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文本的内在联系揭示资本运动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复杂关系,有助于彰显马克思资本批判理论的独特性。《巴黎手稿》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意识对象性”的哲学批判,在《资本论》中深化为“价值对象性”的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运用黑格尔“实体即主体”原则揭露了资本辩证法的内在结构。资本辩证法是指资本作为“实在主体”的自我否定活动,是资本主体在价值的循环运动中不断扬弃又返回感性对象的辩证过程。在这一运动中资本“是其所是”,其运动具有“连续性与中断性”的矛盾特性。资本只有返回生产领域才能维持自身的存在,必然伴随着对抗性与自反性。在这种矛盾逻辑中,资本的本质才得以认识。这正是“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与认识论在《资本论》中的统一。
关键词:资本辩证法;实体即主体;价值对象性;资本循环;生息资本
《资本论》中的辩证法问题是当前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其与黑格尔哲学的关系问题更是交锋的“深水区”。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马克思公开承认在“表达方式”上借鉴了黑格尔“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马克思,2004年a,第22页)。由此出发,以阿瑟为代表的“新辩证法学派”,锚定《资本论》与《逻辑学》的“结构相似性”,从概念的“不充分性”将资本辩证法解读成价值形式诸范畴的分化过程。然而,这种对照《逻辑学》的方式存在着把马克思资本辩证法唯心主义化的倾向。
近些年,学界兴起两种相反的研究路向。一种与阿尔都塞类似,拒斥《资本论》中的“黑格尔因素”,有的甚至走向“近康德”阐释范式(参见柄谷行人,第3页);另一种以普殊同为代表,把马克思资本批判理论解读为“一种对资本主义劳动的批判”(普殊同,第18页),开启了从《精神现象学》解读《资本论》的新路径。这些研究思路极大拓展了《资本论》的阐释视野,但仍然存在关键问题有待解决。例如,如何避免把《资本论》及其资本辩证法的黑格尔式“解读”变成一种“解构”?如何在挖掘“黑格尔因素”的同时,阐扬马克思资本辩证法的“唯物主义”特质,并勾连起《资本论》第一卷到第三卷的内在逻辑?本文试图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巴黎手稿》)与《资本论》的“思想统一性”出发对这些问题展开新的探索。
一、“意识对象性”与黑格尔“纯思想的辩证法”的重构
在黑格尔看来,“《逻辑学》构成了《精神现象学》的第一续编”(黑格尔,2017年,第6页),这呼应了马克思将《精神现象学》看作“黑格尔哲学的真正诞生地和秘密”(马克思,2014年,第94页)。不同于康德的“知识现象学”与费希特的“自我的现象学说”,黑格尔在明确感性认识的界限与现象的本质性之外,系统呈现了意识在把握现象本质时的“自我”提高过程。在马克思看来,自我意识“在自身内部进行的抽象思维运动”导出的只是“纯思想的辩证法”。(参见同上,第98页)
自我意识介于“意识”与“理性”之间,在从自然意识通达绝对知识的历史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但“意识”提升为“自我意识”是通过“意识对象性”这一特殊形式完成的。这就是《精神现象学》“绝对知识”章中“意识克服对象”的八个运动过程(参见黑格尔,2013年b,第263-264页),可图式为“现实的人=自我意识→意识返回自身=将对象设定为物性→对象的扬弃=自我意识的扬弃→现实的运动=自我意识的运动”(王绍梁、何云峰,第16页)。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前两个环节,即“(1)对象本身对意识来说是正在消逝的东西;(2)自我意识的外化设定物性”(马克思,2014年,第100页)。这意味着对象不仅是被自我意识设定出来的东西,而且同时被设定为必然要扬弃并返回自我意识,即“对象向自我的复归”。
然而,自我设定的对象并不是“对象本身”(Gegenstand),而是自我意识在外化活动中设定的“物性”(Dingheit)。“物性”又译“物相”,指意识把对象设定为具有许多特质而抽象掉现实关系的“物”(Ding)。因此,物体、物质、物性等具有同样的唯心主义本质,即“物性只能是外化的自我意识”(同上,第101页)。这与费尔巴哈批判的“作为物性的物性”高度契合。黑格尔先把人“设定”为自我意识,所以自我意识的外化“所能设定的只是物性,即只是抽象物、抽象的物,而不是现实的物”(马克思,2014年,第102页)。“设定”(Setzen)概念发端于费希特,意味着“对象”在意识中摆放、确立起来,受意识的规定。可见,“物性”不是外在于人的“自在之物”,而是自我意识的抽象产物。“物性”作为“中介”被显现,其与自我意识的纯粹活动是相矛盾的。这意味着,不仅“物性”作为“意识对象性”的产物将被否定,连同作为“物性”之载体的“对象”与“设定”的“活动本身”也必然被扬弃。“意识对象性”的设定机制贯穿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即:“扬弃了的质=量,扬弃了的量=度,扬弃了的度=本质”,这种扬弃运动直到“扬弃了的宗教=绝对知识”。(参见同上,第109页)这是黑格尔意识对象性形式的“逻辑学”表达,也是黑格尔概念或精神的辩证法之全部本质。
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认为“意识”并不能实现对“对象”的真正扬弃。因为现实的人的一切规定,必须从感性活动与对象性关系中获得,扬弃对象性关系等于将人变成虚无之存在。这一切的奥秘潜藏于意识对象性形式之中。黑格尔首先预设了“人=自我意识”,因而“意识的对象无非是自我意识;或者说,对象不过是对象化的自我意识、作为对象的自我意识”(马克思,2014年,第99页)。因此,意识所要克服的正是“对象性本身”,唯有如此才能让意识回到自我之中,进而让意识上升为自我意识“主体”。“克服”(Ueberwindung,亦有克制、压倒之义)意味着意识统摄对象的强制性。这体现的不仅是黑格尔而且是德国观念论包括费希特“自我活动”思想,即“自我设定非我”。(参见费希特,第21页)由于“对象性本身”只是作为异化的并同自我意识不相适应(不能同一化)的关系,所以要重新占有人的对象性本质,就必须在自我意识活动中扬弃对象性,最终“人被看成非对象性的、唯灵论的存在物”(马克思,2014年,第99页)。
马克思在《巴黎手稿》“笔记本III”对黑格尔“纯思想的辩证法”展开了前提批判,揭示出自我意识外化自身、设定物性,再返回自身,从而进行纯粹活动所包含的内在矛盾。
一方面,黑格尔颠倒了“现实异化”与“思维异化”的关系,其本质是颠倒“感性否定”和“逻辑否定”的关系。这种颠倒的消极结果是,把“异化”(否定、对立)限制在思维逻辑的内部,变成由“绝对精神”设定出的主体与客体、自在与自为、意识与自我意识的内在对立,即抽象思维同感性现实在思想内部的对立。因此,财富、权力与人的本质的异化,在黑格尔辩证法中转变成“抽象的哲学思维的异化”(同上,第96页)。按此逻辑走下去,现实对立及其运动就变成自我意识之否定运动的外观和公开形式。同样,人的本质在现实中的异化和对象化,也颠倒为抽象思维的对象化,因而“被当做异化的被设定的和应该扬弃的本质”(同上)。概言之,黑格尔异化逻辑的颠倒也意味着异化扬弃逻辑的颠倒,这种颠倒的否定运动最后以停留在意识内部的对象性活动表现出来。
另一方面,黑格尔“将精神看作人的真正的本质”。马克思承继了费尔巴哈的观点,认为“感性意识不是抽象的感性意识,而是人的感性意识”(马克思,2014年,第97页),亦即意识的本质存在于感性的关系和活动之中。但是,在黑格尔那里,具有自然属性的“人”和作为人创造对象的“自然界”也变成思想的环节。这样,黑格尔以客观唯心主义的方式,把人(主体)和对象世界(客体)之本质精神化了。费尔巴哈通过“主宾颠倒”的原则,否定了黑格尔的辩证法。与此不同,马克思还看到了隐藏在意识对象性形式中的积极意义,即《精神现象学》的异化思想“潜在地包含着批判的一切要素”(同上)。只要抓住了异化,就抓住了历史运动的动力,也就把握到辩证法的革命本质。遗憾的是,黑格尔“否定性辩证法”的革命性最终湮没在了自我意识的精神活动之中。
与黑格尔相反,马克思以“感性对象性”扬弃“意识对象性”,把人的本质性存在理解为“感性的对象性活动”。“对象性的存在物进行对象性活动,如果它的本质规定中不包含对象性的东西,它就不进行对象性活动。”(同上,第102页)黑格尔辩证法的核心即“思想的否定性”,在马克思存在论视域中被改造为“感性的对抗性”。黑格尔通过否定性的思维运动追求的是“否定之否定”,是合理性,也是理论的自洽、逻辑的递进、概念的运动,所以“哲学的最高目的就在于确认思想与经验的一致,……达到理性与现实的和解”(黑格尔,2009年,第60页)。马克思着眼于“现实的否定性”,研究扬弃感性对抗的可能性。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批评蒲鲁东的“系列辩证法”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教条化运用,其关键原因就在于蒲鲁东没有正确处理“对抗性”问题。“没有对抗就没有进步。这是文明直到今天所遵循的规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04页)因此,决不能像望月清司那样将“对抗性关系”看作马克思思想史的矛盾和倒退(参见望月清司,第238、243页),相反,从“否定性”深化为“对抗性”,标志着马克思从黑格尔辩证法的一般形式中超越出来。所以,他在《资本论》中更加强调辩证法是从“否定”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即“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现存事物。(参见马克思,2004年a,第22页)
实际上,《巴黎手稿》“笔记本III”关于黑格尔辩论法的讨论是“对笔记本II第XXXIX页的补充”,而“笔记本II”谈的是“私有财产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马克思关于自我意识的探讨实质上是批判私有财产的哲学延伸。黑格尔“纯思想的辩证法”的意识对象性形式正是现代国民经济学的哲学表达。这就是马克思为什么会在“哲学话语”中间突然插入“经济学话语”:“黑格尔是站在现代国民经济学家的立场上的。他把劳动看做人的本质,看做人的自我确证的本质;他只看到劳动的积极的方面,没有看到它的消极的方面。”(马克思,2014年,第98页)在这里,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作出了双重评价。
一方面,马克思将《精神现象学》的最后成果概括为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辩证法”。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辩证法的否定性以两种形态体现:“不断否定自身的哲学体系”与“自我运动、自我展开的否定性精神”(“自否定”)。劳动的积极性指黑格尔“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人自己的劳动的结果”(马克思,2014年,第98页)。在黑格尔的“耶拿时期”,劳动的否定性体现在人对外部世界的塑造性和肯定性的破坏,以及机器的异化。(参见贺麟,第38页;洛维特,第358-359页)在《精神现象学》中,奴隶通过“劳动陶冶事物”实现对“物”与“自我”的两次否定,从而获得自我意识。(参见黑格尔,2013年a,第189页)因此,劳动不仅陶冶“对象”,也陶冶奴隶“自身”。在《法哲学原理》中,劳动的否定性反映在市民社会的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张力关系之中。(参见黑格尔,1961年,第207页)在现代分工体系下,个体劳动唯有通过否定特殊性并成为满足社会需要的普遍劳动时,才获得社会认同。
另一方面,马克思严厉批评黑格尔劳动辩证法潜藏的资本意识形态,因为他看不到劳动的消极性,“把资本家的利益当做最终原因”(马克思,2014年,第46页)。实际上,真正表明黑格尔国民经济学立场的是其劳动概念的唯心主义本质,即他“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同上,第98-99页)。这里的“抽象的”(abstrakt)劳动,是指黑格尔与国民经济学家一样看到了现代劳动与国家财富的本质联系。然而,国民经济学只承认资本与劳动的“平等交换”这一“经济事实”,而漠视背后的“现象实情”,即工人的劳动同时是否定自己的异化活动。这就是一般观点认为的“消极的方面”是指“异化劳动”。然而,黑格尔在早年与晚年的著作中都明确显示出批判资本主义异化劳动的自觉性。
因此,更关键的是如何理解“精神的”(geistige)劳动。它不是指在分工学意义上与物质劳动相对的“脑力劳动”,而要放到《巴黎手稿》的存在论革命以及与黑格尔哲学的关系中来看。马克思认为,现实的劳动是“感性的对象性活动”,但这种劳动在黑格尔主奴辩证法中,仍然只是作为奴隶获得自我意识的中介和工具。因此,精神劳动是指通过意识的“对象性形式”扬弃“感性对象”的“无对象性的活动”。“精神”是指作为已经扬弃感性存在和对象性关系的无对象性存在的“纯粹主体”。“精神的劳动”在国民经济学中即是指克服个体劳动特殊性的社会普遍劳动。海德格尔指出事情的本质:“劳动的新时代的形而上学的本质在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中已预先被思为无条件的制造之自己安排自己的过程,这就是通过作为主观性来体会的人来把现实的东西对象化的过程。”(《海德格尔选集》,第383-384页)与“旧时代”不同,现代社会的生产以资本增殖为目标,所以“资本一出现,就标志着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新时代”(马克思,2004年a,第198页)。与自我意识一样,资本的运动在现代社会变成了一个自我展开、自我建构、自我实现的上升过程。这在黑格尔哲学中恰是以个体劳动与普遍劳动的辩证法表达出来,也即“他们为我,我为他们”的现代劳动。(参见黑格尔,2013年b,第51页)由此,马克思把“抽象的”和“精神的”作为同义语判定为黑格尔劳动概念的本质。
二、“实体即主体”与“价值对象性”的辩证结构
与《巴黎手稿》不同,《资本论》的研究对象不再直接是“劳动辩证法”,而是“资本辩证法”,其批判对象也从“意识对象性”转变为“价值对象性”(Werthgegenst?ndlichkeit)。价值对象性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和“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马克思,2004年a,第51页)。价值对象性是商品物的形式规定性。通过价值对象性形式,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对象(Gegenstand)被设定为物(Ding),并在这种形式中降格为价值的载体即质料(Stoffe)。“对象性形式”意味着资本不断地把自己对象化为现实存在,其本质是把资本关系中的感性的存在设定为价值的存在。这里的感性存在不仅指劳动产品,还包括劳动者。工人的“意识就是商品的自我意识;或者换言之,就是建立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自我认识、自我揭露”(卢卡奇,第252页)。
进一步说,在受资本统治的社会中,一切现实的行为活动、劳动的对象化过程,都呈现为“资本主体”自我运动的一个环节。海德格尔所谓的以人类主体性为中心的“自我”在现实运动中就表现为“作为主观性来体会的人”,亦即马克思批判的“自我意识”。当黑格尔把“现实的人”设定为“自我意识”,这意味着感性劳动的对象化过程只是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的外化活动。因此,商品的价值对象性“不是具体劳动的对象化(Vergegenst?ndlichung),而是抽象劳动的对象化”(海因里希,第37页)。如果说,“意识对象性”构成了自我意识的生成和绝对精神的现实化的逻辑枢纽,那么,“价值对象性”则为“资本主体”的生成与现实化提供了逻辑与现实的动力机制。同样,“精神性”的劳动只有从资本主义的生产和交换之中,返回自身、实现增殖目标,才能在运动中将自己保持为“活的实体”。资本最终上升为笼罩在现实存在之上的“绝对主体”。
可见,资本的对象化过程所反映的正是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原则。在黑格尔之前,“实体”概念始终陷在“客体性”与“主体性”的二元对立之中。柏拉图的“实体”指理念,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相反,亚里士多德则将“实体”限定在物质实存中,亦即外在于人的客体性“存在”,所以他强调实体既不能述说一个主体,又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在近代经验论与唯理论的争论中,这种二元对立达到顶峰。“实体”(Substanz)通常指与属性相对的实存物,而“主体”(Subjekt)通常与客体相对,指关系中能动或主动的一方。康德虽然试图调和这一点,但最终还是陷入“自在之物不可知”的“二元论”。黑格尔往前推进了一步,试图通过辩证法解决这个问题,将主体性原则注入实体概念之中。“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黑格尔,2013年a,第61页)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实体即主体”原则只不过是斯宾诺莎“同人分离”的实体概念与费希特“同自然分离”的自我意识原则的结合。(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77页)这意味着实体一方面具有外在于人的客观实在性,另一方面也具有主体的能动性。“实体即主体”原则意味着独立自存的东西同时也是能动者,是实体的自我活动。
这种同时包含“主体”与“实体”的统一体正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说实体在本质上即是主体,这乃是绝对即精神这句话所要表达的观念。”(黑格尔,2013年a,第65页)这样,“实体即主体”原则意味着黑格尔的辩证法必然展开为实体不断自我否定、自我创造的纯粹活动。“辩证法的本性——就是说它自己决定自己——在本身中作了决定,而又扬弃了它们;通过这种扬弃,它获得了一个肯定的决定”。(黑格尔,1963年,第104页)在黑格尔看来,绝对精神在现实中显示为自在自为的真理。主体的活动就是以自身为中介和目的的不断外化自己、又不断扬弃并回到自己的过程。由于黑格尔是从能动性的主体和必然性的实体把握辩证法,绝对精神的展开活动也是自我认识、自我确证的过程。但马克思认为,自我意识上升为绝对精神的实现活动“只是为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马克思,2014年,第94页)。
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价值的运动时吸收了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原则。(参见张梧,第13页)通过这一原则,资本价值运动的形而上学属性得到揭示,作为“实体”(商品、货币)的资本价值在进行自我分裂的运动时就把自我提升为“主体”。在《资本论》第一卷“商品章”,马克思把价值定义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马克思,2004年a,第79页)。但到了“货币转化为资本”章,马克思指出:“价值不断地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在这个运动中永不消失,这样就转化为一个自动的主体。”(同上,第179-180页)这里出现了一个非经济学的哲学术语,即“主体”(Subjekt)。
马克思分析了价值作为主体的三种形式:第一,价值是“自动的主体”(in ein automatisches Subjekt),即自动控制的、无意识的主体,但不完全是运动的第一推动力。“价值”依赖于价值诸形式的“质料性”,必须通过商品、货币形式的转换表现出自己推动自己不断变化发展的能动性。这样,在自动机器体系中,传统理解的主体支配客体就颠倒为“自动机(Automat)本身是主体”(马克思,2004年a,第483页),工人则降格为“有自我意识的生产工具”(同上,第661页)。第二,价值也是“过程的主体(das Subjekt eines Processes)”(同上,第180页)。这个“过程”不仅指狭义的生产过程,还包括流通过程以及资本主义“总过程”。“过程的主体”表明资本价值的目的是“源源不断”的利润,这意味着生产剩余价值的“运动本身”变成了目的。价值在过程中的主体性与《巴黎手稿》描述的“笼罩在客体上的主体性”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这个“知道自己是绝对自我意识的主体,就是神”(马克思,2014年,第111页)。第三,价值还是“总体的主体(das übergreifende Subjekt)”(马克思,2004年a,第180页。中译文略有改动;MEGA2, II/10,S.141)。价值本身没有物质实在规定性,不包含任何自然原子,所以“商品的价值对象性不同于快嘴桂嫂”(同上,第61页)。但价值主体必须通过变换着不同的物化形态来表现自己的“在场性”,因此“时而采取时而抛弃货币形式和商品形式”(同上,第180页)。这表现出价值主体相对于货币和商品具有“统摄性的”(übergreifende)力量。
然而,价值主体自我运动的目的不是“原地打转”,而是“增殖”。这种增殖具有扩张性特征,是价值运动的“质”的规定,也决定着资本价值能否成为真正的主体。“自行增殖”(selbst verwerthet)表明价值运动是一个由小变大、积少成多的自我强大的过程,这是“量”的规定。所以马克思形容资本“会产仔,或者说,它至少会生金蛋”(同上)。
从“主体”维度分析后,马克思又引入“实体”概念:“商品的价值突然表现为一个处在过程中的、自行运动的实体,商品和货币只是这一实体的两种形式。”(同上,第180-181页)马克思延续了黑格尔的基本用法,即“实体”(Substanz)不是单纯指“实际存在着的事物”,而是指实存物背后的真实的、本质性的存在。马克思既保留了实体概念的实存性(客体性)维度,但又不同于单纯的“实存物”(多样性),强调的是在多样化的事物变化过程中保持的“同一性”。以商品和货币为例,“某物”或劳动产品并非天然是商品,只有通过交换,它们才从实存变成承担价值实体的商品。一般等价物也是普遍的商品交换的“沉淀物”,进而才变成承担价值实体的货币。商品和货币都只是“价值”主体为了显现自身而采取的具体的、特殊的载体形式,价值的“同一性”也只有通过商品与货币的交换才能被把握到。因此,相对于商品形式和货币形式,“价值”才是更为本质性的存在。
在这里,马克思运用“实体即主体”原则分析价值流通过程(G—W—G′)的目的在于,从能动性与实存性的“双重视角”审视“同一件事情”,即资本运动。一方面,从价值“自行运动”视角强调“价值是主体”,其他存在如商品、货币变成主体在不同运动阶段采取的具体样式。另一方面,价值主体必须通过商品和货币的实体形式才能“把它自身的同一性确定下来”(马克思,2004年a,第180页)。既然价值也是“实体”,那么它就不会固定在一种形式之中,而必须通过形形色色的特殊形式显示自身的“在场”。意识对象性的作用在于,通过外在现实物证明自身的“同一性”,进而上升为自我意识。然而,马克思主张从社会存在中理解意识的本质,所以“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9页)。同样,“价值”作为想象的对象性无法被直观到,唯有通过承担价值实体的“现实存在”才能把握到价值主体的“真实存在”。
“实体即主体”还表明,价值的运动“类似”概念的分化运动,即《巴黎手稿》所指出的:“逻辑学是精神的货币”(马克思,2014年,第95页)。在“逻辑学”中,概念的运动表现为不断展开自身的过程;在资本关系中,货币的运动表现为不断增殖。“G′是一个内部分化了的、自身在职能上(概念上)区别开来的、表现着资本关系的价值额”(马克思,2004年b,第53页),其展开为从内部不断区分、建构和回到自己的过程。资本价值的主体性首先表现在价值主体进入生产关系的一开始,就设定了原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区别,并与概念分化一样进行着展开自己、分离自己、创造自己的自我活动。所以价值“不是表示商品关系,而可以说是同它自身发生私自关系。它作为原价值同作为剩余价值的自身区别开来,作为圣父同作为圣子的自身区别开来”(马克思,2004年a,第181页)。即是说,并非工人先进行必要劳动再生产剩余价值,这种“从后思索”的目的是为了在量的关系上说明资本与劳动的剥削关系。实际上,从工人被吸纳进生产过程时两种活动就同时发生。剩余价值尽管最后呈现出来,但从价值开始运动时就同时存在了,所以“二者年龄相同,实际上只是一个人”(同上)。因此,价值的运动不仅是价值实体的同一性,而且是价值对象性的同一化过程。
这意味着,“运动的价值”或“价值的运动”构成了资本“成其为自身”的基础或前提。“资本主体”只有在“实体”的不断运动中才能被认识和把握。进一步说,资本既是自身运动的起点或原因,也是自身发展的终点或结果,而这样一个从自身出发,又回到自身的“圆圈”表达的正是资本的“真理”——货币积累、价值增殖。资本价值作为主体尽管具有自我意识的能动性,但作为实体又依赖于具体的物(Ding),这个物本身是由价值主体设定出来的特殊形式。价值正是在不断对象化与不断返回自身的过程中转化为资本,“价值成了处于过程中的价值,成了处于过程中的货币,从而也就成了资本”(同上)。马克思强调的是,无论是价值的商品形式还是货币形式,唯有处在运动过程中,它才有可能提升为“资本”。普殊同也看到《资本论》中的“实体即主体”原则,他把价值的实体还原为具有“自因性”的抽象劳动,价值的运动表现出理念的自我实现过程。(参见普殊同,第182页)
三、资本循环的辩证运动及其形而上学特征
基于“价值对象性”分析,马克思铺垫了《资本论》从第一卷到第三卷的“内在逻辑”。第一卷“货币转化为资本”章分析的是“商人资本所特有的形式”,即“G—W—G′”。价值主体采取商品和货币两种实体形式所进行的运动只是资本逻辑最简单和最表面的形式。资本逻辑还有更深的含义,因为“产业资本也是这样一种货币,它转化为商品,然后通过商品的出售再转化为更多的货币”(马克思,2004年a,第181页)。这预示着第二卷对产业资本的循环运动的批判,第三卷则进一步揭示资本价值的主体化运动在生息资本中达到最高阶段。
在《资本论》第二卷,马克思分析了产业资本的循环运动及其主体的建构过程。“循环”(Kreislauf)的特点表现为:起点同时是终点,终点亦是起点,因而本质是“自因”。当某种循环被建构起来之后,作为运动的“主体”同时是运动的“实体”,它自己作为原因,自我设定、创造和否定自己。产业资本的三种循环运动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过程的所有前提都表现为过程的结果,表现为过程本身所产生的前提”(马克思,2004年b,第116页)。在运动中,它们既是原因又是结果,既是目的又是中介。这样,资本在货币资本(G—W…P…W′—G′)、生产资本(P…W′—G′—W…P)、商品资本(W′—G′—W…P…W′)的循环运动中不断地展开自身、实现自身。尽管《资本论》第一卷从商品、货币到资本的价值形态分化,与《精神现象学》中“自然意识”向“绝对知识”的提升过程非常相似,但这种相似仍然是表面的。产业资本的循环运动表明,价值的任何一个特殊形态在现实运动中都只是“资本总体”的一个“侧面”,因而循环的起点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货币”,还可以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
可见,问题在于如何理解这些价值的特殊形态在“资本循环”中的不同地位与作用。就此而言,产业资本逻辑也符合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原则。“Subjekt”在黑格尔哲学中具有“基体”(“主词”)、“认识主体”、“绝对主体”三层含义,分别构成“第一Subjekt”“第二Subjekt”“第三Subjekt”。(参见徐长福)资本的“第一主体”作为直接性存在的基体,它们是具体规定性内容的承担者,如在货币资本循环视野中的商品和在商品资本循环视野中的货币。“第二主体”指作为认识客体的“自我”,即产业资本循环中的“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第一主体”唯有通过“第二主体”才能被认识,反之亦然。以“货币资本”为观测点,商品、生产资料、劳动力是“第一主体”;从“生产资本”看,货币与商品则转变成“第一主体”;从“商品资本”看,货币、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又变成“第一主体”。在“第二主体”视野中,“第一主体”尽管以“物”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在资本循环体系中时刻准备着从“潜在的资本”转变为“现实的资本”。它们“在可能性上是资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329页),所以具有有限的能动性。“第一主体”需要通过“第二主体”以“宾词述谓主词”的方式赋予其具体内容,所以“第二主体”是更大的能动者。“第二主体”是产业资本运动的逻辑出发点,它超出单纯的物化形态(货币、生产资料或商品)变成资本的特殊样态。但“第二主体”必须通过“第一主体”的具体规定性来描述它,也不具有绝对能动性。在主体性上,“第三主体”超越“第一主体”和“第二主体”成为最高主体,其功能在于指出绝对的能动者即“绝对主体”。在黑格尔哲学中,它是绝对精神;在《资本论》中,它就是资本价值。
从“资本本身”看,资本的其他形态降格为价值运动的“实体”形式,在运动中作为“绝对主体”的资本得以显现。“资本本身”通过复数的“第二主体”和“第一主体”认识复数的“第三主体”(产业资本、商人资本、生息资本),并在这些主体形式中一步步发现和实现自己。“活的实体,只当它是建立自身的运动时,或者说,只当它是自身转化与其自己之间的中介时,……它这个存在才真正是主体。”(黑格尔,2013年a,第61页)这一绝对主体在现代社会就转变成“资本”。以货币资本为例,它在自身的循环运动内是“第二主体”,其他价值形式下降为单纯客体的“第一主体”。“商品资本”与“生产资本”的循环亦如此,但它们都不是最高主体。唯有在资本形态的循环运动中,资本的物化形态才能让作为“绝对主体”的资本“是其所是”。
尽管产业资本的循环逻辑已经表现出资本辩证法的基本结构,但因其在形式上依赖商品、货币、生产过程等“中介”而与绝对精神意义上的“纯粹主体”还有差距。唯有生息资本逻辑,才表现了资本主体的纯粹形式。“生息资本”顾名思义是指生出利息的资本。但生息资本的实质“是一种特别的商品”(马克思,2004年c,第378页),也具有二重性。“利息”代表资本商品的交换价值,其使用价值是执行生产剩余价值的职能。生息资本逻辑(G—[G—W—G′]—G′)也是一种循环运动,“货币”作为起点同时是终点,在经历一系列中间过程后又返回起点,并实现自身(增殖)。不同的是,生息资本运动表现为借贷资本和货币资本的“逻辑叠加”状态。“货币”作为“潜在的资本”支出两次,而“货币”作为“实现的资本”同样流回两次。
在生息资本中,资本主体的绝对能动性“似乎”完全实现了,所以其蕴含的拜物教性质也是最严重的。马克思最早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揭示了生息资本的拜物教性质,将其喻为“最完善的物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302页)。到了《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作了全面分析:“在生息资本上,资本关系取得了它的最表面和最富有拜物教性质的形式。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G—G′,是生产更多货币的货币,是没有在两极间起中介作用的过程而自行增殖的价值。”(马克思,2004年c,第440页)生息资本最富拜物教性质的原因在于,其彻底暴露了资本的形而上学本质。在产业资本中,循环运动的力量泉源是生产过程,而生息资本在形式上扬弃了这一环节。因而,资本关系在生息资本形式上的“外表化”(Ver?u?erlichung),意味着资本逻辑及其关系的愈发抽象化和空疏化,而“最富拜物教性质”说明资本的颠倒性在生息资本形式上发展到了极致。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强调拜物教的本质是“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马克思,2004年a,第89页),即用物与物的关系遮蔽人与人的联系。然而到了第三卷,马克思认为资本拜物教的存在论机制在于,资本价值的对象性形式要求其不断扬弃感性存在、关系及其活动,否定中介过程成为生息资本自我实现的必要条件。生息资本的独特之处在于,连“时而采取时而抛弃”中介的运动本身也抽象掉了,最终表现为自己同自身的关系。它不借助任何中间运动就“取得了一个完全表面的和现实运动相分离的形态”(马克思,2004年c,第390页)。
从产业资本到商人资本,资本不断从自身出发,又返回自身的循环逻辑变得愈发抽象化和形式化,这种抽象化在生息资本逻辑中表现为最简化形式:G—G′。生息资本正是通过这一“自行保存、自行增加”(同上,第385页)的运动,把自己提升为具有自我活动的能动性的绝对主体。因此,生息资本之所以获得纯粹的物神形式,是因为“它仅仅作为独立的交换价值的存在而存在”,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资本的形态越来越和它的内在本质相异化”。(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316-317页)生息资本把逐利本性推向极端,其愈发脱离实际而变得虚无,好像一个“纯粹的自动机,具有按几何级数生产剩余价值的能力”(马克思,2004年c,第449页)。在商人资本或产业资本中,资本的循环运动必须经过中介才能返回起点,因而无法摆脱现实过程。生息资本“好像”摆脱了束缚,将自身推向无止境的抽象运动中,充分显示出资本的物化、颠倒和疯狂本性。然而,生息资本扬弃现实运动而达到增殖目的的抽象逻辑只是资本逻辑的“理想型”。
以此而论,资本的运动与自我意识的活动在基本特征和运行机制上具有“相似性”。意识进行自我运动的前提是把对象设定为“物性”,以自己为起点和终点,不断地把自己外化为“现实的物”,并终将扬弃对象、返回自身。因为自我意识“要获得绝对的自为存在,只有通过扬弃对象,……由于对象的独立性,因此只有当对象自己否定了它自己时,自我意识才能获得满足”(黑格尔,2013年a,第179页)。资本运动同样如此。在产业资本中,它以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的形式展开,并将其他存在物设定为自身运动的质料,并且只有当感性对象被扬弃时,资本才能实现自我增殖并成为自为的存在。相对于产业资本或商人资本,生息资本运动达到最完善的形式,是资本形而上学本质的终极显象。“在G—G′公式中,只有G同它自身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用它自身来衡量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345页)因此,生息资本逻辑不仅表明中间过程的消失,还意味着人的社会关系、交换关系、生产过程遮蔽在自行增殖的抽象运动中。
生息资本一旦获得完善形式必然遮蔽自身的来历,最终把人同人的感性联系变成资本同自身的神秘关系。首先是对利息来源的遮蔽,“利息却反过来表现为资本的真正果实”(马克思,2004年c,第442页)。这必然导致人们在观念中“错误地”把资本当作利息来源,并产生对生息资本的崇拜。此外,庸俗经济学家把利息理解为资本所有权的产物,透露的是生息资本的意识形态,因为“在这种形式上资本的对立性质完全被掩盖了,被抹杀了,资本和劳动的对立不见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318页)。但生息资本只是“遮蔽”而非“消除”资本与劳动的对抗性本质,所以是“颠倒的假象”。资本在这种颠倒假象中表现为自我增殖的绝对主体,“再也看不到它的起源的任何痕迹了”(同上,第304页)。这种颠倒假象掩盖了资本自身的历史来源。
因此,不同资本形态的运动导向不同的实践后果。货币资本的循环运动遮蔽了价值增殖的感性活动过程,“表现出的只是结果”(马克思,2004年b,第53页)。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的循环运动产生了不同的面向,即陷入无限循环的再生产逻辑和消费主义逻辑。生息资本导向的是金融资本的信用透支,实现对未来劳动的跨时空剥削,并体现了资本循环运动的“无限性”。在这里,生息资本“表现出”不受限制的增殖能力,从而把资本的逐利运动推向恶的无限,“无论它是睡着,还是醒着,是在家里,还是在旅途中,利息都会日夜长到它身上来”(马克思,2004年c,第443页)。马克思把资本循环的无限性运动形式称为“螺旋”,资本就是“作为在循环中(在螺旋形式中即不断扩大的圆圈中)发生的这些转化的主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7页)。这种无限运动导向的是无休止的价值增殖和绝对的致富欲,换言之,“资本的运动是没有限度的”(马克思,2004年a,第178页)。
四、资本辩证法:资本“实在主体”的自我否定活动
资本循环的辩证运动证明了列宁曾强调的“在《资本论》中,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必然“是同一个东西”。(参见《列宁全集》第55卷,第290页)。如何理解这个“唯物主义”定语,是把握马克思与黑格尔的方法论差异的关键。
首先,这个“唯物主义”意味着辩证运动的“主体”的颠倒。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运用“实体即主体”原则,描述了“绝对”如何在人类精神的自我认识过程中(意识—自我意识—理性—精神—宗教—绝对知识)上升为绝对精神。与黑格尔“实体即主体”不同,马克思不是把辩证法的“主体”表述为“思维或精神主体”,而是“实在主体”(das reale Subjekt)。“实在主体”不是自我意识或绝对精神,而是“在头脑之外保持着它的独立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3页),所以是具有实体性内容和自我活动本能的“社会”。当“社会”以资本主义形式作为既定前提时,辩证法的批判对象就转变为“资本”这一“实在主体”的现实运动。在此意义上,“三者同一”是就《资本论》作为“一门科学”而言的,即作为思维方法的辩证法与反映资本规律的逻辑和认识论是一致的。因此,《资本论》呈现了资本“实在主体”的辩证运动与展开逻辑,并在理论上再现了这种运动过程。在此意义上,《资本论》关于资本辩证法的叙述逻辑继承了黑格尔“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
但是,资本不断返回感性领域的唯物主义特征也证明,不能单纯地把“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理解为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方法的“模仿”。“这种理解事实上没有将马克思的方法与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以及黑格尔的方法区分开。”(吴猛,第25页)马克思的辩证法要求对给定对象与给出方式的“历史性前提”进行分析,资本辩证法揭示的正是资本成为主体的现实前提。事实上,应该将《资本论》中“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看作资本总体通过价值诸形态建构现实之运动过程的“思维表达”。所以马克思曾批评唯心主义的“这种叙述方式造成一种假象,似乎探讨的只是一些概念规定和这些概念的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01页)。马克思只是强调这种方法作为“科学上正确的方法”。这里的“科学上”(wissenschaftlich),并非指马克思将其作为《资本论》分析资本主义的“完全正确”的方法,而是指政治经济学作为现代经济科学所使用的建构经济事实的范畴规定方法。所以说,黑格尔陷入幻觉,将感性实在理解为理性主体自我运动的思维结果。实际上,这种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2页)。
其次,这个“唯物主义”并非只是指把研究对象从“概念”转换到“现实”,而是指资本的辩证运动所不可克服的“唯物主义前提”。“对某个主体的假象形态分化的辩证叙述”的确证明了马克思之于黑格尔的继承关系,差别只在于马克思将“意识主体”换成了“价值主体”。(参见冯波,第17页)但是,我们还需要将比较视野从“对照”转向“批判”。不同于自我意识,资本价值的分化要不断扬弃、回到感性活动,而不能完全进行纯粹的自我运动。资本循环过程的连续性与中断性的辩证统一也证明了资本运动不同于概念分化逻辑的“唯物主义前提”。资本在流通领域保持着连续性的特征,但价值增殖又源于中断性的生产过程。这反映了资本运动的矛盾性本质,所以“资本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又不能不从流通中产生。它必须既在流通中又不在流通中产生”(马克思,2004年a,第193页)。这种矛盾决定着,资本只有处在运动过程中才成其为自身,一旦停滞、中断,增殖目标就无法实现,进而从价值主体降格为商品物、一般等价物或生产资料。
这表明,要深刻把握“唯物主义”的逻辑与辩证法和认识论在《资本论》中的“同一”,就必须将研究对象从“资本关系”和“资本权力”,深化到“资本运动”。“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它只能理解为运动,而不能理解为静止物。”(马克思,2004年b,第121-122页)对于资本逻辑的研究也不能局限于“增殖逻辑”,而要拓展到“运动逻辑”。资本家的目的既不是“使用价值的生产”,也不是取得“一次利润”,而是“谋取利润的无休止的运动”(马克思,2004年a,第179页)。“运动本身”成了资本的最高目的,“正是这种运动使价值转化为资本”(同上,第176页),而价值诸形式只是资本运动的不同表现形式和载体。可见,《资本论》关于价值形式的辩证法虽然借鉴了《逻辑学》的基本方法,但这种关系还只能看作一种“结构相似”。资本作为实在主体,它的自我活动过程并不是像概念一样进行纯粹的抽象运动,而是在运动中不断地返回自身、又不断地回到感性领域的过程。因此,在《资本论》中,“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与认识论融为一体。作为辩证法,它揭示了资本主义的现实否定运动;作为逻辑学,它呈现的不是概念的分化逻辑,而是一种抽象主体(资本)与现实具体(劳动)的矛盾逻辑;作为认识论,唯有在资本价值的对抗性运动中才能完整把握资本的本质,这种认识过程反映在思维中才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可见,马克思的资本辩证法融合了经济学分析范式与哲学批判范式。资本的循环运动不仅表现为价值的运动、货币与商品的流动,更是资本“实在主体”的自我否定活动。
一方面,资本逻辑在不同形态中的展开,表现为资本价值不断地从自身出发又返回自身的主体化运动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的肉体可以经常改变,但不会使资本性质有丝毫改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7-488页)资本只会在运动中显示自身的存在,可外化为货币存在,也将其自身设定为劳动对象、生产工具,就连劳动力也变成价值主体的特殊商品形态。最后,在生息资本形式上,“资本的特殊性质在金融资本中消失了”,“资本表现为君临社会生活过程的统一力量”。(参见希法亭,第265页)这是金融资本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成为最高统治力量的根源所在。
另一方面,马克思又强调“对资本的一般概念的这种揭示并没有使资本变成某种永恒观念的化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398页)。《巴黎手稿》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呼应了这一点。资本虽具有自我意识运动的特征,但它并不能最终变成绝对精神,而是要在扬弃感性的对象性活动后,再次返回生产过程才能维持自身的存在。这意味着,“资本依然依赖于劳动”(阿瑟,第61页),而不能够像自我意识一样进行真正的“纯粹活动”。那种认为《资本论》的方法论前提是抽象出能够进行自洽性活动的“纯粹资本主义”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相反,马克思是以资本主义的“不纯粹性”作为批判前提。资本不仅不能把自身提升为人类活动之外的抽象存在,其唯物主义前提决定了它在运动过程中必然伴随着不能被自我运动吸纳的对抗性、偶然性、危机性与自反性。“马克思的叙述绝不可能以‘绝对精神’而告终。《资本论》一方面讲到资本如何构建起世界,一方面又阐明了资本无法超越自身的局限性。”(柄谷行人,第11页)这表明,《逻辑学》与《资本论》的结构相似,突显的是马克思与黑格尔在辩证法问题上的“继承性”而非“超越性”。马克思资本辩证法何以超越黑格尔精神辩证法,其决定性意义不仅在于价值形式分析中的方法论借鉴,更在于批判与揭示资本运动在特定社会中的矛盾展开及其形而上学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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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梁,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来源:《哲学研究》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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