刘峰:全面抗战时期日本的对华俘虏政策及其暴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120 次 更新时间:2025-08-16 00:17

进入专题: 全面抗战   对华俘虏政策  

刘峰  

摘要:全面抗战时期日本实行的一系列对华俘虏政策及其虐俘、杀俘罪行,实际上是其近代以来畸形发展军事近代化、提倡错误俘虏观所造成的必然结果。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以后,日方曾利用“事变不是战争”“不承认国民政府”等借口切断了中国俘虏从“军令俘虏”向“军政俘虏”转变的通道,使之无法得到国际法的保护并遭到残忍的虐待与屠杀。而到了太平洋战争期间,在正式宣战的状态下,日方重新采用阳奉阴违、言行不一的手法,在表面上整备出了俘虏制度,使之看上去像是在按照国际法行事,实际上却依然延续着以往的反人道罪行,体现出了浓厚的虚伪性。可以说应该对近代日本的俘虏政策,进行彻底的反思与批判。

关键词:全面抗战;《海牙公约》;《日内瓦战俘公约》;俘虏

 

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时期的俘虏政策及其相关问题,既是战后对日审判、战争赔偿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战后学界持续关注的热点课题。早在战后伊始的BC级审判中,与俘虏相关的问题即占到所有起诉案件的16%、起诉人员的17%,仅次于“宪兵问题”排在第二位 1 ,足见其重要性。不过,与虐待、屠杀中国俘虏相关的案件是否得到了足够的重视,是否得到了全面而充分的审理,却似乎是仍待继续研讨并反思的问题。其原因除了当时“审理英美俘虏的案件占据多数” 2 之外,亦在于日方曾采取各种方式敷衍与狡辩。时至今日,日方仍在用“日中战争”这一中立性词汇来表述侵华战争,有意或无意地对其侵略性质进行模糊处理,这是必须加以审视的现实问题。可以说,善待俘虏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发扬,若要反对善待俘虏,从根本上说就是反对人道主义本身。

迄今为止学界关于日本俘虏问题的研究,早已超脱出了传统的国际法框架,广泛涉及历史学、社会学、文化学、人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相较我国而言,日本学界是起步略早的。其代表性研究者内海爱子等人曾对日方以往的各类成果做过很好的梳理总结。 3 我们可以据此大体将其归纳为四个方面:(1)研究抗战以前日本的俘虏问题,尤其是日俄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案例居多;(2)将抗战时期日本的俘虏问题与战争审判联系起来加以考察,研究日本的英美俘虏、美苏的日本俘虏问题;(3)通过各类案例从思想史的角度分析日本的俘虏观;(4)从法学角度切入俘虏问题,探讨其与国际法的关系等等。这些研究虽然进行了大量的考证,也得出了不少意味深长的结论,但往往或多或少地带有一些反思不足、失之偏颇的倾向,同时也有不甚充分、不够全面等问题,可供参考。特别是,很多研究都惯于以白人俘虏为研究对象,涉及中国俘虏与对华俘虏政策的成果较为鲜见。而我国学界,改革开放以来相关成果逐渐增多,尤其在1998年日本外务省新一轮公开BC级审判资料之后,实证性研究更是不断涌现,如今已大体呈现出了两股主流动向:(1)研究抗战时期日本在中国设立的战俘营、俘虏收容所及其虐俘实情;(2)重点考察日本利用俘虏充当劳工或所谓“特殊工人”的具体案例。 4 此外亦有不少关于我党我军如何对待日军俘虏并开展思想改造的研究。 5 不过略显遗憾的是,这些研究中直接论及日本俘虏政策的成果并不多见 6 ,即使有所论及,也是以讨论英美俘虏为主的。而且,近十年来或许是因为资料上的枯竭,我们已很少能看到与日本全面侵华时期俘虏问题直接相关的新成果了。

事实上,战时日方的各种俘虏问题与虐俘杀俘行为,相互之间有着很大的类似性和共通性,是一种极为广泛而普遍的现象。正如前人所言,它不完全是作为“个体”的日军官兵自作主张、擅自实施的结果,“更应是日本政府和军队的政策性、组织性、结构性的问题”。 7 仅对某些个案或日军个体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并追责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看到其“个体罪责”的同时,亦看到其“国家罪责”的所在。是故,基于以上思考,本文拟参考中日两国的史料尤其是日方遗留下来的一手文献档案,对全面抗战时期日本的对华俘虏政策及其相关暴行展开集中性考察,以期作为引玉之砖。

一 近代日本的俘虏观及其俘虏政策的特质

全面侵华战争时期日军一系列错误的俘虏政策及其残酷的虐俘、杀俘行为,可以说是其近代以来畸形发展军事近代化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因此,若要对其展开深入考察就必须首先回溯到抗战以前,先厘清其俘虏观及俘虏制度的基本形成脉络与特质。以往曾有研究者基于对内(他国抓捕的日本俘虏)、对外(日本抓捕的他国俘虏)两个层面的思考,将近代日本俘虏政策的流变过程区分成了如下三个时期。(1)明治维新到日俄战争时期:对内容忍,对外优待;(2)日俄战争到一战时期:对内倾向于否定、对外优待;(3)一战到二战战败:对内否定,对外冷遇。 8 这一时期区分看上去似乎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否属实却是存疑的。

比如关于前两个时期,我们可以先看看明治维新以来的情况。在当时积极效仿西方的大背景下,日本天皇曾于1882年1月4日颁布了著名的《军人敕谕》(正式名称为《下赐陆海军人之敕谕》)。该敕谕作为日本军人的金科玉律,主要提出了五点道德上的要求:忠节、礼仪、武勇、信义、素质,尤其在“忠节”一项特别强调:“须守忠节之本分,觉悟到义重于山岳,死轻于鸿毛,切勿破节操不觉悟而蒙污名。” 9 即规定宁可一死也不能放弃忠节沦为俘虏,对内摆出了“否定俘虏的态度”。在此后的甲午战争中,日军部队大多遵守了该敕谕的要求,时任日军第一军司令官的山县有朋亦曾在开战时向各级官兵明确下达过相关指示:“无论面对何种苦战,绝不可被敌军生擒,应以纯洁之死展现日本男儿气概,保全日本男儿名誉。” 10 而在对外层面,当时发生的旅顺大屠杀则代表性地展现了日方面对他国俘虏时的态度。他们以“士兵与平民‘混杂难辨’,杀害俘虏乃是为了予以惩戒” 11 为由实施了野蛮的屠城。这说明,明治维新以后自诩为“文明国”的日本实际上具有极为浓厚的野蛮本质,其俘虏政策未必是“对内容忍,对外优待”的。

为了继续在国际社会上做出“文明国”的样子,日本政府曾于1899年7月派代表出席了第一届海牙和平会议,并在会议制定的《关于陆战法规惯例之条约》(英文全称为Convention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简称《陆战条约》或《海牙公约》)上签了字。该条约首次在国际层面明确了俘虏的地位及其待遇,尤其规定要人道地对待俘虏,除了武器、马匹、文件外不得没收俘虏之财物(第4条);可以为俘虏安排劳役,但不可过度,不可与军事作战相关(第6条);须为俘虏提供给养,粮食、寝具、被服等皆应与俘虏关押国之军队相同(第7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俘虏可予宣誓后释放(第10条);战争爆发时应设立俘虏情报局(第14条)等。其核心精神与宗旨,即在于要求各交战国博爱而人道地对待俘虏,并保障其基本生活与私有财产。 12

出于与国际法对接的目的,同时也是基于现实中的需要,日本政府在日俄战争期间先后出台了多项有关俘虏管理的法规文件,是为其俘虏政策之肇始。例如1904年2月14日的《俘虏管理规则》曾规定:“应以博爱之心对待俘虏,绝不可施加侮辱虐待;根据俘虏身份与军衔给予相应待遇;不伤害俘虏的名誉健康”等。5月15日的《俘虏管理细则》进一步对俘虏的分类管理、人身自由、与外人会面等事做了补充;在9月10日《俘虏劳役规则》中确认一定条件下可让俘虏服劳役;并在翌年2月28日《关于俘虏处罚之件》里规定了对俘虏反抗或逃跑的处罚意见。 13 不过,这一系列举措虽然将日本粉饰成了一个“近代文明国家”,实际上不过是一种虚象而已。因为政策归政策,当时在政策之外,日本社会始终有一股反向潮流在持续涌动,甚至此后逐渐走向了表面化。譬如大致同一时期,曾有不少人公开发表言论鼓吹日本的特殊性,宣扬“武士道乃日本民族精神之所在”“绝不投降当俘虏才是日本的真精神”“俘虏意味着不尽忠,故须予以排斥,令其自决”。 14 显然是把封建糟粕当作所谓的“民族精神”混入近代化的过程之中,使其呈现出了浓厚的封建性。

这种表面上“文明开化”而实际上野蛮封建的特质,在日本击败俄罗斯帝国并跻身列强之后进一步酝酿发酵,并最终以“日本化取代西方化、日本性取代西方性”的思想形态完全展露了出来。1910年日本军部修改《步兵操典》时,曾提出过如下工作宗旨:“训练军队之基础绝非世界所共通,各国仍依照其国情而定。……从维新前后我帝国之特性来看,不过是通过毫无精神之御用教师灌输泰西军事思想而已,故彼时吾等将其各类法令视为参考书着实不妥,如今不可再沿袭陈旧思想,应停止其流弊” 15 ,对基于“西方本位”制定出来的法规制度表示了不满。近卫文麿亦曾在一战期间发表文章《排斥英美本位之和平主义》,公然叫嚣要打破英美在国际上的垄断,摸索构建日本的“新秩序”。 16 在这样聒噪的环境下,是否真要接受“西方主导”的国际法,是否应该善待俘虏,开始成为日本社会的一个问题。井上哲次郎在其出版大卖的《我国体与国民道德》中宣扬,若按国际法处理,“敌军俘虏将得到比日本自己士兵更好的优待,这或许会让我国士兵觉得:若有此种好事,莫如索性投降算了。实在令人忧心。” 17 而日本文部省更是在其发布的小学生歌曲《橘中佐》里写进了如下歌词:“感到羞耻吧!俘虏。现在,就是你该死的时候!” 18 这无疑意味着表面上签署国际法、出台国内法的日本,实际上存在着另一种对待俘虏的方式。

日方这种面对国际法时阳奉阴违的做法,在进入20世纪30年代前后更是淋漓尽致地暴露了出来。首先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1929年面对《日内瓦战俘公约》时摆出的态度。该条约系于同年7月27日签订,全称《1929年7月27日关于俘虏待遇之日内瓦公约》(英文全称为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OW, Geneva July 27, 1929,简称《日内瓦战俘公约》或《日内瓦公约》),共计8章97条,其中规定:禁止对俘虏实施报复性的手段(第1编第2条);尊重俘虏的人格和名誉,俘虏应当享有完全的人权(第1编第3条);不能为了获取情报而对俘虏施加任何的约束,对拒绝回答问题的俘虏不可施加威胁或侮辱(第2编第5条);必须尽量保障俘虏的卫生与保健(第3编第7条)等。此外还专门针对俘虏的粮食、被服、劳役、报酬、申诉权、处罚、自我辩护等问题提出了颇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其宗旨即在于除了要求人道地对待俘虏之外,还禁止非法获取情报、威胁俘虏安全等行为的发生,可以说为《海牙公约》的精神做了发展和充实。 19

然而在国粹主义日益高涨的背景下,反感乃至欲挑战国际秩序的日方却采取了如下做法:同意在条约上签字,但在国内不予批准。尤其是日本军方,提出了多项反对意见加以抵制。战后接受东京审判的东条英机曾在其口述书中就当时日本陆军的反对理由做过一番陈述:“日本自古以来认为当俘虏乃奇耻大辱,我等长期接受的教育是军人与其沦为俘虏不如选择赴死。若批准日内瓦公约,将会引发‘鼓励当俘虏’的误解,这将和我国的传统发生矛盾。” 20 而日本海军则在当时的文件上留下了四点意见:“其一,就我国军人之观念,是不愿沦为俘虏的,但外国军人未必如此,故本条约形式上是相互的,实际上却意味着我单方面承担义务。其二,条约规定必须保证俘虏待遇,这恐怕招致作战上的不利。例如敌军官兵若做好了完成其(军事)任务后沦为俘虏的准备而实施空袭,其航空飞行半径将加倍,导致我国遭受空袭的风险增大等。其三,第86条规定外部人员可在没有第三国代表(指日本代表)到场监督的情况下与俘虏会面,这将有碍军事工作的展开。其四,条约关于惩罚俘虏的规定中,为俘虏提供了高于我国军人的优待……这意味着我国必须重修各项政策,同时,从各项政策维持军纪的目的来看亦无法接受。” 21 也就是说:(1)由于日本一直教育军人绝不能当俘虏,所以坚信他国不可能抓到日军俘虏,因此这意味着仅仅是日本单方面地管理他国俘虏而已;(2)他国飞机若空袭日本,势必是有去程也有返程的往返飞行,但若他国飞行员根本不考虑返回,完成空袭后直接投降当俘虏且得到优待,那么其飞行半径势必会增加一倍;(3)俘虏在没有监督人的情况下与外人见面,就能无话不谈,从而出现泄露军事情报的风险;(4)比起国际法来说,日本国内法对沦为俘虏一事的惩罚更加严苛,若接受前者将意味着减轻惩罚。 22 可以看到,从《海牙公约》到《日内瓦公约》,时间过去了30年,基于人道主义善待俘虏的精神始终未变,甚至得到了充实与完善。然而日本的态度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只能说明不是人道主义的价值变了,而是日本“变了”。

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1931年的“九一八事变”以及随后局部抗战期间日军的所作所为。日本发动事变并建立伪满洲国,其本身就是在行动上赤裸裸地藐视、无视国际法。而在此后的1932至1937年间为了巩固在伪满的统治,日本军警曾俘虏过9510名抗日人员,面对这些已经完全放下武器的军人,他们并没有按照前述《俘虏管理规则》予以善待,而是建立了对外以“奉天工程队”相称的集中营,将其作为“特殊工人”派往各地从事残酷的劳役。 23 1933年,日本陆军步兵学校在其《对支那军队战斗方法之研究》中还曾以蔑视的口吻公然“教育”士兵如何对待中方的俘虏:“对于(中国的)俘虏,未必需要像对待其他外国人那样送往后方囚禁并等待战争结束。虽然除了特殊情况外可以考虑在现地或移往其他地区予以释放,但支那人的户籍法并不完善,尤其是其兵员中有大量浮浪者,能够确认户籍的人偏少。因此,即便将其处死或押往别处也不会在社会上引发问题。” 24

曾有日方学者指出,日军之所以会无视俘虏的人权,其原因在于军部在政治中占据了优势地位,以及以往对中国的蔑视。 25 此点固然是存在的,但仍未看到其中更为深刻的原因。如上所述,在明治以来的军事近代化乃至社会的近代化中,日本并没有真正意义上踏入历史的正道。其俘虏观和俘虏政策,甚至日本资本主义本身,始终富含着极为浓烈的封建性、落后性,在国际法的问题上表现出阳奉阴违。从这一角度而言,事实上当时“落后”的不是中国,而是日本。

二 事变与战争:军令俘虏与军政俘虏的断裂

在战争时期担任过福冈俘虏收容所副官的渡嘉敷唯昌,曾对前去调研的内海教授说过这样一番话:“如果不理解日本军政俘虏、军令俘虏的区别,就无法准确把握日本的俘虏政策。” 26 这显然是一条值得关注、思考的重要线索。因此,为了阐明日军在全面侵华时期对华俘虏政策的实质,本节将先从日方当时的军政、军令问题入手展开分析,尔后再对其全面侵华之初的情况加以考察。

早在1869年,日本政府即建立了兵部省,让该省负责对全国的陆海军进行统一管理。至1872年,兵部省被拆分成陆军省和海军省,从而首次实现了陆海军的分离。到了1878年,随着《参谋本部条例》的颁布,原本设立在陆军省之下专门负责军事作战的参谋局又独立出来成为“参谋本部”,由此发生了军政与军令的分离。 27 一般而言,所谓的军政大体是负责为作战用兵提供兵员、装备、辎重、卫生等方面的保障;而军令则大体是指与作战用兵直接相关的事务。两者分工合作,由此来提升军事工作的效率与部队的战斗力。主导制定日本明治宪法的伊藤博文,还曾就军政、军令的具体职责有过如下总结:“军政方面负责建军编制、军官任免、军纪维持、兵员数量、征兵工作、军费预算、军法事务、军粮军马武器辎重卫生等后勤保障事务;而军令方面则负责军事计划、出兵作战、军队训练、军队演习、阅兵工作等事。” 28 因此,作为军政部门的陆军省和作为军令部门的参谋本部及其下属作战部队势必需要保持“既分工又协作”的密切关系。当然近代日本的政、令之间实际上也“存在着难以明确划分的领域,某些混合事项上容易出现摩擦矛盾、分工不清”的情况 29 ,甚至双方还经常在战略方向、人事资源、预算分配上相互竞争。

根据前述1904年《俘虏管理规则》的规定,日方当时处理俘虏的标准流程应该是:(1)首先由现地作战军队(军令部门)获得俘虏,将其带到临时收容所进行关押,由现地司令官或卫戍司令官暂行管理;(2)讯问俘虏的姓名、年龄、身份、军衔、户籍、所属单位、是否负伤、负伤时间与地点等,汇总成俘虏名单,同时撰写俘虏日志报送东京;(3)上述材料层层递交,最终汇总到陆军省(军政部门)(当时日本海军部队抓捕的俘虏也几乎全是移交给陆军来一并处理的 30 ),由其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建立正式收容所或战俘营并分配管理人员;(4)工作完成后,将俘虏从临时收容所移动至正式收容所,由后者进行长期管理。这说明管理俘虏的主体将经历一个从军令部门到军政部门的变化;而作为被管理的客体即俘虏,将从军令俘虏的身份走向军政俘虏的身份;同时从管理方式而言,则是从非正式向正式进行转变。由此我们能够大致描绘出日本军政俘虏与军令俘虏的差异及其联系,即身处战地、短期接受非正式管理的军令俘虏转变为身处后方、长期接受正式管理的军政俘虏。

不过,在全面侵华时期日方对于中国俘虏的处理是否果真遵循了这个基本制度,需要打一个问号。在笔者目前能够调查收集到的资料内,有如下两份日军文件能够窥其一斑。首先是一份1937年7月由参谋本部发布的《对支那军战斗之参考》,其中第八节“俘虏的处理”中提出了如下注意事项:“在现场给俘虏缴械后,应将其带到便于监视之所,若有必要可每几人一组捆绑在一起。此际应特别注意要采取极为严厉的态度和威胁性手段对待之,以使惧怕强者的他们完全畏缩;……应迅速找出俘虏的头领或投降的首谋,予以优待怀柔或通过威胁手段让其听从我方指挥;……可视情况将其送返敌方进行扰乱分裂活动,抑或让其感知我军威力后,前去策动敌方之动摇,使我军获利。” 31 其中对上报东京将其转为军政俘虏一事只字未提,甚至罔顾国际法的规定,企图用威逼利诱的手段使之听从日方指挥,以发挥其军事用途。另一份文件,是1937年8月来自日本陆军省的《关于交战法规适用之件》(该件标注已得到海军、外务方面之首肯,并以陆支密第198号形式抄送至参谋本部、法务局等部门)。其中写道:“我帝国目前尚未开始对支那的全面战争,故若将《关于陆战法规惯例之条约》的具体事项全部适用于行动,是不妥当的。……面对着两国兵戎相见之紧急事态,是否要启动全面战争如今难以明确,故在自卫上可基于前述条约精神,根据实情采取必要措施,以保万无一失。……关于发动全面战争意图的言行(例如使用‘战利品、俘虏’等措辞,或公开宣称我军将直接适用陆战法规等,以及并非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故意刺激外国的类似言行——原注),应予尽量避免。” 32 意思是说,中日两国之间发生的交战行为算不上“全面战争”,所以不需要全面适用《海牙公约》,也不需要按照处理俘虏的标准流程来操作,实际上表达了“拒绝接收军令俘虏,军政不予受理”的态度。

如此一来,被现地日军关押的俘虏就只能停留在军令俘虏的状态了。而接到文件的日军部队,在当时的情况下则“势必会将其主旨理解为:不要在部队里留有俘虏,自行处决掉”。 33

在这一状态的延长线上,至9月2日,日本内阁召开会议正式做出了“将此次事件称作支那事变”的决定。之所以将其称为“事变”而不是“战争”,其背后的原因至少可以归纳为如下三点:其一,美国于1935年出台了中立法案,规定今后不再向交战中的国家出售武器或战略资源,若是“战争”,则无法再从美国进口;其二,不宣而战是一种卑劣的不义之举,故宣传“不是战争”可回避此事并敷衍侵略的性质;其三,一旦定义为“战争”便将适用《海牙公约》等国际法,这将给日方的行动“带来麻烦”。这一政策的出台,显然意味着被捕的中方军民在这场“不是战争”的战争中,将成为“不是俘虏”的俘虏。正如日方研究者承认的那样:“由于没有正式宣战,当时也没有(根据国际法)开设俘虏情报局。但是在实际的战斗中,中国俘虏肯定是存在的。他们不是俘虏,那又是什么呢?正是这种模糊的处理,纵容了现地日军的杀戮,也纵容了劳务上的剥削。” 34 实际上,日方当时心里很清楚这就是一场战争,所谓“事变”不过是其借用的幌子而已。时任陆军大臣的杉山元,就曾在内阁会议结束两天后的一份训令中表露过一丝内心真实看法:“事态逐渐扩大,其本质,与我帝国过去经历的数次事变是完全不同的,对于走向全面战争,必须有充足的心理准备。” 35

而此后彻底阻断军令俘虏向军政俘虏转变的,可以说是日本政府于1938年1月16日公开发表的所谓“第一次近卫声明”。该声明的主旨,即是在陶德曼调停工作未果、国民政府拒绝接受日方劝降条件的背景下宣布“今后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将另建“与日本提携之新政府”。 36 在后续发出的补充声明中,日方还就此做了一番解释:“所谓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比否定该政府之意味更加强烈。……此次开创了国际法上的新例,目的在于否定国民政府的同时予以无视。近日有传言称,此乃日方的宣战布告,但我帝国并不敌视无辜的支那民众。且,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本身意味着不可能宣战。” 37 言外之意就是在说:既然国民政府拒绝接受日方的劝降,那么今后就不再将其作为交涉和谈的“对手”,也不再承认其作为中国政府的合法性,而是另立傀儡政权并将其当作“合法政府”。既然不承认国民政府作为中国政府的地位,那么从国际法来说也就绝对不会再发生所谓的“宣战”或“战争”了。继而,日军所关押的俘虏也就绝对不可能成为“正式俘虏”。可以看到,在日本军政部门表示“拒绝接收军令俘虏,军政不予受理”,日本内阁公开扬言“此为事变,并非战争”之后,近卫声明的“不承认主义”彻底斩断了中方俘虏从军令俘虏转为军政俘虏的可能性。与之同时,也没有针对军令俘虏出台任何符合国际法人道主义精神的政策或指令。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如何处理俘虏,在哪里处理俘虏的问题便放权给了军令部门,成了现地日军部队“自行决定的事务”。

三 对军令俘虏的“处理”和野蛮暴行

那么,当时“自行决定”俘虏相关事务的军令部门尤其是现地日军部队又是怎么做的呢?他们是否会按照国际法的规定来合法处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首先,当时在日军现地部队里参与作战的军官和士兵,是极度缺乏国际法方面教育的,几乎不具备任何基础的知识。 38 甚至连专门管理俘虏的人员,很多都对国际法闻所未闻。譬如曾在济南担任临时俘虏收容所所长的难波博,在战后被问及以往是否了解国际法时竟然做出了这样的回答:“完全不了解,日内瓦公约什么的,都是战后我被关在苏联时听关东军的参谋说根据日内瓦公约我们军官可以不用劳动,才第一次得知的。” 39

这个问题和近代日本军队的教育制度、人才培养制度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按照其一般流程,志愿成为军官的日本孩童,通常会在12—13岁的少年时代被送往出生地附近的地方幼年军校,尔后升入东京的中央幼年军校,毕业之后再进入陆军士官学校学习,其中的成绩优秀者会被派往基层部队服役或前往国外留学,最后考入陆军大学成为高级军官。 40 以“九一八事变”的罪魁祸首石原莞尔为例,他6岁进入小学,13岁毕业后转入仙台地方幼年军校(预科)学习3年,16岁升入东京的中央幼年军校(本科)就读2年,18岁考入陆军士官学校,3年后21岁毕业派往步兵第65联队担任少尉并晋升中尉,5年后考取陆军大学又学习了3年,再返回部队担任大尉并在33岁时派往德国留学,35岁晋升少佐,39岁晋升中佐并调任关东军参谋,发动了“九一八事变”。

在陆军士官学校学习期间,这些学员会接受一些国际法方面的粗浅教育,但大多一掠而过,几乎不会留下印象。1926年从该校毕业的河合重雄曾回忆:“记得上课时,老师仿佛有提到过国际法,但记忆非常模糊,且此后再未上过类似的课程。” 41 而曾经担任法务调查部长的大山文雄,更是回顾称:“那时大家都认为即便有国际法也可以不学,因为觉得只要有作为人的常识就足以应付一切,不需要进行教育。” 42 但显然,日本军人此后失去了人性和常识,俨然成了“兽兵”。

那么,这些日本军官在学校里接受的又是怎样一种教育呢?可以说,这些人由于从少年时代起就处在军校这一“与世隔绝”的封闭系统里,专注于学习军事技能,所以极度缺乏普通的社会常识,视野非常狭隘。军事技能之外的教育,大多只是灌输日本陆军所具有的“使命”而已,强调军人是从千万国民中选拔出来的精英。因此,他们对于自身视野的狭隘不仅毫不介意,反倒引以为荣,通常会成长为盲目骄傲且自负的人。日本军校的教育十分轻视合理的逻辑思考,把甲午、日俄战争等“以弱胜强”的战例奉为学习的经典,惯于把取胜原因归结于军人的绝对忠诚与绝对服从,以及必胜的信念和不顾一切发动攻击的精神,主张战斗的胜败绝不取决于兵力数量、装备优劣等方面的合理评估,而在于精神力量的强大。尤其要求军人必须在面对任何情况时,将主动进攻作为最好的、唯一的应对手段,甚至可以不考虑自身将为此付出何种代价。1938年9月29日,日方在其下达的《作战要务令》中还曾重申过此点:“军队的主要职责乃战斗,故万事皆应以战斗为基准。……胜败未必取决于兵力之多寡,乃在于精练且富于攻击精神,如此,军队方能以寡破众。” 43 正因如此,一旦他们在某些问题上发生了分歧,往往都会把“作战之外”的政治、经济、外交、法律等要素抛于脑后,让强硬论压倒慎重论、积极论压倒消极论,用强硬积极的突击主义来取代合理思考的慎重主义。 44

而日本的下士官、普通士兵,更是连接受国际法教育的机会和资格也不曾拥有。 45 日方曾在战后对“中国归还者联络会”的日军老兵们做过一次问卷调查,据称对于“从军时是否听说过日内瓦公约”一项,59人中竟有46人回答说“从未听说”。 46 当时派往各基层部队的军官,只会把自己在军校里学到的狭隘与自负、忠诚与服从、对精神力量的重视以及积极强硬的突击主义带给他们。因此正如我们在很多案例中看到的那样,不少日军士兵一旦沦为俘虏就会无所适从,不知道自己除了自杀还能做些什么。较极端的例子来自美国方面提供的一段证言,其中写道:“(我们当时)似乎不需要审问就能获得情报,因为日本兵成为俘虏后不清楚应该如何自处,完全没有接受过相关训练……成为俘虏的日兵,不论什么都会坦白,恐怕原因在于没有人教育过他们‘不能泄露的情报千万不要说’。” 47 他们只知道当了俘虏就得死,在俘虏问题上为数不多的“教育”就是用各种方式自杀:“若身边有手枪,怎样用脚指头按动扳机;若有手榴弹,怎样抱在胸前将其引爆,等等。” 48 而日方之所以对国际法“如何保护俘虏生命及其权利”避而不谈,是担心官兵一旦得知此事就会在需要搏命而战的时候放弃战斗,从而使其战斗力大打折扣。如果禁止自己的官兵当俘虏,却又教育他们要尊重国际法、善待他国的俘虏,显然会产生矛盾,故不如少提或不提。

在这样的情况下,战争期间落入日本军令部门尤其是现地部队手中任由其“自行决定”或“适当处理”的俘虏们,势必将会迎来灭顶之灾。根据研究者的统计,1939年以后,日方曾在中国先后建立了5个临时俘虏收容所或曰集中营:北平集中营、石家庄集中营、太原集中营、济南集中营、塘沽集中营。除了作为劳工转运站的塘沽集中营外,其他4个集中营共计收容俘虏13.5万人,死难者人数为7.7万 49 ,死亡率高达57.04%。而幸存下来的俘虏则生不如死,主要被充作苦力。例如日军上等兵太田一三就曾记录过当时的情形:“我们把俘虏收容所称作‘协力队’,把俘虏叫作‘协力兵’。给他们发了些日军的旧衣服,在胸前缝上一块红布,写着‘协’字。……点名的时候,宫川曹长会用铁锹殴打他们,所以他们每次看到宫川就会瑟瑟发抖。一共分成了六个小队,每个小队安排一个日本兵当小队长来管理。我们用这些人挖掘阵地战壕。他们处于饥饿状态,进度总是无法加快。协力兵曾多次对小队长说,无论什么活都愿意干,但希望增加伙食。我也去和中队长反映了这个情况,但中队长说俘虏有日军剩饭可以吃,不需要增加伙食。” 50 这些集中营里的俘虏,实际上只是当时众多俘虏中的很小一部分而已,更多的人,是在前线战场被直接奴役,抑或被杀害的。

一般而言,日军部队抓到俘虏后会先做“无价值”和“有价值”的区分。对于前者,将直接杀害;对于后者,则通常会威逼利诱其提供情报、编入伪军、充当密探或带路人等,或者挑选强壮者从事重体力劳动。这些惨无人道的行为若仅案以日军自己留下的文献也能排查出大量记录。 51 与此同时,更有数量极其庞大的平民百姓被当作“俘虏”惨遭虐待和屠杀。其手段五花八门、不一而足,野蛮程度实在令人发指,难以用语言形容。例如时任第20师团骑兵第28联队长的藤田茂就曾如此说道:“为让士兵习惯战场氛围,令其亲手杀人是最快的办法。须让他们锻炼胆量,可用俘虏来练习,……比起枪杀来说,突刺更有效果。” 52 这显然是要把活人用作“刺杀的靶子”,榨取其生前的最后一点“剩余价值”。

而对于那些“有价值”的俘虏,日军会暂时保留其性命并要求其为自己服务。不过,也有着从“有价值”向“无价值”发生变化的情况。换言之,一旦其失去了“利用价值”(如说出了情报、完成了劳动或不能再劳动等)便会立即变为“无价值者”遭到残忍杀害。以下日方的记录,能够充分佐证此点:

他们一直很驯服地劳动,没有半点反抗之意,把我们的意志当成他们自己的意志。我主张应该释放这些人。“但是,东君,”小队长停顿了一下,继续道,“万一他们去敌人那儿告密可怎么办?他们建造了我们的阵地呀!”……被绳子绑在一起的老人们跪伏在地上,悲痛地哭了起来,不断地叩头请求饶命。……没一会儿,十六个苦力都被处决了。……中尉砍了四个人头。他的动作熟练而利落,大家看了都很佩服。中尉在砍第五个人的头时,说要留一点皮肉。他的刀功实在是到家了,遭砍的头垂挂下来,只有一点点皮肉与身体连着。 53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日军犯下的滔天罪行实在是罄竹难书。而这些文献和史料显然都在证明一个事实:日军在全面侵华时期对中国俘虏实施的政策,绝不是用“冷遇”两字便可形容的。

四 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的俘虏制度及其虚伪性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方依然对国民政府摆出了“不承认主义”的态度,继续把侵华战争称作“事变”。然而,其内阁所做的决议却使用了一种模棱两可的表述:“将此次对英美战争(含支那事变),称为大东亚战争。” 54 也就是说“事变”仍是“事变”,但同时又属于“战争”。这种奇怪的表述一方面是其心口不一的体现,另一方面也说明其对国际法的理解是混乱的。

12日,日本陆军省军务局局长武藤章发出了一份《军事电第439号》,建议称:“此次战争出现的俘虏,应该根据国际法来妥善处理。” 55 这并不是说日方迷途知返,开始愿意按照国际法来善待俘虏了,而是在建议:鉴于已经完成了宣战的法理程序,在正式交战的状态之下有必要出台一些政策,使之表面看上去像是在按照国际法行事。若仔细梳理日方档案即可发现,正是在此建议下,日方随后颁布或修订了17份政策法规,与涉及俘虏事项的通牒85份。 56 譬如有1941年12月23日《俘虏收容所令》(建立正式收容所并规定其组织结构、人员与任务) 57 ,12月27日《俘虏情报局官制》(建立俘虏情报局并规定其人员与任务),1942年2月20日《俘虏给予规则》(根据俘虏的军衔发放相应的粮食与费用等),3月31日《关于俘虏管理的规定》(建立俘虏管理部并规定其组织结构、人员与任务),4月21日《俘虏管理规则》(修订了对俘虏进行管理的具体措施与注意事项),10月21日《俘虏派遣规则》(规定俘虏可被派往日本陆军之外的单位从事“劳务”),1943年5月20日《俘虏劳务规则》(对俘虏从事“劳务”的范围进行分类,并确认了相关规则)等等。

关于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以往曾有研究 58 做过足够清晰的介绍与梳理,故此处不再赘述,仅基于其中的核心部分对日方由此整备出来的俘虏制度及其总体情况做一归纳。(1)现地抓到俘虏后,先根据《俘虏管理规则》第9、12、13条进行信息确认并没收武器,撰写名簿、俘虏日志、没收清单等,尔后移交附近的兵站基地、临时收容所或运输机关;(2)根据以往的《作战要务令》第1部第126项,前线部队还会扣留俘虏携带的重要文件并审问重要事项,将文件和审问记录上报军队指挥官;(3)在俘虏移交兵站基地、临时收容所或运输机关后,陆军大臣将根据《俘虏收容所令》第2条确定正式的收容所并决定俘虏应该运往哪个具体位置;(4)参谋本部接到陆军大臣拟定的计划后,基于《俘虏管理规则》第15、16、17条具体部署并开展俘虏运输工作,将其运往指定的收容所进行关押;(5)关押期间,俘虏可根据《俘虏劳务规则》第3条和《俘虏派遣规则》第2条派往收容所以外的单位去服劳役。这一体系,显然和日方以往“将军令俘虏转变为军政俘虏”的流程大体保持了一致。不过,制度虽然得到了整备,但如何落实,是否得到了落实,却成了另一个问题。

可以说,日方此后的一系列言行及其政策落实情况,能够充分证明其出台的各种政策法规以及由此整备出来的俘虏制度完全是一个表面的装饰而已。首先,是所谓的“准用”问题。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初,美英两国政府曾通过中立国瑞士、阿根廷向日方发去照会,表示自己将适用《日内瓦公约》,并询问日方是否也有意适用。 59 对此,日本外务省与其陆海军、内务省、拓务省进行协商后给出了如下回复:“我国未批准1929年的俘虏条约……故对俘虏,将尽可能‘准用’该条约之规定。” 60 同时为“准用”一词加上强调符号并标记了拉丁文:Mutatis Mutandis。当时美英等国将其直接理解成了适用的意思,但日本却没有这样做。说“准用”而不说适用,是日方刻意为之的。

那么所谓的“准用”究竟是何意味,其背后暗藏着何种意图呢?战争期间,日方曾在其他场合做过一些补充解释:“其意为:日本会在自己觉得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程度加以适用。” 61 到了战后,接受东京审判的东条英机还曾进一步解释道:“意即,我国将根据本国的国内法规及现实事态,给《日内瓦公约》添加适当的修订后再予适用。” 62 在1945年12月《对1929年7月27日俘虏待遇条约准用之意义与范围的检讨》里,法学博士信夫淳平又做了如下分析:“所谓的‘准用’是指,作为原则是适用的,但对于难以适用的特殊情况则将添加必要之修改予以适用。……适用的是原则,准用的是例外。因为有例外,所以是准用。” 63 综合这些补充性说明,我们能够大体厘清该词所要表达的意思,即原则上是适用的,而一旦碰到对日本不利的情况抑或是与其国内法矛盾的情况,则加以修改或不再适用。这显然是别有用心的。因为如果要“添加适当的修订”,就必须先讲清楚以何种方式添加,怎样添加,添加得是否适当,为何适当,如何保证在修订后不会偏离原则。但日方却对此只字未提,意味着“适当的修订”不过是“肆意的更改”而已。时任外务省条约局局长的松本俊一曾坦言:“亚洲各地正进行着大规模的战斗,若严格遵守条约则可以想象,现实中我们会面临相当大的麻烦。” 64 连主管条约工作的局长都做出此种无视条约的发言,足以象征性证明其虚伪性。

其次,是俘虏主管部门的地位问题。日方当时根据《俘虏情报局官制》和《关于俘虏管理的规定》,先后建立起了俘虏情报局、俘虏管理部,作为俘虏工作的主管部门。但这两个部门实际上是“两位一体”的。换言之,共用着同一批人员,打着两块不同的招牌而已。因此其不仅人员数量偏少,难以有效应对复杂的俘虏事务和庞大的俘虏群体,而且不可能形成一个真正具有发言权和自主性的单位。这种没有发言权和自主性的情况,同时体现在组织机构和权限范围上。即根据上述两份文件的规定,俘虏情报局、俘虏管理部是陆军省军务局的一个下属部门,故其虽然打着“局、部”的牌子,却不过是一个“课级”单位而已,做任何事情都必须首先得到军务局、陆军省的层层监督与审批。与此同时,由于俘虏事务广泛涉及粮食经费、卫生防疫、宪兵管理、军事司法等问题,它们还不得不向经理局、医务局、兵务局、法务局等部门提交报告,请其代为斟酌并处理相关事务。如此一来,本身人员偏少又地位偏低的俘虏情报局、俘虏管理部,不得不在诸多事务上依赖其他单位,从而沦为一个遭多方掣肘、难以自行其是的俘虏“主管”部门。正因如此,他们才会在战后抱怨说:“(我们)不过是军务局的一个附属办公室,这真是奇怪的现象。我们无法开展自主积极的活动,且经理、卫生、法务等专业事务也是归其他部门掌管的。” 65 时任俘虏管理部部长的田村浩甚至坦言自己就像是“在给别人打杂”。而其实际活动中的情况是:由于日方从内心来说并不重视俘虏工作,所以派去参与俘虏事务的,大多是其军队里无能的、被排斥的、不入流的人员。他们作为“和投降者打交道的人”被认为是不光彩的,而且时常会被戏谑为“千年大佐” 66 ,以暗示其无能、无法得到晋升。

第三,俘虏工作的基层落实问题。日方根据其《俘虏收容所令》在各地建立起正式收容所后,曾由俘虏情报局出面组织各收容所所长、分所长进行过一次集中培训。但这次培训是全面侵华时期日方举办的唯一一次,且时间不过两天而已。会上,时任俘虏情报局局长兼俘虏管理部部长的上村干男首先向大家传达了东条英机的指示:“应严格管理,不能让俘虏有一日是徒食无为的,要将其劳力与特技活用于我国的生产发展,举全力为大东亚战争服务。” 67 尔后又添加了一些补充说明,发放了参考资料,回答了一些问题便草草收场,对于遵守国际法一事竟只字未提。可想而知,原本就极度缺乏国际法知识的各收容所所长、分所长被派往各地后,势必只会按照自己的想法随意行事,从而导致表面上整备出来的俘虏制度永远停留在表面。如资料所记载的那样,他们赴任后对自己的下属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时完全偏离了俘虏工作的主旨,俨然成了一种“对新兵的作战训练”,即“让他们穿着军装,拿着枪,练习射击和战斗”,甚至还把关押的俘虏作为一种“反面教材”,不断向其灌输“生不受囚虏之辱”的观念。 68 而俘虏所应该得到的待遇及其生存环境的改善等问题,则从来不是其考虑并处理的事项。比如在俘虏负伤或患病时,若收容所里没有军医或卫生兵他们就会完全置之不理,任由其自然死亡。即便上级派来了军医或卫生兵,其职责也主要是“来了解俘虏的身体状态,以便判断其是否可以被派去服劳役而已”。 69 虐俘、杀俘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无须赘述的。

由此可见,日方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虽然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对其俘虏制度进行了整备,做出了一副要把军令俘虏转变为军政俘虏予以正规管理的姿态,但事实上一切都不过是表面工作,装装样子而已。因此到了这一时期,被日军俘虏的中国军人和平民百姓,其遭受的非人道待遇和悲惨命运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与此同时,从1942年底开始,除了被虐待、杀害外,更有一大批中国同胞被先后掳到日本从事强制性的劳动。由于当时遭受盟军轰炸而出现了军需生产骤然减缓的迹象,日方开始意识到“与其杀死俘虏,莫如将其作为劳动力会更好” 70 ,遂于同年11月27日出台了文件《关于华人劳务者内地移入之件》。其中指出:劳动力的需求已经日趋紧迫,尤其是重体力劳动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的情况,故此,要将“华人劳务者运往日本以配合大东亚共荣圈之建设”,其主要领域包括矿业、装卸业、土木建筑业及其他工厂杂役等,并规定“运出的人员将以华北劳务者为主……通过新民会的华北劳工协会等机关来募集或斡旋……华人劳务者年龄基本控制在40岁以下,男性”。 71 于是在这一方针之下,日方于1943年3月颁布了《华人劳务者之日本内地试验移入及其管理之件》,作为“第一批尝试”,首先将1000名中国俘虏强行运到日本。尔后自同年10月起,由于“试验半年来效果不错” 72 ,又以《关于促进华人劳务者内地移入之件》全面启动了强掳华工的暴行。根据日方研究者的统计:“1942年11月内阁决议以来,从中国到日本的华工共计约4万人,分配到了日本全国135个单位。……这些单位频频出现杀害、伤害华工的事件,最终近7000人死去。” 73 而追查当时的名簿亦可发现,其年龄也并没有控制在40岁以下,上到66岁下到15岁的华人,皆名列其中。 74

综上所述,本文参考利用中日两国的资料,对日本全面侵华时期的对华俘虏政策及其野蛮暴行展开了考察,以期批判其“个体罪责”的同时,揭露其“国家罪责”之所在。可以看到,战时日方采取的一系列俘虏政策及其虐俘、杀俘罪行实乃其近代以来畸形发展军事近代化并提倡错误俘虏观所带来的必然恶果。他们表面上做出了一副“文明国”的样子,在《海牙公约》《日内瓦公约》上签了字,也自日俄战争时期陆续出台多项关于俘虏管理的政策法规,但始终采取的是一种阳奉阴违的做法,其内心深处根深蒂固地存在着一种“无俘虏主义”的观念,具有双重否定的性质(对内否定日本人成为他国俘虏,对外否定日本抓捕的他国俘虏)。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进入全面侵华时期,原本按照其此前形成的制度应该从军令俘虏转变为军政俘虏并得到妥善对待的中方被俘人员,竟因为“事变不是战争”“不承认国民政府”等借口,始终停留在军令俘虏的状态,作为“不是战争之战争”中的“不是俘虏之俘虏”遭到了极其残忍、毫无人道的虐待与屠杀。严重缺乏国际法教育和基本常识的日本军人,在抓到俘虏后会打着“自行决定”或“适当处理”的旗号以各种方式杀害那些被认为是“无价值”的人,同时对“有价值”的人进行威逼利诱,要求其为日军服务,进而在其失去了所谓的“利用价值”后又复屠杀。这些血淋淋的事实能充分证明,日本对中国俘虏所采取的政策,绝不会是日方所说的“冷遇”两字便可形容的。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由于完成了正式宣战,日方不得不重新拾起阳奉阴违、言行不一的做法,在表面上出台或修订一些政策,使之看上去像是在按照国际法行事。但实际上,从其所谓的“准用”问题、俘虏主管部门的地位问题以及俘虏工作的基层落实问题来看,在残酷虐待、杀害俘虏的事情上,日方并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改变。甚至在战争逐渐长期化、持久化、劳力不足的背景下,悍然将俘虏运往日本国内以进行劳动力的剥削。由此看来,那场战争虽已作为历史成了过去,但其留下的问题却远未得到解决。而如何对日本俘虏制度的罪责加以查实并予批判,实乃史学界未来需要去继续追查的重要课题。

 

1. 参见内海愛子『日本軍の捕虜政策』、東京:青木書店、2005年、586頁。当时的法官曾对各种证据做了分类,包括:(1)日本以往对国际条约所做的承诺和保证;(2)日军施虐的具体证据;(3)盟国发给日本政府的抗议文件及日方对此进行的回答;(4)日本政府关于俘虏待遇的报告书;(5)用以佐证被告者责任的各种证据。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际上,当时日本的“宪兵问题”也有不少和俘虏问题相关,再加上很多中国俘虏被敷衍地定义成了所谓的“华人劳务者、劳工、特殊工人”等等,所以实际数量与占比势必会更高。

2. 内海愛子「東京裁判と捕虜問題」、『アジア太平洋研究センター年報』第3巻、2014年。

3. 参见内海愛子『日本軍の捕虜政策』、47—55頁。

4. 较具代表性的成果包括郭洪茂:《二战时期日本的盟军战俘集中营及其监管制度》,《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4期;武向平:《日本在中国境内盟军战俘营机构分布考察》,《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4期;焦润明、王铁军:《日军“奉天俘虏收容所”的信函检查与对美情报收集》,《历史研究》2009年第5期;张洁、赵朗:《二战期间日军对奉天盟军战俘细菌实验罪行考实》,《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5期;张帅、苏智良:《上海盟军战俘营考略》,《历史研究》2016年第1期。而较具代表性的专著,则有常忆杰:《辽源二战盟军高级战俘集中营史实研究》,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王铁军:《二战时期沈阳盟军战俘营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何天义:《日本侵华战俘营总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杨竞:《日本盟军战俘营》,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年;张帅:《日军侵华战俘集中营问题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22年;等等。关于后一类课题,较具代表性的成果包括:林伯耀:《日本强掳中国人的真相》,《抗日战争研究》1998年第1期;何天义:《论日本强掳中国战俘、劳工的责任》,《民国档案》1998年第1期;刘宝辰:《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强掳华工的几个问题》,《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吴天威:《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迫害致死中国劳工近千万》,《抗日战争研究》2000年第1期;王文锋:《日本关东军对“特殊工人”的奴役和镇压》,《民国档案》2007年第4期。较具代表性的专著有支勇智:《中国抗日战俘劳工史》,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刘宝辰:《日本掳役中国战俘劳工调查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梅桑榆:《日军铁蹄下的中国战俘与劳工》,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解学诗、李秉刚:《中国“特殊工人”——日军奴役战俘劳工实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等等。

5. 其中也对日军俘虏如何参与我方反战行动有所涉及。近年较具代表性的成果包括王玉贵:《论中国共产党的日本战俘改造工作》,《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曲利杰:《全面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日军战俘的思想改造——基于日本工农学校的考察》,《党的文献》2021年第3期;赵新利:《全面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日俘教育与对敌宣传研究》,《新闻大学》2021年第6期;赵新利:《全面抗战时期中共日俘工作若干史实讹误考订》,《党史研究与教学》2022年第3期;曲利杰:《抗战时期中共的日军俘虏工作再研究》,《党史研究与教学》2022年第4期。而较具代表性的专著,则有刘国霖、铃木传三郎:《日本俘虏在延安》,北京:学苑出版社,2000年;等等。

6. 较具代表性的成果包括:李力:《日军战时的俘虏政策与管理——日军对中外俘虏管理的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4期;王铁军、焦润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日军对盟军的战俘政策析论——以沈阳盟军战俘营的日美战俘信息交换为例》,《世界历史》2009年第5期;王铁军:《二战期间日军战俘管理制度研究——以日军沈阳盟军战俘营为中心》,《抗日战争研究》2010年第2期;等等。

7. 参见黒沢文貴「書評 日本軍の捕虜政策」、『国際政治』第2007卷第147号、2007年。

8. 参见藤原彰、姫田光義『日中戦争下中国における日本人の反戦活動』、東京:青木書店、1999年、24頁。

9. 「陸海軍人に賜はりたる勅諭」、『永存書類 第11冊 原本綴』、防衛省防衛研究所:大日記/陸軍省/大日記乙輯/S15/26/61。

10. 有賀長雄『日清戦役国際法論』、東京:陸軍大学校、1896年、60—61頁。

11. 大谷正:《甲午战争》,刘峰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110页。

12. 参见立川京一「旧軍における捕虜の取扱い」、『防衛省防衛研究所紀要』第10巻第1号、2007年。

13. 俘虜情報局「俘虜に関する諸法規類集」(1946年12月)、防衛省防衛研究所:中央/軍事行政法令/151/1860。

14. 井上哲次郎『武士道』、東京:兵事雑誌社、1901年、54頁。

15. 陸軍省『歩兵操典』(1910年2月)、防衛省防衛研究所:陸軍省/貳大日記/M43/17/37。

16. 近衛文麿「英米本位の平和主義を排す」、『日本及日本人』1918年12月刊。

17. 井上哲次郎『我が国体と国民道徳』、東京:廣文堂書店、1925年、58頁。

18. 相原ツネオ『兵隊さん物語』、東京:日本館書房、1969年、127頁。

19. 藤原彰、姫田光義『日中戦争下中国における日本人の反戦活動』、28頁。

20. 新世紀懇話會『東條被告口供書』、東京:銀座書房、1948年、62頁。

21. 海軍次官「『捕虜ノ待遇ニ関スル千九百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ノ条約』御批准方奏請ニ関スル件回答」、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藏:B.10.11.0.7-1-2_002。

22. 参见立川京一「日本の捕虜取扱いの背景と方針」、『戦争史研究国際フォーラム報告書』第6号、2008年。

23. 李力:《日军战时的俘虏政策与管理——日军对中外俘虏管理的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4期。

24. 石島紀之『中国抗日戦争史』、東京:青木書店、1984年、87頁。

25. 参见藤原彰『天皇の軍隊と日中戦争』、東京:大月書店、2006年、84頁。

26. 内海愛子『日本軍の捕虜政策』、193—194頁。

27. 此后日本海军省之外也成立了独立的军令部门,即海军军令部或军令部。

28. 堀茂「日露戦争までの我が国の政軍関係」、『大学院論文集』第1巻第1号、2003年。

29. 浅井隆宏「日本海軍の軍政機関と軍令機関」、『法政論叢』第54卷第1号、2018年。

30. 参见立川京一「日本の捕虜取扱いの背景と方針」、『戦争史研究国際フォーラム報告書』第6号、2008年。

31. 参謀本部「対支那軍戦闘の参考」(1937年7月)、防衛省防衛研究所:支那事変全般/473/23-24。

32. 陸軍省軍事課「交戦法規の適用に関する件」(1937年8月5日)、『支受大日記(密)其2』、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C04120138000(防衛省防衛研究所藏)。

33. 藤原彰『天皇の軍隊と日中戦争』、17頁。

34. 内海愛子「『日本軍の捕虜政策の研究』梗概」、早稲田大学博士論文2004年、3頁。

35. 陸軍省「陸支密第1679号 陸軍大臣訓示送付の件」(1937年9月4日)、防衛省防衛研究所:陸軍省/陸支密大日記/S12/1/96。

36. 内閣「『爾後国民政府ヲ対手トセズ』との日本政府声明」(1938年1月16日)、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日中戦争』第1冊、東京:外務省、2011年、244頁。

37.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卷、東京:日本国際連合協会、1955年、387頁。

38. 立川京一「日本の捕虜取扱いの背景と方針」、『戦争史研究国際フォーラム報告書』第6号、2008年。

39. 内海愛子『日本軍の捕虜政策』、154頁。

40. 参见細谷千博、今井清一等編『陸海軍と経済官僚』、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2000年、7頁。

41. 内海愛子『日本軍の捕虜政策』、146頁。

42. 北博昭編『大山文雄関係資料』、東京:不二出版、1987年、208頁。转引自内海愛子『日本軍の捕虜政策』、147頁。

43. 陸軍大臣「作戦要務令 網領総則及第1部」(1938年9月29日)、防衛省防衛研究所:大日記/陸軍省/大日記乙輯/S15/27/62。

44. 細谷千博、今井清一等編『陸海軍と経済官僚』、8—11頁。

45. 立川京一「日本の捕虜取扱いの背景と方針」、『戦争史研究国際フォーラム報告書』第6号、2008年。

46. 内海愛子『日本軍の捕虜政策』、157頁。

47. 转引自宮本聖二「戦争体験者の語りから読み解く日本人と捕虜」、『デジタルアーカイブ学会誌』第5卷第4号、2021年。

48. 内海愛子『日本軍の捕虜政策』、136頁。

49. 参见吴天威:《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迫害致死中国劳工近千万》,《抗日战争研究》2000年第1期。

50. 内海愛子『日本軍の捕虜政策』、153頁。

51. 东史郎:《东史郎日记》,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02—204、400页。

52. 岡部牧夫、吉田裕編『中国侵略の証言者たち』、東京:岩波書店、2010年、124頁。

53. 东史郎:《东史郎日记》,第278、282—283页。

54. 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 太平洋戦争』第1卷、東京:外務省、2010年、18頁。

55. 軍務局長「作戦に於ける俘虜収容等に関する件」(1941年12月12日)、防衛省防衛研究所:陸軍省/陸亜密大日記/S17/10/122。

56. 立川京一「日本の捕虜取扱いの背景と方針」、『戦争史研究国際フォーラム報告書』第6号、2008年。

57. 日本先后建立了17个正式俘虏收容所。

58. 参见王铁军:《二战期间日军战俘管理制度研究——以日军沈阳盟军战俘营为中心》,《抗日战争研究》2010年第2期。

59. 参见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 太平洋戦争』第1卷、108—110頁。

60. 外務省条約局「俘虜待遇ニ関スル1929年条約ニ対スル本邦回答案」(1942年1月21日)、外務省外交史料館:A-7-0-0-9_11_1_1。

61. 内海愛子『日本軍の捕虜政策』、177頁。

62. 東京裁判研究會編『東条英機宣誓供述書』、東京:洋洋社、1948年、133頁。

63. 俘虜関係調査部「1929年7月27日ノ俘虜待遇条約準用ノ意義及範囲ノ検討」(1945年12月25日)、防衛省防衛研究所:中央/全般その他/186。

64. 内海愛子『日本軍の捕虜政策』、178頁。

65. 俘虜情報局「俘虜情報局ノ業務ニ就テ」(1946年2月2日)、国立公文書館:資00154100。

66. 立川京一「日本の捕虜取扱いの背景と方針」、『戦争史研究国際フォーラム報告書』第6号、2008年。

67. 陸軍大臣「新任俘虜収容所長ニ与フル陸軍大臣訓示」(1942年6月25日)、防衛省防衛研究所:中央/全般その他/186。

68. 立川京一「日本の捕虜取扱いの背景と方針」、『戦争史研究国際フォーラム報告書』第6号、2008年。

69. 立川京一「日本の捕虜取扱いの背景と方針」、『戦争史研究国際フォーラム報告書』第6号、2008年。

70. 内海愛子『日本軍の捕虜政策』、151頁。

71. 閣議「華人労務者内地移入ニ関スル件」(1942年11月27日)、国立公文書館:昭47厚生00030100。

72. 大東亜省「華人労務者内地移入ノ促進ニ関スル件」(1943年10月30日)、国立公文書館:平22財務02806100。

73. 坂井田夕起子「中国人俘虜殉難者遺骨送還運動と仏教者たち」、『歴史研究』第47卷第3号、2010年。

74. 参见土屋芳雄「華人労務者調査表(土屋組)」(1944年12月11日)、JACAR:Ref.A06030092600(国立公文書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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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社会科学研究》2025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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