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科:文化遗产保护:价值及其实现路径的当代建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71 次 更新时间:2025-07-22 11:36

进入专题: 文化遗产   当代价值   整体保护  

李颖科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文化遗产界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代价值与实现路径的认知存在窄化或笼统化倾向,不够系统、全面和具体。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现代性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和意义,决定了文化遗产保护具有传承发展民族文化、服务国家战略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求、铸牢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当代价值。而要实现这些价值需要多措并举,走出一条整体保护、内涵挖掘、精神传承、资源活化、功能重构、制度再造的新路径,以推进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新发展。

关键词:文化遗产;当代价值;整体保护;内涵挖掘;精神传承;资源活化;功能重构;制度再造

 

文化遗产承载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情感和共同记忆,是文化之根、民族之魂。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水平的显著提升,文化遗产保护被提升至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以及维系国家文化安全的战略高度。显然,这些都最终要落脚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代价值及其实现上。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将党中央提出的“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写入法律为文化遗产价值挖掘阐释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遵循。那么,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代价值是什么?应该如何实现这些价值?从当下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知与实践现状来看,这些问题的答案并非显而易见。为了真正实现对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传承与利用,我们必须深入思考和解答这些关键问题。因此,本文旨在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价值问题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问题。人类之所以要保护文化遗产,就在于文化遗产有着多方面的价值。而从本质上来讲,所有的文化遗产都是人们依据当前的目的需要与价值观对过去/历史的选择性再现[1]。换言之,文化遗产的价值认知源于人们的主观判定,并且伴随遗产观念变化而拓展、更新。例如,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提出,文化遗产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三大价值;1994年《奈良真实性文件》提出东亚文化遗产价值的诉求;此后修订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增加了文化遗产的情感、审美、文化和景观价值;2015年修订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在强调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基础上,充分吸纳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成果和保护利用实践经验,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由此可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的价值认知的变化,从最初关注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而兼顾情感、社会、文化价值等诸方面[2]。这主要是基于主体的人的主观价值认知而言。若从作为客体的文化遗产的自身来看,文化遗产因其时代性而潜藏着在新的历史时期逐渐走向衰落的可能性,亦即原初功能的丧失,如西安明城墙军事防御功能的消失,但由于文化遗产饱含着丰富的人类历史和智慧,其中许多基因仍有活力,从而又蕴藏着在新的时代被赋予新的社会功能的巨大潜力[3]

基于以上认知与事实,可以说,文化遗产保护不是继承意义上的简单机械式的重复与模仿,而是不断发展变化和跃进提升的动态过程。相应,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代价值与实现路径亦非恒定的静态定数,而是一个不断满足个体和社会发展需求的活态变量。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深入系统地阐释了中华文明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和平性,并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整体逻辑中,为我们揭示了中华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基本路径与具体方法。这些重要论述为我们进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理论指导与实践遵循。在新的历史时期,保护文化遗产,我们需着力赓续中华文脉,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落实到具体问题上,就是要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代价值与实现路径究竟是什么?这直接决定着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实际成效。

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代价值,也有称时代价值,实际上是指当代文化遗产保护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或实现目标,只是称谓不同。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代价值,学界迄今尚无比较全面系统的厘定和论述。要么是就某种文化遗产谈其当代价值,如郝春文认为,敦煌文化遗产的当代价值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使公众领略古代中国处于世界领先时期的风采,二是可以获得宝贵的启示和创新灵感[4];要么是就非物质文化遗产论其当代价值,如荣书琴指出,活态存在的非遗丰富着传统文化的形态与内容,群众认同的非遗夯实着传统文化的基本要求与内涵[5]。显而易见,这些仅是零散的阐释。就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目的来看,有学者指出,“保护也不是目的,利用也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传承。”[6]笔者认为,把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界定为“传承”,显然是一种窄化、浅化的学术认知,因为它只考虑到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人的职责使命,而忽略了文化遗产自身价值作用的发挥。另有学者认为,“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就是让其在当代社会‘活起来’,使先祖创造的、与人们朝夕相伴的历史遗产,进一步纳入社会的视野,深入人们的心田。”[7]还有人认为,“造福人民是保护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8]以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来衡量,这些都是对文化遗产保护目的的简单化或笼统化的表现。由于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代价值的认知和阐释不够系统、全面和具体,以致对其当代价值的实现路径的论述多为泛泛而谈,只是停留在“让文化遗产活起来”“把文化遗产用起来”的口号上,至于如何在实践中活起来、用起来,并无多少实质性的举措和办法。上所胪述是笔者提出和研究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代价值及其实现路径的动因与理由。

二、文化遗产保护价值的当代建构

建构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代价值,是为了更好地厘定保护的路径和举措。文化遗产的内涵与特性、价值与功能决定了文化遗产保护具有七个方面的当代价值。

一是传承发展民族文化。文化遗产的特质与地位决定了传承民族文化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代价值之一。从历史角度看,文化遗产保护完整记录、保存并传承了中华文化的根源与脉络,延续民族文化血脉,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魅力;从社会发展层面而言,文化遗产保护为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供了丰富素材,为弘扬民族文化、实现民族复兴提供了坚实支撑;从经济层面看,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将遗产内涵融入生产生活,推动文化旅游、休闲等文化产业成为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手段。总之,文化遗产保护,要多措并举,经由我们的手,把祖先创造的灿烂文化真实、完整地传给后代子孙,在现代生活中承续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延续祖祖辈辈创造的优秀生活方式和生活智慧。

与此同时,文化遗产保护还要发展民族文化。文化遗产兼具精神与物质双重属性,涵盖思想、文化、哲学等精神领域的内容,承载历史文化信息的典籍、器物、建筑等物质形态载体,二者互为依托,相辅相成。在各个历史时期,文化遗产被代代传承弘扬,并不断孕育出新的文化样态,为民族文化繁荣注入强劲活力。从甲骨、金石、简牍、帛书、纸书到现代出版等记录文字的物质载体的革新,从诗经、楚辞、汉赋、唐诗、宋词到明清小说、近代文学等表现形式的演变,无不彰显着文化遗产推动民族文化创新发展的力量[9]。文化遗产保护,要立足实践,强化遗产物质载体与传统文化间的血脉关联,融合遗产思想文化内涵与当代文化建设,调整转化其基本价值与中心观念,滋养新思想、新理论、新文化,推动中华民族文化新发展。

二是服务国家战略需要。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是联结民族情感、增进文化认同、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对引导各族人民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荣誉感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在全球范围内,很多国家都将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巩固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维护本土文化独立性、增强文化自信和文化认同的关键举措,并制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行动计划。如欧盟“地平线2020计划”、法国“国家级文化遗产研究计划”、意大利“文化遗产安全计划”和美国“拯救美国财富计划”等。这充分说明,文化遗产在服务国家战略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例如,推动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及考古发掘保护,通过区域协同、专题研究、品牌活动等方式,生动展现中华文化魅力,服务国家战略实施。

三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国际视野下,文化遗产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近年来受到普遍关注和重视。欧洲文化遗产专家小组2020愿景报告提出“推动文化遗产服务于欧洲”项目,旨在通过文化遗产的创新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目标,推动创新融资、投资、监管、管理和商业模式,提高将文化遗产作为生产要素的有效性;促进社会整合、提升社会包容力、凝聚力和民族参与度;促进景观与环境可持续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16年发布非洲世界遗产与可持续发展报告,围绕环境可持续性、包容性社会发展、包容性经济发展和促进和平与安全等四个方面将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密切关联在一起。我国在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也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例如,广东省在近十年针对南粤古驿道及其沿线的古驿道、古码头等历史遗存持续实施活化保护措施[10],省政府整合多部门力量,将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传承、乡村振兴、区域发展相结合,通过挖掘文化内涵、设计主题线路、复兴墟市、举办展览、建设文化设施等措施,实现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效益提升的双赢局面。

四是满足人民生活需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将“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传承”作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这个伟大奋斗目标的关键任务之一。随着人民美好生活需求中文化比重的提升,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利用备受瞩目,迎来发展新机遇。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支持有效利用文物资源,为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文化遗产作为文化创造的资源库,其深厚内涵为创意产业、特色文化、旅游业发展提供动力,助力区域经济振兴,满足人民对精神文化的多元需求。例如,将非遗的元素符号注入到娱乐、时尚、康养、餐饮等服务行业,既能推动行业提质升级,又能够满足人民群众高层次、多样化的文化生活需要。近年来,各地不断涌现的“非遗特色小镇”,正是通过活化创新文化遗产元素,打造文旅融合产业链,让“非遗”融入美好生活。如浙江龙泉依托国家“非遗”龙泉宝剑锻造技艺形成以宝剑文化为主题的全产业链集聚区[11],备受关注并为各地所效仿。

五是铸牢民族共同体意识。数千年来,中华民族所展现的强大凝聚力和向心力,源自于各民族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精神依归,形成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各民族共同书写了源远流长的中华历史,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培育了自强不息的中华民族精神,这些都是每个具象文化遗产所承载的共同体意识。尽管每项文化遗产都有独特内涵,但它们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标识,始终处于交融共享状态,体现了中华民族的集体人格和精神特质。文化遗产对个体的身份认同、文化归属感和凝聚力具有重要作用,其价值和力量能达成区域、民族、国家发展上的共识,这就是文化遗产的聚合性[12]。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论断,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新境界。

铸牢民族共同体意识,关键是要增强文化认同。文化认同是促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产生认同感的最核心要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13]文化遗产的聚合特性使其成为增进文化认同、铸牢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桥梁。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促进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例如,远古传说、文学史诗等中华民族共同拥有的文化标识,在塑造中华民族的族源意识、历史观和价值观等方面发挥着凝精聚神的作用。保护文化遗产,一方面可以引导各族人民将爱国情感融入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另一方面将文化遗产融入日常生活和教育体系,能够培养各族人民的思想共识,树立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推动各民族在文化上的交流互鉴,形成包容性更大、凝聚力更强的民族共同体。

六是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做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论断[14]。中国式现代化是赓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中华五千多年文明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支撑,凸显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内涵。我们知道,中华文明内在地包含着“历史”与“现代”基因,其历史性与现代性只是时空范围内的一种相对区分,因为历史文明虽然在文明发展的过程中成为“过往”,成为“历史”,但在“过往”的“历史”中积淀着种种“现代”文明的元素、符号。中国式现代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科学社会主义的先进本质,借鉴吸收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身文化基因、民族特性和中国国情的鲜明特色,创造了代表人类文明进步方向的人类文明新形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包容性。中华文明从来不用单一文化代替多元化,而是由多元化汇聚成共同文化,化解矛盾冲突,兼收并蓄,凝聚共识。从历史上看,古丝绸之路上的中心城镇遗迹、商贸聚落遗迹、交通及防御遗迹、宗教遗迹及关联遗迹无不真切、直观地表明了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16世纪东西方文明与文化的融合、交流和对话的盛况。从现实来看,我国自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围绕世界遗产本体保护和环境整治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带动了遗产地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环境优化,以具有中国特色的遗产实践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让世界各族人民更直观、更深刻地认识到中华民族为人类文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也生动地践行了国际世界遗产保护理念在我国的广泛传播,有力地推动了文明交流互鉴。“人类的历史是文明的历史,文明为人们提供了最广泛的认同。”[15]我国文化遗产成为国际交流的文化符号,塑造国家形象,促进文明对话。新时期,保护文化遗产对丰富人类文明形态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借鉴世界文明成果,传承发展中华文化,促进文化本土化,以中华文明为底蕴,中国式现代化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七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作为一个享誉世界的文明古国,对世界各国文化的形成和发展都产生过重要的影响。文化遗产作为中国文化的中国性、东方性和世界性的物质和非物质承载者,在当代参与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具有重要的价值效应。“人类要在21世纪继续生存下去,就必须回到2500年前,去吸收孔子的智慧”[16],1988年75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巴黎的这一宣言昭示着中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与未来沟通对话的能力和智慧。今天保护传承文化遗产,要主动回应当代人类面临的一系列全球性问题和困难,如世界经济增长乏力、发展鸿沟日益突出、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恐怖主义、宗教信仰、地区冲突、资源短缺等问题,立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充分发挥我国文化遗产在国际治理体系中的价值优势,为探求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之道,贡献中国价值、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要在追根溯源中历史地解读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理论特质与深层内核,充分挖掘我国文化遗产对于提升国际社会治理能力的有效价值,提出缓解、消除矛盾冲突之策。例如,针对国际社会冲突、矛盾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挖掘和阐发、彰显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的讲大同、重合和、辩义利、信忠诚、崇正义的文化精神,努力缓和、解决矛盾冲突。协和万邦、好战必亡等和平思想,深深嵌入中华民族精神世界,也是我国处理当代国际关系所遵循的基本理念[17];革故鼎新、实事求是、天人合一等价值观念为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了启迪,也为治国理政提供了借鉴;求同存异、文以载道、中和泰和等人文精神,为丰富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人文学术发展提供滋养;精忠报国、见贤思齐、孝悌忠信等道德规范,体现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行为方式[18]。我们要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持续加强文化遗产领域的国际合作,拓展优秀文化遗产活化利用路径,提升中华文明的影响力和传播力,推动构建文明交流互鉴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三、实现文化遗产保护当代价值的路径选择

厘定文化遗产保护的路径,是为了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代价值。立足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和多样属性,依照当代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笔者认为,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代价值,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文化遗产整体保护

对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是传承发展民族文化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文化遗产界不断强调整体保护,但就实际状况来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主要倡导非遗本体与非遗存续相关的自然环境、文化生态的保护[19];在历史文化遗产中强调从单体建筑物为主的点状保存到以传统村落和历史街区为中心的历史环境整体的面状保护[20]。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文化遗产整体保护尚无系统的内容举措作为概念的支撑。笔者以为,实施文化遗产整体保护,要做到以下三个结合。

一是本体保护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任何一种文化遗产都是由本体及其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构成的。对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既要保护好遗产本体,又要保护好遗产环境。从我国文化遗产特性和保存现状来说,保护文化遗产本体,要努力做好抢救性保护和预防性保护。

首先,抢救性保护。针对面临严重威胁、处于濒危状态的文化遗产,要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防止其进一步损坏或消失。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推广先进适用的文物保护技术,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例如,砖木、土木结构建筑物是我国文物建筑的主要类型之一,其优势是具有相当灵活的调节机制,但不足是容易糟朽、变形、风化,再加上人为和自然的破坏,其本体更易受损,要及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修复,防止进一步损毁。此外,在现代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民间文化的生存环境受到冲击,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面临挑战。尤其是口头传说、民间故事等遗产,主要依靠口传心授而非文字记录,很多未被妥善采录、收集的珍贵遗产都将伴随传承人的作古而面临失传的危险。例如,曾广泛流传于陕、晋、豫一带的道情皮影,伴随一批老艺人相继离世,造成严重的自然遗失[21]。要以积极有为的态度,运用新科技、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力求以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手段实现文化遗产本体的抢救性保护。

其次,预防性保护。“预防性保护”概念的提出,最早是针对博物馆藏品而言[22],通过有效的质量管理、监测、评估、调控干预,抑制各种环境因素对馆藏文物的危害。1990年代以来,考古遗址、建筑遗产等领域相继推行预防性保护理念与措施。近年来,我国在政策层面不断强调文化遗产预防性保护,要求推动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且设立“预防性保护”专项资金,为预防性保护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在新的历史时期,要结合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砖木、土木结构特性和馆藏文物腐蚀损害严重等实际情况,建立完善预防性保护体系,通过对文化遗产保存环境监测和调控,抑制各种不利环境因素对文化遗产的损害。特别要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关键技术,进行关联因素分析,掌握并预测遗产的变化,以便及时实施干预。

在保护好本体的同时,要保护好遗产的周边环境。文化遗产的周边区域不仅延续和发展了遗产本身的传统历史文化,还在一定程度上完整有效地阐释、烘托遗产内涵与遗产价值[23]。从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原则与完整性原则相结合的角度来说,对于任何一种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要遗产本身真实,而且要遗产周边环境真实。总之,文化遗产保护应从本体拓展至周边环境,囊括其蕴含的历史、社会、精神、习俗、经济和文化活动,实现从“躯体”到“灵魂”的全方位保护[24]。然而,客观地讲,就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过程看,出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遗产地居民生存发展需要,在很多时候、很多情况下,保护好遗产周边环境远比保护好遗产本体困难得多。笔者在2006年曾撰写过《当前文物保护工作的难点和关键》[25]一文指出,文物周边环境风貌保护将是很长时间里文物保护工作的关键和难点。显然,即使在十多年后的今天,仍有不少地方以牺牲遗产地周边环境为代价来获取短期经济效益,文化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依然面临巨大挑战。因此,首先要通过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遗产环境保护的舆论氛围,引导人们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参与到保护行动中。同时,要加大编制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控制要求,通过控制范围和对用地指标、用地性质的限制等,加强对遗产地周边环境的管理。例如,北京市政府出台的《北京皇城保护规划》,针对故宫周边区域设立皇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从土地使用功能、文物保护利用、建筑高度控制、市政设施规划等方面提出遗产保护与环境整治相结合的综合措施[26]。在当今信息社会,要充分发挥云计算、大数据等科技创新在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中的作用,探索空间信息技术、数字信息管理平台等在规划中的实际运用。

第三,建立健全遗产地周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我国既有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针对不同类型文化遗产的专项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空缺较多[27],特别是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极为有限。2005年ICOMOS第15届大会通过的《西安宣言》,可以视为国际层面对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的指导文件。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借鉴英、法、日等国家的成功经验,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有效监管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同时,应明确主管机构的法律义务,对失职失责或处置不当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建立完善环境质量监管机制。环境质量管理是遗产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要运用技术、经济、法律以及教育和行政等手段,遵循环境科学的基础理论,按照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原则,建立遗产环境质量管理机制。这有助于平衡遗产保护与区域发展的关系,使遗产地周边环境保护成为丰富人民群众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推动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同时,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机制。一方面将文化遗产周边环境保护和利用置于社会大众的广泛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切实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利益相关者拥有话语权。

二是把“物”的保护与“人”的保护相结合。对文化遗产保护而言,“物”指的是传统的物质空间构成,“人”指的是与物质空间相适应的社会阶层以及生活模式。文化遗产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实心”对象,它是与人的行为和活动合一的。没有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文化遗产就失去了其存在、传承和发展的土壤与环境。做好文化遗产整体保护,不仅要保护好遗产的本体和环境,更要保护好遗产地居民及其特有的生活状态。例如,意大利博诺尼亚不仅注重保护具有多重价值的历史建筑,还强调原生居民及其特有生活状态的整体保护。多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在保护名城古镇、文化遗址时,常见的做法是将遗产地居民以货币或实物补偿的办法易地搬迁。另外,还有不少遗产地的居民为生计所需纷纷外迁。比如,随着丽江古城旅游业迅猛发展,大规模外来人员和资本流入,古城原住民陆续将住房出租或出售,迁至新城区居住,与遗产“核心区”产生隔离,陷入“边缘化”[28]。世代居住于此的居民无疑是这座古城的灵魂和当地民族文化的传承者,他们的不断外迁与边缘化,使古城原有的历史风貌和文化底蕴逐渐丧失,历史价值受到严重影响。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要在保护好遗产物质实体、周边环境的同时,将遗产保护转向一种历史保护的美学取向,从历史文化传承的角度,以一种活的保护、一种文化保护的理念和策略,保护好世代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使文化遗产与人相互依存、和谐共生于一个充满古韵、环境优美、文化内涵丰富的自然人文环境中。

三是把单一保护与多样保护相结合。长期以来,我国多注重对具有代表性的单体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而对聚落型文化遗产(如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群)和其他类型文化遗产(如工业遗产、信息传媒文化遗产)重视不够。在世界范围内,文化遗产保护呈现出两个趋向:一是文化遗产类型日益多元化,遗产价值理论持续拓展,历史地区、历史城镇、文化景观等彰显遗产区域性、关联性的概念不断涌现;二是文化遗产保护内容不断从历史文化遗产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红色遗产、信息传媒遗产等延展。这些都是时代发展对文化遗产保护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新时期对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的重要内容。只有把单一保护与多样保护同步推进,形成从形式上的点线面结合到内涵上的多元共融的立体、联动新格局,才能有效保护传承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类型内涵的文化遗产。

(二)文化遗产内涵挖掘

丰厚的文化内涵和厚重的民族积淀是文化遗产的生命和灵魂。文化遗产内涵挖掘,是增强遗产生命力、彰显遗产价值、扩大遗产影响力的重要手段,从而也是遗产保护的重要任务。对遗产内涵挖掘的越多,研究的越深,遗产价值也就越高,其生命力也就越强,也就越能为当今社会所利用。例如,中华五千年文明核心价值观之一的“礼”,就具象体现在古代建筑、器具、服饰等方面[29]。深入挖掘文化遗产内涵,不仅有助于探究中华文化的核心特质、脉络与价值,更有助于在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提高国民文化素养、提升民族自豪感、彰显国家软实力、增强人民幸福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铸牢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丰厚滋养。挖掘遗产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要研究遗产内涵的构成和所指。现在有一种现象,有些遗产工作者对其所保护对象的内涵不甚了了,至于遗产地的居民更是不知其详,这无疑直接影响到遗产作用的发挥和人民群众保护遗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在研究遗产内涵上,要充分发挥遗产研究者和遗产工作者的学术优势和研究潜能,并带动和引导全社会广大遗产爱好者,针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类型、不同风格的文化遗产,确定研究方向、研究课题,运用科学求实的研究方法,通过实地考证和社会调研,明确任务,落实到人,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通过深入研究文化遗产内涵,进一步增强保护举措和方式方法的针对性,提升保护成效。

其次,要阐释遗产内涵的价值与意义。遗产的内涵与价值唇齿相依,要通过阐释遗产内涵的价值与意义,以新理念新思路反思、理解和激活文化遗产在当代更加深层次上的思想价值和动力价值,让文化遗产的价值活在当下、用在眼前。比如,被誉为20世纪中国最重要史前考古发现之一的石峁遗址,数以万计的出土文物和城址、房址等大量遗存,是史前社会形态、聚落形态和社会风貌、人地关系等多方面文化的综合载体,映衬出中华文明起源的多元性及发展历程,其价值正如牛津大学中国艺术考古学教授杰西卡·罗森所言:“石峁和其他许多遗址一起,表明中国文明有许多根基,并不只限于黄河中游的中原地区。”[30]要充分阐释文化遗产丰富内涵在历史上和当代社会的价值与意义,这不仅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任务,而且也是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激发保护热情的有效方法和举措。

第三,要扩大遗产内涵的覆盖面。广泛借助现代科技和媒体融合的鲜活力量,让遗产内涵走出专家学者的小书斋,跳出遗产工作者的小圈子,冲出遗产地的小界面,走向社会各层面,飞入寻常百姓家,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相融相通。尤其是要遵循故事性、趣味性、知识性、学术性的传播逻辑,把遗产内涵从比较学术的专业性表述转化为一般人能够理解接受的文化性表达,上升为所有人都喜闻乐见的社会性共鸣,在使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产生感知力、共情点、粘合性和美誉度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的文化认知、文化情操和文化修养。

(三)文化遗产精神传承

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民族或地区精神与文化的高度凝聚,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人类基于生产生活实践而产生的精神活动的产物,都凝聚着一个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这也就决定了传承遗产精神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任务。

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事物的共性特征来考察,任何一种文化遗产的诞生,都是劳动人民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专注、精进、乐业的职业操守创新创造的结果,从而都蕴含着共有的创新精神和工匠精神;另一方面,从事物所具有的个性本性来看,由于受地理环境、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每一种文化遗产又都具有各自独特的精神内涵。如曾侯乙编钟承载着劳动人民的智慧和对音乐美的积极追求,长城承载着戍边将士不畏牺牲、保家卫国的气节情操,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承载着中国共产党为国为民奋战到底的革命情怀。衡量文化遗产保护质量高低、成效大小,既要看其对物质本体的保护,更要看其对精神内核的传承。

传承遗产精神,要在深入研究、精准把握遗产精神的内涵、特质的基础上,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加强遗产精神大众传播。《有关保护遗产地精神的魁北克宣言》明确指出,“交互式的传播和相关社区的参与”[31],是保护、使用、加强遗产地精神的最有效方法。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新技术等现代传播手段,寻找每个遗产点和当代人的共情点,通过把专业内容大众化、知识内容生活化、历史内容现代化,使文化遗产变成富于情感、有温度的对象,与社会公众的情感记忆握手[32],让人们爱上文化遗产,汲取精神力量。二要强化遗产精神的现实应用。传承遗产精神不是为了“发思古之幽情”,而是要在学习借鉴优秀历史传统的基础上,使遗产精神融入现实生活,与现代文明发展深度融合,成为引导行为的思想根基,为构建当代中国价值理念和精神图景贡献智慧和力量。

在价值理念和精神图景的构建中,青年一代的理想追求和行为取向至关重要,而遗产精神对此可以发挥独特的潜能和作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培育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据阿里巴巴大数据显示,年青一代已成为传统文化消费的主力军[33]。那么,在以文化遗产为资源给青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传统文化消费品的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强化遗产精神的享用氛围,用遗产精神激发其创新激情、塑造其价值取向、砥砺其意志毅力便成为重要的时代课题。比如,蕴含着明末清初思想家顾炎武“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家国情怀的历史遗产、饱含坚定不移的革命信念和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的延安精神等红色遗产,是培育青年一代思想境界、理想信仰的重要资源。总之,传承遗产精神,要通过大众传播和现实应用,让文化遗产的精神滋养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唤醒历史记忆、启迪创造心智、激发生命激情、培育高尚情操、提升思想境界。

(四)文化遗产资源活化利用

从根本上讲,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代价值,关键是要对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有效利用。而要达到此目的,首先要在思想认识上把遗产资源利用与遗产保护视作文化遗产事业“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在人力经费投入、政策举措支持、目标任务考核等方面同部署、齐推进,使两者相融相通、互相促进,把遗产保护作为遗产资源利用的前提和基础,以遗产资源利用为动力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形成遗产保护与资源利用良性互动新格局。其次,在行为方式上要多措并举使文化遗产活起来。对此,要在三个递进环节上下功夫。

第一,遗产资源外化是实现遗产价值最基础的环节。如众所知,在文化遗产中有许多属于隐形资源,如文献典籍中的历史故事,深埋地下的文化遗址等,这些遗产资源往往可视性差、可读性不强。要针对不同地域、不同种类、不同形式特质的文化遗产资源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措施,如城市历史文化标识设计等,让典籍里的遗产资源走出来,让地下的遗产资源走上来,切实增强文化遗产的可视性、可读性,为文化遗产的有效利用、价值实现打下基础、创造条件。

第二,遗产资源活化是实现遗产价值的中间环节或桥梁。相对于具有活态传承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均为静态资源,可亲近性、可感知性较弱。对于实现遗产价值而言,不能将文化遗产作为文物、遗物、不动物、过时物等存量来看,要通过多媒体、互联网、AR、VR等技术的运用,将其看成动态的流量。特别是要契合全媒体传播矩阵的发展趋势,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全程、全息、全员、全效的数据收集,探索由信息汇总走向数据运用中枢,不断升级具备收集处理、控制发布、解读传播能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赋能提升中华文明对外传播效能,为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在具体实践中,不能采取静态保护的方式将文化遗产简单地封存起来,造成文化遗产与遗产地居民活动割裂。要从“提升区域功能的经济维度、关注百姓生活的社会维度、保存历史文脉的文化维度、注重城市特色的形态维度”[34]等方面,对文化遗产实施活态保护,以实现文化遗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活态融合。比如,对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等静态文化遗产的保护,可在保护区内对特定的文化空间加以改造,增加社区美术馆、艺术画廊、创意书店、生态绿地等,依托人进行活态传承。

第三,遗产资源转化是实现遗产价值的最后环节。转化遗产资源,是指把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文化资产和文化资本。遗产资源富含人文审美价值,是潜在产业资源。将历史文化积淀与现代发展需求结合,经由创新实践推动遗产资源—资产—资本的转化,彰显遗产的显性和增值性产业价值,让文化遗产焕发现代光彩。例如,深圳华侨城打造的甘坑客家小镇,以“白鹭归来”为主题,创意打造寻根客家文化的场景浸入式IP亲子农庄,并衍生创作VR电影《小凉帽之白鹭归来》,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35]

(五)文化遗产功能重构

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征,每种文化形态都是人类在特定历史时期为满足特定需求而创造的产物。作为其载体的文化遗产在产生之初也有本来意义上的使用功能,这部分原初社会功能伴随历史的发展而部分或完全丧失,逐渐实现向“文化符号、历史信息载体的主要功能嬗变”[36],被赋予具有永恒价值魅力的人类智慧结晶这一重要文化意义,进而在社会现代性发展中蕴含新的功能潜力,得以在新的历史阶段重构服务当下的遗产功能。以我国宝贵文化遗产少林武术为例,学者苏小燕指出,当下的少林功夫,经历了精心设计与重构以满足当代的政治和经济需要[37]

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要立足国家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美好生活新需求,基于“以人为本”的主体视角,充分挖掘、活化不同文化遗产的价值作用,实现文化遗产与“人”的有机结合,重构遗产不断满足人民多元化需求的社会功能。例如,通过创新模式推动文化遗产与文创、旅游、教育、娱乐等产业链构建相融合,打造具有文化内涵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大集群,将遗产保护切实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让文化遗产“活起来”“用起来”已成为社会共识,以人为本重构遗产功能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这样,才能使文化遗产真正促进社会与个体的发展,实现根本价值。

(六)文化遗产制度再造

法律制度是规范人类行为的重要工具。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能够有效提升文化遗产保护行为的规范性,通过明确各方利益相关者在遗产保护中的具体权责,有效补足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漏洞,增强保护效力。所谓文化遗产制度再造,就是要在遵循国家宪法和《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文化领域法律的前提下,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需要,坚持以破除制约瓶颈、解决具体问题为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这不仅是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我国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地看,重视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是我国的一个优良传统。早在周代就有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记载,明确规定“盗器为奸”“有常无赦”[38],即盗窃国家宝器的奸诈行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赦免。汉代对盗掘坟墓者处以“发墓者诛”[39]的重刑。唐代以降,保护文物的相关规定伴随国家法律制度的高度发展也得到不断完善,尤其关于地上、地下文物保护的条令一直沿袭至宋元以至明清时期。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相关条例、准则、规定等,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成效显著,为新形势下依法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当前世界范围来看,伴随全球科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不断深化,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也日益增多。比如,受全球化、现代化的强势冲击,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并不乐观,文化遗产生态环境衰退、失衡等问题十分严重[40]。这些都给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在力度、深度和多维度上提出新任务、新要求。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亟须解决。

一是从总体上看,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于文化遗产保护进程。当今,世界很多发达国家在面临因现代性引发的文化遗产保护危机时,都及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设置了相对健全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与相应的激励政策,从法律制度上给文化遗产保护以支持和保障。以法国为例,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民间都有诸多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与条例,比如为保护历史街区和传统民居,制定了《马尔罗法》与《城市规划法》[41]。我国拥有数量众多的传统村落,在推进文化建设、乡村振兴、全域旅游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价值与作用。然而,在现代化进程与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时代浪潮中,很多传统村落失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沦为“空心村”“老人村”。大量富有民族地域特色的历史文化村镇也在大拆大建、拆旧建新的新农村建设中逐渐消亡。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传统村落保护法或保护条例[42]

二是从应对解决具体问题的角度看,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严重缺位。由于受人为、自然、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时常会出现这样那样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很难用行政的手段来应对,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加以解决。例如,近些年,许多地方都在依托文化遗产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和特色文化产业,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文化产业以文化遗产为生产要素,所创造的经济效益理应反哺文化遗产保护。然而长期以来,文化产业反哺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责任履行不够,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性受到影响。这就需要完善配套法律法规,通过企业税费、融资优惠等方式引导文化产业经济效益向文化遗产保护回流[43]。无论是文化遗产界,还是法学界,均未对此提出切实有效的法规建议。

从上可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任务和手段。从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的视角上讲,文化遗产工作者、法学工作者及社会各界,要齐心协力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再造,根据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实际需要,把握时代发展规律,不断建立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提升文化遗产法制保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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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文化遗产》2025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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