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铮:跨区磨合:华北根据地、解放区之间的本币关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17 次 更新时间:2023-01-17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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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铮  

【内容提要】 华北各根据地、解放区的“外部”经济关系,并不限于对敌斗争,也在友邻区之间进行。各根据地、解放区所发生的本币关系,集中地反映了战时中共革命经济形态的独特性。不同本币的互相交流,主要表现为异地兑换、异地通汇、边沿区兑换所和“混合市场”、异地流通等四个类型。它们既是先后相继,也常常是同时并存的过程。货币比价及其变动为本币关系的枢纽,有关者既有物价因素,也有地方政府的态度、举措等方面的影响。尽管根据地、解放区本币关系的手段仍是初步的,但皆为未有历史经验可循的创新性实践。

【关键词】 华北根据地和解放区,本币,兑换,通汇,流通


抗战时期和国共决战时期,华北根据地、解放区的建立和成长,为中国共产党抵御日本侵略和夺取全国政权奠定了重要基础。①这既源于各根据地、解放区相对独立的自身建设,也与互相之间的联系以及对敌斗争有关。华北根据地、解放区作为一个历史名称的存在,绝不限于地理上的接近,也不只是军事上的协作,还因为各根据地、解放区之间(也称友邻区)有着政治、经济和社会上的联系与磨合。否则,就只有各个独立的根据地、解放区,而无需称为华北根据地、华北解放区。然恰恰在此方面学者多有忽视,而更多关注各根据地、解放区的自身建设和对敌斗争。尽管有相关论著,包括《华北抗日根据地史》突破了单个根据地、解放区的叙述框架,但对于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是偶有涉及军事上的配合,而对于社会、经济等方面仍是各有所表,几乎未及友邻区之间的往来。②基于此,笔者认为应突破各根据地、解放区的内向视角,强调跨区视野的“关系”史研究。


就经济方面而言,各根据地、解放区的友邻关系主要表现为商贸往来、金融往来。本文拟探讨后者,且侧重于友邻区之间的本币关系。所谓本币,即各根据地、解放区都建立了自己的银行,发行的货币只能在本区域流通,不允许流通其他区域。其中,晋察冀边区银行于1938年成立,发行“边币”;晋冀鲁豫边区银行于1939年成立,称冀南银行,发行“冀钞”(又称“冀南币”)③;晋绥边区银行于1940年成立,称西北农民银行,发行“农币”;山东根据地银行于1938年成立,称北海银行,发行“北海币”(又称“北币”“北海票”)。不同本币之间,甚至形同“外汇”,这是在一个完全统一的政权之下难以想象的,但这恰恰显示了战时中共金融关系的独特形态。之所以独特,从整个中共政权而言,各个根据地、解放区的关系是“内部”问题,但就各自而言,又属“外部”问题,而此外部和对敌关系又不是一回事。可以说,无论是中共历史还是整个中国历史,这都是前所未有的独特的经济形态。


基于友邻区本币关系的实际运作状况,本文主要研究四个方面的问题:本币的异地兑换、异地通汇、边沿区“混合市场”和异地流通,侧重考证其源流变化。


一、本币的异地兑换


本币的异地兑换,是指货币只能在本根据地、解放区流通而不允许在友邻区流通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一种互相兑换使用的金融关系。也即,当友邻区之间进行商业贸易和日常往来时,总是需要不同区域本币的汇兑和流动。此类汇兑与后文所述边沿区兑换所、“混合市场”、异地流通和异地通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同之点在于,这几种金融关系都存在不同本币的兑换,区别则是,边沿区兑换所是友邻区双方几乎同时设立的兑换机构,“混合市场”是在划定的交接地带实行不同本币的自由流通,异地流通为不同本币在根据地、解放区较大范围的流通(或自由流通,或特殊条件下的流通),异地通汇指不同本币以汇款的形式进行的异地流通。而本币的异地兑换,则是友邻区之间最早发生、最为经常且持续最久的金融活动。


即便如此,本币的异地兑换交易并不是根据地建立银行之后就马上开始,而是始于1940年下半年。从党中央层面来说,1940年4月开始酝酿,并指示:“在尚无中央银行与统一发行货币的条件下,各地建立互相汇兑制度很好,陕甘宁边区银行亦愿参加此项工作,但需禁止各地货币互相流通,因为如此可扰乱各地货币政策。”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北方局还计划成立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并指出:“由冀南银行负责筹划边区、冀南、北海、晋西北农民等四银行的流通调剂办法”。④到下半年,各根据地开始具体实施。同年8月,《新华日报》太岳版社论指出:“政府应立即设法与其他根据地最有威信的银行取得联系。首先就是冀南银行,因为冀南银行……与各根据地如晋西北、冀察晋等抗日根据地的银行有密切的联系”。⑤1941年,在晋察冀边区的商店会计制度中,无论是资产类还是负债类,都包括“友区往来”科目,在特种通货中,除了金子、白洋、伪钞、法币以外,还有各种根据地的钞票,由此可推论友邻区本币已开始兑换使用了。⑥同年1月,晋绥边区指出,今后要切实管理外汇。所谓外汇,既有法币,也有其他“非本币”,“凡携带非本币入境者,应尽先卖给本行”。⑦5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指示,北海币“可与华北各抗日区域之各银行互相建立汇兑制度,以资流通”。⑧


问题是,为什么全面抗战爆发三年之后,才有此金融现象呢?相关资料甚少,只能做一推测:其一,华北各根据地的建立和发展需要一个过程,根据地之间的商业交易和日常往来也需要一个过程,随之不同本币之间的交流和兑换同样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何况,各银行的建立有先后之别,晋察冀边区银行成立较早,为1938年3月,西北农民银行则成立于1940年5月。其二,1940年以前,中央和地方根据地尽管都强调本币的独占发行,其实仍允许不同本币的互相流通,还没有将本币之间的兑换和交易提到实施议程。如晋冀鲁豫边区,直到1940年4月,冀鲁豫区党委组织部部长信锡华仍说:“现在冀南票子和晋察冀的票子,民众愿花就花,不必勉强。”⑨在晋察冀边区,1939年5月后实行边币统制,“停止法币及一切杂钞在市面的流通”,但对其他根据地本币也没有作出禁止流通的规定。⑩其三,对全面抗战前就流通的法币、银元、黄金以及各种杂钞,虽然规定不准继续流通,但不管是根据地内的交易还是根据地的对敌贸易,都还在使用,尤其是法币、银元、黄金还有“外汇”“硬通货”的作用。此时根据地本币即便有兑换活动,也主要是与以上旧币的兑换,用于根据地内部交易和对敌贸易。如晋察冀边区,1939年5月后停止了法币及一切杂钞的流通,但如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局书记彭真1940年9月所指出:“持有法币杂钞者,于交易前须到银行或各县区兑换机关兑成边币。”11事实上,整个抗战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本币与法币、黄金、银元等的兑换一直存在。


大体说,不同本币的兑换和交易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兑换和交易的基本原则、程序。


本币不可到异地流通,要使用则必须兑换成异地本币,此为根据地、解放区本币兑换和交易的基本原则。譬如,在晋冀鲁豫边区,1943年4月,冀鲁豫区行署指示:其他抗日根据地所发行的钞票,一律禁止在区内流通。“凡本边区商民存有此项钞票者,应尽可能携往各该地区行使,否则,应持赴鲁西银行或各地工商管理局按原值兑换鲁钞行使。”12在山东渤海区,1944年3月,区行署指示,友邻根据地商人无论是购买特种出口货还是普通出口货,都须拿到当地工商管理局签发的兑换外汇证,才能兑换本币,用于购货。13比较而言,晋绥边区的相关资料较多。抗战时期,1941年11月,晋西北行政公署颁布《晋西北管理对外汇兑办法》,规定:凡因出外购买或因转移财产或其他关系,而携带自行保存的法币或其他本位币出境,须先向银行请发非本位币出境证明文件。凡由境外汇来或自行带回生金银或非本位币,须到银行按挂牌价格兑成农钞。此后,1944年3月颁布的《关于开展贸易稳定金融的秘密指示》,1944年10月颁布的《晋绥边区管理对外汇兑办法》及其细则,基本上都沿袭了1941年的规定。14日本投降后,也没有大的变化。1945年11月,晋绥边区行政公署指示,陕甘宁、晋察冀、冀南等解放区的货币,“在我区市场亦不准周使,惟应采取支持与维护态度,按公平比价,兑给本币”15,基本延续了抗战时期的做法。


其二,兑换的基本标准及具体工作。


制定公平比价,是友邻区进行本币兑换的基本标准。然而,公平比价并非固定兑换比价,而是自然比价,在战争环境中,各友邻区的物价很难保证稳定,故“只能根据自然价格兑换,参照双方物价及贸易供求情况来规定兑换比率”。16


为此,具体工作首先是围绕公平兑换比价,进行货币、商业行情的前期调查。1944年1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主任(即边区政府负责人)宋劭文指出,商情报告“应包括关于敌我友区商品种类、数量、价格币值、商业组织、敌人在经济上的措施等……对友以买卖成交、两不吃亏或两方都有利为原则”。171945年,晋绥边区第八贸易分局、分行指出:“阳曲负责了解晋察冀币与伪钞的价格,汾阳、交东负责了解冀南币、伪钞的价格,在每次旬报中报知分局,以便通知总局,如各种非本位币有临时涨落情形时,各支行局应即时一面专函报告总局,一面专函报告分局,以便指挥各地。”181947年3月,冀南银行冀鲁豫区行也要求,各分行应及时了解“其接近之友区物价变化情况,按两地物价比较,可灵活决定兑换价格,但须及时报告区行,以便通知其他分行;然后,据此提出本币与北海票、晋察冀和陕甘宁货币的参考兑换比价。19


另外,在某些重要区域,重点为兑换和交易提供服务。以晋冀鲁豫边区为例,1942—1944年曾任冀南银行太岳区行平遥办事处主任的王陆定回忆,平遥县是太岳区的边沿区、游击区,是“晋冀鲁豫边区与晋绥边区、陕甘宁边区人员往来经过的一个重要口子”。冀南银行与陕甘宁边区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山东渤海银行和晋察冀边区银行等本币的兑换,“都要到办事处办理。平遥办事处几年来都无固定办公地点,但有基本固定的活动路线。一是在王和村到普洞村一线,二是在石城到果子沟一线,三是东泉到水磨头一线。因为这三条线是经济活动、人员往来的三个出入口子,都派驻人员办理经常性业务,如兑换边币、收兑农民在减租减息中得来的金银珠宝等”。20


再者,尽可能准备充足的异地本币的外汇。1942年2月,中共晋西区党委强调,在管理外汇的原则上,“大胆地给中小商人以外汇。为了集中基金,俾能大量供给外汇,特令各级银行机关,经常储备大量非本币及物资,尽先以之充当外汇”。21翌年春耕时节,晋绥边区贸易总局决定:“切实供给买牛外汇,并可先付给可靠的群众或可靠的牲畜贩外汇,给以各种便利帮助他们去外买。”22


其三,兑换比价的演变。


此为本币异地汇兑问题的核心,不同根据地、解放区的兑换比价变化见表1。此表尽管还不能反映本币的兑换比价的全貌,但大致可以说明,友邻区都进行了不同本币的兑换和交易,由此促进了商品交易。


兑换比值的波动,涉及许多因素。譬如,在晋察冀边区,1945年10月至1946年1月,边币与农币的比价从1:1.5至1:5下降为1:1。宋劭文指出:“增发货币是物价上涨的主要原因。……晋绥与晋察冀的经济关系,晋绥是入超,这并没有造成晋绥物价的数倍高涨,货币下跌,其关键还是在于我之货币发行量多,晋绥货币发行少。”23在冀中区,1946年10月,边币与冀钞、北币之比价均有下跌,主要是由于国共内战爆发后,“华北各战区均集中冀中采购,形成入超严重、外汇压力太大。……冀南棉花入境,边币比冀南与渤海钞均下跌”。24


另外,友邻区在确定兑换比价时,尽管提倡协商公平,但在实施时仍有各自的利益考虑乃至纷争。譬如,1947年10月,太岳区绛南县与吕梁区新绛县商定冀钞与农币比价为1:14,但新绛县支行自行提高农币的价值,调整为1:12。然而,为了推行农币,则只兑入冀钞不兑入农币。结果,绛南支行库存的2000多万农币不到5天即兑之一空。因农币拥挤,群众不信任,冀钞与农币的黑市比价达到1:20,形成农币不能兑出的局势,“太岳说吕梁不守信用”。25


不仅如此,即便在同一根据地、解放区,不同区域的兑换比价也不完全一致。以1947年为例,晋绥边区第十专署农币与冀钞的比价,一般为14:1到18:1,而有的地方为10:1,有的地方为15:1。可见,不同地方仍可根据具体的社会经济状况行使自己的经济权力。


二、本币的异地通汇


友邻区本币的异地通汇,其想法和方案的产生与异地汇兑几乎是同时的。但由于通汇不仅是银行行为,更需要相应的交通邮政条件,难度更大。抗战时期,根据地的交通邮政路线逐渐扩大到友邻区,但其业务主要是公文、书报、信函的收发,通汇业务不仅较少,而且主要限于本根据地内的汇兑,友邻区之间的异地通汇要到抗战结束以后。不过,抗战时期非异地通汇的想法和方案,仍反映了友邻区加强本币交流的努力。


根据地对通汇的酝酿,始于晋冀鲁豫边区。1940年,冀南银行颁布的各项业务办法指示,既包括本区域的通汇,也涉及友邻区的异地通汇。通汇有票汇、信汇和电汇三类:票汇是由汇款人交纳汇款及汇款手续费后,银行给予汇票,可持票向所汇地点指定之付款处支取;信汇由汇款人交纳汇款及汇费后,银行给予汇款收据,双方各自写信,通知汇往地点之收付款人;电汇为汇款人交纳汇款及汇费后,银行给予收条,由银行发电通知付款银行付款。汇兑手续费和汇率的高低,与汇兑距离有关。譬如,以太南为起点,汇往7个方向:晋中、晋东、太北、冀西、太岳,冀鲁豫,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山东,绥远,晋西北,汇水分别为免收、3%、4%、4%—5%、3%—4%、5%、4%—5%;手续费除了汇往晋中、晋东、太北、冀西、太岳为1%—2%,其他均免收。26以上规定尽管只是设想,但为以后根据地、解放区的通汇业务奠定了基础。


当年,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简称“冀太联办”)举办的各界金融座谈会,还专门讨论过华北根据地的相互通汇问题,指出:“冀南、北海、冀察晋、晋西北农民、陕甘宁边区光华各银行通汇。这一个有效的工作,我们应该重视。”27座谈会对五行通汇的概念、各根据地通汇的可能与必要、通汇的作用与利益、汇兑业务的开展都展开了讨论,认为通汇从金融上可以促进抗日根据地的经济交流,解决人民生活上、经济上的困难。28对于五行通汇的汇率,都以冀南银行为起点,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表2所示,从冀南银行不同区域汇往晋察冀边区的两个区,其汇率高低显然取决于距离远近。


1942年至抗战结束,晋冀鲁豫边区及所辖各区都出台了关于汇兑的规定,但很少有专门针对友邻区异地通汇的,汇兑业务仍限于边区之内。譬如,1942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晋冀鲁豫边区邮寄章程》,邮政业务分为五类,其中有汇兑一项,按每张汇票金额大小收取汇费,汇额越小汇率越高。291944年7月,冀南银行总行指示,为了打通各战略区间的经济联系,在太行与太岳、冀南各建立三条通汇线路。30据统计,边区1944年全年汇款349.2万元。31


比晋冀鲁豫边区稍晚,晋绥边区政府于1941年11月颁布《晋西北管理对外汇兑办法》,规定:“凡向本根据地以外汇款而非购运货物者,得直接向银行请核外汇……凡由境外汇来本根据地之款,如非本位货币,须按银行挂牌价格折算付给农钞。”32但这一办法不是专门针对通汇的,而且非常笼统。至于晋察冀、山东,直至抗战结束也未见相关规定,何以如此令人费解。


抗战结束后,随着根据地、解放区的发展尤其是交通邮政条件的改善,汇兑工作被重视,不仅本区的通汇有所扩大,友邻区的异地通汇也提上议程。


在晋冀鲁豫边区,1946年1月,冀南银行第一区行经理联席会议对本区和友邻区的汇兑工作都有讨论,将冀鲁豫区、冀南区、太行区、太岳区的27处作为通汇地点。对友邻区的汇兑,“按照目前需要,首先是冀南、太行对冀中晋察冀边区银行、冀鲁豫区域山东北海银行,应即派人交涉建立汇兑合同,争取半年内将关系建立,好进行工作。”33当年底,太行区汇款2494.5万元,兑款2323.4万元。34到1947年3月,太岳区近三个月汇款627.9万元,兑款388.0万元。35同年5月,冀南区近一年来汇款1819.4万元,兑款1655.4万元。36但遗憾的是,在以上数据中,还不清楚友邻区通汇所占比例。


晋察冀边区开展异地通汇也是始于1946年。1946年1月,边区颁发《晋察冀边区邮寄章程》,与前述《晋冀鲁豫边区邮寄章程》类似。37尽管绝大多数汇兑仍在本区内进行,但晋察冀对晋绥、山东渤海区、晋冀鲁豫边区先后进行了通汇。当年底,冀中区开发汇票2186张,款额15262.6万元;兑付汇票1993张,款额15987.1万元。38到1947年7月,曾任晋察冀边区财政处处长、中共中央工委财委副主任的南汉宸说,以上地区的汇兑“有的中断过,有的至现在仍进行”。391946年上半年,北岳区区内兑出边币2222.6万元,区外兑出1473.4万元;区内收入2367.3万元,区外收入2562.8万元。40但区外汇兑中各友邻区的占比,并不清楚。


1946年3月,在山东解放区的北海银行指出:“可以与山东解放区以外的兄弟解放区建立汇兑关系,如华中、晋冀鲁豫、东北等解放区,由分行以上行处与其进行谈判,拟定汇兑办法、汇率、透支数额、通汇行处地点等,与之订立汇兑合同,经总行批准后履行之。”419月,对友邻区汇兑的汇率、透支等又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如根据边沿地区的兑换市价给予汇兑,与晋察冀边区银行,冀南银行的冀鲁豫区行、冀南区行的汇兑透支总额都不得超过5000万元。42渤海分行与冀南区、冀中区等友邻区开展汇兑,通汇地点冀中区为河间、泊镇、辛集,渤海区为乐陵、柴胡店、德州、埕口、惠民,由汇款行主动掌握汇率,收款行按照牌价收入汇款,按照货币混合市价确定牌价,每五日通知有关通汇行处。43


1947年9月,随着中共军队对国统区的战略进攻,解放区范围不断扩大,友邻区的异地通汇越来越普遍。1947年晋冀鲁豫边区邮件业务量为41871件,为1946年的3.6倍,1948年仅上半年就有18531件,为1946年的1.6倍。441948年4月,晋察冀边区银行和冀南银行联合办公,冀钞与晋察冀边币以1:10的比率在两区通用,同年5月晋察冀、晋冀鲁豫合并为华北解放区,7月华北银行成立,都极大地便利了两区的异地通汇,构成以石家庄、邯郸、长治为中心的三个汇兑网。45华北各区之外,与山东、晋绥也达成货币工作协定。在华北与山东之间,汇兑业务均通过德州、泊镇、沧州三行处办理转汇,汇兑地点华北银行确定为河间、安国、辛集、石家庄、邯郸、邢台、临清、南宫、衡水,北海银行确定为惠民、柴胡店。46汇兑额有了大幅增长,以北岳区为例,1948年8月,开办汇兑的局由4月的49个发展为59个,共收区内汇款58001.2万元,为4月的2.3倍多;收汇往友邻区汇款3479.3万元,为5月的4.7倍。47


尽管如此,正如时任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的董必武所说:“各地区的互相通汇,还有一些困难,要想办法克服它。”48信汇、票汇业务尚可说有些成绩,而电报汇兑在老解放区就始终未曾开展起来,因为各地区交通邮政部门基本上没有电话线路。


三、本币的边沿区兑换所和“混合市场”


此种金融现象,也产生于抗战结束后。随着根据地、解放区的发展和商贸往来、日常交流需求的扩大,本币间的兑换和交易也由内趋外,边沿区兑换点和混合市场应时而生。


所谓边沿区,即不同解放区的交汇处,也称交界点、出入口、接壤区、接邻地区、接界地带、混合带等。边沿区兑换点有的称兑换所,有的称交易所,为不同解放区、银行在交接地带设立并发生兑换关系的地点和机构,是走向混合市场的过渡形式。异地兑换和边沿区兑换所在不允许对方本币的自由流通上是一致的,区别则是异地兑换虽在边沿地区也有兑换业务,但为单边行为,且几无固定场所,更没有双方各自同时设立的兑换机构。


1946年10月,有的解放区提出建立边沿区兑换机构的建议。如晋冀鲁豫边区太岳区行、税务局、工商局联合指示,由银行负责,工商局协助在平遥与晋西北贸易的出入口建立货币交易所,让群众以自由价格兑换,同时要求晋西北银行在其边沿区建立交易所,兑换冀钞。491947年3月至5月,华北各解放区在晋冀鲁豫边区武安县召开华北财经会议,指出:“各解放区间的货币贸易关系,应即进行适当调整,便利人民物资交流,……各区货币应互相支持,便利兑换。”50此次会议对华北解放区的货币交流和商贸往来有着重要的影响,直接加快了各解放区建立边沿区兑换所和混合市场的进程。


在晋冀鲁豫边区,1947年7月,太行一分区与晋察冀边区冀中十一分区协商建立边沿区兑换制度。双方各在边沿区设兑换所或流动兑换所,一方人员携本区货币到友区,必须在此先兑成友方货币,方可进入内地购货。牌价根据双方经常交流的几种主要货物价格混合指数、群众间的自然比价以及供需关系而定。兑换手续费,太行、冀中双方一致,兑出兑入各抽5‰。每五日双方须将所兑对方的货币送交对方银行结算,清算金额不超过边币1000万元、冀钞100万元。51同年10月,太岳区与晋绥边区的吕梁区达成货币协定,双方指定各接壤县的银行确定兑换点和兑换基金,太岳方面的冀钞基金,分别为霍县200万元,赵城500万元,洪洞500万元,曲沃100万元,绛南550万元,稷河150万元;吕梁方面的农币基金,由汾西、洪县、赵县、汾城、新绛、河津准备与对方各县冀钞等值的数额。兑换比价,由双方接壤专区或县根据具体物价、币价实际情况共同确定。兑换数额按上定兑换基金数目进行,额数一满即到对方银行清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由兑入银行将兑入对方的票币交对方银行,根据确定比价以原兑入行方的本币清偿,如无现币,即以物资金银按市场价格偿付。5211月,太岳一、二分区和吕梁九分区进一步确定了兑换协议,两区兑换点为太岳一分区赵城县边觉村、二分区洪洞县城内和吕梁九分区洪赵县上纪落村。兑换基金数量,由太岳区洪洞、赵城各出500万元冀钞,吕梁区洪赵的准备金为上述两地冀钞等值的农币。兑换比价,由接壤县按物价情况每月会商一次。53


晋绥边区与晋察冀边区也在边沿区设立了兑换所。1947年8月,晋绥边区五、六分区与晋察冀边区一、二分区协议,在晋察冀的宏道、繁峙和晋绥的原平、峨口,由所在地银行设立兑换所,收兑双方货币。牌价每星期开会一次商定,以四个市场的布、棉、粮食(米)、盐、植物油等交流较多的物价为准,繁峙与峨口牌价一致,宏道与原平牌价一致。牌价遇有变更,必要时须经双方同意。双方准备兑换基金,定期清偿差额。54


边沿区本币混合市场和混合地带,比兑换所进了一步,最大的区别是开始允许不同本币按照比价自由流通。55


最先提议在解放区之间建立边沿区混合市场的,是晋冀鲁豫边区、山东解放区。1946年1月,冀南银行总行指出,自对日反攻以来,本边区与其他区域的商贸往来日益频繁,对于边沿区的货币兑换,除了由各地区的区行负责有关边区接洽,规定币值比价外,“可在边沿区,划定一定地区设立混合市场,让币值价格自然发展”。56与此同时,山东省政府也指出,北币对友邻区货币除了采取定价市价相互运用的过渡办法,“可在边沿区划定一定地区,作为混合流通市场”。57华北财经会议后,更有不少设立混合市场的呼声。在晋冀鲁豫边区,1947年5月,边区财经办事处指出,过去友邻区的货币在互相支持上做得是很差的,总是把自己的货币币值提高,今后应“划一定地区为混合市场,以利群众性的交易,实际上也有此地区,我们应使之合法走上公开”。58同年6月,冀南银行总行指出,过去某些地方曾出现过分压低友邻区货币币值的作法,“为了更利于群众贸易解决货币不同的困难,在接壤区可划一定市场以本区货币为主作为计算标准与支付手段,同时允许友区货币携带使用”。598月,冀鲁豫区行也指出,为了便利两区商民交易,“接邻地区须指定若干市场,以本区货币为主,作为计价标准与支付手段;同时准许友区货币携带使用”。60在山东,1947年7月,北海银行业务科科长王海丰指出,应该在各解放区货币尚未统一前“建立兄弟解放区间二种货币混合流通的市场。混合市场的作用,在于通过群众自己的使用及流通双方货币与兑换行为,促进一定范围内物资的交流”。61事实上,混合市场的实际运作也主要是在晋冀鲁豫边区和山东解放区推动的。


相比而言,晋冀鲁豫边区的资料稍多,下面介绍两例:


一例是太行区与晋察冀边区的冀中区的混合市场。先是1947年6月太行区行拿出与冀中区建立混合市场的意见,要求在两区的接界地带按人民经济生活习惯,划定几里或十几里宽的地区为双方货币混合流通地带,双方货币均得按比价自由流通。双方根据贸易情况,在所划混合市场的附近地带设立汇兑点,汇兑时按起汇点当日混合市场牌价,将两种币值金额折合算出,均写明于汇票上面,以便付款行照数偿付汇兑人。清算时按此清偿,如此既便利汇款人,也便于汇兑两行清算。汇兑基金由双方协商,交付金额及交付金银物资也由双方议定。627月,太行区一分行和冀中十一分区据以上意见商定了混合市场运作的具体办法,对边地银行或兑换所的牌价问题尤为重视,“主要的还是应当依照群众自然的交易比价,最好的牌价就是群众自然的价格。抬高自己打击敌人的任何想法与作法都是不对的。”当出现平定支行对边币牌价挂1:10,阳泉银行挂牌1:7的情况时,强调应统一价格。63


另一例是冀南区与冀中区的混合市场。1947年7月,冀南区行派员到冀中区行商定建立边沿区货币混合市场及兑换所草案,主要内容是:混合市场的范围,在冀南区包括23处,在冀中区包括10处;混合市场以内的村庄为混合带,群众行使、携带或保存兑换均得自由;兑换基金,由冀南区出冀钞500万元,冀中区出边币3000万元,遇有盈亏由双方上级行负责或提或补;兑换手续费,兑入兑出各为5‰;每月结账一次,将各兑换所之盈亏汇总,无论盈亏双方均以各半负担。649月底10月初,混合市场正式成立,数量减至10处,包括冀中宁晋属城镇5处,冀南振堂属2处,宁南属集镇3处。混合带东起振堂县属的挽庄,西至宁晋县属的固下,长96里,南北横宽10里左右,包括92个城镇乡村。联合兑换所共4个,冀中设于宁晋城里、侯口,冀南设于振堂城里、宁南东汪。在混合市场及混合带内,群众有携带、保存、行使、兑换等四项自由。兑换基金有所增加,冀南出冀钞1000万元,冀中出边币1亿元。每月结账,半年决算,如有损益,冀南冀中均分均摊。各所记账及兑换使用手续,兑出边币时,先由管冀钞的出纳员点收冀钞,写兑出边币计算书,再由管边币的出纳员复核无误,付给边币;兑出冀钞时,先由管边币的出纳员点收边币,写兑入边币计算书,再由管冀钞的出纳员复核无误,即付给冀钞。兑换手续费,兑出兑入各5‰。牌价的掌握,原则上由宁晋、宁南根据两地的物价、各处情况及供求关系来决定,宁南通知振堂,宁晋通知侯口,当供不应求时,各所可直接调剂。据10月至12月的统计,以冀钞计算,四个兑换所兑入26.4万元,兑出27.1万元,合计53.5万元,在此过程中,各兑换所都没有断过冀钞和边币。65


1948年4月至7月,随着冀南银行、晋察冀边区银行合并为华北银行,以及两个边区合并为华北解放区,冀钞和边币实现了自由流通。华北解放区与山东、晋绥也开始了货币统一的进程,但在统一之前都经历了短暂的协商建立本币混合市场的阶段。如1948年5月,华北金融贸易会议出台《关于华北与西北两区间货币工作的协定(草案)》,确定在华北与西北沿同蒲路交界处,以太原为界,分为南北两段,两段均设委员会,对外名义为两行联合办事处,办事处以下设兑换所。兑换资金,以冀钞计算,北段4亿元,南段3亿元,并各有准备基金1亿元做周转,总计9亿元,两区各出一半。为了组织群众自行兑换,在接壤区沿线划主要市场为混合市场,两区货币自由流通,自由兑换。667月,华北银行、北海银行签订关于两区货币工作的泰安协议,成立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联合办事处,下设分办事处、兑换所。兑换所设东北堡、太平两处,如与两区县银行接近者,可附设兑换所。长度基本上以沿津浦线解放形势为主(北起万德,南至藤县),宽度以铁路为准两侧各15里城镇乡村为混合流通地带,并沿铁路中心市镇设立兑换机构。兑换资金,以冀钞计,共10亿元,华北银行与北海银行各出5亿元。67按照协议,华北与晋绥、与山东的混合市场于7月、8月建成,但此时距几大解放区的货币统一、自由流通也就一两个月的时间了。


四、本币的异地流通


友邻区本币的异地流通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由于行政区划的变动,有的地区从原来的根据地、解放区转属于另一个根据地、解放区,但以前使用的本币并不会很快消失,而是与所转划区域的本币一起流通。这一类型在抗战时期有,国共决战时期也有。第二种情况是因为不同区域配合作战,有的军队从原来区域转到另一个区域,随之将使用的本币带去。这一类型主要出现在国共决战时期。以上两种情况,都是由于原来使用的货币不为新区域所认可而导致矛盾和冲突,具有较强的事件性。第三种情况与国共决战时期解放区的迅速扩大和连成一片有关,为了实现不同解放区的货币统一,中共政权允许并推动本币的异地自由流通。


关于第一种类型,抗战时期和国共决战时期各举一例。


一例是抗战时期。1940年夏,晋冀鲁豫边区冀南区的一部分被划给晋察冀边区冀中区,变为冀中第七专区,包括束北、束冀、宁晋、赵藁栾、藁正获、藁城、晋县等县。归入冀中后,原属冀南时使用的冀钞仍在流通,而晋察冀边币也进入了市场。由于两种本币的购买力不一致,边币与冀钞的市场比价为0.5:1,群众愿用边币,不愿要冀钞,买卖时有拒用的。第七专署认为,都是抗日货币,应等值使用,不准对冀钞贬值行使。七专区北部的深南县,本归冀中领导,为边币市场,因物价低于冀南,于是冀钞大量流入深南。加之法币在冀南的信用较高,冀钞与法币的比价是1:1,而七专区法币与边币的比价为1:0.8,一些投机商人遂将七专区的法币带到冀南换回冀钞,冀钞流入就更多了。冀钞北流,冲破石德路进入冀中腹地,导致冀中南部地区物价腾贵,粮食大量流向冀南,市场边币减少。这给冀中区“提出一个理论问题,即一个根据地是否可以存在两种本位币。研究的结果,是不可以的。因为一个根据地存在着两种本位币时,会给敌人或奸商利用两种货币购买力的不同,来扰乱我们的金融,吸引我们的物资”,冀中行署决定停使冀钞,将之打回冀南。681941年12月,中共中央北方分局也指示,冀中市面以边币为唯一本位币,冀钞限于冀南使用,边钞银限于冀中使用,在冀中之冀钞由行署限期兑换。不过,此时冀钞价值较边币低,兑换时不能按1:1的比价,否则投机商人会在兑换期内贩运大批冀钞来换边币,反而会抑低边钞比价,故兑换比值以稍高于冀钞在冀南基本区的购买力为标准。但由于当时还没形成新的边币市场来代替冀钞,仍允许冀钞使用,1942年3月冀钞1元按市价以边币7角行使。其实直至1943年初,仍未彻底解决冀钞在冀中南部的流通问题。69再往后就没有相关材料了,不过以本币为唯一流通货币的原则来推断,边币代替冀钞而占领冀中南部是必然的。


另一例是国共决战时期。1948年6月,中共中央为了支援西北战争,将处于晋南已属华北解放区的太岳区第十一专区赵城、洪洞、临汾等19个县划归晋绥,变为晋绥第十一专区。与上例一样,这一地区原来通用冀钞,划为新区后,晋绥实行以农币为本位币的统一货币制度,有步骤、有计划地投放农币,收回冀钞。为此作出三项规定:一是太岳区公营企业不再向该地区投放冀钞,并尽量减少群众继续投放冀钞之数量;二是就地收回冀钞,避免挤回太岳区,引致太岳区物价波动,但太岳区也要作少量冀钞可能东流的准备,在翼城及绛县的洪水镇准备大量物资出卖,以减少群众的冀钞继续流入移交区;三是农币投放与回收冀钞,以经济方法为主,以行政力量为辅,前者指依靠物资支持农币,收兑冀钞,后者是宣布移交区以农币为本位币,税款征收及公营企业出卖货物均不收用冀钞。先由晋绥边区、太岳区合组6人委员会,协商指定少数市场(如临汾、运城)试放农币,与冀钞混合行使,以积累经验。投放农币兑收冀钞的过程,计划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混合行使期,在移交地区确定以农币为本位币,冀钞暂准按银行所定比价流通;成立西北银行及冀南银行联合办事处,在两区接壤地设立兑换所;移交区一切税收及公用事业自来水电灯与公营企业出卖货物,一律只收农币,无农币者可持冀钞向银行兑成农币。第二阶段停止使用冀钞,限期收兑。移交区内的冀钞停止行使,不论公私交易必先换成农币。70


但回笼冀钞、兑出农币的实际过程并不顺利。从1948年7月7日开始到24日,只有临汾实施较早,群众反映农币不如冀钞值钱,冀钞要几百几千,农币要几万几十万,对农币不习惯,嫌兑成农币麻烦。有的商人还顾虑,将来区域可能重划,晋南重归华北,仍要换成冀钞。银行为了执行就地兑回冀钞的协议,只兑入冀钞,对兑出冀钞限制甚严,更引起群众怀疑。有的说,银行也不愿要农币,因此即使勉强收下,也马上推出,需要农币时,只是说所需之数,多一点也不兑。个别的甚至公开拒用农币。有一个卖菜的,按冀钞说价,付给农币不要,还有的把农币物价提高。在此情况下,政府被迫放宽供给冀钞的外汇尺度,银行对持农币兑冀钞者一般不多加限制。结果,在市场上农币为数不多,截至24日,临汾、新绛、洪洞共兑入冀钞约4亿元,值农币80亿元,因售货又收回70亿元农币,实际放出农币总数不足10亿元,对整个晋南物价尚无影响。为了阻止冀钞西流,使农币迅速占领市场,晋绥区提出太岳区须采取有效办法阻止冀钞西流,缩短混合时期。太岳区也提出,运用行政力量停止各生产单位继续以冀钞来晋南吸取物资,如必需,得先兑成农币使用。但晋南因军事紧张导致商人抛出票子抢购物资,甚至太岳区济源的商人从太岳银行贷款冀钞600万元来此买货。冀钞大量涌来,新绛、河津、稷山等地银行农币筹码不足,兑换农币已无力维持,冀钞仍占市场绝对优势。71几个月后,随着华北冀钞、边币与农币的自由流通,这一问题才得以解决。


第二种类型,可举1947年冀鲁豫区涌入山东的“北币潮”之例。在与国民党军队反复“拉锯”的形势下,山东解放区与冀鲁豫区配合作战,形成了三次北币潮。在此之前,冀鲁豫区没有北币,只是在靠近山东边沿地区有使用的情况。第一次北币潮发生在冀鲁豫一分区。1947年4月,华东野战军(简称“华野”)第10纵队攻克泰安城,随之北币流入内地,一分区大部成了北币与冀钞的混合市场,北币的流通量达到80%。冀钞和北币的比价,华野部队和冀鲁豫区约定为4:1,市场交易却按2:1,卖东西的说高价,值2元的东西要4元。为统一货币市场,一分区银行和一专署决定收兑北币,北币和冀钞按2:1至2.5:1兑换。5月,改为以1.4:1兑换。因泰安城被国民党军队占领,铁路被控制,商人来往不便,北币只进不出,市场流通量仍占80%。到5月底,自然价格跌至1:1,市面上无人要北币了。第二次北币潮情况如下:1947年8月至9月,华野陈粟大军配合刘邓大军南下反攻,北币又分两路涌入冀鲁豫区。一路自博平、筑先、聊阳、阳谷到二分区,大军过境时边沿区冀钞与北币的自然比价为1.5:1,内地为1.2:1。过境后,冀鲁豫区按1.2:1兑收,规定黄河以北地区能兑即兑,不能兑即组织外流,回渤海区。本区党政军民机关、商店、工厂的北币一律不予兑换,也使其回到渤海区使用,故北币市场流通量不大。另一路涌入的情况是,华野部队越津浦路,经运河至冀鲁豫七、三、二、五区,大军云集,物资奇缺,物价上涨。冀鲁豫区规定,由于北币数量较大,不能在短期内完全禁用,故暂准北币流通,由群众按自然比价折合冀钞行使,流通期间不再收兑。第三次北币潮发生在1948年1月,陈粟大军第二次过境,由博平、筑先、聊阳、阳谷、张秋到黄河以南。过境时,部队强使北币,商人与部队争吵,群众不愿使用,导致北币价跌,冀钞与北币比价由12月的1.5:1跌至1:1,月底更跌至0.9:1、0.8:1。为稳定物价,巩固币值,冀鲁豫区在坚持禁止北币流通的基础上,仍允许华野过往部队持有北币者按自然价格兑换使用。72与第一种类型相似,要想解决军队配合作战所引发的货币异地流通的问题其实是很困难的,仍有待以后本币的自由流通。


第三种类型,先是冀钞与边币自由流通,然后是与北币、农币的自由流通。1948年4月,冀南银行总行、晋察冀边区银行总行联合指示,冀钞、边币以1:10固定比价在两边区的任何地点均可流通。73两种货币的固定比价,此前1947年秋即有协商,冀中分行与冀南银行四分行曾在冀南区威县城北的何营村进行谈判,因双方市场自然比价混乱,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至1948年春,华北财经办事处由黄敬主持,会同银行贸易有关部门,去冀中辛集、冀南衡水市场调查了十多种物价,大致换算定为晋察冀边币10元比冀南币1元。74同年5月,华北金融贸易会议指出,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区已开始合并,财政上完全统一,银行和贸易公司也准备合并,停止发行其中一种并收回,另一种在两个地区统一流通,并准备于一年以内,完成华北各解放区货币的统一工作。75同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与山东省政府协商颁布《关于华北、华东货币统一联席会议(德州)的决定》,自10月1日起,两区货币冀钞和北币固定比价为1:1,冀钞、北币与晋察冀边钞比价为1:10,在两区境内自由流通。76随后,华北人民政府颁布了与晋绥、陕甘宁两边区的货币流通的决定,从10月20日开始,冀南银行、晋察冀边区银行所发行的钞票,与西北农民银行所发行的钞票,在华北与晋绥、陕甘宁两区互相流通。冀钞与农币比价固定为1:20,边币与农币为1:2。77


各种本币自由流通后,人人称便,“贸易往来,物资交流,更加畅通”。78不过,由于各解放区的物价不一,实行固定比价的货币流通仍有一定的难度。譬如,北海银行就发现,在统一之初,曾发生冀钞贬值,济宁等地冀钞与北币比价为1:0.97—1:0.99。79对此,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指出,各地在10年的分割环境中所养成的地方主义思想不容易完全克服,对邻区的不了解不信任,尤其是牵涉具体问题(如货币的比价高低,贸易的物价高低等)时候,便产生分歧,争论不决。“某些同志往往对自己的困难考虑的比较多,对人家的困难考虑的比较少,对自己吃亏处感觉很深刻,对人家吃亏处感觉便较淡薄。”80


1948年1月,随着华北银行、北海银行与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为本位币,冀钞、边币、北币、农币皆逐渐按比价收回,货币统一的历史翻开了划时代的一页。81


五、结语


回顾华北根据地、解放区的金融史,尽管华北抗日根据地始建于1937年年底,但因各根据地建立银行的时间不一,货币发挥作用的强度不一,以及货币政策的变化等,本币之间的交流是在1940年以后。不同本币关系各方面的内容及其变化,一定程度上折射了根据地、解放区的变迁,其中政权的主导性力量、辖区范围的扩大和本币关系形成紧密联系的互动过程。这一本币关系对华北根据地、解放区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便于商贸往来及战争配合。对于商贸往来,可以晋绥边区和友邻区之间的贸易统计做进一步的说明。1943年,在晋绥边区的入境货物值中,晋察冀、陕甘宁、太岳区等友邻区占58.6%,其余为敌区,占41.4%。1947年,在晋绥边区进口贸易值中,晋察冀、陕甘宁、太岳区等友邻区占51.16%,游击区占23.26%,敌区占25.58%。82可见,友邻区贸易占晋绥边区进口贸易的一半以上,这显然离不开不同本币之间的交流。而以往学界仅从对敌角度来研究对外贸易和货币斗争,显然是不够的。当然,各根据地、解放区的发展及一体化过程,相关因素很多,本币关系不过是其中一个而已。


由本币关系所表现出的金融手段、金融活动尽管是初步的,但它是创新性实践,其历史价值值得重视。在苏区革命时期,虽有闽西工农银行、江西工农银行等根据地银行的建立,但除了用于本地流通以及与银元等传统货币的兑换之外,几乎没有不同根据地货币之间的兑换。当中央苏区的国家银行建立后,地方根据地银行变为分行,就更不存在这一问题了。与此相关,也没有不同根据地之间的异地通汇,没有建立边沿区本币混合市场,没有不同本币之间的异地流通。83在华北根据地、解放区,本币关系所蕴含的金融现象、经济现象比苏区革命时期更为复杂。


从中共革命政权的整体而言,本币关系属于内部问题,从各个根据地、解放区而言,本币关系是外部现象,但又不同于对敌关系。也正因为如此,各根据地、解放区之间的本币关系既相互依存,又有一定距离,在交流合作中发生矛盾和纠葛在所难免。不过,各个根据地、解放区最终能够形成统一的华北解放区,恰恰是包括本币关系在内的所有关系通过相互之间的不断磨合实现的。不能不说,以往学界忽略了这一“关系”过程。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中国近现代日常生活研究”(项目号:18JJD770001)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华北根据地、解放区的界定,见李金铮:《内与外:华北根据地、解放区之间的商贸往来》,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22年第5期。

②魏宏运、左志远(主编):《华北抗日根据地史》,北京:档案出版社1990年版。

③在冀鲁豫根据地,1940年成立鲁西银行,发行“鲁西币”,1945年年底并入冀南银行。

④《中央关于财政经济问题的指示》《北方局关于财政经济政策的指示》(1940年4月),载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册(1939—1941),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年版,第378、382页。

⑤《稳定金融》(1940年8月),载张天乙(主编):《太岳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下册,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1164页。

⑥赵子尚:《关于商店会计工作问题》(1941年),载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工商合作编,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72—474页。

⑦《第一次贸易分局局长银行分行经理联席会议决议案提纲》(1941年1月),载杨世源(主编):《晋西北农民银行史料》,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⑧《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发行北海银行一元新钞的通知》(1941年5月),载山东省金融学会(编):《北海银行五十周年纪念文集》,1988年,第177页。

⑨信锡华:《关于金融问题的讲话》(1940年4月),载马宪玉(主编):《冀鲁豫边区金融史料选编》上册,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年版,第21页。

⑩彭真:《关于财政经济政策的实施》(1940年9月),载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财政金融编,第109页。

11同上,第109页。

12鲁西银行:《冀鲁豫行署关于禁止其他抗日根据地抗日政府发行之钞票在本地区流通的通令》(1943年4月),载马宪玉(主编):《冀鲁豫边区金融史料选编》上册,第180页。

13《山东省渤海区出入口贸易统制暂行办法》(1944年3月),载青岛海关(编):《山东解放区海关史料综览》第1卷,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6年版,第183—184页。

14《晋西北管理对外汇兑办法》(1941年11月),晋绥边区行政公署:《关于开展贸易稳定金融的秘密指示》(1944年3月),《晋绥边区管理对外汇兑办法》(1944年10月),《晋绥边区管理对外汇兑办法施行细则》(1944年10月),载杨世源(主编):《晋西北农民银行史料》,第159、161—167页;

15《晋绥边区行政公署令》(1945年11月),载杨世源(主编):《晋西北农民银行史料》,第117页。

16薛暮桥:《山东解放区的财政经济工作》(1947年4月),载薛暮桥:《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解放区的经济工作》,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1页。

17宋劭文:《关于商店类型、业务与设置》(1944年1月),载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工商合作编,第452—453页。

18晋绥边区第八贸易分局、分行:《关于统一非本位币的兑换及供给外汇价格的指示》(1945年),载杨世源(主编):《晋西北农民银行史料》,第135页。

19《冀南银行冀鲁豫区行关于友邻区货币处理办法的指示》(1947年3月),载马宪玉(主编):《冀鲁豫边区金融史料选编》上册,第560页。

20王陆定:《在艰苦的战争环境下开展银行业务》,载武博山(主编):《回忆冀南银行九年》,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第304页。

21中共晋西区党委:《经济建设材料汇集——货币金融》(1941年2月),载杨世源(主编):《晋西北农民银行史料》,第415页。

22晋绥贸易总局:《春耕期间要切实供给买牛外汇》(1943年),载杨世源(主编):《晋西北农民银行史料》,第164页。

23宋劭文:《关于财经工作政策上的几个问题》(1946年8月),载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编辑组等(编):《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470—471页。

24《冀中区贸易工作总结》(1948年3月),载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编辑组等(编):《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543页。

25冀南银行太岳区行:《关于冀钞和吕梁农票的关系》(1948年1月),《冀南银行太岳区绛南支行1947年10—12月份与吕梁区货币关系的报告》(1948年1月),载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第2册,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046—1050页。

26《冀南银行各项业务办法》(1940年),载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第2册,第777—779页。

27《冀太区军政民各界金融座谈会记录摘要》(1940年8月),载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编辑组等(编) :《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731页。

28同上,第733—735页。

29《晋冀鲁豫边区邮寄章程》(1942年10月),载华北交通邮政史料整理组(编):《华北解放区交通邮政史料汇编》太行区卷,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3年版,第150—166页。

30《冀南银行各战略区汇兑工作及兑换工作实施办法》(1944年11月),载王少浩(主编):《太岳革命根据地金融资料选编(初稿)》,1987年,第650—651页。

31《1944年工作情况总结》,载华北交通邮政史料整理组(编):《华北解放区交通邮政史料汇编》晋冀鲁豫边区卷,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3年版,第265—266页。

32《晋西北管理对外汇兑办法》(1941年11月),载杨世源(主编):《晋西北农民银行史料》,第161—162页。

33《冀南银行第一次区行经理联席会议记录》(1946年1月),载王少浩(主编):《太岳革命根据地金融资料选编(初稿)》,第78—81页。

34华北交通邮政史料整理组(编):《华北解放区交通邮政史料汇编》太行区卷,第42页。

35《太岳邮政一年建设概况》(1946年12月),载华北交通邮政史料整理组(编):《华北解放区交通邮政史料汇编》太岳区卷,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

36《王耕局长在县局长联席会议上的工作报告》(1947年5月),载华北交通邮政史料整理组(编):《华北解放区交通邮政史料汇编》冀南区卷,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3年版,第214页。

37《晋察冀边区邮寄章程》(1946年),载华北交通邮政史料整理组(编):《华北解放区交通邮政史料汇编》晋察冀边区卷,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1年版,第299—300页。

38华北交通邮政史料整理组(编):《华北解放区交通邮政史料汇编》冀中区卷,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39《南汉宸在华北财经会议上关于晋察冀边区的财经概况的报告》(1947年5月),载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编辑组等(编):《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第79页。

40《冀晋邮政管理分局1947年上半年邮政工作总结》,载华北交通邮政史料整理组(编):《华北解放区交通邮政史料汇编》北岳区卷,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2年版,第226页。

41《山东北海银行总行关于目前业务方面的几个具体工作指示》(1946年3月),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中国革命根据地北海银行史料》第2册,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6—47页。

42《山东北海银行总行分行行长联席会议决议案》(1946年9月),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中国革命根据地北海银行史料》第2册,第274—275页。

43《渤海分行关于目前业务工作的指示》(1946年8月),《渤海与冀中通汇情形》(1946年9月),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中国革命根据地北海银行史料》第2册,第70、188页。

44《企业化经营问题》,载华北交通邮政史料整理组(编):《华北解放区交通邮政史料汇编》晋冀鲁豫边区卷,第390页。

45《华北银行总行关于开展区内汇兑的通令》(1948年7月),载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编辑组等(编):《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第261—262页。

46《关于华北与山东两区间货币工作的协定(草案)》(1948年5月),载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第2册,第991—995页。

47《北岳邮政管理分局在督导员联席会上关于半年来工作总结与冬季工作布置的报告》(1948年11月),载华北交通邮政史料整理组(编):《华北解放区交通邮政史料汇编》冀中区卷,第236页。

48《董必武同志在华北交通会议上的结论》(1948年1月),载华北交通邮政史料整理组(编):《华北解放区交通邮政史料汇编》晋察冀边区卷,第154页。

49《太岳区银行、税务局、工商局联合指示》(1946年10月),载王少浩(主编):《太岳革命根据地金融资料选编(初稿)》,第119—120页。

50《华北财政经济会议决定》(1947年6月),载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编辑组等(编):《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第298页。

51《晋冀鲁豫边区太行一分区和晋察冀边区冀中十一分区关于边沿地带货币管理工作的协作》(1947年7月),载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第2册,第1023—1026页。

52《太岳、吕梁两区关于货币、税收问题的决定》(1947年10月),载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第2册,第1038—1039页。

53《太岳一、二分区吕梁九分区关于货币、税收、物资往来协定》(1947年11月),载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第2册,第1039—1040页。

54晋绥边区五、六两分区、晋察冀边区一、二两分区:《关于贸易货币问题联席会议协议案》(1947年8月),载杨世源(主编):《晋西北农民银行史料》,第138页。

55抗战结束后,敌我关系由对日变为对国民党,解放区与国统区之间也存在混合市场,如冀中区,与国统区有“一二十里为边、法币混合市场,特别是十分区及青沧交边缘地区流通量尤大”。关学文:《冀中经济概况》(1947年6月),载河北省金融研究所(编):《晋察冀边区银行》,145页。

56《冀南银行总行召开的第一次区行经理联席会议关于1946年上半年银行工作的方针任务中对友邻区货币的管理问题的规定》(1946年1月),载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第2册,第979—980页。

57《山东省政府关于一九四六年上半年工商工作任务及合并鲁南鲁中滨海三地区工商机构的决定》(1946年1月),载山东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山东省档案馆(编):《山东革命根据地财政史料选编》第3辑,1985年,第3页。

58晋冀鲁豫财经办事处:《晋冀鲁豫的财政经济工作》(1947年5月),载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编辑组等(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第328页。

59《冀南银行总行召开的第三次区行经理会议关于1947年下半年方针作法及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对友邻区货币的规定》(1947年6月),载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第2册,第980页。

60《冀南银行冀鲁豫区行1947年上半年贷款、统货工作总结报告中关于友邻区问题的规定》,载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第2册,第988—989页。

61王海丰:《关于调整目前兄弟解放区货币关系问题的意见》(1947年7月),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中国革命根据地北海银行史料》第4册,第4页。

62《冀南银行太行区行关于与友邻区货币关系问题的指示》(1947年6月),载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第2册,第1018—1019页。

63《晋冀鲁豫边区太行一分区和晋察冀边区冀中十一分区关于边沿地带货币管理工作的协作》(1947年7月),载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第2册,第1026页。

64冀中分行、冀南区行:《对友邻区货币管理问题介绍》(1947年7月),载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第2册,第1019—1020页。

65冀南银行宁南支行:《冀南银行冀南区行与晋察冀边区银行冀中分行联合兑换所工作总结报告1947年1月—12月》,载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第2册,第1027—1033页。

66《关于华北与西北两区间货币工作的协定(草案)》(1948年5月),载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第2册,第1053—1056页。

67《华北银行与北海银行关于两区货币工作的泰安协议》(1948年7月),载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第2册,第998—999页。

68冀中行署:《冀中区五年来对敌经济斗争总结》(1943年4月),载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冀中人民抗日斗争史资料研究会(编):《冀中抗日政权工作七项五年总结》,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173、182—183页。

69《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对冀中货币问题的意见》(1942年1月),载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冀中历史文献选编》上册,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598—600页。

70晋绥边区行政公署:《关于将太岳赵城、洪洞县等19县划归晋绥边区的通令》(1948年7月),载华北交通邮政史料整理组(编):《华北解放区交通邮政史料汇编》晋绥边区卷,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页;《晋绥边区行政公署通令》(1948年7月);《关于华北划归晋北之晋南地区货币转变及金融贸易工作处理方案》(1948年7月),载杨世源(主编):《晋西北农民银行史料》,第43、46—49页。

71《冀币与本位币混合周使情况》(1948年7月),《晋绥第十一专员公署指示如何投放西农币逐渐收回冀钞》(1948年8月), 《晋绥十一分区八月份投放农币以来的经济动态》(1948年9月),载杨世源(主编):《晋西北农民银行史料》,第49—53页。

72《晋鲁豫区1947年北海币流通状况报告》(1948年),载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第2册,第983—988页;《冀南银行冀鲁豫区行为统一北海币价格的通知》(1947年8月),载马宪玉(主编):《冀鲁豫边区金融史料选编》下册,第50页。

73《冀南银行总行和晋察冀边区银行总行关于贯彻冀、边钞互相流通的决定的指示信》(1948年4月),载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第2册,第1035—1037页。

74杨海泉:《晋察冀边区银行1946—1948年回忆——我与晋察冀边区银行》,载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回忆晋察冀边区银行》,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8年版,第74页。

75《华北金融贸易会议的综合报告》(1948年5月),载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编辑组等(编):《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第354、356页。

76《关于华北、华东货币统一联系会议(德州)的决定》(1948年9月),载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第2册,第999—1000页。

77《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华北与陕甘宁晋绥两区货币固定比价互相通用的布告》(1948年10月),载马宪玉(主编):《冀鲁豫边区金融史料选编》下册,第315页。

78《太岳贸易公司总分店经理科长会议综合报告草案》(1948年11月),载张天乙(主编):《太岳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编》下册,第834页。

79《北海银行总行一九四八年外汇及货币工作总结》(1948年12月),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中国革命根据地北海银行史料》第4册,第49—52页。

80《中共中央财政经济部向毛泽东主席的工作报告》(1948年10月),载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编辑组等(编):《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1辑,第395—396页。

81 《华北人民政府为统一华北、华东、西北三大战略区货币发布的布告》(1948年12月),载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编):《冀南银行》第2册,第982页。

82晋绥边区行署:《目前贸易中存在的问题与贸易工作的任务》(1944年8月),晋绥贸易公司:《一九四七年进出口贸易概况》(1948年2月),载刘欣(主编):《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金融贸易编,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35—445、625—627页。

83参见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编写组:《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土地革命时期)》下册,1978年,第951—968、1138—1159页。


【作者简介】 李金铮: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历史学院(Li Jinzheng, Key Research of Social History of China & School of History, Nankai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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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开放时代》2023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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