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是针对为父后者为嫁母服问题,对黄铭《从出母、嫁母的服制论“尊尊”与“亲亲”的边界》和《郑王嫁母服经说平议》两文中相关观点的商榷。黄铭认为,为父后者与尊者为一体,不服私亲,出母与嫁母都属于私亲。而本文认为“尊者”仅指父,而不包括祖父以上正尊。为父后者不敢服,是因为主持祭祀,不能因私人的丧事影响祭祀,并不是因为祭祀对象与死者相绝。出母仅是其亲子个人的私亲,所以不能以出母之丧干扰祭祀。但嫁母虽绝族,却并非其子的私亲,而是嫡庶众子所共尊者,应有私尊,而非私亲,故可为之暂停祭祀。亲亲与尊尊之间是相互关联和可以转化的,不必强行划定边界。
关键词:丧服;嫁母;出母;亲亲;尊尊
丧服中的嫁母服问题,自郑玄、王肃以来,聚讼不已,众说纷纭。今有重庆大学黄铭博士,撰《从出母、嫁母的服制论“尊尊”与“亲亲”的边界》[1](简称《边界》)重翻旧案,再论此一经典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林鹄老师与之辩难[2],未撄其锋,而愈战愈勇,又作《郑王嫁母服经说平议》[3](简称《平议》)一文,再申其嫁母服之说。盖嫁母一条,颇能体现丧服学亲亲、尊尊内在张力之一端,原非仅有一说可以融通。黄之说,深文周纳,至精至细,观其与林鹄辩论处,已深深折服。然后读朱子、张惠言等前贤之论,皆与黄说相左,再次参详经传,细考其义,终觉有未安处,仍当以张闻远先生《丧服郑氏学》之论最为稳妥。故撰此文,试申其义,以再求教于黄铭、林鹄诸兄。
一、黄铭的主要观点
出母与嫁母相关经传见于《仪礼·丧服·齐衰杖期章》:
出妻之子为母。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4]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5]
出母,指的是被父生前所出之母。嫁母,指的是父卒后,服满三年为夫之丧,改嫁之母。经文以继母立说,论者多以为当包括亲母改嫁的情况。
嫁母条本来最大的争论是“从为之服”如何断句,但黄铭、林鹄与笔者均赞同郑玄之说,以“从”为虚词,非如王肃说,指继子从继母嫁,则此争论略而不谈。我们的焦点问题是,既然为父后者与尊者为一体,不服出母,则是否可服嫁母?黄铭认为,两种情况相同,为父后则不可服;但我和林鹄皆赞同朱子、张惠言、张闻远先生之说,以为为父后者可服嫁母。
在《边界》中,黄铭的基本观点是,要证明为父后者为嫁母有服,主要有三种论证路径:第一种是基于外祖父母有服,故为嫁母有服;第二种是以《礼记·檀弓》子思之事论证嫁母有服。这两种论述比较简单,黄铭亦轻易反驳。第三种却比较复杂,即张闻远先生之说,以父未绝嫁母,故嫁母非私亲,为父后者不必服之。
第三条路径,黄铭认为是最有理论深度的,因而也给出篇幅最长的讨论。闻远先生认为,出母是私亲,而为父后者与尊者为一体,嫁母非父所绝,故不属于私亲,所以为父后者有服,但此服为杖期,非齐衰三年。[6]黄铭认为,要论证嫁母非私亲,需要证明“尊者”仅指父亲,而其实“尊者”包含祖父及以上,故嫁母虽不为父所绝,却已为宗族所绝,而祭祀的对象不止是父亲一人,因而,闻远先生所论,是以“亲亲”僭越了宗法的“尊尊”。黄铭于是得出结论:“我们认为,为父后者不服嫁母,或者说嫁母的‘私亲’身份,只取决于嫁母的‘绝族’,而不是父亲绝不绝嫁母的问题。”进一步,黄铭认为,即便是只就继祢而言,嫁母仍然绝族。理由是,《丧服传》“继父同居者”条云:“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郑注:“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夫不可二。”[7]在此,黄铭有一个更复杂的论证。他认为嫁母非父所绝是对的,但是,“父亲入庙之后就不再代表个人,而是代表家族之集体,即便祭祀的对象只有父亲一个,作为鬼神的父亲依旧代表了家族集体,所以母亲改嫁就是‘绝族’,就是绝于作为鬼神的父亲。”进而,对于闻远先生在《丧礼郑氏学》中说,嫁母与出母同为绝族,但出母是绝族无施服,嫁母仅仅绝族,却非无施服。黄铭认为这也是错误结论,并由此可以推出,为嫁母之党有服,是更极端的错误结论。
在《平议》中,黄铭主要集中在郑玄、王肃读“从”字是否绝句的分歧来讨论嫁母服。其思考重点是:既然郑玄之说更合经义,王肃之说为何得到历代更多人的接受?其中的核心角度在于对夫妻关系的理解。究竟是如郑玄所说,以服满三年丧为夫妻圆满?还是以合葬后为圆满,认为后人多从王肃说,是因为在历史的发展中后人更看重夫妻合葬,而非服丧三年?此文分析相当深入,且将经学讨论与社会文化史演变相结合,有着更较前文不同的角度,读之令人激赏。而文中仍坚持为父后者为嫁母无服说,尤其在讨论到《通典》中的继母服议时,仍然批评闻远先生对绝父与绝族的混淆。
我们认为,嫁母并非私亲,“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是为人后者不服出母的理由,却并非不服嫁母的理由。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反驳黄铭之说:第一,“尊者”仅指父而言,不能指祖以上;第二,不敢服私亲的原因是吉凶不相干,而非所祭祀的对象;第三,嫁母虽绝父族,却并非私亲,而是私尊,故仍有杖期服,且服其党;第四,《平议》中所论《通典》议礼,既非出母亦非嫁母。请逐层论之。
二、谁是尊者
首先,“与尊者为一体”究竟是何含义?贾疏云:“不言与父为体,而言与尊者,上《斩衰章》已有传云:‘正体于上,将所传重。’释相承父祖已上,皆是尊者,故不言父也。但事宗庙祭祀者,不欲闻见凶人,故《杂记》曰:‘有死于宫中,三月不祭。’况有故,可得祭祀乎?是以不敢服其私亲也。父已与母无亲,子独亲之,故云私亲也。”[8]闻远先生驳云:“疏说非也。父至尊也,故曰‘尊者’。假令父为支子,母被出而己继祢,亦不得为出母服,不必谓祖已上也。传言‘一体’,正谓父子首足尔。”[9]
所谓与尊者一体,在《丧服》一篇尚有两条,皆与此条有密切关系。《不杖期章》“世父母叔父母”,子夏传:“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随后解释说:“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体也。”[10]《缌麻章》有一条:“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传曰:何以缌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然则何以服缌也?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11]由“世父母叔父母”条传可知,《丧服经传》凡言一体,必是父子、昆弟、夫妻三种关系之一。子只能与父为一体,与祖以上则不得云一体。贾疏对此应该是非常清楚的,所以在《斩衰章》“父为长子”条论“正体于上,将所传重”的几种情况,嫡子有废疾不传重,称为“正体不传重”,惟嫡孙为正体;庶孙为后,“传重非正体”,庶非正,孙非一体之亲;庶子传重,称“体而不正”,庶子与父一体,但非正;嫡孙传重,“正而不体”,嫡为正,但孙非体。[12]《丧服小记》的孔疏同样录此四种。[13]可见,此为孔颖达、贾公彦之共识,惟有父子方可称体,祖孙不可称体。而世叔父之“与尊者为一体”,则因其为己之祖父之子,或为己父之昆弟,皆可称“与尊者为一体”,庶子为父后,为其妾母无服,亦因其与父一体。《丧服小记》:“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郑注:“適子正体于上,当祭祀也。”[14]郑注既说“正体于上”,必是就父而言,以嫡子为父后,主持祭祀,故不可为出母服。
三、为何不敢服
其实,黄铭也意识到一体之亲的问题,但仍然认为为父后者为嫁母无服,因为虽然嫡子因与父一体而继承主持祭祀之权,但所祭祀的对象不止是父亲;即使祭祀的对象仅仅是父亲,嫁母也已经绝族,并举“继父同居者”条,继父为继子筑宫庙,而妻不敢与。郑注:“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夫不可二。”[15]此时父亲进入宗庙,已经代表其宗族,儿子祭祀父亲,妻不参与对其前夫的祭祀,因为她已经绝族。绝族与绝父的关系,后文再详论。但此处黄铭对祭祀的理解中有一个相当严重的误解。他认为,为嫁母的丧事之所以妨碍祭祀,关键在于所祭祀的对象是否已与她绝。因为闻远先生将“尊者”理解为父,黄铭就说是“将宗庙祭祀限定为父亲一人”,由此推出“父不绝嫁母,故而嫁母不是‘私亲’,不妨碍宗庙祭祀,故而为父后者服嫁母”,言下之意,闻远先生的逻辑是因为父未绝母,故为嫁母服丧,不妨碍对父亲的祭祀。进一步,他认为继父为继子所筑宗庙,所祭祀的只是其生父,由其母不参与祭祀,而推出来其已绝族。再推一步,由于母已改嫁,不能祭祀其前夫,所以儿子对前夫的祭祀,会为其服嫁母之丧所干扰,故为父后者不服嫁母。但这一思路是错误的,误解了吉凶不相干的含义。为父后者之所以不服私亲,是因为他要主持祭祀,不论所祭祀对象为何,而不是因为私亲为祭祀的对象所绝。
前引“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条,子夏传曰:“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16]“出妻之子为母”条,贾疏误引作《杂记》。这里的意思是,庶子为父后,本来也应该不为其妾母服丧,因妾母为其私亲,但其妾母尚住在宫中,若死去,三月之内宫中为其废祭,因而其子不必主持祭祀,可以利用这三个月时间为其服缌麻。贾疏:“有死即废祭者,不欲闻凶人故也。”[17]只要有人死于宫中,哪怕是臣仆,祭祀都要暂停三个月,原因是祭祀是吉礼,不欲闻见凶人,即吉凶不相干。所祭祀的鬼神,不论是哪位鬼神,都不应该在有丧事之时举祭。所以,为父后者为了主持祭祀而不得服其私亲(妾母、庶母),不是因为这位私亲与所祭祀的对象的关系,而是因为若是为私亲长期服丧,便不可主持吉祭。这里所讲的祭祀,既包括宗庙之祭(宗庙祭祀,四时皆有,故每三个月至少有一次祭祀),也应该包括其他的祭祀。按照《王制》和《祭法》,普通的士所祭仅有其父与祖,但大夫不仅有始祖之祭,且当祭五祀,诸侯则祭社稷与境内山川,天子更祭天地。若有臣仆死于宫中,三个月内,这些祭祀都可能受干扰。
四、嫁母非私亲
以上两点既明,则可知为父后者与其父为一体,即当主持祭祀,不可因私亲废吉祭。出母与妾母皆为私亲,但妾母未为其族所绝,可为之服缌麻三月,出母为父与族所绝,家中不会为其丧事废祭。如果按照黄铭的逻辑,则嫁母亦为同于出母之私亲,曾妾母之不若。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嫁母的地位远高于出母和妾母,并非私亲,其子可为之废祭。
在《丧礼郑氏学·檀弓》中,闻远先生详论出母、嫁母异同,明确以为二者皆绝族,并引黄铭所引“继父”条传与注,但又明确区分出母为私亲,嫁母不为私亲。嫁母何以不为私亲?闻远先生辨之云:“若嫁母不为私亲,则当丧不祭,礼之常也。虽为父后者,亦服之也。出母何以为私亲?嫁母何以不为私亲?母之出也,父出之,父已不与母亲矣,独子亲之而已。父卒,母嫁,非父所及知也,当父存时,未尝不与母亲也,则非子独亲者也。此其所以异也。”[18]这与《丧服郑氏学·齐衰杖期章》所论相同:“然则为父后者之服与不,在视母之为私亲与非私亲而已。母而自父绝之与,则己之私亲也,为父后者不敢服也。母非自父绝之与,则非己之私亲也。虽为父后,亦当服也;惟改嫁失其家之尊,则不三年而期耳。”[19]出母绝于父,故为私亲;嫁母未绝于父,故不为私亲。既然不为私亲,那是什么呢?黄铭于此发生困惑,以为凡绝族必为私亲,不为私亲则不绝族。
但在“严君之尊”与“私亲”之间,还有一个“私尊”的概念,是专门用于母亲的。正是在《齐衰杖期章》“父在为母”条,子夏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贾疏:“子于父母本尊,若然,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其父非直于子为至尊,妻于夫亦至尊,母则于子为尊,夫不尊之,直据子而言,故言私尊也。”[20]闻远先生云:“《易》曰:‘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在,则严君之尊在父;父卒,则严君之尊属母。故父卒为母齐衰三年,注云‘尊得伸也’。母或出或嫁,虽父卒而不三年者,以失其所尊也。”[21]若父卒为母,则母为家之严君,即母之私尊得伸,不复为私尊,而取得家人所共尊的宗法地位,故可为之服三年。或出或嫁,同于父在为母之杖期,无法获得其本应得到的严君之地位。但出母和嫁母又有不同,出母因为父所绝,就连私尊也失去了,只能因“母子至亲无绝道”,而与妾母同列为私亲。嫁母虽然绝族,即“失其家之尊”,却并未为父所绝,故并未失去其私尊的地位。既然没有失去私尊的地位,为父后之子便可以为了她的丧事而废祭。
出母之为私亲与妾母同,还有一个重要证据。妾母只是其亲生儿子的私亲,其亲生儿子若不为父后,则应为其妾母服杖期或齐衰三年,若为父后,则应为妾母服缌麻三月,而他的异母昆弟皆无此服。但嫁母不同。经文说的是“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除去这个母亲的亲生子外,皆视之为继母。所以,其夫的所有儿子,无论此母之亲子,抑或生于此母来嫁之前的嫡子或庶子,皆应为之服丧,在这个意义上,她也不是任何一位儿子的“私亲”,虽然不再是整个宗族的严君。出母之子为父后,是不能为了他一人之私亲而废去全家之祭祀的;但是为父后之子,却可以为了其所有嫡庶昆弟共尊的这一位嫁继母,而废去家中吉祭。
我们由此也就可以理解黄铭认为闻远先生最极端的一个推论,即当为嫁母之党服丧。《通典》卷94记载了吴商与成洽论出母、嫁母服。吴商云:“又出母之党无服,嫁母之党自应服之,岂可复同乎!”[22]故闻远先生云:“至于嫁母之非绝族,吴商答成洽之难已详,载在《通典》,无俟锡恭赘言矣。”[23]此处所说的“非绝族”,指的不是嫁母不绝于父族,而是己不绝于嫁母之族,因而与《丧礼郑氏学》说嫁母绝族并不矛盾。《丧礼郑氏学》又云:“人子贵父之命,出母绝族,父命之,故无施服。嫁母固绝族矣,而非父所命也,人子不敢遂无施服也。”[24]“出妻之子为母”条,传云:“绝族无施服。”郑注:“在旁而及曰施。”[25]施服,便是为其党之服,故出母之党无服。母之尊本由父来,父绝之则无尊,父不绝则未失其尊,既未失之,则当服其党。当然,嫡子之外亲亦不可二,母党仅有一,若服其亲母之党,则不服继母之党,但若亲母被出,不服其党,则继母死后改嫁,亦当服继母之党,亲母于父死后改嫁,当然亦服其党。总之,嫁母不应成为不服其党的理由。
五、非出非嫁当三年
最后,我们再看一下《平议》中讨论的服议。这里涉及两个服议,其经过大同小异,大致是一女子本有一子(一例中是亲子,一例中是继子),再嫁后又有一继子。后此女欲还前子,其后夫许之。然后夫卒后,女为之服丧(一例服丧积年,未足三年,另一例服满三年),始还前子家,待其亡,后继子当以继母服三年,抑或以嫁母服杖期?魏晋间众言纷纷,闻远先生同意孙绰的观点,以为当服三年:“当服齐衰三年,服齐衰杖期非也。而诸儒方之继嫁,夫固为父守节也,安得以嫁为比乎?或以为母不在父之室,失家人严君之尊,故不为之三年。此说尤非。夫母不更嫁,何得为去父之室?假令母依外祖或舅氏以居,子岂得不服三年乎?依前子以居,亦犹是耳,非去父之室之比也。要之,出母、嫁母乃服杖期,非出非嫁,而父卒者,必服三年。因母如是,继母如母,不得有异也。”[26]在闻远先生看来,此二例与嫁母不同,因为继母依于前子并未改嫁,所以不仅未绝于父,亦未绝于族,故仍然是继嫡母,当为之服齐衰三年,即便为夫服丧未满三年者,是小阙,不足以降至期。黄铭为了讨论夫妻关系圆满观念的历史流变,故而非常看重此二母皆未与后夫合葬的问题。但合葬后夫妻方圆满并非经意,而黄铭仍以为此处混淆了绝于父与绝于族。绝于父的标志是为父所出,绝于族的标志是改嫁,二位继母既未被出,更未改嫁,何“绝”可谈?
六、余 论
嫁母问题,看似一个非常具体的丧服学问题,实则涉及与丧服相关的重大理论问题。诚如黄铭《边界》一文所示,这关系到如何理解亲亲与尊尊的边界和关系。但我更看重亲亲、尊尊的相关转化与关联,而非边界。黄铭认为孙绰之说过于机械,我却以为其中蕴含了极丰富的辩证因素。父母生我,与我为一体至亲,天性中既有亲亲,更由此生出尊尊。然而父之为至尊,更在于由父生出宗法之尊,母本非父族之人,在其中有其宗法地位,更是由从父而生,故其尊屈于父,为私尊。父若卒,则母伸其私尊,家之严尊在母矣。然若母被出,则母与父同于路人,更失其宗法地位。然而母子至亲无绝道,亲亲之义仍在,只是变为私亲。说此时仅有亲亲,并不是说对母亲全无敬意,由亲亲生出的自然之尊仍然是在的,只是无法由自然之尊化为宗法之尊,服术便只能按照亲亲。若子为父后,主持宗族祭祀,则不得参与丧事,便只能以尊尊掩亲亲,无法为出母服丧了。嫁母则不同,父卒,母服三年丧后改嫁,父母之间的至亲得以圆满,母子之间的至亲之情亦不可废。经中特意强调的继母子关系,本来就不是来自天性亲亲,而是因父命而为母子,即因父之尊而生出之亲尊关系。母虽更嫁绝族,然既不为父绝,于子则仍有私尊未去,故可以其丧废祭。因而,嫡母、出母、嫁母之间的关系,并非严格划界的亲亲与尊尊关系,反而可以帮助我们窥探亲亲、尊尊之间的关联与转化。亲亲起于天性,而亲亲中可生出尊尊;尊尊成于宗法,尊尊可引导与规定亲亲。不可为出母废祭,见出尊尊之严;可为嫁母废祭,却可见尊尊之基于亲亲与引导亲亲。
注释
[1] 黄铭:《从出母、嫁母的服制论“尊尊”与“亲亲”的边界》,《历史文献研究》第54辑,扬州:广陵书社,2025年。
[2] 林鹄:《关于张锡恭丧服学的几个问题》,《历史文献研究》第54辑,扬州:广陵书社,2025年。
[3] 黄铭:《郑王嫁母服经说平议》,《现代哲学》2025年第1期。
[4]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30,《十三经注疏》第9册,聚珍仿宋版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校刊,北京:中华书局,2020年,第4页。
[5] 同上,第4页。
[6] [清]张锡恭撰、吴飞点校:《丧服郑氏学》,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7年,第?页。
[7]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31,第1页。
[8]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30,第4页。
[9] [清]张锡恭撰、吴飞点校:《丧服郑氏学》,第334页。
[10]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30,第5页。
[11]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33,第4页。
[12]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29,第2页。
[13] [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注疏》卷32,《十三经注疏》第11册,聚珍仿宋版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校刊,北京:中华书局,2020年,第6页。
[14]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33,第9页。
[15]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31,第1页。
[16]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33,第4页。
[17]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第?页。
[18] [清]张锡恭撰:《丧礼郑氏学·檀弓》,复旦大学图书馆藏钞本。
[19] [清]张锡恭撰、吴飞点校:《丧服郑氏学》,第347-348页。
[20]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30,第3-4页。
[21] [清]张锡恭撰、吴飞点校:《丧服郑氏学》,第348页。
[22] [唐]杜佑撰、王文锦点校:《通典》第6册卷94,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2533页。
[23] [清]张锡恭撰、吴飞点校:《丧服郑氏学》,第350页。
[24] [清]张锡恭撰:《丧礼郑氏学》,复旦大学图书馆藏钞本。
[25]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30,第4页。
[26] [清]张锡恭撰:《丧服郑氏学》,第272-273页。
本文原载《现代哲学》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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