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君子不仅有着文质彬彬、知书达礼、温柔敦厚的翩翩风度,而且品德高尚、坚毅勇敢、智慧仁爱、胸怀坦荡,同时又能够审时度势、淡泊名利、知天达命……似乎一切美好的词汇与赞美的语言均可加之于君子身上。然而君子之所以成其为君子,关键就在于他无论身处顺境还是逆境,无论是面对义与利、生与死的冲突,都能坚守“义以为上”的道义选择与价值追求,义之与比、见得思义、见义勇为,甚至为了理想而敢于舍生取义。
义之与比。《释名》曰:“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在个人修身立德与社会交往中,君子总是以“义”作为裁制事物的原则与规范,使自身言行举止、立身行事合宜合度。孔子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君子对于天下的人与事,不论亲疏远近,不带主观成见,不拘泥于条条框框,通权达变,一切唯“义”是从,“可以仕则仕,可以止则止,可以久则久,可以速则速”(《孟子·公孙丑上》)。因此,君子在喧嚣的尘世,既能不媚于俗,不为物所惑,坚持操守与底线,笃信好学,择善而从,保持人格独立,又能够审时度势,与时俱进,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与行动,悠游于世间。君子所思所想所言所行,因有“义”而合情合理合度,故君子将“义”视为自身生命的本质属性,“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论语·卫灵公》),身体力行,笃守善道,德业日进,成己成人。
见得思义。自古以来,言义则必及利。如何确保个人利益,而又不损害他人利益、集体利益,甚至国家利益呢?孔子提出了“见得思义”的原则,要求君子以“义”作为“利”的衡量标准,为处理义利关系提供了一条重要原则。如果所得之“利”是符合“义”的,则是可取之利;反之,“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可见,传统儒家并非不言利,而是追求符合道义之利,试图以道义原则来调节物质利益分配,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既保证个人的合法利益,又将个人利益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让世人因“放于利而行”损害社会与国家之“公义”。古人云:“废义则利不立,厚贪则怨生”(《国语·晋语二》)。义是利得以实现的前提,不义而重利,则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怨怼与社会的不和谐,因此,君子“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论语·宪问》)。能否在利益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与理性的思维,以义制利,见得思义,不仅涉及君子与小人之分,而且是人类社会和谐发展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见义勇为。君子之所以受人景仰,还体现在面临某种社会不公,看到他人遇到危险,或遭受侵犯时,能够挺身而出,见义勇为,为维护社会公义、人民福祉而无所畏惧。之所以用“义”作为评判勇敢的原则,是因为从社会层面而言,“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论语·阳货》)。在上位者如果有勇而无义,就有可能因逞一时之勇而作出错误的决策与行动,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动荡与混乱;在下位者如果有勇而无义,则有可能突破法律与规范的束缚,胆大妄为,为非作歹,给社会或他人带来损害。此外,从个人层面而言,见义勇为并不意味着要无谓地牺牲个人的生命,而是强调多谋善断,勇敢而不鲁莽,肩担道义而不蛮动。真正的勇敢不是匹夫之勇,而是能够为践行道义勇敢前行,胸怀坦荡,不忧不惧,做应做之事。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有人见义不为、却步不前,是因为有着自己的“小算盘”,一切以是否对个人有利为行动标准。如果任由这种行为蔓延下去,则会导致社会风气的颓坏,正义得不到伸张。反之,如果社会中人人敢于见义勇为,则不善之事、不善之人无所遁形,有利于形成风清气正、诚信友爱、平等公正、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舍生取义。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当面临个人生死与国家、民族大义之抉择的时候,君子不仅“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临大节而不可夺”(《论语·泰伯》),能担当、可托付、有气节,甚至可以“见危致命”(《论语·子张》),“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为国家、为民族贡献自己的生命。因为人生在世,有比生命更为宝贵的东西,值得为之付出生命的代价,那就是道义的原则与价值追求。孟子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生死抉择,惟义所在,这便是“义以为上”的原则在生死问题上的最高升华,也是古往今来志士仁人所达到的最高人格与精神境界,激励着一代代中华儿女,为实现国家繁荣、民族振兴而敢于振臂高呼,前仆后继,砥砺奋斗,甘愿抛头颅、洒热血。这就是“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与真君子。
古之君子“义以为上”的道义选择与价值追求,为世人在物欲横流、熙熙攘攘的社会中立大志、明大德,坚持理想,信守道义,明辨是非,安身立命,提升个人精神境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依然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与现实意义。
作者系湖南汨罗屈子书院执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