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邦和:商鞅思想再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15 次 更新时间:2024-05-06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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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邦和 (进入专栏)  

商鞅制法令,使民听令,以吏为师。颁“垦草令”,农战为本,杜绝工商。重军功,轻门第,颁“二十等爵”制度。车同轨、书同文,统一度量衡。废“井田”,“为田开阡陌封疆”[1]。“别君臣上下之义”,树等级威权。此外,商鞅又主张“制民”先于“制敌”,施“愚民”、“贫民”策以求“弱民”;重法家、黜百家,废书简、轻知识, 开日后“焚书坑儒”之先河。用酷刑,实行连坐制,鼓励告密。“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2]秦因商鞅获利甚伟,秦因商鞅引祸亦巨,而商鞅本人也惨遭车裂。江河日下,先人逝也。千古功罪,何以评说?

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又称卫鞅、公孙鞅。卫国国君后裔,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姬姓,卫国国都帝丘人,该地为今安阳市黄县,又说为濮阳市濮阳县。商鞅少时即“有奇才”,“好刑名之学”,曾事魏相公叔痤为中庶子。公叔推荐鞅为魏相,魏王未许,遂入秦。见秦孝公,以禹、汤、文、武治国术进言,孝公不听。于是改说富国强兵,统天下之霸道,孝公悦纳,起用商鞅。对此商鞅深有感触:“吾说公以霸道,其意欲用之矣。诚复见我,我知之矣。” 公元前338年孝公逝,太子继位为秦惠王。公子虔诬商鞅谋反,秦惠王听信,令捕商鞅。商鞅逃亡边关,求宿旅店,店主见无凭证,以商鞅法告官。往魏国去,也不准入。返秦潜封邑商地发邑兵攻郑县(今陕西省华县),兵败而亡。尸身被带回咸阳车裂示众。商鞅被害,其法于秦未亡。

商鞅有遗著《商君书》。《汉书·艺文志》载《商君》29篇,列于法家。又有《公孙鞅》27篇,列兵家权谋。《公孙鞅》佚。今本《商君书》具24篇,其中《刑约》《御盗》已佚。《商君书》别称《商子》,集商鞅言行及后学增入。该书力倡法家,贬损儒家,体现立法崇君、重农抑商、尚武好战、苛刑重罚、什伍连坐、愚众抑民等政策思想。[3]商鞅思想主要反映于该书,大略如下。

一“别君臣上下之义”

商鞅因变法而著名,其变法前提是确定“君臣之义”,树立国家威权。他认为远古未设君臣上下等级制度,民情纷扰而国家不治。至圣人出,“制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秩序井然,社会安定。显见“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不可不慎也。”[4] 这里所讲的“君臣之义”,即指臣民对于国君的绝对服从,国君具无可超迈、凌驾一切的“独制”地位。

“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商鞅主张:治国有三大宝器:法律、信用、权力。法律如同机器,由君臣共同操作。信用是精神建筑,由群臣共同建设。只有权力,国君一人“独制”,国君牢牢掌控权柄而国安。权力失控,国将危乱。在商鞅设计的“法治”社会中,“独制”合法合理,被得到确认与肯定。君权比法律与信用更重要,因有“独制”方有法律与信用。“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国君具有立法与释法的最高权力,游离君权订立及解释的法律均为“私法”,必须根除。“独断于君则威。”[5]

建立与管理商鞅所说的“法治”国家,头绪万端,但有一种方法可以提纲挈领,举一反三,这就是归于“壹”。“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则下听上。”[6]凡圣明之君,掌控权力同时,须赏、刑、教三管齐下。赏为奖赏,刑为刑罚,教为教育。赏刑结合,恩威并重,将导引百姓避刑趋赏,顺从有序。有这两条还不够,还需教育跟上,民众晓法,社会安定。做好三方面的工作,必须“壹赏、壹刑、壹教”,“壹”是“统一”,是将恩赏、刑罚、施教等各项统治人民的工作统一起来,统一标准,统一方法,最终统一于一人:足具无上威权的国君。

以吏为师,使民听令

在决定变法的关键时刻,商鞅谏劝秦孝公:心无定力而迟疑,则行而无成。遇大事游移不定,将无功而败。国君宜坚定变法的决心,而不必考虑世人的俗议。凡成就大业的高人,其行动必与陈旧的世俗相悖。凡远见卓识的智者,其思想必遭受愚众的嘲弄。国君为高人而卓绝,为智者而英明,在此非常时刻应推行变法,矢志不渝。商鞅大胆进言:愚蠢者“暗于成事”,即使事业成功,尚不知其中原委。聪明人“见于未萌”,其事将发,已洞晓未来的走向。他希望秦孝公为秦国的未来,弃愚而智,“见于未萌”,毅然而行。 [7]

商鞅变法,颁魏国李悝《法经》而有增益。立“法官”,朝廷宫中及御史、丞相机关各设法官,地方也仿照中央设法官。法官率先学法,又令“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此即作为秦国策之“以吏为师”。[8]由是促天下人知法守法,也使官吏不敢枉法。[9]法家韩非子曾将“以吏为师”予以明述。其云:“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既畜王资而承敌国之釁,超五帝侔三王者,必此法也。”[10]

商鞅主张制法文理通畅,简易明了。这是因为法律宣传的对象可分两种,一是上等才智,一是万千众人。后者地位低,文化浅,立法文辞高深,必晓识者少,法律普及受阻,无以知法避刑。为此商鞅一再陈述:“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11]

荀子有“制名指实”的思想,凡事必先正名,名实相符,则可“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12] 商鞅法制理论与此思想相合。他在《商君书·定分》中以街人逐兔为例,说正名与立法的关系:“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人异而无定。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13]

商鞅认为,名正方可言顺,言顺方可安民。兔窜于街,人皆追逐夺兔;兔子在店堂里出售,人则袖手安然。这是因为,前面的兔子归属未定,名分不具,势必引起骚动。后面的兔子归属已定,名分既具,人心自然不乱。商鞅以此证明立法的重要:立法之要务首在定名,名有善名罪名,名分未定,善恶不分,攘夺骚乱在所难免。反之制定名分,善恶有报,遂使邪恶遁迹。此所谓:“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之道也。”[14]商鞅主张在“正名”的基础上轻罪重刑。“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15]

商鞅有“禁使”说:“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赏罚也。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也。夫赏高罚下,而上无必知其道也,与无道同也。凡知道者,势、数也。故先王不恃其强,而恃其势;不恃其信,而恃其数。”[16]商鞅语境中的“禁使”,主体是国君,“禁”是国君禁止臣下的某些行为,“使”是国君许可与指派臣下做某事。对于臣下的“禁使”管理是国君驾驭臣下关键。法律威严,本可依法“禁使”,然而单靠法律远远不够。除了法,还要有数与势的配合。数为术数,势为权势。法、术、势合一发力,才是御臣治国的大道。这是因为,飞蓬无足,遇大风可行千里,“乘风之势也”。千仞虽深,悬长绳可探究竟,“县绳之数也”。“故托其势者,虽远必至;守其数者,虽深必得。”[17]

商鞅力主刑法治国,刑为严刑,法为苛法。这样的治国观的深处,蕴含性恶论的判断。商鞅看透人性,曾如是言:“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礼之法;求名,失性之常。奚以论其然也?今夫盗贼上犯君上之所禁,而下失臣民之礼,故名辱而身危,犹不止者,利也。 ”[18]荀子(约公元前313年-公元前238年)有关于“性恶论”的明确表达:“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19]又说:“人之生固小人,无师无法则唯利之见耳。人之生固小人,又以遇乱世,得乱俗,是以小重小也。”[20]商鞅生卒年约公元前390年至公元前338年,比荀子早生约77年,可以考量两人思想的连续性,抑或原本儒家的筍子受商鞅影响出现向法家“倾斜”的趋向,而就是这个情况让人们认识到荀子门下出现法家的又一个重要代表韩非子,乃不足为怪。

商鞅向上提议:须订下规矩,凡官吏办公,公事不得过夜,迫使贪官没有时间营私害民。凡处理政务,官吏之间不可相互推诿,急案快结,让农民有更多的时间从事生产。贪官做坏事少了,农民受害减少,荒田可耕,草莱可辟。[21]他说:根据产量统一赋税的额度,这叫“一”,因有其“一”农民对政府产生信任,这叫“信”。因有其“信”,百姓心平,这叫“平”。“民平则慎,慎则难变”,百姓心平,则处世谨慎,进而社会安定而少变乱。[22]

商鞅提倡抑商。在他看来,生产上不去,与社会上流行的弃农经商的风气有关,农民有余粮则售商,商人购粮以赢利,懒惰者弃农以经商,以至于农田荒芜,农力锐减。商鞅建言:“商不得籴,农不得粜”,打击粮食私卖市场,促使“商怯欲农”,惰民归田,由此“草必垦矣”。[23]商鞅力主“农战”,认为将此政策落到实处,与国家引导相关。君上劝民以官爵,民也争相“巧言虚道”,“皆不以农战”以求爵。是为“劳民”,而“劳民者,其国必无力;无力者,其国必削。”[24]

“愚民”、“弱民”、“辱民”

在商鞅思想中,国家与农民成为对立的双方。他说:“昔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必先制其民者也。”[25]“制天下”,必先“制民”,要打胜敌人,必先制服人民,民患之害甚于“强敌”。关于如何才能“制民”,商鞅建议,一是“愚民”,一是“弱民”。商鞅强调:“民不尽知”,是一群天生认知程度不高的群氓。“民愚则易治也”,民众愈是无知,天下愈易统治。[26] 商鞅嫌民众“愚”得不够,劝说国君继续“愚民”,不可放松,务使愚上加愚,昏昧不醒,可让在上者任意牵引摆布。《商君书·垦令》称:“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乱农农民无所于食,而必农。愚心、躁欲之民壹意,则农民必静。农静、诛愚,则草必垦矣。”不准人民擅自迁徙走动,人民看不到外面的世界,就会呆滞迟钝。呆滞迟钝,找不到活路,就会静心田亩,垦草开荒。

商鞅献策:“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疾务农。”[27]人民不接触书册,无学问,不思考,就能安心务农。草昧混沌如工具,是他们应有的状态。在此同时还要限制他们的社交来往,不让他们获得外界信息,避免他们学坏偷懒。此所谓:“民不贵学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勉农不偷。”[28] 商鞅把“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称为“六虱”,认为“国以六虱授官予爵”,为行政之误,主张凡读书思考者,“不可以富贵,不可以评刑,不可以独立私议以陈其上。”[29]“礼乐诗书”为“六虱”之首,读书知礼为“亡国之俗”[30],终使国家“上无使战,必贫至削”[31],废书弃礼则“敌不敢至,虽至必却;兴兵而伐必取,按兵不伐必富。”[32]

这里,韩非子与商鞅看法趋同。韩非子强调:明主治国当绝尽百家之言、先王教谕,这些都是动摇民心的祸害,仅以官吏为师,仅以律令为书,以达到清洗思想、统一意念的目的。 他说:“故明主之国, 无书简之文, 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 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 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 其言谈者必轨于法, 动作者归之于功, 为勇者尽于军。”[33]

从商鞅的愚民论想起同样激赞愚民论的老子(公元前571年-公元前471年)。《道德经》云:圣人治天下,于民众者,当“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34]又说:“古之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35]在老子看来:“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36]老子、商鞅的愚民论,认可与强调民众,尤其底层之“愚”,这一点相同;希望民众愚而不明,一愚到底,以使国家安然“易治”也相同。“愚民”既是名词,指说百姓是天生的笨人。“愚民”又是动宾结构,这个“愚”指说积极作为,“愚”民不止。

商鞅又倡导“弱民”论,致使其对人民的态度,变本加厉,滑向荒谬的极致。他说:“民弱国强,民强国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人民衰弱则国家强大,人民坚强则国家衰弱。举凡懂治国之道者,当务之急,务在“弱民”。所谓弱民,即弱化本囯人民,具体政策是,弱化其智,使其为弱智;弱化其力,使其为顺民;榨取其财,使其为贫民。

“朴则强,淫则弱。弱则轨,淫则越志。”有两种生活态度可供人民选择,一种是质朴去奢,一种是淫佚荒唐,选择了质朴,就会磨砺意志,变得坚强,选择了淫佚,就会意志薄弱,变得脆弱。意志薄弱方可循规蹈矩,耽于淫佚则无斗志。这样看来倒不如去民之质朴而放纵其淫佚,使民失志而易治。

“以强去强者,弱;以弱去强者,强。”统治者常面对两个政策的选择犹豫不决,是强民政策好呢,还是弱民政策好?商鞅回应:以强民政策,而去民之强悍,国势将弱;以弱民政策,致民以驯服,国势必强。是故弱民正确,努力弱民。天下之民弱智、弱力,而为“弱民“之时,即为国家强盛之日。

商鞅还担忧的是人民富裕会影响国家的治理,民强则国弱,民富则强,因此作为弱民策的一端,就是力戒民富,而使其贫。国富民贫当为常态,由此而国强。其有如下说:“民贫则力富,力富则淫,淫则有虱。故民富而不用,则使民以食出,各必有力,则农不偷。农不偷,六虱无萌。”[37]

人民贫穷尚可安己守分,一旦富裕则放荡无羁,继而百弊丛生。如发生民富而出资逃避劳役的现象,国家当加重赋税,减少人民收入,迫其穷迫无资,无奈力役而不敢偷懒。商鞅总结出一句话“国富而贫治,重强。”国富民贫,国家大治而强,强而更强。“弱民”需“贫民”,力使农民由贫而弱,直至“贫弱”不堪,以便驾驭。做到了“弱民”、“贫民”,还不够,尚需“辱民”。“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38]什么是“辱民”,“治民羞辱以刑”“以刑治民,则乐用”,即利用国家力量,让农民受刑挨罚,不断地羞辱他们,剥夺他们仅有的自尊心。民辱则对政府机关俯首帖耳。民弱则对高官厚禄敬重羡慕。民贫则对点滴恩赏追逐不已。“弱民”、“贫民”、“辱民”三管齐下,可为治民安邦之大道。 [39]其中“辱民”最为良策,“治民羞辱以刑,战则战。”务必使受刑者,羞辱难当,然后趁机征兵,受刑者含辱死战,国家战胜而强。

最后,商鞅还作了一个补充算是对他的“弱民”论的总结发言:“政作民之所恶,民弱;政作民之所乐,民强。[40]人民所恶之事,政府去做则“弱民”,人民喜欢的事情政府去做则“强民”。由此得出奇怪的逻辑;与民相悖,国富兵强。与民同乐,兵败国亡。

显然,商鞅愚民、弱民、辱民诸论,给中国思想界留下巨大的魔影。因此理论,秦国虽其“强大”吞并六国,却犯下不可赦免的历史错误:虐待与践踏人民,使秦国既成为兵营也成为牢房,使秦国的人民既成为战士,也成为囚犯。秦灭六国虽有辉煌,暴秦无情人共侧目。它是最“伟大”的王朝,也是至暗的时代。水可载舟也可覆舟,“民本”神圣不可嘲弄,秦忤天意残害民心,最终“二世而亡”,逃不脱历史的惩罚。

千古功罪话商鞅

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商鞅也成为中国思想史学上的重要思想家。商鞅思想既有承继传统的一面,而更大程度上是对黄帝以来中国先王圣贤思想的突破与再造,而采用这个思想的秦国也“移风易俗”、“国从富强”,最终并合六国,统一中囯。如李斯论:“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41]班固也说:秦国因商鞅谋,“富有天下,破六国以为郡县,筑长城以为关塞。秦地之固,大小之势,轻重之权,其与一家之富,一夫之强,胡可胜计也!”[42]

曹聚仁曾经说到梁启超对法家的评论,其实也是对商鞅变法价值意义的评述:梁读法家政论,将其与意大利马基雅维利 (1469-1527年) 的《君王论》相类比,十分确当。梁氏指出法家成为一有系统的学派,为时甚晚,一直到慎到、尹文、韩非以后才逐渐完成。然法治主义,却起源甚早,这一段历史,纵贯春秋战国五百年的长时期。《尹文子》说:“法有四呈”,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平准之法,律度权衡是也”。法家所谓法,便是以第一、二、四为体,第三为用,分出广义的法与狭义的法。《韩非子·定法篇》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这已和近代的法治相接近了。[43]

商鞅变法值得肯定的地方很多,“废井田”可谓显例。“井田”为中国古老的农村制度,《谷梁传·宣公十五年》云:“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孟子·滕文公上》 亦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井田始于夏代,此后殷周承夏制,如《汉书·刑法志》说:“夏有甘扈之誓,殷、周以兵定天下矣。天下既定,戢臧干戈,教以文德,而犹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44]井田制显示中国曾有的古代型“公有制”,如《论衡》云:“古人井田,民为公家耕。”[45]世界历史走过“村社”时期,这是早期人类“原始公有”的时代,井田属中国式的“村社”。商鞅废井田,促使中国原始公有制衰落与古代私有制的登场,体现历史从野蛮向半文明及文明的进化。

然而,对商鞅思想的负面解读也充溢史卷,又因为秦“二世而亡”,使这些评论带有揭示“殷鉴”的深刻内涵。评论指向秦朝,但因秦用商鞅思想而兴亡,因此论秦朝之得失,其本质也是论商軮及其思想之功罪。“始皇封禅之後十二岁,秦亡。诸儒生疾秦焚诗书,诛僇文学,百姓怨其法,天下畔之。”[46]秦始皇焚书坑儒,严刑暴政,严重伤害了两群人:一是平民百姓。虐生灵,辱万众,逼人民于绝路。一是知识分子。屠精英,毁经典,逆天下之正道。农民与知者结合起来,将秦家王朝彻底消灭。秦国暴政,商鞅是策划者,要负责任。商鞅败死,然而商鞅之法不死,秦国此后的所有恶行劣迹,帐还要算到商鞅头上。司马迁指责商鞅是个“刻薄人”,也是一个投机者,他“天资刻薄人也。迹其欲干孝公以帝王术,挟持浮说,非其质矣。”商鞅所做的一切,都足以说明“商君之少恩矣。”司马迁说他读过商鞅“开塞耕战”一类的书,然其所言“与其人行事相类”,千百年“卒受恶名於秦,有以也夫!”[47]司马迁认为,如果说商鞅与其暴秦给后人留下一些什么,那么就是反面教材的作用。秦亡汉兴,国运隆盛就是因前车之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承敞易变”的结果。他说:“秦政不改,反酷刑法,岂不缪乎?故汉兴,承敝易变,使人不倦,得天统矣。”[48]

虽说史家班固对商軮及秦略有肯定,而就根本精神而言,站在否定的立场上。他问为何秦国千尺城池崩于朝夕?回答是:“秦王贪狼暴虐,残贼天下,穷困万民,以适其欲也。”而后人深思所得:秦王残暴的根源,全在一部《商君书》中。班固认为秦王手握兵刃,独夫“独制”,以千八百国之民力,养其一君之身,权力无边,淫欲无度,“驰骋弋猎之娱,天下弗能供也。”又认为秦王鄙弃“民本”,敌视人民,遂使“劳罢者不得休息,饥寒者不得衣食,亡罪而死刑者无所告诉,人与之为怨,家与之为仇,故天下坏也。”[49] 司马迁与班固是强秦及商鞅苛政路线最终败亡的听闻证明者,他们在做这番评论时,时空虽逝,物证俱在。他们说的话,足可征信,引以为戒。

贾谊有《过秦论》,论商鞅于秦有功,秦孝公时“商君佐之,内立法度,务耕织,修守战之具;外连衡而斗诸侯。于是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此后商鞅虽死,“其道不易,其政不改”,秦继续沿用商鞅之法,使其弊端无限放大,“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而立私爱,焚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最终短寿而亡。[50]

《淮南子》由西汉皇族淮南王刘安及其门下所撰,遵循道家,引述诸子,于商鞅思想抨击甚烈。此书抵制法家“法术势”思想逻辑云:“夫有天下者,岂必摄权持势,操杀生之柄,而以行其号令邪?”[51]进而指责商鞅悖德化、重刑罚,逆行于世,“为秦立相坐之法, 而百姓怨矣。” [52]又认为:商鞅治国思想,其实质是:“凿五刑, 为刻削, 乃背道德之本,而争于锥刀之末。斩艾百姓, 殚尽太半, 而忻忻然常自以为治, 是犹抱薪而救火, 凿窦而出水。 ”[53]在《淮南子》作者看来,“商鞅之启塞, 申子之三符, 韩非之孤愤, 张仪、苏秦之从衡”,这一切无非是“掇取之权, 一切之术”,非治国之大本,而为害民之歪论。[54]正因为此,商鞅之法始兴秦,而最终亡秦。“水浊者鱼噞, 令苛者民乱。城峭者必崩, 岸崝者必陀。”商鞅严刑而肢解,吴起刻削而车裂,应是他们必然的下场。[55]

五 世界的视角

商鞅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制定法令,开创中国古代法治社会,黑格尔在其《历史哲学》中对起始于秦的中国古代律令有过以下的评论:

他们围绕着一个中心,围绕着那位元首,他以大家长的资格——不是罗马帝国宪法中的君主——居于至尊的地位。因为他必须执行道德法范,他必须崇奉已经规定了的重要律令。因此,在我们西方完全属于主观的自由范围内的种种,在他们东方却自全部和普遍的东西内发生。东方观念的光荣在于“惟一的个人”一个实体,一切皆隶属于它,以致任何其他个人都没有单独的存在,并且在他的主观的自由里照不见他自己。想象和自然的一切富丽都这个实体所独占,主观的白由根本就埋没在它当中。它只能在那绝对的对象中,而不能在它自身内觅得尊严。(黑格尔:《历史哲学》第97页。)

由商鞅变法及至秦合六国而一统中国,中国国君的权力得到空前的加强与巩固,商鞅变法之首义在于“别君臣上下之义”。对此布罗代尔在其著《世界史纲》中评论:

如果把有史可稽的年份视为中华帝国的起点,那么这一帝国自公元前 221 年秦统一中国,一直延续到公元 1911年满族王期的衰败。帝国在中国是一个长时段现象,是一个轴心,围绕着它,中国历史一个世纪接一个世纪地缓慢前行。在古代中国,王权的社会秩序和超自然秩序实为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因而皇帝既是俗世的统治者,也是精神统治者。他的任何行动都不纯粹是世俗性质的,实际上他既监管世界之自然秩序,也監管超自然秩序。作为神俗两界的最高主宰,他不仅任命官员而且对寺庙的僧侶等级也具有了决定权。

皇帝和他辖下的官僚机构的作用在于“匡正大自然的严酷”,预先防范洪水与干旱、储备食粮。简单地说,也就是监管一个要求严格纪律的复杂的农业社会之正常运转,尤其是处理河流系统,确保灌溉得以有效地进行。一切都代表了纪律,代表了社会、经济、国家和文明中的这一稳定。他们是秩序的代表与维护者,反对的是无序混乱。秩序无疑不是纯粹的幸福,是“为了保持中国文明的同质、长期存在和活力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农民起义时有发生,按照中国的历史观,是因为皇帝失德造成的,如此情况下他们不再承受天命。起义是征兆, 这类征兆是不会弄错的,预告天命转易、王朝变迁时刻的到来。每到此刻,旧王朝总是不顾衰朽,尽力避免重蹈覆辙,然最后仍在历史的潮流中湮没寿终。上天的授权会合法地从一个失德的家族转到一个新王朝手中,该王朝必领拥有道德,因为它得到了授权。这也是中国人说的“革命”的全部意义。(布罗代尔:《世界史纲》,第192页。)

《全球通史》的作者斯塔夫里阿诺斯认为:因秦始皇的“功绩”,中国由分封制的国家改变为中央集权制的帝国,并使中央集权制一直存在到 20 世纪。如果说中国的英文名China由秦(Chin)而来,那是恰当的。度量衡和货币的统一促进了经济发展,秦朝修筑的驿道网以首都咸阳为中心,连接到大部分边远地区。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驿道,秦始皇统一了中国两轮车的车轴长度。秦始皇还利用国家的统一力量将疆土向南扩展到现在的越南。并有效阻挡了来自北方草原军事势力的侵扰。

关于秦废井田的举措,《全球通史》评论说:因商鞅变法,秦国废除了传统的受节制的土地制度,而自此以后,土地便可以自由地买卖了。有关历代王朝的资料说明,在中国统一后,土地私有制普遍盛行。在某些历史时期,商人积累了大量动产和不动产时,政府会采取强有力的财政措施来削减他们的财富,甚至禁止他们拥有土地,但是这没有禁止中国私有制的存在,没有阻止社会继续买买及转让土地。[56]

在作以上评论之后,《全球通史》,笔锋一转:然而源出于商鞅,由后世君主秦始皇执行的改革不管其理由多么充分,却侵害了许多既得利益集团,因而引起了激烈的反对。就文人学士而言,情况尤其如此,因为法家的学说和政策正是他们最憎恶的。秦始皇下令“焚书”,想使文人学士丧失知识的凭据。差不多所有的经典都被付之一炬,唯医、农、占卜等书,逃过一劫。秦的迫害阻抑了东周时期特有的百家争吗的局面,中国思想史上的黄金时代就此结束。“焚书”计划最终还是失败了,文人学士不惜冒一切风险把书藏起来,或者在交出之前将它们整本地背下来。中国文化中的精华依然流传不绝。

其他方面,修筑长城等巨大工程耗去了大量中国人民的生命,以致 2000 多年后的今天,人们仍要谈起这一事实:有100万人为修筑长城而死去,长城的每一块石头都值一条人命。正如文人学士诅咒皇帝“焚书”那样,老百姓都为筑长城的事诅咒皇帝。公元前207年,泰始皇去世才四年,秦王朝就覆灭了。尽管秦朝的统治是如此的短命,却给中国留下了深刻而持久的烙印。[57]

综上所述,商鞅思想,其特征为“别君臣上下之义 ”、制定法令,以吏为师、施行“连坐”,鼓励告密、“愚民”“贫民”,志在“弱民”,如此等等。商鞅提出法治的要求,然而他要建设的法治社会与现代法治社会相比,其名虽同,其质相异。现代法治社会中,主体是人民,法的制定者、解释者与执行者都是人民。而商鞅设计的“法治”社会,主体是君王与官府。法的制定者、解释者与执行者皆为王、官,与民相隔。不仅如此,商鞅肆意鼓吹愚民、贫民、弱民论,欲使人民在法律世界中永处于被动无权、哀告无门的“被执法”地位。更有甚者,商鞅竟生出废黜百家,否定群经,驱除知识,天下归愚的狂放动机,以至在他死后还续演出“焚书坑儒”的悲剧。林林总总,使得商鞅之法不为“民法”而为“王法”,不为良法而为苛法,属于无道德依据之法,无监督管制之法,最后沦为不法之“法”。人民揭竿而起,秦二世而亡,宣告商鞅之法的最后失败。然而,商鞅之法毕竟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其中包含的鼓励农战、废除井田、严明纪律、移风易俗的诸多内容,为秦统一中国的千古事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是我们今天回顾商鞅变法,给予辩证评价,应有的宽容态度。

 

[1] 《史记·商君列传》。

[2] 《史记·商君列传》。

[3] 《汉书·艺文志》农家载《神农》20篇,颜师古引刘向《七略·别录》议,或为李悝、商鞅作品。

[4] 《商君书·君臣》。

[5] 《商君书·修权》。

[6] 《商君书·赏刑》。

[7] “疑行无成,疑事无功。君亟定变法之虑,殆无顾天下之议之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负于世;有独知之虑者,必见骜于民。”(《商君书·更法》)

[8] “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制曰:可。”(《史记·秦始皇本纪》)

[9]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学问并所谓。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商君书·定分》)

[10] 《韩非子·五蠹》。

[11] 《商君书·定分》。

[12] 《荀子·正名》。

[13] 《商君书·定分》。

[14] 《商君书·定分》。

[15] 《商君书·赏刑》。

[16] 《商君书·禁使》。

[17] 《商君书·禁使》。

[18] 《商君书·算地》。

[19] 《荀子·荣辱》。

[20] 《荀子·荣辱》。

[21] 《商君书·垦令》。

[22] 《商君书·垦令》。

[23] 《商君书·垦令》。

[24] 《商君书·农战》。

[25] 《商君书·画策》。

[26] 《商君书·定分》。

[27] 《商君书·垦令》。

[28] 《商君书·垦令》。

[29] 《商君书·约刑》。

[30] 《商君书·靳令》。

[31] 《商君书·靳令》。

[32] 《商君书·去强》。

[33]  《韩非子·五蠹》。

[34] 《道德经·第三章》。

[35] 《道德经·第六十五章》。

[36] 《道德经·六十五章》。

[37] 《商君书·弱民》。

[38] 《商君书·弱民》。

[39] 《商君书·弱民》。

[40] 《商君书·弱民》。

[41] 李斯:《谏逐客书》。

[42] 《汉书·贾邹枚路传》。

[43] 曹聚仁:《中国学术思想史随笔》,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161页。

[44] 《汉书·刑法志》。

[45] 《论衡·卷十二·谢短篇》。

[46] 《史记·封禅书》。

[47] 《史记·商君列传》。

[48] 《史记·高祖本纪》。

[49] 《汉书·贾邹枚路传》。

[50] 《过秦论》。

[51] 《淮南子·原道训》。

[52] 《淮南子·泰族训》。

[53] 《淮南子·览冥训》。

[54] 《淮南子·泰族训》。

[55] 《淮南子·缪称训》。

[56]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2页。

[57]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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