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山:公法学研究要处理好十二个关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95 次 更新时间:2021-11-05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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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山 (进入专栏)  


第十六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于2021年10月30日至31日在杭州举行。本次论坛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办,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承办,浙江立法研究院暨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行政法学研究》《中国法律评论》协办。本文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松山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稿,文稿已经作者审定。


各位同学:

我是第二次参加公法学博士论坛,第一次是两年前,在山大(威海)校区,参加肖老师主办的论坛。两次论坛办得都非常好。这次,会务组安排我对刚才两位同学的论文做点评。我们有三位点评老师。昨天下午,我向会务组申请,将点评改为自由发言,对你们公法学博士生如何学习、研究和写作,提一些建议。会务组同意了我的申请。我的发言时间可能会长一些,我已与邢斌文老师说了,他愿意支援赠送我几分钟时间。

向大家提一些建议:

一、处理好研究实际问题和如何研究实际问题的关系。这次同学们提交的论文,多半是针对实际问题展开研究的。重视研究实际问题,是好现象。但研究就要提出观点、建议,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提出的不少观点建议,价值有限。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可能要注意两点:

第一,研究的是不是真问题?现在写作的不少问题,似乎不是真正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找到真问题,是学术研究的一个门槛。这取决于很多个人主观的要素,希望大家多看新闻,多观察法治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现象,精准理解和把握我们的制度,既要具有新闻的敏锐性,又要懂得制度的真实要求是什么,才容易发现真问题。

第二,发现问题后,如何展开研究?先要找准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再要找到症结与公法制度的联接点在哪里,然后围绕这个联接点展开研究才可行。所以,如何具体构思写作,还是找到问题与制度联接点之后的事情。

二、处理好务虚与务实、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在公法学方面,不少学者努力提出自己的理论、学说、原理。多年来,大家在这方面作了很多可贵的探索。以宪法学为例,学者们提出不少个性化的学说、理论。这些研究是务虚的,抽象的,十分必要。一些务虚的研究,现在可能不会发生直接的作用,将来很可能会发生作用。

但我个人更倾向于主张,公法学研究,要务虚,更要务实,要经世致用。公法研究是要进行制度建设的,不是陶情怡性的文艺哲学式的研究,有很重的研究和建设的任务。

就拿宪法来说,中国的宪法现在有没有理论体系?我觉得没有。能不能组织一个团队,一起研究而形成独立的学说或者理论体系?我觉得也不可行,现在的情况不可能产生具有普遍意义的、一统天下的学说或者理论。这不是我们不努力,而是因为条件不具备,我们的制度还没有完全成熟,大的方面是定下来了,但很多重要的方面还缺乏制度,或者刚刚有了一个大概的制度,但却没有完全定型成熟,我们的制度还有较大的变动性,很多事项都在改革中。

这种情况使我们缺乏对成熟制度的丰富实践,以及由实践积累起来的充分的经验,缺乏形成宪法理论、学说的必须的经验基础。所以,我建议有更多的人来从事务实、具体的研究。

三、处理好研究公法和学习掌握根本政治制度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但长期以来研究的人员和成果相当少,学术界对这个制度的内容和运行,掌握的情况很有限。

比如,大家研究宪法,就容易盯住宪法的一百三、四十个条文,盯住宪法教材,或者花很多精力去研究概念、理论意义上的宪法。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立体的和运行的宪法,宪法研究的所有重要的问题,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那里都可以找到源头,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了解和研究不透彻,对宪法的研究最终就会限于困惑和失落。行政法学的研究也要通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为行政法中凡属重要、重大的问题,它的根子也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议公法学的同学们花很大的精力来学习研究这个根本政治制度。

四、处理好研究宪法和研究宪法相关法的关系。现在的宪法本身有143个条文,包容量当然很大,但又十分有限。因为宪法只是大的方面的规定,它的具体的展开,需要通过一系列与宪法重要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来作出规定,宪法学领域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很大一部分蕴藏在宪法相关法中,对这些重要法律不了解或者理解得不透彻,不知道问题的要害在哪里,就难以准确地理解和有效地研究宪法,所以,对宪法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就是要对一系列由宪法而展开的相关法律进行研究。

这里面至少包括选举法、代表法、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议事规则,等等。希望在这方面花很大的精力。对宪法学的研究,功夫要花在宪法文本之外的法律上。

五、处理好分析法条、提出观点建议与研究决策背景、了解立宪立法原意的关系。分析宪法法律条文,当然可以提出自己的主观见解,甚至是批评性见解;针对问题,也可以提出观点建议。

但我们的研究要善于和注意回头看,公法方面的很多宪法法律规定,都有它特定的背景,离开了制度建立的背景,作出决策的背景,对宪法法律条文的理解就难以准确全面,难以客观公正,就难以历史地看问题。

比如,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系列规定,都是老一辈革命家总结“文革”深刻教训提出的主张和设计,不理解那个背景,就不能真正理解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来之不易和深刻内涵。比如,宪法关于国家政权制度的规定,也是总结“文革”期间国家政权机关被破坏的教训而做的设计,如果不能理解这段历史背景,对我国政治制度的批评就容易陷于片面,就容易简单地拿西方的制度来与我们做对比。

立宪立法的原意是我们研究和认识问题的起点。立宪立法的原意,已经包含了当时对问题的各种争论和研究,是在争论和研究之后找出的方案,一般应当是当时所能解决问题的最好或者较好的方案了,所以,我们分析和研究问题,应当了解立宪立法原意,如同打仗,知彼知己,才能百战不怠。现在我们研究的不少问题,实际在立宪立法中都曾经考虑过、争论过。建议把学习研究的很多精力和重点,放到对立宪立法原意的探寻上去,避免重复研究。

六、处理好设计好的制度与理性看待制度不完美的关系。学公法的同学,很多都是制度设计上的理想主义者,总想建立起完美无缺的制度,认为靠制度就能解决问题。但我想说的是,制度本身也是人定的,更要靠人去执行,世界上并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有的只是忠实地服膺和执行制度的人。

一个并不完美的制度,如果有一批忠实地服膺和执行的人,天长日久,也会变得日趋丰满和完善。相反,无论多么完美的制度,如果有一批心怀叵测的人在执行,那么,再好的制度也会被废弃于一旦。所以,我们要努力设计制度,但又要理性看待制度的完美与不完美,不迷信制度,不搞制度崇拜。

七、处理好个人建议合理性、可行性与了解实际决策情况的关系。个人提出建议很容易,坐在斗室里就可以想出方案。但是,实际的决策情况是很复杂的,很多情形下,学术理论、法理,只是决策时考量的因素之一。你的想法可能有合理性,你也认为可行,但实际上往往并不可行。

我们要深入了解、学习和研究实际部门在确定制度、作出决策时面对和考虑的各种情况、各种因素,要了解、理解他们作出决策的工作规则、工作方法、政治智慧乃至人际艺术。要了解敬畏实际,努力以实践为师。

八、处理好看问题的立足点和不断提高思想境界的关系。公法学研究要求我们在思想上站位很高。我在机关时,曾经从事宪法方面的相关立法工作,对于如何考虑问题,领导就曾经提醒我说:研究宪法要站在山顶上看问题,而不能站在山沟里看问题。太精辟了,他的话对我触动启发很大。

想起宋朝词人刘克庄有这样的名句:“老眼平生空四海,赖有高楼百尺。看浩荡、千涯秋色”。只有登上高楼百尺,才能看尽四海千涯秋色。这个高楼百尺,就是公法学研究需要的思想境界。同学们要不懈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提高自己对制度建设的认识水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水平,研究问题要着眼制度建设的宏观、全局和长远。

九、处理好站稳政治立场和进行学术创新的关系。公法学研究的政治性很强,现在各方面对公法学研究的政治要求很高。但是,政治要求高绝不意味着公法学研究就无所作为,就有什么敏感地带和禁区。我们把政治立场站稳了,把政治逻辑、政治理论掌握好、坚持好了,公法学研究就没有什么禁区和敏感问题,就空间宽广,大有作为。

比如,现在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法以及其他很多法律,都明确规定党对国家机关以及很多具体工作的领导。但是,党如何领导国家机关,如何领导具体工作,在不少方面,法律制度要么缺乏规定,要么规定得比较原则,而实践中又急需回答和解决具体问题。

所以,公法学研究就可以站在积极的建设性的角度,对党如何领导、如何善于领导这一重大问题,分门别类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站稳政治立场,公法学研究非但没有受到什么限制,而是前景广阔。

十、处理好研究静态的宪法法律和研究动态的宪法法律的关系。刚才的同学在法律中找出“统筹协调”这一用语,论文集中还有同学找出了宪法中的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专政”这个用语以及立法中“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用语,评议人、主持人的论文摘要中,还有同学找出了宪法中的“宅基地集体所有”用语、通信自由条款、保护人民健康条款以及行政处罚法中的不予行政处罚条款等。同学们从宪法法律中找出了这么多用语、表述,努力进行概念解析和规范分析。这是一个应当引起注意的研究方法问题。

能不能从宪法法律的规定或者表述中,找出一个用语、一个表述或者一个所谓规范,来进行专门的分析研究?写宪法法律条文的释义,可以这样阐述。一般地说,这种研究并非没有意义,有时也必要。

但我想说的是,这种研究还只是一种静态的缺乏生命力和吸引力的研究。宪法法律的用语本身是沉睡的,没有多大意义,想怎么研究就怎么研究。但这些用语只有在实践中碰到问题时,才会被激活,我们应做的,正是要对那些被实际问题唤醒了的宪法用语、宪法表述的研究,而不宜花太多精力,到宪法法律中专门找出一个词语规范,大张旗鼓地进行自我挖掘式的研究,不要离开了问题,去挖掘宪法法律中那些静止的用语、表述中的微言大义。

建议大家既要准确把握静态宪法法律表述的内涵,但是,更要多做动态的被问题激活的宪法法律用语的研究,这样,才能把宪法法律条文条款研究“活”了。

十一、处理好以我为主和学科之间相互学习的关系。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是一个大学科,都属于公法学,两者不可分割,我们既要以我为主、以本专业为主进行研究,但更要做打通式的研究。现在的研究还没有完全打通,相互学习很必要。行政法的同学要学习宪法学的大局意识、整体意识和立体意识,因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大问题,最终都要归结于宪法。宪法学的同学更要向行政法学界学习。

前段时间,印象中,中法评好像登了一位行政法学老师整理的行政法学的研究参考书目。这位老师真是了不起,是有心人,不知道从哪里找了那么多书目,好像有几百本。不要看论文,就看这些书目的名称就能发现,这些年来,行政法学的研究,视野开阔,题材广泛,布局宏大完整,分门别类,琳琳琅琅,研究得很实、很细、很接地气、很有针对性,有理论有实践。

这是一个生机蓬勃、兼容并包、学术心胸开阔、越做越大的研究队伍。我呼吁,宪法学的同学们,一定要勇于和努力向行政法学界学习。

十二、处理好广泛阅读、有效引用和去粗存精的关系。现在的学术作品层出不穷,真是学术爆炸,大家阅读起来很苦,因为作品太多了,让人晕头转向,无所适从。因此,我们要形成学术的辨别能力,能看得出来什么样的研究是有效的研究,什么样的研究是价值不大的研究,这样可以大幅减少阅读量,做广泛阅读中的精读。

我个人觉得,有不少问题本身不是什么问题,没有太多研究价值,有不少作品,价值是比较有限的,或者曾经有价值,但现在价值不大了,这都包括我自己的文章在内,要注意辨别取舍。比如,宪法监督的作品已经汗牛充栋,包括我自己也写了不少,有多大意义?我一直建议同学们,凡是宪法监督的研究,大致了解即可,甚至可以基本不看。因为这类问题,基本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不是我们做学术研究就能解决的。

大家写作中引用起来也很苦,为了表明学术底子厚,就不断地引用,甚至为了引用而引用。学术引用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现在不少被引用的观点,本身是否有价值,就需要研究。你所引用来支持自己观点的观点,本身一旦没有价值,那你的观点不是更没有价值了吗?我们要努力做有效、有用的引用。从长远看,过多的学术引用要求,应当会被淡化。

建议大家尽量不去追逐热点进行研究,不跟风研究,有的热点是别人发现的,或者是特殊情况引出的。一个热点有人关注了,如果没有解决,你可以适当参与,但如果不是学术能够解决的,或者已经有多种解决方案了,你基本可以不要再参与这样的研究。比如,现在不少学者在研究合宪性审查,这是热点,但我个人就不建议大家去做这个研究,甚至不必关注,因为这是相当复杂的问题,学术能做的贡献十分有限。严格说来,学术不应当有什么热点,有效的学术都是自己独立发现问题而进行的研究,而不是引出、制造和参与热点进行研究。

各位同学,这次公法学博士论坛在杭州举办,是很有意义的。杭州是中国公法制度的重要诞生地。1954年,毛泽东主席在这里亲自主持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奠定了我国公法制度的根基。“文化大革命”中,1954年宪法确立的公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1966年,标志“文革”正式发动的“5.16”通知发出后,毛主席旋即来到杭州,在这里写了一首著名的“七律·有所思”:“正是神都有事时,又来南国踏芳枝。青松怒向苍天发,败叶纷随碧水池。一阵风雷惊世界,满街红绿走旌旗。凭栏静听潇潇雨,六亿人民有所思。”对于这首诗,有多种解读。建议大家仔细研读,从中可能会获得对公法学研究的不少启示。

各位同学,我国的公法制度就像绵延曲折的钱塘江堤岸,这个制度的堤岸上既绘有现代法治文明的图案,也刻有中国五千年的象形文字。我们公法学的博士生同学们,就似钱塘江时而奔腾时而安静的浪涛,踩着千年不变的节奏,用一浪又一浪、后浪推前浪的精神和力量,拍打着公法制度的堤岸,冲涮、显露出堤岸上的缝隙和漏洞。我们又是堤岸的维护者、修补者,不断用汗水与热情,用泥土和沙袋,来填补、巩固制度的堤岸。

今天的中国公法制度建设,正处在中西政治法治文明的分界点,正处在历史与未来的交汇点。我们从事公法学研究的同学们,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了祖国和人民的江河安澜,为了我们公法制度的堤岸稳固,希望你们发奋学习研究,不断贡献青春、智慧、才华和钱塘江潮一样无尽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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