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峰:加快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71 次 更新时间:2024-08-22 22:39

进入专题: 市场经济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胡海峰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部署。目前我国还存在产权保护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市场准入仍存隐性壁垒,企业退出制度不完善,社会信用监管水平有待提高等一系列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来解决。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制度,才能确保充分发挥好市场机制的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关键词】市场经济  基础制度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紧扣中国式现代化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强调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摆在突出位置,围绕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提出完善产权制度、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企业退出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等重大改革举措,这是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后,对“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内涵的进一步拓展,是对新时代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得经验的升华提炼,把我们党对市场经济制度和运行规律的认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制度,才能确保充分发挥好市场机制的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加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建设,在涉及产权、准入、竞争、退出、信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持续深化改革,推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开展涉产权保护法规文件清理,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些重大涉产权案件进行再审;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推动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映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保障。但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比,我国还存在产权保护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市场准入仍存隐性壁垒,企业退出制度不完善,社会信用监管水平有待提高等一系列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来解决。

一、完善产权制度,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必须加快完善产权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完善产权制度应着手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加强产权激励。实施民法典,制修订物权、债权、股权等产权法律法规,明晰产权归属、完善产权权能。二是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三是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决定》继2023年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之后,再次强调,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产权的强大决心。加强执法司法保护,还要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四是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要完善和细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保护制度规则,加大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和各种数据等新型产权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探索建立侵权快速反应机制,对恶意侵权、长时间持续侵权、商标侵权等行为,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价值的环境。

二、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也称为“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它是为了满足主体知情权实现的需要,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谓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企业、机构或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向公众或特定对象提供自身相关信息的行为。这些信息包括财务信息以及经营状况、风险状况、重大事项等信息。信息披露是增加市场透明度的重要手段,可以为市场参与者、交易方提供全面、真实和可靠的信息,帮助其作出理性的交易决策。同时,通过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市场的预期稳定性,防止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增加交易者的信心,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促进市场的发展和稳定。《决定》首次将“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列入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改革任务之中,一方面表明了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是确保市场公平、透明、高效运行的基础;另一方面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摆在突出位置的重要部署,对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在市场经济中不可替代地位的高度重视。

我国自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高度重视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先后针对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垄断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法律、法则。例如,中国证监会为配合全面注册制改革,围绕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公开修订出台了大量的条例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国家能源局发布了《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然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不真实等问题,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和效率。因此,落实《决定》的要求,一是不断扩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覆盖范围,重点是加快完善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这既是和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也是强化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需要。二是持续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三是不断健全信息披露的保护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维护好市场秩序、保护好投资者利益。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通过长期研发投入和市场积累所形成的重要知识产权,属于企业创新、市场竞争的战略性资源,是企业重要的核心竞争力。据统计,我国科技公司有60%的创新成果最先是以商业秘密形式存在的。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散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中,存在内容分散、规定不协调、法律适用不统一等问题。从激励研发与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等角度出发,必须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之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开始走上发展的“快车道”。2020年9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我国开始进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则、标准新阶段。加快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一是积极推动修订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进一步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明晰的合规指引。二是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执法工作,推动建立健全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准入环境

衡量市场是否实现充分竞争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企业能够自由进入或者退出相关产业的程度。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国家规制经营主体和交易对象进入市场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国家对经营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认可制定和实行的法律制度,它是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基本的、初始的管理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强化市场准入制度的顶层设计,紧紧围绕不断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逐步降低准入门槛的目标,持续不断地对市场准入政策和传统市场准入管理手段进行全面改革。

为了有效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享受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2016年3月,我国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328项清单),并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省市先行试点。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5个省市。2018年12月,我国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135项清单),我国开始进入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新阶段。此后,清单持续修订,市场准入制度体系逐步成熟完善,从2016年试点版的328项缩减至2022年版的117项,清单事项缩减比例达到64.3%,推动市场准入门槛不断放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市场准入管理模式从以“正面清单”为主向“负面清单”为主的全面转型,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体现出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

今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改革,一是围绕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新体系,深入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坚决清理取消违规设立的准入许可、隐性准入门槛和地方自行制定的准入类负面清单,有力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二是持续推动新业态新领域准入放宽。在全国统一负面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国家重大区域战略,针对海南、深圳等地制定市场准入特别措施,以推动市场准入限制不断放宽、市场准入制度不断完善。目前应做好已出台的海南、深圳等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评估、推广工作,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浦东新区、广州南沙等地,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重点推动新业态新领域准入环境持续优化。三是持续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通报。我国建立了违背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案例归集与通报制度。扎实做好案例排查归集,大力推动督办整改,切实解决经营主体准入难题。目前已经开展了第六批排查清理,已累计通报107个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四是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评估制度,着力提升准入效能。全面实现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全国全覆盖,持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建设,深化效能评估结果运用。着力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完善处理回应机制,促进准入环境不断优化。目前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范围已由过去福建、云南、宁夏3省(区)扩大至10个省份,相关试点经验可适时在全国更大范围推广。五是完善与市场准入密切相关的各种审批制度。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进一步深化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并对催缴、失权、公示、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新公司法在保留认缴登记制的前提下,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性约束,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四、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完善企业退出制度

企业退出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是市场经济本身的重要环节和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集中体现。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不仅可以规范经营主体行为,降低和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市场效率,而且可以加快生产资源和要素的优化配置,这对于激发经营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营主体退出主要包括自愿解散退出、破产退出、强制解散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等方式。当前,在我国企业退出实践的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是经营主体退出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完善、退出成本比较高等,使得退出的经营主体比例明显偏低,存在大量“休眠企业”或“僵尸企业”,从而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完善经营主体退出制度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经营主体退出渠道进一步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成本明显下降,无效低效经营主体加快退出,为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为达到上述目的,《决定》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等三个方面的改革。

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我国自2007年实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在实施中存在破产意愿不强、破产程序执行薄弱、审理周期较长、府院协调不落地、配套制度不健全、财产清偿率较低、制度运行成本偏高等困难和问题。健全企业破产机制,一是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制订一部结构完整、规则完备的企业破产法,包括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建立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制度、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二是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包括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明确政府部门破产行政管理职能等。三是加强司法能力及中介机构建设,主要是加强破产审判能力建设和大力培育破产管理人队伍。四是完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特殊类型经营主体退出以及特定领域退出制度,完善经营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

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有企业,还包括众多自然人、商自然人。这些主体都会有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以及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问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企业破产制度要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没有基础。

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主要是针对企业注销程序复杂、材料繁琐、耗时长、成本高等突出问题,提高注销登记制度的便利程度。优化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功能,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化水平。全面实施简易注销,降低经营主体退出成本。 

五、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新型信用监管制度

信用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市场经济越发展,越要求诚实守信。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维系社会诚信的制度安排,它是一种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以信用服务、市场化经营和政府有效监管为手段,实现对守信行为褒扬、失信行为惩罚的社会机制,对于改善市场信用环境、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成效。我国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有序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水平显著提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实现全覆盖,信用承诺和告知承诺制广泛推行,信用信息共享广泛应用,全社会信用意识明显增强。落实《决定》提出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凝结了全社会智慧结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已于2022年11月发布,并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该法的出台落实将为各地方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和各领域行业主管单位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第二,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一是以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为关键环节,扎实推进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尤其要落实《决定》提出的“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重点要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二是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三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强化失信治理。深入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诚信缺失问题,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系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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