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 李华胤:现代社会、社会治理的“共同性”构建与实践探索——兼论微观场域中的“共同缔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44 次 更新时间:2024-11-20 21:40

进入专题: 社会治理  

李华胤   徐勇(华中师大) (进入专栏)  

作者:徐勇、李华胤,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部、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省武汉市,430079)

内容提要:在一个因为分化分离产生差异性和多样性社会的基础上,构建相互依存、合作协调、共同发展的“共同性”,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追求,不仅体现在治国理政的各个方面,而且反映在具体的微观场域。本文从宏观整体的社会形态、中观领域的社会治理、微观场域的实践探索的三维视角对“共同性”构建进行探讨,认为现代化有共同特征,必然会带来社会的分化分离。中国式现代化面临着社会转变的“双重难题”,并力图实现对传统农业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双重超越,在社会分化分离的过程中着力于“共同性”的构建。这种“共同性”体现在不同领域,其中包括社会治理领域的“共建共治共享”。在“共同性”构建中,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互作用。“共同缔造”作为地方性实践探索,其特殊价值在于以微观场域为单位将“共同性”的构建转化为人们可感知、可体验、可参与的生活形态和行动过程。

关键词:现代社会  社会治理  共同性  微观场域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党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提出“社会治理”的概念,党对社会治理的总体格局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断,包括“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共同体”等。除此以外,党还在其他领域也提出了“共同体”的概念,如生态领域的“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民族事务领域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国际事务领域的“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共同体”是一种社会存在形式,体现了一种社会的质的规定性,即“共同性”,强调人类社会的相互依存、共同发展,与分散性、孤立性和差异性相对应。这种“共同性”不是自然形成的,需要人为的活动加以构建。而不同领域的“共同性”是建立在由不同领域构成的整体社会“共同性”的基础上的,是整体社会“共同性”构建在特定领域的表达。无论是整体社会还是作为具体领域的社会治理的“共同性”构建,都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的过程。本文试图从宏观整体的社会形态、中观领域的社会治理、微观场域的实践探索的三维视角对“共同性”构建作一探讨。

一、现代社会的“共同性”构建

社会是人群的组合,可以从不同维度加以界定。相对于自然界的人类社会是包括各个要素在内的人类整体。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将人类社会分为不同质的规定性的形态,通常称之为社会形态。社会形态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包括在这一形态下生活的所有人群。所谓传统农业社会和现代工业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属于整体性社会的范畴,具有宏观性。

自国家产生以后,人类社会便以国家的形式加以表现,国家是社会的容器。人类社会是一个进步演化的过程。现代化是人类社会的重大变化。当今世界人们的生活无不受这一历史变革的深刻影响。中国式现代化带来的历史性变革,正深刻影响中国人的生活,有着相应的目标构建。

现代化是世界范围的历史进程,具有共同特征。一般来说,现代化是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历史性转变过程。传统与现代是对总体社会形态不同质的规定性的区分。传统农业社会形态是历史自然形成的,现代工业社会既是历史自然形成的,更具有人为构建的特点。随着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人类生活其中的社会形态必然发生历史性变迁。19世纪是人类社会发生重大转变的世纪。思想家们从不同的角度描述了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进程和特点。

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从人类生活单位的角度,提出了从共同体到社会的历史转变。人类起初生活在各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里,之后走出共同体,进入由独立的个体构成的社会。共同体是通过血缘、邻里和朋友关系建立起来的人群组合,“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是依靠人的理性权衡即“选择意志”建立起来的人群组合,具有开放性和流动性,“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

英国法学家梅因从社会演化的角度,将人类社会分为静止社会和进步社会,提出了社会演化是一个由身份到契约的变化过程。在古代社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长根据其与生俱来的身份行使绝对权力。随着社会进步,身份权力被突破,人们更多依托契约确定相互关系。“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一论断因为反映了一种趋势而被延伸到现代社会。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从人类社会统治类型的角度,将统治类型区分为传统统治和现代统治。传统统治“建立在一般的相信历来适用的传统的神圣性和由传统授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的合法性之上”;现代统治“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

马克思从社会关系的性质角度对社会形式作了界定,提出现代社会是由人的依赖关系向物的依赖关系转变的社会。“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

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中,整体社会形态会发生两大分离。

一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在传统农业社会,土地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社会依附于占有土地资源的统治者,国家与社会混沌一体,君权神授。进入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人们从市场交换中获得生活资料,形成了一个新兴的独立的社会(在西方称之为“市民社会”)。国家政权出自社会。政权的合法性出自人民。原来散落于社会的权力向国家集中,国家通过官僚制,利用集中的权力向社会渗透,将冲突控制在一定“秩序”之内,满足公众的社会需要。国家与社会成为两个独立的组成部分,呈分离甚至对立状态。

二是人与人的分离。在传统社会,人与人相互依赖,形成持久稳定的共同体。进入现代社会,人们通过市场交换获得生活资料并取得人的独立性,形成具有独立利益的个体并由个体结合成社会。共同体是因亲因情因地而结合的有机整体,“社会”是独立的个体因利结合的组合群体,只是一种表面的共同生活,实质上是相互分离的。因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职业、能力与境遇的不同,社会分化为不同的个体,并因为利益和观念的不同而处于分离甚至对立状态。

通过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我们可以发现人类社会有两大规律性的运动。一是在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传统社会形态分崩离析,原有的建立在狭隘的范围和孤立的地点基础上的社会组织、社会关系、社会权威、社会规则和统治方式等被打破,社会进入一个开放的变动的分化的状态。在具有世界性的开放变动分化状态中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具有独立性和个体性。社会形态和走向表现为差异性和多样性。二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充满着矛盾。差异性和多样性意味着矛盾和冲突,并会扩大为对立性。正是基于此,人们力图通过相应的目标和活动,将具有独立性和个体性的社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建立新的社会组织、社会关系、社会权威、社会规则和统治方式,在一个充满差异性和多样性的社会基础上构建“共同性”,以化解矛盾和冲突,获得更为美好的生活。这种“共同性”不是历史上自然形成的,而是在一个分离分化的社会基础上,通过人的活动不断构建的。其目的是将不同的社会单位和个人联结起来,建立具有共同目标和共同价值的新的社会共同体。个体性和差异性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必然产物,而“共同性”的构建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

现代社会相对传统社会而言,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现代社会最初以资本主义形态表现出来。资本主义实现了对传统的封建社会形态的革命性变革。但当作为实体的“资本”与作为意识形态的“主义”相结合时,便意味着“资本”的张扬,并将“资本”的力量推向极端,漠视着社会的相互联系和共同性。在资本主义制度体系下,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发展为对立,国家被认为只是“必要的恶”。人与人的分离发展为对立,社会通行的是列宁所说的“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尽管现代西方国家力图克服差异性和对立性,构建“共同性”,但其内在的性质极大制约了构建进程。

中国正在快速进入现代化,面临着社会转变的“双重叠加难题”,并正在通过中国式现代化努力实现“双重超越”,其重大任务便是着力构建“共同性”。

在比较历史学家摩尔看来,传统社会对未来社会的造型和路径有重要影响。中国是作为一个具有悠久传统的农业文明国家开启现代化历程的。直到改革开放前,我国人口80%以上是农业人口。邓小平1979年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命题,主要是指中国现代化的底子薄,人口多,特别是农民多,历史包袱重。中国农民的重要特点是长期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和社会基本单位,具有高度分散性和对行政权威的依赖性。处于“一盘散沙”状态的分散性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底色。将“一盘散沙”状态的社会组织到现代化体系中来,是一道许多先行现代化国家未曾遭遇的历史性难题。分散的个体容易造成社会的分化。毛泽东1943年针对农民的分散性提出“组织起来”的重大命题,以集体组织克服个体分化带来的贫穷。邓小平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时便强调中国现代化必须面对农民多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现代化呈加速度发展。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其他国家发生的共同性变化和问题同样会在中国出现,有的方面甚至表现得更为突出。如在小农经济分散性的历史性难题还未完全解决时,市场经济造成的个体性又急剧扩展,原来具有集体同一性的社会成员迅速发生分化,并造成社会的碎片化、原子化,呈“一地鸡毛”状态。这种状态的人群比“一盘散沙”更难联结和组织,也更难获得“共同性”。快速现代化使经济呈跳跃性发展,大大压缩了发展时间,但也将大量因为社会分化造成的社会矛盾压缩在一起,并有可能引起社会对立。

中国现代化的起点和进程,使得中国面临社会转变的“双重叠加难题”。但中国所要建设的是中国式现代化。这一现代化在社会转变方面要实现“双重超越”,既要实现对传统农业社会的超越,又要实现对传统资本主义的超越,在一个充满差异性和多样化社会的基础上加快构建“共同性”,以克服由分散分化造成的分离和对立。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规定性决定的。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政党。马克思主义在充分肯定现代资本主义成就的同时,又深刻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只是“虚幻的共同体”,以共产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就是构建“真实的共同体”。共产主义的原义包括公共、共同的含义。马克思主义政党以“共产”为标识,便意味着强调“共同性”和所有人。中国共产党始终将自己作为全中国人民利益的代表,在差异性和多样性基础上追求和构建“共同性”。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国家纲领文件被称为“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为全体中国人民提供共同发展的制度基础。为了发展生产力,改革开放允许甚至鼓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社会分化时,邓小平多次强调共同富裕,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共同性”构建提供了根本的共同制度基础。

中国式现代化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是一个具有数千年文明史的超大国家,将具有差异性和多样性的广土众民结合为更大的共同体并长期延续,回答这一问题所形成的丰富的历史经验形成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如“求同存异”“天下大同”“天下为公”“民为邦本”“家国一体”“亲仁善邻”等。这些具有“共同性”的价值观念深深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和价值。在中国步入现代化之初,康有为和孙中山便提出了“大同社会”的理想。邓小平将每个人都能有充裕生活的“小康”作为阶段性的社会目标。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同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融通起来,可以为“共同性”的构建提供丰富而独有的共同价值资源。

正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共同性”的治国理念和方略。如针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世界分化,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针对具有差异性的多民族共存的格局,提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针对社会人群的分化和个体化,提出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等。“共同性”的构建是整个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反映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现代社会的总体格局和走向。

与历史上自然形成的狭隘的“共同体”所包含的“共同性”不同,现代化进程中要构建的“共同体”是在狭隘的“共同体”解体后,在更大的和开放的社会范围基础上构建的,是将各种散落的社会人群重新组织和联结起来形成的“共同体”,其内在的“共同性”更为丰富,更需要人为的活动加以构建。中国式现代化要实现对传统农业社会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双重超越,面临的任务特别艰巨。“共同性”的构建是一个不断追求和努力的过程,并表现在各个方面。社会治理的“共同性”构建是其中的重要部分,也是基础性部分。

二、社会治理的“共同性”构建

社会是人群的组合,是一个具有多层涵义的概念。从宏观的角度,用以界定人类社会存在方式并包括所有要素和人群的社会,称之为社会形态。这种社会具有整体性。整体社会是由各个部分和领域构成的。“社会治理”是整体社会的一个特定领域,这一概念所说的“社会”是特定生活领域中活动的人群组合,与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相对应。如果说整体社会属于宏观的范畴,那么“社会治理”所说的“社会”则属于中观的范畴,是整体社会中的特定领域。这个特定领域以人为中心,与人们的实际生活状态相关。“社会治理”是在整体社会形态下对人们生活领域的社会的治理。从本质上看,“社会治理”涉及国家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因这一关系而产生的具体矛盾和冲突的处理,涉及因有效处理这一关系而获得的新的生活状态。

从广义看,只要有社会,便存在社会治理。但“社会治理”作为中央文件的一个专门名词和政策用语是在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并经历了一个过程。这一过程是对“共同性”的逐步认识和不断构建的过程。

现代化是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各个国家的现代化起点不同。中国是在一个由广大农民构成的“农民社会”里开启现代化的。分散的农民不能自动联结为一个更大范围的新兴社会,要依托现代政党进入农村组织农民。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计划经济的推进,中国通过自上而下的国家政权重构社会。在农村,经由合作社发展到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既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社会主义基层政权单位,还是社会主义的社会单位。在城市,经由工商业改造建立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实行“政企合一”,企业既是经济单位,也是行政单位,还是人们生活的社会单位。由“公社制”和“单位制”构成的社会具有“政治社会”的属性,人群依托并附着于具有政权属性的基层组织里,是一个多功能叠加的稳定的“复合共同体”。在“公社制”和“单位制”下不存在一个外在于“公社”和“单位”的社会,也没有专门的社会治理。

经济体制改革以“政社分开”和“政企分开”为特点,原有的“公社制”和“单位制”这一多功能的“复合共同体”发生变化,农村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城市的生产单位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人们通过与市场交换获得生活资料,并获得独立性,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于政府体制的社会。这一社会充满活力,又因为社会分化及利益关系变化而产生诸多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都直接关系着社会人群的生活状态。

经济体制引起的社会变化要求政治体制与之相适应。1998年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了“社会管理”。一方面,政府从微观的经济单位中超越出来,另一方面强调政府的基本职能在于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这一文件用语的提出,意味着有了一个需要管理的“社会”。这里的社会不是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的整体社会,而是指由生活在特定场域中的人群构成,与人的具体生活状态紧密相关的具体社会。管理的主体是政府,管理的对象是社会,管理的目的是获得稳定的秩序。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管理与社会秩序紧密相关。

从“社会管理”的提出看,“社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活领域,“管理”是政府的职能。管理社会的主体是政府。但是,随着社会的日益活跃和矛盾的增多,执政党对社会有了新的认识,将社会管理纳入党的领导范畴。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突出了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性,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这一提法与过往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社会管理”有了很大不同,一是强调党的领导,二是突出多种力量的共同参与。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角度,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社会管理的重点在于“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正式提出了“社会治理”的概念,并专列一章部署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包括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等。“社会治理”是相对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其他领域的治理提出来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以党的正式文件提出“社会治理”具有重大标志性意义,这就是着眼于社会治理的“共同性”构建。“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区别便在于主体和方式的多样性,强调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多种力量共同参与,并采用多种方式,共同构建一个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的社会。它是对2004年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格局”所包含的多个主体共同参与的提法的逻辑延伸,也是对通过多个主体共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经验的总结提升,更是基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部署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之后,党的重要文件在涉及社会治理方面,更加明确地强调社会治理的“共同性”构建。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2019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022年召开的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从党的文件看,“社会治理”概念的提出以及之后的具体论述,都体现着“共同性”的构建。从现代词汇看,“管理”内生着分化分离,容易趋向对立。“治理”内生着在多个主体基础上的依存、一致、联合、合作、协调,具有鲜明的“共同性”。党的文件以“社会治理”替代“社会管理”,更加突出“共同性”及“共同性”的构建。这种“共同性”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共同目标。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增强,充满着活力,也产生诸多矛盾。这种矛盾不是社会能够自动解决的,必须通过人为的治理活动加以解决。“社会治理”要构建一个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的社会,让人民群众有更加美好的生活。这是党、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二是共同行动。构建一个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的社会,不是自动实现的,也不是仅凭某一个主体能够构建的。党委和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社会力量特别是人民群众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人民群众只是管理对象,政府和民众的关系主要是“命令-服从”关系。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人民群众不仅是治理对象,更是治理主体,社会治理的成果为人民群众所享有。只有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治理,才能提升治理效能,降低治理成本。“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是将各种相关要素,特别是人民群众带入治理过程中,“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社会治理的“共同性”构建,是一个宏大目标,也是艰巨任务。经济体制改革造成了“公社”和“单位”这类“复合共同体”的突然解体,人群瞬间失去了原有的可以遮风避雨的“共同体”,处于散落状态。市场经济的发展加速了个体化、独立性和流动性。人们生活在全新的状态中,但缺乏相应的治理,不是理想的生活。这就需要通过社会治理的“共同性”构建,将散落的人群聚合起来,共建共治共享,形成“治理共同体”,以获得更加美好的生活状态。而在一个充满差异性、多样性和开放性的社会构建“治理共同体”,需要凝聚共识,发挥共同的力量,特别是从人们的微观生活场域着力。

三、微观场域中的“共同缔造”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宏观的整体社会的“共同性”构建需要中观的特定领域的“共同性”构建加以丰富,由此有了“社会治理”的“共同性”构建。无论是宏观还是中观的“共同性”构建,最终都要落实到由一个个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人构成的微观场域。场域是人们生活的某一空间和地点。社会是人群的组合,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的维度加以界定,如以国家整体为单位的宏观社会、以地方整体为单位的中观社会和以特定场域为单位的微观社会。与宏观和中观社会相比,微观场域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在这一场域中生活的人是一个个活生生的具体的个人,而不是抽象的人群整体。二是具体的个人能够直接感受和体验到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生活状态,并作出主观反应。这种状态可感知、可度量,包括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满意度等。三是微观场域中生活的个人可以通过直接参与的活动改变自己的生活状态。因此,微观场域是一个个人可感知、可体验和可参与的生活空间和行动场所。

无论是宏观社会形态还是中观社会治理的“共同性”构建,都要通过微观场域来体现和实现。微观场域不是宏观和中观社会的简单复制,而更丰富更具体,并与宏观和中观社会形成互动。这种互动具体体现在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的共同作用。

顶层设计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导者统揽全局,在最高层次上寻求解决问题的总体目标和方案,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实践探索是人们在具体的领域里探索解决问题之道,或对顶层设计总体思路和方案的创造性落实。在中国,大量的实践探索是通过地方、基层和民众进行的。因为这一层次的人们距离微观场域更近,或者身在其中,能够直接面临和感受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中国式现代化是世界现代化的新形态,面临大量未知领域。推进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既需要中央认识和把握规律,通过顶层设计把握总体方向,也需要基层和地方在实践中加以探索。邓小平指出:“我们改革开放的成功,不是靠本本,而是靠实践,靠实事求是。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我们要正确处理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的关系,“中国式现代化是分阶段、分领域推进的,实现各个阶段发展目标、落实各个领域发展战略同样需要进行顶层设计……同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探索性事业,还有许多未知领域,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大胆探索,通过改革创新来推动事业发展,决不能刻舟求剑、守株待兔……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具体实际开拓创新,特别是在前沿实践、未知领域,鼓励大胆探索、敢为人先,寻求有效解决新矛盾新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努力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新鲜经验。”

在实践探索中,基层和地方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基层和地方直接面对社会矛盾和问题,许多矛盾和问题是在既有的框架内难以解决的,需要探索和创新加以解决。这种探索和创新可以为顶层设计提供经验,有助于科学的顶层设计。改革开放以来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没有发生颠覆性变化,就在于有坚实的实践探索取得的经验作为基础。其次,顶层设计只是确定大政方针,需要基层和地方具体落实,在落实的过程中找准小切口并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从而将大政方针转化为现实行动,取得实际成效。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整体社会和社会治理的“共同性”是一个不断努力的构建过程,既需要顶层设计,也需要实践探索。“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以下简称“共同缔造”)便是具体的实践探索,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

在中国,“共同缔造”作为一种具有理想目标的理念出现在环境规划设计领域。20世纪80年代末,清华大学建筑设计大师吴良镛先生在他的著作《广义建筑学》中提出了“共同缔造”一词,表达了美好的人居环境是由美好的建筑环境与美好的社会理想相结合进而建设产生的思想。

作为地方施政理念和政策行为的“共同缔造”,产生于2010年的广东省云浮市。针对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治,当地决策部门提出“美好环境与和谐社会共同缔造行动”的政策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推动政府、社会与群众相结合开展“共谋共建共治共享”行动。“共同缔造”成熟于福建省厦门市。2013年,福建省厦门市的主政者提出“美丽厦门、共同缔造”的目标和“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举措和机制。“共同缔造”完善于湖北省。202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单元,以改善群众身边、房前屋后人居环境的实事小事为切入点,以建立和完善全覆盖的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社会治理体系为目标,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发动群众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共同缔造”成为地方政府施政理念和政策行为的一个专门词汇。

“共同缔造”的核心要义在“共同”。“共同缔造”不仅仅是解决具体问题,更是构造一种新的社会联结;不仅仅是依靠政府,更重要的是凝聚多方面力量共同解决问题。它是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并与整体社会与社会治理的“共同性”构建是一致的。“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体现了整体社会的“共同性”。这种环境与生活是人人可以享有的。“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体现了社会治理的“共同性”构建,它强调将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相关方的力量凝聚起来,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共同缔造”作为一种地方施政理念和政策行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社会和社会治理的“共同性”构建中具有特殊价值。这就是以微观场域为单位构建社会和社会治理的“共同性”。社会作为人群组织,分为不同层次。愈是宏观层面,所构成的要素愈复杂,愈趋于整体性和群体性。愈是微观层面,所构成的要素愈简单,愈趋于部分性和个体性。每个活生生和具体的个人总是从微观场域感受和体验自己的生活状态。这种状态与宏观和中观的整体层面大体一致,但也会因为每个人所处的微观场域不同而有所差别。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注意把握和处理好宏观数据与微观感受的关系。作为整体的宏观数据与作为个体的微观感受之间存在“温差”。它意味着每个具体的人都有其生活状态和因为这种状态而获得的感受,这种状态和感受来自每个人生活的微观场域,不一定与宏观数据相吻合。“共同缔造”作为一种地方施政理念和政策行为,其特殊价值便在于从每个具体个人生活的微观场域出发或者作为基点,构建社会和社会治理的“共同性”,将宏观层面的目标落实于微观场域,并进一步细化为可感受、可体验和可度量的生活状态;同时通过在微观场域的政府、社会与群众的结合,特别是人民群众的直接参与,共同缔造人们可感受、可体验和可度量的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构建以微观场域为单位的新型“共同体”。这一地方性探索既具有理念的领先性,又具有实践的操作性,既为中央顶层设计提供实践经验,又着力将中央顶层设计精神具体化,创造性地落实。只有从微观场域的角度才能充分理解“共同缔造”的时代价值和普遍意义。

其一,“共同缔造”作为施政理念正是在面对和解决微观场域中的问题中提出来的。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普遍有了改善。但在特定微观场域中生活的具体个人也面临着新的生活问题。其中之一便是人居环境,如污水、垃圾、道路、噪声、治安等问题突出,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对此不满意。云浮市、厦门市等地的主政者直面这些问题,并力图加以解决。但是政府的力量有限,所做的工作也会因为缺乏民众参与而得不到支持和理解。基于此,云浮市、厦门市等地的主政者运用“共同缔造”的理念和方法解决问题,着力于“共同性”构建。通过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让生活在特定场域的每个人都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提升每个人对生活的满意度;将生活在特定场域中的人们带入共同缔造活动中,通过“共建共治共享”的共同行动实现共同目标。“共同缔造”运用新的理念和方法解决问题,具有领先性。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社会治理”概念之前,云浮市、厦门市便有了“共建共治共享”的做法。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共同缔造”所蕴含的“共同性”构建意识更具有自觉性,并努力将中央文件的精神进一步细化为具体的实践行动。

其二,“共同缔造”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单元。城乡社区是每个人生活其中的微观场域。宏观社会由一个个微观的社区所构成。在社区这一基本单元里,人们的生活需要能够得到基本满足,生活中产生的矛盾能够得到基本解决。当每个人都能有满意的生活时,整个国家大厦就有牢固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区是基层基础。只有基础坚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共同缔造”将城乡社区作为基本单元,着眼于每个微观场域中人们的生活状态和通过各个微观场域的共同缔造活动改善每个人的生活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和生活形态发生了变化。我国的社会管理以国家行政建制性的村(社区)为基本单元。村(社区)的规模较大,不是人们朝夕生活其中的生活共同体,人们也难以直接参与其中。随着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和群众参与共同缔造活动的开展,人们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以农村村民小组(自然村)和城市小区为基本单元。这在于,村民小组(自然村)和城市小区是人们朝夕生活的生活共同体,是与人们具体生活状态联系更为紧密的微观场域。在这一场域,人们朝夕相处,有共同利益,有共同问题,也能够通过共同行动解决问题和创造美好生活。云浮在开展共同缔造活动中对乡村治理体制进行了探索,强调村民小组的基础性作用,提出了“组为基础,三级联动”的乡村治理架构。包括云浮市在内的地方探索经验后来进入中央文件。2014年后的多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出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湖北省在开展共同缔造活动中,着眼于城市居民小区建设和小区治理,将城市居民小区分为不同类型,完善不同小区的功能,组织居民参与小区建设和治理。共同缔造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单元,将村民小组(自然村)和居民小区作为更为微观的场域,就在于生活在这一场域中的人能够通过共同缔造,更为直接感受和体验到生活形态的变化。

其三,共同缔造以改善群众身边、房前屋后人居环境的实事小事为切入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人民群众能够更多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这是整体社会的“共同性”构建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要牢记我们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始终坚守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要找到合适的切入点,将这一思想落到实处,满足每个微观场域中生活的具体的人的需要。共同缔造以改善群众身边、房前屋后人居环境的实事小事为切入点,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着眼于“大道理”,着手于“小切口”。“群众身边、房前屋后人居环境的实事小事”都属于人们微观场域的生活事务。这些事看起来不大,但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状态和微观感受。与此同时,这些事是能够通过生活在微观场域的人们直接参与共同解决的。如湖北省南漳县以若干农户相互联结的“屋场”为单位,屋场成员共同参与人居环境整治。这种微观场地中所有成员的共同参与,有助于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治理共同体”,也有助于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到实处,转化为每个人的具体民主实践行动。

其四,共同缔造以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社会治理体系为目标。“纵向到底”是上下贯通的结构性用语。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高层代表着宏观的整体社会,基层是由一个个微观场域所构成的,其主体是人民群众。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政府的重要职能是公共服务。这一职能自上而下延伸到基层政府。其目的是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公共服务,体现了社会“共同性”的构建原则。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较弱,自上而下的政府公共服务难以延伸到社会最底层,进入人们日常生活和微观场域,让人们能就近享受到公共服务。共同缔造作为地方施政理念和政策行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来的。在云浮市,针对农民办事难,通过强化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服务职能,以微观场域为单位将政府服务和群众自我服务结合起来,让微观场域的人群能够享受到便利的服务,如垃圾处理的村收集、乡转运体系。随着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不断扩大和矛盾增多,党的十九大提出“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共同缔造以“纵向到底”的理念致力于将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重心下移到社会最底层,进入人们日常生活和微观场域。为了让人民群众能够就近就便获得公共服务,推进资源、平台和管理下沉到距离群众最近的地方。

将社会治理重心下移,不仅仅是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治理“纵向到底”到每个微观场域,还包括将微观场域中每个成员组织起来共同缔造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实施组织“横向到边”。这在于微观场域的主体是各个具体的个人。只有将具有不同利益和价值的具体个人组织起来共同行动,才能实现包括每个人在内的共同生活目标。在组织“横向到边”中,党组织发挥核心引领作用。湖北省在开展共同缔造活动中,在微观场域中建立党的组织体系,包括村民小组(小区)、党员中心户、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党组织等。通过党组织联结微观场域的所有人。随着党组织的重心下移,作为党的助手的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的群团组织也将自己的工作网络延伸到微观场域,通过服务团结和组织微观场域中生活的特定群体中的每个人。在共同缔造活动中,因为多种联结而形成各类自治组织,并以组织的方式参与活动,满足各个成员的特定需要。组织的“横向到边”,有助于各个特定场域的人群根据不同特点和需求展开共同缔造活动,将“共同性”的构建精准化和精细化。

“共建共治共享”体现了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共同缔造的特殊价值在于将这一原则落实到特定场域中,通过微观场域中的“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五共”工作法加以实现。“五共”工作法只有在微观场域中才能更好地运用。“五共”涉及相关当事人和行动者。只有在具有一定范围的微观场域,才能将当事人和行动者聚合在一起“共谋共建共管共评”,进而实现“共享”。实现“共谋”的重要方式是相关方开会议事协商。开会议事有一定范围要求。“共建共管共评”是行动者直接参与的行为。作为生活共同体的微观场域为相关者直接参与提供了动力,也提供了可能。当人们能够通过直接参与共同享受幸福生活成果时,便会激发和构建公益意识和共同体精神,并进一步推动“共谋共建共管共评”,由此形成体系化的治理流程,从而将“共建共治共享”化为人们的具体行动和实际效果。(注释略)

注: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县乡治理现代化的制度架构与运行机制研究”(23&ZD13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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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政治学研究》2024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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