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青:论江泽民的人权思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21 次 更新时间:2022-11-30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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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青  


内容提要:苏东剧变以后,美国等西方国家从推行西方社会制度和霸权主义的政治需要出发,伙同其他少数西方国家掀起反华浪潮,连续多次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策动搞反华提案,其目的是借人权问题丑化中国的形象,干涉中国内政。面对西方敌对势力的攻击,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来看待人权,确立了人权观念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既承认人权具有普遍性,又提出应该结合各国实际,指出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提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保障,指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是统一的,提出人权是涉及人的全部社会关系的权利体系,应该全面认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人权的关系,实行依法治国,提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使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他的人权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指导了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人权事业的发展,为我国正确处理国际人权问题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关键词:江泽民,人权,人权思想,指导意义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权事业得到了巨大发展。这些成就的取得和党的几代领导集体的努力分不开的。从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到党的十六大,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积极推进社会主义人权建设,在日益激烈的国际人权领域斗争中赢得主动,多次挫败西方利用人权对我国进行颠覆的图谋,推动了中国特色人权事业的发展。

一、面临着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

8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一方面东欧剧变,西方国家加大对我国的制裁和施压,另一方面国内正经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的国际新形势,我国不断深化改革面临的新问题,这些对于我们党领导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提高人民权利和加强人权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

1. 国际背景。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剧变,苏联解体,美苏争霸的两级政治格局瓦解,世界政治格局向多极化方向发展,但是“新格局的形成将是长期的、复杂的过程”[①]。“冷战”虽已结束,但“冷战”思维依然存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推行“和平演变”战略,意图使用政治、经济、文化的渗透来颠覆社会主义政权。面对西方国家的演变和颠覆图谋,江泽民指出“国内外敌对势力企图通过和平演变颠覆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剥夺我国人民主宰自己国家命运的权利,使中国变成西方大国的附庸”[②]。以美国为首的新殖民主义者出于霸权需要,借用“人权”、“人道”口号和伪装,以维护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推行强权政治,“人权高于主权”、“人道主义干涉合法”等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再度粉墨登场。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国务院配合一些西方国家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大搞反华提案,每年发表年度《国别人权报告》,对中国人权进行歪曲责难,意图用人权干涉中国内政。江泽民对此强调“西方敌对势力打着‘民主’、‘自由’、‘人权’的旗号,向我发动进攻,通过各种渠道,对我进行渗透,反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我们要认真对付,坚决还击”[③]。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席卷全球,给各国带来不同程度的冲击。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处于绝对优势,总是试图用西方标准调整经济关系,维护其经济发展利益。在这种经济背景下,反映到思想领域的冲击就是西方国家往往运用经济手段迫使别国接受他们的人权、民主、自由和价值观,因此揭露西方国家人权外交的实质,提升人们对于人权的认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保障和建设我国的人权事业摆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面前。

2. 国内背景。

80年代末,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甚嚣尘上,自由化分子宣传资产阶级的民主和自由,进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活动,导致1989年政治风波的发生。风波发生后,美国等西方国家借机对中国进行无端指责和攻击,借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一度使我国在人权问题上陷入被动局面。对此,1989年7月,在全国宣传部长在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指出“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正确而通俗地解释民主、自由、人权等,使我们的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年学生受到教育。”所以,在改革开放深入进行的同时,提高人们对于人权问题的认识,加快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成为以江泽民为核心的领导集体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加大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把政治体制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并指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生产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启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篇章,加快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带来了深刻的变化,江泽民创造性地将其概括为“四个多样化即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市场经济活动存在的弱点和消极影响不断出现,自由主义、拜金主义等思想极易被诱发,因此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统一人们的思想,正确认识自由、民主的具体特殊性摆在我们面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带来了加快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要求。早在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上,江泽民指出“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必须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绝不是搞西方的多党制和议会制。”[④]“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我们应当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以巩固和发展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保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⑤]因此,在新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加快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二、江泽民人权思想的主要内容。

1. 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保障。

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人权是主权的体现,人权需要主权给予保障。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就提出,以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为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邓小平明确提出了“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的著名论断,并且在实践中对任何有损国家统一、领土完整的行径予以坚决反击,寸步不让。1982年,邓小平对来访的英国首相正式声明“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⑥]江泽民在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时代背景下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的这一人权理论。针对西方一些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的观点。1990年5月,江泽民在首都青年纪念五四报告会上指出“国内外敌对势力企图通过和平演变颠覆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剥夺我国人民主宰自己国家命运的权利,使中国变成西方大国的附庸。如果失去了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国家尊严,也就失去了人民民主,并且从根本上失去了人权。”[⑦]2000年9月,江泽民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讲话强调“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必须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开展,这是保护和促进人权事业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⑧]“没有主权,也就谈不上人权。”在谈到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发言中指出“中华民族历来尊重人的尊严与价值。中国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在近代历史上长期遭受外强人侵和欺凌,中国人民深知一个国家不能保障自己的主权,就根本谈不上人权。所以,我们特别珍惜中国人民经过长期斗争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人民解放和国家主权。我相信,这对任何国家都是同样的。今天中国所焕发出的巨大活力,是中国人民拥有广泛自由、民主的生动写照。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受人权的前提和保障。这两者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⑨]江泽民对我国历史经验教训进行深刻总结,强调只有在保障主权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实现人权,有力地回击了“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的观点,对我国未来人权事业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

2.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的首要人权。

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中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由于长期遭受外来侵略和殖民统治,国家主权沦丧,社会动荡不宁,人民生灵涂炭,饥寒交迫,毫无尊严可言,中国人民深切地认识到国家不独立、人民的生命安全没有保障,其他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为此我们进行了100多年的斗争,实现了国家的独立,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主宰了自己的命运。但是,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贫乏、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如何发展经济,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问题,一直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重大问题。江泽民在继承毛泽东和邓小平人权思想的基础上,强调人权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1991年4月,江泽民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吉米·卡特时指出“对于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同年5月,江泽民与优秀残疾人和助残先进集体、个人代表座谈时强调“几十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地为争取和实现自己的人权而奋斗。无数革命先烈前仆后继、流血牺牲,为的是什么?就是为了争得国家的独立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出发点。在中国讲人权,首先要以只占世界7%的耕地,使占世界22%人口的中国11亿人吃饱饭。今天,我们已经基本解决了11亿人的温饱问题。同时,我国人民也充分享有与我国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1995年10月,在美中协会等六团体举行的午餐会上,江泽民指出“对中国来说,确保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也是最大的人权保障。中国有12亿人口,每年净增1400万人。因此,确保中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乃是不断改善人权状况的基本条件和重要内容。”[⑩]1997年10月,江泽民访美期间强调“中国是一个有十二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这个国情决定了在中国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不首先解决温饱问题,其他一切权利都难以实现。近二十年来,中国的贫困人口减少了近两亿,为人民更好地享有各项权利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1999年6月,在中央扶贫工作会议上,他强调“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这就决定了,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们维护人权最基础、最首要的工作。不首先解决温饱问题,其他一切权利都难以实现。”[11]同年9月,在上海《财富》全球论坛开幕晚宴上的讲话中谈到“中国有十二亿多人口,社会生产力仍不发达,必须首先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然一切其他权利都无从谈起。”将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我国人权建设和发展的首要地位,这是与中国的历史和国情相符合的,它既反映了我国人权发展的现实要求,也体现了我国人民的最大利益。

3.走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比较低,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因此,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仍是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首要任务。江泽民首先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基于这一基本思想,他提出了我国人权发展的必然道路。1998年9月,在会见联合国人权代表时他指出“中国是一个有着12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首先考虑中国的国情,中国首先要发展经济,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中国政府始终把民主与法制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通过采取立法和行政等各项措施,促进和保护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今后,我们还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12]1999年6月,在中央扶贫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指出“我们根据自己的国情确定的发展人权事业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这就决定了,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们维护人权最基础、最首要的工作。不首先解决温饱问题,其他一切权利都难以实现。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它的充分实现,是同每个国家的经济文化水平相联系的逐渐发展的过程;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是不可分割的。”[13]同年9月,在上海《财富》全球论坛开幕晚宴上的讲话中他指出“中国人民主张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紧密结合,这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事业发展的必然道路。”[14]同年10月,在英国剑桥大学讲话中他强调“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紧密结合和协调发展,这是适合中国国情因而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必然道路。中国集中力量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是为了促进中国人民的人权事业。”[15]这也就是说,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只有把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发展政治权利和发展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我国人权事业全面、高速发展。

4.强调人权普遍性,重视特殊性。

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割裂。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人权内容的普遍、追求人权目标的普遍。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人权的民族性特殊、各国的国情特殊、实现人权的途径特殊。人权的价值、理想和目标是普遍的。所有人享有一切人权,是全人类努力追求的共同目标。人权作为一个问题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共同的课题。但是,人权的普遍原则性总是通过不同地区和国家的人权实践和形态来实现的。由于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在实现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时都各有其特点。1991年10月,江泽民指出“在观察各国的民主、自由、人权状况时,离不开那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制度。因此,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民主、自由、人权。在这方面,任何国家都有它自己的问题,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不例外。”[16] 1997年10月,在美中协会等六团体举行的午餐会上,他指出“人权问题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从世界上存在众多国家这个现实出发,人权的实现要依靠各个国家的努力才行,因此从根本上讲,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它的充分实现,是同每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相联系的逐渐发展的过程。”[17]1999年3月,在同瑞士联邦主席德赖富斯会谈时他强调“中国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时认为,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各国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社会制度不同,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与各国国情相结合,而不可能都遵循一个模式。”[18]同年11月,会见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时指出“世界应该是一个丰富多彩的世界。中国尊重国际人权文书中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但同时认为,由于各国社会制度、文化、历史传统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保护人权的具体措施和民主的表现形式应有所不同。”[19]我们承认人权的普遍原则,并按照充分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同时我们要依照我国国情,发展中国特色人权事业,对以维护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予以坚决回击。1999年10月,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指出“只要世界上还存在不同的国家,只要我们这个星球上的人民还生活在不同的国度里,人权问题就始终属于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权事业,不管这个国家是大是小、是强是弱,都应由本国政府依靠自己的人民自主去解决。这是个基本原则。除了这个国家要求联合国予以帮助外,任何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无权进行干预。各国都有义务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遵照国际人权文书,并结合本国的国情和有关法律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20]2000年9月,在出席联合国新千年首脑会议时,他强调“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各国人民走过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道路,有着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延续着不同的生活方式,这是世界多样性的体现。我们应当承认差异,有差异才能有进步。”[21]结合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论断,我国人权事业应有自己的特色,要建设更高层次和更广泛的人权,就必须把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

5.主张对话交流,推动国际人权领域的合作。

中国历来主张通过对话与交流加强世界各国政府与人民之间在人权问题上的了解。199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人权问题的白皮书,阐明我国人权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基本政策。此后,中国政府以开放透明的态度向世界介绍我国的人权状况。对于世界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中国主张平等基础上的对话。1995年10月,在美中协会等六团体举行的午餐会上,江泽民指出“中国参加了一系列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我们愿意同世界各国人民在保障人权问题上进行平等对话与合作,但是我们反对以维护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22]1997年4月,江泽民指出“由于社会制度、经济发展、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国与国之间在人权问题上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是正常的、难免的。有分歧并没有什么了不起,重要的是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这些分歧。中国历来主张,对待人权问题,只能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对话与交流来处理。”对于人权事务上的国际合作问题,江泽民主张应在平等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合作。1999年10月,在会见阿尔及利亚议会两院议长时指出“中国主张各国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对话与合作,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特别是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发展中国内政的做法。””[23]2000年9月,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他强调“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必须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开展,这是保护和促进人权事业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24]这说明,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必须在维护和保障国家主权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对话、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国际人权领域特别是联合国人权方面的活动,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公约及其基本原则。中国政府一贯秉持平等基础上的对话和沟通,先后挫败美国等西方国家在联合国大会上炮制的反华提案,增进与世界各国的相互了解,共同促进人类人权事业的发展。

三、江泽民人权思想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江泽民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的新形势下如何开创二十一世纪中国人权事业的新局面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邓小平的人权观点,形成了“稳定是前提,发展是关键,改革是动力,法治是保障”这一保障和促进人权建设的新思路,即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其人权思想对于指导我们实行依法治国,促进人权事业发展,正确处理国际人权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走中国特色人权道路,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

江泽民关于人权问题的重要论述,构成了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基本框架,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江泽民在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地指出人权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要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中国国情结合。他在多种场合中都提到中国尊重国际人权文书中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但同时认为由于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实现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时要与具体国情结合,这样才能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

中国在推进世界人权发展中起着特殊的作用。国家主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经验证明,在国家主权受到严重侵犯的情况下,中国人民的人权根本得不到保障。国家主权是维护人权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江泽民旗帜鲜明地指出,人权要靠主权来保护,没有国权就没有人权,我们发对任何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的行为。他的论述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赋予了新的新的时代特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也是我国发展人权事业的首要任务,人权首先是解决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因此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的人权。在此基础上,他强调人权是由多种权利构成的。江泽民强调,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是不可分割的。江泽民依据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基本观点,结合中国历史与现实人权状况的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较为系统的人权思想。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坚持、继承和发展,为在实践中开辟一条适合实现我国人权的切实可行的道路,奠定了重要的思想理论基础。

2.为人权建设制度化和法制化提供了思想指导。

尊重人权,现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但人权的实施和保障,必须通过各国的法律来确认和体现,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关于维护和促进人权的要求,也必须通过各国的立法才能真正贯彻落实。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是我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实现我国人民人权的法律保障。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和修订了宪法,并在宪法的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江泽民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享有充分人权方面作出了历史性贡献。1995年10月,他就指出“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也存在一些侵犯人权的现象,对这些现象,中国政府的态度历来是坚决反对,并依法纠正。我们一贯主张‘言者无罪’,但对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治,这样做正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权利。”[25]他提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江泽民在报告中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6]这些论述,表达了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决心,也反映了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推进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重视和关心,为我国人权建设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制化指明了方向,为实现更高层次和更广泛人权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1998年12月,在给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信中指出“我们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充分保障人民依法享有人权和民主自由权利”。[27]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次在主题报告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重申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8]这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人权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中国人权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为我国人权建设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制化指明了方向。

3.为我国正确处理人权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提升了我国的国家形象。

江泽民的人权思想为我国正确处理国际人权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指导,使我国逐步掌握了在国际斗争中的主动权,提升了我国的国家形象。人权斗争既体现出不同人权主张和观念之间的分歧,更包含着政治和社会制度之间的较量。西方国家随时可能利用人权问题对我发难,因此中国必须从被动应付转向主动出击,积极利用国际机制、双边及多边外交机制所提供的机会,加强自己在促进和改善人权状况方面所取得的进步的宣传,同时中国人民对于人权的求索和取得的功绩也理应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让国际社会更为全面、直观地了解中国的人权状况,澄清事实、破除谣言、消除误解,努力取得国际社会的同情与支持。江泽民的重要论述为维护主权和充分实现人权提供了科学理论依据,在这一理论指导下,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树立起中国的人权形象。

中国政府一贯尊重《联合国宪章》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宗旨和原则,支持联合国为此所做的努力,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在推进人权建设过程中重视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我们一贯主张,各国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与交流,增进了解,扩大共识,缩小分歧。在江泽民人权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积极与各国开展人权交流活动,与发达国家进行人权对话,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展人权磋商和交流。

人权的发展是各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个不断前进的历史过程。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受自然、历史和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国的人权正处于发展过程之中,人权状况还存在着不少有待进一步改善的地方。在人权建设道路上,我们将根据自己的国情和人民的意愿,以建设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吸收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和文化成果,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向前发展。同时,中国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广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为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注释:

[①] 《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1页。

[②] 《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123页。

[③] 1990年11月2日在全国对外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④] 《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页。

[⑤] 《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页。

[⑥]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⑦] 《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123页。

[⑧] 《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页。

[⑨] 《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

[⑩] 《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8页。

[11]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46页。

[12] 《人民日报》,1998年9月15日。

[13]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447-448页。

[14] 《江泽民思想年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418-419页。

[15] 《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16] 《江泽民思想年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70页。

[17] 《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2-53页。

[18] 《人民日报》,1999年3月26日。

[19] 《人民日报》,1999年11月17日。

[20] 《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21] 《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114页。

[22] 《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9页。

[23] 《江泽民思想年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425页。

[24] 《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页。

[25]《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8-1549页。

[26] 《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27] 《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28] 《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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