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钟鉴:从比较宗教学的视野看中国宗教文化模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84 次 更新时间:2023-01-14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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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钟鉴 (进入专栏)  


孔汉思和秦家懿在《中国宗教与基督教》一书中把世界主要宗教分成三大河系:其一是亚伯拉罕系三大宗教,即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源出闪米特人,以先知预言为其特点;其二是印度宗教,以神秘主义为其特点;其三是远东宗教,源于中国,其中心形象是圣贤,是哲人宗教。该书对三大宗教河系特点的概括尚需商榷,但将源自中国的宗教列为三大河系之一,是颇有见识的。美国学者保罗·尼特在《一个地球多种宗教》中进一步指出了中国在历史上就是宗教多元的国家,“中国人都是宗教的混血儿”,而欧洲人和美国人,是“在惟一宗教模式中成长”,他看到了东方与西方在宗教信仰上有“多元”和“一元”的差别。尽管欧美国家有大量移民,带来各种宗教,但宗教之间不能交叉信仰,个人不可能是宗教的混血儿。

三大宗教河系各有不同的历史发展道路。希伯来系统的宗教演化模式可称之为一元分化式。主要源头在希伯来文化及其《日约》,尔后不断派生出新教门教派,从民族宗教走向世界宗教,极大地影响了世界历史,其生命力与普世性令人惊叹。这一河系的本质特点之一是一神教,它必然带来独尊性和排他性。故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之间,且行且远,不断发生摩擦和对抗,绝无合流之可能。目前世界上持续发展的严重而不易和解的宗教冲突,主要存在于希伯来系统各宗教之间和教派之间。印度系统的宗教,其演化的模式可称之为一元蝉变式。从古婆罗门教到新婆罗门教,都始终是印度人的主要信仰。中间出现过佛教的改革,由于种种原因,它仅是一段插曲。婆罗门教是多神教,对其他宗教不断容纳吸收,但吠陀神启、婆罗门至上、祭祀万能是不变的,而且印度教强烈的民族性使它不能发展成为世界宗教,它同外来的伊斯兰教也难以接近和融合。中国宗教演化的模式可称为多元通和模式。中华民族的民族格局是多元一体的,它的宗教文化是多元通和的。从发生到发展,其文化基因即包含着多元性、和谐性、主体性、连续性、包容性、开放性。这样一种模式在世界文明大国中是独一无二的。

中国宗教文化多元通和模式有四大特点:

第一,多元起源,又不断整合成轴心系统,使得中国宗教既保持中华民族文化的主体性,又展示各民族文化的多样性。

陈连开教授曾把中华民族起源、发展及其结构与文化的演化概括为:“多元起源,多区域不平衡发展,反复汇聚与辐射。” (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这是很精辟的。上古中国,诸多原始民族集合成华夏族,又以华夏族为核心联结周边大批戎狄民族,从而为以汉族为多数的复合型民族即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就是说是汉族和中华民族的“混血型”,造就了其宗教信仰的“混血型”。反过来,作为民族精神总纲的早期宗教,起了重要的民族认同和文化纽带作用。第二,在发展中信仰文化始终保持前后相续、有因有果、绵绵不绝;虽有阶段性的变化,却无大的断裂出现,一直与根源性的信仰血脉相通。

除中国外,世界几大文明古国,其文明发展都有断层。古希腊宙斯信仰、古罗马早期信仰为基督教所取代;古埃及、古巴比伦、古伊朗的早期信仰为伊斯兰教所取代;古印度从婆罗门教到印度教之间有一个佛教兴衰造成的断层。只有中华民族的信仰在底色上古今一脉、源远流长,常驻常新,其连续性所体现的文化生命力是无与伦比的。就现象上看,从“三皇五帝”传说时代到夏商周三代,中经春秋战国到秦汉,再经魏晋南北朝到隋唐、宋、元、明,直至清与民国,其信仰文化不仅有许多新质产生,而且有异质进入,变化是很大的。但这种变化是在渐进和改良中发生的,是在不断地返本开新而不是弃本求新中实现的。外来宗教从没有取代中国主体信仰,而是顺应它、丰富它,与之保持协调。

(一)、从早期天神崇拜、祖先崇拜、农业祭把中,发展出中国的国家民族宗教,即宗法性传统宗教,成为中国人不肯舍弃的基础性信仰。

宗法性传统宗教是原生型宗教,是先民根据生活和心理的需要,集体自发创建的,源头古老,它与先民的生产和社会文化紧密结合。“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 (《礼记·郊特牲》),万物是天地演化出来的,人群是祖先繁衍形成的,所以要返本知始,不忘其初。而在农业社会里,民以食为天,耕地和五谷是生活的主要来源,故社稷崇拜在三代即很发达。汉以后,国家民族宗教进行制度上的重建,就是以历史传下来的天神、祖先、社稷三大崇拜为基础,补充加工完成的。其郊社宗庙制度时有损益,但基本模式不变,直至清末。“敬天法祖”是中国人的普遍信仰,它既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又具有包容其他信仰的品格,成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精神纽带。

(二)、从早期礼乐文化中演化和升华出儒家的仁礼之学,成为尔后两千多年中华文化的思想主干。

三代文化的最高成果是以《五经》为代表的礼乐文化或简称礼文化。孔子的贡献正是集其大成,并以“仁”为核心理念将礼文化提升为伦理型的人学,具有博大深厚的规模,又用“忠恕之道”、“和而不同”、“泛爱众”等思想,把家族伦理扩展为社会伦理和普世伦理。儒家学派提出“天下一家”、“天人一体”的思想,儒学从而具有生态伦理的意义。而儒学又保留了传统的天命论并主张“神道设教”,始终对祖先之德怀有敬意。这样儒学与“尊天敬祖”的传统信仰建立了密而不混的关系,共同成为中国人的精神支柱。

(三)、从早期原始信仰和神话中创生出老庄道家,尔后道家又衍生出道教,它把古代的民间信仰纳入其中又加以提炼和创新,使道教具有根源的古老性、民间的草根性和崇拜的多神性,最能体现中国民众的信仰特色。

老庄的“道”,是先民女性生殖崇拜和天地开辟神话的理论结晶,老庄的养生之道和不死的追求是先民神仙崇拜和巫教的传承提升。老庄的道家哲学“贵柔守雌”、以无驭有,表现女性的智慧,与表现男性智慧的儒家哲学形成互补,铸造了中华民族的性格,既进取不息,又豁达自在,有刚有柔。汉末兴起的道教把道家宗教化、民间化,正是对古代传统的某种回归。后期道教又向道家回归并保持它与民间信仰的亲近状态。直到今天,我们从民众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中,从道教文化中,都能够看到老庄的思想,也能看到原生型民间信仰文化的传统。

第三,中国传统宗教,始终强调神与人的和谐一体,重视神道中的人道属性,努力把神性与人性结合起来。

这个传统是源远流长的,也是根深蒂固的。犹太教与基督教的传统是强调神与人的对立,神是至善至美全智全能的;而人有原罪,不能自救,必须皈依上帝才能得救。保守派认为,“爱上帝”是绝对最高的原则,而“爱人如己”必须服从于“爱上帝”,如果两者发生矛盾,宁可牺牲“爱人”,也要忠于上帝,这才会出现历史上迫害异端的弊病。近代改进了,开明派强调“上帝是爱”,但保守派力量仍然很大,宗教之间的冲突并未止息。而在中国人心中,神必定为善,必定爱人,包括爱所有的人,能爱人者就是爱神,爱神者绝不能去杀人。神的意志要体现为民的意志。故《尚书·泰誓》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蔡仲之命》说:“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左传》说:“夫民,神之主也”(桓公六年)。皇天选择一姓君王治理天下,并没有固定的对象,就看他是否有德,即是否能“克明俊德”、“平章百姓”、“协和万邦”(《尚书·尧典》)。用贤和惠民是德治的基本要求,如果君王暴虐,天命就会转移到其他有德者身上。这样,敬天的信仰被导向了对民间疾苦的关注,不容易出现以神的名义去作威作福和迫害异教徒的现象。祖先崇拜不倡导祖灵佑福免祸的神秘主义和功利性目的,而是强调其文化纪念意义和报恩情怀。古人认为,祖先是家族之由来,有恩泽于子孙,而英雄祖先更有大功德于民,故不应忘本,要通过祭把加以追念。故祭把祖先首要的不是索取,而是报答。至于祖灵是否真有神通并不重要。

孔子和儒家正是继承和发展了三代以来神道与人道不离、神依人而行的传统,进一步从人道去解释神道,降低神道的神秘性和超人间性,突出神道的人文理性和人间功能,将神道纳入人道之中,从而形成儒家重人事轻鬼神又用鬼神的中庸之道的宗教观。孔子及其后学提出的“敬鬼神而远之”、“祭神如神在”、“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神道设教”、“祭为教本”、“事死如事生”等思想,都是把神道作为教化之道看待的,故特别重其道德功能,而对神道自身的超越性、绝对性并不太在意。由于儒家在中国文化中的长期主流地位,由于儒学以人为本又不否定神道,它在与佛教、道教共处交往中,表现出很大的包容性,并使得佛、道二教在坚持其出世教义的同时又具有更多的入世精神,更加关心现实人生和为善去恶,更为注重通过行善积德达到解脱,甚至把修善施德作为教徒修行第一要务。这样就促使中国宗教较早地超越神学宗教的阶段,而进入道德宗教的较高层次。当然,佛、道二教也影响了儒学,不仅使它扩大了视野、深化了认识,也增加了禅趣和道机,强化了超越精神。由于儒、佛、道三教的共同影响,中国人容易在人道与神道、哲学与宗教、理性与情感、出世与入世之间找到和保持一种平衡;且三教或二教共信者比比皆是,中国人差不多都是三教的“混血儿”,没有严格的教门意识,甚至在有神与无神之间的界限都是模糊的。

第四,中国传统信仰由于其文化基因的综合性,容易接纳外来的异质宗教,具有天然的开放性,是世界各大宗教进入并和平发展的理想空间。

这一特点与汉族的形成发展密切相关。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世界上有的民族是原生型的,有的民族是衍生型的,有的民族是创生型的,有的民族是融合型的。汉族是一个典型的融合型民族,它的形成与壮大,主要靠它能不断凝聚许多民族及其文化,而且在发达的农业文明基础上,在多民族智慧聚集过程中,涌现出一批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创建了先进的礼乐文化和儒家道家思想体系,形成强大的文明核心力量,同时又能不断扩大民族的范围,包纳更多的族群及其文化。体现汉族民族观的所谓“夷夏之辨”,不仅重在文化不在血缘,而且其界限也是不断变动和拓展的。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古至三代时期,诸夷集合为夏;第二阶段是春秋至秦汉时期,夏夷之辨乃中华民族内部文化优劣之争;第三阶段是三国魏晋至明清,夏夷之辨扩展为中印文化的讨论;第四阶段是鸦片战争至当代,夏夷之辨又转化为中西文化的讨论。

在第一阶段上,东夷、西戎之族,再加上部分北狄、南蛮之族,来到中原地区发展农业,建立古邦国,又创立民族国家,形成华夏族,可以说“华夏为蛮夷戎狄所化成。”(张正明:《先秦的民族结构、民族关系和民族思想》,载《民族研究》1983年第5期)故早期华夏族的英雄祖先都是夷族出身,如孟子所说:“舜生于诸冯,迁于负夏,卒于鸣条,东夷之人也。文王生于岐周,卒于毕郢,西夷之人也”。禹“长于西羌”。作为华夏族圣哲的孔子和老子,皆非当时主导民族周族之后:孔子祖辈是宋人,乃殷之后;老子是楚人,属南蛮之邦。追求先进文化,崇拜思想巨人,而不看重民族和地域的差别,成为华夏族的文化基因。

在第二阶段上,夏与夷之间的关系代表着汉族前身与周边少数民族的关系,形成中华民族以华夏居中,东夷、西戎、南蛮、北狄环绕四周的五方格局。虽然华夏族有“内诸夏而外夷狄”(《春秋·公羊传·成公十五年》)的思想流行,但主流意识是承认差别、尽力包容。如《礼记·王制》所说:“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而在事实上,春秋五霸、战国七雄逐鹿中原,其中楚为南蛮,秦为西戎,并最终由秦统一了中国。再加上汉承秦制、黄老合流、阴阳杂揉、儒道互补,秦汉时的中华文化早已是众家汇集、各族共建了。

在第三阶段上,夏夷之辨扩展了范围,成为中华文化和印度佛教文化关系的讨论。南北朝时期,“夏”已经开始超出汉族,代表包括许多少数民族和以礼义为标志的复合式的中华民族。其间出现的“夷夏论之争”,集中讨论了文化的民族性和世界性的问题。一些保守的人视佛教为外来“夷狄之教”,认为不合中华之性,甚至有害礼义之统。但中华文化已经具有开放包纳的素基,在“和而不同”、“同归殊途”、“一致百虑”等理念指导下,经过反复讨论,主流意识认为大道不分夷夏,“理之所贵,宜无本礼俗。” (明憎绍:《正二教论》,载《弘明集》卷六)既然佛教有其优长即可吸收,于是中华民族积极接纳了佛教,并把它与传统信仰结合起来。一方面使印度佛教中国化,让它在中华大地生根开花;另一方面又用佛教的智慧和文化来充实、丰富中国人的精神和社会生活,推动儒学、道教的创新。期间发生过后秦主姚兴派兵护请龟兹佛教大师鸿摩罗什至长安和玄类法师跋涉万里远赴印度取经的感人故事。这两次中外文化的交会,堪称不同国度文明之间和平对话和融会的榜样,它不仅说明中国人有拥抱世界其他文明的宽广胸怀,也证明中国人有学习、选择、消化、吸收异质文明的能力。印度佛教在中国发展到更高的水平,又辐射到东亚,形成跨越民族国家的佛教文化圈,它对佛教走向世界起了关键的作用。在佛教传人以后,又有伊斯兰教、摩尼教、犹太教和早期基督教的和平传人。由于中国信仰环境的宽松,其中犹太教不仅没有像在世界许多地区那样与伊斯兰教发生冲突,而且惭融于其他宗教之中,以至于消弥于无形,这是犹太教历史上惟一的特例。

在第四阶段上,夏夷之辨又递进为中国与欧美之间关系即“中西”、“土洋”的讨论。中国在明中叶以前,其文明仍居世界前列。明末清初其社会发展越来越落后于欧美工业化国家,却仍然以华夏上国自居,视日本和西洋诸国为“夷邦”,以为不如自己。鸦片战争打破了中国人盲目自信的美梦,看到西方文明的强大和实用,一些人提出向西洋学习的观点。魏源主张“以夷为师”、“师夷长技以制夷”。(魏源:《海国图志叙》,载《魏源集》,中华书局,1979年)甲午战争的失败,说明当时的中国,既不如西夷,也不如东夷,中国人更加猛醒。从此中国人便努力向西方寻找救国救民的真理,积极引进西学。围绕着“夷之长技”是什么的问题,有的认为是“船坚炮利”,有的认为是经济实业,有的认为是现代政治,有的认为是思想信仰。严复在《论世变之亟》中指出:“今之夷狄,非犹古之夷狄也”,“其命脉云何?苟扼要而谈,不外于学术则黜伪而崇真,于刑政则屈私以为公而已。”(严复:《论世变之亟》,载《严复集》,中华书局,1986年)从思想信仰的层面说,20世纪以来,引进社会主义者有之,引进自由主义者有之,引进基督教者有之,可以说是多方求索不拘一格。基督教在中国的传布,与鸦片战争以后西方殖民主义的侵华相联系,故受到中国人的抵制和批判,至于爱国爱教的教会是有合法存在空间的。今天中国的五大宗教,有4个是从国外传入的,只有道教是土生土长的,五大宗教彼此能和谐相处,社会从未为宗教之间的争端所困扰。由此可知中国人在信仰上开放宽容的程度有多么大,在世界大国中再也找不到第二个这样的国家。现代中国,在改革开放中走向富强,在中西文化交会中建设未来的新文化。中华民族正在发扬“以人为本”、“和而不同”、“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文化传统,建设和谐社会和丰富多彩的思想文化,并为推进和谐世界而尽心尽力。中华民族信仰文化的多元通和模式将为世界文明对话提供伟大的智慧。


(原载《中国宗教》200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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