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学界大多将“社会形态”看作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关键核心概念,较为轻视“社会形式”的独特价值,实际上这并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依据MEGA考证,从概念的使用和表述来看,“社会形式”被使用的频率和范围都远大于“社会形态”;从理论内涵来看,“社会形式”相较于“社会形态”具有更为丰富的理论张力;而“社会形式”与“社会形态”概念考辨所形成的理论互释则具有澄清各种思想误读的重要作用。此外,“社会形式”的唯物史观意蕴和社会认识论意蕴,共同揭示出其相较于“社会形态”更为独特的历史科学意义。可见,“社会形式”具有比“社会形态”更为重要的理论地位,这一观点可深化我们对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理解。
关键词:社会形式;社会形态;概念互释;社会认识论;唯物史观
“社会形式”与“社会形态”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两个重要概念,但二者的相互关系与思想关联却一直未能得到很好地揭示。目前学界一般认为,“社会形态”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关键核心概念,它被用以强调和突出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论证社会革命的必然性从而确证“两个必然”的科学性;而“社会形式”相较于“社会形态”来说并没有特殊价值,一方面是很少专门关注“社会形式”,另一方面则是在考察和区分二者时的主要目的在于更好阐明和突出“社会形态”的意义和价值。所以在一般观点看来,“社会形态”是相对于“社会形式”更为重要的概念。但这种理解是否符合马克思的本意,即马克思是否也认为“社会形态”具有比“社会形式”概念更为重要的理论地位?事实上并非如此。要理解这个问题,需要从最基本的概念考辨入手,深入阐释二者在概念使用及理论内涵等方面的差异与关联。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把握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明确为何“社会形式”具有更为重要的理论地位和思想价值,澄清目前学界关于“社会形式”和“社会形态”的各种误解,并深化对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理解和阐释。
一、“社会形式”与“社会形态”概念的使用及其表述差异
要重构目前学界关于“社会形式”与“社会形态”思想地位的一般观点,证明“社会形式”概念相较于“社会形态”概念来说更为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必须回到马克思的文本特别是MEGA之中去考察马克思在使用和表述这两个概念时的具体差异。
首先,马克思对“社会形式”概念的使用贯穿始终,从青年时期到成熟时期都频繁广泛地以各种表述方式使用这一概念。通过对马克思著作的中文版与德文版对比考察发现,中文版显示马克思早在1842年11月写作的《市政改革和〈科伦日报〉》一文中就使用了“社会的形式”这一表述,但其对应的德文词是socialen Gestaltungen。Gestaltung有“塑造、造型、形状”的含义,因而更准确的翻译应该为“社会塑形”,而不能根据中文版的翻译就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最早使用“社会形式”概念。德文版显示,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曾有过Form der Gesellschaft 的表述,这是以二格形式对“社会形式”概念的表达,也可以看作马克思最早使用“社会形式”概念的证据。此外,名词形式的“社会形式”即Gesellschaftsform这一表述最早出现于1845年春写作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形容词形式的“社会形式”即gesellschaftliche Form的表述则最早出现于《德意志意识形态》之中。可见,马克思很早就开始使用“社会形式”这一概念,其表述方式远不止一般观点所认为的只有Gesellschaftsform这一种名词形式,而是具有包括二格形式、形容词形式和名词形式在内的多种表述形式。同时,“社会形式”概念的形容词表述方式也远不止gesellschaftliche Form这一种德文形式。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出现过die sociale Form的德文表述,在《资本论》第1卷法文版中出现过forme sociale 的法文形式,在《剩余价值理论》第3卷中还出现过social forms的英文表述。马克思对“社会形式”概念的多种表述方式与其对这一概念的广泛频繁使用是一致的,这一点可以从《资本论》及其手稿时期的词频统计中得到印证。综合马克思在这一时期的著作来看,“社会形式”概念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出现41次,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出现77次,在《资本论》第1卷德文1版中出现39次、德文4版出现17次、法文版出现11次,在《资本论》第2卷出现11次,在《资本论》第3卷出现38次,在《剩余价值理论》中共出现36次。 对“社会形式”概念的表述和使用情况的考证清楚地显示出,马克思对这一概念的使用不仅贯穿始终,而且从青年时期到成熟时期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使用范围越来越广,足见马克思对“社会形式”概念的持续重视。
不同于对“社会形式”概念的使用,马克思直到1851年写作《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时才以“Die neue Gesellschaftsformation” 的表述方式首次使用“社会形态”概念。但马克思在创制这一概念之后并未频繁广泛地使用,几乎仅以Gesellschaftsformation这一特定表述方式出现。在阐述“社会形态”概念的使用情况之前,需要澄清两个由于中文版翻译问题而导致的对马克思首次使用这一概念具体时间的误解。考察马克思著作的中文版可以发现,一是在1956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中文译者将Gesellschaftsform以及gesellschaftliche Form均翻译为“社会形态”,由此可能导致人们误认为马克思早在1845至1846年间就已经使用“社会形态”概念;二是在1958年出版的《哲学的贫困》中,中文译者将复数形式的Gesellschaftsform即Gesellschaftsformen也翻译为“社会形态”,并导致有学者误认为马克思在1847年就使用了这一概念。由于Form这一德文词本身具有“形式、形态”的含义,所以中文译者将Gesellschaftsform和gesellschaftliche Form翻译为“社会形态”可以理解。但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在创制Gesellschaftsformation概念之前,实际上并没有专门区分使用Form的两重含义,而是一直将其理解为“形式”。支撑这一观点的主要论据是,马克思一直深受黑格尔哲学影响并曾“从头到尾读了黑格尔的著作”。在黑格尔的著作特别是《逻辑学》中大量使用Form这一概念,其含义就是“形式”而不是“形态”,例如Inhalt und Form即“内容与形式”,而“形态”一词对应的德文则是Gestalt。可见,从马克思思想前史这一角度出发就足以证明马克思在创制Gesellschaftsformation之前,一直按照黑格尔的思路将Form理解为“形式”。因此,将马克思著作中出现的Gesellschaftsform以及gesellschaftliche Form翻译为“社会形式”才符合马克思本意。这也表明,马克思1851年创制Gesellschaftsformation概念时标志着他首次使用“社会形态”。
通过文献考证发现,马克思创制“社会形态”(Gesellschaftsformation)概念主要是吸收了地质学的相关知识。一方面,根据日本学者大野节夫的考证,马克思在1851年夏阅读过英国农业化学家J.F.W.Johnston的《农业化学和地质学讲义》并摘录了与沉积岩分类相关的地质学知识,其中指出,formation(层)是比system(系)更小的地质层单位,并且岩层是用formation来相互区分的。大野节夫由此指出,我们可以据此推断出马克思Gesellschaftsformation这一概念是从地质学中的一个小单位formation或一般的地质系统即Geologicalformation那里引申出来的。另一方面,马克思在摘录John Morton的《论土壤的性质和财富》一书时就已经注意到John Morton对地层即formation这一概念的使用,以及地质构造即der geologischen Formation和geological formation的表述方式, 而这种表述方式与Gesellschaftsformation在表述方式上十分接近。由此我们可以合理地推论,马克思创制Gesellschaftsformation概念时,借鉴吸收了地质学中岩层或地层划分以及地质构造的概念表述方式,而且这一判断也可以由这样一个事实得到证实,即马克思在后来的著作中多次出现将“社会形态”与地质层系联系起来的用法。例如,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第二稿中指出,“地球的太古结构或原生结构(Die archaische oder prim?re Formation)是由一系列不同年代的叠复的地层组成的。古代社会形态(die archaische Formation der Gesellschaft)也是这样,表现为一系列不同的、标志着依次更迭的时代的类型。” 并且,由于这一术语是马克思吸收其他学科资源进行的专门创制,所以他使用这一概念时都只以Gesellschaftsformation这一特定方式表述。尽管如此,通过词频统计我们发现,“社会形态”概念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只出现1次,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只出现8次,在《资本论》3卷中总共才出现15次,在《剩余价值理论》中共出现3次。 与上述马克思对“社会形式”概念的使用频率对比可以看出,虽然Gesellschaftsformation概念是马克思专门创制的,但他却并没有在之后频繁使用,也并非始终在单独使用“社会形态”概念,而更多是以“经济的社会形态”即?konomischen Gesellschaftsformation这一表述方式呈现。这表明,马克思对自己创制的用以标示人类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概念即Gesellschaftsformation的使用是很谨慎的,更多都是用?konomischen这一形容词进行限定之后才会使用。
通过对比马克思对“社会形式”与“社会形态”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与表述情况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形式”无论是被使用的时间跨度、频率和范围都大于“社会形态”,马克思更加倾向于使用“社会形式”而不是“社会形态”概念。概念背后蕴藏的则是思想,因此我们还需要透过概念使用的表象进一步发掘出这二者的内涵差别,以更好阐明“社会形式”在马克思思想体系中不可忽视的理论价值。
二、“社会形式”与“社会形态”概念内涵的差别关系
前述对马克思对“社会形式”和“社会形态”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和表述差异的考察,是以较为直观的方式呈现马克思对“社会形式”概念的重视。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更进一步加以辨析,只有从理论丰富性及其内在张力角度出发,才能更清楚地看到“社会形式”概念相对于“社会形态”概念更为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学界关于“社会形式”与“社会形态”概念内涵关系的一般观点认为,二者在理论内涵上虽然有差别,但前者基本上可以等同于后者并被后者所涵盖。实际上,这些观点的思想前提都是认为“社会形态”相较于“社会形式”概念更为重要。如果抛开这种理论前见,从马克思的文本中对“社会形式”一词的使用出发来理解这一概念,那么其理论内涵的丰富性将得以呈现。第一,“社会形式”是一个包含由一定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生产关系、交往关系和交换关系的总和所组成的关系总体,因而是一个关系性概念。马克思指出:“一定的工业关系和交往关系如何必然地和一定的社会形式(Gesellschaftsform),从而和一定的国家形式以及一定的宗教意识形式相联系。” 这揭明了包括工业关系和交往关系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与社会形式的内在关联,即“社会形式概念是从社会关系中衍生的”。而“社会形式”的关系性特征实际上也是其首要特征,它的其他特征都和这一特征密切相关。第二,“社会形式”是一个存在着主导生产方式、主导生产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从属性生产方式、从属性关系的结构性概念。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Gesellschaftsformen)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 这表明,在任何社会形式中都存在着决定性与被决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其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而从中体现的主导与从属关系恰恰揭示了“社会形式”的结构性特征。第三,“社会形式”是一个具有“赋形”作用的规定性概念,而这种赋形的规定性来自特定社会生产方式及其社会关系所导致的社会规定性。马克思强调:“像资本一样,雇佣劳动和土地所有权也是历史规定的社会形式(geschichtlich bestimmte gesellschaftliche Formen);一个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另一个是被垄断的土地的社会形式。”正是这种被历史所规定的社会形式,使得劳动一般被赋予了雇佣劳动的形式,无主土地被赋予私人所有权的形式。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实际上阐明了一定的社会形式对社会物质内容的规定性特征。第四,与规定性紧密相关的另一特性则是“社会形式”的表现性特征,即“社会形式”也是一个以特定方式呈现一般物质内容的表现性概念。马克思指出:“第一,社会形式(die gesellschaftliche Form)是一种与实际有用劳动的自然形式不同的,与这些形式相异的、抽象的形式,第二,一切种类的私人劳动只是对立地、通过它们全体与唯一的一种私人劳动相等,在这里是与织麻布相等,而获得它们的社会性。这样,后者就成为抽象人类劳动的直接的和一般的表现形式,从而成为具有直接社会形式(gesellschaftlicher Form)的劳动。” 马克思强调社会形式实质上是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所具有的社会规定性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第五,“社会形式”概念的关系性、结构性、规定性和表现性特征实际上都是对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内在呈现,因而“社会形式”也是一个指代人类社会发展不同历史阶段的历史性概念。马克思在使用“社会形式”时,总会在其前面加上定语以限定其适用范围,最广泛使用的定语就是“一定的”或“特定的”(bestimmte)以及“一切”(allen),也直接使用过“某个历史的社会形式”(einer historischen Gesellschaftsform)这种表述方式。 可见,马克思始终是在特定的、限定的意义上使用“社会形式”概念,这表明了“社会形式”本身所具有的历史性特征。
从马克思文本中对“社会形式”的使用出发来考察这一概念,其内涵至少呈现为上述五个方面。那么,历来被学界看作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关键核心概念的“社会形态”,其具体内涵相较于“社会形式”是否更为丰富以至于能够涵盖后者呢?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从马克思创制这一概念的过程以及文本中对“社会形态”的使用这两个方面来考察。
一方面,通过前述对马克思创制Gesellschaftsformation概念的思想过程的揭明可以清楚地看到,Gesellschaftsformation是一个具有地质学隐喻的、用以表述人类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新概念。但Formation作为地质学概念,除了具有“岩层层系、形态”的含义之外,还有“层次构造、结构”之意。关于这一点,我们在黑格尔哲学中也可以看到:在《逻辑学》第128节中,黑格尔指出矿物学家将没有形式的大理石认定为一种特定的石的结构,这里的“结构”一词对应的就是Formationen;在《精神现象学》第五章论述面相学与颅相学时也提到了身体的构造,而与“构造”一词对应的也是Formation。另外,日本学者望月清司在研究《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货币章”中出现的各种矿物学名称时也指出,Formation指的就是“构成”,是由各个单层累积而成的、作为整体而出现的岩层系统。 这些都表明,“结构、构造、构成”是Formation本身具有的含义,但正是这一方面往往被“形态”这一中文翻译遮蔽了。也就是说,Formation同时具有岩层系统的层次性、阶段性以及岩层系统内部的结构性这两重含义。从地质岩层系统划分这一含义中引申出来的Gesellschaftsformation一词,不仅具有标识人类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这一阶段性内涵,更具有揭明人类社会特定发展阶段的内部构造这一结构性特征。
另一方面,马克思在创制“社会形态”概念之后很少单独使用它,而是更多以“经济的社会形态”(?konomischen Gesellschaftsformation)表述呈现出来。用“经济的”来修饰和限定“社会形态”,这表明马克思在具体语境中使用这一概念时,虽然仍然强调其对人类社会特定发展阶段的标识作用,但在揭明特定社会内部结构时更加突出的是经济方面或经济部分。马克思实际上是在相较于创制Gesellschaftsformation时更为限定和狭窄的意义上使用“社会形态”概念的。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指出,“动物遗骸的结构对于认识已经绝种的动物的机体有重要的意义,劳动资料的遗骸对于判断已经消亡的经济的社会形态(?konomischer Gesellschaftsformationen)也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各种经济时代(die ?konomischen Epochen)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 这里“经济的社会形态”对应的就是“经济时代”,因而“社会形态”的实际含义也就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形态。这表明,马克思在使用“社会形态”概念时特别注重和强调这一概念的结构性内涵。
可见,“社会形式”是一个包括了关系性、结构性、规定性、表现性和历史性特征的、内涵极为丰富的概念;而“社会形态”却仅具有历史阶段性和结构性两重含义。因此,“社会形式”比“社会形态”具有更为丰富的概念内涵和理论张力,且“社会形态”从内涵上看可以完全被囊括于“社会形式”概念之中。这清楚地表明,“社会形式”在马克思的文本和理论中具有更为重要的思想价值。
三、“社会形式”与“社会形态”概念互释的澄清作用
前述对马克思在使用“社会形式”与“社会形态”两个概念时的差异及其理论内涵关系这两个方面的考察,实际上是对关于“社会形式”与“社会形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思想地位的错误观点的纠正,揭示了“社会形式”相较于“社会形态”更为重要的理论地位。此外,以“社会形式”和“社会形态”这两个相近概念为考辨对象,不仅能够更好澄清、拓展和深化对二者概念内涵的把握,而且能够形成概念间的理论互释效应,以克服目前学界关于“社会形式”与“社会形态”的各种误读,并显示出二者的理论相关性。
首先,考辨“社会形式”与“社会形态”这一对相近概念,既有助于发掘以往被“社会形态”概念所遮蔽的“社会形式”的丰富理论内涵,也有助于全面深入地理解马克思的形式思想。其一,学界之所以较为轻视甚至忽视“社会形式”的重要理论地位,而将“社会形态”看作马克思思想中的核心关键概念,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社会形式”的思想内涵被片面地理解了。这主要体现为“社会形式”被片面化为政治经济学中的一种社会属性,例如在《资本论》中出现过的“商品的社会形式”(Gesellschaftliche Form der Waare)、“直接社会形式”(unmittelbar gesellschaftliche Form)等表述就会让人有此误解。通过概念考辨我们发现,对“社会形式”概念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资本论》及其手稿时期,否则就会将这一本身具有丰富内涵且具有能动构型作用的重要概念,错误理解为一个只具有对象性功能的、被规定为一种被动社会属性的片面概念;进而,被片面理解为一种被动社会属性的“社会形式”概念就会自然而然地被视为揭示了社会发展阶段进程的“社会形态”概念的一个附属概念,那么“社会形式”概念被轻视也就顺理成章了。因此,只有回到马克思的具体文本和MEGA原文之中去重新考察、发掘和还原马克思对“社会形式”的使用以及在这一过程中赋予“社会形式”的丰富思想内涵,才能够真正反思并解开学界关于“社会形式”概念的一系列思想迷障。其二,目前学界关于马克思形式思想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资本论》时期的“价值形式”上,而对“价值形式”的讨论又集中于商品拜物教这一小节中,这实际上是对马克思形式思想的简化和窄化。我们通过对“社会形式”概念的细致考察发现,马克思不仅从青年时期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成熟时期的《资本论》及其手稿都一直在使用这一概念,而且赋予了该概念极为丰富和极具张力的思想内涵。马克思形式思想的理论内容远不止《资本论》及其手稿时期的“价值形式”、“商品形式”或“货币形式”,“社会形式”也构成了其不可或缺的理论部分。通过对“社会形式”与“社会形态”这一对相近概念的对比考察可以看到,马克思事实上赋予了以“社会形式”为标识性概念的形式思想极为丰富的思想内容和极为重要的理论地位。因而,我们通过对比考察马克思在文本中对“社会形式”概念的使用和表述及其中内蕴着的思想内涵,能够更为全面深入地把握马克思形式思想的理论内容。
其次,以“社会形式”为理论参照考辨“社会形态”,不仅能够从概念溯源的角度重新把握其内涵,而且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与结构性相统一的基本原理。以往对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重视和强调,容易让人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误认为是关于人类社会一般发展进程的抽象研究,而通过对“社会形式”的重新考察和深入发掘则有助于纠正这一倾向,并让我们重视对相对静态的、特定社会形式的具体社会结构的研究。一方面,通过对“社会形态”一词的德文原词即Gesellschaftsformation的考察发现,这是一个类比Geologicalformation这一地质学概念因而具有地质学隐喻的新概念。马克思创制这一概念的目的,主要是借用地质层系的演变堆叠过程来描述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历史性发展进程,并在此基础上具体研究人类社会不同发展阶段的内在结构和构型问题。马克思想要考察的是一定社会在静止状态下的切面结构,并由此构成了与“社会形式”概念的结构性与历史性特征的内在关联。Gesellschaftsformation的双重含义以及“社会形态”与“社会形式”的内在思想关联都表明,不管将Gesellschaftsformation中译为“社会形态”、“社会层”还是“社会构型”,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遮蔽马克思创制Gesellschaftsformation概念的理论初衷,因而不能完整准确地表达出其思想内涵。这个由中文转译所带来的问题说明,对“社会形态”的理解必须从概念溯源以及与“社会形式”对比阐释的角度出发,回到马克思的文本去考察其在具体语境中所呈现的完整内涵。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形态”这一中文译法对Gesellschaftsformation内蕴的“结构、构型”含义的遮蔽,学界在探讨马克思社会发展阶段理论的过程中,往往将这一问题理解为一种线性演进的发展模式,无论是社会发展的三形态论还是五形态论,实质上都存在着前后发展阶段依次更替的线性过程。这或多或少是对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一种窄化理解,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完整准确地把握“社会形态”的德文原词Gesellschaftsformation的双重含义及其与“社会形式”概念的历史性和结构性特征的内在思想关联。如果以“社会形式”概念为理论参照,并从马克思创制Gesellschaftsformation概念时内蕴的完整内涵出发就可以看到,在任何一个社会发展阶段内部都会存在着与之相应的特定社会结构,而在这结构中经济部分的性质和特征则成为区分不同社会阶段的根本标志,这也就是为什么马克思在创制Gesellschaftsformation概念之后却通常将其表述为?konomischer Gesellschaftsformation的理论真义。这表明,只要某一社会阶段的经济部分或经济形态得到了跨越式发展,那么这一社会就能实现越阶发展,而不必呈现为依次更替的线性过程。
通过考察“社会形式”与“社会形态”概念可以看到,二者所构成的互释效用不仅具有澄清目前学界关于这两个概念各种思想误解的理论作用,而且深刻揭示了二者的内在思想关联和理论相关性,凸显出在以彼此为理论参照的前提下理解“社会形式”和“社会形态”的重要性。
四、“社会形式”相较于“社会形态”独特的历史科学意义
在考察马克思如何广泛使用“社会形式”以及在这一过程中赋予其的丰富内涵后,“社会形式”相对于“社会形态”概念的理论优越性就已经得到彰显。基于“社会形式”相较于“社会形态”更具张力的思想内涵,“社会形式”还具有“社会形态”所不具备的独特历史科学意义,这主要体现为“社会形式”与“价值形式”的理论关联所彰显的唯物史观意蕴以及“社会形式”的社会认识论意蕴这两个方面。
一方面,“社会形式”与马克思在《资本论》时期大量使用的“价值形式”(Werthform)的思想关联在于,“价值形式”作为价值的表现形式实际上就是交换价值,交换价值背后隐藏的则是作为生产者和交换者的人与人之间的包括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总体,而这恰恰构成了“社会形式”的关系性内涵。这表明,以“社会形式”为思想入径和理论中介可以通达对“价值形式”的合理把握。其一,这种合理把握体现为将“价值形式”的理论重要性限定在有限范围和特定理论环节中,揭示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一唯物史观基本原理,以反对一些价值形式论者将“价值形式”泛化的做法。以阿瑟为代表的新辩证法学派在对待“价值形式”问题时,泛化使用价值形式并忽略马克思对社会形式的使用和表述,往往采取以价值形式取代社会形式的方法来分析马克思《资本论》的整个体系。这必然会导致黑格尔主义的抽象思辨内容得以渗入《资本论》的“似先天结构”,并将其转化为一个真正的“先天结构”,从而导致《资本论》的逻辑学化。这就是阿瑟所犯的认为《资本论》对“黑格尔逻辑框架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引进”这一错误的理论后果。实际上,通过分析马克思对价值形式的论述并结合社会形式的理论内涵可以看到,价值形式是构成商品形式的二因素之一,商品形式的进一步发展就取得货币形式和资本形式,而这些形式总体及其功能共同构成了特定社会的运行机制和规则,即特定的社会形式。价值形式只是社会形式的一个抽象环节,社会形式则是价值形式的更为具体、更为本质的总体,从价值形式过渡到社会形式恰恰体现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演进逻辑。马克思指出:“如果把资产阶级生产方式误认为是社会生产的永恒的自然形式,那就必然会忽略价值形式的特殊性(das Spezifische der Wertform),从而忽略商品形式及其进一步发展——货币形式、资本形式(Geldform、Kapitalform)等等的特殊性。”因而,我们必须在限定的意义上使用和理解价值形式,反对以泛化价值形式取代社会形式的错误做法。其二,这种合理把握还体现为,以“社会形式”的关系总体特质为中介,能够更好理解“价值形式”的拜物教性质,并揭示形式问题的社会存在论前提。马克思认为,拜物教实际上就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交换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 而价值形式本身就表明商品生产的拜物教性质的充分发展。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之中,价值形式成为统治形式,人与人之间的真实的社会关系完全被掩盖并转化为以物为载体的价值形式与另一物的关系,仅仅从价值形式本身出发很难理解商品生产的拜物教性质。如果将价值形式理解为社会形式的一个抽象环节,将价值形式置于作为具体总体、关系总体的社会形式之中去理解,我们就能揭示形式问题的社会存在论前提,即从社会形式与其物质内容辩证运动的角度把握作为形式问题前提的现实物质生产过程。通过对形式问题社会存在论前提的解释,价值形式体现出的物与物之间关系也将被还原为人与人之间的真实的物质生产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结合上述两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形式”与“价值形式”的内在思想关联彰显了“社会形式”深刻的唯物史观意蕴。
另一方面,“社会形式”的表现性特征也蕴含着独特而深刻的社会认识论内涵,集中体现了马克思认识论的理论价值。其一,社会形式构成了马克思认识论的认识对象。马克思认识论的对象,需要回到马克思资本主义社会批判的问题意识之中去寻找。马克思的总问题是通过认识和批判现存资本主义社会而寻找未来社会的出路,并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因而,问题的关键首先在于认识并批判现存的资本主义社会。实际上,在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的问题意识中,占据核心地位的是社会实践或历史运动本身的显现,也即“社会形式”。 马克思认识论的对象既不是直接的现存社会(社会存在),更不是基于既定社会的各种观念意识形态(社会意识),而是介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社会形式。其二,社会形式重构了近代认识论的认识结构。马克思认识论与近代认识论的根本差别在于,近代认识论是在抽掉了所有社会历史内容的超历史意义上讨论认识问题,马克思认识论则深深植根于现实的社会历史内容。基于这样的根本差异,近代认识论的基本结构就是主客体的二元对置,并围绕这一结构探讨认识何以可能、主体如何认识客体等相关问题,由此呈现认识主体不断转化以接近和把握客体的近代哲学史。而马克思一开始就跳出了近代认识论的二元对置结构,以产生于现实物质生产生活过程的扬弃了主客体抽象对立关系的社会形式为出发点,回答如何透过繁芜的社会表象把握社会现实及其发展规律这一社会认识论的真正问题。正是通过对社会形式的分析,马克思才得以重构近代认识论的主客体二元对立结构。其三,社会形式凸显了形式分析法作为马克思认识论的方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分析批判的起点是作为财富元素形式的商品,通过对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商品转化为货币、货币转化为资本这一历史过程的深入研究,马克思逐渐揭示了资本主义这一社会形式的内在矛盾及其历史命运。在这一研究过程中,马克思运用的是一种通过“悬搁”商品的有用性和其他满足需要的自然和物理属性,对商品、劳动和资本进行纯形式化的分析方法。 所谓形式分析,实质上就是具体分析某一社会形式得以形成的各种前提(包括社会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方式以及交换方式等在内的多方面前提),并通过形式分析的前提性追问去揭明特定社会形式的运行规律及其消亡条件。马克思的这种形式分析方法不仅是其在《资本论》第1卷第1版序言中所表达的“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观点的具体表现,而且指向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批判,因为一旦不对资本主义社会形式进行“形式分析”而将其看作天然和永恒的秩序,那么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及其法理上层建筑就会被建构起来,从而遮蔽了资本主义社会形式的现实条件。
综上可见,“社会形式”的唯物史观意蕴和社会认识论意蕴共同彰显“社会形式”相较于“社会形态”所具有的独特历史科学意义,“社会形式”相对于“社会形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占据着更为重要的思想地位。重新发掘马克思对“社会形式”的使用及在此过程中赋予其的丰富思想内涵,对于深入全面地把握唯物史观基本原理具有重大理论意义。
作者简介:陈洪鑫,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郗戈,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京,100872。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资本论》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当代阐释”(19AZX002)阶段性成果。
本文刊发于《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5年第1期,引用或转发请据原文并标明出处,文章注释请参见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