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荣根:礼法制度与律令制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87 次 更新时间:2025-03-3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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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荣根 (进入专栏)  

应当重视礼和礼制的研究

研究者都承认中国古代是礼法社会。非礼无法、出礼入刑、以礼率法、礼法结合,是有关法史的著述中耳熟能详的说法。然而,囿于当代关于“法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的定义,法史学界对于礼和礼制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礼法关系、如何引礼入律等问题上,而缺乏系统的正面切入的研究。近几年,历史学界比较重视礼和礼制的研究,相关的资料整理和研究成果时有问世。法史学界应予跟进,从法律史的角度深入地考察古代的礼和礼制。古代中国,夏商周三代礼法(刑)一体、礼外无法(刑)、法(刑)在礼中、出礼入刑(罚);春秋战国和秦代礼坏乐崩、礼法(刑)交错、礼法(刑)分离;汉至清末礼法结合、以礼率律、刑在律中,但律外有礼,且仍然是非礼无法、出礼入刑。在中国法律史上,离开了礼和礼制,很难说有完整的法和法制;离开礼和礼制,就难以再现古代法和法制的真实;离开了礼和礼制研究,所谓寻求中国古代法制度和法思想的“自我”,以及为现代法治进程作镜鉴之类,都将放空。如果我们不作为,或者驾驭不了这项研究,只好寄望后人在对中国古代礼和礼制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改写我们编纂的中国法律史,写出比较完整的中国法律史。到那时,也许才能实现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重大突破。对此,我们既要满怀信心地期待,也应当作出自己的努力。

——摘录自《寻求“自我”——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传承与趋向》 [1]

礼法即法,法即礼法

古代礼法社会之礼法,并非现今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上写到的礼与法,以及“非礼无法”“出礼入刑”“以礼率法”“纳礼入律”“礼法结合”之类的原则性断语。礼与法的关系问题、礼法之分和合的问题,只是礼法制度和礼法学中的一些问题。礼法就是礼法,礼法不仅仅是礼与法、礼与刑或礼与律。在古代中国,律是法,礼也是法,而且,律是礼法之律,礼是礼法之礼,两者都是礼法之法。礼法即法,法即礼法。由此看来,主要以律令刑典制度为研究对象的中国法制史是不够完整的,而注意了礼与法关系但忽略了礼法整体性问题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也是不够完整的。

——摘录自《从国学视角研究中法史的价值》 [2]

儒家之法是“礼法”

汉儒说,孔子为汉立法。实际上,孔子及其开创的先秦儒家为整个中国古代立法。这是有两千多年的古代法为实证的: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灵魂,是儒家的法。以孔子为首的先秦儒家正处在为古代社会设范立制的历史阶段。简言之,他们提供了“法先王”的理想法,设计了“天理—国法—民情”和谐有度的运作模式,以规制政治统治、社会秩序、各阶层的行为。因而,面对现实的贪婪和残酷,他们保持理性的清醒和人格的独立,在思想上是批判的,在心理上是忧患的,在行为上是特立独行的。儒家之法是“礼法”,与法家的“刑赏”、后世的“律令”不同,是超越“刑赏”,超越“律令”的。但超越不是不要“刑赏”,不要“律令”。“礼法”远不仅仅是礼与法的问题,而是“为政以德”“得乎丘民”的政治合法性,是“为国以礼”的统治秩序,是“非礼无法”“出礼入刑”的法律强制。

“礼法”之道微乎哉!

“礼法”,乃儒家之政治大智慧!法制大智慧!

——摘录自《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故事里的儒家法文化》 [3]

中国古代法不限于“律令”

“礼”,古人视之为法的渊源和纲领。荀子云:“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4] 礼还具有国家宪章和根本大法的意义,所以荀子又直接把礼称之为“礼宪”:“不道礼宪,……不可以得之也。” [5] 这与《左传》的名言“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6] 一脉相承。由此观之,古人论理、论礼、论仁、论道、论德、论义、论正名等,无不蕴涵法的思想。扩而充之,用来观照整个古代法律理论,使人豁然开朗。中国古代法远不限于“律令”,而是一种“礼法”。“礼法”远不仅仅是礼与法的关系问题,它是中国古代法的体系。“礼法”一词,首出《荀子》书。《荀子·王霸》多次论及“礼法之大分也”“礼法之枢要也”。司马光《温公易说·系辞上》释“形而下者谓之器”云:“有形可考,在天为品物,在地为礼法。”中华法系的特色与精义在“礼法体系”。“律令”生于“礼法”,合于“礼法”,“礼法”统摄“律令”。《法律理论分典》资料的收集范围,如果囿于“律令体制”,那就相当有限,甚至会使人感到有些“贫乏”。况且,那些关于律、令、科、比、格、式、例的论述,以及刑、罚、讼、诉、调处之属的解释,在《刑法分典》《诉讼法分典》等其他分典中也会应收尽收,《法律理论分典》能施展的空间相当有限。然而,这种认识是不符合中国古代法的理论形态实际状况的,《法律理论分典》的资料收集范围,应当突破“律令体制”的框框,而以“礼法体系”为“泽”去竭泽而渔。

——摘录自《〈法律理论分典〉:一部按礼法体制编纂的〈中华大典·法律典〉分典》 [7]

“礼法”是中华法系的“法统”载体

国内外一些法律史论著认为,中国古代法是“律令体制”,中华法系是“律令”法系。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上述认为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主”,只是治民工具,无“法”的含义,缺乏正义和权利等等说法就有立足基础了。但事实并非如此。说中国古代法在刑事法律形式上以“律令”为主不假,但无论是律(实为刑律),还是令、科、比、格、式、例等,都唯“礼法”是从。“礼法”,才是中华法系之“道统”在法律体制上的外在表现,是中华法系的“法统”形式,或曰“法统”载体。质言之,中华法系是“礼法”法系。

——摘录自《儒学正义论与中华法系》 [8]

中华法系是一种礼法文化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起源于中华文明早期,从文献记载看,西周时期形成一种“礼法”制度和“礼法”文化。那个时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是“礼”与“刑”。刑是惩罚犯罪的手段,即刑罚。刑依赖礼而存在,囊括在礼的范围之中。所以三代之法,法在礼中,礼外无法,是中华法系礼法体制的原生态样式。正是古老悠久的礼法文化孕育了中华法系,反过来,中华法系又固化了礼法文化。

“礼法”这个词首见于《荀子》。“礼法”不是“礼”和“法”、“礼”加“法”,或礼中有法、纳法于礼。“礼法”是一个双音节词汇,一个名词,一个法律学上的法概念,一个法哲学上的范畴,是古代“礼乐政刑”治国方式的统称。

在古代中国,“礼法”是秉承天道人情的根本大法。它既是最高法、正义法,统率各种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家族规范,也是具体法、有效法、实施中的法。“礼法”制度相似于现今的宪法和法律制度,也是主要的行为规范。“礼法”意识就是法律意识、规矩意识。这种礼法文化为孔子和孔子创立的先秦儒家所继承和发扬。

春秋以降,礼坏乐崩,诸侯纷争,礼法毁弃,王道式微,霸道和强道横行。各国先后有改制立法的举措。战国时代,“法”、“刑”、“律”、“宪”、“令”等法律形式登上政治舞台,呈现出礼与法、礼与刑分离趋势。……法家学派是从儒家中脱颖出来的。他们发挥“礼法”中刑和罚的一端,提出“信赏必罚”、“严刑峻罚”、“轻罪重罚”、“专任刑法”式的“以法治国”。结果大家都知道,是秦帝国昙花一现的辉煌。

经过一番挫折和探索,刘汉政权重拾礼法文化。尤其在西汉中期,董仲舒大兴以儒家经典为圭臬的“经义决事”、“经义折狱”之风,在政事、司法和法律实施等治国理政领域确立了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诚然,这时的儒家思想与先秦儒家有所不同,它综合了法家、阴阳家等思想成果,创造性地回归中华礼法文化传统。

……

汉代开始复兴的礼法体制具有礼律融合的特征。其“律”,指汉《九章律》、隋《开皇律》、唐《永徽律》、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之类的历朝正统刑律,史称“正律”。律(刑律)以礼为指导,礼入于律、融于律,法史学界通称“礼法合一”。

不过,礼仍然单独存在,而且是制度性、规范性的存在,这就是“律外有礼”。

以唐朝为例。唐太宗李世民先制《贞观礼》,再定《贞观律》。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编成《永徽律》后,于显庆三年(公元658年)据《贞观礼》修成《显庆礼》一百三十卷,并亲自为序,颁行中外。唐玄宗开元年间(公元713—741年)又重振礼法体系,新编《大唐开元礼》一百五十卷。

明朝亦如是。朱元璋在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率先修成《大明集礼》,再于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大明律》。其律典晚于礼典26年之久。其间,洪武帝又先后钦定《孝慈录》《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皇明礼制》《大明礼制》《洪武礼法》《礼制集要》《礼制节文》《太常集礼》等。足见其于刑典之外有独立的礼典系统。

清王朝仍承袭这一传统。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四十六年(公元1707年)完成《大清律例》,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重定《大清律集解附例》,成为清代刑律定本。同时,乾隆元年敕修《大清通礼》五十卷,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重修律例,定名《大清律例》。至此礼律齐备,清代礼法体制基本定型。

“二十五史”中,有13篇《刑法志》,16篇《礼志》,或称《礼乐志》、《礼仪志》,而《礼志》、《礼乐志》、《礼仪志》的篇幅,比《刑法志》的要大得多。如《宋史》,《刑法志》才三卷,而《礼仪志》有二十八卷。在礼法体制中,礼典的地位高于刑法典。礼典首先要解决的是一代王朝的正统性、合法性的问题。

——摘录自《法治中国视阈下中华礼法传统之价值》 [9]

[1] 《寻求“自我”——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传承与趋向》一文原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该文已收入本书第一章。

[2] 《从国学视角研究中法史的价值》一文是《中国传统法学述论——基于国学视角》一书的“前言”。俞荣根、龙大轩、吕志兴编著:《中国传统法学述论——基于国学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 原载贾磊磊、孔祥林主编:《第二届世界儒学大会学术论文集》,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年版。

[4] 《荀子·劝学》。

[5] 《荀子·劝学》。

[6] 《左传·隐公十一年》。

[7] 《〈法律理论分典〉:一部按礼法体制编纂的〈中华大典·法律典〉分典》原题为《守望与传承谨守与变通——编纂〈法律理论分典〉的幕后故事》,《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该文已收入本书第一章。

[8] 《儒学正义论与中华法系》一文的繁体中文版收于高明士教授所编的《中华法系与儒家思想》(台大出版中心2014年版),其简体中文版曾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1期。该文已收入本书第二章。

[9] 原载《孔学堂》2015年第2期。该文已收入本书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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