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刚:传统家庭的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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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刚  

提起魏晋南北朝,大家印象最深的应该是不拘礼法的“名士风度”。但实际上,士族家庭的家学与礼法传承,恰恰是这一时期家庭的重要特色。社会等级壁垒森严、门第观念强烈则是这一时代家庭(特别表现在婚姻方面)的基本特征。士族之间根据门第高低世代联姻,选妇择婿都以高门士族为荣。东晋梁朝叛将侯景曾向高门士族攀亲,要求晋武帝替他向江东望族王家、谢家求亲。然而武帝回答他说:王家、谢家都是高门士族,你的地位和他们不般配,建议你在朱家、张家以下的门第求亲吧。侯景以此为奇耻大辱,怀恨在心,发誓一定要将这些士族子女拿来配奴仆。这反映出当时社会上一种普遍的婚姻观念,高门大姓不愿意与寒门通婚,即使自己家境窘迫,而对方家道殷实、政治上很有权势,也不愿打破门第的樊篱。如果士族出身的朝廷官员因为贪图利益而“结婚非类”,不仅会受到同僚的耻笑,还会遭到弹劾。《昭明文选》中收录了一个故事,士族王源将女儿嫁给家世不够高贵的富阳满璋之子,收取了五万聘金。遭到沈约的弹劾,认为他辱没了祖宗,也辱没了同流士族,请求皇帝将他罢官并禁锢终身,以示此风不可开。


1 家庭规模与结构

自东汉开始,家庭结构开始出现某些异动,家庭规模也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迹象。一方面是豪强地主控制下的没有独立户籍的依附人口逐渐增多;另一方面是兄弟婚后继续与父母同居共籍,因符合儒家所提倡的孝悌伦理,逐渐得到了国家的默许。累世同居共财在魏晋以后还被视为孝悌伦理的榜样,受到社会舆论赞扬和国家表彰。以“家风”自我标榜的士族往往刻意维持大家庭是可以想见的,家庭人口达到“百口”的固然很少,但数十口人在一起生活的三世、四世同居家庭则可能比较常见。但在民间社会,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平均家庭规模,仍在“五口之家”这个标准上左右摆动而并未偏离太远。北方比南方家庭规模略大一些。具体来说,文献中不断出现“千丁共籍”、“百室合户”以及“累世同居”之类记载,表现出宗族或家族对家庭的控制明显增强,个体家庭的独立性则有所减弱。


与两汉相比,这个时代,有更多的人幼年丧亲之后由叔伯或外家收养,更多的老人在丧子之后由侄子或其他近亲赡养。这使得同室居住、同灶炊饭的家庭成员,常包含有非直系的亲属,亲属关系要更复杂一些。


2 婚姻与夫妻关系

这个时代的婚姻状况表现出如下几端:一是门第等级观念逐渐强化,婚姻关系的缔结受到社会等级制度的严重影响,身份制婚姻盛行,在婚配对象的选择方面,人们更加重视家世门第和等级身份而非其他。二是婚姻关系更加复杂,异态婚姻相当多见,甚至出现一夫二妻、嫡庶不分的情况。三是初婚年龄普遍偏小,士庶阶层都流行早婚;同时,结婚礼仪较前代有所简化。四是由于社会动荡,婚姻比两汉时代更加缺乏稳定性,因环境所迫或乱离失散而导致离婚和再婚的案例显著增加。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儒家礼教的束缚相对较轻,青年男女享有较多的婚姻自由,所以有些人是自己挑选嫁娶对象——不但可以是男方主动,也可能是女方主动。另外,母亲甚至祖母在子女婚姻,特别是嫁女方面具有较大的决定权。在当时,人们固然希望与富贵之家结亲,但一些有见识的人鉴于政局多变、势家易败的社会现实,出于对子女及整个家庭的安全考虑,拒绝与一时显贵但隐藏着潜在危机的人家通婚。不过,婚姻重视门阀,嫁娶必求旧姓,仍是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自西晋以后,中国社会事实上普遍存在着一种由家世门第决定的等级内婚制。大体上,南方自东晋开始,延及宋、齐、梁、陈,以重门第为特征的士族等级婚姻持续盛行;北方地区十六国时代情况缺少记载,而自北魏以后,直到北齐、北周,婚姻重门第亦成普遍风气,其程度与南方相比,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只是考量标准有所不同而已。


男婚女嫁自然要准备大笔钱财,男家备办聘礼、举行婚礼仪式都要花费很多,这自不必说;女方家长为了不失体面,也要准备相应的资装。当时嫁女娶妇索取和资送大量财物的风俗,似乎并不亚于两汉。当时不但重聘礼,而且厚“资送”(即重办嫁妆)。不但皇室贵族嫁女要厚送资装,普通人家也要尽力而行。有些人因家庭贫困,岁数老大仍不能结婚,还得靠亲友帮助才能完成这件人生大事。


早婚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种普遍习俗。上流社会大多数人在15岁前已经结婚,不满10岁就结婚的情况也颇为不少,在皇室成员中尤为多见。当时普通民众的初婚年龄,比较保守地估计,大体普遍是男子15~16岁,女子13~15岁。


由于自汉末大乱之后,社会长期处于非正常状态,导致了许多异态家庭的出现;兼以外来文化包括游牧文化和佛教的影响,传统儒家礼法也受到了各种挑战,即使在士人官僚阶层,结婚不依儒家礼法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出于安定社会和巩固统治的需要,当政局初转安定之后,各个王朝都试图利用儒家礼法来规范社会上的婚姻礼俗,有些朝代也试图对儒家婚礼程式进行重新整理和规定。


虽然夫妻之间是一种夫主妻从的关系,妻妾之间也是一种类似于君臣的主从关系,但是,在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家庭中,夫妻和妻妾之间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远非礼教所规定的那样简单。魏晋南北朝时期,妇女受儒家礼教的束缚较轻,北方社会由于少数民族风习的影响,女性更加开放,既具有较多社会交际自由,在家庭中的地位亦似乎要高一些。在北方社会,妻子不但主持家政,还参与外部事务。当然,总体上说,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夫妻关系依然是夫主妻从。同样,由于当时儒家礼教的束缚力量较弱,兼以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影响,妇女拥有较多的社交自由,丈夫们似乎过得不如其他时代舒心安逸。妻子与人私通或者丈夫养外室的事例,在上流社会屡见不鲜。有的因此离婚,有的甚至夫妻相残,门庭之中鸡犬不宁。由于夫妻彼此不忠或者其他原因,一些家庭中的夫妻关系长期不睦,甚至形同水火,家庭暴力不断发生。


在上流社会和富有人家,妻妾矛盾也是家庭关系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妻妾矛盾当然主要是围绕争夺对丈夫的性权力和家庭地位而展开的。妻子在家庭中拥有较大的权力,在许多情况下甚至可与丈夫分庭抗礼,妾虽多因年轻美貌而受丈夫宠爱,但往往不被当做家人看待。一旦夫君先亡,妾在家庭中就更加没有地位,很可能被剥夺作为家庭成员应有的权益。在妻妾矛盾中,妾通常处于劣势地位。如果遇到性格嫉妒、狠毒的主妇,她们的下场往往十分悲惨。


魏晋南北朝时期,天下板荡,不仅导致众多家庭生计维艰,而且致使婚姻形式复杂多样,出现了许多异态婚姻现象。在历史上极少发生的重婚现象,这个时期的文献却不时有所记载。这里所说的重婚现象,与通常情况下的富贵人士一夫一妻多妾不同,而是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妻子并嫡。此类一夫二妻现象,大多是由于社会混乱、夫妻离散,或者皇帝赐妻等所造成的,但也有一些是由于本人想重婚数娶。这种二妻或数妻并嫡的情况,不仅对传统礼制是一种严重背离,造成嫡庶不分,也增加了家庭内部的矛盾。在一夫二妻家庭中,二妻地位的高下多取决于各自娘家的势力。不仅二妻之间关系扞格,还连带众子女彼此相视如仇人,家里常闹得鸡犬不宁。


尽管儒家向来主张夫妻双方“壹与之齐,终身不改”,但离婚在古代始终是一个常见现象,魏晋南北朝时期也不例外。在上流社会的家庭中,因为没有生子、不孝敬老人等原因而离婚的例子时有发生,不过不如两汉时代那样多见;由于政治原因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况却颇为不少。丈夫贪恋美色而遗弃发妻的例子,文献也有所记载。北方社会因受胡人风气影响,女人地位较高,妻子在家里也显得比较强悍,对丈夫纳妾多加干预,这反而使得丈夫往往在外另求新欢,由此而导致离异的情况似比南方社会更为多见。对于普通民众来说,离婚同结婚一样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在正常的社会状态下,普通民众夫妻离婚的概率远比上层社会要低;而在魏晋南北朝这样一个动荡丧乱时代,因战争、灾荒而导致买妻鬻子的情况,则必然多于和平时代。


魏晋南北朝时期,如果夫妻离婚或者一方亡故,通常会再婚——男子再娶,女子则再嫁。从史书反映的情况来看,在上流社会,男子休妻或妻子亡故之后,一般都会再娶,少有例外。在这个时期的正史中,有大量关于妇女在夫亡之后义不再嫁、甘愿终身守寡服侍公婆的记载。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亡妻不改嫁者恐怕是少数,普遍的社会习俗则是夫死再嫁。丈夫死后,不但妻子往往再嫁,其妾亦然。不过,由于妾的家庭地位低下,与财产无异,其命运更不能由自己做主,很可能被亡夫的子弟买掉。同两汉一样,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男人不甚介意娶一位弃妇或寡妇进门,上流社会的男子中也颇有娶他人弃妇或遗孀者。


3 家庭中的人际关系

魏晋南北朝时期,尽管许多家庭生计艰难,但为了延续血脉和维持门户,仍非常重视添丁增口。围绕子女生育,当时家庭采取了许多充满神秘色彩的巫术方法。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节育技术尚不发达,家庭生育的频率相当高。在那些经济富裕、妻妾众多的家庭中,产育更是常有的事情。新生婴儿通常由母亲哺喂,但富贵人家往往花钱雇人代哺,代哺者多为民家妇女,时称“乳人”或“乳母”。富贵人家子女哺乳时间比一般家庭的婴儿要长一些,或至数岁仍由乳母喂养。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南方地区已经出现了“抓周”的习俗,时称“试儿”。


在魏晋南北朝这样一个丧乱之世,大量的幼儿因年幼丧亲而失去了呵护。经济条件稍好的家庭,母亲去世之后,父亲往往续娶,后母虐待前妻子女现象屡见不鲜。倘若父亲早丧,立志守寡的年轻母亲可能会终身含辛茹苦,独自承担对子女教养之责;年幼失怙的孩子由叔伯兄长抚养成人的例子也很常见。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养子,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同姓收养,二是异姓亲戚收养,三是异姓非亲戚收养。通常情况下,同姓收养和异姓亲戚收养,多因收养者无子,希望养同族或亲戚之子为继嗣,是生者和养者协商的结果;异姓非亲戚收养,大多亦因收养者无亲生子,为门户和养老计,乃通过买卖方式收养婴幼儿,有时也收养他人弃婴或遗孤。在魏晋时代,养异姓子为后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魏晋南北朝时期,宗族和家族力量强盛,国家专制权力削弱,兼以最高统治集团篡位成风、杀伐不已,统治者为了维持政权稳固和社会安定,需要继承两汉传统,更强烈地标榜“以孝治天下”。在这种强力提倡孝道的社会政治氛围下,养老送终在许多家庭中受到了更大的重视,老人也被放到了更重要的位置上。但由于当时社会动荡、民生多艰,家庭(特别是那些贫困家庭)在养老送终方面,也遇到了比安定时期更大的困难。尽心尽力让老人获得最好的物质生活享受,同时心情舒畅、精神愉快,乃是孝养的基本要求。为了让老人免于孤寂、安度晚年,一些士人拒绝朝廷辟召或者弃官归家,承欢膝下,亲自奉养。这在当时是一种受到赞许的孝行。


魏晋南北朝时期,尽管厚葬之风在社会上层亦曾间歇流行,但由于长期的社会动荡和经济萧条,这一风气受到了遏制。尽管当时有识之士提倡“薄葬”并且身体力行,在士人阶层中形成了一定风气,但并不是很多人都能自觉做到,达官权贵阶层的丧葬仍然相当靡费。尽管让死亡亲属入土为安是家庭的一个基本责任,历代都极受重视。然而,魏晋南北朝时期,天下迭经丧乱,兵祸连年,人民流徙,家庭残破;兼以政权分立,交通阻断,给当时的丧葬带来了许多特殊困难和问题。由于社会动荡不安,残破、重组家庭大量增加,导致亲属关系复杂化,这也给当时家庭治丧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许多人在如何“服丧”的问题上感到迷惘和无所适从。


父子关系上,作为父母,当然希望儿子有出息,但现实往往难以尽如人愿。如果儿子不成器,父亲无疑会非常失望,父子关系自然也会受到影响。如果父亲纳妾、再娶或母亲再嫁,家庭之中就会产生嫡母、庶母与嫡子、庶子关系,继父母(特别是继母)与继子女关系,以及子女与出母之间的关系,等等,父母与子女关系就变得相当复杂,也更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家庭矛盾。其中继母与继子的关系尤其容易出现问题。文献关于孝行和列女的记载,有不少是关于妇女在丧夫之后如何励志守节、精心鞠养和训导儿子,而儿子又如何孝养其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关于继子如何孝顺继母的。在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家庭中,如果父亲不在世的话,母亲对于子女拥有很高的权威,对子女和家庭事务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在这一时期的文献中,关于婆媳关系的记载和讨论甚少。诸书《列女传》往往述及妇女勤俭持家、孝养姑舅,但多为空洞言论。在当时家庭中,婆媳关系不睦,婆婆虐待儿媳、儿媳伺机报复乃是常有的现象。一些人家的儿媳因家庭矛盾而被休弃,过错往往在于婆婆。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特殊的时代原因,累世同财共居的大家庭有所增加;同时,由于当时破碎和重组家庭较多,很多人在幼年丧亲之后由叔伯、兄嫂或外家收养;一些人多次娶妻,也造成了许多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这样一来,亲属关系变得较为复杂,不同情况的兄弟关系,以及由此而连带产生的娣姒(妯娌)关系和子侄叔伯关系等,在家庭中凸显出比其他时代更为显著的重要性。事实上,由于社会动荡,单个家庭的生活风险比安定时代要大得多,更加需要亲族之间互相扶持,即使已经分家,亲族兄弟和叔伯子侄之间的联系也比其他时代更为密切。当时史书记载了不少大家庭兄弟友爱、家庭和睦的例子,其中北魏时期的杨氏、卢氏和崔氏堪称典范。在兄弟及其连带的亲属关系中,经济和财产关系乃是核心。累世同居大家庭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家庭财产关系,做到真正“同财共爨”,公平地共享家庭经济利益。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社会的兄弟关系和亲族关系比较疏薄,不同家庭在经济方面比较独立,北方社会的兄弟亲族关系则相对密切一些。


这一时期,家庭与家庭之外的同族宗亲间的关系,远比秦汉时代为密切。在当时动荡的社会局势下,宗族和家族作为基层社会的组织力量,为民众提供了安全保障。而与此同时,宗族和家族组织对个体家庭的控制和束缚力量也大大增强了。为了协调宗族内部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族内部团结,宗族首领往往制定禁令誓约。大量的百姓家庭并不直接受控于国家权力,而是处于宗族和家族组织的庇护之下,不具备汉代家庭那样的独立法律地位,所谓“千丁共籍”、“百室合户”正是对这种社会现实的概括。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对“家”与“门户”的理解远非局限于个体家庭,而是着眼于整个家族乃至宗族。


4 家庭生计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一系列社会历史变动,家庭生计模式和生活内容较之两汉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其一,随着南方经济取得长足发展,以水稻生产为经济基础的“南方型”家庭生计模式最终形成,渐与以旱作为主的“北方型”生计模式相匹敌;其二,由于游牧民族的大量涌入,北方地区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动,“北方型”的家庭生计体系相应地做了若干值得注意的调整;其三,技术进步和外来文化的影响,给家庭生活带来了一些新的内容,日用生活设施、起居、衣食等方面都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其四,这一时期,社会阶层和职业分化令人眼花缭乱,造就了众多特殊类型的家庭,不同家庭的谋生方式和生活状态都存在着一定差别;其五,这一时期,经济制度包括土地、赋税和徭役制度等,经历了数次重大调整,对普通民众的家庭生计和日常生活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这个时期,由于战祸连绵,政治动荡,生产萧条,人民生计艰难,家庭经济和物质生活总体上不如两汉时代充裕和稳定。


这一时期,虽然家庭的独立性减弱,但个体农民家庭的主导地位并未根本动摇,具有独立经济的小农家庭仍然是大多数,其基本生计模式也没有根本改变,只是在经营策略和生产项目等方面有所调整。最能全面反映这个时代农民家庭生计策略的历史文献,莫过于贾思勰的《齐民要术》。关于“治生之理”,即家庭经营和生产、生活消费的原则与方针,作者反复强调“勤力”、“节用”对增加收入和维持生计的重要性。生产经营要“顺天时,量地利”,并强调精耕细作和集约经营。至于“以农治生”的策略,《齐民要术》的主张是多种经营、综合发展和灵活应变。


当时北方农民家庭经济生产的内容,与前代相比发生了不少变化。从种植业方面来说,在当时的粮食生产中,麦类种植的地位有所提高,南方仍旧以水稻为主粮。衣料的生产,南北地区也存在较大区别。南方(除蜀地之外)的蚕桑生产刚刚兴起,衣料生产主要是麻类种植,栽桑养蚕远不如北方地区普遍。


北朝时期,北方地区的农牧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动,具体表现是:畜牧区域向内地明显扩张,大型国营和私营畜牧业一度相当繁荣,农耕地区的家庭饲养规模也有所扩大,羊取代猪成为主要肉畜等。这些变动,对当时北方农民家庭的生计产生了显著影响。由于养羊甚多,羊乳生产和乳品加工也就成了一些家庭的重要经济项目。这一情况,与两汉北方农民的家庭生计相比,显然有了较大的改变。


由于长期的战争动荡,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经济整体衰退。各种文献所透露出来的信息显示,这一时期的家庭生活水平也明显下降。由于国家沉重的赋税徭役剥削,导致江南农民家庭极贫;在经济尚属富裕的蜀地和江南尚且如此,其他地区特别是战乱持续甚久的北方,百姓家庭的经济境况可想而知。北方地区有许多农民家庭都没有耕牛。


与前代相比,家庭住宅的基本格局看不出太大的改变,一般家庭住宅通常仍由堂屋、内室、厨房、厕所等部分组成。但由于经济条件不同,富贵与贫贱人家的住宅与前代一样差异很大。普通民众家庭的住宅,不论南北、城乡,俱是版筑成墙,覆以竹、茅,十分简陋;居住造价高昂的砖瓦房乃是富贵人家的特权。最值得注意的是,由胡地传入的“胡床”,汉代使用尚少,而在这个时期则逐渐流行起来。胡床是起源于游牧民族的一种坐具。其坐法是将臀部放在上面横木间绳条结成的床面上,小腿下垂,两脚放在地上。既与中国传统的跪坐姿势不同,亦与佛教僧侣的跏趺坐姿有异。随着胡床的流传和在胡床影响下新坐具的出现,中国人的坐姿逐渐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对日常家庭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不过,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胡床仍只是一种非正式的坐具。


与两汉相比,这个时代服饰穿戴既有历史继承性,亦有许多因时代变化而发生的改易。北方人民的穿戴,由于受到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发生了不少变化,各种胡服相当流行;南方地区则因气候和衣料生产等原因,呈现出相当显著的地方特色,与北方社会颇有差别。当时家庭贫困的官员和士人缺衣少裳、襦裈不完的情况,在史传文献之中屡有所见。这些有名有姓的官员士人尚且如此,普通百姓的情况就更加可想而知了。


就北方地区而言,这一时期饮食习惯的主要变化有如下几端:一是由于农牧结构的调整,肉类消费以羊肉为主,猪肉退居次要地位,吃狗肉的习惯基本被废弃;二是由于养羊业的发展,饮用羊乳酪在社会上层相当流行;三是主食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磨麦制粉,做成各类饼食在这个时期逐渐流行;四是“胡食”风气盛行,当时文献所载胡食法很多。南方地区向以“饭稻羹鱼”著称,饮食习惯与北方地区差别甚大,当时南方的食品加工、烹饪技术取得了很大进步,鱼类加工、烹饪技术尤为突出,逐步形成了堪与北方饮食相抗衡的成熟而完整的饮食文化体系。这个时代,茶叶逐渐由方士和养生家的服食药品演变为寻常人家的饮料,饮茶在南方地区日益成为社会各阶层的一种普遍习惯。但当时的绝大多数家庭,包括部分清官廉吏和贫穷士人,却是茹蔬啖粝,粗食度日,甚至蔬粝难供,不得不“并日而食”。非但战乱期间如此,由于社会经济持续萧条凋败,食物严重匮乏是这个时代大多数家庭所遭遇的共同困境,即使是有一定身份地位的士人和清廉官吏,也难免饥馁之苦。


5 魏晋士族的礼法与家学

士族维持世传家学不衰、礼法门风不隳,最紧要的是对经术和礼法教育的持续重视。不但高门士族为了维护家世门第于不坠,极其重视对子弟的道德与文化教育;寒门素族为了有朝一日能够跻身于上流,只要稍具条件,也力图按照主流社会的道德要求标立风操,倾家竭财支持子弟求师问学。问学于家庭、不离于乡土,于是成为魏晋南北朝教育事业的主流和一个显著特点,并导致当时世传家学之隆盛,经术典籍在一定程度上为家族所垄断。两汉时代所出现的以手书训诫文字对后辈加以教导的方式,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见于当时文献的“家诫”、“戒子书”之类,多达数十种。随着此类训诫文体不断发展完善,至北齐时期乃有颜之推《颜氏家训》问世。《颜氏家训》所反映的士族家庭教育思想原则和方式方法,在魏晋南北朝时代无疑具有典型性。


魏晋南北朝时期,文化教育以家庭或家族内部的长幼相授为主。当幼童成长到一定年龄时,家中的长者就要向他们传授相应的文化知识。从史传记载的情况来看,当时,儿童到了五六岁时通常已开始习诵《诗》、《书》及其他典籍,个别人在三四岁时就已开始受学,家庭的儿童启蒙教育,乃以传授儒家经典为主;稍长之后才涉猎诸子及其他方面的典籍,包括佛学、玄学、文学、史学、刑律、书法、医学、天文、术数、武学等许多方面的内容,视不同家庭的家学传承而定。


由于儒术独尊的局面被打破,老庄玄学、佛学及其他学说和道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教育中也都取得了一席之地,堂而皇之地成为私学讲授的重要内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世传家学”,从总体来说仍多以儒家经术为宗,但也有许多“家学”、“世业”或“父业”并非皆指儒学,可能是佛、道、医、算、刑律、史学、小学、天文、历法、卜筮、医术和绘画、书法、音乐等。以儒家经术为主、兼擅旁门者颇为不少。因此对这个时代的“世传家学”,不能作褊狭的理解。这些家学术业,父子祖孙代代相传,名家辈出,既为自我门户标矜的特殊资本,亦为干利禄、求仕进、为家庭谋取生资的专擅手段。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儒家的独尊地位受到了挑战,但由于这一时期的士族刻意以卓异的“门风”自我标榜,借以维持门第家声于不坠,儒家的礼教仪轨实际上比两汉时代更加深入到了家庭生活内部,对人们在家庭中的日常行为举止产生了更为真切、具体的规范作用,并有逐渐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趋向,成为中古士族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礼法门风”是也。魏晋南北朝特别是南朝时期,礼学在儒家经学中一枝独秀,成就最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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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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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家庭史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2-3,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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