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别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公有制的历史特征是:1.它由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组织和引领,而不是“自由人联合体”;2.它有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不是涵盖全社会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3.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具有市场交易所必需的排他性,能够与产权多元化的市场经济高度融合;4.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二重规定性,其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要理解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就必须深入剖析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相互关系的特点,清晰界定社会主义劳动区别于其他所有社会形态的特殊规定性,把握劳动的社会主义形式。本文认为,可以将劳动的社会主义形式概括为平等劳动,一种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关系,平等劳动建立在劳动能力不平等的基础上。平等劳动既反映了社会主义劳动的历史进步性,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劳动的历史局限性,二重性质的结合才是完整意义上社会主义劳动的历史性质。由于平等劳动内在的矛盾性,其实现需要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叫作“公产代理制”,中国共产党是公有产权的“主动代理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包含在平等劳动的制度基因中。
关键词:公有制的历史特征;劳动的社会主义形式;平等劳动;公有产权代理人
引言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概念,甚至是最重要的理论范畴之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它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性质。毛泽东指出:“苏联教科书的整个结构是从所有制变革开始,先写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个体经济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这样一种写法,原则上是可以的。”“如果我们写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也可以从所有制出发。”先写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然后,再写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矛盾,以及这个矛盾发展的趋势和解决的办法”。事实上,我国已经出版的大多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也都这样那样地采取了以公有制为起点的体系结构:先用一到两章讨论所有制变革的历史过程,然后便以一章甚至多章篇幅讨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些章节讨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地位(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和作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优越性),以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外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却很少讨论公有制概念的内涵,以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特征和内在矛盾。这样一来,所有制概念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就只剩下人占有物的法权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只是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它与共产主义公有制的区别很少被讨论,而由社会主义公有制规定的社会主义劳动的特殊形式,则几乎被理论完全遗忘。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下册)》时批评了这本书不从矛盾出发的写法,认为离开了马克思主义。这个评论首先就适用于书中有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篇章,并且也适用于此后大多数受苏联教科书模本影响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要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有所突破,这个逻辑的短板是绕不过去的。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性质
社会主义实践的百年历史清楚表明,社会主义公有制无论内容还是形式,都具有明显区别于马克思所预言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公有制的历史特征。如果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公有制的预期基本合理,那么,现实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未来社会公有制的性质差异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由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组织和引领,国家甚至直接充当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还不是“自由人的联合体”。社会主义的劳动者还不是摆脱了旧式分工束缚的“全面的人”,不是将劳动视为生活第一需要的“完全的人”,他们还不可能组织起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特别是全社会范围的、规模巨大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劳动者“当家作主”,是通过党领导的国家机器来推进完成的,是通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实现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改变世界”的行动首先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为目标,这一目标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相一致。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代表人民管理和支配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完善国有企业管理;党推动了农业合作化和城市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支持和引导劳动群众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所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在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下建立的公有制,体现了所谓劳动者阶级意识与历史方向的统一。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主体,国有制的产生和发展不是靠自下而上的自发力量,更不是市场作用的产物。
其二,社会主义公有制还不是覆盖全部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它存在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由国家代表全国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部分生产资料主要集中在城市工商业,只是社会生产资料的一部分,即使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也不能覆盖全部城市工商业,更不包括绝大部分农业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主要是农村劳动者集体所有制,但也包括一部分城镇工商业的集体所有制,这是一种局部的、地域性、小规模、高度分散的公有制形式,更加与未来社会覆盖全社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相距甚远。如果将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定义为全社会成员共同拥有全部社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那么,可以肯定地说,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是社会所有制。
其三,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具有市场交易所必需的排他性。社会主义公有制生存和发展在市场环境之中,能够而且必须与产权多元化的市场经济高度融合。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为了与其他所有制经济进行市场交易,公有制也必须设定自己的产权边界,在其所有权边界之外对其他产权主体拥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利。可以将公有产权的这种形式的排他性称作“外排他性”。苏联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实践中首先感知商品交换的必要,列宁推行了以国有工业与个体农民的商品交换为主要内容的“新经济政策”。斯大林认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之间仍然存在商品交换。他其实是从公有制的内部关系找到了商品经济存在的原因,这是对马克思商品经济存在理论的发展。毛泽东肯定了斯大林的这一理论进展,并且指出,斯大林的这一阐述并不全面。两种所有制存在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前提。但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展开,公有制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普遍、全面的商品交换得到充分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能覆盖全社会生产资料,它与其他所有制一样具有所有权的排他性;这种关系不一定需要“相互承认为私有者”,但的确因产权边界和利益差异而“彼此当做外人看待”。因此,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可以嵌入市场经济,通过独立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参与到社会化生产的分工体系。
其四,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二重规定性。社会主义公有制能够与市场经济融合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我们将这种生产条件分配方式称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二重规定性。马克思认为,生产的物质条件(生产资料)与生产的人身条件(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决定一社会的生产方式,而生产条件的结合方式又取决于两种生产条件的占有方式。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的,不仅生产资料会有公有与私有的区别,有奴隶主私有制、地主阶级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区别,而且劳动力这一生产的人身条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占有方式也是不断变化的:从奴隶主对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到封建主对农奴的依附式占有,再到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劳动力,即劳动者个人所有。马克思预言,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生产的人身条件仍然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从财产权角度看,这里存在着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与劳动力个人所有者之间的排他性占有关系,这种权利与意志关系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由于这种排他性占有关系存在于公有制经济内部,因此我们称之为公有产权的“内排他性”。公有制内部物质生产条件占有方式与人身生产条件占有方式的二重规定性,不仅是消费资料按劳分配的底层逻辑,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能够通过市场配置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要素的根本原因,是国有企业改革最终能够采取国有资本形式的重要原因。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由于生产力的一系列新特征,劳动不再仅仅是谋生手段,而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人们自愿地尽其所能地来工作,而不再需要“国家对劳动量和消费量实行极严格的监督”;由于劳动者对劳动态度的这一历史性变化,“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是一种劳动者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不再有系统性矛盾,生产条件的公共占有与个人占有不再具有排他性,“资产阶级权利”已经不复存在的公有制。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所有制不仅是生产资料公共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而且是劳动力公共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这就是马克思所谓“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含义。一百年前,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曾经尖锐指出:“从资产阶级的观点看来,很容易把这样的社会制度说成是‘纯粹的乌托邦’。”然而,“伟大的社会主义者在预见这个阶段将会到来时所设想的前提,既不是现在的劳动生产率,也不是现在的庸人”。社会主义是区别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独立的社会形态,在此社会形态下,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自始至终结合在一起,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都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才能逐渐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生产方式演变。
归根结底,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并存的原因在于二者共同的生产力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共同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这个生产力的基本性质是:职业专门化的社会分工不断深化,劳动仍然大量存在于机器系统主导的直接生产过程之中;劳动时间过长,直接生产中的劳动投入量与财富产出量成比例。因此,商品价值(劳动时间)仍然是财富尺度,社会劳动只能由市场经济来组织。新一轮以信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为特征的生产力质态跃迁,预示人类社会生产力根本变革正在临近,但短期内还不能改变当代生产力的上述基本性质。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生产总过程的所有环节(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仍然通行着与商品经济相同的原则———等量劳动相交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不仅具有充分的可能性,而且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还具有必然性。
二、社会主义劳动形式的理论探索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并非只是财产占有的权利关系、意志关系,它首先还是生产过程的社会关系、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理解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就必须深入剖析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相互关系的特点,清晰界定社会主义劳动区别于其他所有社会形态的特殊规定性,把握劳动的社会主义形式。
(一)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相关表述的缺陷
实践的社会主义者一开始对此认识不足,至少在他们对实践的理论概括中没有重视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这方面内容。20世纪50年代出版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社会主义部分)》,将社会主义企业(公有制企业)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界定为“同志式的合作和社会主义的互助关系”。这一提法在我国改革开放前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被广泛采用。这一提法的缺陷是,回避社会主义公有制特有的矛盾性,只是强调了“在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上”“资产阶级权利”已经被取消,劳动者利益一致前提下具有互助与合作关系,而没有注意到,“资产阶级权利”的“另一部分”,在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中依然存在,因此,劳动者个人与整体间还存在利益矛盾,这种矛盾只能用“不平等基础上的平等权利”加以调节。“同志式”的修饰词更加语义模糊;如果它强调的是共同理想支撑下的无私奉献和利益上的不分彼此,那么,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像夏洛克那样冷酷地斤斤计较,不愿比别人多做半小时工作,不愿比别人少得一点报酬”的“资产阶级权利”是否还存在,劳动过程的统计和监督、市场交换的等价原则还有没有必要?这种只强调公有制生产关系“利益根本一致”的理论表述显然有片面性。这种单纯强调社会主义劳动正面属性的理论,也许与一个新的社会制度建立之初,特别需要理论证明其合法性有关,但肯定不利于对这一新的社会经济制度历史性质的深刻理解,以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完善。
姚耐等人主编的《政治经济学教材(社会主义部分)》(以下简称“姚耐本”)在深化理论认识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在苏联教科书原有提法基础上添加了“平等”二字,强调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适应,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必然是同志式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并且对“平等”含义做了深刻的解释:“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无论在领导同被领导之间,管理人员同直接生产者之间,脑力劳动者同体力劳动者之间,工人同农民之间,以及在工人内部、农民内部相互之间,都是同志式的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在劳动者之间,尽管各人工作能力有大小,文化水平有高低,职务分工有不同,但他们都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谁都没有权利可以在社会生产中处于特殊的地位。这里,没有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也没有‘上等人’和‘下等人’。每一个人只要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并诚诚恳恳地尽其所能地为社会工作,他就是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就受到尊重。”作者将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观察聚焦到:承认能力差异和职务差异的前提下劳动者作为“国家和企业主人”的平等权利。紧接着,教材在“正确处理企业内部人们的相互关系”的讨论中,详细分析了我国“企业管理中的民主集中制”和“我国国营企业中的‘两参一改三结合’”。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劳动关系在这些文字背后已经呼之欲出。
在此之后,包括改革开放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国内政治经济学教材并没有沿着这一理论进路继续探索。大部分教材还是沿用苏联教科书的提法———同志式的合作和互助关系,丝毫没有注意到“平等”二字在这里的重要意义。少数,如《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南方本第2版,在讨论社会主义劳动时用了“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平等的互助合作关系”的提法,但也未能如“姚耐本”那样,围绕能力差异、职务差异与平等权利之间的矛盾展开讨论。20世纪90年代之后,多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这一问题的兴趣日渐淡薄,在放弃“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理想化的、甚至有些“空想主义”色彩的提法的同时,也不再专门讨论公有制内部人与人的关系,或者“劳动的社会主义形式”这类抽象理论。
(二)“劳动的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进路
在此期间,学术研讨并没有停止。20世纪80年代初,巫继学、朱玲等人提出概括劳动的社会主义形式的经济范畴———“自主劳动”:“马克思以‘资本’为对象,来研究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应研究自主劳动这一社会财富的生产运动方式、形式,揭示隐喻其间的经济关系,从而最终揭示社会主义经济运动规律。”1987年,巫继学出版专著《自主劳动论要》,系统阐释了围绕这一范畴构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的计划。认为“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反映出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体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同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对立。因为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对生产资料获得了自主权利,劳动者能够实现与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的劳动权,所以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在社会生产过程之前,能够以经济规律为基础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并以计划来自觉地分配社会总劳动。在生产过程之中,劳动者自己是生产过程的自主的支配者,是社会生产和自己的管理者;在生产过程之后,劳动者是全部劳动产品的自主的所有者。所以,雇佣劳动转化为自主劳动;自主劳动是劳动的社会主义形态,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占统治的经济范畴。
之后,这一概念被进一步扩展为“自主联合劳动”。相关论者试图在概念中更加完整地表达劳动的社会主义形式的基本特征,认为自主劳动具有个人性与社会性的双重属性,而双重属性“相统一的具体形式”便是联合劳动。认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两个层次的自主劳动和两个层次的联合劳动的基础之上,劳动者的自主劳动和劳动集体的自主劳动及其它们的自主利益决定着社会主义经济所具有的商品经济的属性,而集体的联合劳动和社会的联合劳动及其它们的运动规律又使这种商品经济具有计划性。”试图以此构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21世纪以来,李炳炎继续撰文讨论自主联合劳动范畴,坚持认为,自主联合劳动是劳动的社会主义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本质范畴。
这一理论进路的合理性在于:在正确的方向上拓展了马克思“劳动的政治经济学”概念。马克思1864年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使用了“劳动的政治经济学”概念,从理论的根本立场与价值取向上定义了无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学。巫继学等人将这一概念拓展运用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原有含义基础上增加了经济实然的内容,突出反映社会主义现实经济关系的主导性内容:社会主义是劳动者当家作主的社会,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社会主义已经开启了从物支配人转换到人支配物的历史进程,劳动已经成为经济过程的主体,即实现了“主体的翻转”。因此,“劳动的政治经济学”取代“资本的政治经济学”;劳动及劳动的社会形式范畴取代资本范畴,真正成为政治经济学的主体范畴,统治的范畴。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二重性依然存在,劳动的对象化与物化依然存在,但是在人与物的矛盾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已经转变,以劳动作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体范畴有充分依据。相对于另一些学者主张继续使用商品概念、资金概念来做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体范畴或者“起点范畴”,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界定为“劳动的政治经济学”明显有更多的合理性。
(三)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历史特征中提炼概念
然而,大家也都清楚,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不能直接用“劳动一般”充当主体范畴,因为劳动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一般范畴,它不能规定和解释特定社会形态区别其他社会形态的根本特征。提炼能够概括社会主义劳动特殊社会形式的概念,以界定劳动的历史性质,是这一理论进路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自主的劳动”“联合的劳动”,在此之前还有南斯拉夫的“自治的联合劳动”都是有益的探索。但是,这些概念的缺点仍然是:只关注社会主义劳动的历史进步性,而没有充分关注其同时存在的历史局限性。与苏联教科书只是从正面强调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同志式的合作与互助关系”相似,这些概念只是反映了经济现实的一个方面,而不是正反两个方面;只有一点论,而没有二点论,没有把握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内在矛盾,因此也不能解释这个经济制度在矛盾运动中的展开与发展。
这里的“自主”和“联合”概念,应该都是从马克思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未来社会的“自主活动”和“自由联合起来的个人”中引申出来的。“这种自主活动就是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以及由此而来的才能总和的发挥。”但是很显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并没有区分未来社会的两个阶段,他这里所使用的自主活动和联合劳动概念,都是针对未来的理想社会的基本特征而言的,并没有考虑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历史大转型中必然经历的那个相当长的过渡阶段,不能用来表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区别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历史特点。马克思此处所谓“自主活动”,是不仅与雇佣劳动相对立,而且与单纯“谋生手段”相区别的,能够充分发挥“自由个性”的未来社会的“劳动”,因此它直接等同于“生产力总和的占有”(社会所有制)以及“才能总和的发挥”(人的全面发展);而所谓“自由联合”则显然是指未来社会的“自由人联合体”。这些概念更多反映的是共产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对立,而未曾考虑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与高级阶段之间的区别。巫继学等人其实也了解社会主义经济与未来社会的区别,一开始就强调自主劳动有两个显著特点:“自主劳动是一种有计划有组织的自为劳动;自主劳动又是一种个人谋生劳动。”这后一特点显然不在也不能包括在马克思“自主活动”概念的含义中。他们在“自主联合劳动”概念中试图赋予“自主”二字更多内涵,一方面是自主劳动的个人性,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主支配(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另一方面是自主劳动的社会性,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对生产过程的自主支配(生产资料公有制)。但这显然不是马克思“自主活动”概念的原意。而且,自主概念也不能告诉人们,这两个相互矛盾的“自主性”是如何统一成为社会主义劳动的。他们在选择反映“劳动的社会主义形式”的标志性概念时,将目光聚焦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没有跟进此后马克思区分共产主义两个阶段的理论进展,更没有注意到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对这一问题的深刻分析。因此,令人遗憾地错过了“劳动平等”概念,错过了劳动者的两个“自主性”,通过“等量劳动相交换”结合成为平等劳动的关键性的理论环节。这种理论上舍近求远的“策略”,妨碍了对劳动社会主义形式的分析,导致相关理论范畴不可避免的片面性。
三、平等劳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质内容
循着“劳动的政治经济学”的思路,笔者1996年在《经济研究》发表《论公有产权内在矛盾》,首次提出“公有产权的本质规定是:劳动者在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实现劳动平等的经济关系。”提出在公有制二重规定性前提下的“劳动者双重身份”,以及公有产权对外和对内的双重排他性。在2013年出版的《劳动平等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一书中,笔者全面讨论了劳动平等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此后不久,笔者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炼形成“平等劳动”范畴,明确主张以平等劳动为主线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2022到2023年,笔者主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程新编》出版,首次将平等劳动概念引入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材,明确主张“以平等劳动为主体范畴或核心范畴”,构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学理化体系,并且在这一理论进路上做了初步的但却相当广泛的探索和尝试。
平等劳动是劳动的社会主义历史形式。从产品的角度看,劳动的社会形式便是社会的生产方式。特定社会的生产方式是由该社会特有的生产条件分配方式决定的。“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社会主义占主导的生产条件分配方式是,生产资料公有加劳动力个人所有,二者结合构成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也就是劳动的社会主义形式。在这里,两种生产要素的结合无论是否利用市场机制,都不可能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之下雇佣劳动关系,而只能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平等劳动关系。一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废除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内部不再有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关系;剥夺者已经被剥夺,公有制经济内部的生产关系单纯是劳动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包括劳动者整体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关系,平等的权利以不平等为前提,这里,“资产阶级权利”还部分地发挥作用。这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和意志关系,必须从客观实在的经济关系的角度看待平等劳动,它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全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过程,是一种真实存在的经济关系。权利关系和意志关系正是产生于这种真实的经济关系。平等劳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质内容,是劳动者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决策平等、管理平等、分工平等、分配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经济关系。首先,社会主义公有制意味着劳动者在生产资料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在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组织和协调协作劳动中具有决策平等和管理平等的关系;其次,生产条件分配的二重规定性(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和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决定了劳动者的双重人格,作为生产条件占有的不同主体,劳动者整体与个体之间存在着权力和利益的差异,劳动者个人之间存在以劳动能力的不平等为前提的分工平等和分配平等,一种以不平等为前提的平等关系;最后,平等劳动承认劳动能力的先天差异,但为个人能力的后天发展提供平等机会,国家为劳动者子女提供免费的、越来越完备的基础教育。平等劳动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在矛盾的协调方式,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融合的前提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既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又区别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公有制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平等劳动是“一杖硬币的正反面”,而且,公有制形式背后的平等劳动关系才是反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内容。
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经济关系是全体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平等和分配平等,这一思想最早是由马克思提出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写道:“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马克思分析这种分配制度的内在矛盾:虽然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了没有阶级剥削的平等关系,“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这应该是劳动平等的基本含义———引者注。)“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引证了《哥达纲领批判》的这部分内容,并且做出清晰解读:“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权利’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只是在已经实现的经济变革的限度内取消,即只是在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取消。”社会主义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此范围内,“资产阶级权利”不复存在。“但是它在它的另一部分却依然存在,依然是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的调节者(决定者)。‘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对等量劳动给予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的不等量(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权利’。”这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可是,除了‘资产阶级权利’以外,没有其他准则。所以就这一点说,还需要有国家在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来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列宁在书中反复使用“劳动平等、工资平等”,“劳动平等和报酬平等”等概念,显示了他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劳动平等”关系超乎寻常的理解和超乎寻常的关注。此后百余年的社会主义实践充分证明,马克思和列宁的理论预见是完全正确的。
四、平等劳动内在矛盾的初步解析
(一)平等劳动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两个难题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二重规定性决定了劳动的社会主义形式,也决定了平等劳动实现中不可避免的困难。马克思以及列宁相继从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过渡性质出发,预见了其劳动关系的固有矛盾。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由于个人劳动能力的差异,加上家庭消费负担不同,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在现实中会发展出个人与个人、家庭与家庭之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经过一百多年的社会主义实践,这些矛盾以更加清晰也更加具体的形式展现在我们面前。这些矛盾并非仅仅存在于社会主义的分配过程和消费过程中,不仅仅会使“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这些矛盾首先会出现在社会主义的直接生产过程中。平等劳动在社会主义生产过程的实现难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观察。
一是平等劳动的生产决策难题。由于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必须在协作劳动中共同决策。但由于劳动者具有双重人格,他以何种人格立场参与平等决策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多数人以劳动力个人所有者的立场参与决策,在决策中主要谋取个人利益,集体决策就会成为个人间讨价还价场所,共同利益不可能在共同决策中得到保障;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一定会反映多数人利益,尤其是多数人的长远利益。这就是卢梭所谓的“众意”与“公意”的矛盾。公有制经济中如何保证共同决策体现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一个难题。仅仅票决民主,还不可能保证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平等劳动的共同决策需要集体利益优先的政治文化,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只有当共同决策的多数参与者能够接受这种文化的引导,把社会公平、集体利益放在首位,让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才能提高,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与长远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必须有这样一种集体主义的社会意识,才能引导劳动者以公共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决策。那么,平等劳动中这种决策氛围如何才能形成呢?
二是分工平等与管理平等的悖论。平等劳动承认个人能力差异,在劳动组织中遵循按能力分工的原则,这个原则既符合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又符合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规律,在当前条件下符合劳动者整体利益。但是这种按能力分工的平等原则会延伸到公有制经济的决策和管理过程,导致管理劳动与操作劳动的分工,使得一部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拥有更多的权利,因此产生与决策平等和管理平等的矛盾。这就是所谓分工平等与管理平等的悖论。由于对于多数人而言劳动还只是谋生手段,共同劳动中难免有人偷懒和“搭便车”,没有计量与监督,集体劳动不可能高效率。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团队生产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是将剩余控制权(即劳动的监督和管理权)与剩余索取权交由同一个人掌握。这种制度安排必然就是私有制。这种为私有制辩护的理论,在强调监督者积极性的同时,完全没有考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理论逻辑显然是不完备的。那么,公有制条件下应当如何解决平等与效率的矛盾呢?
(二)公有制的产权代理人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解决上述难题的办法是,在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中选择一人行使专门的监督职能,这个监督者同时接受全体劳动者的监督。这种一个人监督所有人,所有人监督一个人的制度,可以叫作公有制的产权代理人制度,简称公产代理制。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制度是由委托人主动选择代理人,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因此可以称作“受动代理”。公有制组织选择某人做代理人,让他来管理公有制经济,对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负责并且受大家监督,向大家报告管理的工作等等。这就是公产代理制。代理人首先是普通劳动者,他接受全体劳动者监督,在平等劳动中与其他人地位平等。时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同志曾经对全国劳动模范时传祥说过:你当清洁工人是人民的勤务员,我当主席也是人民的勤务员。但是,公产代理人的身份又有特殊性,他是代表公有产权所有者主体的专业管理者,具有对公有财产的管理权和集体劳动的指挥权。代理人以其特殊分工地位与其他集体成员相对立。因此,代理人个体与整体利益之间有可能产生矛盾,必须接受全体委托人的监督。这是一种双向监督,代理人监督全体劳动者,而全体劳动者则一起监督代理人。在小规模劳动组织中,双向监督机制可以比较严格地执行,我们把这种平等劳动形式称作“自治的平等劳动”:全体劳动者拥有自治权,自主决定由谁代表大家利益进行日常管理,并对代理人的工作进行相对有效的监督。自治的平等劳动尽管已经出现了管理劳动者和全体劳动者权利的不同,但二者的关系在多数场合仍然大体平衡。
在大规模的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民主决策的成本较高。现实的经济过程会按成本节约逻辑演进,全体会议制度会向代表会议制度和多层次代表会议制度演变。公有制经济通过多层次的代表会议实现自下而上的民主。随着公有制规模的扩大,代表会议层次增加,代理人的权利和责任越来越大,而他与广大委托人之间的距离也逐步拉开,多层代表会议制度逐步演化为“科层的平等劳动”。虽然仍然存在双向的监督,但自下而上的监督力度已经减弱,自上而下的管理权力单方面突出。平等劳动的内在矛盾,使得少数人的权利凌驾于多数人之上变为可能,公产代理制的形式与平等劳动的实质产生矛盾。这种矛盾其实在科层与平等劳动这两个概念的叠加中,已经表现得十分明显。
公产代理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在矛盾的必然结果。列宁在早期社会主义实践中已经敏锐地发现问题,他关注苏维埃政权官僚化的风险,在身前口授的《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一文中,建议改组将工农检查院士民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结合起来,增加中央监察委员中的工农代表人数,减少工农检查院的人数,以加强国家机器与工农群众的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实践中做了巨大努力。毛泽东同志倡导企业管理中的民主集中制,并且在实践中总结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经验,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以及领导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为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定了“鞍钢宪法”。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对各级干部自上而下的监督,加大反腐力度,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等;与此同时,在国有企业的治理体系中,强调党的领导与依法治企相结合,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民主集中制的政治经济学基础,归根结底就在平等劳动的矛盾,以及由此决定的公产代理制的必然要求中。
(三)党的领导是平等劳动内在的本质要求
中国特色的公产代理制之所以能克服平等劳动实现中的难题,根本原因是,它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添加了特殊的制度安排,那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平等劳动在实践中,一方面要解决劳动者双重人格带来的决策困境,要营造集体主义的决策氛围,保障劳动者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协调;另一方面要克服分工平等与管理平等的矛盾,正确选择公产代理人,在代理人忠诚尽责与公有制高效管理之间形成平衡。两方面的制度需要同时指向一个更高层次的理论命题: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中国共产党以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这一理论在唯物史观基础上揭示人类历史发展方向,认为资本主义的灭亡和共产主义的实现同样是不可避免的。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性发展了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将历史发展方向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相结合,实现了历史方向和阶级意识的统一。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功实践中,与人民群众始终保持最紧密的联系,持之以恒地将党的意识形态“灌输”到人民群众中,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整体素质,使得集体主义的社会文化具有越来越坚实的群众基础。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一百年初心不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纪律严明的现代政党,她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坚持从严治党,在她的旗帜下集合了更多愿意为人民服务的中华民族优秀儿女,并且不断地将自己的优秀党员输送到公有制经济的各级领导岗位上。党在公有制企业的领导,极大提高了公有产权代理人的个人“选择偏好”与劳动者整体利益的一致性,这降低了公有制的代理成本,提高了平等劳动的运行效率。
从社会主义经济整体的视角看,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的“主动代理人”,她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理论,洞察与历史方向相一致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主动承担起自己的历史责任,为全体人民占有公有的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国有经济的运行。这种公有制的代理关系,至少在形式上并不完全依赖于全体委托人对代理人自下而上的监督,因此可以称作“主动代理”。中国共产党的“主动代理”,能够化解平等劳动的实现难题,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正常运转、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但从实质上看,党的领导建立在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的基础之上,自觉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才是其作为合格“主动代理人”的根本保障。平等劳动是一个矛盾体,它既是历史的进步,又有历史的局限。处理得好,用马克思政党的主动精神为人民服务,就能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执政党如果不能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出现像苏联那样的历史悲剧是有可能的。因此说,党的领导包含在平等劳动的制度基因中。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就不能保障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公有制经济也不可能始终坚持平等劳动的社会主义方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强做优做大。
荣兆梓,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5年第6期,注和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