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和谐数字劳动关系应助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非制约人的解放。从马克思人的解放理论来看,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构建应符合人的劳动能力解放、个性解放、社会关系解放等要求,从而形成一定的构建标准,即和谐数字劳动关系应具有分配正义性、体现人的主体性、具备社会驱动性。但在现阶段,和谐数字劳动关系构建仍存在着较为突出的困境与挑战,包括在过度逐利刺激下数字劳动的主导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对立,在算法权力垄断下数字劳动关系存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失衡倾向,数字鸿沟和数字技术资源分布不均加剧了和谐数字劳动关系构建的难度。基于此,当下中国在构建和谐数字劳动关系时应规范数字资本、坚持人民至上、加强资源共享,确保人在数字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发挥和谐数字劳动关系对人的解放的正向回馈。
[关键词]和谐数字劳动关系;数字技术;人的解放
中共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数字劳动已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典型的劳动形态。所谓“数字劳动”,是指劳动者运用数字技术等工具对生产资料进行加工、处理,进而产出实体或虚拟数字产品或服务的劳动,而数字劳动关系正是在数字劳动中产生的。数字劳动关系有和谐与非和谐之分,而和谐数字劳动关系在劳动分配领域中应体现正义,在劳动与人的关系层面应突出人的主体性,在劳动与社会的关系层面应体现劳动对社会进步的驱动,在劳动与道德价值的关系层面应体现劳动对美好道德价值的创造与培育。总的来说,和谐数字劳动关系应当是体现人的解放的劳动关系,其构建的前提应当是实现生产资料公有。但就当前世界形势来看,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力依然存在,加之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主导的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中国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构建仍受到过分追求利益、算法权力垄断、数字鸿沟等因素的制约。因此,深入研究和谐数字劳动关系,探寻其构建路径,对于中国进一步发展数字经济、持续释放数字劳动潜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国内对数字劳动的研究较多,形成了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但对和谐数字劳动关系构建的研究相对缺乏。部分研究对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构建举措进行了分析,但缺乏对其构建标准和构建困境的探讨。基于此,本文以和谐数字劳动关系为对象,对和谐数字劳动关系构建的基本标准和现实困境进行分析,进而探究当下中国构建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主要策略,以期为建设数字经济强国提供有益参考。
一、马克思人的解放理论视域下和谐数字劳动关系构建的基本标准
马克思对于人的解放的理解十分深刻,认为人的解放既包括经济解放和政治解放,也包括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实现。在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影响下,社会的发展进步也将不断加快。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根据马克思人的解放理论,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构建应符合如下标准:在分配方面,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分配应具有正义性;在人与数字劳动关系方面,和谐数字劳动关系应体现人的主体性;在数字劳动与社会的关系方面,和谐数字劳动关系应具备社会驱动性。
(一)和谐数字劳动关系应具有分配正义性
人类劳动的深层动机和根本目的在于创造满足自身需求的对象,因而不管历史上的劳动形态发生多大变化,劳动的根本目的是不变的。即便在数字劳动时代,从事数字劳动的个体仍然在生产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对象,否则这种劳动便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对于数字劳动分配而言,生产出满足人类社会所需要的数字产品和服务是其得以实现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探讨数字劳动分配正义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生产是分配的前提,而具备分配条件,才能充分考量分配的正义性。劳动分配的正义性与人的解放密切相关,在非正义分配机制下,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物质经济条件被严重限制,这将阻碍人的解放,对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构建产生不利影响。从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构建标准来看,实现分配正义是关键,这种分配的正义性应具有以下特质:一是应当保证劳动者的劳动与收入相匹配。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应当成为衡量分配的重要标尺,如果劳动者的付出与收入的离心率加大,付出多而收入微薄,将对分配正义产生严重挑战。当今世界,在资本主义国家范围内,资本逻辑对数字劳动的捆绑依然存在,处于数字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不占有数字生产资料,即便付出了大量劳动时间,制造出优秀的数字劳动产品,在分配过程中仍然难以获得与劳动相对等的回报。例如,资本主义国家的数字垄断公司获得了大量利润,而普通数字劳动者却收益甚微,这便是劳动与收入不对等的体现。对于数字劳动关系而言,破除资本逻辑,实现劳动者劳动与收入正向互动,是实现数字劳动分配正义、构建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二是应当保持数字劳动关系与非数字劳动关系的分配平衡。处理好数字劳动关系分配与非数字劳动关系分配的关系是构建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重要任务。当前,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科技的应用,衍生出了数字劳动领域,而以传统劳动为代表的非数字劳动仍占有相当比重。就整个社会分配系统来看,数字劳动领域在利润获取方面更为迅速、更具优势。传统产业领域特别是制造业面临着利润率下降的困境,对资金的吸引力减弱,这直接影响了其利润的获取,进而出现了数字劳动关系与非数字劳动关系分配不均的现象。而要推动数字劳动的分配正义,进而构建和谐数字劳动关系,就必须保持分配在不同行业领域的相对公平:一方面,依托必要的分配调节机制,中和数字劳动领域与非数字劳动领域分配差距;另一方面,善于打破数字劳动领域与非数字劳动领域的界限,提升传统劳动领域利润以获取优势。三是应当聚焦人的个性差异,构建现实而非抽象的分配正义。平等是衡量分配正义的重要尺度,但这种平等应当立足于现实的人,聚焦人的个体差异,否则平等就是抽象的,进而会使分配正义成为一种抽象的概念。在马克思看来,“忽略或无视具体历史条件的差异与劳动者自然禀赋的不同,是一种抽象的平等观念,只能衍生出抽象的分配正义,而其结果只能加剧事实上的不公平性”。因此,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构建,应当在分配过程中充分尊重劳动者的个体差异,既要根据其产出的劳动成果进行分配,也要形成符合个体差异的分配调节机制,从而为数字劳动分配正义化提供持久动力。
(二)和谐数字劳动关系应体现人的主体性
数字劳动关系属于一般劳动关系中的一种特殊范畴,其与一般劳动关系保持了较多的共性。在一般劳动关系中,人是最为重要且关键的因素,对于数字劳动关系而言也不例外。但一般劳动关系在阶级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已沾染异化的色彩,人在劳动中甚至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例如,劳动者创造的产品不归劳动者所有,劳动者受到劳动工具的控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无法体验到快乐,等等。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异化劳动也出现在当代资本主义制度控制下的数字劳动之中,这也是非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体现。和谐数字劳动关系应当体现人的主体性,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和谐数字劳动关系中,人与数字技术的关系是良性互动的。随着数字劳动时代的到来,人与数字技术的关系日益紧张,劳动者在运用数字技术进行劳动时也会受到数字技术的支配。例如,为了产出更为优质的数字产品与服务,不得不将更多闲暇时间投入到对数字技术的掌握与运用上,部分劳动者甚至除基本休息时间外,无时无刻不在关注数字信息。此外,在资本主义国家范围内,掌握数字生产资料的群体更是试图以先进数字技术全程监控劳动者,甚至贬低劳动者在数字生产中的作用。这些都是非和谐数字劳动关系中人与数字技术对立的体现。而和谐数字劳动关系致力于消除人与数字技术之间的对立,在保证人的主体性的前提下推动两者良性互动。一方面,在和谐数字劳动关系中,人是真正的主体,数字技术应为劳动者服务,而不能成为劳动者的主宰;另一方面,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破除了私有制的限制,劳动者的积极性能够得到有效激发,劳动者对数字技术的改进与创造不断增强,数字技术对劳动者的正向赋能力度不断提升,两者能够实现真正的良性互动。二是在和谐数字劳动关系中,人与劳动的关系是良性互动的。马克思指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由此可见,享有自由自觉的劳动权利才是人的本质特性,在劳动实践中,人的社会性价值由此衍生。事实上,没有劳动实践,也就没有人和人类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与人本该是良性互动的关系,但在私有制出现之后,劳动成为人谋生的方式,人无法在劳动中获得快乐,即便进入数字劳动时代,只要数字劳动受制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人与劳动的关系就是紧张的。而和谐数字劳动关系打破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制约,使人在数字劳动中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创造价值,体验到自我提升和自我满足,人的主体性能够得到真正彰显。三是在和谐数字劳动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是协调互补的。在和谐数字劳动关系中,人与人之间因生产资料占有而产生的对立不复存在,每个劳动个体都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数字劳动中的创造者、加工者、销售者之间能够实现一种动态平衡,在数字劳动产品生产方面彼此互补,在数字劳动权益获取方面彼此均衡,在数字劳动中处于平等地位,不存在人格与身份的高低贵贱,不存在劳动分配的巨大差异。
(三)和谐数字劳动关系应具备社会驱动性
人的劳动实践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不同时代的劳动生产关系均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例如,封建时代小农生产方式的推广使人类社会告别了奴隶制,工业文明时代大机器生产方式的出现使人类文明从孤立走向交融,而在数字时代,数字劳动实践进一步深刻影响了人类社会,改变了人类传统的生产方式、交往方式和思维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动实践突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限制之前,其对社会的驱动作用是有限的,通常情况下也会给社会发展带来挑战。例如,机器生产的无序扩张引发了人与自然的对立,数字技术垄断带来信息占有两极分化和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对此,需要使数字劳动关系逐步摆脱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束缚,进而形成和谐数字劳动关系。
和谐数字劳动关系对社会的驱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助于数字技术与社会各个领域的深度融合,并促进数字技术正向赋能不同社会领域。在和谐数字劳动关系中,大多数劳动者能够与数字技术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从心理认知、行为习惯等方面接纳数字技术,这对于数字技术在全社会的普及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例如,数字技术逐步与民主政治、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社会保障、生态监测等领域相互交织,并对这些领域持续赋能,从而推动社会多个领域数字化。而这一结果的出现应当归功于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建立,因为只有在和谐数字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才能真正认可数字技术并摆脱对数字技术的误解与恐惧,此时数字技术对社会发展的正向赋能作用才能实现最大化。二是有助于推动道德价值观念的塑造,从而促进社会思想道德的进步。社会道德观念的塑造与人的劳动实践密切相关,不同社会中形成的劳动关系能够对社会道德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数字劳动关系对社会道德文化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在这种非和谐的数字劳动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表达常被冰冷的利益交换所代替,公平正义的道德价值抵挡不过金钱与权力,刺激感官的异化数字产品捆绑人的精神世界致使低俗风气盛行,对数字技术的盲目崇拜致使对人的价值缺乏自我肯定等。而在和谐数字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之间是平等互助的,悬殊的分配差距将不复存在,纯粹赚取流量的数字作品不再被制作,人的价值由此得以体现。在此背景下,社会出现崇尚公平正义、平等和谐、义高于利、艰苦奋斗等良好风气与美德,社会道德文化更趋于正向塑造,这是和谐数字劳动关系驱动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
二、当前国际社会和谐数字劳动关系构建的现实困境
当前,在国际形势和现代资本主义的推波助澜下,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构建仍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较为突出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在过度逐利的条件下,数字劳动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不和谐状态依然存在,即数字劳动中的主导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对立;二是在算法权力垄断下,数字劳动关系存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失衡的倾向,致使人的主体性遭到削弱;三是数字鸿沟和数字技术资源分布不均,加剧了和谐数字劳动关系构建的难度。
(一)在过度逐利的条件下数字劳动的主导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对立
马克思视野中的“资本”之所以具有“逻辑”,主要是因为资本成为一种“主体”,即以自身保存、自身增殖为必然联系的“自身关系”过程。在这种逻辑下,过度逐利的现象难以避免。而这种过度逐利的刺激可为数字劳动的主导者带来更多的利益,并进一步扩大再生产。通常,占有更多数字生产资料的群体往往更能获利,这可能会加剧他们与生产者之间的对立。在劳动强度上,延长生产者劳动时间不仅弱化了其积极自由,也抑制了其消极自由,迫使生产者不得不接受既定的“数字劳动时间制”,昼夜的界限因此被打破;在劳动分配上,生产者的劳动与收益不匹配,普通数字生产者往往收益微薄,而掌握核心数字研发技能的群体赚取的利润却远超普通生产者所得;在劳动地位上,数字劳动关系中的生产者不占有生产资料,在现代数字巨头企业中难有发言权,难以获得应有的尊重,处于被动地位;在劳动保障上,主导者为了尽可能地节省成本,不断减少在生产者身上的投入,导致数字劳动生产者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这些综合因素的作用下,数字劳动关系中的主导者与生产者之间存在明显对立。在数字产品与服务的销售环节,数字劳动关系的主导者凭借技术优势,通常会先推出次先进产品诱导消费者购买,随后再推出更为先进的产品。这种持续收割消费者的行为,使得主导者与消费者的矛盾日渐突出。此外,消费者与主导者的对立还体现在,数字劳动的主导者持续制造消费陷阱,使消费者沉浸其中,部分消费者的精神世界与物质财富因此受到严重损失。例如,主导者将娱乐与数字技术相结合,制造出大量数字娱乐产品,并通过娱乐异化控制消费者的精神世界,进而占有其财富。
(二)在算法权力垄断下数字劳动关系存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失衡的倾向
所谓“算法”,是指“一种结构化的决策过程,它使计算过程自动化和智能化,从而根据数据输入生成决策结果”。算法本身具有特定优势:运用算法,有助于高效采集数据;同时,算法具有理性决策的优势,能够帮助经营者更加客观、准确地分析市场信息,以便采取靶向更为精准的市场竞争策略;另外,算法还能更加精准地定位消费者,不断推出差异化的消费信息,以聚合更多的消费者。算法本身的优势得到了数字资本者的青睐,并凭借占据数字生产资料的优势构建算法权力垄断机制,从而将算法本身的优势转化为单方面为数字垄断资本者服务的优势。在此背景下,算法权力垄断深刻影响了数字劳动关系,特别是加剧了数字劳动关系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失衡。在算法权力垄断的作用下,算法优势受到数字劳动群体的关注。例如,数字劳动的主导者认为算法权力可以让自己更为便利地获取市场信息,生产者要受到算法权力的评估与考核,自身的业绩和工作时间也要受到算法程序的制约,而消费者则可通过算法程序获取有针对性的商品信息,进而找寻性价比较高的商品。久而久之,数字劳动关系中的各个群体对算法产生了盲目崇拜心理。这种对算法的盲目崇拜,映射在现实中就变成了过度重视包括算法在内的技术,而轻视人的价值,致使数字劳动关系中技术与人的关系的失衡加剧。当前,在算法权力垄断下,数字关系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失衡的表现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重视算法权力的理性裁判,轻视人的情感意志。在数字劳动关系中,算法权力垄断会加剧对数字劳动关系中各群体的量化评价。例如,机械式限制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者如果不在量化时间(精确到秒)中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将会受到处罚。在这种机械式算法衡量中,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更为淡漠,加剧了数字劳动中人与技术的对立。二是重视算法程序参与数字劳动,轻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在算法权力垄断下,算法程序逐步充斥于数字劳动的各个方面,数字劳动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都依托算法程序进行规划,但盲目依靠算法程序,人的主观能动性会大打折扣,可能会导致部分数字劳动群体失去劳动的主动性,甚至沦为算法程序控制下的工具人。三是重视技术的作用,轻视人的精神信仰的培育。对于数字劳动关系中的群体而言,顺应算法技术的测评,便意味着获取了商机和劳动收入,但数字资本者通常会抬高技术的地位,贬低信仰与精神,造成技术与人的信仰的对立。
(三)数字鸿沟和数字技术资源分布不均加剧了和谐数字劳动关系构建的难度
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构建离不开个体的心理认同和数字技术资源的支撑。在当今世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凭借其在科技、金融、军事、政治、文化影响等方面的优势,不断加大对包括数字技术在内的新科技的垄断,由此带来国与国之间、特定国家内部区域之间较大的数字技术资源差距。例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断强化对新技术的垄断,持续推进数字化转型,过去15年,美国数字经济年均增速达6%以上,是整体经济增速的3倍。随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数字化转型加快,世界上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出现巨大数字鸿沟,同时数字技术资源的空间分布不均加剧。首先,从数字鸿沟扩大的角度看,欠发达区域数字化转型速度缓慢。一方面,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掌握了核心数字技术,这些核心数字技术无法向欠发达区域汇聚,加之欠发达区域经济物质条件薄弱,也无法在数字技术人才培养和核心数字技术研发上进行有效投入;另一方面,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希望将欠发达区域作为数字经济链条中的最底端,因此通常采取不公正的国际规则,限制欠发达区域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正是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欠发达区域中的群体对数字劳动关系的接受度和认同感不强,部分群体甚至对数字技术及数字产品怀有恐惧心理,例如“许多老年人可能对新技术持谨慎态度,担心自己无法掌握复杂的操作,因此避免尝试新功能”。其次,从数字技术资源分布的角度看,一方面,发达国家为谋求数字垄断,不断阻碍数字技术资源共享,使得部分区域的数字技术基础薄弱;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内部亦存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状况,在此情况下,区域内部从事数字技术的人才相对缺乏、数字技术建设水平相对薄弱、数字技术与经济的结合程度相对较低,从而导致数字技术资源分布不均。在数字鸿沟和数字技术资源分布不均的影响下,从事数字劳动的生产者对数字技术的运用程度有限,一些数字技术资源薄弱地区的生产者甚至难以适应算法操作下的生产。此外,用于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数字技术研发不够,一定规模的数字消费群体难以形成,这些均增加了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构建难度。
三、中国构建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主要策略
问题是实践的先导。前文对国际社会目前和谐数字劳动关系构建存在的现实问题作了系统梳理,这为中国面对现实问题提出优化举措提供了可行性导向。当代中国有足够的能力和条件应对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现存的各类挑战,特别是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正如中共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的:“科学社会主义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的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机与活力,这是中国和谐数字劳动关系构建的根本制度保障。基于此,在构建中国和谐数字劳动关系时,必须有效规范数字资本,坚持人民至上,加强资源共享,从而实现对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全面架构。
(一)规范数字资本,理顺数字劳动相关的多类群体之间的关系
资本具有逐利特性,且在逐利过程中表现出两重性:一方面可以发挥促进创新、支持增长、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会产生加剧分化、形成垄断、脱实向虚、引发经济波动和经济危机等问题。所以,资本是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兼具的存在物,数字资本也不例外。在数字劳动关系中,数字资本的逐利性加剧了数字劳动相关的多类群体之间的矛盾。例如,平台企业采用大数据杀熟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差异化定价,加剧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平台企业为追求高额利润,不断压榨劳动者,加剧了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构建。对此,必须对数字资本加以规范,应主要采取如下举措:一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发挥数字资本要素分配优势的同时,注重分配正义,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理顺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数字资本参与分配,有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并激发其创新活力,对生产效率和分配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但如果过度依赖数字资本要素分配,则会造成效率与公平的失衡。因此,在数字资本参与分配过程中,尤应注重把握劳动、资本、分配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按照数字资本这一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同时,亦须充分考量劳动者的劳动与分配所得的适配性,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领域收入分配机制,对过高收入加以限制,对合法收入予以保护,让数字劳动者在数字劳动中拥有更多的获得感。二是强化反垄断,防止数字资本无序扩张。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曾一度出现不正当竞争、价格歧视、构筑行业堡垒等不良现象,加剧了数字劳动领域与非数字劳动领域的对立。对此,国家应对数字资本的无序扩张和数字经济中出现的垄断行为予以矫正,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予以规范。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些政策和法规的出台对于规范数字经济领域的不正当行为、防止资本向数字经济领域非正常聚集以及平衡传统经济与数字经济的关系起到了良好作用,也为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构建提供了重要支持。
(二)坚持人民至上,正确处理数字劳动中技术与人的关系
在数字劳动关系中,坚持人民至上是正确处理技术与人的关系的关键,也是构建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基石。长久以来,人在数字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易被忽视,数字技术的优势似乎会遮蔽人的主体性。基于此,在数字劳动关系中应坚持人民至上,突出人的主体优势:一是在数字劳动关系中,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致力于维护和实现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利器。当前,要充分保障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加强数字劳动立法,建立健全数字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同时在司法诉讼活动中为数字劳动者提供及时必要的法律援助。此外,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引导全社会成员正确认识数字劳动者的突出贡献。二是在数字劳动关系中,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并发挥其才智。人是掌握技术的主体,绝不能因数字技术的优势而忽视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数字经济企业应为劳动者的意愿表达和才智展示提供必要的平台,并积极整合数字劳动者的意愿,使人的主体性得到充分发挥,在数字劳动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良性合作,同时各类“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孵化效应、催化效应和激励效应等协同机制作用促进创业创新人才培养”,以实现技术优势与人的优势的有机结合。三是在数字劳动关系中,既要确保算法程序对劳动者绩效考评的合规范性,亦须注重企业管理者和消费者对劳动者绩效考评的合价值性。纯粹依赖算法程序对数字劳动者进行考评,难免会造成过度理性评价,乃至出现损害劳动者积极性等问题。例如,某外卖平台要求订单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但算法程序并未兼顾路况、天气和骑手的身体状况等,只通过是否按时送达进行评判,这将对骑手带来严重危害。为了防止出现上述情况,数字劳动绩效考评需注重包括企业管理者、消费者在内的考评,实行人性化考评机制。例如,应在美团、饿了么等平台对未能按时送达外卖的骑手增设消费者评价意见专栏,或由平台对消费者作回访,并将消费者评价或回访的意见作为考核骑手的标准之一,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资源共享,不断增强数字技术资源在不同群体和区域间的流动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导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其中,共享理念在改善社会资源区域分布不均、群体分布不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对于数字技术资源分布不均和流动性较弱等问题也应通过资源共享加以解决。第一,加强数字技术资源在不同区域之间的流动,有序推进城乡区域数字技术资源共享。数字技术资源是发展数字经济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当前,中国城乡之间数字技术资源分布不均,中西部地区的数字技术资源与东部发达地区存在着较大差距。对此,应加强中西部地区、乡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引进数字技术专业人才,夯实数字技术建设基础,重点“促进创新主体协同,助力高技术产业转型升级”。如此,合力推进数字技术资源与这些区域内部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形成规模化数字产业群,为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构建提供有力支撑。第二,加强数字技术资源在不同群体之间的流动,有序推进各类群体间数字技术资源的共享。从社会群体对数字技术的认知来看,中青年群体的接受程度最高,老年群体的接受程度较低,在老年群体中甚至出现“数字恐惧”等现象,因此在推进数字技术资源共享时尤应注重群体之间的共享,如针对老年群体进行数字技术知识宣传与普及,辅导其学会正确运用数字APP等,帮助老年群体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生活新变化。此外,受教育水平较低的群体大多对数字技术的认知存在误区或偏见。对此,应当对该群体进一步普及数字技术的运用方法,宣传如何应对网络诈骗、平台垄断等问题,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来逐步消除认知偏见,为和谐数字劳动关系的构建提供科学、民主、文明、公平、法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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