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同学:关于制约当代民族研究的若干重要问题反思——迈向实践社会科学的视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14 次 更新时间:2020-01-22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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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同学  

【内容提要】 我国民族研究曾深受“阶级分析法”和“民族识别”的影响。这有其历史原因,也有其成效。不过,“阶级分析法”被教条化后,严重制约了民族研究。其后,“文化解释法”被广泛用于民族研究,也不乏成效。但是,民族研究因过于倚重此法,无法全面涵盖当代中国经济、社会、文化与政治转型的实践经验,陷入了新的制约。由此,在新时期,以透视实践经验为导向的社会科学视角,应是民族研究值得探索的方向。

【关键词】 民族研究,阶级分析,文化解释,实践社会科学

近年来,若干涉及民族因素的重要社会事实给我国民族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值得反思的问题。知识界就此展开的讨论表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无疑是基本共识,但在诸多重大议题上仍纷扰不清。民族问题“何谓”“何在”“何治”,“中国特色的民族发展以及研究范式的转换”,成了现实的关切①。麻国庆认为,这是由于“相当多的研究者在讨论中国民族的时候……忽视了民族之间的互动性、有机联系性和共生性”②。张小军表示,它与“民族单义性”“民族问题化”有关③。范可尝试论证,这是因为“边疆范式”难以契合当代族群互动的事实④。何明则指出,它与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学科认同危机和学术体制问题有关⑤。

本文将尝试指出,姑且不论当代民族研究是否已陷入“范式危机”⑥,它受到了若干重要的制约,应是无疑义的事实。并且,它并非现在才第一次受到较严重的制约,在20世纪80年代也曾遭遇过。两次受制约的问题有显著的差别,但也有密切的关联。若要更细致地考虑改进当前的民族研究,似乎有必要将这些问题共同置放在更长时段的历史视野下,进行对照分析,从而清晰地呈现学术脉络走向,以及有现实可能性的当代研究视野转向。


一、国家转型、民族主义与阶级分析


不少研究者谈到当前的民族问题,会溯及20世纪中叶的民族识别工作,以及围绕它形成的一套研究视角、方法。这样追溯,当然有其道理。毕竟,当代民族问题和民族研究不能说与此段历史无关。不过,民族识别本身也有其历史背景。只有被放置在更长时段的历史脉络中加以审视时,它的前因后果才能得到比较清晰的呈现和公正的评价,才能为当下朝前摸索找到更准确的路标。

在世界史进入“现代”之前,“民”以“族”分的现象并非不存在,但至少不比宗教、文野、贵贱等界限更重要。“民族”作为一个现代概念与现代主权国家联系在一起,观念上源于中世纪晚期,实践上的标志性事件则是《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缔结。此前欧洲大大小小的封建主拥有世俗政权,宗教的区别显得非常重要,即便是战争,首要因素也不是民族,而是宗教⑦。但是,随着欧洲争霸和殖民地争夺战日益激烈,民族和世俗国家观念的重要性开始上升⑧。1618年至 1648年间欧洲异常惨烈的“三十年战争”,将这种趋势推向高潮。“三十年战争”由信奉新教的波希米亚人反抗控制天主教的奥地利哈布斯堡王朝开始,德意志地区的各个公国和法国、丹麦、瑞典、荷兰、英国、俄罗斯、西班牙、波兰等国家纷纷卷入。连年战争使得愈来愈多的人认识到,基于民族的国家利益比宗教派别更为重要(如信奉天主教的法国就支持波希米亚)。战争结果之一体现在《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中,就是“人民”“主权”等观念得到了各国承认⑨。此后,欧洲各国之间依然战争不断,但战争阵营主要不再是宗教派别,而是基于民族的主权国家,从而坐实了这种国家观念。与传统帝国认为领土、臣民均属于君主不同,在主权国家观念下,国家属于人民,国与国有清晰的“边界”而非传统意义上的“边陲”⑩。后世西方学者常称这种现代国家为“民族-国家”(nation-state)11,但笔者认为,此概念容易引发“一族一国”的误解(而事实上,即使在西欧也并非一族一国),倒不如“主权国家”概念清晰且有国际法依据。不过,不管用哪个概念,有两个事实是清楚的。其一,民族跟国家紧密联系起来,变成人群分别日益重要的标识,是伴随欧洲资本主义兴起而出现的现代事件;其二,欧洲因相互残杀而形成现代国家之间的游戏规则,以民族主义为基础,并不断强化了民族主义。

欧洲的,也是现代世界的灾难之一,是《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虽确立了与民族主义紧密缠绕的主权原则,却没有任何一个强国试图去尊重这一条约,尤其是他国主权。强国如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等,从17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从未停止过在全世界范围内确立和维持霸权,瓜分其他国家的努力。它们建立起殖民秩序,给亚非拉国家带来深重灾难。亚非拉国家在团结本国各族人民反抗西方侵略,争取主权独立的过程中,也主动或在某种程度上不得不接受了现代民族主义。

以中国为例,19世纪末清王朝统治在内忧外患中摇摇欲坠。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者最开始采用的政治动员口号,仍是较狭窄的“反满”。1894年成立兴中会,宗旨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1905年成立同盟会,其宣言表述依然是“驱除鞑虏……满政府穷凶极恶,今已贯盈。义师所指,覆彼政府,还我主权”。12在不断斗争中,革命者才逐步认识到,仅靠反满并不能破解中国面临的危局。1911年武昌起义成功,孙中山在《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写道:“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131922年,《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革命的任务应为“反帝”“反封”14。此后,孙中山也主张“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15。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者是中国现代意义上民族主义的先行者。中国共产党是这一思想最忠实的践行者,它领导各族人民经过数十年艰苦卓绝的奋斗,终于实现了中华民族独立自强的目标。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提出并长期践行各民族平等、团结一致对外的目标,最深刻的根据便是各民族反抗外来侵略的现实,而不仅仅是因为它所奉行的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强调民族平等。尽管后一个原因并非不重要,但若仅有此原因,就不能说明孙中山为何也强调这种民族主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反帝、反封最重要的成果,首先当数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建国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则是1949年各民族、各党派形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明确写下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和“民族的区域自治”等一系列规定。这些原则性的条款当然不是直接用于依据的具体民族政策,却比具体民族政策具有更根本、更实质性的意义。用于操作的具体民族政策依赖于诸多具体的行政条件,不仅可以而且必须因地、因时制宜,但根本原则不宜随意改变。

由此,新中国成立之后就有制定各种用于操作的具体民族政策,来保证落实民族平等、团结的根本原则,以及民族区域自治等基本民族政策的必要。若平等、团结不只是停留在形式层面,在实质上当然就有必要对因自然、历史等原因发展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给予倾斜性的优惠。进而,既然给予少数民族优惠政策,首先必须识别谁是少数民族。可如何判定一个人的族属呢?一方面是群众自我认同、自报为何民族的主观标准,另一方面则有由识别专家操作的历史、语言等客观标准16。在研究视野上,这产生的结果之一,是直至20世纪80年代,民族研究队伍中以历史、语言研究者居多。从研究方法上讲,主观、客观标准叠加起来(再加上不少具体从事民族调查、识别的专家还未必能准确把握历史、语言标准),能否真正准确识别一个人的族属,当然是一个可以再争论的问题。但是,必须注意,这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即使有粗糙乃至识别不准的现象,也不能证明没必要进行民族识别。

民族识别是为了落实针对少数民族实施的优惠政策,以确保各民族在政治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经济、社会、文化上的事实平等。但是,在实践中,并非所有少数民族成员的利益都与此目标一致。对于那些长期以来在少数民族社会当中居于上层,拥有特权,靠剥削群众为生的人来说,利益将受到损害。在这种格局下,不管是要推行民族优惠政策,还是维持少数民族地区起码的社会秩序,对国家而言就绕不开依靠谁、打击谁的问题。由此,围绕这一目标而展开民族研究,阶级分析的方法就不仅仅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需要,而更是活生生的现实需要。

在微观层面上,阶级分析未必对每个人的阶级地位判断都精确无误。但是,从宏观层面来看,它的确有效地帮助刚刚诞生的新中国,在每个民族中都找到了坚实的依靠力量,团结了绝大多数的群众。从国家历史形态比较来看,将国家权力渗透到每个民族的基层社会,正是现代主权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17。对于新中国而言,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正是阶级分析为此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若无阶级分析法,不仅新中国建国纲领中关于民族平等的设置会变成空中楼阁,甚至根本就不会有一个现代中国,而只能得到一个由各个民族特权集团控制其属民的封建政治体拼凑而成,形式上统一的国家。

这样说,当然并非指阶级分析法在民族研究中是万能的。事实上,阶级分析教条化、泛滥化,会给民族研究带来严重失误。当民族研究将阶级分析任意扩展成政治斗争的工具,或粗俗化为简单进化论时,不仅无助于解决现实中的民族问题,甚至还会人为制造出新的民族问题。例如,当农耕被简单地认为比游牧在生产方式上更“先进”时,不顾生态、生产技术条件毁草开荒也就有了充足的“专业理由”18;那些在日常生产和社会管理中爱提意见或站出来为群众利益说实话的群众、干部、专家,则很容易被粗暴地定性为“阶级敌人”19;甚至于,身有残疾,曾克服惊人困难深入武陵山区调查的潘光旦,竟因参与识别了土家族而被诬为分裂民族的“右派”20。凡此种种都表明,教条化地滥用阶级分析与社会实践严重脱节,已成为制约民族研究的主要问题。由此,其后调整研究视野,让研究重新贴近社会实践,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要求。

不过,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虽然此类民族研究在后期出现了严重教条化倾向,必须被调整,但在更广阔的历史脉络中来看,不可否定它曾取得巨大成就,更不可以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来看待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识别。其实,即使从其同时代国际横向比较来看,在研究视野上,它虽受到了苏联民族学体系影响,但与之并不真正相同,它们形成的民族政策和后果亦不同。与其他接受了起源于西方的民族主义思想的发展中国家相比较,它更是在根本制度上找准了中国历史与现实的“脉搏”,为中国成为唯一成功从传统国家转型为现代主权国家却未解体,从未侵略其他国家却迅速崛起的大国,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社会转型、民族问题与文化解释


当代中国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转型。进入21世纪以来,市场作为配置国民经济要素基础性手段的地位已经确立,社会变得更加开放,其他改革也在逐步深化。这一重大社会转型过程既有“不充分”,也有“不平衡”的问题21。不充分、不平衡的重大社会转型过程,也对与民族相关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现象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进而,一部分由社会转型带来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问题也常混杂着民族因素。

第一,它让经济平等变得更复杂。市场对于每个民族来说都不陌生,历史上中国各民族都有不同层次的市场交换,但就以市场作为配置经济资源的基础性手段的“市场经济”而言,却又是另一回事。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人民对市场经济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知之不多到逐步深入的过程。一开始,人们假设市场经济在中国会“起点”平等,“终点”相对平等,但是,从不同区域、民族、社会层级与领域来看,各自进入市场经济的“起点”,如自然禀赋、产业结构、教育水平、营生能力等,客观上并不平等。

由于历史和自然原因的影响,大部分少数民族人口居住在自然禀赋相对较差的西部农村地区,其产业结构以农牧为主,附加值较低,教育水平也相对较低。此外,除了回族本来就有较大比例人口从事工商业,从而对市场交换较为熟悉之外,其他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人口在市场交换方面经验不足。这些因素使得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在市场经济当中营生能力相对较弱。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央政府统一调配经济要素流动和经济效益分配,能较大限度地控制不同区域间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差距。通俗言之,那时不同区域、民族的状况是“大家都穷”。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政府手中直接控制资源的比例下降,抑制不平衡的难度随即增加。

邓小平在论述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后实现共同富裕时,也着重强调了要避免贫富过于悬殊,否则贫富矛盾会使得“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22。由此,国家对西部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从税收、财政、教育和医疗卫生等方面,持续给予了倾斜性的扶持政策。2000年,国家更是专门制定了西部大开发战略。此后,西部地区的经济状况快速改善,群众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进入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时期。无奈历史积贫太重,自然条件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客观限制仍难瞬时改变,与东中部地区发展差距仍不小23。

第二,它加剧了社会整合的复杂性。从社会层面来看,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总体上出现了两个大趋势。其一,由人口高度不流动的社会,变成有着巨大规模(并在继续扩展)流动人口的社会;其二,由相对比较平均的社会,变成社会分化快速和显著的社会。它们给社会整合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有些方面也涉及民族因素。

传统上,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和熟悉民族工作的干部大多集中在少数民族地区。然而,在当代,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也日益频繁(且主要是基于市场机制流动经商、务工而来的“体制外”人员)。以改革开放先行地珠三角地区为例,1982年少数民族人口不足5万人,很少有“体制外”人员,而今仅“体制外”少数民族人口就超过250万人,约与宁夏的少数民族人口相当。24然而,这一群体并未迅即变为都市人、当地人,他们在语言、生活习惯、社会组织方式乃至宗教信仰等方面,与珠三角原有主体民族相比,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在人群互动中,这些因素难免会造成一些隔阂、误会,甚至冲突。其中某些误会与冲突,可能不恰当地被认为是民族冲突。另一方面,由于珠三角地区的社会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尤其是基层社会管理人员,并未积累起足够的民族宗教工作经验,结果在社会治理中往往捉襟见肘。

与人口流动相比,社会分化带来的问题更艰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生计方式多样化,以及不同人群所属区域资源禀赋差异甚大,再加上市场经济本就具有让强者获得更多机会的“马太效应”,我国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拉开了差距。从宏观上看,马戎依据居民行业结构、职业结构25,马忠才根据收入水平、职业地位等指标分析26,认为不同民族间出现了社会层级意义上的结构性差异。当然,民族内部的社会分层同样也十分显著,而且其阶层间的差距远甚于民族间的差距。如陈怀川、李静与王丽娟等人调查发现,各民族成员在分层中呈散点而非集层分布,属于“民族内部分层”而非“民族分层”27;吴晓刚与宋曦的研究则表明,民族分层主要发生在“体制外”,“体制内”不同民族工作人员收入则并无区别28。不管如何,社会分层至少已经成为影响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三,它增加了政治治理的复杂性。历史经验表明,在经济与社会复杂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政治上较易施行“简约治理”29。然而不充分、不平衡的社会转型,在急剧增加经济社会多样化、复杂化程度的同时,也会给政治治理带来挑战。受种种因素影响,无论是改革还是开放,在各民族、各领域都并非同时、同质地展开,其社会效应也复杂多样。从政治治理角度来看,部分与民族因素相关的问题也就变得更为复杂。

在国际政治层面,与以往简单军事压制、经济封锁和意识形态指责不同,西方某些国家针对日益开放的中国,总体上采取了面上有合作、底下更防范的战略。种种事实表明,它们从未放弃过利用民族因素,或炮制所谓“民族问题”,削弱乃至分裂中国的企图,但手法变得比数十年前复杂了很多。与此相对,我国对外策略和对内治理方针亦需从多个方面入手,加以改进,实现治理转型。而且,我国经济腾飞后,经贸合作网络和国民足迹也日益融入世界体系更深远之处。此外,作为中国主动寻求国际合作,同时也推动中国经济、文化“走”出去的“一带一路”倡议,更为我们在国际层面处理好与民族因素有关的政治问题,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在国内政治层面,不充分、不平衡的转型一方面增强了不同党政部门、层级的利益特征,另一方面还加大了基层政治参与的压力。尤其是在分税制实施之后,基层财政一直面临着比省、市级财政大得多的压力30。相当一部分民族地区在财政上可以得到优惠政策的照顾,财税征缴压力相对较小,但其财政依然紧张。基于“分灶吃饭”的逻辑,相比于计划经济时代,转型时期各级地方政府和不同部门在某些情况下更看重其自身的局部利益。在“压力型体制”下31,地方(尤其是基层)受到的压力更大。具体到民族地区的基层政治也一样,中央的优惠政策和涉及民族因素的其他政策在各地基层未必都能同样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相反,它们常是不平衡的。此外,民众政治参与意识高于参与渠道顺畅程度,常会给政治本身带来压力32。在国家引导、培育和社会自身转型的影响下,我国民族地区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正快速提高,但在离其最近的基层,村民和社区居民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水平仍亟须提高33。

面对深刻且不充分、不平衡的经济、社会与政治转型,民族研究的知识界显得有些后知后觉。据笔者不太精确的统计,以民族研究领域相当重要的《民族研究》杂志为例,1980年—1992年间四分之三以上的论文或田野调查报告,所用的理论框架仍是阶级分析或简单进化论。1988年,童恩正曾极为简略地在介绍英语学界已有学者用人类学资料纠正摩尔根的部分观点的基础上,援引恩格斯的原话做依据,极为谨慎、委婉地表示不应“将唯物史观绝对化、公式化、简单化、标签化”34。据笔者访谈几位经历过此时期的学者所述,此文在民族研究领域竟曾引起轩然大波。

可以说,从总体来看,此时期民族研究仍在延续教条化的阶级分析和简单进化论,与社会实践脱节,以至于后人带着新的学术眼光去挑选“优秀论文”时,竟然发现这一时期没有多少论文值得辑录。在潘蛟主编的《中国社会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百年文选》中,收录此阶段的论文极少35。在良警宇等人所编的《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百年文献索引》中,除去讨论人类学学科重建的文章之外,此时期的索引也明显单薄36。

当然,当代民族研究视野的调整,虽然比社会实践变化慢了半拍,但终究还是发生了。至少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教条化的阶级分析已开始弱化,甚至于,“民族”这一概念本身也被认为过于“苏联化”,应由更具弹性的“族群”概念替代37。除了集中研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方向之外,从总体来看,民族研究的基础理论资源转向了人类学,尤其是美国学界所偏重的文化人类学。仍以《民族研究》杂志为例,1995年—2018年,有近半数实证研究论文或田野调查报告聚焦于文化议题。“文化解释”38的方法,被广泛用来解释我国民族问题。

作为摆脱教条化的阶级分析制约的方法,“文化解释”式的民族研究在专业化程度和理论水平上,实现了质的飞跃。可是,“文化解释法”并非“万能药”。一方面由于不充分、不平衡的社会转型快于、复杂于研究视野的转向;另一方面由于文化只是民族的一个维度而远非它的全部,“文化解释法”的确还“不够好”。由此,“文化解释”式的民族研究就摆脱教条化的阶级分析制约而言,是一次面向社会实践的转向,但这远不够彻底,不够贴近实践的多维、多层问题域。它摆脱了一种对民族研究的制约,却也正由此生成了一种新的制约。


三、视野转向、民族研究与实践透视


既然制约当前民族研究的诸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本就是因为过于偏重“文化解释”,而漠视不充分、不平衡的经济、社会和政治转型对民族问题影响的倾向,那么,摆脱制约的方向显然不应是再进一步“文化化”。相反,强调实践社会科学的视角,似乎才是对症之药。

当然,言及此处,有两点亟须重点强调:其一,强调经济、社会和政治变量在民族问题中的重要性,不是也不能回到用“阶级”解释一切民族现象的老路;其二,强调实践社会科学的视角,不是代替、取消“文化解释”,而是必须在承认和直面实践的多维、多层特征,在拓展、综合多种视角上下工夫(只是在目前“文化解释”视角“一家独大”的情况下,强调实践社会科学视角更为紧迫)。

以下不妨从实践社会科学的视角,对当前民族研究视野的转向,略作细分指向的探讨。

第一,民族历史领域。总体来看,当代民族史的研究早已摆脱了教条化的阶级分析法的痕迹。不过,在民族识别工作基础上形成的单一民族历史书写惯性,却仍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费孝通曾有感于民族“历史研究不宜从一个个民族为单位入手”39,而倡议从“多元一体”视角重梳民族史。谷苞、王钟翰等人还率先以西北和宏观民族史书写为例,形成了典范性的作品40。然而,具体到一些民族(支系)、区域历史书写时,践行此种视角的研究还是偏少。相反,民族或区域中心主义影响历史书写的情况,倒非鲜见。不少研究者在缺乏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宣称某民族(支系)、区域历史如何古老。依笔者愚见,若要将某民族(支系)、区域历史上溯,至少得有扎实史料作证据。要不然,倒不如抽出一部分研究力量将历史往下延伸,研究近代(尤其是共和国)以后的,还在“活生生”影响着民族社会实践的历史。

此外,当代民族史研究仍较多聚焦在政治史(且以中央王朝更迭作为少数民族史的时间框架)、杰出人物史、编年体。然而,从史学方法论来说,这三点在20世纪30年代兴起的“新史学”运动中,就被批评为传统“兰克史学”的“三大偶像”41。为丰富民族历史书写视角,当代民族史研究似乎有必要,也有可能发展一些新的取向(不乏学者尝试并已有非常好的成果面世,但总体上看仍太少),如加强政治史、杰出人物史之外的历史书写,以区域史为突破口,将经济史、社会史、生态史、科技史、文化史乃至心态史等内容纳入研究视野。同时,在研究方法上,“新史学”综合运用交叉学科方法的倡导42,也尤其值得借鉴。

第二,民族社会领域。与以往民族研究将任何问题看成“阶级问题”相比,当前民族研究不乏矫枉过正之嫌,连社会分层也少有研究者再关注。但不管哪个民族社会,在不同历史时期(尤其是在当代快速转型过程中),不同阶层对社会治理的影响必定不同,不宜“整体”对待。同时,当前不少研究仍执着于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等方面静态描述民族社区(尽管有不少泛泛的“社会变迁”描述),但对于民族人口流动,尤其是城镇化过程中少数民族融入城市之类的新问题,缺乏足够的敏感度。

由此,关于民族社会领域的研究,似乎需要从三个方向加大研究力度。其一,关注民族亲属结构、社区结构(尤其是社区权威)的当代变化,及其对社会治理的影响。例如,由于传统道德舆论束缚弱化,不少地区社会精英、地方干部,在社会治理中扮演消极角色,就是值得注意的社会实践(泛泛的“社会变迁”描述完成不了此任务)。其二,注重研究民族人口结构变化、人口流动状况,及其对社会治理的影响。试想,若在特定区域,产业结构不升级,(因生育或流入)人口却增长五成,人口、资源及人群之间焉能避免矛盾?其三,加强对民族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的研究,尤其是精英阶层的形成机制、社会角色与政治倾向,以及贫富矛盾与干群矛盾、民族矛盾相互转化的过程。若精英阶层(地方干部也如此)的地位主要靠不正当乃至非法方式获得,势必会伤害包括不同民族在内社会的和谐,干群、贫富矛盾就有转化成民族矛盾的危险。

第三,民族经济领域。因受到教条化的政治经济学和当代西方经济学冲击和影响,当前我国民族经济领域的研究,套用、移植的现象仍比较严重。前者如,其一,对产业结构持机械进化论的观点,工业优于农业,农业优于牧业,牧业优于渔猎,盲目追求渔业、牧业转为农业、工业,以及定居化比例;其二,对生计方式转型、产业形态变化、经济增长机制所具有的社会、政治意义不太关注,盲目认为收入提高与民族社会和谐成正比例。后者如,其一,极度关注经济增长,而不相应地关注“改革红利”分配,且忽视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其二,在维持社会公正和扶贫开发问题上,要么只强调政府的责任和能力,要么反过来只强调非政府组织(NGO)的责任和能力,缺乏对社区、官民合作的重视;其三,要么偏重宏观统计,要么偏重农户收入问题,对微观农户生计方式的转变与其社会关系网络、政治认同之间关系的研究非常少。

由此,若从实践社会科学的视角来看,民族经济领域的研究有几个取向值得提倡和重视。其一,关注经济增长与关注“改革红利”分配并重;其二,关注经济增长、生计方式转型与生态环境、社会结构、农户选择变化的关系;其三,重视研究社区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以及官民合作机制,避免扶贫开发变成“垒大户”或“无政府主义”。

第四,民族政治领域。在当代现实民族问题的刺激下,以及为回击国外势力的干扰,在所有民族问题研究中,当前民族政治领域的研究是最大程度直面实践的。在现实对策研究和理论思考上,这一领域都有不少学者做出重要探索。总体来看,此领域的研究成果开始高度重视围绕国家和国家边界的民族政治研究。毋庸置疑,这是符合当代世界形势和我国民族政治发展现实需要的。

不过,在民族政治研究中,似乎还有一个受关注相对较少,亟待补充的重要领域,那就是城乡基层政治研究。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只有基层政治建设中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实到位,才能真正缓解干群矛盾(因此也有利于防止干群矛盾转化为民族矛盾)。若一个地方的基层干部脱离群众,国家与群众的关系也就会疏远,不利于善治。更何况,不少政治上的“两面人”对群众利益危害十分严重。对此类民族问题,显非仅靠宏观政治、国际政治研究即可涵盖。

第五,民族宗教领域。当前民族宗教研究的学科路径主要包括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和宗教学三种视角。三者有不少交叉之处,但前者较多地聚焦宗教与民族的关系,次者主要把宗教当作文化现象研究,后者更多地聚焦宗教史和教义。因有三种学科路径交叉聚焦,该领域的研究从量上看较为丰厚。再加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族研究视野转向,其基础理论资源在相当程度上依赖文化人类学,关于某民族(支系)、区域宗教(信仰)仪式的文化象征或结构性分析,在相关高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以及学术期刊中,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以至有学者调侃人类学就是“找庙”43)。

该领域研究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例如,仍有相当一部分研究简单将民族宗教当作社会和文化“落后”的标志,或将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道教视作宗教,而将其他民间信仰视作迷信。同时,受关注较多的是作为文化现象的宗教或宗教组织。对作为社会乃至政治组织的宗教,严重缺乏研究,对宗教组织的经济运营实况的研究也极其缺乏。可是,如果以民族社会和谐为计,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围绕宗教而形成的社会网络、政治动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经济收入和开支方向,无疑都是极其重要的事情。

有鉴于此,民族宗教领域的研究似乎有两个方向性的工作值得重视(尽管已有部分研究者做了杰出工作,但总体上与社会实践的数量、紧迫性需求相比,仍严重不够)。其一,从简单意识形态分析宗教,转向作为民族社会现象的宗教研究,科学、客观地看待宗教信仰在民族社会中的正、反功能。其二,从以宗教教义和宗教文化为核心,适度增加关注宗教社会组织、政治组织,及其经济运营实况的民族宗教研究。以上两方面,在研究中存在深度交叉。只有切实分析后者,方能更科学、客观地透视前者。端正前者,也有利于更深入地了解后者。

第六,方法与理论问题。将民族研究划分为以上几个领域,仅仅是为了表述方便。而实际上,民族问题往往是民族史观、民族认同、民族社会结构、民族政治建设、民族经济发展、民族宗教治理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与社会实践中民族问题的综合性、复杂性特征相比,目前的民族研究不乏“画地为牢”的现象。无论从研究者之间的互动,还是从研究方法、理论资源相互借鉴的状况来看,在民族历史与现实、社会与文化、少数民族与汉族研究之间都存在严重区隔。这样的做法,显然十分不利于相互整合促进。以少数民族与汉族研究关系为例,少数民族地区在“三农”问题上与汉族地区本质上有诸多共通之处,只是由于少数民族所处地理区位、文化和社会结构有差别,而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若在研究少数民族时将之当成纯粹的“民族”问题,在研究方法、视角和理论上均不参考汉族地区“三农”研究成果,势必在学术研究上不利于理论积累、推进,在现实上则易造成偏见。

然而,此类严重区隔的现象不仅较普遍地存在,甚至还被冠以“专业化”,显得理所当然。笔者通过中国知网的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粗略梳理过某著名综合性大学一百余篇以少数民族为研究对象的博士学位论文,发现近七成论文的参考文献主要是与其研究同一个民族的作品,外加少部分诸如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Kaspa Malinowski)、格尔茨(Clifford Geertz)等著名人类学家的名著作点缀,而极少甚至完全不参考汉族研究文献。甚至于,在“现代性”与“社会结构变迁”等如此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讨论中,也有约两成的论文,连聚焦同一主题、同一区域内其他少数民族研究的文献也未见参考。笔者还曾粗略梳理过某民族院校的部分博士学位论文,发现此风更盛。

至于在具体民族问题研究与民族理论研究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同样有此类区隔的痕迹。无论从学术会议、著述还是人员来看,这两大研究群体间的互动明显少于各自内部。从社会实践的角度来看,不管理论的发源、传播渠道如何,亦不论话语形式能否与国际完全接轨,理论提升都必须立足和服务于中国实际,都必须在中国的实践中得到检验。若撇开国家主权,无论抽象地套用社会阶段论还是文化相对论,来谈民族认同、民族权利,在客观上无疑都与民族分离主义相差无几。从这个角度来看,具体民族问题研究与民族理论研究不仅有必要,而且必须密切互动。

总之,方法也罢,理论也罢,总归是用来透视社会实践的。唯有将透视实践作为根本目标,打通上述种种壁垒,将民族研究作为一个整体的问题域,方有利于构建和支撑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体系。


四、结语


如果撇开学术体制等外在因素,主要从研究本身的内在理路来看,当代民族研究明显受到了若干重要问题的制约。长期教条化的阶级分析的制约,促使民族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视野的转向,并自90年代中期开始逐步将理论重心放在了“文化解释”上。就纠正此前的教条而言,这次视野转向无疑有其合理性且十分有效,其话语形式也更易与国际(文化)人类学对接。但是,它并不能涵盖民族问题的全部,尤其难以涵盖80年代以来我国不充分、不平衡的经济、社会与政治转型实践。面对多维、多层、快速而不平衡的社会转型,它在相当程度上已成为对民族研究新的制约。当代民族研究要摆脱这种制约,必须直面不充分、不平衡的经济、社会与政治转型实践。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多样民族经验形态的国家。自近代起,中国跟许多亚非拉国家一样,援引发端于西方的民族主义,动员国民反抗外来侵略,建立现代主权国家。但是,与它们不同的地方在于,中国在摆脱半殖民地的境地后走向了社会主义。而且,与苏联、东欧国家不同,中国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成功转向了市场经济。这一切使中国的民族问题既有世界普遍性的一面,又有十分特殊的一面。由此,在民族研究和政策设置上,我们也就必须对现代世界发展趋势和中国国情加以综合考虑。在革命年代,反对“本本主义”44,成为这种思路应用于中国实践的成功典范。时代更迭,其理相通,无论将高度形式化的阶级分析教条化,还是将当代西方流行的理论教条,当成包治百病的“本本”,必定都会脱离实践。

在不充分、不平衡的经济、社会与政治转型背景下,民族研究如何走出教条化的阶级分析,同时又避免过度泛化“文化解释”?如上所述,实践社会科学的视角或许是一个值得探索的方向。当然,实践社会科学的视角作为一种解决当前民族研究受制约问题的方法论,并不能单从方法论本身形成闭合、完满的解决方案。相反,它是一系列开放式的、方向性的方法论思考,必须结合具体议题,在具体研究中去进一步实践和探索。

*本文系云南大学“民族学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新时代边疆汉族社会转型与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19SY046)的阶段性成果。初稿提交第十七届开放时代论坛暨“实践社会科学与中国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并曾提请诸多师友讨论,感谢麻国庆、何明、吴重庆、高朋、黄志辉、张亮等师友的指点,文责自负。

【注释】

①周明甫:《“民族问题”何谓?何在?何治?—— 民族研究范式概议》,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考虑到作者曾较长时间担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该文所提问题之现实性、迫切性,可谓不言而喻。

②麻国庆:《中国人类学的学术自觉与全球意识》,载《思想战线》2010年第5期。

③张小军:《“民族”研究的范式危机》,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④范可:《族群范式与边疆范式——关于民族研究范式转换的一些思考》,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⑤何明:《民族研究的危机及其破解——学科认同、学者信任和学术体制的视角》,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⑥赵旭东:《中国民族研究的困境及其范式转换——基于文化转型语境》,载《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4期。

⑦参见[美]里亚·格林菲尔德:《民族主义:走向现代的五条道路》,王春华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04页;[美]尤金·赖斯、安东尼·格拉夫顿:《现代欧洲史:早期现代欧洲的建立:1460—1559》,安妮、陈曦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299页。

⑧详细过程可参考迈克尔·曼、查尔斯·蒂利等人的论述,[英]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1卷,刘北成、李少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22页;[美]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⑨有关“三十年战争”的详细过程,可参见[美]理查德·邓恩:《现代欧洲史:现代战争的年代:1559—1715》,康睿超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116—131页。

⑩[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11—112页。

11[英]塞缪尔·E·芬纳:《统治史:早期现代政府和西方的突破:从民族国家到工业革命》,马百亮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55页。

12《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6页。

13《孙中山全集》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页。

14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15《孙中山全集》第9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8页。

16《费孝通文集》第14卷,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第92—93页。

17[美]贾恩弗朗哥·波齐:《国家:本质、发展与前景》,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另可参看舒绣文(Vivienne Shue)专门关于现代中国国家权力触角向基层社会延伸过程的分析,Vivienne Shue, The Reach of the State: Sketches of Chinese Body Politic,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p. 70-71。

18麻国庆:《开发、国家政策与狩猎采集民社会的生态与生计——以中国东北大小兴安岭地区的鄂伦春族为例》,载《学海》2007年第1期。

19Erik Mueggler, The Age of Wild Ghosts: Memory, Violence, and Place in Southwest China, Berkeley, Los Angeles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1, p. 259.

20黄柏权:《潘光旦先生与土家族研究》,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

2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017年10月18日),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7-10/27/c_1121867529.htm。

22《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4页。

23详见胡联合、胡鞍钢:《民族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机理分析》,载《人文杂志》2008年第2期。

24温世贤:《流动促城市民族互嵌社会结构生成》,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5月23日,第3版。

25马戎:《中国各族群之间的结构性差异》,载《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4期。

26马忠才:《民族问题的社会根源——社会分化对西部地区民族发展及民族关系的影响》,载《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27李静、王丽娟:《新疆各民族间的结构性差异现状分析》,载《新疆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年第6期。

28吴晓刚、宋曦:《劳动力市场中的民族分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实证研究》,载《开放时代》2014年第4期。

29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载《开放时代》2008年第2期。

30此方面的详细分析,可参见田毅、赵旭:《他乡之税:一个乡镇的三十年,一个国家的“隐秘”财政史》,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谭同学:《双面人:转型乡村中的人生、欲望与社会心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202页。

31荣敬本等:《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县乡两级政治体制改革》,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32[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82页。

33孙秋云:《社区历史与乡政村治》,北京: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34童恩正:《摩尔根模式与中国的原始社会史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3期。

35潘蛟(主编):《中国社会文化人类学 / 民族学百年文选》,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36良警宇等(编):《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百年文献索引》,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37纳日碧力戈:《族群形式与族群内容返观》,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

38[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韩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39《费孝通文集》第14卷,第100页。

40谷苞等(主编):《西北通史》,兰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钟翰(主编):《中国民族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41[英]彼得·伯克:《法国史学革命:年鉴学派,1929—1989》,刘永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42[法]J·勒高夫等(编):《新史学》,姚蒙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30—31页。

43杨念群:《“地方性知识”、“地方感”与“跨区域研究”的前景》,载《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44《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1—112页。

【作者简介】 谭同学: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Tan Tongxue,National Centre for Borderlands Ethnic Studies in Southwest China,Yunnan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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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开放时代》2020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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