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顺:论自由与正义——孔子自由观及其正义论基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3 次 更新时间:2023-01-28 12: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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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贡斯当关于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区分,逻辑地蕴含着作为上位概念的普遍“自由”概念,其内涵是:个人的意志行为在正义的社会规范内不受他人干预。按照这个普遍概念,孔子具有自己的自由观念。这种观念不是境界论的自由观,而是人性论的自由观。“个人的意志行为不受他人干预”是这种自由观的主体性维度,即个体主体具有天然的自由意志;“正义的社会规范”(礼)是这种自由观的规范性维度,即它是以孔子的正义论为基础的。这就是说,自由的规范条件来自两条正义原则,即源出于博爱精神(仁)的正当性原则和适应于特定时代基本生活方式的适宜性原则(义)。因此,孔子的自由观念具有两个层面,即:遵守规范是保守性的自由,而重建规范是建设性的自由。

  

   【基金项目】山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资助项目“儒家自由理论研究”(项目号:2020GN026)。

  

   毫无疑问,“自由”与“正义”都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不过,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尚待揭示。本文将通过分析孔子的自由观及其正义论根据,呈现“自由”与“正义”的内在关系。

  

引论:普遍的“自由”概念

  

   在讨论人类共同价值的时候,人们往往只着眼于共时性(synchronic)维度,如中国和西方的价值观念之间的共同性,而忽视了历时性(diachronic)维度,即古人和今人的价值观念之间的共同性。然而,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讨论古代人的自由(the liberty of the ancients)与现代人的自由(the liberty of the moderns)[①],就是一种历时性的眼光(尽管他的着眼点不是古今之间的共同性,而是差异性)。事实上,既然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都命名为“自由”,这就已经逻辑地蕴含着一个观念:存在着一种作为上位概念而涵盖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的普遍“自由”概念(尽管贡斯当本人并未对此加以揭示)。诚如学者所说:“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追求,它并不仅仅属于‘现代’。”[②] 显然,讨论孔子的自由观,所需要的正是这样一个普遍“自由”概念,因为孔子是古代人,不可能有现代的自由观念。只有在这种历时性考察之后,才能够进行恰当的共时性考察,即考察普遍自由概念之下的中西差异,进而揭示儒家对于自由的“现代性诉求的民族性表达”[③]。

  

   (一)两类“自由”观念的辨析

  

   在讨论中国古代的自由观时,人们常说孔子的“从心所欲不逾矩”、庄子的“逍遥”达到了“自由境界”[④];有学者说,“自由是修炼而成的”,是一种“功夫”[⑤]。诸如此类的说法,可以称之为“境界论自由观”,即认为自由是一种精神境界,它需要经过修养或修炼才能够达到。例如,按照冯友兰先生的境界论,“自然境界”“功利境界”“道德境界”都是不自由的,自由唯在于最高的“天地境界”[⑥];按照蒙培元先生的境界论,自然情感之“诚”和道德情感之“仁”都是不自由的,自由唯在于形而上的超越之“乐”[⑦];按照笔者的境界论,“自发境界”“自为境界”都是不自由的,自由唯在于“自如境界”[⑧]。这样的“自由”观念将会导致严重的问题:

  

   1.这种境界论自由观,实为“自由的等级分配”观念,将导致否定普通人的自由权利,因为:不论道德境界还是知识境界,按照境界论自由观的逻辑,普通民众当然很难达到较高的境界,更达不到最高的境界,因此,他们理当不自由,或者说不配享有自由;唯有“君子”甚至“圣人”“至人”“神人”[⑨],才有享受自由的资格。

  

   境界论自由观认为,唯有达到了“天人合一”的境界,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这其实是混淆了两类不同的“自由”概念:一类是与“必然”相对的、认识论范畴的“自由”概念,主体所面对的是必然性,即所谓“天”。例如“人固有一死”[⑩],不存在“不死”的自由选项;纵然有时可以“制天命而用之”[11],也不意味着可以自由地改变“天命”,所以孔子才“畏天命”[12]。另一类则是与“奴役”“被控制”或“受干预”等相对的、伦理学以及政治哲学范畴的“自由”概念,主体所面对的是“他者”(other)的意志。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是后一类“自由”概念,“自由”意味着主体的意志行为不受他者的干预。这实际上就是伯林(Isaiah Berlin)所说的“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13]。

  

   2.境界论自由观还蕴含着另一种危险,即“自由的心态解释”,认为对自由的追求无需致力于改变外部的社会条件,只需努力改变自己的心理状态即可。例如,奴隶的自由不需要废除奴隶制,只需要奴隶们改变自己的心态。这显然是荒谬的。更有甚者,还有人对自由采取鄙夷的态度。这其实是鲁迅笔下的“阿Q精神”,伯林称之为“酸葡萄学说”(sour grapes)[14]。显然,今天讨论自由价值观,作为一种“现代性诉求”,必须警惕境界论自由观。

  

   为此,必须将“自由”与“境界”加以断然切割,即自由与境界无关。事实上,孔子的自由观并不等于境界论自由观。最显著的例证就是他讲的“匹夫不可夺志”,显然是在强调普通人的自由意志(关于“自由意志”,详下)。邢昺解释:“匹夫,谓庶人也”;尽管“庶人贱,但夫妇相匹配而已,故云‘匹夫’”;但“匹夫虽微,苟守其志,不可得而夺也”。[15] 普通民众当然谈不上有多么高的境界,但其自由意志是不可剥夺的。承认这种普遍存在的、不可能被夺去的自由意志,这就是“人性论自由观”[16],犹如孟子所说的“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17]。所以,胡适曾引用孔子“匹夫不可夺志”这句话,以证明:孔子作为“中国思想界的先锋”,“也可以说是自由主义者。”[18] 当然,这里的“自由”只能被理解为涵盖古今的普遍“自由”概念。

  

   (二)普遍的“自由”概念

  

   本文尝试给出一个普遍的“自由”概念,这个概念蕴含着“正义”价值:“自由”指个人的意志行为在正义的社会规范内不受他人干预。这个定义包含两个不可或缺的基本方面:

  

   1.“个人的意志行为不受他人干预”。冯友兰先生就曾指出,“自由意志”的含义即意志“不受决定”或“不受限制”[19]。这里包含三层含义:(1)自由的主体是个人(person);或者说,我们将“自由”这个词语用于个人。当然,某种群体或集体的自由也是可以讨论的,因为他们也是某种主体;不过,我们讨论普遍“自由”概念的最终目的,毕竟是要关注现代人的自由,而这里作为社会基元的主体即是个体。[20](2)这里的“行为”包括思想行为,即思想自由。(3)不受他人干预,这既是西语“自由”(freedom)这个词语的基本语义,即“免于”(free from ……)[21];也是汉语“自由”的基本语义,即孔子所说的“由己”而不“由人”[22]。

  

   2.“在正义的社会规范内”。这里给出了两个层次的规定:

  

   (1)自由的前提条件是遵守社会规范(norms),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显然,真正的自由并非那种被庸俗化甚至被污名化的为所欲为,而是在社会规范下的自由。这里似乎存在着一种直觉的印象:“个人的意志行为不受他人干预”与“遵守社会规范”是相互矛盾的。两者唯有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没有冲突,那就是这种社会规范本身就是个人意志的一种实现,即个人要么参与制定、要么同意这种规范。

  

   但是,这里的“同意”亦非泛泛的“认同”。例如,宦官通常也都认同太监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是自由的。因此,“自由”概念的进一步规定是:

  

   (2)遵守社会规范的前提条件是这种社会规范本身是正义的(just),即这种规范是正当的(公正的、公平的)并且适宜的。[23] 如果社会规范本身并不正义,那么,遵守社会规范恰恰是不自由的表现。于是,我们就进入了正义论(the theory of justice)的论域,即正确的自由观必须以正义论作为基础。

  

   (三)“从心所欲不逾矩”与“自由”的概念

  

   上文谈到,关于孔子的自由观,人们经常引证他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这看起来很合理:“从心所欲”对应“个人的意志行为不受他人干预”;“不逾矩”对应“遵守社会规范”。但必须注意的是,孔子这番话乃是境界论的表述,所以他才强调年龄:“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24] 假如直到“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才算是自由的,那么,七十岁之前的孔子就是不自由的。圣人孔子尚且如此,何况常人!显然,这并非我们这里要讨论的人人享有的自由。所以,必须再次明确:“自由”并非境界概念,而是一个权利概念。

  

   但这并不是说“从心所欲不逾矩”对于“自由”问题的讨论毫无意义。刚才谈到“从心所欲”而又“不逾矩”与“个人的意志行为不受他人干预”而又“遵守社会规范”之间的对应关系,已然表明“从心所欲不逾矩”这个命题是有自由观意义的。但是,这种意义的揭示,首先必须去除境界的观念、年龄的条件。这就是说,如果要将“从心所欲不逾矩”理解为对“自由”观念的表述,那就不能说“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而应当说“人皆从心所欲而不逾矩”。在这个意义上,就可以说“‘从心所欲’之欲……不是为所欲为,而是自由意志”[25]。

  

   不仅如此,正如上文所说,“不逾矩”或“遵守社会规范”是有前提的,即这种社会规范本身是正义的。这就表明:“自由”价值以“正义”价值为前提,必须先行讨论“正义”问题。

  

一、孔子自由观的正义论基础

  

   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26] 笔者曾指出:社会制度其实是社会规范的制度化,但并非所有社会规范都可以制度化,因此毋宁说:正义是社会规范的首要价值。[27] 那么,从正义为自由奠基的角度来看,我们也可以说:正义是自由的首要价值。这是因为:自由作为不受他人干预的意志行为,乃是在社会规范内的行为,因此,如果没有社会规范及其制度的正义,那就没有真正的自由。

  

那么,何谓“正义”?这里首先要区分“制度正义”与“行为正义”。[28] 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这是“行为正义”范畴,如孔子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29];其前提是这种社会规范本身符合更高的价值原则——正义原则,(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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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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