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阳:开征房地产税要慎之又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76 次 更新时间:2019-08-19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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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阳 (进入专栏)  


最近,关于房地产税立法和可能开征的议论又多了起来。各方人士议论纷纷、意见分歧十分明显。在这两天的博鳌论坛上,学者吴晓求和贾康还为这个税该不该征和征收依据问题“互怼”起来……

实话实说,我曾经是有条件地赞成开征房地产税的。之所以赞成,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想用此税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二是试图以此适当调整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结构,改变过于依赖“土地财政”和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的状况。

我当时提出的条件是:

第一,尽快解决征税法理依据欠缺的问题,即城市居民住宅土地国有的问题。我提出的办法是,可以考虑将这部分土地有条件地转为私有;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暂时做不到这一点,至少也要依法明确:《物权法》第149条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延期”,其含义是“无偿延期”,而不是一些地方政府千方百计试图搞的“有偿延期”。

第二,鉴于目前我国的广义宏观税负已经相当高,极大地压抑了企业的活力和创新意愿创新能力,抑制了居民的消费能力,开征房地产税必须与有效地大幅度降低宏观税负放在一起统筹考虑,绝不能把开征房地产税简单地当作一种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

今天再来看已经“迫在眉睫”的房地产税,我感觉条件还是相当不成熟,需要慎之又慎,最好先放几年再说。为什么这样说?

第一,法理条件——即吴晓求所说的“开征逻辑和理由”——还是不具备。贾康举出英国的部分实例,说开征上“没有硬障碍”,我看说服力明显不足;我想即便按照贾康的逻辑,对“租来土地”上所建的居民住宅,也可以对“租户”所租土地连同地上物一起征收作为财产税的房地产税,其税率和征收方式跟私有土地上的建筑物,也绝对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目前我国包括各级政府和准政府各种名目的收费在内的广义宏观税负水平,不但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也高于许多发达国家,这种状况对处于我们目前这个发展阶段的经济社会极其不利。在大幅度降低宏观税负之前开征房地产税,其“杀伤力”可想而知。去年10月我去香港,针对那里过高的房价和过快的涨升速度,曾提出在需求方面可以考虑提高适当“差饷”——类似我们的房地产税——的征收比率,甚至可以考虑根据所持房屋套数的多少采取累进比率,以抑制某些人士过度囤房的现象……我提出这套办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香港的宏观税负相当低,完全可以在适当增税和调整税收结构上采取一些新的措施。

第三,应该清楚地看到,目前我们的房价过高和上涨速度过快,根本原因是货币超发、流动性投放过量,而房地产作为一个“蓄水池”,近年来吸纳了大量超额投放的流动性;如果没有这个巨大的蓄水池,一般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将难以想象。我们抑制房价,首先需要考虑在治本上有所作为。

第四,在中美贸易摩擦前景未明、国内经济状况不是很好、许多最关键的改革没有见效甚至还没有开始的情况下,目前贸然推出“抑制房价”的这剂“猛药”,可能给经济社会造成的巨大冲击乃至颠覆性后果,我们也不能不予以充分考虑、不能不未雨绸缪。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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