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哲: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13 次 更新时间:2024-09-29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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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也是重要保障。新征程上,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夯实法治根基。

一、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决定》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全局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定位和重大现实意义进行阐释,深刻揭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逻辑,旗帜鲜明地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法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作用,及时把改革取得的经验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短短40多年的时间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这与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确立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制度,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二十大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这些重要论断是对中国式现代化实践需求和所面临的各种挑战的积极回应,也是关于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关系的鲜明诠释。

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紧跟一步、前进一步。当前,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对外开放深入推进,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从国内看,党领导人民已经踏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共同富裕,都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提高全面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从国际看,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必须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因此,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然要求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思维、法治的程序、法治的方式开展工作,以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作用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改革意味着“破”和“变”,而法治意味着“立”和“定”,但本质上,改革和法治是“破”与“立”、“变”与“定”的辩证统一。古今中外的各种变法、新政,都是同立法、立制联系在一起的,是密不可分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蓬勃发展新阶段。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的推动、事业的发展,改革的深化、事业的发展也必然要求法治的保障。我国法治建设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事业不断推进的。当发展遇到阻力、障碍,人们就呼唤改革开放,新事物新气象不断涌现;当改革开放带来的新趋势新变化突破了既有的制度格局、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人们就呼唤法治建设,要求用法律制度巩固和保障改革开放的新成果,确立新的行为规范和治理架构。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宪法修正案,颁布民法典,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实现有法可依。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坚持法治和改革同向发力、同步推进、相互促进,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以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成效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发展。

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攻坚期,涉及面广,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必须积极主动应对,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敢于突进深水区,敢于啃硬骨头。改革涉及利益分配和权力格局的重大调整,如果利益关系协调不好、矛盾没有及时化解,就有可能导致问题激化,甚至可能影响我们的社会安全与稳定。法治可以公正、高效、权威地化解大量复杂的社会矛盾和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决定》部署的重要举措和任务要求,许多涉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以及相关授权、批准、配套、清理等工作。因此,新征程上,继续把改革推向前进,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三、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提出更高要求

法治强则国家强。完成《决定》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求有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更高质量高水平的法治国家建设作为保障,这对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各项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深化法治领域改革要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不同,法治体系是法律制定和法治实施、监督、保障各方面的有机统一,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有机统一。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和推进。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今后五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正确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坚持法治体系建设正确方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醒、立场特别坚定。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决定》从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方面,明确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任务。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必须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总要求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把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落实《决定》要求,依托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落实《决定》要求,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证各级政府严格执法,提高我国法律实施和各项制度落实的能力,展示我国法治优越性和国家治理效能的过程。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加强制约监督是实现公正的重要保障。在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落实《决定》要求,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改进法治宣传教育,让法治走到人民群众身边。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健全法学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协同育人机制,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党的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落实《决定》要求,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为我国公民、企业走出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作者:国家检察官学院刑事检察教研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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