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清华:现行宪法中党的领导之法教义学阐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2 次 更新时间:2020-04-15 12:27:47

进入专题: 党的领导   宪法教义学  

蒋清华  

   摘要:  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正文,迫切需求一种更加完善的宪法领导权教义学。通过重读宪法起草者的论述,并分析宪法序言中“将”字的两种内涵可知,1982年宪法序言对党的领导是既写事实、更表主张。2018年修宪在正文明示党的领导,强调了其作为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使社会主义制度的宪法内涵更加完整,是“四个自信”的集中体现。党实施领导权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即总揽而不包办,协调而不替代,切实履行政治责任。党的领导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公权力类型具有宪法效力,党自身、民主党派、其他政治性力量、武装力量、国家政权机关等都负有不得破坏党的领导的宪法义务。实施宪法党的领导条款,应加快形成系统详尽的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群,深入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关键词:  党的领导;宪法教义学;规范;效力;领导权

   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工人阶级政党在革命和建设事业中的领导权思想。这些思想同时也付诸于政治实践,并以党规和国法的规范形式呈现。党的领导除了在工人阶级政党自己的章程中予以表达之外,也体现在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国家宪法之中。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原则,不能不在国家根本大法中予以确立。

   从1949年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开始,到1954年宪法,以及之后的三部宪法,都在正文第一条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它们虽然表述不完全相同,但作为我国国体之核心内容的“工人阶级领导”一直未变。而根据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所谓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来领导的。所以,政治宪法学派和规范宪法学派的代表学者都认为我国宪法中的国体条款隐含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1-3]。但国体条款毕竟只是“暗示”了党的领导。就明示规定而言,由于1982年宪法(特指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宪法文本,下同)制定时的特殊政治社会背景,当时对于党的领导无论写入宪法的正文还是序言,都有反对的声音,最终仅写入了宪法的序言。2017年中共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大修改后的党章均强调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正文,从而使党的领导的宪法规范发生了重大演进。本文将通过规范分析来初步搭建一个党的领导的宪法教义学框架。尽管有学者主张以宪法哲学而非规范宪法学来诠释党的领 导[4],但以宪法教义学为核心的规范分析实际上有助于树立党的领导的宪法权威。

  

   一、宪法序言第七段党的领导表述再解释

  

   社会上有些人对宪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条抱有疑问,认为这突破了不在宪法正文中写党的领导的“框框”。为解开这种疑问,我们有必要从1982年宪法规定党的领导的方式说起。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共有4处“中国共产党领导”(1993年修宪时在序言中又增加了1处),之所以正文没有直接涉及党的领导,是因为人们认为正文的规范性强于序言,“都是以具体条文规定的,不能有叙述、铺陈”。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若在正文规定党的领导,而不叙述党的历史功绩,“有失之武断之嫌,缺乏必要说服力”。于是,把党的领导写于序言就被认为是最合适的[5]。并且,长期以来,1982年宪法序言写党的领导是采取叙述历史的方式。这一论断是权威的通说。

   例如,曾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的张友渔解说,新宪法在序言里对历史过程的总结,“很自然地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融会在全国人民的总任务的叙述之中”,“既顺理成章,又十分协调而有力量”。他指出,四项基本原则贯穿在新宪法的全部内容中,在具体形式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表述方法,一是在序言中“以叙述的形式表达出来”,二是在正文中“以条款的形式表达出来”。例如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经济制度等规定,都以不同形式在条款上体现了四项基本原则[6](237,257-258)。

   又如,参加了1982年宪法制定工作的顾昂然介绍,宪法序言通过叙述历史事实来说明四项基本原则是客观规律,是历史的基本结论,是人民的决定性选择,而不是“写主张,不是写人民应当如何”[5]。也曾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的王汉斌几次讲到,宪法写四项基本原则,是采用的“叙述历史事实的方式”,是“叙述性的语言,不是规定性的语言”[7](21,373,420)。

   但是,序言第七自然段第四句宣告“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是否仍是叙述史实呢?刘松山教授根据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梳理分析了宪法起草过程中关于党的领导的规定方式的变化过程和原因。他认为,为了以理服人、统一思想,宪法序言第七段规定党的领导采取了“高超的写作技巧”——通过叙述历史得出结论,再过渡到国家根本任务,进而笔锋一转说人民将继续在党领导下建设国家,“在语法上顺势造成过去党领导取得的成就与将来继续领导之间的因果关系”[5]。

   应当说,与张友渔等先生的解说相比,刘松山的解说对立宪原意的把握更为丰满,而不是简单地采取“叙述历史事实说”了。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从原旨解释和文义解释两个方面进一步指出1982年宪法序言对党的领导不仅是写历史,更是写主张。

   (一) 序言第七段第四句原旨解释:细读彭真

   “叙述历史事实说”有特定的政治社会背景,也不乏直接的依据,即“宪法工程师”彭真的某次谈话。作为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彭真亲笔推敲修改了1982年宪法序言,其中一项极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表达包括党的领导在内的四项基本原则。1981年7月15日,彭真同项淳一、顾昂然谈修宪的一些原则问题时说:“序言要有,写历史。写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不是主张问题,而是历史事实。”[8](106)但本文要指出的是,这是彭真自1981年7月起接替胡乔木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具体主持起草宪法之后,就宪法如何写党的领导的问题,较早发表的具体意见。事实上,在此之后,彭真还就这个问题多次谈了具体意见,其思想是有变化的。为此,有必要回顾梳理彭真的有关意见。

   1980年8月底,中共中央正式向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全面修宪的建议;9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修宪的决议。1980年年底,邓小平明确指出:“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绝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动摇,并且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9](358)1981年7月,邓小平让彭真抓修宪工作,当时确定了四点,第一点就是理直气壮地写“四个坚持”[10](116)。据《彭真年谱》记载,在前文提到的1981年7月15日谈话之后,至1982年5月4日(宪法修改草案向全民公布后不久)这10个月的时间里,彭真有7次讲到宪     法要“理直气壮”地写党的领导(或四项基本原则) [8](107,112,116,118,119,123,139)。

   对彭真而言,一方面,四项基本原则要理直气壮地入宪,另一方面还要“研究在宪法中怎么表达”。对此问题,他先后指出:“在宪法序言里,要堂堂正正、理直气壮地写上‘四个坚持’。要用事实说话,寄理予实。党虽然也犯过错误,但都是自己纠正的,这就理直气壮了。过去历史证明了这一点,现在也证明了,将来还会证明。”(1981年9月14日谈话) “在宪法中要理直气壮地写‘四个坚持’,不能含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是历史事实证明了的。……序言要言简意赅,少讲道理,要寓理于实。”(1981年10月27日谈话)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必要性,是历史已经证明了的,今后还要继续证明。”(1982年3月29、30日谈话)“我们提出的‘四个坚持’,是我国近代历史基本经验的总结,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在宪法修改草案里,明确写上‘四个坚持’,这是符合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的。”(1982年4月30日谈话)[8](116,112,118,132,138)到了1982年11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彭真作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明确指出:“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既反映了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规律,又是中国亿万人民在长期斗争中作出的决定性选择。”[11](437,438)

   可见,从1981年7月15日彭真最初谈论如何表达四项基本原则时讲“这不是主张问题,而是历史事实”,到之后的修宪工作期间谈论这个问题时讲“用事实说话,寄理予实”,“历史已经证明了的,今后还要继续证明”,“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符合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历史发展规律”,“决定性选择”,这些措辞和论断的变化轨迹已经清楚地表明,彭真本人并不认为他亲笔修改的宪法序言关于四项基本原则的表达仅仅是在“写历史事实”。彭真实际上是在当时特定的政治背景下经过审慎考虑,通过先写历史事实的方式来导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理”,而且是真理,既是关于眼下的事实,也是关于未来的主张。也即,叙述事实是手段,表达道理是目的。而用法律来讲某一道理,最终目的还在于赋予这种道理以规范效力。这一点,从彭真在1982年宪法施行后的一些讲话中也可以看出来。例如,1983年6月9日在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扩大会议上,彭真谈到外国、港台报刊关于取消党的领导的议论时指出:有人主张取消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根本否定我们的宪法,否定我们的根本制度,否定我们长期的革命经验”[8](199)。又如,1987年1月,彭真指出:“整个宪法都是贯穿了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维护四项基本原则。”[8](388)

   (二) 序言第七段第四句文义解释:“将”的内涵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第四句写党的领导表达了一种规范,对此,还可以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分析。这是此前论著所忽视的。

   宪法序言对党的领导的表述,有两种修辞方式:一是叙事,如序言第五自然段讲述的党领导人民建立了新中国;二是使用“将”字,如序言第七自然段第四句规定人民“将”继续在党领导下建设国家(也正是这一句包含了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宪法序言写党的领导时,共有3处使用了“将”字。另外,宪法序言还在别的事项上使用了几次“将”字。为此,有必要仔细分析这个“将”字的内涵。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经5次修正后的文本)序言中共出现的7处“将”字其实有两种用法,分别意味着两种含义。

   一是表示对未来事态的判断。例如序言第八自然段第一句。林来梵教授认为这句话“明显是事实叙  述”[12](87)。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确切。该句的前半部分“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属于事实叙述,后半部分“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虽然不是规范性表述,但也不属于对事实的叙述,而是一种对未来事态的判断。并且,这种判断之目的在于引出下一句规范性文字(序言第八自然段第二句为:“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用“将”字表示对未来事态的判断,这种情形在现行宪法序言中属于少数,目前仅有2例。另一例为序言第七自然段第二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判断是为了引出下一句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

二是表示应当,相当于法律条文表述义务时所使用的“应当”,属于一种规范性表述。包括“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内的宪法序言中另5处“将”字(见于序言第七自然段第四句,第十自然段第二句、第三句、第四句,第十一自然段第二句)都属于这种规范意义上的用法。陈端洪教授指出,宪法序言中的“将继续”,表达的是一种意志,一个规范性的规定[13](156)。“将”字表示“应当”,其法理依据在于非典型的规范性立法语言。(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进入专题: 党的领导   宪法教义学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20866.html

0 推荐

在方框中输入电子邮件地址,多个邮件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