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胤:乡村共同体建构的国家视角:基于“政党入户”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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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乡村共同体   国家建设   政党入户  

李华胤  

内容提要:乡村共同体与国家紧密联系。在中国国家建构的历史进程中,乡村共同体经历了从自我建设到国家建设的转变。中国式现代国家建设需要一个既能与国家权力互动又横向联系紧密的乡村共同体社会,再建乡村共同体内化于现代国家建设进程之中。“政党入户”以党员联系户机制为基础,将政党组织体系延伸至乡村社会基础单元(户)的过程中,以政党联户实现了政党对乡村社会的纵向政治整合,将乡村社会重构为与国家紧密联系的高度组织化和政治化的社会;同时,在党员服务人民的机制下,纵向的“以户联户”转换为横向的“以家联家”,增进了乡村内部横向社会联结,实现了乡村共同体的国家再建。国家是乡村共同体建构的主体力量,为乡村共同体建构创造基础和条件。整合式联结是乡村共同体再建的国家逻辑。从国家视角认识乡村共同体建构可以将乡村共同体置于国家建设体系之中进行整体和历史地分析,从而在更加宏大的现代国家建设视野中理解乡村社会建设。

关 键 词:乡村共同体  国家建设  政党入户  国家整合  整合性联结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①的重要命题。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一个彼此有着紧密联系和共同认同并能形成合作行动的基层社会来实现基层有效治理。然而,现实的农村是一个日益原子化、个体化、利益化和流动化的分散社会。如何将这样的乡村社会凝聚成一个乡村共同体社会,是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夯实基层治理社会基础和现代社会建设的紧迫性议题。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再建乡村共同体。由此,再建乡村共同体也是国家对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问题的核心在于由谁建构、怎么建构?基于此,本文以麻城市“政党入户”实践为分析对象,提出乡村共同体建构的国家视角,并分析乡村共同体建构的国家逻辑与内在机制。

一、乡村共同体建构的国家视角

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对“共同体”进行了系统性论述,指出“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②,并进一步指出,村庄是地缘共同体的典型类型,也即村庄社区共同体。中国在历史上一直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大国延续千年而不瓦解的一个基本支撑便是村落社会的稳定性。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以后,实行编户齐民,建立以家户为基本单位的组织制度,由一家一户所组成的乡村社会构成了国家的基本地域单位。受制于传统国家治理能力的有限性,乡村社会处于国家权力的边缘,它只能依靠众多家户在共同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所内生出来的规则和秩序得以维系,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乡村共同体。而这一共同体又为国家的基础性组织——家户的生命力和延续性提供了社会基础,并进而为大一统国家政权的持续性提供了基础性社会保障。无论是日本学界关于中国华北村落共同体讨论的“村落共同体肯定论”学派,还是费孝通、杜赞奇、韦伯、费正清等学者,以及以家族宗族为研究对象的华南学派,都肯定地认为中国乡村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一直具有共同体属性,是生活共同体。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进入现代国家建设进程,在人民公社、改革开放以及农村税费改革后等不同的历史阶段,国家权力不同程度地介入乡村社会,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对乡村社会进行改造和塑造,乡村社会的共同体性质也在发生改变。加之市场化和现代化所带来的流动性、个体化和原子化,乡村共同体更是在不同程度地经受着解构和瓦解。进入新时代,建设现代乡村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乡村振兴的政治目标是建设一个生活幸福、和谐有序、充满活力的乡村共同体社会。也即是说,建设一个现代乡村社会以乡村共同体再建为基本前提。

关于乡村共同体建构这一议题,学者们从众多角度展开了论述。一是生活视角。乡村社会是农户的生活社区,共同的生活属性是乡村社会的重要特征。建构乡村生活共同体是乡村共同体建构的重要内容。村庄精英通过塑造并发起具有共同情感的符号和集体认同的村庄事件,在“事件团结”中可以塑造村庄生活共同体。③打造“生产——生活共同体”④也是异地扶贫搬迁村庄得以持续运转并取得治理绩效的基础。二是经济视角。乡村社会是农户的生产空间和经济发展空间。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乡村经济发展共同体是乡村共同体建构的重要路径。改革开放后,农民基于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协作关系形成了基层生产共同体,并不断重塑基层共同体的内聚性。⑤三是文化视角。居住在同一地域空间下的农民有着共同认同的文化,文化纽带可以将乡村社会联结成一个文化共同体。在这个过程中,新乡贤起着乡村共同体振兴的关键作用⑥。四是伦理视角。与城市社区相比,乡村社区是一个熟人社会,乡村社会彼此交织的社会交际网络以及共同默认的伦理道德成为农户之间的紧密联系纽带。因而,情感、伦理道德是乡村共同体建构的基础,以此为基础纽带可以塑造乡村情感共同体⑦、乡村伦理共同体⑧。五是生态视角。乡村除了具有生产、生活和文化三大基本功能之外,还有生态功能。农村共同体再造既要遵循生态化的模式再造农村生态共同体⑨,也要重拾“荒野”的生态哲学价值,以其所倡导的自然价值观重构广域乡村共同体⑩。六是治理视角。乡村社会是一个公共治理场域,通过激活和增强乡村社会内部的公共性、参与性和联系性可以强化乡村社会的治理关系,从而建构乡村治理共同体。具体而言,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一方面要回归村民的主体性地位,以社区自治为基础(11);另一方面要以“村为中心”,寻求政府、企业和新乡贤等主体的参与和支持(12)。七是技术视角。伴随着数字下乡,互联网技术应用增强了人们之间的联系,日益成为人们之间的共同联系纽带。技术嵌入乡村社会所塑造的虚拟型公共空间成为乡村共同体再造的可能性进路。(13)

既有研究对于我们理解乡村共同体建构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毫不怀疑地说,生活、经济利益、文化、伦理道德、生态、治理、技术等任何一个要素均可以联结起一个相对稳定的乡村共同体。这些要素构成乡村共同体建构或再造的基础纽带,但由这些要素联结而成的共同体均是乡村社会视角取向的,它无法解释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国家作为主体力量通过一系列的战略或政策对乡村社会的重构和再建。党的十八大以来,“三农”问题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点,包括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一系列国家重大工程在农村实施。国家是发动这些工程的主体力量,其背后的国家意志是重构乡村社会,建设一个现代化的乡村社会。国家工程能否实现国家整合和建构现代乡村社会的目标,需要乡村作为一个共同体社会与国家形成良性互动。而目前趋于松散化的乡村社会很难与国家形成互动,急需建构一种现代的、共同体性质的乡村社会。对国家而言,治理一个松散、分散的乡村社会远比一个紧密、联系的乡村共同体社会要难得多,不仅成本高,而且绩效低。与此同时,对于乡村共同体再建而言,乡村社会自身力量是极其薄弱的,而对于全面介入乡村社会的国家权力而言,既具有建构乡村共同体的政治需要,也拥有强大而有效的力量。由此可见,国家是理解乡村共同体建构的重要因素。国家是改变、塑造和建设现代乡村社会的主体力量。乡村共同体的属性、程度与发展也受到中国现代国家建构进程的影响。由国家作为主体力量,建构一个紧密型的乡村共同体,也内生于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只有将乡村共同体建构放置于国家这一维度之下,才能真正透视一系列国家“三农”发展战略和改革政策背后国家致力于建构现代乡村共同体的政治逻辑。也只有将乡村共同体建构置于更广阔的中国现代国家建设视野下,才能认识到乡村共同体与国家的内在关系,才能准确认识到乡村共同体建构的国家目标性和国家意志性。

二、从自我建设到国家建设:乡村共同体建构的历史演进

历史是认识现实的镜子。就中国乡村来说,乡村共同体是一种历史性存在。乡村共同体的建构也与国家紧密联系。回归历史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认识乡村共同体建构与国家的内在逻辑关系。

(一)传统国家的乡村自治与乡村共同体的自我建设

秦始皇建立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之后,一是设郡县,在中央与基层社会之间建立了垂直化的行政官僚体系;二是实行编户齐民的政策,以便国家权力控制乡村农民并从乡村社会稳定地汲取税收和兵役等统治资源。“百代皆行秦政治。”自秦以后的历代王朝,家户制构成国家的基础性组织制度。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家户基于共同的生活和生产而集中居住,便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乡村生活社区。由于国家能力的限制,中央皇权“只到郡县”并“止于郡县”,除了税收和征兵,皇权国家很少与乡村社会发生联系,由此导致乡村社会始终较少受到中央皇权的影响,并自成体系、自我维序。

村落是中国乡村的基本生活范畴(14)。村落是一个稳定的、相对封闭的社会。村落人群之间不仅有着共同的血缘关系纽带,还有彼此认同和遵循的血缘规则。加上共同的生活、共同认同的伦理道德和共同的地缘联结,形塑了村落社会的强共同体属性。因而,中国的村落社会也被称为家族共同体、宗族共同体。“血缘和地缘的合一是社区的原始状态”(15)。由此可以说,村落社会是农户群体的共同生活空间、生产空间、社会关系空间和文化空间,它是一个集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生活共同体和伦理道德共同体于一体的共同体社会。当然,由于历史、地理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村落共同体在不同区域也呈现出不同样态。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在传统中国,村落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共同体社会,家户依靠村落共同体得以生存、延续和发展。

在生成路径上,村落共同体具有很强的自然性和原发性。村落共同体是基于家户人群在生产生活中的相互需要以及安全的共同需要而自然形成的。费孝通先生称之为“自治单位”,村落“自治单位是地方社区里人民因为公共的需要而自动组织成的团体”(16)。故而,村落共同体是基于共同需要自我建设而成的。一是所有农户必须遵从和认同大家默认一致的村落规则和秩序,并由村落中的长者充当规则执行者,以维系村落共同体的秩序。二是包括乡绅、族长、长老等在内的村落精英通过设置各种公田的形式,不仅在农户之间建立彼此联系的社会保障纽带,而且将公田租给困难户耕种,以救贫扶弱实现共同体内部的共同生存,并以土地租金作为经济基础兴办村落公益事业,包括修桥铺路、建庙建祠堂、救助孤寡、资助教育、组织文化活动等,以维持共同体的完整性和延续性。可见,村落共同体的建设与维系主要依赖于村落社会的内部力量。没有这一力量和自我建构机制的存在,村落共同体也会面临着瓦解的风险。

在传统中国,村落是一个紧密团结的共同体社会。村落里有家户们共同的生活、共同的血缘和地缘纽带、共同的安全屏障、共同认同的文化、共同默认和遵从的秩序和规则。村落共同体是一种自然的共同体,依靠内部力量,以村落自治的方式实现正常运转和持久延续。韦伯亦称在中国,“村落则是无官员的自治地区”“村落有时聚居数千人口,其与城市之差别,仅在于其通过自身组织来运转”(17)。总之,村落共同体是在中央皇权无力无能治理乡村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乡村农民基于自我需要、自我建构、自我建设而形成的自治型社会。村落社会自身的力量是村落共同体建设的主体力量。自我建设是村落共同体社会保持生命力的内在机制。依靠村落内部力量建设和延续的村落共同体不仅满足了家户生存和延续的实际需要,也客观上构成了中央皇权统治的基础性支撑。

(二)现代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整合与乡村共同体的国家建设

近代以来,国家为了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加大了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渗透和延伸的力度,结果不仅没有实现国家政权建设对乡村社会的整合,而且催生了乡村社会“营利型经纪”滋生,导致了国家政权建设的内卷化,乡村共同体也逐渐走向瓦解。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进入全新的现代国家建构进程。对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而言,“现代国家建构”与“现代社会建构”具有同步性,社会建构包含于国家政权建构的进程之中,并与国家建设相互促进(18)。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政权下乡、政党下乡、行政下乡等方式将国家权力渗透和延伸到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整合进统一的国家权力体系之中,并建立起农民的国家认同;二是通过土地改革等运动,对传统社会经济形态进行改造,并在新的社会基础上重构政治组织单元,建构新的乡村社会共同体形态。

在“社队”体制下,乡村社会是一个集体社会,它是以共同的社员身份为纽带把农民联系和整合起来的共同体组织。生产小队是基本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和划定。生产队的规模,大体上以二三十户为宜(19)。生产队带有很强的国家规划性和建构性,是“政、经、社”合一的政治社会共同体。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基本都发生在生产队之内。在生产队范围内,农民有着共同的生活、共同的生产和共同的社会关系网络。生产队甚至还兴办了公共食堂,实现了生活的高度集体化和共同化。农民对生产队具有较高的认同性和依赖性。因而,生产队仍然是具有共同体属性的社会。只是这一共同体不是自然形成的,带有极强的国家建设性。从农民生活层面看,生产队是一个地缘性的生活共同体;从政治生活层面看,生产队是一个被国家权力深度渗透并被高度组织化、政治化的政治共同体。

公社体制解体后,乡村社会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委员会制度。村委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20)。设立村委会的行政村下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是距离农民群众最近的一级组织单位。在这一单位下,农民的生活空间、生产空间和社会交往空间具有较高的共同性。根据生产需要和生活需要,农户之间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互惠性合作。村民小组作为农民生活共同体的性质并未改变,但由于村民委员会的国家建构性,使得村民小组覆盖上了“自治共同体”这一新的政治共同体属性。也正因为此,伴随着村委会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村民小组也越来越走向了行政化,成为农民群众与国家联系的行政共同体。但无论如何,作为距离农民群众最近的一级组织单位和生活单位,村民小组是一个国家建构的共同体社会。由国家自上而下输入乡村社会的资源、项目、政策、资金等成为维系这一共同体的基本力量。

无论是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小队还是村组体制下的村民小组,乡村共同体都是国家为了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整合而按照统一的标准建构起来的一个带有很强国家政治属性的共同体。也就是说,进入现代国家建构时期,乡村共同体的建构内化为现代国家整合乡村社会的基本内容。建构乡村共同体是现代国家建设一个现代乡村社会的基本任务,并伴随和持续于现代国家建设的整个历史进程。总之,以生产小队、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的乡村共同体是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渗透并整合乡村社会的结果,带有极强的国家建构性。国家构成乡村共同体建设的主体力量。国家建设是乡村共同体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因而秦晖也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村落共同体称为国家权力渗透到乡村社会的“官制共同体”(21)。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市场化带来乡村社会的原子化、流动化和利益化,乡村共同体也逐渐走向衰败。这不仅带来了新的乡村社会问题,而且也影响了建设现代乡村的国家工程的绩效。正因为此,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国家权力全面介入乡村社会,通过资源和项目下乡,以图按照国家的理想对乡村社会进行规划和重构。农村社区化进程的实质亦是国家着力重构乡村社会组织形态,以社区社会建构乡村共同体的过程。由此可见,国家是乡村社会重构和乡村共同体建构的主体,国家致力于建构一个现代的乡村共同体。这既是国家与社会关系演进的结果,也是中国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双重建构的时代需要。

三、“政党入户”改革实践中的乡村共同体再建

国家整合乡村社会是一个历史过程。在国家加强乡村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如何再建一个与国家密切联系和互动的乡村共同体,是国家有效整合乡村社会的重要任务。湖北省麻城市推进的“政党入户”改革实践为我们从中国共产党的角度理解国家建构乡村共同体提供了全新的实践。

(一)以党员联系户为纽带的政党联户整合机制

麻城市全市农村按照建立“纵向到底”的党组织体系的要求,以塆组为单位,建立党员联系户制度,以地缘、血缘、亲缘、趣缘为基本原则,每一名党员负责联系本塆组内的5-10户农户,从而建立“行政村党委—村民小组党支部—塆组党小组—党员联系户”的四级组织体系。与此同时,党员联系户还要“明身份、建标牌”。一是党员门口悬挂“党员联系户”的标识牌,向塆组农户亮明党员和党员联系户的双重身份。二是在每一个农户的家门口悬挂联系本户的党员联系户标识牌,标识牌上有党员的照片、姓名、联系方式和岗位职责等信息。

党员是政党的代表和主体力量,也是国家与农户联系的重要载体和纽带。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乡村社会逐渐走向“半熟人化”或“陌生化”,“不知身边谁是党员”的现象较为严重。亨廷顿认为,一个处于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其政治共同体的建立,应当在“横向”上能够将社会群体加以融合,在“纵向”上能把社会和经济阶级加以同化(22)。将组织体系一直延伸到乡村社会的中国共产党可以在纵向同化和横向融合社会中发挥重要的政治作用。以党员联系户机制为基础的“政党入户”在“政党下乡”的基础上,将党组织体系一直延伸到家户一级,进家入户,对塆组社会相对分散的农户进行纵向上的政党整合,使塆组成为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一个政党如果想首先成为群众性的组织,进而成为政府的稳固基础,那它就必须把自己的组织扩展到农村地区(23)。党员联系户具有基层党组织所没有的独特优势,他们与农户有着共同的生活空间,原本相互之间就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联系,这一联系构成政党、国家与农户联系的社会基础。故而党员联户不是简单地、机械地联系,而是按照共同的血缘、地缘、亲缘、趣缘关系进行有机地联系,其本质是在原本就具有共同联系纽带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上嵌入政党关系和组织关系,实现多种关系的有机叠加,从而重塑乡村农户之间的关系联结状态。因此,“政党入户”的价值在于以政党“进家入户”促进党员联户和政党联户,并最终实现政党对乡村社会进行再整合和再组织化的国家意志。党员联系户机制的本质是将党员变为政党与农民之间密切联系的结构性接点,这个接点不仅可以联通纵向上党和国家与乡村农民的联系,使政党与农民之间取得了直接的联系;而且可以联通横向上乡村社会内部的关系,以党员户与农户之间的政治组织关系促进彼此之间社会联系的紧密化。

(二)以党员服务职责固定化建构密切的社会关系

党员联系户不仅联系相对固定的农户,而且要承担固定的职责。党员联系户可以根据自身能力,从“文明新风岗、治安巡逻调解岗、健康守护岗、环境卫生岗、村情民意岗、政策宣传岗、公共设施维护岗、勤劳致富示范岗”等岗位类型中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自己的主要岗位。但党员联系户的职责并不仅限于所选岗位本身,职责是全面的,包括“政策宣讲与动员、日常生活服务、民意收集、矛盾纠纷调解”等各个方面。服务性是党员联系户的重要特性。这也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意志的象征与代表,深度融入乡村社会,不仅通过发挥政党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功能对乡村农民进行整合,更重要的是直接服务乡村农民,以体现政党的人民性和服务使命。在现代政治体系中,政党的功能是一种“表达的手段”,为负责任的政府对民众需求做出反应提供渠道(24)。通过设置服务性岗位和党员联系户自愿选择岗位的机制,使党员(尤其是无职党员)为民服务职责进一步明确化和清晰化,使党员联系户不仅成为农民群众的联系员,而且成为农民群众的服务员。党员联系户在向塆组农户提供服务、履行服务职责的过程中,以一种日常化的协商方式,不断强化党员联系户与塆组农户之间的联系,建构出一种密切融合的党群关系和社会关系。以党员联系户为纽带,农户之间的关系从以往彼此独立、分散的状态走向一种有着共同连接点的相互联系状态。自然的关系需要自然的纽带进行联结,建构的关系需要制度的联结进行强化和固定。党员联系户与农户之间的纵向组织联系和横向社会联系是一种建构性关系。党员联系户的固定化、联户对象的固定化、党员联系户服务职责的固定化等三重固定机制将党员联系户与农户之间密切联系的关系状态固化下来,形成一种持久的制度性联系,并生成密切的社会性联系,形成纵横交错的共同关系联结,进而构成塆组共同体的关系基础。服务嵌入是社区生活共同体构建可行路径(25)。服务可以增进关系联结,重塑认同感和归属感,构建社会生活共同体。服务越是制度化、常态化和日常化,生活共同体也就越稳定、越紧密。

(三)以日常联系为基础推进生活共同体建设

“政党入户”对党员联系户的日常工作做出了“三必谈、五必访”的制度规定。要求党员联系户在日常生活中定期走访塆组的困难人群(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孤寡老人、残障家庭、重大疾病家庭等),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除此之外,在日常生活中,党员联系户还会经常走访普通农户,了解农户的生活生产状况,并及时向村党委反馈。可以看出,虽然党员联户是基层党组织为了密切联系农民群众而做出的制度规定,但这种制度规定却是以一种生活化的方式得以实践。如农户所说:“以前完全不知道自己周围谁是党员,现在知道了,还给自己服务,感觉大家更亲近了。”

一切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被理解为在共同体里的生活(26)。共同生活是共同体的前提,让人们意识到彼此之间存在共同的生活,是共同体意识形成的基础。共同体建设就是要将那种暂时的、表面的共同生活转变为持久的并真正的共同生活的过程,即“共同体化”的日常生活实践(27)。在“政党入户”的过程中,以政党力量对乡村社会组织形态进行重构可以再建一个行政的、组织的或政治的共同体,但这一建构性的共同体要有生命力,还必须通过日常生活的实践生成生活共同体。党员联系户与所联系的农户生活在共同的空间,他们彼此之间有着共同的生活空间、生活习惯和生活文化。只是这一共同生活的属性被彼此之间低频率的联系所淹没或淡漠。党员联系户的实质是以党员联系户联结其他普通农户,即:以户联户;由于“家”“户”一体,党组织体系纵向上的“以户联户”可以实现横向社会上的“以家联家”和“家家互联”。党员联系户通过日常生活中的常态化走访联系机制,增进了彼此之间的生活联系,不断强化出一种“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塆组”的共同体意识,将原本逐渐社会化的日常生活状态转变为共同体化的日常生活形态。按照滕尼斯的观点,共同体的本质就是一种共同性的且紧密的日常生活。党员联系户机制的生活价值恰恰在于以纵向的政党联户实现横向的塆组社会互联,以制度性的党群联系实现生活化的共同体联系,增强了塆组的共同体属性,进而形成联系紧密的生活共同体。

(四)在开展群众工作中形成“五共”行动共同体

群众工作是中国共产党整合社会和建构社会的重要方法。党员联系户的党员是基层党组织的成员,受到行政村党委、塆组党小组等多级基层党组织的管理。在乡村建设项目落地过程中,党员联系户承担着政策宣讲、组织和动员农民群众参与乡村建设项目的政治功能。党员联系户按照麻城市推广的“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共同缔造理念为群众工作方法,在入户宣讲政策和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搜集群众意见,发动群众参加塆组会,组织群众共同参与建设美丽塆组。

韦伯认为,“共同体化”应该称之为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而且只有当社会行为的调节,在个别的情况或者一般的情况下或者纯粹的类型中——建立在主观感觉到参加者们(情绪上或者传统上)的共同属性上(28)。让共同体成员意识到彼此之间的共同属性,不仅需要在主观思想意识上形成共同认识,更需要在行为关系中形成共同的行动。党员联系户在入户宣传和动员的过程中,运用共同缔造理念与方法,将以往“政府要我们做”的行政式的群众工作叙事话语转换为“这是我们共同的事”的共同体叙事,激活湾组农户的共同体意识,并在发动群众参与“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的过程中不断塑造共性、聚集共同利益、制定共同规则、凝聚共识,最终形成一致性的集体行动,从而构建“五共”行动共同体。关系决定行为。共同体的关系决定共同治理的行为,而共同行动反过来进一步强化共同体的关系纽带。柏拉图认为,共同体内部成员的协调合作与利益共享是共同体维持团结的纽带(29)。换句话说,只有形成基于共同利益的共同行动才能长久维持共同体的团结。新型乡村共同体即乡村合作共同体(30)。合作共同体是一种共治的行动共同体。党员联系户机制塑造共同体的本质是以共同的理念生成共同治理的行动。这种共同性的塑造不是单纯地主观思想意识的灌输,而是融入到具体的涉及到所有人共同生活空间、共同利益的塆组建设实践之中的,更容易引起所有塆组农民的情感共鸣和地缘认同,从而激发农户心中参与塆组治理的积极性,形塑出一种共同治理的行动共同体。基于共同利益的共同行动是维系这一共同体的核心,具备这样特质的共同体也是有生命力的,也是乡村现代政治生活的基础。从现代化来看,乡村共同体建构不仅在于构建一种有着共同生活、利益关系、地缘认同、文化纽带的紧密性共同体社会,更在于促进共同体内部共同治理行动共同体的生成,这也是现代的乡村共同体的基本形态。

四、基于整合的联结:乡村共同体建构的国家逻辑

(一)“政党入户”的社会结果是乡村共同体的国家再建

理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必须把政党带进来,政党是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核心一环,“在很大程度上,党国体制中政党执政的灵活性在于,它既可以通过政府渠道来治理社会,也可以对社会发挥直接的影响”(31)。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历程来看,中国共产党通过政党下乡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整合,使乡村社会从自然的共同体社会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社会。“政党下乡”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体现。在人民公社时期,“乡”指的是生产小队;在“乡政村治”时期,“乡”指的是村民小组。但二十一世纪初经过大规模的合村并组之后,建立党小组的村民小组的规模随之扩大,距离农民群众的空间距离进一步加剧,在这一级之下还有自然村、院落、塆组等生活单位。通过党员联系户机制,将政党直接下沉到乡村社会的基础性单位——家户一级,最大程度地实现政党对乡村社会的深层次整合,并以此为基础直接对乡村社会进行重构,这种重构是以政党制度性地联系农户的过程中直接为农户提供服务和直接治理乡村社会的方式实现的。“政党入户”基础上的“政党联户”和“政党服务农户”以及“家户互联”改变了后税费时代乡村社会原子化和个体化的社会结构,以政党联系户为乡村社会结构的中心节点和联系接点,对乡村社会的组织形态和联系机制进行了重构,使联系松散的乡村社会成为以政党联系为纽带基础上有着密切生活联系和公共联系的共同体社会。“政党入户”并实现“联户”的过程使乡村社会走向了共同体化,而非滕尼斯所说的“社会化”。“政党下乡”的过程是政党组织向乡村渗透,并将农村社会政党化的过程(32);而“政党入户”则是政党组织整合乡村社会和再建乡村共同体的过程。在中国,政党意志即为国家意志。在这个意义上,“政党入户”的政治意义是以政党入户、联户的机制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政治再整合和重构。因此,“政党入户”的过程是国家再建乡村共同体的过程,其本质是国家建构社会。

(二)整合式联结是乡村共同体建构的国家逻辑

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进程来看,国家权力介入乡村社会并建构具有国家意志且能和国家进行互动的乡村共同体,一直是现代国家建设范畴下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也即是说,进入现代国家建设进程,国家力量一直是乡村共同体建构的主体力量。国家是新乡村共同体建构的组织者、行动者和服务者(33)。只是在不同的阶段,国家建构性的乡村共同体的呈现形态有所差异,而这一差异又源自于国家建构乡村共同体的国家逻辑与国家意志的差异性。作为外部力量的国家在建构乡村共同体的过程中,始终要解决两大基本问题:一是纵向国家与农民的联结问题,二是横向乡村社会联结问题。前者要解决的是国家权力进一步对乡村社会进行整合,在实现乡村社会彻底的、深入的国家化的过程中建构一个与国家权力可以互动联系的乡村共同体;后者要解决的是国家把原子化、个体化、分散化的农民家庭整合起来,并在新的组织形式中形成一个彼此有着紧密联系的生活共同体,以维系乡村社会的活力。从现代政党政治角度看,基层党组织具备执政权资源和乡村传统权威资源,它能够、也应该成为在基层公共组织(政府)与个体民众之间发挥沟通、协商和整合作用的社会政治角色(34)。“政党入户”以党员联系户机制有效解决了国家建构乡村共同体的两大基本问题。一是建构党员联系户制度,在定向地联系固定的农户群体中,在农户之间建立制度性的组织关系,并以此联结纽带实现国家对乡村农民的有机整合,从而将乡村社会重构为一种与国家高度联系的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二是党员联系户在日常化履行服务职责的过程,将纵向的组织关系联结转换为横向的生活关系联结,并在组织动员农民共同参与公共治理活动中强化生活共同体的意识,生成有活力的乡村社区生活。

如果说“政党入户”的本质是国家对乡村共同体的再建构,那么国家再建乡村共同体的基本逻辑则是整合式联结。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纵横整合中建构乡村共同体。也即: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纵向整合的过程中,生成共同的关系纽带,促进横向社会的联系,从而对乡村农民进行纵向整合和横向聚合,重建乡村共同体形态。一是在纵向国家政治整合中生成横向的社会整合,将乡村社会塑造成彼此之间有共同的组织联系和生活联系的共同体形态。二是以纵向国家服务和横向自我服务重建国家与农村社会的联系以及乡村农民之间的关系,增强共同体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整合式联结体现了国家再建乡村共同体背后国家整合乡村社会和国家建构现代乡村社会的双重国家逻辑。它表明,国家整合乡村社会是国家再建乡村社会的前置条件。乡村社会只有全面进入国家权力体系之中,国家才能真正实现对乡村社会的重构,将乡村社会塑造为共同体社会。这样的乡村共同体才能实现国家意志的纵向到底和社会意志的向上传递。因此,“政党入户”实现乡村共同体建构的过程是国家整合式建构现代乡村社会的过程。

五、结论与思考

在中国漫长的国家建构历史进程中,乡村共同体始终与国家紧密联系。无论是传统国家下自然生成的村落共同体还是现代国家进程中国家建构性的乡村共同体,乡村共同体始终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高度体现。在中国式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新征程中,国家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可以与国家有效互动的乡村共同体,乡村共同体再建也是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议题。乡村共同体建构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运用权力的整合功能创造共同体再建的条件和基础”(35),从而实现国家建设基础上社会自我建设的乡村共同体生长。国家是乡村共同体建构的主体力量。国家是我们理解乡村共同体建构为何、何为以及向何处去的重要视角。构建乡村共同体需要跳出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框架,将国家与社会视为单一悖论体系中相互影响和作用的两个部分(36)。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作为乡村共同体再建的两种力量,只有成为融合的力量才能生成有机团结的乡村共同体。但这有一个前提,国家将乡村社会整合为一个高度组织化、联系化的政治共同体社会,为共同体的成长创造基础和条件,并以此为基础,推进国家与社会的高度融合,实现国家与社会互构互动下的乡村共同体再建。当前国家加强乡村社会建设和治理的种种努力,也清晰地表明了国家再建乡村共同体的政治意志。国家再建乡村共同体的本质是国家重构社会并建设一个现代化乡村社会的过程。因而,乡村共同体建构的国家视角将乡村共同体建构置于现代国家建设的政治高度去理解,乡村共同体建构自然内化为现代国家建设的议题,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乡村社会建设背后的国家性。这也为我们理解新时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提供了新的思维方法。

政党是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核心力量。与科层化的政府体系相比,政党有着融入社会的灵活性和韧性的独特优势。哪里有党员,哪里就可以建立党组织,并对基层社会进行整合与建构。麻城市“政党入户”的实践表明,以党员联系户机制为基础,政党将组织体系全面延伸到乡村社会的基础单位(户),以“政党入户”实现政党纵向与横向的双重“联户”,对乡村社会进行纵向整合和横向聚合,实现乡村共同体再建。“政党入户”的实质是政党整合社会、建构社会的过程,其本质是国家再建乡村共同体的过程。由“政党入户”所塑造的乡村共同体是一种与人民公社、村委会所完全不同的建构性乡村共同体,它既建立了乡村农民与国家的纵向联系,也建立了乡村社会内部农民之间的横向联系,将乡村社会塑造为一个既有国家向心力也有社会内聚力的现代乡村共同体。这样的乡村共同体具有国家性和社会性,实现了国家与社会的有机融合,符合现代国家建设的社会建设要求,也是乡村振兴的内在需要。

注释:

①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54页。

②[德]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4页。

③田雄,曹锦清:《“事件团结”与村庄生活共同体再造——基于一起乡村事件的实证分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④徐明强:《生产—生活共同体与易地扶贫搬迁的后续帮扶——基于秦巴山区H县“138模式”的分析》,《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

⑤刘玉照:《村落共同体、基层市场共同体与基层生产共同体——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第5期。

⑥袁方成,周韦龙:《从振兴共同体到共同体振兴:乡村振兴的乡贤逻辑》,《社会主义研究》,2022年第2期。

⑦刘祖云,李烊:《在乡村振兴语境下培育“情感共同体”》,《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⑧王露璐:《乡村伦理共同体的重建:从机械结合走向有机团结》,《伦理学研究》,2015年第3期。

⑨荆蕙兰,邹璐:《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共同体的审视与构建——以山东首为例》,《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⑩乔晶,吕宁兴,耿虹:《生态文明下乡村共同体的重构——基于罗尔斯顿“荒野”生态哲学的视角》,《中国园林》,2020年第12期。

(11)谢安民,薛晓婧,余恺齐,高雯:《重建乡村共同体:从村民自治到社区自治》,《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

(12)刘俊生,陈璟:《“村为中心”的乡村治理共同体:祁阳实践》,《行政论坛》,2021年第3期。

(13)郭明:《虚拟型公共空间与乡村共同体再造》,《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14)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15)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5-76页。

(16)费孝通:《乡土重建》,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21年版,第48页。

(17)韦伯:《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1页。

(18)陈军亚,王浦劬:《以双重革命构建新型现代国家——基于中国共产党使命的分析》,《政治学研究》,2022年第1期。

(19)罗平汉:《农村人民公社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页。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用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21)秦晖:《传统中国社会的再认识》,《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6期。

(22)[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32页。

(23)[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61页。

(24)[德]G.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王明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6页。

(25)许远旺,卢璐:《中国乡村共同体的历史变迁与现实走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26)[德]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2页。

(27)王春光:《社会治理“共同体化”的日常生活实践机制和路径》,《社会科学研究》,2021年第4期。

(28)[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0页。

(29)[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45页。

(30)刘祖云,张诚:《重构乡村共同体:乡村振兴的现实路径》,《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

(31)景跃进:《将政党带进来——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的反思与重构》,《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8期。

(32)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的整合》,《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

(33)吴业苗:《乡村共同体:国家权力主导下再建》,《人文杂志》,2020年第8期。

(34)周庆智:《重构乡村社会:国家视角或社会视角》,《甘肃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35)杨郁,刘彤:《国家权力的再嵌入: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庄共同体再建的一种尝试》,《社会科学研究》,2018年第5期。

(36)王敬尧,董诗艺:《寻找团结:重建乡村共同体的现实逻辑》,《社会主义研究》,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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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东岳论丛》2023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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