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军:关于辨证思维的局限性以及辩证法适用范围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42 次 更新时间:2007-03-02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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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军  

辩证法作为一种科学的逻辑方法,无疑可以成为科学认识的重要工具之一。从内容上看,早在中国先秦哲学中就包含了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只是没有形式化,没有建立起系统的辩证法逻辑方法。在西方思想史中,辩证法并不是主要的逻辑思维工具。本文之所以要专门探讨辩证法的局限性以及其适用范围问题,主要是为了阐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多种思维方法的关系,同时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任何一种思维方法都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在这个限度内才是有效的,这也是一切科学方法的基本标志。没有绝对的方法和逻辑,辩证法也不例外。在不同的认识领域,不同的条件下,各种思维方法或者逻辑规则都有其独到的作用,它们可以互相补充,不能完全相互取代。人的认识过程是有阶段性的,科学的发展需要发现新的思维方法,辩证法也可以发展,所以辩证法才可以称为科学的方法。这也是科学与宗教的本质区别,宗教需要继承,宗教精神是不朽的,科学永远要发展。哲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解决认识的基本方法问题,以成为科学认识的有效工具。

一、辩证法的本质

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是思维的绝对规律。实质上,辩证法只是在处理矛盾的存在时才是有效的。

1、辨证法是道的一种表达形式。

存在分阴、阳、中三态,也就是正、中、反三个方面。其中,中道是理性的,辩证法的统一性不是中道,只是一种外在的整体关系,表达了对立双方的相互转化。而在转化过程中,中道是具有独立性的状态,是存在的单独一个维度。如理性与反理性是对立,还有中道的非理性,但它是人道的、真实的状态,绝不可忽视。也就是说,它不是理性,也不是反理性,却同样是真实的真正客观的(主客体同一)存在态。中庸态或者本质直观的存在就是非理性直觉、是存在之象。所以,在这里,辨证法还是空洞的形式,不是本质存在。这种本质是由个体不断发现、实践的,所以说有存在先于本质,德是道的形式的观点。

2、辩证法是一种形式逻辑。

辩证法是关于精神内在矛盾运动的逻辑规律。这种逻辑企图实现本质与现象的统一,而实际上真正的本质就是现象,真正的现象也是本质。它就是中德之象。两极不是存在,存在的就是本质,就是中道,即现实性。现实性实现情理的交融。辩证法是纯形式理性、表象理性,无人道内容,而没有人道性辩证法就丧失其最本质的意义。

二、辩证法的局限性

黑格尔的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各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真理性。但我们的思维决不局限于此。我们不能满足辨证理性的机械性,生活逻辑是有本质内容的真理表达,是赋有生命力的活的逻辑。辩证法企图在主客观对立中实现精神的同一,即认识绝对精神理念,而道是天人合一,这种真正的绝对精神是自然的最高境界。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仍然是人类的主观性,没有达到对同一世界的直接认识,世界仍然是人与自然分裂中的世界,仍然是人的精神的绝对性,是相对的人类的绝对性,不是存在的绝对(即主客观同一不分的独立自由状态)。也就是说,黑格尔辩证法产生的绝对精神是主观精神现象,不是真正的客观本质现象的直观。在区别、对立中产生认识,这是辩证法的前提。由主观到客观再到实践中产生的绝对理念,黑格尔认为这就是真理。这是一种符合论,是经验、是归纳,不可能产生完全绝对的真理。这种认识没有本质的自明性,不是真正的感知,不是不证自明的知识,往往产生许多谬误却认为是真理。而真正的真理是自明的,直觉的,完全内在的确信,而且这种确信每个悟道者都可以实现。初看起来辩证法可以有许多的社会现象支持,道识或者本质直观似乎有些独断、神秘,似乎不科学,因为它很难实证化,需要精神的内在证实。而实际上,真正的科学就是讲真理,讲不朽的,绝对的知识。这种绝对知识是内在自明的,自我证实的,具有更加坚实的认识力度和确信力,更加可靠,更有力地作用于自我。它比外在的证实,即所谓的科学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和理性,权威性。在辩证法里,绝对精神只有在世界历史里显现,它是一个集体的、逐渐的、永恒的过程,不具有此在的现实性,只是理念的真实,是绝对的运动,是绝对的无限,是不可把握的无限,个体在历史中微不足道。只有人类才有意义,这是思想的绝对暴力,可望而不可即,本质直观将精神此在化,时间空间化,现实化。道学达到了实践的高度,知行合一,是更高的科学思维方式。矛盾不是绝对普遍的现象。在非矛盾世界与无矛盾世界辩证法无效。四维逻辑就是处理无矛盾世界的方法。本质直观方法就是处理非矛盾世界的方法。所以,辩证法不具有绝对的普遍性。

1、辨证法三大规律的局限性。

﹙1﹚在无矛盾的同一性世界,存在的差异消失,没有相互斗争和相互否定,时间零维化,空间四维化,即时间转化为绝对空间,时间绝对静止,没有变化,无我与万物的分别,进入精神大同世界,这就是天人合一,这时的世界图象是最真实的,达到无差别的最高阶段,只有肯定。在这里,否定之否定规律不起作用。

﹙2﹚在无矛盾的同一性世界,没有时间性渐进式量变,只有跳跃的、量子式的变化,从一种图象世界到另一种图象世界。辩证法的质量互变规律不起作用。

﹙3﹚在无矛盾的同一性世界,对立是表象,同一是本质,统一是外在性,不是本质存在。存在之同一,即道是绝对的,内在的,不变的。科学本质上是求道的过程:无论是自然还是社会,本质上处于同一的世界中,即宇宙有道。一切差别都是外在的表象,真正的科学追求万物之道,这是不死的科学精神。人与自然在道的世界里达到同一。这种同一相对于人而产生,在人面前,道是绝对的。这里对立统一规律不起作用。

2、无限是相对的。

在存在的两极只有中态是现实的,正题和反题作为存在的限制,是具体存在的“寿命”——生死有限,不是无始无终;大小有限,不是无边无际。对个体而言,没有真实的无限世界,一切都是有限的,真实的现象都是有限的。也正因此,每个独立的自由人都渴望归于无限,实现从有到无的飞跃,这就是灵魂不死和上帝想念的根源:即有生于无又归于无。一切真善美都可以在无中得到肯定、满足。精神因此得以宁静。辩证法相信有的绝对,不知无的绝对;看到了对立之统一,不知真正能实践的是中态(中在),不朽的正是这种存在维度。这就是中国古代先哲认识到的中道自由,也就是意识的绝对自然化。胡塞尔的本质直观和《周易》的象思维都认识到了意识的绝对此在性。从而人类认识史上最终全面完成了一种思维革命。中国人比西方人大约早了2500余年就基本完成了这个过程。

3、联系不是普遍的。

能量不是连续的,自由的个体互不干涉、完全独立的存在是同一性世界的本质现象。忘我的存在中,没有存在的差别,也没有存在的联系,只有纯粹的同一性。

4、发展不是绝对的。

在同一性世界达到存在的极致,时间消失,没有发展;运动具有相对性,一个存在与另一个存在在真空中相对运动;不存在无限的绝对的运动,运动是有限的相对的,即存在的运动速度是零,达到绝对静止。所以,速度不仅不是无限大的,也不是无限小的,而是以零为极限:大到光速跃为零,小到零以光速运动。

5、扬弃方法的局限性。

辩证法的一个特点是使用扬弃方法达到对立双方的统一。主观精神扬弃客观精神回归实践精神,达到绝对理念的知。这种弃异我存同我的过程是统一化运动,即求同存异。而主客观的统一是一种外化的联系,非在的真实同一。也就是说,统一化运动仅仅是形式,还缺乏本质内容。而真正的绝对的精神是人的精神与天地精神的同一性,即纯粹意识与天地精神的往来共融。这是自我的绝对内在完善化过程:它不是扬弃外物而是彻底忘我,忘万物直接与天道的合一,实现万有的本质同一,产生巨大的精神力量,使存在者有一种超人感。如果说现象学的本质直观已经有超越辩证法的倾向,有了精神的直觉性,达到相对绝对的的真理世界,洞见到智慧之光,那么道学的象思维就直接进入大道世界,是完全绝对智慧的、自由的、纯粹精神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因果律消失,矛盾消失,精神自由孕育壮大,人成为真正独立自由的存在者立于天地之间。这很类似于古希腊悲剧的酒神直观,在酒神精神中,人进入无意识的普遍世界,这种颠峰状态与中国先哲的得到忘我的快乐可谓异曲同工。这种谐和同一的在场不是物质的,也不是意识的,不是思维与存在的统一,而是一种超在,即中道常在。它的特征是:它是切中,即天地人精神的有机契合,身心合一;它是不可言说不可外观的只可以感悟践行的大象;它是每一个凡人在忘我中都可以实践的智慧知觉,不是高不可攀的精神世界。可见,正反题与不可见的中场存在是存在的真实三维。中场态的独立存在,使人与万物同一,使人达于不朽、感受不朽。存在的本质因此不是正反对立的统一而是中道同一。正是在这同一中,我们掌握了自然规律,懂得了社会伦理,创造着真正的法治文明的社会。

三、辩证法的适用范围

如果说形而上学见到了存在真实的局部,那么辩证法看到的是存在表象的整体,现象学存在直观本质,道就是与存在本质同一、就是存在整体。辩证法是外观,是水中月,而不是对道、对存在本身的真实认识。(空间上看)。辩证法将想象的未来当作真实的必然,毫不怀疑与现象逻辑上的对立的对方的存在真实性,对未来不加分析陷入盲从和迷信。实际上是,理想未必能变为现实,它与自我的关系完全是外在的,没有内在自我精神的支持。如果说形而上学可能看不到未来,那么辩证法看到的是未来的幻象,现象学看到的是真实的此在,道学将未来置于过去和现在的制约下。(时间上看)。

辩证法只是处理矛盾世界的重要的一种逻辑工具。辩证法在矛盾中认识事物,道学在无矛盾中认识存在。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视域。一个是在对立中求得统一,一个是在无差别中直观同一。矛盾并不是无条件普遍存在的现象,同一性上矛盾的基础。在特定的时空中,世界是和谐、完美、无矛盾的。而在这种无矛盾世界,才产生真善美的合一,是人的存在的最高境界,是天人和一的境界。这是四维逻辑的一个最重要的结论。所以,辩证法三大基本规律在心理的、非理性世界不适用;在微观、相对运动、非因果世界不适用;在自由的和平世界不适用,不适用于法治社会;对独立的自我负责的自然人不适用;在非社会性、量子化、天人不分的世界不适用。总之,辩证法适用范围有限,是局部规律,不是无条件的普世真理。它是一种存在——存在者的运动形式,无绝对的本质内容。尤其在个体的内心世界和无我的精神世界无效,不成立,在这里本质起作用,中德是人心的真理,大道是精神的绝对真理。

四、对黑格尔《精神哲学》几个重要观点的批判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是其辩证法的重要应用之一,我们可以看出其中的许多谬误,需要加以批判性认识。

谬误之一:辩证方法可以把握思想的实质。

黑格尔认为,科学方法的本质是,一方面是方法与内容分不开,另一方面是由它自己来规定自己的节奏。【1】…只有方法才能够规范思想,指导思想去把握实质,并保持思想于实质中。这个方法就是他发现的辩证法,而它之所以是与对象或内容一致或分不开的,正是因为它就是“内容在自身所具有的、推动内容前进的辩证法。”【2】辩证法要求:…必须“注视”对象的自己发展,不要让主观的想法去“干扰”或“改变”它。【3】由此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是一种科学的方法,与传统形而上学相比辩证法具有更高的科学性,这一点是肯定的。实际上,几乎大多数学术型哲学家都认为自己的方法或者观点是科学的,代表着真理。从亚里士多德时代就认为真理是概念和实际的符合,并且他也同样认为自己的哲学是科学真理。但是,历史在肯定这些伟大先哲的方法的同时,也不断发现他们学说的许多历史局限和偏见。而中国先哲似乎没有这种困惑,因为在他们眼里真理从来不是教条,他们只要求每个人自己去发现生活和自然的相对真理,只是把他们的思维方法留给后人,所谓授之以渔而已。所以,辩证法实际上也只是这样的一种科学思维方而已法。在形而上学的视阈中,不能包容无限精神,而辩证法就企图把握无限。事实上,这种意向并没有在辩证法中变成现实。因为无限和有限都是相对的,人不是神,认识离不开主体的能力,任何人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在天人合一的境界里,人也只是短暂的达到一定程度的自由,感觉无限,但不可能抓住完全绝对的无限,因为无限也是有限的。辩证法相对全面的认识方法,看到事物的未来发展趋向之维度,不局限于现在、当下之局部,这种方法无疑有较大的进步。但是,存在的本质从来就是相对的,首先,离不开主体的,其次,主体认识的差异不可消失,第三,存在的发展是三维的,现在在过去和将来的制约之下,事物可以发展也可能倒退,不是只能前进。另外,在空间维度上看,存在-存在者关系是整体性三维化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的第一、第二性的关系。精神与身体、万物、宇宙的关系,不是线形的。辩证法可以看到存在的对立统一性,但这不同于事物的本质。其实,事物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本质等待我们去发现,本质是实践中创生的。这是现象学的观点,也是道学的思维结果。

谬误之二:精神是绝对不静止的东西。

黑格尔说,…精神不是一个静止的东西,而宁可是绝对不静止的东西、纯粹的活动、一切不变的知性规定的否定或观念性:不是抽象单纯的,而是在其单纯性中自己与自己本身相区别的活动;不是一个在其显现以前就已经完成了的、躲藏在重重现象之后的本质,而是只有通过其必然自我显示的种种确定的形态才是真正现实的,而且不是一个只与身体处于联系中的灵魂物,而是由于概念的统一性而与身体内在地联结在一起的。【4】…哲学必须把精神理解为永恒理念的一种必然的发展,并且必须让那构成精神科学各个特殊部分的东西纯然以精神的概念中自己展开出来。…概念为了自己的实现并不需要任何外面的推动力;它固有的、包含简单性和区别的矛盾于自身内的、因而是不安静的本性推动它去实现自己,去把在它自身里面仅仅观念的方式,就是说,以无区别性的矛盾形式存在的区别展开为一种现实的区别,并且通过扬弃它的作为一种缺陷的、一种片面性的简单性,而使自己现实地成为它起初只包含着其可能性的那个全体。【5】我们知道,形而上学要认识绝对静止的、不变的事物,以求一劳永逸地发现绝对真理。辩证法反其道而行之,黑格尔说,精神是知自己本身的现实的理念。精神是知自己本身的现实的理念。【6】属于精神的这种对外在性的扬弃,就是我们曾经称之为精神的观念性的东西。精神的一切活动都无非是外在东西回复到内在性的各种不同的方式,而这种内在性就是精神本身,并且只有通过这种回复,通过这种外在东西的观念化或同化,精神才能成为而且是精神。【7】理念在绝对精神里才既不只是在概念或主观性的片面的形式中,也不只是在客观性里或现实的同样片面的形式中,而是在它的这些有区别的环节的完满的统一中,即在它的绝对真理中把握自己。【8】可以看出,黑格尔认为精神是绝对不静止的东西,认为事物只有在绝对运动中存在,只有在无止息的历史的辨证运动中人才能把握无限,认识绝对理念。而实际上不仅静止具有相对性,运动也同样具有相对性。一般来说,我们找不到绝对静止或者绝对运动的存在,只能选择参照系之后才能谈运动或者静止。现象学选定主体之后,在主体的现象学还原法之下,可以达到一种本质的直观。道学要求主体忘我达到静极(不是绝对截止)生动(也是相对运动),看到世界的本质图象。在这些方法中,都是先有存在,后有本质,相信自然的第一性,本质是相对的,存在是绝对的。因此,精神的运动就没有绝对性,只是在主体的选择中才发生作用,不是在运动中把握精神的绝对理念,恰是在相对静止中看到精神的绝对本质。

谬误之三: 精神是第一性的。

黑格尔说,…自然是被精神设定的,而精神则是绝对第一性的东西。【9】只有人才是思维着的精神,并因此,更确切地说,惟独因此才在本质上区别于自然。【10】精神的实体是自由,就是说,对于他物的不依赖性、自己与自己本身相联系。…精神却有力量在矛盾中,因而在痛苦中——既超越邪恶也超越祸害——保持自己。【11】在黑格尔那里,精神高于自然,不仅如此,甚至可以说,没有精神就没有自然。这曾经是西方思想史上一种最大胆的假设。中国先哲有过吾心即是宇宙,宇宙即是吾心的学说,但是只是将自然与精神等价。那么,黑格尔的这种假说依据何在?在我们看来,这是为其假定的绝对精神概念奠定基础,因为没有这种假设在先,就不可能产生绝对理念的思想。这种绝对精神不依赖与任何存在,自己创生自己,自然只有是绝对精神的产物才是合理的。自然没有自由性,不是自主的,所以,精神本质上不同于自然。精神的本质是自由,自然是不自由的。精神可以在矛盾中保存自己,自然是无矛盾可言的,自然只是单纯性、有限性。这样,黑格尔将传统形而上学的主观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思想彻底加以改造,由绝对精神中的绝对理念创造并主宰着我们的世界。其实它不过是为上帝的合理性、合法化在论说而已。在现象学中,没有本质与现象的真正区别,真正的现象就是本质,所以主体可以直观本质,世界是单纯的、简单的、相对绝对的。在道学中,自然是第一性的,是最高的存在,本质的存在,道法自然,天人合一是最真实的无矛盾的和谐完美的思想境界。精神与自然已无法区分,达到高度的同一。因此,精神是第一性的思想只是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不具有本质上的绝对性。

谬误之四:精神是绝对无限的。

黑格尔说,精神的真正的质…是真实的无限,即那种不是片面地与有限事物对立,而是把有限事物作为一个环节包含在自身内的无限性。…精神…绝对地从限制、从它的他物里解放出来,并因而达到绝对的自为存在,使自己成为真正无限的。【12】在黑格尔那里,精神的存在就是无限性的,自然也是精神发展的一个环节,精神可以从一切限制中走出来,达到一种绝对的无限性。传统形而上学无疑只能把握有限,这是黑格尔不能满意的。唯心主义的主观无限性也是不够客观的,所以,黑格尔也不同意。黑格尔认为,只有不依人的意志转移的绝对精神的无限性,才是真正的无限性。现象学相信本质的存在,但本质是离不开主体的把握的,不是绝对客观的,也不是主观随意的,具有现实性。道学打破主观限制,打破客观限制,无视主客观的区别,在同一中把握本质,使精神与自然在本质上合一,这种自由是最高的自由,这种精神具有更高的无限性,用辩证法思维者是无法理解的。实际上,人的想象力也是有限的,即使上帝神仙也不是万能的。

五、辩证法实践中的错误案例批判

通过辩证思维方法产生的许多社会思想,即使在今天也是危害很大的,仍然需要我们加以切实地批判。

1、政治上的国家(社会)主义。

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体系中,个人从属于国家或社会,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一个环节,没有真正独立和自由,永远是社会的一分子,国家至上,为了集体可以牺牲个人的一切直至生命,将国家暴政的合法化,更为集权统治大开方便之门。

2、法理上的死刑、战争的合法化。

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体系里,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制主义泛滥,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是客观精神,是走向绝对精神的一个环节,不是绝对精神本身,在自由王国可以被抛弃。国家的权力掌握者可以宣布他是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人,是真正的立法者,因此,对一切敌人可以实行暴政乃至死刑,对敌国可以发动战争,为了国家利益可以牺牲一切人的生命(可能立法者例外),人权是不受到真正尊重的。

3、经济形式上的所有制决定论。

社会关系由所有制形式决定,这是唯物辩证法的结论。公有制要求集体利益至上,可以按需分配;私有制要求个人利益至上,可以按资分配。前者导致分配者的特权,后者导致资本家的特权,都不是公平的现象,压迫、剥削就是合理合法的。

4、文化思想上的教条主义。

在辩证法体系中只有国家是绝对的,国家权力的掌握者就是所谓绝对真理的掌握者,他们将会排斥一切自认为非真理的文化思想,导致文化思想的专制,导致一元化思想统治的不法社会。

5、社会制度上的单一性。

绝对的世界精神将为帝国主义或者其他一元化宗教性社会制度披上合法的外衣,从而排斥其他具体形态的社会制度的合理、合法存在。

总之,辩证法认为自己是表达绝对真理的唯一正确的方法,势必会窒息人的思想自由,本质上具有反科学性。因为科学从不认为有什么绝对唯一的正确方法。方法是最革命性的东西,是可以不断发展的,而且不同方法可以殊途同归。辩证法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有限的,绝不是什么无条件的普适逻辑。

六、辩证法的发展

辩证法作为一种思维方法,比传统形而上学在视域上是一大发展,好比自然数向有理数的飞跃。没有形而上学的思维结果,不可能产生辩证法。没有正题就不存在反题,没有统一就没有辩证法。正如自然数是不够使用的,只孤立地看到正题或者反题也是有局限性的。将正题与反题统一起来的辩证法无疑具有更高的科学价值。在道识看来,统一性只是一种可能性,是未实现状态,对于认识者来说,总是过去的或者是将来的,不可能达到现实的中庸,不能与人的认识现实的合一。因为它缺少一种形态,即中态,在正题与反题之间还有一种独立的非正题非反题的中态,正是这种中题的真实性,独立性,才能实现存在-存在者的同一,实现正-中-反三态的同一。这就是作者在《走向法治社会》中提出的存在“一分为三”论。可以认为这是辩证法的一种发展。

1、客观存在不灭,“一分为三”。除了自然科学技术可以认识到的物质存在之外,客观存在有科学技术探测不到的无意识领域;还有第三维反存在(客观理性),即中立的排除意识(主观理性)的倾向性、物质的局限性和无意识的模糊性的“裁判”存在。这就是所谓的客观存在“一分为三”:反存在(“无、有”、反物质或说物质的阴暗性、道性)、无意识、客观实在是存在的三维客观现象,其中,反存在是对物质(有)、无意识(无)对立的中立“裁判”者。在物质、无意识领域之外还有一种基本存在形式,即“意念”、“气”。“意念”是人的忘我态,即反存在,它不是虚无,而是物质、无意识整体和谐的状态,是相对独立的存在状态——无意识、物质统一于“意念”,“气”、“意念”乃至信念是道德的物质基础,是人归于自然、天人合一的道德境界。人的真自由不在身外而在心内,得道是“空”,是“无”的感悟境界。只有存在反存在,个体差异才完全丧失,到达大光明世界,此时人的能量是最大的,才会带来真正的正义、公平,体现人的神圣性(天人合一)。很多事例也证明,个体可以进入忘我的反存在(“道”、上帝、佛)世界,回归生命的本源世界,这时的人才能体验真实世界。

2、四维“存在—意识”世界。人择原理认为:“我们看到的宇宙之所以这样,乃是因为我们的存在。”每个人的认识都是独立的,世界只是他在生命期限内认识到的世界,无绝对抽象的客观世界,只有我知道的主客观统一的世界,世界是相对的,而非先验的客观存在,个体“我”才是世界的真正主人。身体、无意识、反存在(死亡意识)构成我的存在三维空间,生命意识是时间,不可离开对方而存在。也就是古人说的,我不存道亦不存,我与天地同在,我与人类同在。“存在—意识”统一体构成四维存在,即反存在、无意识、客观实在三维客观与一维主观意识的不可分离性,形成四维“存在—意识”,这就是四维“存在—意识”世界观。

3、“一分为三”是一分为二辩证法的发展形式。一分为二这种最外观的形式只有具有真实的中德后才变为活的逻辑。而存在本身的逻辑是“道德”逻辑,本质逻辑。“一分为三”必然是时间性的,人性的,既四维逻辑。这样可以发现一种广义的四维逻辑,即“三真一假”或者“三假一真”的道性逻辑,它是象思维逻辑。现象学已看到了存在的时间三维,但没有将时间空间化,未成整体,是“三假一真”,这就产生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即“三真一假”逻辑。它是将存在三维空间化,存在者一维意识(此在),形成四维时空统一体。它是有生命力的、个体化的,真实性更高的,更加有效的逻辑方法。四维逻辑还有“三真一假”,即道学逻辑,它将本质直观实现意识的现实化,道识实现第三态,即中态,二者结合产生四维逻辑方法,正是中态与意识的同一,才能完成这种突破,实现时-空的统一,转化。存在者意识“一分为三”,存在中态一维,合为“三假一真”统一体。因此,当意识三维空间化,存在一维中庸时间化(时机),产生四维逻辑的第二种高级形态,既“三假一真”的逻辑方法。如是就形成了全面的、真实的、科学的存在—存在者四维逻辑。这样,逻辑就是生活的理性实现方式,二者已经密不可分。这种三分的存在才能与人的意识同一,实现四维存在统一体。由此可以产生这样的对应关系:过去-无意识,将来-想象,现在-直观本质,中态-和谐态,这是美的图象。在这里,真与美达到了统一。作为道学实践哲学的中国的《周易》中就表达了以下这样的超越于辩证法的四维逻辑规律:

﹙1﹚道德不变律(绝对同一律)

太极之“道”,是绝对同一的“道”,也就是未分化的世界,是“无、有”一体化存在,是世界的基础和本源,是人识的本质存在。一切“有”、“无”都是相对的,“道”、“太极”才是绝对的。“无”,即是说“道”是“无”,“道”无名,求“道”即忘我、无我。可以说,世界是(0,1)的模糊集合体,世界在“无、有”之间,或者说在(0,1)之间,中间状态是不能完全确定的,遵循非二值的模糊的不变的“道德”逻辑。我们的四维世界不变,“道”也不变;时空不存在,世界也不存在。反之亦然。意识是自我化意识,而非对所谓客观实在的反映性认识。自然无为,“无为”,是指人的行为的绝对合“道”性,完全遵循“自然”(合一的)规律,不假人为;是指至高无上的“道”是完全绝对不变的存在;是指万物皆有“道”,万物齐一,本质无差别的世界。“道德”不变,所以人要无为。这些都是“道德不变律”的应有内容。

﹙2﹚三真一假律

日(天)、地、人为世界的“三真”,“道”(虚)为“一假”,它们非同质,可同时共在。“道”分化后之世界是四维世界,是三维空间(表象、有、德、自然实、真)和一维时间(本质、无、道、天、虚、假)的统一世界;是偶然、必然、未然和自由统一的世界;是客观有限,空间有限性的世界;是本我,自我,超我和超人统一的世界;是我、他人、万物和天合一的世界。这有两种类型:1)一分为三。这是存在的相对性,即存在是“一”,是未分化的,它分三个方面;即感知和技术探测到的存在(所谓的物质)、不可见性之存在(所谓真空)和无意识(所谓梦、灵感、悟性、宗教智慧等生命现象)存在。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也是存在的重要方面。因此,可以说,存在具有相对性,每个人的悟性差异所决定;真空不空,物质可灭,具有时间性;偶然性,偶然的生命,小偶然律;统计规律,超微观世界的无规律性,大量事件的概率性。2)合三为一。这是存在的相对绝对性,它建立在不变的、绝对的“道”上,即差异的相对性,同一性的绝对性;它是必然性,万物齐一而归“道”,天人合一;它是一种大因果律,超越形式逻辑的高级因果律。3)另外,“三真一假”律反演为“三假一真”律,即经验、现实、未来为“三假”,自我为“一真”。它们非同时,可同态共存。

所以说,在同一性世界,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创造者,有灵感的,自我与万物亲和,人无不同。它是无等级差别的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人的身心合一,精神宁静,充满爱心和智慧。中在,中态,中场等,是存在两极的重心,属于能量态,不可眼见,但是真实的存在维度,是神性般的精神现象,似佛家的空性,似基督教的上帝,也就是真正的道德,即天道、大德、道性在本质直观中可以“看到”,它不是任何外化的技术可以把握的,是一种艺术化的知觉,是不可分析的“量子”。在这种存在维度中,形而上学失去效力,辩证法也失去效力。必须直观本质,必须悟道,必须四维逻辑,必须诠释,而诠释本质就是创造,与存在同化,不断生成新的本质。所以,本质是丰富的,“一”或“零”都是含有巨大内在能量的存在,“空”也不是绝对乌有,上帝亦然,都是可以由存在者诠释过程中不断开发巨大潜能的存在-存在者统一场在。在这个意义上说,存在先于本质是正确的、深刻的认识,那么,人就是真正自由的,世界由他创造,而不是上帝创造人类世界。所以,这种自由必然是法的自由。

小结

规律不是主观的,同样,规律也不是客观的。所谓客观真理,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认识是一致粗暴的辩证法结论。没有不变的规律,日月星辰乃至宇宙都不是永恒的;另外,一切真理都与认识主体有关,存在-存在者主体是无法分割的——在本质上;一切规律都是具体的,离不开与之切合的主体自明性,二者相互激发而显现、发生作用;一切规律都是人带来的,都是意识,而意识与无意识、物质(身体)是同一体的三维。这不是唯心主义或者唯物主义,也不是形而上学或者辩证法,而是四维世界的认识。真理就是四维世界的存在-存在者的本质,这就是“道德”,就是主体直观的本质。本质是存在的结构之一维,不是完整的现实的实存。所以我们说,真理不在对立中诞生,也不在虚无中诞生,真理是在人与世界同一之中显现的。单一性不能产生真理(纯主观或纯客观)。而对立统一只是谬误,死的过去时,是代谢物,是无生命的木乃伊。脱离主体和脱离客体一样,都是分裂,在其中不会有真理,不会有自由,只是幻象。

从认识史上看,表象——思维——本质,这是形而上学、辩证法、现象学的发展脉络。道学发展脉络:《道德经》——《周易》——《五行说》,可以推出直观空间,忘我,无时间,时间不变性。时间空间化—直观四维时空——时空转化,五行变化,四维时空与存在一体,以土为参照系,标准,不朽的地心说,民权观,水火木三真,金一假。这是“三真一假”逻辑;《周易》天地人三真,道一假,也是“三真一假”逻辑;《道德经》时间相对性,时间三维,过去、现在、将来合为整体显现,动态图象。空间一维,忘我,空间不变性,这是“三假一真”逻辑。这样,下面我们就可以概括认识形而上学、辩证法、本质直观、象思维的基本关系。

(一)区别

形而上学:僵死的、局部的知,形式有限性,简单性。

辩证法:扬弃达于统一的知,形式无限性,复杂性。

现象学:无限在有限中,直观有限,本质有限性,多样性。

道学:有限在无限中,无限在有限中,直观无限,无差别,本质无限性,纯粹性。

(二)联系

1、不同思维方式,逐渐进化,都具有真理性,实用性,高级思维方式包含低级思维方式;都存在抽象性;都是意识的存在方式;都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方法,具有互补性,不能相互完全取代;都是相对独立的方法。

2、思维方式从世界历史的角度看不是线形进化的。在不同地域、时代各种思维方式并存。在社会关系中,无论应用何种思维方式,一般都使用归纳逻辑或者演绎逻辑这两种基本的工具。具体来说,形而上学和辩证法是以归纳思维为主,演绎逻辑为辅;现象学和道学是以演绎逻辑为主,辅之以归纳逻辑。作者认为,现象学或道学都无意识中运用了一种四维逻辑,即时间空间化或者空间时间化。而传统归纳法是三维空间逻辑;演绎法是三维时间逻辑,两种逻辑没有形成有机的统一,只能是外部的结合、互补而已。

3、在西方思维史中,思维方式是从形而上学、辩证法到现象学而显示出较明显的进化方向。西方传统形而上学到了黑格尔和胡塞尔时代开始结束。邓晓芒在《论先验现象学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差异》一文中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胡塞尔的现象学做了比较,他说道:

胡塞尔现象学把现实的经验世界及其历史全都放进“括号”里存而不论,试图通过“本质直观”去直接获得先验的永恒真理;黑格尔的现象学则把绝对真理本身看作一个历史地在经验世界中现身的过程,在其中,任何直观(包括“本质直观”或“理智直观”)都只是一个阶段或环节,真理只在于全体。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和黑格尔的历史辩证法的关键性的区别正是在于:是否将能动的“努斯”精神当作现象学考察的主题。如果说,胡塞尔对自己的(外在的)反思还没有进行过反思的话,那么黑尔格则揭示了反思本身后面所鼓动着的那个能动的精神(努斯)动力,即自我否定的创造性的辩证法。这样,他就超出了正在进行的反思之外而对这个反思进行了反思;但也正因如此他的反思就不再只是主观选择的某种视角,而是(在主观“之外”的)客观本身的内在反思,它把主观外在的反思作为自己的内在环节包含在内。所以,对于主观的反思而言,它具有某种向外的超越性;对于客观精神(努斯)而言,这种超越仍然是内在的(内在超越),也就是客观精神的自我超越。黑格尔的本质和现象也是同一的,但不是像胡塞尔那样是直接同一的,不是在直观明证性上同一的,而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潜能和现实”的关系,是要在一个自我展开、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的能动过程中才能实现为同一的。因此黑格尔的自我反思不是“先验的”反思(即追溯到某个先天条件就一劳永逸地止步了的反思),而是本体论上的圆圈式(螺旋式)的自我上升运动。【13】从上面的论说中我们可以看出,邓晓芒更倾向于黑格尔的思辩哲学的价值意义。在中国则不同,象思维从2500年前创立,之后再没有根本的发展,甚至有中断的危险。中国人传统的思维方式只是到了近代西方学术的引进,才开始重视西方哲学方法的运用,并且普遍借助归纳法和演绎法工具进行科学研究。但是象思维的独立性是不能取代的,甚至是一种高级的思维方式,是创造性思维的方法,其他思维方式(尤其是形而上学和辩证法)本质上都是传播知识的工具。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下面几个重要结论:

1、形而上学适用于思维的第一阶段,对存在正题或者反题的主观认识。这是认识的初级阶段。

2、辩证法适用于思维的第二阶段,对存在正题与反题的精神统一。这是是认识的中级阶段。

3、本质直观适用于第三阶段,直观同一,统一的现实化、自明性。这是认识的高级阶段。

4、象思维适用于第四阶段,实践同一,存在-存在者合一。认识的最高阶段。

5、宏观世界是对立世界,形而上学可以适用。微观世界是矛盾世界,辩证法可以适用。超微观世界(量子世界)是非矛盾世界,现象学本质直观可以适用。天人合一的忘我世界是无矛盾世界,道学象思维可以适用。

注释

【1】「德」黑格尔著,译,《精神哲学》,《译者导言》,出版,第一版,P12。

【2】同上,P13。

【3】同上,P14。

【4】同上,《绪论》,P4。

【5】同上,P7页。

【6】《精神的概念》P10页。

【7】同上,P14。

【8】同上,P16。

【9】同上,P18。

【10】同上,P19。

【11】同上,P20-21。

【12】同上,《划分》,P31-32。

【13】邓晓芒著,《论先验现象学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差异》,互联网。

参考文献

1、张树军著,《走向法治社会》,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2、张树军著,《法治之道》,互联网,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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