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通关与释法:香港向好的基本抓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6 次 更新时间:2022-12-28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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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李家超任内首次述职於近期完成,获得中央高度肯定。香港社会关切议题无非两个:其一为通关;其二为释法。通关获得中央明确认可与期限承诺,释法之前已获得中央多个部门肯定并谨慎研究推进。这是香港法治与发展的大事。

通关涉及经济民生与国家发展大计,涉及粤港澳大湾区规划推进及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具体进展,更涉及香港爱国爱港居民享有之同等待遇和权利的实际享有和增进。释法涉及《香港国安法》权威性及立法原意的规范澄清与传达,涉及《香港国安法》与香港普通法的制度性沟通及磨合。香港《基本法》可释法,《香港国安法》当然可以。惟香港法律界对香港《基本法》习惯性奉为「小宪法」并以普通法方式演绎转化,制度认同与法治的本地自信已备,虽有回归以来的五次释法亦大体消化自然。对《香港国安法》,香港法律界则视为「他者」甚至威胁,香港大律师公会前任主席夏博义更曾扬言以普通法修改国安法。11月底香港特首提请释法以来,中央谨慎研究应对,但香港法律界却频传「释法恐惧症」信号,显示出《香港国安法》在港认同度仍未落实,国安法释法更显必要。

通关议题根源於香港和内地疫情防控路线的重要差别,这一差别本是「两制」差异的重要表现。三年以来,中央尊重和支持香港以其自身体制和社会条件进行疫情防控,同时维持内地「动态清零」路线,但其客观结果是香港与内地无法通关,经济融合与民生来往受到重要冲击。如今,国家防疫路线已有重要调整,内地与香港的防疫政策可沟通性大大增强,这就为通关提供了关键的前提条件。

疫情肆虐的三年,香港通关具有内在张力:与谁先通?这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政治和体系沟通问题。「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是中西会通之地,香港现有产业和利益取决於:其一,与西方体系的无缝对接,无论是制度、技术还是观念;其二,连接内地与世界市场,持续获取枢纽性的代理利益。因此,香港活在互通,不通则陷入衰退和撕裂之境地。与内地的「内回圈」历史传统及自我维持能力相比,通关成为香港活路之基石。在疫情发展过程中,香港社会出现了两种论调和主张:优先与西方通关或者优先与内地通关。与谁通关甚至成为香港政治光谱新的分界线。

香港抗疫路线也曾出现过左右摇摆现象,考验新选制下「爱国者治港」的治理能力。但香港作为全球功能城市的全球连通性是其本质,政治要求与爱国主义的伦理化并不能取代香港最佳利益的现实考量和约束。中央最终决定支持香港优先与西方通关,保住香港固有的国际地位和优势,至於和内地通关及融合发展,则作为後续事项在条件成熟时处理。通关决策及其顺序,显示出中央对「一国两制」下香港最佳利益和现实需求的客观分析和尊重,没有基於政治大原则提出超出香港实际能力与利益的安排。而如今,国家防疫政策因应内外形势主动调整,香港与内地通关的有关阻碍因素渐趋消除,通关安排自可提上议事日程。根据李家超述职後的披露,中央支持香港与内地在2023年1月中旬之前通关。

通关之实现,则基本可恢复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既有规划的推进,亦可继续发挥香港连通内地与世界市场的枢纽平台作用,是对香港繁荣稳定与国际地位的重要支撑。而因疫情延宕数年的大湾区建设则可迅速补回失去的发展时光。中央为大湾区及香港发展计,不仅在「十四五规划」中科学设定了香港「八大中心」的发展目标群及纲领,更是提出了「横琴方案」、「前海方案」和「南沙方案」作为驱动性的子方案。香港亦有对接性的「北部都会区」系列规划。蓝图已经绘就,剩下的就是各方的合意行动与合作推进了。

围绕黎智英辩护权案的国安法首次释法则属於《香港国安法》实施体系的规范性检讨和更新,是立法原意的澄清和表达。质疑甚至反对释法的理由无非是:其一,狭义的司法独立观念,将人大释法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未能从「一国两制」宪制秩序出发理解和认同人大释法是香港法治体系的内在要素和监督保障机制;其二,对国安法之法价值正当性的误解误判,对国安法新制度及其规范效果抱持戒备心理,不能从中央全面管治权与宪法权威层面理解消化;其三,对香港普通法及其依赖於「普通法适用地区」之法理和人才资源的迷思,缺乏将香港普通法作为「一国两制」法秩序之一部分的清晰定位和发展责任,并对香港普通法持有一种偏狭的理解和固守,未能意识到香港普通法需要遵从国家宪法秩序及在「一国两制」范畴调适发展。

黎智英案是一系列涉及国安法的程式裁决和实体裁决的总和,几乎每一个司法环节都存在重大争议和激烈的法律斗争。夏博义所称以香港普通法「修改」《香港国安法》并非戏言,若任凭香港司法程式按照固有的普通法习惯及外部影响来解释和裁决国安法案件,《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和制度权威性将可能落空,《香港国安法》会出现变形走样。之前的黎智英保释案中即存在高院国安法官误解误判国安法保释条款的现象,幸得律政司坚持上诉和终审法院改判而得以补救,但此次辩护权案危机再现,终审法院未能补救。这表明,香港终审法院对国安法的理解和适用并非总是准确,存在疏漏余地,而人大释法正是监督弥补香港司法疏漏的正当而有效的宪制监督机制。

香港法院因应释法动议而将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份开审,表明其亦理解到该案所涉规范的国安重要性及人大释法对案件审判的规范指导和约束意义。香港法律界出现「释法恐惧症」是突兀怪异的,但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香港国安法》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大矫正性立法,是国家权威与权力的现实制度化,与香港《基本法》的授权偏向及易消化性质不同。但偏执於狭义的司法独立和普通法观点而反对或变相反对释法,则属於对「一国两制」及香港法治运行规律无法理解、认同和自觉运用,是落後於「一国两制」时代发展及法理进步的特定症候。至於香港法律界提出的某些替代性的「本地解决机制」,其权威性和制度有效性均存局限,不足以自行,而更适合在人大释法作出後进行适应性转化,以根据国安法立法的清晰规范意图展开本地法律规范的积极检讨和更新。

总之,《香港国安法》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典范立法,其实施过程产生的法理争议是正常的,香港本地法律界的不同反应也在情理之中,但释法不仅正当,而且必要,可进行建设性讨论和专业化建议,但若任凭「释法恐惧症」及狭义普通法观点阻塞心智,固步自封,则是香港法律界与香港法治发展的悲哀。释法是香港法治大义,其推进和实现是香港法治的促进而不是相反。而通关是香港发展大义,香港与内地和海外连通是香港活力重现的基本条件,也是融合发展与全球化增量创新的新起点。通关与释法,是面向2023的香港持续向好的基本条件与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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