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泽学 赵泽中:全面抗战时期中共争取合法地位的斗争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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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泽学   赵泽中  

 

全面抗战爆发后,国共两党由内战对峙走向再度合作,在双方携手御侮的过程中,中共的合法地位问题始终是国共斗争的焦点所在。中国共产党的合法地位不仅是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也关系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发展巩固、全民族抗战的前途以及战后中国的历史走向。目前学界主要关注抗战时期中共是否取得合法地位,对中共争取合法地位的具体举措仅从理论角度进行了阐述。本文拟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从中共独立自主的发展、与国民党谈判、反磨擦斗争及与其他抗日党派的联合等方面,详细考察此一时期中共为争取合法地位展开的多方努力,以期推进学界对相关问题的深入讨论。

一、在独立自主的发展中奠定合法地位

中共在全面抗战时期坚持独立自主的发展方针,是奠定自身合法地位的基本前提。第二次国共合作形成后,蒋介石曾多次提出两党合并的主张,意图以取消中共独立性作为承认其合法的条件。对此方案,中共当然不能接受。1938年2月,周恩来会见蒋介石、陈立夫时表示,国共两党均不可能取消,只有从联合中找出路。同月,中共方面明确表态,国民党此前不允许其他政党有合法地位,导致国内战争不断;允许其他政党合法存在则“国内统一的局面立见”。因此,那些认为国共“不能同时合法并存的意见”不仅毫无根据,也有害于国家民族的解放事业。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重申,“只许一党合法存在,同时不承认其他党派合法并存的办法,既为事实所不许;取消现存一切党派而合并为一党组织的办法,亦为事实所不能”,各党派都应保存政治和组织的独立。在此方针下,刘少奇于7月要求各地积极“争取党的公开与合法地位”,并在国民党进攻时组织防御斗争,以“相当顽强的撑持与保卫我党已得的公开合法地位”。

随后,中共就合法地位问题提出自己的设想。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可采用三种组织形式:第一种是“国民党本身变为民族联盟”,各党派加入国民党而保存独立性;第二种是由各党共同组织民族联盟,“各党以平等形式互派代表”组织各级共同委员会;如上述方案不能实现,则可采用“没有成文,不要固定,遇事协商”的第三种形式。显然,上述方案均以保证各党派的独立、平等、合法为前提。张闻天则指出,统一战线中国共两党存在武装力量和统治地区的不平等,导致“合法权”掌握在国民党手里。但中共应充分利用自身的先进性,运用已取得的合法权壮大自己,“使不平等成为平等”。可见,在统一战线中发展自身力量,成为中共争取国共平等、奠定合法地位的重要途径。11月,毛泽东强调,“我们的方针是统一战线中的独立自主,既统一,又独立”,绝不能使统一战线破裂;同时也要反对“一切经过统一战线”的口号,“决不可自己束缚自己的手脚”,该论述实际为中共争取合法地位的行动指明了前进方向。

同年12月,蒋介石再次提出“以一部分党员加入国民党而不跨党”的提议,并坚持要求中共就“统一两党事”予以正式答复。对此,周恩来表态说,中共党员退党而加入国民党是失节失信仰,对国家也有害无益,这是不可能和做不到的。中共中央随后也严正声明,中共绝不放弃马克思主义信仰,也“绝不能将共产党组织合并于其他任何政党”。

此外,中共还通过对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进行理论阐释,以维护自身合法地位。1939年初,中共中央指出,共产党保持自身信仰和组织的独立,既是两党长期合作的要求,也是民权主义及孙中山遗训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毛泽东进一步强调,“谁是真正信仰三民主义的,要看他实行不实行三民主义”,“新时期的革命的三民主义”之核心就是联俄、联共、扶助农工,否则就是伪三民主义或半三民主义,中共是真正“执行了孙中山先生的革命三民主义”的。周恩来也指出,抗日根据地对革命的三民主义“不仅拥护,而且早在实行”,所实行的一切“完完全全是革命三民主义性质的”,“没有另外一个地方像我们各抗日根据地为三民主义这样真正努力的”。中共对孙中山三民主义的重新阐发及其实践,论证了自身才是孙中山三民主义的真正继承者。正如毛泽东所言,三民主义、《总理遗训》是国共的共同纲领,“根据这些纲领去做,我们是合法的,顽固派反对我们实行这些纲领,他们就是非法的了”。

独立自主地建立抗日政权与发展抗日武装是中共奠定自身合法地位的重要基础。在1939年1月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制定了“溶共、防共、限共、反共”的方针后,中共中央迅速作出反应,要求华中地区迅速建立抗日政权与武装,并“尽可能的取得合法名义保持我的领导,如合法名义得不到,也要坚持巩固发展下去,不能退让”。1940年5月,毛泽东要求各地积极发展武装与根据地,“所谓发展,就是要不受国民党的限制,超越国民党所能允许的范围,不要别人委任,不靠上级发饷,独立自主地放手地扩大军队,坚决地建立根据地”,政权与武装愈发展,“我党在全国的文章就愈好做”。上述指示表明,中共虽对合法地位高度重视,但绝不会以牺牲独立自主作为争取合法地位的代价。

具体言之,在政权方面,中共通过独立自主地建设敌后抗日根据地来奠定合法地位。1937年9月,中共中央即强调,中共在敌占区应公开成为统一战线政府的组织者;在原有苏区及一切游击区,“共产党绝对独立领导之保持”不能发生任何原则上的动摇。次年10月,张闻天强调,陕甘宁边区应同国民政府“建立更密切的关系”,而“不管他承认与否,也不必急于要他承认”;军队在收复及到达的地区,也要“张开一个很广泛的合法的行政机关的网”,“愈大愈好”。由于敌后政权仍属国民政府一部分,故仍应争取“上级机关的承认与批准”,但“即不批准”,也要经常与其“发生关系,向他们报告工作”。此后,中共深入敌后开辟游击战场,陆续建立由自己独立领导的冀中、冀南行政公署和晋察冀边区政府,逐步成长为华北地区的主要抗日力量。

在武装方面,经历过第一次国共合作洗礼的中共,坚定地将发展抗日武装力量作为争取合法地位的基础。1937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南方各游击队、较大的红色武装可通过谈判改变番号与编制;但如未“确实谈好”,革命武装亦可自动改变番号,使用抗日义勇军、抗日游击队等名义独立活动。次年10月,张闻天重申,八路军、新四军“必须求得指挥自己军队的合法权”,并“大胆利用已有的合法权,扩大自己”,要在自身发展而非在国民党的委派与指挥中去“求合法”。至抗战胜利前夕,周恩来仍着重强调,华南地区布满蒋系特务,“若无武装自卫和人民力量而空谈民主,亦终将遭其毒手”,“有地方武装即有地方政权,只要抗日民主实力自大,自会有人承认,处今之世仍拘拘于合法非法,必搞不出任何局面”。周恩来的论述是对中共发展武装力量、建设抗日政权与奠定合法地位三者关系的重要经验总结。

二、在与国民党的谈判中力争合法地位

全面抗战时期国共两党曾展开多次谈判,争取合法地位是中共的核心诉求之一。1937年8月,中共中央即指出,目前两党合作最重要的问题是“须使党与红军放在合法地位”,要求参加南京国防会议的朱德等人敦促国民党“发表我党宣言”,同时蒋发表谈话。南京谈判不仅促成蒋介石庐山谈话的发表,也使红军改编等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武装和政权事关中共合法地位的基础,是国共谈判的重要议题。国民党力图在谈判中制约中共的发展,将交出武装和政权作为承认中共合法地位的前提条件。但正如周恩来所言,这“是把我们手脚捆起来的合法,手脚捆起来还有什么合法!”面对国民党提出的种种要求,中共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力争合法地位。1940年1月,国民党要求中共取消自行设立的军区与扩充的部队,叶剑英对此表示,中共领导下的军队和军区均是在“抗日斗争中发展起来的,肩负着沉重的抗敌任务,不能取消”。8月,针对国民党提出的中共抗日武装全部开赴黄河以北等要求,中共中央指示周恩来等人,在谈判中原则上可以接受防区划分,但须以保障各抗日党派在全国的合法权、人民在敌后的游击权、八路军新四军的作战权为前提。对国民党制造的皖南事变,中共在谈判中予以强烈谴责,并要求国民党承认合法地位。1941年1月,中共提出停止磨擦、惩办祸首等解决事变的十二条办法,其目的不在于使“蒋承认十二条或十二条之一部分”,而“在于以攻势打退攻势”。3月,中共提出第二个“十二条”,态度有所和缓,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求国民党承认中共及各民主党派、陕甘宁边区的合法地位。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际格局有所变化,中共在谈判中作出一定让步。1942年7月,周恩来、董必武表示,中共在真正的民主共和制下并无永远保持军队之意,当下亦无与中央政权对立的全国性政权系统。12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指示周恩来、林彪,在允许中共合法的条件下,“可同意国民党到边区及敌后办党”,陕北边区按原地区改为行政区,军队应编为四军十二师,并原则上接受开往黄河以北之要求。而国民党的目的仍在于借机实现军政统一,何应钦在呈送蒋介石的意见书中即建议,只有在取消中共军队、政权后方可承认其合法,目前“不妨使其停止于非法地位”,以“动摇其内部,增加其苦闷”。由于双方谈判条件相距甚远,周恩来建议中央可暂时退让,以站在有理地位,摸清对方谈判条件,“证明不是我们弄僵,而是他们故意为难”。

1944年4月国民党在豫湘桂战役中溃败后,中共迅速改变谈判策略,加紧政治攻势以争取合法地位。5月,毛泽东指示林伯渠等人向国民党提出“开放党禁,承认中共及各爱国党派的合法地位”等在内的二十条意见。为争取政治主动,他随后要求林伯渠将意见改为十二条,其余八条改为口头要求。6月,鉴于国民党“既不愿考虑我党中央所提意见,又不愿将此意见转交蒋,又不承认我党合法地位,又不以平等地位对我党中央,而片面地提出所谓提示案”,毛泽东指示将该案坚决退还国民党。由于国民党“实际上仍不承认我党合法地位”,毛泽东判断国共关系的根本调整“要待蒋更困难及美方施以更大压力时才有希望”。周恩来随即于8月发表谈话,驳斥国民党散布的政治谣言,表示其固执一党专政才是两党谈判的障碍所在。同月,毛泽东再次电示林伯渠等人,在谈判中要求国民党对敌后的中共军队“首先应全部承认他的合法地位”。

美国陆军上将赫尔利以罗斯福总统私人代表身份来华后,美国实际介入国共谈判。1944年10月,赫尔利在释放“中共应取得合法的地位”之善意信号后,次月即赴延安与毛泽东会谈。可见,赫氏已认识到“合法地位”是中共的核心诉求之一,他在带来的《协议的基础》中明确提出:“中国政府承认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地位,并将承认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政党的合法地位,中国一切政党将获得合法地位”。经过谈判,双方达成承认中共及所有抗日党派合法地位、成立联合国民政府的协定草案。但赫尔利将该草案带回重庆后,国民党提出三点“反建议”,以中共参加军事委员会和整编军队作为承认中共合法地位的交换条件,而对建立联合政府只字未提,使协定草案成为一纸具文。对此,周恩来指出,所谓军事委员会并无决策权,赫尔利亦承认中共参加政府不等于有实权。显然,国民党既不愿承认中共合法,也不想放弃其一党独裁的政治目标。

此后,中共还就参与联合国代表团和对日受降权等问题争取自身合法地位。1945年3月,周恩来致信王世杰,要求参加联合国成立大会的中国代表团必须由国民党、中共和民主同盟三方代表组成。经由中共的努力,董必武与其他党派代表共同出席旧金山会议,参与《联合国宪章》的制订。中共元老作为国家代表公开在联合国舞台上亮相,有力地提升了中共的国际影响。作为结束战争的法定程序,接受战败国投降也是政党合法地位的重要表现之一。8月11日,蒋介石在部署国民党军队受降任务时,要求八路军原地待命,意图取消中共抗日武装的受降权。13日,毛泽东致电蒋介石,认为上述命令违背民族利益,中共“坚决拒绝这个命令”。16日,他重申蒋的命令是完全错误的,中共有权接受所包围日伪军队的投降,并表示只有蒋对中共受降权问题“表示意见后”,才会考虑赴重庆谈判。

三、在反磨擦中迫使国民党承认合法地位

国民党否认中共的合法地位,是其频繁制造磨擦,试图从军事上制约乃至消灭中共的重要原因。刘少奇就曾明确指出,国民党不保障中共在全国的合法地位,是“国共两党一切争论与磨擦的根本原因”之一。面对国民党的军事进攻,中共通过开展有理、有利、有节的反磨擦斗争,以捍卫自身合法地位。

在全面抗战初期,中共即对国共可能出现的冲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1938年10月,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统一战线工作要“避免不必要的磨擦,不怕进行必要的磨擦”,应做到有软有硬,“软到不丧失自己的立场,硬到不破坏统一”。1939年,针对国民党在博山、平江等地制造的反共事件,中共中央要求河北应进行“必要的反磨擦”,山东应“彻底解决”来袭的顽固派;华中地区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或给以严重打击,或游击转移”。根据上述方针,八路军120师、115师于6月分别在河北、山东等地开展反磨擦作战并取得胜利。9月,毛泽东在与中央社等记者的谈话中,声明中共对磨擦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严正立场。1940年晋西事变发生后,八路军与山西新军协同击退来犯国民党顽军,并在河北打退朱怀冰、石友三等部的进攻。毛泽东曾就此总结道,“斗争是团结的手段,团结是斗争的目的。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退让求团结则团结亡”,向国民党顽固派斗争是“团结一切抗日力量、争取时局好转、避免大规模内战的不可缺少的手段”。

中共的反磨擦斗争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方针,灵活统筹武装斗争与政治斗争两种方式。1939年,刘伯承在领导冀中七支队进行反磨擦斗争时指出:“看来,这个磨擦是长期的,不可避免的,我们原则上还是从政治上解决。这次狠狠地教训他一下,也是为了谈判。如果单从武力上着手,来个快刀斩乱麻,在运用失着时会得出相反的效果。”1940年初,毛泽东判断,当前国共尚处于“大和小打、大团结小磨擦”的阶段,由于“蒋之军事攻势已基本上被我击溃”,西北、华北等地反磨擦的武装斗争“有暂时告一段落之必要与可能”。中共中央、中央军委随即指示各地反磨擦斗争不能超出自卫范围,山西、河北的斗争“即需告一段落,不应再行发展”。汪精卫在南京组织伪政府后,中共中央要求各地各军与国民党积极接触,一致团结对敌,如国民党愿意接受提议并停止进攻,“我应立即停止反磨擦的行动,实行休战订立和平,以影响顽固派,争取同情者。”

中共出于坚持抗日民族大义和争取政治主动的考虑缓和反磨擦斗争,但并不意味着会由此放弃自卫原则。1940年3月,国民党在华北磨擦失利后,欲争夺华中地区以隔断八路军和新四军的联系,毛泽东要求各部应将淮河——淮南铁路以东“坚决控制在我手中”,新四军军部及皖南部队则应做好准备,以防袭击。5月,他再次强调“斗争是克服投降危险、争取时局好转、巩固国共合作的最主要的方法”,只有采取坚决的斗争态度和正确的斗争方针,才能迫使顽固派“承认我们的合法地位”。在此指示下,新四军于7月对国民党韩德勤部进行反击,并于10月赢得黄桥战役的胜利。对此,毛泽东曾总结道,这一时期对国民党顽固派的沉重打击,使其“不得不在事实上(虽然还没有在法律上)承认我党之力量与地位”。

1941年1月皖南事变爆发后,中共在军事上主要采取了以下两方面措施:一是自主重建新四军军部。针对国民党取消新四军番号的举措,中共中央军委于1月20日迅速发布重建新四军军部的命令,任命陈毅为代理军长,刘少奇为政治委员。新军部成立后编为七个师和一个独立旅。此后,新四军在“他不承认我们承认”的环境下,形成“麻雀满天飞”的发展态势,活动区域从三省变为八省,部队由10万人增至30万人。二是在防御方针下进行军事部署。经过对时局的反复讨论,中共中央于2月决定采取“军事守势政治攻势的政策”,对反共军队“只应该打防御战,不应该打进攻战”,既要准备应对全面破裂,又要“避免引起过早破裂”。3月,毛泽东判断国民党的压迫“绝不会放松”,应提高警惕,如其继续进攻,“必须坚决地将它打退”。在上述原则下,新四军在豫皖苏、鄂豫等地区开展反磨擦作战,打破了国民党企图消灭或驱逐新四军至黄河以北的企图。

此后,中共为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对国民党仍主要采取军事守势。1941年4月,中共中央军委指示各部,应采取联合同情者、争取中立者、削弱顽固者、消灭隐藏汉奸队伍等不同策略,以争取多数军队,坚持抗战到底。次年9月,毛泽东指出,当前是“极力争取国共好转,恢复两党谈判,使新四军取得合法地位,以便坚持抗战时期”,李先念部应避免“打磨擦仗”。1943年2月,中共中央加强了对军事行动的约束,要求各地应主动加强统战工作,“如有磨擦事件,必须先经报告批准,不许自由行动”。1944年3月,日伪调动兵力意欲打通平汉路,加之中外记者团即将访问延安,毛泽东等人发出指示,反顽斗争“须严格坚持自卫原则,不应见小忘大,衅自我开”。他随后在中共六届七中全会上重申,反磨擦要采取有理有利有节的方针,“使磨擦斗争归于缓和,将国民党引导到对敌斗争目标上去”。

对于反磨擦斗争的意义,周恩来曾指出:“只有打得痛,才能使他知难而退”。毛泽东就反磨擦斗争与争取合法地位的关系总结道:“任何的人民革命力量如果要避免为蒋介石所消灭,并迫使他承认这种力量的存在,除了对于他的反革命政策作针锋相对的斗争,便无他路可循”,而“斗争必须是有理、有利、有节的,三者缺一,就要吃亏”。

四、在与其他抗日党派的联合中构建合法地位

联合其他抗日党派与国民党进行斗争,也是中共争取合法地位的重要措施。在这方面,中共主要采取了两大举措来构建自身的合法地位。

第一,中共通过国民参政会与其他抗日党派积极合作。全面抗战时期的国民参政会作为由各党派组成的政治协商机构,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重要政治平台。中共利用该平台,通过如下措施来构建自身合法地位。

首先,中共在提案中积极为各抗日党派代言,争取合法地位。1938年7月,中共中央南方局以毛泽东等人的名义,公开发表对国民参政会的意见,要求保障各抗战党派的合法权利。次年1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指示南方局在一届三次参政会上,积极宣传中共及其领导下的武装与政权对民族解放事业的意义,同时说明要实行民权主义,就必须使各抗日党派“完全取得合法地位”。9月,在一届四次参政会上,中共中央再次要求保障各抗日党派之合法权利,取消所谓防制异党活动办法,停止国民党对中共及其他抗战党派的歧视压迫,吸纳各党派人才参加抗战的各项工作。

其次,中共与其他抗日党派共同争取合法地位,推进宪政运动以抵制国民党的一党独裁。此时期的宪政运动是由抗日民主党派发起、争取政治民主化的政治运动。1939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应积极参加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的宪政运动,要求立刻实行民主政治。林伯渠指出,实现全国人民在法律上政治地位的一律平等,其具体内容之一就是要保证“一切的抗日党派应有合法存在活动的权利”。召开国民大会是实施宪政的重要步骤,中共对其选举原则也提出了自身主张。1940年初,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发布宣言,要求彻底修正国民大会选举与组织办法,各抗日党派须有“合法存在权利与参加国大代表竞选之自由”,否则“一切所谓宪政,不过空谈一阵,毫无实际成效可言”。1944年3月,周恩来在演讲中重申,承认各抗日党派在全国的合法地位,是实行宪政的先决条件之一。

再次,中共以拒绝出席国民参政会的表态,争取其他抗日党派的同情与支持,共同向国民党进行斗争。1940年2月,中共中央指示博古等人,应在一届五次参政会上揭露国民党顽固派制造磨擦的真相,宣传中共的抗战及民主建设成绩,要求国民党“明令取消《防制异党活动办法》和《共产党问题处理方案》,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鉴于历届参政会“决而不行”,且国民党对召开国民大会等宪政问题采取“忽视和不理态度”,频繁制造磨擦,中共要求其参政员均不参会,以示抗议。皖南事变爆发后,董必武、邓颖超向国民参政会提交公函,要求“承认中共及各党派之合法地位”。由于国民党拒不采纳,中共拒绝出席二届一次参政会。1945年6月,鉴于国民党仍不承认中共及其他党派的合法地位,未与各党派协商即召开国民参政会,坚持包办国民大会,中共方面决定不再出席第四届参政会。

第二,中共通过主动承认与接纳其他抗日党派的实际行动,在双方的团结合作中构建合法地位。

其一,中共明确承认其他抗日党派在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合法地位。1937年底,毛泽东即要求中共“应以华北最大政党的资格”来联合各党各派,建立统一战线的民主政权,同时“取得南京中央合法的承认”。193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共产党、国民党及一切抗日党派在陕甘宁边区“均有合法地位”。任弼时亦指出,在由中共恢复政权的敌后地区,“准许各个党派合法存在,并与之合作,共同恢复政权,建立群众工作”。1940年3月,毛泽东进一步提出组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三三制”原则,并重申“只要是不反对共产党并和共产党合作的党派”,在根据地均有“合法存在”的权利。中共主动承认其他抗日党派的合法地位,其隐含的前提就是自身合法。质而言之,中共的策略是通过自主提出多党政治的方案来构建合法地位。陈立夫认为,中共“以国共合作之口号,期取得平等之地位,以自身取得法定公开之保障,为其他各党各派作护符”,待中共实力成长后,国民党则将陷于“腹背受敌,内外夹攻”的溃败境地。陈氏的看法虽不无偏见,但从侧面证明中共的上述策略对其争取合法地位具有重要价值。

其二,中共提出联合政府的主张,团结其他抗日党派,反对国民党的独裁政治。迟至1944年8月,毛泽东已对组建联合政府的设想有所酝酿,他指示周恩来、董必武与民主党派商讨“各党派联合政府”事宜。1945年1月,毛泽东致电赫尔利,提议举行由国共两党及民主政团同盟三方代表参加的国事会议之预备会议,并保证“各党派有平等地位及往返自由”。同月,周恩来应邀飞抵重庆,再次公开要求召开预备会议,成立民主的联合政府,承认一切抗日党派的合法地位。4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将“承认一切民主党派的合法地位”作为当前最低限度的要求之一。6月,国民党拒绝联合政府主张后,中共积极回应其他党派的斡旋,邀请他们访问延安,共同商讨组织联合政府事宜。经中共中央与褚辅成、黄炎培等六位参政员协商,双方达成从速召开政治会议的共识。上述建议虽未被国民党采纳,但在民主党派中产生了积极影响。联合政府作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政权上的最高形式”,其实质就是通过改变政权结构容纳各抗日党派,构建中共的合法地位。上述主张提出后,蒋介石亦不能不承认,“社会反共的心理渐趋瓦解,政府也渐陷于孤立地位”。

结语

系统梳理全面抗战时期中共争取合法地位的斗争,可以从中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尽管抗战时期国民党始终没有在法律层面承认中共合法,但中共通过斗争使自身在事实上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合法地位。在国民党看来,若使中共“取得正式名义,承认其合法地位”,势必会有“牵制中央外交政策,而后夺取中央整个之政权”之危险。蒋介石曾表示,“对共党防制之道”应将“不使其取得合法地位”为要点。因此,至抗战结束前夕,“依据国民党政府的法令,中共及其他民主党派至今没有合法地位”。但中共在抗战中坚持独立自主的发展方针,冲破国民党的各种限制,不“拘拘于合法非法”放手发展,在“他不承认我们承认”中壮大自己,在事实层面获得了一定的合法地位,正如张闻天、刘少奇所言,抗战以来中共已取得“基本的合法的地位”、“暂时的合法与半合法地位”。

其次,中共围绕合法地位问题与国民党展开的多方斗争,体现出原则的坚定性与策略的灵活性。第二次国共合作达成后,国民党先抛出合并两党的策略,继又将取消政权、交出军队作为承认中共合法的条件,其实质是将此作为制约乃至取消中共的工具。面对国民党的图谋,中共并未自缚手脚,而是坚持在独立自主的原则下,保存发展抗日政权与武装,开展政治谈判、反磨擦斗争及联合其他抗日党派等工作,捍卫党际关系的平等,体现出斗争活动在原则上的坚定性。同时,重新阐发孙中山三民主义的理论资源、交替使用不同谈判策略、以有理有利有节作为军事斗争的限度、积极承认其他抗日党派合法等方面,又集中展现着中共斗争艺术在策略上的灵活性。

再次,中共争取合法地位的斗争具有深远影响。通过与国民党全方位、多领域的角力,中共有效保障了自身生存发展的空间,其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和武装力量日渐壮大,国内政治话语权和国际政治影响力显著提升,成长为抗日战争的中流砥柱,合法地位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承认。同时,中共积极承认其他抗战党派合法,并为他们代言向国民党争取权益,与之形成了良好的政治互动关系。中共与国民党的斗争,也始终以打击顽固派分裂投降倾向、维护全面抗战为出发点,巩固和发展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抗战胜利作出重要贡献。经过解放战争,中共的合法地位得到中国人民更广泛的承认,最终成为“决定中国命运”的“最强有力的政治力量”,完成了由局部执政到全国执政的蜕变。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

注释从略,完整版请参考原文

原文刊载于《安徽史学》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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