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小侠:马克思双重向度“社会正义观”的当代阐释及意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81 次 更新时间:2019-10-06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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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小侠  

内容提要:在当代哲学界中,学者越来越关注马克思哲学中的“正义”问题,并从不同视角和向度来研究马克思“正义”的深层内涵,主要侧重于马克思的劳动正义、交换正义与分配正义的研究。这些正义是否具有实质性的正义主要取决于生产正义,因为生产决定了交换、消费和分配的各环节,生产作为一种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具有“形而下”和“形而上”两重向度,所以,马克思社会正义观也具有“形而下”和“形而上”两重向度,两者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法权下的社会正义观的基础上,提出符合人性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实质性的社会正义观,即建构实质的生产正义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以此引导人类社会的发展。马克思双重向度的社会正义观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澄清目前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纷争;有助于中国学术界进一步深入研究马克思“社会正义观”,从而推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和完善。

关 键 词:马克思  社会正义观  形而上与形而下  双重向度


在当代哲学界中,随着政治哲学的兴起,学者越来越关注马克思哲学中的“正义”问题,并从不同视角和向度来研究马克思“正义”的深层内涵。此研究源于现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讨论和争论,其关注焦点在于马克思哲学中是否存在“正义”问题。有的学者从英语和德语等词源上来考究马克思著作中是否提到正义以及提到了多少次,这种研究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并不能从深层意义上来阐释马克思是否具有正义观点和思想;为避此弊端,一些学者不再从马克思著作中是否出现正义概念来研究其正义观,而是从马克思批判现存社会所使用词语的伦理内涵来研究马克思的正义观,比如,研究马克思使用的“偷盗”、“无偿占有”、“人的异化”等词语中内涵的“正义观”;还有一些学者从生产方式来讨论马克思的正义观;等等。这些争论甚至对峙的根源在于仅仅从一个向度或单一视域研究马克思正义观,而没有从整体视域来研究马克思正义观的双重向度。与传统哲学家倾向于强调“个体”正义观不同,马克思正义观主要集中在“社会正义观”,这可从马克思整体社会正义观的价值追求中得到确证。


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法权“形而下”社会正义观的批判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法权“形而下”社会正义观的批判,主要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义观的批判和商品经济永恒正义观的批判,具体体现在对劳动正义的批判、交往贸易正义的批判和对分配正义的批判。马克思着重论证了作为资本主义社会最基本要素的“商品”及其内在的资本逻辑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它不是一个永恒范畴,而是一个历史阶段性的范畴,一切想把“商品”和“资本”范畴永恒化的做法不仅是历史唯心主义,而且也掩盖了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中某些非正义。从历史发展逻辑来说,马克思认识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合理的一面,那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创造了极大的生产力,它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创造了任何时代都无法创造的巨大生产力。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肯定了资产阶级在历史中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对生产力的肯定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所建构的社会生产关系的认同。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言,马克思认为其隐藏着残酷的剥削事实,这些事实主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生产者(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异化生活状态,此状态被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正义理论”和古典国民经济学“劳动创造价值理论”掩盖着。“生产方式正义”如同资产阶级的自由一样,它只是资产阶级法权范围内的正义。关于资产阶级法权正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进行了深刻地审视和辛辣批判:劳动、分配方面的正义不过是资产阶级法权范围内的公平和正义,资产者断定在他们的生产方式上产生的一切分配方式、交换方式和消费方式都是公平和正义的。“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1]432马克思这一反问方式实质上是增强肯定的效果,其目的在于批判资本主义法权下的正义,此正义应当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一致,或者说是从生产方式正义延伸出来的正义。确切地说,国民经济学所说的“劳动正义”也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正义”一种外在表象。这种交易之所以正当,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2]379。因为在资本主义法权关系下,“生产方式”是一个天经地义的正义,由此产生的一切形式的生产活动、交换活动、贸易活动等都是正义的,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庸俗社会主义者的“分配正义”。“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2]379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体制下的事实正义,正是这种正义观支配着现实人的生活价值观和世界观。按照资产者法权理论的正义观,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充满了和谐、欣欣向荣的社会,所以,它的一切现象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包括社会中存在财富的两极分化也是合理的。其实,这是承认现存的“工资制度”的合理性以及产生这种现象的雇佣制度的合理性,进而证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是合理的。由此可知,资本主义法权下的正义是为其服务和辩护的,这种为资本主义社会作辩护的法权正义是一种“事实正义”,即“形而下的正义”。马克思从这种“形而下的正义”中窥探其所蕴含的“非正义性”,在他看来,真正的正义应当是社会中没有压迫和剥削,没有不劳而获之人。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却隐藏着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虚假正义,这种“形而下的正义”即法权下的正义在实质上是“事实非正义”。

针对这种“事实非正义”,马克思逐一进行了深刻地分析和彻底地批判。首先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正义理论”的批判。就劳动活动本身而言,它确实是人类实践活动最基本的形式。劳动不仅使人从自然界中独立出来,同时它也是人之为人与其他物种相区别的标志,人在自身劳动中不仅实现了自由创造,而且在劳动中和劳动产品中能够直观到自身存在方式,因此,劳动应当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然而在古典经济学家“劳动创造价值”理论中,劳动的上述本质却没有得到实现,劳动作为一种所谓“对等交易活动”使人丧失了自由性和正义性。究其原因,马克思认为交易活动只不过是实现生产这一活动的一个环节而已,其目的在于维持生产运作的一个要素,即分配、交换(交易)和消费只不过是生产的一个要素和环节,它们都是由生产这一主要环节决定的,所以交易活动的正义在本质上还是取决于“生产正义”。为此,马克思反对以亚·斯密为代表的以往经济学家把“交易正义”作为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开端”,着重批判了亚·斯密的“资本和收入”的错误观点,因为亚·斯密把“工资、利润和地租”看成了商品价值的来源。“把收入看成是商品价值的源泉,不把商品价值看成是收入的源泉,这是一种颠倒”[3]424,结果他就不可能研究“商品”,而只能研究“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些“收入”本身。只要从“收入”来考察商品价值,那么,资本家通过一定预付货币来购买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就是一种正义的行为,然后把这种特殊商品作为资本运用到生产中,再把生产出来的商品投入市场进行销售,获得一定的货币或收入。这种收入被亚·斯密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作为“工资”形式的工人收入,另一部分作为剩余价值成为资本家的收入。这样一来,剩余价值不仅作为一种合理存在形式成为资本家的“正当收入”,而且剩余价值产生于生产领域这一事实被遮蔽了,它似乎在流通领域中就能够独立实现。所以,马克思说工资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买卖活动,它不是表现为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而是劳动力价值的价格形式。工资作为一种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它的获得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那就是雇佣工人只有白白地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才能够生存下去。工资在表面上好似一种“平等交易”,其实这种交易活动已隐藏着不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揭示出了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力的买卖表面上符合一般商品交换的平等原则,而实际上却是资本家剥削工人的非正义性”[4]144。

对此,马克思深入地分析和批判了亚·斯密“维持生产劳动所使用的资本部分……在为他[资本家]执行资本的职能之后……就形成了他们[工人]的收入”[3]422的观点。在马克思看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资本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是工人自己创造出来的,其目的在于给资本家维持一种生产工具,“只有靠这种工具,资本家才能够仍旧是资本家”[3]423。工人不仅给自己创造了“工资”这一收入,而且给资本家创造了“剩余价值”这一收入。这一收入通过流通领域得到实现,但它的产生却在生产领域由工人创造出来并凝结在商品之中,通过流通领域以货币形式得到兑现,继而又作为资本被资本家消费掉,重新进入了生产领域,以便带来更多的剩余价值。因此,工人工资的收入被消费掉是为了维持工人这一活资本能够继续创造“剩余价值”,而作为剩余价值的收入被资本家消费掉是为了更好增值资本,这两种收入是有实质差别的。然而亚·斯密不仅没有看到两者的差别,而且把两者混为一谈,即把创造价值的劳动和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混为一谈。这种混淆的结果,就是把“剩余价值”作为资本家合情合理的收入视为一种社会的正义。其实,这种混淆的一个前提在于“亚·斯密把一般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等同起来;生产资料一开始就是‘资本’,劳动一开始就是雇佣劳动”[3]431。亚·斯密经济哲学的出发点是现存的经济关系及其法权下的社会正义,他从资本主义法权视域下的社会正义出发阐释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规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当然看不到资本主义这种社会正义背后隐藏着实质的非正义。此“实质的非正义”在马克思看来就是生产过程中劳动的非正义,这种劳动的非正义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进行了深刻论述,阐释劳动非正义更多表现在劳动异化之中以及与此相对应人的“类本质”的异化。

同理,马克思不仅对资本主义社会法权下的“劳动正义”、“交往、贸易正义”和“生产正义”进行了深刻地分析和批判,而且也对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分配正义”进行了批判。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分配正义”是不合理的,因为分配只不过是生产的一个环节或附带现象而已。分配最直接表现为劳动及其劳动产品的分配,劳动由于是雇佣劳动,因此劳动所得也应当是“首先要满足政府以及依附于它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因为政府是维持社会秩序的社会机关;其次要满足各种私有者的要求,因为各种私有财产是社会的基础”[1]430。在满足上述之后才有所谓的“个人所得”,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所谓的“不折不扣的分配正义”,这种“分配正义”是建立在资本主义法权视域下“生产正义”基础之上的,因此,分配正义是“生产正义”的一种附带物或衍生物。正如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正义所蕴含着深刻的非正义一样,作为生产正义延伸的分配正义仅仅是一种形式正义,而非实质上的正义,所以,庸俗社会主义者在分配上大做文章并以分配正义来阐释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则是一种资本主义社会法权视域下的正义的使然。为此,马克思深刻地批判了“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1]436。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错误做法,因为生产决定了分配的各个环节。因此,要想获得真实的正义的分配,首先就得有一个生产正义,即社会分配的起点是正义的。马克思通过对生产劳动的分析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非正义性,这也意味着马克思揭示出分配的非正义性。同样,由于生产这一起点的非正义性决定了交换的非正义性。从表面上看,在市场上商品交换遵循等价交换的法则,但实质上,这种表面上的正义却遮蔽了生产实质的非正义,给人造成了一种错觉:只要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种正义的社会。因此,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生产的非正义的目的,在于揭示其分配的非正义性和交换的非正义性,生产的非正义性是由资本主义社会财产私有制所造成的。如果说正义是一个社会制度首要价值的话,那么马克思所批判的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非正义性,最集中体现在生产制度的非正义性,随之而来的则是消费和分配的非正义性,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436。资本主义社会这种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是以法权制度方式确立起来的,所以法权制度是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服务的,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正义不仅仅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更是生产制度的首要价值,马克思首肯了生产正义基础性的决定作用。

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法权下的“劳动正义”、“分配正义”和“劳动力商品买卖正义”,这些正义从表面来看都是正义的,但这种事实的形而下的正义在实质上则是“形而下的非正义”,集中地体现在实质的“生产非正义”。真正的社会正义其社会成员应当在生产和生活中没有阶级剥削和压迫,他们处于一种幸福、自由的状态。由此可知,马克思的这种社会正义观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在观察现实人的生活状态中呈现出来的,这种超越于现实生活具有“形而上”指向的社会正义具有现实生活的根基。确切地说,这种正义观来源于现实生活同时又超越现实生活,作为一种“形而上”社会正义观在不断地引导着社会发展方向。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马克思社会正义观是基于现实社会非正义基础上提升出来的,同时它又指引着现实社会不断地向前发展。


二、马克思人类解放视域下“形而上”的社会正义观


马克思在现实基础上提炼出来的“形而上”的社会正义观,不再是某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下狭隘的社会正义观,他的社会正义观是着眼于整个人类解放视域之下的。为此,马克思从社会历史逻辑中研究社会正义的内涵,阐明了社会正义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赋予了正义不同的社会时代内涵。正义绝不是一种超历史的存在,它必须以某种社会形态的形式存在,所以正义总是一定社会形态下的正义,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抽象正义。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有奴隶社会的正义、封建社会的正义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这些正义都可以称为是一种事实的形而下的正义,但就时间先后逻辑而言,这些社会正义也不是一下就成为了事实的形而下的社会正义。当封建社会的正义在奴隶社会中萌芽时,它是作为一种“形而上”的社会正义而产生的,这种正义在不断地推动或瓦解奴隶社会的正义,最终这种应然的“形而上”社会正义形态成为一种事实的形而下的社会正义。同理,曾经作为封建社会“形而上”正义的资本主义社会法权下的社会正义也在现实世界中实现了。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它这种事实的“形而下”的社会正义正是马克思生活时代所要批判的。这表明正义总是从应然的“形而上”的向度向“形而下”的使然的向度过渡,正义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这种发展在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经济或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因此,可以说马克思从社会发展阶段上肯定了“正义”存在的社会形态性,即是某一生产方式下的正义,但作为“生产方式下的正义”绝不是马克思所追求的社会正义,他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是人类解放视域下的社会正义。

因此,在马克思看来,要实现社会正义其首要条件是实现人类解放,只有在人类解放意义上才有真正的社会正义。从社会历史角度来看,人类社会一直在经历着诸种类型的解放,从宗教“神圣形象”解放到政治、法的“非神圣形象”的解放。针对资本主义社会法权下所谓事实的“形而下”的正义,马克思着重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和法的“非神圣形象”对人的统治,从劳动异化开始剖析资本主义社会“非神圣形象”对人的统治。人的异化状态源于其社会财富私人所有制,社会应当从社会财富私人所有制中解放出来,社会财产关系在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现实表达,社会财产关系的奴役关系表征着人与人之间的奴役关系。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奴役制就包含在“工人对生产的关系”之中,所以工人的解放乃至整个人类的解放都应从这种奴役制中解放出来。由此可知,在马克思视域中,只有把工人从这种异化的生产关系中解放出来,才能实现人类的真正解放,人类真正解放应奠基在生产力极大发展基础上人自愿的没有奴役和剥削的生产关系的解放之上。社会从财产私有制中解放出来就意味着原有的“资本和劳动关系的瓦解”,作为资本主义劳资关系的“资本”不再是一种“剩余价值”或“利润”积累,而是整个社会劳动产品的积累,即社会财富不再是作为一种奴役他人的手段,而是人自身发展需求的结果,只有在此意义上,劳动才能作为一种人的内在需要,而不再作为一种谋生手段。人的这种生活境界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才能实现,因为共产主义是一个自由联合体,人与人之间奴役般地服从性的分工消失了,即“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役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435-436

按照现实和理论相统一的逻辑,马克思人类解放视域下的“形而上”社会正义观应包括三个层面的内涵:第一个层面是生产的正义性,生产不仅是一个经济范畴,而且是一个政治范畴。在马克思看来,生产的正义性只能在产品经济社会才能实现,即在“自由人联合体”中才能实现。就“自由人联合体”产生的现实基础而言,它不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存在,因为它是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即资本主义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冲破其社会生产关系的结果,改变了原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改变了社会财富的占有关系,重新建构了“个人所有制”,即社会财富公有制。生产的社会化以及社会财富公有制充分发挥了个人的自由和才能,这种不以“资本”作为目的的社会化生产是一种公平自由的社会化生产,即是一种真正“正义性生产”。虽然马克思指出了这种“正义性生产”产生的可能的现实基础,但它只是作为一种“形而上”的具有现实指向性的生产正义性,这种正义性推动了现实社会不断地向前发展。因此,对于现实社会生产来说,此“形而上”的社会生产正义能够牵引着现实人不断地审视生活中的社会生产正义性,当这种生产正义性变成一种“形而下”的社会正义性,人类解放就前进了一步,社会与人的本质就在现实意义上真正地实现了统一。只有实现了生产正义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因为“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5]13。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第二层面的社会正义,即交换和分配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分为“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两种形式。“按劳分配”在本质上有别于庸俗的社会主义者所倡导的名义上的“按劳分配”,因为庸俗的社会主义者所倡导的“按劳分配”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基础之上,是一种虚假的按劳分配。而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分配方式,这是刚刚从旧社会形态中脱胎出来的新社会形态,其生产力还没有得到极大发展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切合实际情况的分配方式,随着生产力极大发展,此按劳分配将被“按需分配”所取代,即进入了完全的产品经济时代。此“按需分配”不仅体现了社会分配的正义性,而且也体现了人们文化素养的提升,即人们文化素养达到“形而上”境界。所以,在产品经济的时代不仅生产力的发展极大丰富了人们的物质财富,而且人们的文化素养境界也达到一定的高度,只有这样,“按需分配”这种“形而上”的分配正义才能真正地实现。在产品经济中,生产、分配实现了正义,这就意味着整个社会形态达到实质的正义,马克思称这种新社会形态为“自由人联合体”。此“自由人联合体”相对于现实社会形态而言仍然是一种“形而上”社会形态,此社会整体形态的“社会正义”就是马克思所要建构的,它不断地牵引着现实社会向前发展以实现人类社会的最终解放和幸福,即最高的第三层面的社会形态正义。


三、马克思“形而下”与“形而上”双重向度社会正义观的内在逻辑关联


“形而下”现存资本主义社会正义是一种实然的正义,此正义具有现实的局限性,即它只是资产阶级这一阶级的正义,资产阶级的正义相对于无产者而言则是非正义的。就这一点而言,马克思“形而下”的社会正义也具有双重的内涵:资产阶级的社会正义作为一种法权的正义则表现为无产阶级的非正义,就整个社会工人的人数来说,社会非正义性大于社会正义性,即社会整体正义的失衡。判断一个社会是否正义,主要看大多数人是否生活的幸福和快乐。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违背了这一社会伦理原则,而是少数人幸福和快乐的生活建立在大多数人的不幸生活之上。马克思在考察了资本主义法权正义所呈现出来的社会整体非正义性的基础上,深刻阐释了产生这一社会现象的现实根源,即在资本主义社会财产私人所有制基础上产生的法权正义。资本主义社会这种法权正义是一种形式正义而非实质的正义,这种实然的法权的正义让马克思对社会正义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马克思认为社会不仅要实现形式正义更应该实现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形式正义的前提和基础,缺失这一前提,无论形式怎样正义都不是一种真正的正义。

马克思在社会“形而下”正义的基础上揭示了现存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真实的人伦关系,这种人伦关系隐藏在资本剥削的秘密之中,即隐藏在资本生产与增值中。资本是一种社会关系,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6]275。由此可知,资本主义法权正义掩盖着实质非正义,就法权正义产生的现实基础而言,资本主义所谓的“法权正义”在实质上也是非正义的,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在实质上是非正义的。所以,在马克思的视域中,资本主义社会“形而下”的正义是一种“形而下”的非正义,正是此“形而下”的非正义促使马克思重新思考,建构一个人间的非天国的新型社会形态的社会正义,即“共产主义”社会的正义,马克思在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矛盾的基础上阐释了此“形而上”正义产生的现实基础。因此,马克思“形而上”社会正义是在“形而下”社会正义基础上提升出来的,当然这两种社会正义的内涵有着本质的不同。资本主义社会正义具有其内在阶级狭隘性和社会虚假性,这正是马克思所要克服的社会正义的狭隘性和虚假性。马克思“形而上”社会正义所要实现的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正义,公平的生产、交换和分配,人与人之间是一种没有任何剥削的社会关系。这种“形而上”的社会正义虽然是美好的,但是实现它的道路是十分艰险的,因为资本主义“形而下”的社会正义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和狭隘性,它作为一种法权正义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只要资产阶级不愿意退出历史舞台,无产者的“形而上”社会正义就无法实现。因此,“无产者只有废除自己的现存的占有方式,从而废除全部现存的占有方式,才能取得社会生产力”[6]283。

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形而下”的社会正义基础上建构一个“形而上”的社会正义,建构的主体被马克思确立为“无产者”,无产者在解放自身的同时解放了全人类,并运用夺过来的“生产力”进行社会正义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在此可以说,未来“形而上”的社会正义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现存资本主义“形而下”的社会正义基础上产生的,使原有的不正义的生产、分配变为正义的生产和分配。因此,没有资本主义现存的“形而下”的社会正义就没有马克思“形而上”的社会正义,此“形而上”的社会正义是在“形而下”的社会正义基础上蒸发出来的。马克思这种双重社会正义观念并不矛盾,按照马克思的理解,资本主义的社会正义作为实然的法权的社会正义观,属于资本主义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它的虚假性和狭隘性是显而易见的。而在未来共产主义的社会正义是在克服现存实然“形而下”社会正义基础上产生的,属于一个新的社会形态,它的社会正义在内容和形式上是完全一致的,不是小部分人的正义,而是体现了整个社会的正义性。虽然马克思社会正义观具有本质不同的双重内涵,但两者是内在逻辑关联的:资本主义的“形而下”社会正义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社会正义,对于社会大多数人来说,它是一种非正义的;马克思批判了这种法权下的形式正义所掩盖的社会的非正义,从而建构一个人间的“形而上”的社会正义,它牵引着当前社会不断地前进和发展。


四、马克思双重向度“社会正义观”当代阐释的意义


马克思双重向度“社会正义观”的当代阐释有助于澄清目前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纷争。当代学界对马克思“社会正义观”的理解存在很大的争议,尤其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之间争议很大。“最近,一些哲学家对马克思是否认为资本主义在分配上是不正义的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的意见出现了分歧。必须做出判断的是,马克思是否认为:因为雇佣工人未得到其所创造的大部分或全部剩余价值,所以他们遭受到了不正义。艾伦·伍德(Allen Wood)认为这不是马克思的观点,乔治·布伦克特基于类似的理由同意前者的看法;但另一方面,齐雅德·胡萨米(Ziyad Husami)和加里·杨(Gary Young)两人在回应伍德时,却基于几乎是相同的理由做出了与之相反的解释;反过来,伍德又为自己作了辩护,反驳了胡萨米的观点。”[7]107由此可知,以伍德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马克思以及马克思主义不存在“正义理论”,尽管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深刻的批判,因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不是从正义出发的,而且“不正义”也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首要缺点。甚至有些学者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社会历史发展必然结果来否定马克思“正义理论”,认为如果说马克思有什么正义理论的话,那也是一种“超历史的正义理论”。与此相反,以胡萨米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从马克思所用的“抢劫、盗用、盗窃”等词语中研究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并认为“马克思不可能站在资本主义法权的立场来评价资本主义,因为,依据他的简单化设定,资本家的经营是不会违反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或司法原则的”[7]75。两者争议的焦点是马克思“正义理论”问题。其实,反对马克思有“正义理论”是站在资本主义法权正义立场来阐释马克思“正义理论”,这种阐释必然产生所谓的马克思“正义悖论”,因为资本主义“正义理论”是一种法权下的实然的“形而下”的正义,这种正义正是马克思所要批判的社会正义,比如对庸俗社会主义者“自然正义”和“公平分配”等批判,因为这一实然正义是资本主义社会意识形态的体现,反映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马克思不但从实证的意义上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体现为资本家对工人劳动的无偿占有,而且还从规范的意义上谴责了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劳动的不正义。”[8]7这表明了马克思双重向度的“社会正义观”,批判和谴责的对象是资本主义社会法权下“形而下”的正义,批判和谴责的立场则是一种“形而上”的一般的社会正义。此社会正义决不是一种超历史的社会正义,它已经内涵于资本主义社会胚胎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此“形而上”的社会正义将突显出来,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马克思“形而上”的社会正义是对资本主义“形而下”社会正义的提升和超越。

马克思双重向度“社会正义观”的当代阐释有助于中国学术界进一步深入研究马克思“社会正义观”,从而推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和完善。与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不同,中国马克思主义学者并不质疑马克思“社会正义观念”,只是从不同的向度来研究马克思“社会正义观”,从《资本论》中挖掘马克思正义内涵的有之,从生产方式研究马克思正义的有之,从生产正义和分配正义的内在关系研究的有之等等,不论从哪个角度和视域来研究马克思正义观,都涉及马克思“形而下”正义与“形而上”正义这两重向度上的社会正义。在既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一切存在都是合理的”符合资本主义法权的正义,因此剩余价值理论也符合资本主义法权的正义,这一点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早已论证了。同样,庸俗的社会主义者拉萨尔也在既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承认其分配是合理的和正义的,即他所谓的不折不扣的“按劳分配”。同理,资本主义“交换贸易”等一切活动也是合情合理的,即正义的。这些都是资本主义既定生产方式条件下的法权正义,因此是一种实然的“形而下”的正义。马克思并不满足这一实然的形而下的社会正义,而是以此窥探出资本主义正义面纱下的非正义的行为和社会制度及其产生的根源,在此基础上提升出一个具有未来指向的“形而上”的社会正义观,此社会正义观不是一种空想,它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中国学者从不同向度和视域来论证马克思“正义理论”使得马克思这两重向度的“社会正义观”更加彰显出来,从而有利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更趋向公平和正义。“正义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8]6在此思想基础上,不断地完善我国各种社会制度,使人生活在一个自由、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主义制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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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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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0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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