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军:苏共丧失执政方式合法性的政治学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59 次 更新时间:2008-07-02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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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军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不容易,执掌好政权尤其是长期执掌好政权更不容易。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深刻汲取世界上一些执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更加自觉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本文试图从政治学角度对苏共丧失执政地位的一个重要内因进行反思,以期为中共执政方式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苏共执政方式的主要弊端

苏共是在20世纪初十分严峻的国内外环境中开始执政的,列宁曾经对执政党建设和执政方式的改进提出过一些好的设想。但是,他的继任者们在几十年中却一直在强化过度集权的的执政方式。总体看来,这种执政方式是不符合政党执政规律的,其合法性必然随着国内外条件的变化而日益丧失。

1.以党代政

这里所说的“政”是广义的,包含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就是本应由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行使的权力,均由党的机关发出或事实上由党的机关代为行使,混淆了党组织或党的机关与国家机关的功能,违背了政党执政的基本规律和要求。这是影响苏共执政方式合法性的致命因素,是苏共执政方式弊端的总病源。

十月革命胜利之初,列宁曾经设想过在俄国搞多党联合执政的方式,在1917年10月—1918年3月,俄国曾经有过短暂的多党联合执政时期。但由于利益上的差异导致的政策上的分歧,左派社会革命党人首先退出政权机关,其他党派纷纷跟着退出。在这种情况下,列宁从1918年5月开始,明确提出了布尔什维克一党执掌政权的主张并加以实施,他认为“现在政权已由一个党,即无产阶级政党夺到手了”,“根本谈不上分掌政权了”。可见,苏共的一党专政体制的形成,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原因。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如何处理一党执政条件下的党政关系,并探索合适的执政方式。对此,列宁、斯大林总的设想是在坚持党对革命和建设事业领导的前提下,注意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列宁指出,在俄国“只有工人阶级的政党,即共产党,才能团结、教育和组织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群众的先锋队”,“并领导全体无产阶级的一切联合行动”。这种领导地位,是在俄国共产党带领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阶级进行革命斗争的过程中逐渐确立的,“这个党还在1905年革命以前就取得了这种地位。……它一直和工人阶级打成一片,因而只有这个党才能领导工人阶级去深刻地根本地改变旧世界”。革命胜利后,共产党就是直接执政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是领导者,“国家政权的一切政治经济工作都由工人阶级的觉悟的先锋队共产党领导”。斯大林也强调:“在我们苏联,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里,我们的苏维埃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没有党的原则性指示,就不会决定任何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这个事实应当认为是党的领导作用的最高表现。”不过,列宁和斯大林也强调,党的领导并不是党直接发号施令,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斯大林在1929年还具体谈到了党对政府领导的方式问题,认为这种领导首先是“通过苏维埃和苏维埃代表大会,把忠实于无产阶级事业并愿全心全意为无产阶级服务的候选人,自己的优秀工作人员,输送到我国重要的国家工作岗位上去”。其次表现为“党检查各管理机关的工作、政权机关的工作,纠正那些不可避免的错误和缺点,帮助这些机关执行政府的决议,竭力保证他们得到群众的支持”。再次表现在“任何政权机关在制定工业和农业方面或商业和文化建设方面的工作计划时,党都要给它们总的方针性的指示,确定它们在计划执行期间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方向”。

但在实践中,苏共还是越来越多地把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导致领导与执政混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实际上,苏维埃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如果没有党的原则性指示,就不会决定任何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苏维埃实际上难以具备应有的法律权威,其职能和权力几乎完全被苏联共产党所包揽,成了把苏共意志变为国家法令的表决机器。

从20世纪30年代起,联共(布)中央单独同人民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大量决议和命令中,大都涉及经济和行政领域的具体事务,有的甚至具体到对什么作物施什么肥、施多少肥,货运、客运机车用什么牌号等。此外,联共(布)各级组织内还重复设置与政府有关管理职能相对应的部门。1930年,联共(布)中央内设分管政府各部干部工作的业务机关,成为后来按生产部门设置党中央各工作机关的雏形。1934年,联共(布)十七大正式确立了按生产部门设置党的机关的原则,决定在联盟州以上的党委内设置“完整的负责生产业务的部”,并在中央设置农业部、工业部、运输部、计划财政贸易部等职能部。结果,党的机关直接指挥政府部门或者干脆取代了政府部门,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成了党委相关部门的附庸。虽然在后来的实践中,苏共高层对此有过关注并试图改进,但并没有真正实现党与政府关系的合理化。例如,赫鲁晓夫时期成立的党的农业党委和工业党委,就使得二元化的党政领导体制进一步强化,农业党委直接向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发号施令,而工业党委则直接抓企业管理。其结果是,苏共没有管理好具体的经济工作,反而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即党务工作耽误了。某管理局党委4个月内举行了10次会议,讨论了大约270个问题,其中只有1个问题是关系党务的。

2.权力过于集中于苏共特别是党的总书记

现代公共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证明,“政”要求效率,要求权威,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服从行政长官的意志和命令,其行政模式必然是科层的和集权的。在党的组织内部各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都享有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其基本管理模式是民主的。苏共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执政方式必然导致党的机关行政化,国家机关的相关权力向党的机关集中,党内权力向主要负责人手里集中。

俄共(布)早期的党内机构设置是考虑了分权问题的。例如,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决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内设立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其中规定,政治局在中央全会闭会期间作政治决定,处理日常政治问题;政治局和组织局的全部成员必须是中央委员;书记处则只是政治局的秘书班子。但到了1922年4月,俄共(布)中央全会进一步加强了书记处,将其负责人改称“总书记”,由斯大林担任,并集政治局委员、组织局主席等重要职务为一身。党内一些重大权力开始集中,这时的总书记“为政治局的每一次会议准备议程,为每一个辩论的问题提供文件。他把政治局的决议转给下级机构。他同首都和地方的千千万万机构保持日常联系,负责它们的任命、提升和废黜”。此外,列宁时期就已经存在党的主要领导人兼任行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先例。从十月革命胜利到列宁逝世,作为中央政治局委员的列宁、加米涅夫、托洛茨基和斯大林等人,就曾经在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人民委员会和革命军事委员会等关键岗位担任职务,执掌苏维埃、政府和军队的最高权力。列宁逝世前,曾经考虑到这种方式的弊端,并试图着手解决,但没能如愿。列宁逝世后,这种集权愈演愈烈,并最终导致党的主要领导人个人专权。从1930年起,苏联的经济集权迅速向政治集权转变。从苏共十七大起,对斯大林个人歌功颂德的现象开始热起来,此后,愈演愈烈。对斯大林的个人崇拜和斯大林的个人集权,必然导致整个苏共领导体制的扭曲和变形。苏共在各加盟共和国和各地区的集权,就是成千上万的区委、州委和加盟共和国第一书记们的个人专权。

3.权力监督与制约体制不足以有效约束过于集中的权力

集权是危险的,必须加以限制。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能休止。”英国19世纪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也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关于绝对权力,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乔·萨托利作了这样的界定:“事实上不受足够的制衡性权力反对的权力,是绝对权力。”权力之所以容易腐败,是因为掌握权力的机构和个人也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并且可能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无产阶级政党以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为己任,党纲上公开宣称党除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这是无产阶级政党能够动员群众,参与推翻资本主义旧世界、建立共产主义新世界伟大实践的重要因素。但是,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实践表明,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国家,为国家管理而设定的相关机构本身就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诉求,就有可能成为特殊的利益集团。只要无产阶级政党必须借助国家的形式实现利益配置,就必须正视这个现实。特别是在党政一体的模式下,为防止权力绝对化,要对权力实行有效的约束,就必须首先对党的权力实施有效的约束。在这个问题上,实行党内民主或党内分权,是必由之路。

列宁曾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并一直努力寻求解决的方法和路径。列宁认为,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只是党代会的执行机关。为了防止中央委员会的过度集权,1919年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作了明确规定:“中央委员会设立政治局——负责政治工作,组织局和以书记(中央委员会组织局委员)为首的书记处——负责组织工作。”此外,不准设中央委员会主席。列宁还建议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保证监察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在他的倡议下,1920年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它标志着俄共的检查制度发生了质变。会议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中的第十九条指出:“代表会议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应当由党内最有修养、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能够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监察委员会应当有权接受和协同中央委员会审理一切控诉,必要时可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的代表大会。”1921年3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进一步作出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其中的第七至第九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和党委员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并向本级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委员有权出席本级党委员会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并有发言权;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的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把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解决,如果与同级党委员会不能取得协议,可以把问题提交代表大会或本级代表会议解决。显然,列宁是想在党内形成一种权力制衡机制,防止党内集权。列宁晚年对此担心尤甚,集中反映在《给代表大会的信》、《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等书信和文章中。他在临终前写的《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中说:“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必须在自己主席团的领导下,经常检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致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但是,列宁逝世后,他的继承者没有按照他的思路走下去。1926年11月,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决定由奥尔忠尼启泽担任中央监委主席,同时兼任政治局候补委员。这一决议不仅降低了中央监委的地位、否定了中央监委委员专职和不得兼职的规定,而且实际上取消了中央监委成员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决定。1930年12月,苏共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联席会议,再一次未经大会选举就更替了中央监委主席。1934年1月,联共(布)十七大专门作出决定,将中央监察委员会改名为党的监察委员会,并规定委派一名中央委员会的书记为其领导者。这就是说,监委已经不再是中央的机构了。1939年3月,苏共十八大对党章作了进一步修改,决定把党的监察委员会再次改名为附属于联共(布)中央委员会的党的监察委员会。党章明确指出,党的监察委员会是联共(布)中央委员会的下设机构,规定党的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会选举产生,并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这使监委会成为中央委员会的一个下设机构。1952年10月,联共(布)十九大对党章中关于监察委员会的条款又作了修改,进一步缩小了监委的职权范围,取消了监委监督党和中央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权力,仅保留了监委检查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并对违反党纪和党的道德行为追究责任的权力。这样,列宁时期建立起来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性质、地位、任务和权限等方面,到斯大林时期已经成为另外一种性质和执行另外一种任务的机构,不可能对党内主要领导者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斯大林之后的时期,苏共也一直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权力不能按程序正常更替,权力腐败等问题也一直没有解决。

对权力形不成有效的制约,必然导致权力的私用。这在党政一体的制度模式中,主要表现为官僚主义群体的产生,并进一步演化为特殊利益集团。有学者认为,在实行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管理机关已经变成了惟一的、有无限权力的支配者,因此也就是国家财产的实际占有者,国家管理机关甚至通过自己的指示、命令和规章,即通过企业的惟一行动指南的‘小宪法’(绝不是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自己的所有权。于是官僚即国家管理机关中的公职人员就变成了一个实际掌握生产资料的阶级,而城市和农村中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直接生产者则变成了一个实际与财产分离的阶级。”到1991年,莫斯科万名大富翁中,大部分是原来的党政干部。同年6月的一份调查显示,在苏共高层干部队伍中,已经有76.7%的人认为苏联应该走资本主义道路。一位西方学者对此的分析不无道理:“在苏联社会主义制度下,通过合法的途径积累物质财富几乎是不可能的。积累了一定物质财富的苏联领导人总是担惊受怕,惟恐有一天被人发现或被起诉。”所以,苏联体制的瓦解“源于其自身的统治精英对个人利益的追逐”。列宁早就担心:“对于一个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来领导一个大国在暂时没有得到较先进国家的直接援助的情况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共产党来说,最严重最可怕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但是,苏共执政方式痼疾所导致的苏共内部特权阶层的出现,把列宁的担心变成了现实,使人民群众丧失了在苏共执政方式下获取自身利益公平性的希望。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群众对苏共执政地位的丧失必然无动于衷,甚至还会感到某种欢欣。

二、苏共丧失执政方式合法性的深层原因

用政治学关于政党执政方式合法性的理论分析,苏共思想理论和执政理念的混乱、政治体制安排的不合理和政治业绩不足是它最终丧失执政地位的深层原因。

1.缺少认同苏共执政方式合法性的同质文化

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实践表明,任何执政集团都需要有认同本集团执政方式合法性的同质文化,以便在最深层次上凝聚人心,得到最广泛社会政治资源的支持。现代各民族国家中的执政党或者坚持自由、民主、人权的理念,或者结合本民族国家的实际情况,将这些理念融入相应的民族精神甚至宗教意识,或者以马克思主义为总的指导思想,吸收现代民主理念,并弘扬本民族国家的优秀精神遗产,从而引导人们的理性思维和情感意识与该执政集团的价值取向相吻合。这是某一政党执政方式得以在某一民族国家内长期存在的重要因素,是某种执政方式合法性的深层支撑。

长期以来,苏共试图以马克思主义为主要内容来构建支持本党执政方式所需的同质文化,是正确的。问题是苏共在这方面存在严重失误,或者是根据某些需要,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了实用主义解释,使其成为替少数官僚集团甚至个人集权辩护的工具;或者是不恰当地放弃马克思主义,搞指导思想的多元化,从而使自己的执政方式失去了合法性的隐性结构支撑。从斯大林开始,苏共对科学社会主义的认识严重教条化和僵化,不能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苏联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相结合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和方式,而且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不断地提升生产关系,急于求成,盲目冒进。从斯大林1936年的“建成社会主义”论,到1939年他宣布苏联“正在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阶段”论,再到赫鲁晓夫1959年宣布苏联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共产主义时期”,并在其后的苏共22大上放言苏联要“在二十年内基本建成共产主义”,都是思想理论脱离实际的结果。戈尔巴乔夫时期倒是把调子降了下来,认为苏联是处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阶段”,比较接近苏联的实际,但却在随后的改革中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导致思想上的多元化。1990年7月,戈氏在向苏共二十八大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把马列主义说成是仅适用于19世纪和20世纪头几十年的理论,因而对资本主义自我发展的可能性“估计不足”。而在1991年11月出版的《八月政变》中,他更明确地讲道,“我们的理论大大落后于对国内进程,特别是对世界进程的认识。过去的公式、根深蒂固的偏见束缚着意识,妨碍着对所有发生的变化意义的认识。”他还批准《新闻出版法》,宣布新闻自由,舆论不受检查,公民可有“以任何形式,包括通过报刊和其他舆论工具发表意见和见解,寻找、选择、获得和传播信息的权利”,“不允许垄断任何一种舆论工具”。结果使得苏共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都不敢对所属文化宣传部门及其掌握的舆论工具进行领导,听任其各行其是,造成党和国家的极大混乱。

苏共对于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特别是科学社会主义缺乏科学理解,因而根本无法构建支持苏共执政合法性的同质文化。而且苏共又没有对苏联社会中的文化传统和多元思想文化进行有效整合,在东一阵风西一阵风的思想文化取向中,全党尤其是党的主要领导人的思想越来越混乱。思想的混乱必然导致行动的混乱。

2.支撑苏共执政方式合法性的业绩不足

业绩是一个政党获取执政方式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业绩主要表现在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这方面做得好,政党的执政方式往往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社会民众的认可,使制度、体制、民族、宗教、文化等方面的问题淡化。俄共(布)在领导俄国人民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后,列宁就特别强调,一定要把发展经济作为全部工作的重心,“把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的根本任务提到首要地位,这个根本任务就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列宁清醒地认识到,新生政权的巩固、建设社会主义、抵御外来侵略、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等等,都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这个根本条件。列宁反复强调,新生的政权要么是灭亡,要么是在经济方面也赶上并且超过先进国家,“没有建筑在现代科学最新成就基础上的大资本主义技术,没有一个使千百万人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中严格遵守统一标准的有计划的国家组织,社会主义就无从设想。”。实践中,列宁抓住一切机会提醒人们搞好经济工作。

斯大林时期,苏共领导苏联各族人民也曾创造了辉煌的业绩。生产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良好风尚形成,尤其是苏共领导人民取得了反法西斯的胜利并且在二战后迅速恢复经济和社会发展状态,使苏共执政赢得了合法性。1929—1937年,苏联工业以平均每年20%的速度发展着。1937年苏联的工业总产值比1913年增长了七倍。二战期间,苏联遭受巨大损失,德军破坏了苏联的1700多座城镇和70000多个村庄,摧毁了32000座工厂、65000公里铁路、1135口矿井。但仅仅过了几年时间,在1950年,苏联的工业就已经恢复并超过了战前水平,工农业总产值也比战前增长73%。这些成就使苏共不仅赢得了苏联人民的认同和支持,也赢得了世界的认同和尊重。就连出了名的反共政治家丘吉尔也以敬畏的口吻评价斯大林:当他接过俄国时,俄国只是手扶木犁的国家;而当他撒手人寰时,俄国已经拥有了核武器。

二战以后,苏共的业绩逐渐减少,执政方式就遇到了极大的挑战。有资料显示,1951—1980年的30年间,苏联的经济发展呈逐年递减趋势。进入80年代,增长率一直停留在3%以下。80年代末期,进入零增长的停滞阶段。1991年7月,苏联科学院世界经济与国际关系研究所首席研究员博洛京博士在《论据与实事》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透露,1990年苏联的国民生产总值仅为美国的38%。在经济效益方面,苏联也远远落后于美国。80年代初,苏联生产单位国民收入所消耗的电力比美国多20%,用钢量多90%,耗石油量多100%,水泥用量多80%,资金用量多50%。1988年的生产率只相当于美国的40%,而1990年则进一步降到25%。1985年苏联每卢布固定资产仅能生产0.68卢布的产值。从生活水平上看,苏联工人的工资按购买力计算,1985年的水平只相当于西方国家的1/3,工资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左右,西方国家则为50%—60%。在信息产品的开发方面,苏联更是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彩电、音响、录像机、摄像机等产品中,除少量彩电外,其余皆无力生产。这样,随着人民群众对西方情况了解的增多,便产生了越来越强烈的相对剥夺感,进而转变为对苏共执政方式的怀疑。

3.苏共执政方式合法性缺乏合适的制度保障

现代化的历史经验表明,后发现代化国家执政集团在动员公民参与社会变革的过程中,相当一个时期内主要是靠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业绩来获取合法性资源。但是,这种业绩常常难以满足为动员而作出的许诺,结果将导致社会挫折感增加。在社会流动性机会尚不充分的情况下,这会引发社会参政要求激增。如果这种急剧膨胀的参政要求不能被有效地吸纳,则社会动荡就是不可避免的,而有效吸纳的要素,就是合适的制度安排。

对于执政的共产党来说,制度安排主要涉及两个大的层面:一是党内民主机制,二是社会民主机制。前者的功能是保证共产党在利益综合、决策方面避免重大失误,对党内主要领导者的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保证党员民主权利的真实性;后者则是为解决执政的共产党通过国家权力配置社会利益时的公正和公平,主要是吸纳社会优秀分子参与利益配置,接受公民的监督,以法律和制度保证公共权力的正位运行,特别是保证执政的共产党的权力不被少数人甚至一个人所私用。

列宁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早在1921年列宁主持召开俄共(布)十大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的决议就强调,随着新经济政策的实行,制度安排必须由“战斗命令制”改为“工人民主制”,党内一切机关要实行普遍的选举制、报告工作制和监督制,党内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在党的决议未通过以前,要展开广泛的讨论和争论,集体制定全党性的决议。为保证切实发扬党内民主,列宁强调党内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在决定重大问题时,领导成员之间没有职务高低之分,一人一票,绝对不允许有人超越。但到了斯大林时期,这些制度均发生了变化。以干部制度为例,列宁时期,由于特殊环境的需要,俄共(布)采取了任命制,即对应该由授权者选出的政治角色采取由执行机关来任命的方式。这种方式对民主是有侵害的,列宁也知道这一点,所以他特别强调任命制是“在特殊情况下才必要的”,并采取“委任制”以期逐步过渡到自下而上的选举制。但是,斯大林时期却无视任命制的特殊性,把它变成了一种主要的干部产生机制,并将范围扩大到党和国家的各级干部。到了50年代,这种制度已经蜕变为家长式的用人模式。据赫鲁晓夫回忆,斯大林在苏共十九大后,亲自召开了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建议成立25人的主席团。斯大林从口袋里取出一些文件,向会议宣读了新的主席团人选名单,没有讨论就通过了。至于名单是谁提供的,直到最后都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这种制度的弊端是明显的,反民主的任命制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对处于等级制最高层顶端的领袖或领导人的顶礼膜拜,因为这是下级人员的直接的个人依附关系的必然结果,他们的升贬不取决于自己的工作成果,而取决于领袖的青睐。不打破这个反民主的行政命令的官员花名册体制,就无法使党内民主权利受到尊重,无法将本党的优秀分子选拔到重要领导岗位上来,而在党政不分的体制下,这种制度安排也不可能保证社会上的优秀分子脱颖而出。

但是,在如何打破这种制度安排以及打破以后代之以什么样的新制度安排这样重大的问题上,苏共后来却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1988年,戈尔巴乔夫在苏共第十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上提出,要使苏共党内生活民主化,并首次提到了“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概念。1990年2月的苏共扩大中央全会,根据戈氏的意思而强调对苏共“党本身进行彻底的改革”,并通过《走向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的行动纲领,戈氏在发言中明确提议准备放弃民主集中制原则,取消苏共的法定领导地位和实行多党制。当时东欧就有媒体评论说,苏共实行多党制,标志其领导地位已经结束了,预示着在这个大国里“新纪元的开始”。果然,苏共不久就失去了在苏联的执政地位,苏联的确开始了“新纪元”,只不过对于苏共而言,这个新纪元不再属于自己了。

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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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zhang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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