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资本是一种以数字技术作为基本依托,以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凭借数字雇佣劳动实现价值增殖和剩余价值,具有高综合性和强渗透性的资本形态。数字资本具有生产要素属性和生产关系属性的二重性,在生产运动中呈现出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二重性,这也决定了它在共同富裕视阈下的双重作用:既具有促进物质生活富裕、精神生活富裕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的积极价值,同时也出现了挤压劳动报酬、加剧贫富分化、削弱人的主体地位的价值困境。基于此,要辩证对待数字资本的二重性,科学把握数字资本的“在场”与“退场”;坚持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辩证统一,坚持数字技术的共同富裕指向;坚持“发展”和“限制”的辩证统一,完善数字资本积极效应的放大机制和消极效应的约束机制。
关键词:数字资本 共同富裕 二重性 双重作用 数字技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资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引导资本发展,既是一个重大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政治问题,既是一个重大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关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关系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关系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深化对新的时代条件下我国各类资本及其作用的认识,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发挥其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数字资本作为先进生产要素是资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特殊形态,其能否有序发展直接关系着共同富裕能否顺利推进。二重性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范畴,二重性分析是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具体应用,也是发现、揭示社会发展规律的重要理论工具。数字资本是资本的最新形态,它具有生产要素属性和生产关系属性,因而,数字资本在生产运动中呈现出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二重性。数字资本的生产要素属性在劳动过程中得以实现,并体现了“撇开每一种特定的社会的形式”的一般性。数字资本的生产关系属性和价值增殖过程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的表现,其价值增殖过程基于不同的生产关系属性得到不同的价值引领和制度规约。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数字资本二重性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生产关系属性和价值增殖过程。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数字资本及其二重性具有特殊性。
那么,我们该如何把握共同富裕视阈下数字资本的二重性?如何廓清其二重性为共同富裕带来的双重效应?又如何规范和引导数字资本更好地发挥积极效应?立足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思考上述问题并予以回应正是本文意旨所在。
一、数字资本是什么:文献综述
要规范和引导数字资本在共同富裕视阈下发挥其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对“数字资本是什么”的问题予以澄明。当前,国内学者立足不同维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与研究,其研究成果可大致分为四类。一是基于历时性视角展现其特征。蓝江认为,数字资本是产业资本、金融资本之后的第三种起支配性作用的资本样态,其核心是对一般数据的攫取和占有,并从中牟取大量的利益。何爱平、李清华认为,数字资本脱胎于工业经济时代,形成于数字经济发展中,它受到一般性资本逻辑的支配,同时遵循着资本价值运动的基本规律。二是基于共时性视角从资本一般中展现数字资本的特殊性。闫境华、朱巧玲等学者认为,数字资本作为资本的一种特殊形态,兼具生产关系属性与生产功能属性。三是基于生成逻辑展现其本质。武西锋、杜宴林认为,数字资本是资本与数据紧密结合形成的一种新资本形态,其本质是资本利用技术将数字经济的最关键生产资料(数据)私有化。王琳、李云鹏认为,数字资本实质仍然是追逐价值增殖的经济关系,它以数字产品为物质载体进行价值增殖,是一种的特殊资本形态。四是基于数字经济视角展现数字资本与数字技术、数字劳动等范畴的内在关联。杜巧玲、肖峰认为,数字资本是获得数字技术积淀和数字权力集中的资本,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实现资本增殖和运作的一种新型资本形态。
这些研究对于厘清数字资本的概念具有重要的启迪与借鉴作用。综合已有研究,我们认为,数字资本是一种以数字技术为基本依托,以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凭借数字雇佣劳动实现价值增殖和剩余价值,具有高综合性和强渗透性的资本形态。数字资本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既遵循资本一般的逻辑,同时凭借新的技术条件、要素类型、组织形式为创造剩余价值拓展了新路径和新机制。
二、共同富裕视阈下数字资本的二重性
数字资本是资本的特殊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数字资本是数字资本一般的特殊存在形态,要对共同富裕视阈下的数字资本及其二重性进行辩证分析,就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能够引导人们辩证对待特殊与一般、现象与本质、内容与形式等范畴的关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数字资本是特殊生产关系之下的资本存在形态,相较于一般意义的数字资本,其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数字资本的二重性
资本是一个具有多重规定和丰富关系的范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的内涵、性质等做出了系统而深刻的分析。基于《资本论》等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学界对资本的多重规定性与丰富内涵进行了总结与提炼。例如,邱海平认为资本具有四重规定性:一是能够带来价值增殖的价值;二是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属于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三是一种特殊的运动;四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权力。洪银兴认为在《资本论》中,资本具有五个方面的定义:一是一种生产关系;二是必要的生产要素;三是本性是实现价值增殖;四是作为生命体的运动;五是积累是资本的本性。可以看出,许多学者对“资本是什么”问题的认识较为一致。即认为资本在实质上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在本质上是一种生产关系,它具有运动性、增殖性、社会性等特征。既然资本的实质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那么,作为价值源泉的劳动则构成了资本的决定性因素。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资本的二重性,资本在总体上表现出生产要素属性和生产关系属性的二重性,在生产运动中表现出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二重性,在作用上表现了文明面和野蛮面的二重性。这些特性和行为规律是资本一般的共性问题。马克思主要分析了产业资本的形态,在19世纪末期,希法亭分析了新的资本形式——金融资本。如今,数字资本作为资本的最新形态不仅在理论上丰富、更新着资本谱系,同时也在现实中深刻影响、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
数字资本具有资本一般的共性特征,实质上仍然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生产关系,并基于劳动二重性内蕴了矛盾关系。但作为资本的最新形态,数字资本及其二重性有着特殊表现。从生产要素属性上看,数字资本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特征:一是人工化程度更高。相较于天然或半天然生产要素形式的传统资本,数字资本普遍具有人工化和智能化特征。例如,数据信息、5G技术等深刻体现了人的认知能力和智能化发展水平。二是倍增效应更显著。一般而言,数字资本以非实体的形式存在,往往通过数字平台集聚、共享、重组、迭代,不断衍生出海量的生产要素,并通过与传统生产要素结合产生倍增效应。如“数据+”的模式不仅促进了要素间的优势互补,同时带来了单一生产要素的倍增效应。三是按贡献参与分配更复杂。数字劳动力、数字设备、数字信息等不仅存在产权归属的特殊性,也由于对其他要素依附性强而在贡献界定方面较为复杂。
在生产关系属性方面,数字资本主要体现了金融垄断寡头倾向、自身反噬性加强、制度差异性明显的特征。一是资本在本质上反映的是生产关系,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资本主要反映了金融垄断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当前,以金融作为中介攫取超额剩余价值的方式日益显性化、常态化,这就助推了数字资本向流通领域的集聚,进而增加了整体经济金融化的风险。二是在增殖性动机的驱使下,数字资本借助数字技术等手段加强了对剩余价值的攫取能力,一方面加速了数字资本寡头的财富积累,另一方面使寄居于数字化社会中的广大劳动者贫困累积,近年来欧美国家频发的动荡与危机正是资本内部对抗性关系日益尖锐化的表现。三是数字资本所反映的生产关系基于不同的社会制度存在差异性。在不同的生产关系下,数字资本作为生产要素,其发挥的作用是不一样的。这就是说,在以公有制或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条件下,数字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是有本质区别的,具体表现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数字资本就其实质来说必然带来两极分化后果,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数字资本就其实质来说能够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目的。
“资本的直接生产过程,就是资本的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从资本生产过程来看,数字资本具有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二重性。从劳动过程上看,数字资本表现出三方面的特征:一是数字技术对劳动过程的全面渗透。“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构成了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技术的数字化变革推动着数据成为生产过程中最关键的物质力量,并深刻改变了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存在形式。例如相较于传统劳动过程的劳动资料,数字劳动中的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数字信息技术,这些技术借助于计算机、智能手机等电子设备产品等呈现出来,这是在质上的改变。在量上,数字技术的出现改变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比例,即改变了资本的技术构成。二是组织方式从“工厂制”向“平台制”转变。从微观层面看,相较于传统的工厂,数字平台成为集聚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重要场域。三是生产方式数字化程度加强。从宏观层面看,高度智能化、网络化、平台化的数字技术变革为在更大范围内优化生产方式提供了前提,这就大大提升了生产的社会组织力。从价值增殖过程上看,一是数字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的生产效率更高。数字资本通过对数字劳动力、数据信息、数字技术、数字设备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提升了剩余价值攫取效率。二是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能力更强。相较于传统资本,数字资本的技术负载性更强,它能够在快速而隐蔽的动态扩张过程中取得垄断超额利润,进一步强化数字资本对整个市场体系的微观控制。三是资本增殖方式从“G—W…P…W′—G′”日益演化为“G—G′”。“G—W…P…W′—G′”是资本增殖的完整公式,但由于数字资本具有天然向市场交换环节聚集的倾向,“W…P…W′”的生产环节被遮蔽,资本增殖公式体现为“G—G′”,继而造成一种仿佛没有劳动介入也可以实现自我繁荣的幻象。
2.共同富裕视阈下数字资本二重性的特殊性
共同富裕视阈下数字资本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那么,该如何理解和把握共同富裕视阈下数字资本二重性的特殊性?
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在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它作为“一种普照的光”,决定了数字资本的性质和定位,削弱了资本价值增殖的生产关系属性及逐利性,抑制了资本生产关系的对抗性和异化形式。但“削弱”“抑制”不等于消除,共同富裕视阈下的数字资本依然是一个具有多重规定的矛盾体,它不仅是能够发挥积极效应的生产要素,同时也囿于逐利本性为社会生产带来不稳定。共同富裕视阈下的数字资本二重性的特殊性并非源于数字资本本身,而是得益于社会主义性质的限定。例如在我国,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大多由国家或集体掌握,它不仅极大提高了生产社会化水平与劳动生产率,还能为广大劳动者分配剩余价值,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总之,相对于数字资本一般,共同富裕视阈下数字资本二重性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社会主义的性质上。
三、共同富裕视阈下数字资本的双重作用
相较于传统资本,数字资本在运动过程中呈现特殊性,进一步放大了资本对共同富裕的双重效应。我们要厘清数字资本的“文明面”与“野蛮面”,辩证地看待数字资本对于共同富裕的双重作用。
1.数字资本在场的积极价值——资本的“文明面”
(1)有利于促进人民物质生活富裕
物质生活富裕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基本前提,数字资本作为提高劳动生产力的强劲引擎,为创造更丰裕的物质财富产生积极影响。全体人民物质生活共同富裕是共同富裕的基本维度,为人民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是共同富裕视阈下数字资本在场的重要目标。“更多的使用价值本身就是更多的物质财富”,使用价值由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多寡由劳动生产力决定,即“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量会是不同的:生产力提高时就多些,生产力降低时就少些”。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生产力由多种情况决定,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数字资本正是通过影响这些因素进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而言,一方面,数字技术推动人类生产方式由机械化流水线生产向智能化生产转变,传统产业工人依托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了“人的器官的延长”,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另一方面,数字资本造就了大批高技能新型劳动者,他们有着较高的数字素养与技能,为人力资本集聚激发知识溢出效应提供了基本前提。就“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而言,作为资本和技术交融发展的产物,数字资本有着鲜明的科技底色。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促进“新基建”的同时,还能对传统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升级。“新基建”与改造后的传统基础设施相互配合,共同为促进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提供条件。值得指出的是,科技的应用具有制度差异性,共同富裕视阈下数字技术的应用能够尽可能消减技术异化带来的弊端,进而为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赋能增智。就“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而言,数字技术不仅催生出基于网络化大协作、智能化大匹配、平台化大集成的新的数字化社会大生产形式,也为数字劳动力、数据信息等生产要素突破时空限制开展生产创造了可能性条件。就“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而言,与传统生产资料不同,数字资本的生产资料在供给侧呈现指数级增长和海量集聚的态势。以数据为例,它不仅具有可复制、可重复利用的特点,还能够通过重组迭代衍生出新的数据要素,对提高劳动效率产生显著的乘数效应。就“自然条件”而言,数字资本具有技术密集型特征,它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较低,不易受客观环境和自然因素影响。数字资本凭借高技术壁垒和高效率配置资源方式能够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塑造新优势。可以说,数字资本正是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渗透提高了劳动生产力,继而为促进人民物质生活共同富裕提供了“增量”。
(2)有利于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富裕
精神生活富裕是共同富裕的重要向度,诠释了马克思“自由个性”理论的精神之维,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能够借助数字资本的力量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
首先,数字资本能够助力提升精神文化生产效率。借助于人工智能等技术的现实应用,工业时代那种机械化、标准化的简单劳动逐步被机器所取代,这有利于将人们从机械枯燥的劳动中解放出来,调动人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使人们有更多的时间和更高的技能从事更有益于调动人的主体性的劳动。同时,精神境界不断提升的主体在从事精神生产过程中,往往能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必要劳动时间,拓展精神生产的空间,为丰富人民精神生活提供无限可能。其次,数字资本能够优化精神文化资源配置方式,助力全民享有精神文化产品。现代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提升了数据运输的传输速度和安全性,使得数据等生产要素在加强多元网状联系的共享性方面愈发明显,社会成员能够以较低成本参与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此外,数字技术可破解阻碍精神文化资源跨界流动的信息约束和知识约束问题,这就为客观上缩小城乡、区域之间精神文化资源差距提供了现实可能。如“VR+云展”“VR+两会”、数字化博物馆、数字化图书馆、数字化文化馆等数字化平台的出现促进了人们对精神文化资源的共享。最后,数字资本能够助力打造多维高效的精神交往矩阵。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技术、ChatGPT等数字技术突破了时空限制,拓展了人们精神交往的范围和对象。在数字化新型实践场域和精神交往平台,人们可以自由参与感兴趣的网络论坛、虚拟社群活动、云端活动等,这就促进了人们在虚拟时空中共享知识信息、碰撞价值观点,建立广泛社会关系。
(3)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促进共同富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高度统一的。”共同富裕与人的全面发展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共同富裕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数字资本能够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主义制度下成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手段和工具。
首先,数字资本对生产方式产生了深刻影响。数字技术的出现使人工智能获得极大发展,使智能机器代替人的部分脑力体力劳动,将劳动者从物质资料生产实践的具体过程中解放出来,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马克思主义认为,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自由时间是衡量人的全面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多以非物质劳动作为存在方式,非物质劳动使资本对劳动的控制被破坏,劳动力发挥作用的时间限制和空间限制日益不受资本的辖制,这就为劳动者腾出自由时间创造了条件。其次,数字资本对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智能设备、通讯网络、购物平台等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数字时代的人们可以打破时空界限,自由而便利地获取既往条件难以获取的产品和服务,在一定意义上说,正是数据成为了人的四肢的“延伸”。数字资本在资本逐利本性的驱使以及数字技术的加持下,为整个社会带来了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为满足人的全面需要提供了现实条件。最后,数字资本促进了思维方式的变革。“伴随着数字化的发展,人类的主观领域反而将得到更多的彰显。”在数字技术与新兴学科的影响下,思维主体、思维客体和思维工具都将遭遇数字化的形塑,思维方式也将会更新。科学总是“历史的有力的杠杆”,作为现代科技最前沿的代表,数字技术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内在的动力。
2.数字资本在场的价值困境——资本的“野蛮面”
(1)挤压劳动报酬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重要原则,“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数字资本的扩张则可能会挤压劳动报酬,为共同富裕带来“减量”。
数字资本的扩张在表面上制造出劳动报酬绝对量增加的“假象”,实则隐匿地挤压了劳动报酬。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资本对“活劳动的吮吸”变得更强烈、更隐匿。数字劳动是数字劳动者利用数据信息要素、数字技术工具等数字生产要素和必要的传统生产要素以特定的结合方式生产数字商品的过程。劳动时间是劳动的价值尺度。相较于经济条件,数字劳动时间具有形式复杂化、时间耗费多元化的特征,这为计量劳动时间带来了现实挑战。一是数字平台为个体劳动通往无酬劳动提供了“便捷通道”。人们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所有行为产生的痕迹,在以秒计的时间内被算法转化为符号和数据。这些海量数据被拥有信息获取权限的资本家占有,用以各种商业用途。二是数字资本为延长剩余劳动时间提供了隐匿条件。有酬劳动者在剩余时间内创造的价值与无酬劳动者(各平台用户)在平台生成被资本增殖所用的数据内容的时间内创造的价值,构成了剩余价值的来源。数字技术和精细算法拓展了劳动形式,却打破了劳动和休闲的界限。资本家凭借对“数据”的占有,挤压和蚕食着数字劳动的时间和空间,在数字权力非强制性外表的掩盖下,“巧妙”而又“贪婪”地赚取剩余价值。这就与“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指向截然不同,这也是共同富裕视阈下要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的原因所在。
(2)加剧贫富分化
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时曾指出:“因此,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在此规律的作用下,数字资本加剧了贫富分化的价值困境。
出于对剩余价值的渴求,资本家获得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后,会把剩余价值资本化,以求“资本生资本”。数字资本并没有改变资本家对价值增殖的“狂热追求”,它利用资本和技术的合谋进一步扩大和加深对工人的剥削和统治,加剧了贫富分化的困境。一方面,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平台企业占有了以数据为代表的重要生产资料,数字技术的网络外部性和边际成本基本为零,产生“赢者通吃”的马太效应。数字劳动者由于对生产资料的分离以及对平台的依附,为数字资本积累提供了有利条件,有利于数字资本规模扩张,而数字资本规模的扩张又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对劳动者的剥削。此外,这一马太效应不仅体现在数据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还体现在企业之间。那些拥有海量数据的企业,也往往是数字经济的巨头,它们凭借数据集中而形成垄断,像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一样,吞并中小平台企业,进而加剧了数字资本的垄断性。另一方面,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提升了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提高了资本有机构成。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对数字设备等不变资本的需求日益增多,同时对可变资本的需求相对下降,其结果就是造成工人的相对过剩,进而加剧工人生活的贫困。尽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人失业的原因与资本主义工人失业的原因在根源上有所不同,但在数字技术的作用下,由资本有机构成提高所造成的工人失业现象客观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要全面、辩证地看待数字资本的发展,防止其无序扩张带来的消极影响。
(3)削弱人的主体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坚定不移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道路。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高扬人的主体性始终是共同富裕的价值基点。数字资本在本质上体现着资本至上的价值立场,反映着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而在资本逻辑的钳制下,劳动者仍作为价值增殖的工具和手段,丧失了人作为人的主体地位。相较于大工业时代对工人剩余劳动的剥削,数字资本借助数字技术进一步强化了对数字劳动者肉体与情感的操控,在“自由的假象”的掩盖下压制了劳动者的主体意识和理性思维。数字资本打破了传统的生产实践的时空限制,把大工业时代的“生产流水线”搬迁至个人的移动设备或电脑端,模糊了现实生活和虚拟生活的界限,实现资本逻辑向非生产时空的无限逼近,这种由数字资本带来的散点式、移动式、远程式的劳动方式表面上为劳动者带来了更多自由,实则打造了一种新型奴役方式,使劳动者深受资本与技术的双重围困。另一方面,生产体系之外的日常活动也难逃资本与技术的双重围困。数字技术“悄然”潜入人们的学习、休闲、消费、社交等活动,对人们的身体与心灵进行“数字化接管”,造成人的主体性失落。面对庞大的数字产品堆积和“神通广大”的数字技术,人们极易沉浸于数字化幻象之中,甚至产生数字拜物教。这种拜物教形式不仅强化了人对数字的崇拜,更消解了人的主体性,将人们捆绑在“数字茧房”中。共同富裕始终坚持人民立场,高扬人的主体地位,因而要规制、引导数字技术向善,使数字资本在共同富裕的视阈下回归人本逻辑。
四、共同富裕视阈下促进数字资本良性运行的基本原则
数字资本是历史的范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既能成为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工具和进步力量,同时囿于资本逻辑的局限性,它又为共同富裕制造了价值困境。因而,要以全面的、历史的、辩证的眼光看待共同富裕视阈下数字资本的二重性。
1.坚持历史必然和历史暂时的辩证统一,科学把握数字资本的“在场”与“退场”
共同富裕的价值旨归在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资本的本性在于追求剩余价值的无限增殖,两者在价值立场上的矛盾产出了一种批判张力,使得我们不禁思考:数字资本该如何在共同富裕视阈下存在?它是否也必然由“在场”走向“退场”?
我们首先回答第二个问题:共同富裕视阈下数字资本必然由“在场”走向“退场”。资本自己发展自己的过程正是“扬弃”的过程。在马克思主义视阈下,“扬弃”也可理解为“否定之否定”,数字资本的在场相对于从前的生产关系是一次自身的否定,数字资本的退场亦是对前一次否定即数字资本在场的否定,这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那么,数字资本何时退场?这也引出了对“数字资本该如何在共同富裕视阈下存在”这一问题的思考。这里我们不妨以马克思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原理为方法论指导,即数字资本该在“度”的范围内存在。所谓“度”,即事物的范围、幅度和限度,超出了“度”,事物就发生了质变。当前,面对数字资本的在场,我们要做的就是将其规约在一定的“度”之中。一是引导数字资本有序发展。例如在领导主体上,要不断提升党规范和引导数字资本健康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将党对数字资本的规范和引导落到实处。在政策取向上,要发挥政府对数字资本的引导和监管作用,防范风险积聚。面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平台垄断、信息安全等负面问题,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反垄断、反算法操纵等数字监管的职责,为数字资本服务共同富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法治建设上,要深入研究数字资本的特殊运行规律,始终坚持把人民立场作为数字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和法治实践的价值灵魂。二是引导数字资本积极服务实体经济。数字资本具有放大虚拟经济的功能,数字资本的过度发展有引致资本脱实向虚的风险,而脱实向虚又是导致收入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为此,要将实体经济作为经济发展的着力点,引导数字资本向实体经济流动,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相融合,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前提。同时要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带来的机遇,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工具引导数字资本向先进生产力集聚,为推进共同富裕提供现实基础。
2.坚持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辩证统一,坚持数字技术的共同富裕指向
马克思·韦伯在考察人类行为时提出人的理性由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部分构成,其中工具理性主张“技术至上”,是技术决定论或技术理想主义的体现。价值理性则主张“价值至上”,将“人”作为一切活动的终极目的。数字资本展现出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冲突与博弈,我们要以社会主义价值观念为引领,舒缓二者之间的冲突,在数字资本的“红利”与“困境”中高扬人的主体地位。
一方面,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数字技术造福于民的积极作用。科技创新特别是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是促进数字技术不断更新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关键要素。我们要以科技创新为战略导向,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集中力量攻破核心数字技术难关,进而为推进共同富裕注入新鲜血液、赋予优势动能。另一方面,要扬弃数字技术的理性统摄,明确数字技术的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数字资本是资本与技术联姻的产物,数字技术在本质上讲是一种纯工具性的生产技术,它本身不带有价值偏好。但在资本逻辑的支配下,技术逻辑极易为数字资本罩上神秘的面纱,使得数字经济时代的人们仿佛戴上了“数字滤镜”,出于对数字技术的崇拜与依赖,人们甚至会产生“数字技术才是支配人的主体”的幻觉。实际上,数字技术在本质上是人的劳动的对象物,一切人工智能设备也仅是作为人的“对象化的知识力量”。因此,资本不是主体,技术不是主体,唯有人才是一切活动的主体。在共同富裕视阈下,我们要在遵循数字资本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强调“技术向善”与“技术正义”,大力支持基于数字技术创新的资源优化配置与产业结构升级,对数字资本进行“社会主义应用”,既发挥数字技术的科技效能,又对资本逻辑进行有效规制,使数字资本沿着有利于人民的方向发展。
3.坚持“发展”和“限制”的辩证统一,完善数字资本积极效应的放大机制和消极效应的约束机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作出了部署,这就为加强新领域新赛道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供给。为了更好地发挥共同富裕视阈下数字资本的进步性力量,须以《决定》为基本依循,强化数字资本积极效应的放大机制,完善消极效应的约束机制,着力打通束缚共同富裕的堵点卡点,进而形成数字资本正向作用收敛趋势。
首先,要强化数字资本积极效应的放大机制。一是完善组织引领机制,增强数字资本所具有的社会资源配置效应。组织引领机制由党组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主体要素构成,要统筹和放大数字资本对共同富裕的积极效应,就要形成“党组织引领+N主体”的主体结构,以多主体合力助推不同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流与资源整合,从而延伸数字平台所具有的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效应。二是完善公有资本对私有数字资本整合机制,放大数字资本所具有的信息共享效应。我国公有资本往往存在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具有在数据获取与数据整合方面的优势。要充分发挥公有资本的引导作用,促进公有资本与非公资本的联通与整合,提供更坚实的物质基础。三是完善动力机制,拓展数字资本所具有的产业升级效应。动力机制是内外动力的融合。从内在动力看,要着重培养高技能“数字工匠”和高素养“数字公民”,为推进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内在智力支撑。从外在动力看,要深刻认识到法律制度、国家政策、数字技术等要素的重要作用,要以发挥数字资本对共同富裕的积极效应为基本面向,整合外部资源,推动各要素向服务现代化发展方向流动与集聚。
其次,要创新与完善数字资本消极效应的约束机制。从宏观上看,要发挥制度体系对数字资本负面效应的根本性约束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数字资本运行的制度基础,要不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行政垄断,使数字资本在充足的制度管控空间下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例如,可通过建立健全数字资本扩张的负面清单等重要制度,有效规制数字资本不当的规模扩张行为。从中观上看,要以经济信号、制度规定等为依据,对数字资本消极效应进行直接约束。面对逐渐凸显的平台垄断、信息安全等问题,要采取反垄断、反算法操纵等方式,适时、有力地对数字资本进行监管和治理。从微观上看,要促进公有数字资本和非公数字资本之间的良性互动,发挥对数字资本负面效应的微观约束作用。公有资本具有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属性,要在合理范围内促进公有数字资本与非公数字资本之间的合作与竞争,使公有资本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做好劳动成果分配、履行社会公共责任方面为非公数字资本作出引导与表率,进而为约束数字经济领域的不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综上,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和本质要求,要扎实推动共同富裕,需要合理驾驭数字资本,使其朝着健康方向发展。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我们要深化和推进马克思关于资本的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进程。要对社会主义条件下数字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进行理性认知,辩证区分数字资本的积极内容和消极对抗形式,将利用数字资本的中国实践提升为理论成果,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在实践上,要充分发挥数字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从宏观、中观、微观角度为数字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数字资本的治理和监管,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相统一。
文章原载:《人文杂志》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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