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伟:民众集体行动的警察回应

——西方学界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49 次 更新时间:2019-08-04 23:49

进入专题: 集体行动   警察回应   社会冲突  

王江伟  

内容提要:民众集体行动的警察回应是警察治安管理的重要议题。系统梳理西方学界有关警察回应民众集体行动的方式变迁、影响因素及其回应效果的研究文献,可以发现,争议远大于共识。学者们尽管对于西方国家警察回应的风格与类型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看法,但对于影响警察回应的因素却存在威胁模型、弱者模型、威胁与弱者交织模型和警察机构模型等四种竞争性解释观点,对于警察回应的效果也存在两者关系为正相关、负相关、U型曲线关系与倒U型曲线关系等四种相互冲突甚至矛盾的结论。然而,正是这种研究的多样化与非结论性,应更有助于启发对于我国民众集体行动与警察回应之间互动关系的科学研究。

关 键 词:集体行动  警察回应  社会冲突  研究述评


民众集体行动与公共秩序始终存在矛盾与张力,警察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无疑居于引人注目的地位。由于涉及公民表达自由和政治参与权利,对民众集体抗议的控制被视为是现代民主国家警察所面对的最为敏感的任务之一[1]。因而在西方学界有关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的研究脉络中,对警察如何回应集体行动的关注也越来越多,并逐渐形成了专门和稳定的研究领域——抗议处置(policing protest)研究。该领域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末,目前仍然是社会运动研究中的热点,其主要的研究旨趣是分析与社会抗争和集体行动相关的警察行为随时间、场合、对象和体制等因素而发生的变异,以及这些变异的原因和后果[2]。过去十余年,在群体性事件等各类集体行动事件频发的背景下,社会运动理论作为研究和解释此类现象的重要理论资源被大量引介到国内,有力地推动了国内学界的相关研究。然而到目前为止,西方学界有关警察回应民众集体行动的研究仍然没有受到国内学界应有的关注,相关的介绍文章较为匮乏。②

警察是回应集体行动的最为主要和直接主体,在保障公民表达自由和维持社会公共秩序方面扮演着重要而微妙的角色。分析警察对集体行动的回应与处置行为,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具有重要意义。就理论研究而言,警察对集体行动的回应属于政治机会结构的一环,对集体行动的方式和策略选择具有显著影响,因而是解释集体行动何以发生的重要变量。就实践层面而言,揭示警察回应与集体行动的互动关系,有助于评估警察回应的实际绩效,改进和调整警察回应的方式。西方学界有关集体行动与警察回应的研究文献可概括为三个方面,即: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类型研究、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解释研究以及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效果研究。本文将逐一梳理这三个方面的研究文献,并阐释其对于国内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研究与实践的借鉴意义。


一、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类型研究


警察回应集体行动所使用的技术和控制方式有哪些?这些方式是否有历时性的变迁特征?是否因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和不同对象而变化,形成不同的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风格与类型?这些问题是研究者探讨警察回应集体行动首先要回答的事实层面的问题。有学者从类型学的角度,将警察对集体行动的管制从五个层面进行了区分:依据被禁止行为的范围分为“镇压”和“容忍”两类;依据被镇压群体的范围,分为“选择性的”和“扩散性的”两类;依据警察干预的时机分为“预防性的”和“反应性的”两类;依据暴力使用的强度,分为“强硬的”和“温和的”两类;依据尊重法律和民主程序的程度,分为“卑劣的”和“守法的”两类[3]。这种二分法是较为简单抽象的分类,在现实中警察回应集体行动所使用的方式更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因而更多的学者基于实际案例和国别研究,从现实层面总结了西方国家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风格与特点。

McPhail等人系统分析了美国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这段时期警察应对集体行动的风格演变,他们认为这一时期美国警察应对集体行动的处置风格有一个整体转向,即从19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初期的“武力升级”模式,自70年代中期开始转向“协商管理”模式。他们同时提出了区分这两种警察处置模式的五个维度,即警察对民众表达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程度;对扰乱社会的容忍程度;与集体行动参与者之间的沟通性质;逮捕方式及其使用程度;武力的使用方式与程度[4]。在“武力升级”模式下,示威游行等集体行动较难获得许可,民众的表达权利受到压制,公共秩序至上以及对破坏秩序者进行暴力压制是该模式的典型特点。而“协商管理”模式则与此相反,它尊重公民的表达权利,更为强调警察与民众事先就示威游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沟通协商,警察执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维护公共秩序,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

警察回应集体行动风格的此种转变不仅仅发生在美国,大体在同一时期,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风格都开始转向更为容忍和更为柔性的处置风格。③正如della Porta和Diani的观察,他们认为,西方国家在控制公共秩序上的彻底转型,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达到顶峰的最大一波抗议浪潮,自70年代起,这些国家的警务处置模式便逐渐从不容忍、武力升级的风格转向更为容忍、柔性、协商管理的风格[5]。这种警察回应风格的转变,不单表现为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方式和策略变化,更意味着警察与民众之间关系的质变——从冲突对抗转变为合作协商。以对话和沟通为基础的“协商管理”模式,将民众的表达权利置于被尊重的地位,有助于增进警察与民众之间的相互信任,提高警察事前预防处置的能力,减少警察与民众之间的暴力冲突,并鼓励民众自我规制(self-policing)[6]。

尽管“协商管理”模式能较好地平衡维护公共秩序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张力,但它也有失灵的时候。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反全球化运动兴起,示威群体拒绝与警察沟通协商并且采取更为对抗性的策略手法。反全球化运动通常参与人数众多,而且为了达到集体行动的效果,参与者往往会采取占领、对抗,甚至暴力行为等策略手法以吸引媒体关注。比如1999年10月30日发生在西雅图的针对WTO部长级会议的示威抗议,参与人数约五万人,示威者占领街道,封锁交通,损毁公私财物,甚至直接与会议代表发生冲突。集体行动策略转变的结果是,警察也发展出更为老练的控制方式,不是纯粹的镇压,也不是完全地协商,而是硬和软手段的混合。包括使用新的“非致命武器”、运用法律规制以及公共关系策略、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抗议的场所进行控制等[7]。因而有研究者认为,西雅图抗议事件在集体行动手法以及警察回应两方面都是标志性的事件,开启了一种新的模式[8]。

面对反全球化运动,Vitale注意到美国纽约警察局对民众集体行动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管控方式,他将这种新的警察回应模式称之为“命令与控制”模式[9]。它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一是避免干扰。指警察部门希望尽可能地防止示威干扰城市正常的功能运作。比如拒绝在城市街道举行示威或者将示威安排在偏远地区举行,以及限制示威的时间等。二是控制进入。用木制或金属障碍物分割示威者和公众,并建立有限的进入示威区入口;三是分隔与占领。在所有的大型示威中,用相连的金属障碍物将人群分隔为更小的群体,使警察可以很容易地进入示威区的各个部分,而示威者则无法在示威区内自由移动。四是警力震慑。即通过压倒性的警力展示来产生震慑效果以防止违法行为。五是零容忍。对示威者的违法和暴力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允许警察迅速采取措施压制任何可能干扰城市正常功能的无序行为。很多学者的案例研究均发现,由于反全球化运动缺乏核心的组织领导,呈现分散化的组织结构特征,以及拒绝与警方事先沟通协商、有意采用越界和对抗性的抗议手法,因而“协商管理”模式面对这类集体行动便失去了效果。④

在反全球化运动的背景下,尤其是“9·11”事件发生后,西方国家对民众集体行动的管控愈发严格。Gillham认为,自“9·11”事件来,“策略性限制能力”(strategic incapacitation)模式已经取代“武力升级”和“协商管理”模式成为警察针对大规模集体行动的主导性执法模式。该模式与Vitale观察到的“命令与控制”模式较为相似,但概况得更为全面,其特征是以确保社会安全为目标,孤立或中和潜在的破坏性集体行动或事件的源头。这些目标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使用监视和情报共享的方式以评估和监测风险;使用预先逮捕和低致命武器有选择性地破坏或使示威者丧失采取破坏性抗议手段的能力或可能如此做的能力;大规模地场所控制以便孤立和抑制实际上或潜在的破坏性行动者[10]。这种“策略性限制能力”模式在警方应对“占领华尔街”运动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尤其是场所控制手段的运用。为有效维持大规模示威运动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警方将示威及其周边区域分成四种类型:禁制区,它是示威者的诉求对象所在的区域,任何没有证件和经安全检查的人不得进入;表达自由区,它是警察事先划定的允许示威者自由表达的区域,并且该区域通常离示威者的诉求对象较远;缓冲区,它是临近禁制区的区域,无论是路人、记者还是其他人,进入该区域均会被警察认为是具有违法倾向的示威者,这也是警察和示威者非常可能发生冲突的区域;报道自由区,它是由警察划定的允许记者报道示威活动的区域[11]。通过这种场所分隔与控制,实际上建立起了一道严密的隔离体系,以限制示威者有效行动的能力。

有学者也观察到这种新的警务模式在其他西方民主国家扩散的趋向。如della Porta和Zamponi基于案例研究,展示了“策略性限制能力”模式在意大利警察回应反全球化运动中的运用,其中很明显的特点就是对场所限制与隔离策略的使用。为限制抗议者的行动能力,意大利警察会立起很多篱笆和围挡,将有象征意义的场所与示威者区隔开,将示威者与诉求对象区隔开,同时也将和平有序的抗议群体与使用暴力和违法的抗议群体区分开[12]。事实上,为应对反全球化运动和跨国抗议,西方国家又普遍转向了大量使用警力,尤其是暂时性地限制示威者的行动能力,迫使抗议者边缘化。尽管有时警察与抗议者之间也会有协商,但双方之间的信任度较低。警方为维持社会秩序,采取明显的情报导向,大量收集和共享信息、预防性逮捕、空间隔离与控制、非致命武器的使用等被广泛用于处置大规模的示威活动[13]。

西方国家警察回应民众集体行动的方式与风格变化,大体经历了从“武力升级”模式到“协商管理”模式,再到“策略性限制能力”模式的阶段性变化,这是西方学界较为一致认同的判断[14]。“武力升级”模与“协商管理”模式是两种较为对立的模式,前者依赖武力和逮捕手段压制集体行动,侧重社会秩序的维护,后者允许民众表达,但要求民众事先与警方沟通,并就集体行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协商,该模式更侧重公民权利的保障。而“策略性限制能力”则近似于对两者的综合并有所创新,其与前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表现为对集体行动参与者的区别对待和警务前置。区别对待的目的是将合法集体行动与非法集体行动相区分以便分类治理,非法和越界的集体行动,通常会遭到警察的武力回应,合法与和平的集体行动,则会受到保护。为有效限制集体行动,尤其是破坏性参与者的行动能力,各种场所限制与空间隔离措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警务前置的前提在于大量监视和情报手段的运用,它有助于警方对集体行动的可能失序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当然,警察回应民众集体行动的这三种模式的变迁划分,也仅是类型学意义上的,有助于认识西方国家警察回应的变化特点。实际上警察在回应集体行动时,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这些方式横跨从柔性风格到硬性风格两个端点之间的诸种组合,只是在某个时段更侧重于某种模式而呈现出阶段性的变化特征。


二、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解释研究


为什么有些集体行动会招致警察的强硬回应,而另一些没有?原因是什么?哪些因素会影响到警察对集体行动的不同回应与处置方式?这是西方学界探讨集体行动的警察回应更为关注的问题。

della Porta较早对形塑不同警务处置风格的因素进行了探索性研究,在一项对德国和意大利两国警察应对集体行动事件的历史比较研究中,她将影响警察管制集体行动的因素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针对某种管制类型在其中得以发展的各种稳定机会,如制度变量和文化变量。制度变量包括警察组织、司法制度的性质、法律规范与宪法权利、权力结构等,这些为管制集体行动的实际策略设定了条件。文化变量则包括对有关国家与公民权利的认识与观念。研究发现,有关公共秩序和示威、警察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立法,会明显影响到管制集体行动的方式选择。对集体行动的管制亦特别容易受到对公民权利与警察权力之文化解释的影响。制度与政治文化会产生对集体行动管制的一套稳定的机会和约束。同时,政党的意识形态也会对集体行动管制产生影响,研究发现当左派执政时,对集体行动的管制更加怀柔和宽容,而保守派政府则倾向于使用更强硬的策略。二是较不稳定的层次,即管制集体行动的风格形成是不同行动者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研究发现集体行动的激进化会导致严格的政府管制,而集体行动策略的节制也会使国家对其更为宽容。不同的集体行动策略也会影响到公众对集体行动的态度与支持,进而影响政府以及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策略选择[15]。

此后,dsella Porta又针对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影响因素提出了一个较为系统的解释框架,其认为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不同处置方式和风格取决于六个因素,分别是:政治权力结构、警察组织的特征、公共舆论、警察与集体行动参与者的互动、警察文化、警察知识[16]。这个解释框架中包含了影响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诸多变量,实际上是从宏观、微观和中观三个层面来解释不同的警察处置行为。首先在宏观层面,主要是制度体系,包括警察组织、法律规范、宪法权利等限制和形塑了警察回应方式的选择;其次在中观层面,包括各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这些社会主体分为两大阵营,一方主张维护法律和秩序,另一方主张公民权利和自由,在双方互动博弈的过程中,当维护法律和秩序的一方占优势,则警察的处置行动会获得较多的支持,当主张公民权利的声音占据主流,则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方式会倾向于保守。此外,媒体舆论在双方互动博弈中,也往往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是微观层面,即警察知识对于警察处置行为的影响。宏观层面和中观层面的变量最终通过警察知识这一变量过滤,即回应集体行动的直接主体——警察通过对宏观层面和中观层面这些因素的认知、理解和判断,进而形成指导其行为的警察知识或理念。della Porta提出的这个综合性的解释框架基本上囊括了所有影响警察管制集体行动的解释变量,它为后续的研究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理论基础。而实际上,此后的研究也基本上是围绕着检验della Porta所提出的这些解释变量的解释力而展开。

为深入探讨各解释变量与警察处置行为之间的因果机制,研究者主要提出了四种解释模型,分别是威胁模型、弱者模型、威胁和弱者交织模型和警察机构模型[17]。威胁模型认为民众集体行动呈现出来的威胁越大,警察越可能针对该集体行动采取强硬的回应措施。而判断某一集体行动是否具有威胁性的测量指标包括使用非制度化和对抗性策略、诉诸革命性或激进化目标、集体行动的规模、参与人数、动员程度、诉诸的目标和对象的数量等。该解释模型较为主流,很多学者持此观点。如Soule和Davenport对美国1960至1990年由强硬转向更为柔性的警务处置风格的研究发现,美国自1969年以后的警察处置风格之所以不那么具有攻击性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行动特点的变化,当集体行动被认为具有威胁性时,警察的回应方式也会更为激进。因而他们认为是由于集体行动的特点及其对政府官员造成的威胁程度改变了警察的处置策略[18]。Rafail等人的研究也发现,公民不服从、破坏财物、集体行动中出现暴力与警察回应呈现正相关性,有反制示威出现和以政府为目标的集体行动也更可能导致警察到场且警察更倾向于采取逮捕方式[19]。但威胁模型的不足之处在于威胁本身很难界定,集体行动参与人数多和规模大未必就有威胁,比如和平的示威游行,因而Earl和Soule主张“情境性威胁”(situational threat)的观点,认为抗争者造成的对于执法的地方警察的现实威胁是警察到场和采取行动的重要预测因素[20]。而Lee的研究则发现,并非所有群体采取的具有威胁性集体行动都会招致警察的回应,它视具体抗议群体和何种威胁类型而定,因而持“类型化威胁”(categorical threat)的观点[21]。此外,集体行动是否具有威胁性也并不全由集体行动本身的特点所决定,Mahoney-Norris的研究发现,政府当局对集体行动的威胁认知(threat perception)会影响到对集体行动的回应[22]。因而,警察对集体行动是否具有威胁性的主观判断也是影响警察回应的重要因素。

弱者模型通常认为对集体行动的镇压是有风险的,只有当确实有把握采取行动能够有效处置时,警察才会采取行动,因而弱势群体参与的集体行动往往更容易招致警察的回应。Earl等人区分了两类弱势群体[23]。一类是内在的弱势群体(weakness-from-within),它是指集体行动参与者缺乏有效应对镇压性行动的能力,这类群体通常是处于政治或经济地位上的弱势群体,比如种族少数群体、宗教群体、穷人等。此外缺乏集体行动组织的群体也属于此类。另一类是外在的弱势群体(weakness-from-without),它是指缺少监督镇压行为能力的群体,这种监督通常是指来自媒体的报道。Davenport基于对美国1960至1990年超过15000件集体行动事件的量化分析,探讨了集体行动参与者的种族身份对于警察回应的影响。在控制其他测量威胁的变量,如规模、使用暴力等,其发现相比于其他集体行动,非裔美国人参与的集体行动更可能招来警察,并且警察更可能针对他们使用武力、暴力和逮捕等手段,而警察也往往会将非裔美国人视为更具有威胁性的群体[24]。但弱者模型与威胁模型的缺点一样,何为集体行动中的“弱者”也是相对的概念,它既可能是事实上的,也可以是认知意义上的“弱者”。因而弱者模型的解释也存在核心变量测量上的难题。

强弱交织模型的解释观点认为,由弱势群体参与的具有威胁性的集体行动,比如弱势群体使用对抗性的集体行动策略、主张激进的目标、提出多种行动诉求等,会增加警察使用武力回应的可能性。这种解释模型是对前两种解释模型的综合,它避免了将集体行动进行简单的归类,因为很多集体行动往往是由政治上的弱势群体争取自身权利而引发的,而这类集体行动中又有很多采取了较为对抗性的行动策略。基于对1964年美国密西西比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自由之夏”运动的研究,McAdam发现富裕的年轻白人参与具有威胁性的集体行动比黑人要更为安全[25]。也即当威胁性策略与黑人结合在一起时,更可能导致警察的镇压行动。Stockdill在对艾滋病人争取权利运动的研究中也发现,由有色人种参与的较为激进的集体行动比由白人群体参与的类似集体行动更有可能遭到警察的强有力镇压[26]。不过,尽管强弱交织模型避免了单一解释变量的局限,但仍然是基于理性主义的假设,认为集体行动参与者的行为是影响警察回应的主要因素,这种解释忽略了集体行动发生的政治和空间背景以及制度压力、政策和偏好对于警察行为的影响[27]。

前面三种解释模式实际上都是从集体行动参与者的角度探讨警察回应的影响因素,而警察机构模型则是从处置者的角度来分析影响警察回应的因素。该解释模型的观点认为,警察机构自身的特点,如警察的规模、警察的镇压性传统、警务理念和警察文化等,会影响到警察对集体行动的不同回应方式。Schweingruber揭示了美国20世纪60年代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武力升级”模式与指导这一时期警察应对群体事件的警务理念之间的关联[28]。Hoggett和Stott的研究也发现,警察对于群体行为的知识与认知,以及对于集体行动参与群体是否是非理性和危险性的判断,对警察是否采取武力回应有重要影响[29]。Earl等人的研究发现,规模越大越有资源和处置能力的警察部门也更有能力监控集体行动,因而在这些警察部门辖区内进行的集体行动更可能被监控。有更多资源用于培训和拥有较高素质警员的警察局在应对集体行动时也相对较少使用暴力,而之前警察行为的暴力性则会影响此后对于集体行动的应对[30]。

除了上述四种解释模型外,媒体舆论也是研究者关注的重要因素。在西方民主国家,警察对民众集体行动的回应往往会引发媒体的报道,尤其是较为激进和强硬的回应方式更会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Wisler等人基于瑞士四个城市1965至1994年的数据,分析了大众媒体如何影响警察对集体行动的回应。其研究发现,媒体对集体行动的报道与关注至少以三种不同的方式影响警察对集体行动的回应:其一,在媒体报道和广泛的公众关注下,会限制警察过分使用警力;其二,当集体行动不被公众所关注时,或处于公共领域的盲区,那么警察的镇压性回应会增加;其三,警察会依据公共舆论而策略性地调整回应方式。当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公共舆论占据上风时,警察会采取更为强硬的手段回应集体行动;当支持公民权利的舆论声音占主导时,警察会表现得更为节制以保护其公众形象[31]。这一实证研究验证了媒体关注是解释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重要变量。当大众媒体关注某一集体行动时,警察会限制使用明显的镇压方式。当集体行动不被公众关注时,镇压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三、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效果研究


为什么有时候警察回应可以阻却集体行动,有时却激起更多的抗议?警察对集体行动的回应会产生何种效果?这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非常关注和感兴趣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均被置于政府镇压对集体行动有何影响这一“镇压与集体行动”关系的整体脉络中加以考察,警察部门作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职能部门,理所当然是这脉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通常也是透过对警察行为的评估来判断国家对于集体行动的反应。但在有关“镇压与集体行动”关系的研究文献中,西方学者对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效果关注较少,或者说很少单独研究这一层面的问题,更多的是将警察回应涵括在政府镇压行为中加以考察。

在较早的研究中,有学者借助社会心理学的“挫折-攻击”假设(frustration-aggression hypothesis),认为对集体行动的镇压会强化集体行动参与者的挫折感,容易导致集体行动升级[32]。该观点通常将集体行动视为是非理性的,认为集体行动参与者在面对政府回应时会本能地表现出极端化反应,这是早期理解冲突性互动行为较为主流的理论模式,即“行为-反应”模式(action-reactionmodel)。随着研究者将集体行动参与者视为理性的行为主体进行研究,政府对集体行动的回应与镇压被视为是集体行动的成本,因而持理性选择理论观点的学者通常认为,镇压会减少集体行动[33]。与“行为-反应”模式相比,这种解释路径被称之为“理性行动者”模式(rational actor model)。目前,这两种解释模式都有理论和经验研究的支持,但令研究者们更感兴趣的问题在于,在何种情况或条件下,政府对集体行动的回应与镇压会减少或增加随后的集体行动数量?目前西方学界有关镇压与集体行动的关系研究呈现出两组四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组观点认为镇压与集体行动呈现线性关系,包括正向线性关系和负向线性关系;另一组观点则认为镇压与集体行动呈现曲线关系,包括U型曲线关系和倒U型曲线关系。

镇压通常可以在总体上降低集体行动发生率,Olzak对南非宗族隔离运动的研究支持了这种观点[34]。但更多的研究则表明,镇压对集体行动的抑制效果受多个变量的影响。Gupa等人的研究揭示了不同的政体类型是影响镇压与集体行动关系的重要变量。他们基于对24个国家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民主国家对集体行动进行镇压容易激起暴力,而在非民主国家,高强度的镇压则是有效的。因为在民主国家,镇压本身往往会激起更多的示威抗议的反应,而在非民主国家,严厉的镇压措施则会施加给集体行动参与者难以承受的成本而使集体行动消减[35]。Koopmans分析了不同的镇压类型对于集体行动的影响效果。该研究将镇压区分为“制度镇压”(institutional repression)和“情境镇压”(situational repression)两类,前者是限制集体行动的预防性规范,比如事先发布的禁止示威活动的禁止令,后者是指政府针对集体行动所做出的直接反应措施,如警察的到场或逮捕。该研究发现,制度镇压因为更为前后一致和具有合法性,可以明显减少集体行动,而情境镇压则会刺激集体行动进一步升级[36]。而Rasler的研究则表明,对镇压的效果应该从短期和长期来分别看待。在短期内镇压也许是有效的,但从长期看镇压会激起跟更多的集体行动。因为在短期内,集体行动参与者视镇压为集体行动的成本而减少抗议行为,但随时间推移,镇压给集体行动参与者形成的剥夺感逐步建立和强化,会导致激起新的抗议[37]。Opp和Roehl分析了镇压效果的微观机制,他们认为镇压对集体行动有直接的抑制效果。但如果镇压被认为是不正当的,公众便会被融合进鼓励集体行动的动员网络当中,微观动员过程就会被调动起来助推集体行动[38]。

镇压也有可能刺激集体行动升级,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很多研究显示,镇压的反向效果(backfire)确实存在。White的研究表明,当镇压被人们视为是非法的,且面对镇压时意识到和平性集体行动没有效果时,镇压会促使和平的集体行动转向暴力行为[39]。Hirsch认为,反向效应的出现与群体意识的形成和巩固有关。镇压会强化群体意识和群体认同,群体意识的强化促使群体成员在集体行动中更加团结一致,使群体成员意识到他们并非个人而是作为强有力的团体面对来自镇压的威胁,并使集体行动参加者采取更为激进的行动回应镇压[40]。Ondetti对巴西土地改革引发的失地农民抗议的研究也表明,镇压不仅会动员起实际和潜在的成员参与抗议行动,而且也会刺激其他社会成员对抗议行动的支持,迫使当局接受抗议诉求,这种转变反过来会形成对抗议者的激励,促使他们向政府施压[41]。有学者亦从微观层面考察了镇压的升级效果,认为如果对那些拥有象征资本(symbolic capital)和充分的社会资本的集体行动领导者采取镇压行动,将刺激集体行动进一步升级[42]。Hess和Martin则探讨了转折性事件(transformative events)在使镇压产生反向效果中的角色和作用机制。转折性事件是社会运动在动员程度上戏剧性地增加或降低的重要转折点。它的出现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公众必须认识到镇压是不正当的;二是镇压事件的信息能够传播使大众知晓。这两个条件导致的结果是公众对政府镇压的愤怒和对抗议者的同情。转折性事件的出现通常会导致镇压出现反向效果,而政府防止镇压出现反向效果的通常做法则是控制媒体和公共舆论[43]。

镇压可能减少集体行动,也可能增加集体行动,有学者试图统合两方的观点,认为镇压与集体行动之间呈现曲线的关系。研究表明这种曲线关系又呈现出两种形态,一种是U型曲线;一种是倒U曲线。持U型曲线观点的学者认为,在集体行动初期的时候,有限的镇压是有效的,但超出一定的镇压临界点后便失去效果,因为随镇压强度的提高会增强集体行动参与群体的内部团结,以及增加普通公众对集体行动的支持,使集体行动出现反弹[44]。持倒U曲线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在镇压强度最低和最高的时候,集体行动的强度也是最低的。Muller和Weede利用跨国层面的数据,从理性人假设的角度验证了镇压与集体行动之间的倒U曲线关系。该研究表明,在高度镇压性的国家,任何类型集体行动的机会都很少且成本高,因而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小,集体行动的总量也较低;在非镇压性国家,集体行动的机会多,和平集体行动成功的可能性比暴力行为高,成本也更低,因而理性行动者更倾向于选择和平集体行动而非暴力;而在半镇压性国家,为集体行动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机会,但和平集体行动成功的可能性又不大,因而暴力行为便成为优先选择[45]。此外,亦有学者认为镇压之所以产生不同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与当时所处的集体行动周期有关。在集体行动周期开始时,镇压能够打消集体行动动员,然而当集体行动周期上升至鼎盛时期,对集体行动的镇压就容易引发更大的抗议[46]。

此外,研究者还探讨了镇压对集体行动策略的影响。Lichbach的研究表明,镇压会影响集体行动参与者采取的策略。当面对镇压时,集体行动参与者会在和平抗议和暴力抗议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当国家镇压非暴力的抗议行为时,抗议者将以暴力行为作为回应,反之亦然。因而对非暴力行为的镇压尽管可以减少非暴力抗议,但会增加暴力抗议[47]。Moore的研究进一步验证了Lichbach的观点,两者的研究均表明,镇压可以用于塑造集体行动参与者的行为,但不会消除集体行动。国家可以引导集体行动参与者采取非暴力行为替代暴力行为来进行诉求表达[48]。Francisco对民主国家和非民主国家的研究也验证了集体行动参与者会根据他们所面对的镇压而调整策略[49]。亦有研究探讨了镇压对不同群体抗议策略使用的影响。Woode基于面访数据的研究发现,镇压会导致穷人和有色人种与白人在抗议策略上的差别,前者会更少选择使用激进的抗议方式[50]。Chang的研究则发现,镇压容易导致不同社会运动参与群体之间形成结盟[51]。

从上述文献梳理来看,西方学界有关镇压对集体行动具有何种影响效果的研究并没有达成一个结论性的共识,各种竞争性的观点并存,这种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观点,源自各自研究的分析层次、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的差异,而或许正是这种研究的多样化与观点的矛盾性,反而有助于深化人们对镇压与集体行动之间复杂关系的理解。该领域研究的著名学者Wilson曾提出应从四个方面考察社会控制对于集体行动的效果,即对社会控制效果的测量应从影响个人态度(参与者和公众对集体行动的态度)、动员(阻却抑或刺激集体行动)、集体行动的目标和策略以及集体行动的组织四个变量加以考察[52]。纵观已有的研究,虽然对这四个方面的影响效果都有所涉及,但更集中于探讨镇压对集体行动动员的影响效果,因而该领域的研究仍然有较大的研究空间。

相比于从总体上讨论镇压对集体行动的影响效果,专门探讨警察行为对集体行动的影响效果的研究则显得较为薄弱。della Porta基于个案研究,提出了有关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三个研究假设,即更为容忍、节制和软性的警察回应助长集体行动;镇压性、扩张性和强硬的警务回应挫伤和平性集体行动并刺激更为激进的抗议行为;警察与集体行动的策略在互动中调整,警务策略影响集体行动的方式,集体行动的策略也形塑警察回应的措施[53]。Earl基于实证数据检验了警察到场和行动对随后集体行动发生率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不是所有的警察策略都有同样的效果;警察对集体行动采取行动能显著降低抗议率,该效果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最显著,但几周后便减弱;警察策略施加于不同集体行动参与群体的效果亦有所不同[54]。或许是受制于研究数据的局限,目前将镇压与集体行动研究脉络中的观点放置于探讨具体的警察行为对集体行动的影响效果研究中进行检验的文献仍然鲜见。尽管如此,但是已有对镇压与集体行动的相互关系的研究文献——虽然没有结论性的研究观点,仍然对理解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效果具有启发意义。


四、结论与讨论


纵观西方学界有关集体行动与警察回应的文献,研究者在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整体风格与类型变化上达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即认为警察对集体行动的回应方式从过去的强硬镇压转变为更为柔性和协商,再到面对大规模集体行动采取软硬兼施的回应方式,在具体特点上表现为从反应性警务向更为前置性的警务策略转变。而在解释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影响因素以及探讨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效果这两个研究议题上,研究者的观点与解释尚未形成共识,甚至相互矛盾。这种研究现状与研究的论题有关,前一个论题属于描述性研究,研究对象、范围较为清晰,容易测量、比较和归纳。后两个论题属于解释性的研究,受数据资料、研究设计、变量及操作化、研究方法等因素的影响,研究发现与结论的解释力都有局限性,因而这两个论题的研究呈现出开放性的特征,突显出这两个论题研究的复杂性与挑战性,也为后续的研究与创新提供了可能。

回顾西方学界有关集体行动与警察回应的研究,能够为我们提供重要的知识和理论资源,有助于反思和推动国内的相关研究。尽管国内学界对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冲突等问题的研究非常多,但“研究的兴趣主要集中在社会冲突的特征、成因以及冲突行动的动员和组织上,很少关注国家是如何思考和应对的。或者说,很少关注国家是如何治理的。”[55]而在强调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的今天,研究集体行动的政府回应(警察回应是其中的重要面向)非常重要,它有助于深化我们对治理主体的认识,评估治理的绩效和改进治理的方式。

目前已有一些研究对我国集体行动的政府回应展开了分析,这些研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对较为宏观的政府维稳体制和机制的研究,多为对现有维稳体制弊端的分析,⑤而反思维稳体制和治理机制的历史变迁、生成逻辑和沿革特点的较少;⑥二是对较为微观的政府回应技术与策略的研究,⑦这类研究多以个案分析为主,主要分析地方政府回应具集体行动的策略方法,但缺乏基于大规模数据展开对政府回应集体行动的类型学探讨及因果机制的分析。⑧而且这两类研究的一个共同不足之处在于,缺乏对民众集体行动与政府回应之间互动关系的系统分析,因而对于诸如这些问题,如哪些因素会影响到政府回应方式的选择与变化,政府回应是抑制还是刺激了集体行动的发生,已有的研究尚未提供解答。要回答这些问题,可能需要在研究方法上做出改进,比如尽可能地收集大量数据,通过统计建模与量化分析,来揭示两者的关系并进行因果解释。实际上,对民众集体行动与政府回应之间关系的研究和探讨,也可以回应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范式中的一些理论与命题,因而这是一个具有理论重要性又尚待深入研究的论题。

在民众集体行动的政府回应中,其中一个很重要部分就是警察回应。众所周知,在中国警察对于维持社会秩序与稳定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同时警察行为又非常容易对公民权利造成约束和侵犯。理解转型期的中国政治,尤其是“维稳政治”,警察机构与警察行为很值得研究。然而,从政治学角度研究警察机构有一些研究成果,⑨但对警察行为的研究依然匮乏。甚至,根据笔者的阅读观察以及研究者对美国有关中国警察研究的文献述评[56]可以发现,系统讨论我国民众集体行动与警察回应的研究文献几乎没有。⑩尽管国内有关警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文献汗牛充栋,但这些文献的主观性政策建议色彩过强,学理性的实证分析色彩较弱。这些文献很少有助于我们了解警察回应集体行动的历时性变化特点、解释警察回应与集体行动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评估警察回应的效果。而这些不仅是重要的理论研究课题,对于政府治理实践而言同样重要。因此,梳理西方学界已有的研究文献,可以为国内学界研究民众集体行动的警察回应提供知识积累和研究启示,能够提供一些研究范例和理论视角。而转型期中国民众集体行动与警察回应的大量鲜活实践经验与案例,也有利于国内学者展开相关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并与西方学界的研究进行对话。

笔者感谢肖唐镖教授、应星教授、单光鼐研究员、俞志元博士等老师对拙文的评论与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注释:

①比较重要的文献如:冯仕政.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现状与范式[J].国外社会科学,2003(5):66-70;赵鼎新.西方社会运动与革命理论发展之述评——站在中国的角度思考[J].社会学研究,2005(1):168-209;王瑾.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理论述评[J].国外社会科学,2006(2):45-52;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谢岳.抗议政治学[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0;冯仕政.西方社会运动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等等。

②有少量的文章介绍了西方主要国家警察回应民众集体行动的具体方式。参见王江伟.域外民众示威抗议之暴力行为的法律治理[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103-111;肖唐镖,王江伟.美国政府对民众示威抗议的警务处置[J].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2014(1):135-146;钟碧莹.英国警察对聚众活动的治安执法及法律之演进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2):110-121.

③相关文献可参见:Donatella della Porta and Herbert Reiter(eds.).The Policing of Mass Demonstrations in Contemporary Democracies[M].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8; Chas Critcher and David Waddington(eds.).Policing Public Order: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Issues[M].Avebury,1996; David Baker.From Batons to Negotiated Management:The Transformation of Policing Industrial Disputes in Australia[J].Policing,2007,1(4):390-402.

④相关研究参见:P.Gillham and J.Noakes.More than a March in a Circle:Transgressive Protests and the Limits of Negotiated Management[J].Mobilization,2007,12(4):341-357; Gorringe,Hugo,and Michael Rosie.It's a Long Way to Auchterarder!“Negotiated Management” and Mismanagement in the Policing of G8 Protests[J].The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2008,59(2):187-205.

⑤这些研究可参见:容志,陈奇星.稳定政治:中国维稳困境的政治学思考[J].政治学研究,2011(5):87-96;唐皇凤.“中国式”维稳:困境与超越[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17-25;金太军,赵军峰.基层政府“维稳怪圈”:现状、成因与对策[J].政治学研究,2012(4):91-100.

⑥如:冯仕政.人民政治逻辑与社会冲突治理:两类矛盾学说的历史实践[J].学海,2014(3):46-68;肖唐镖.当代中国的“维稳政治”:沿革与特点——以抗争政治中的政府回应为视角[J].学海,2015(1):138-152.

⑦这些研究可参见:黄卫平,陈家喜.城市运动中的地方政府与社会——基于N区业主维权案例的分析[J].东南学术,2008(6):59-66;张永宏,李静君.制造同意:基层政府怎样吸纳民众的抗争[J].开放时代,2012(7):5-25;Yanhua Deng and Kevin O'Brien.Relational Repression in China:Using Social Ties to Demobilize Protesters[J].The China Quarterly,2013,215:533-552; Yanwei Li,et al.Government Responses to Environmental Conflicts in Urban China:the Case of the Panyu Waste Incineration Power Plant in Guangzhou[J].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2016,134:354-361.

⑧这类研究极少,可参见:Yangqi Tong and Shaohua Lei.Large-Scale Mass Incidents and Government Responses in China[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hina Studies,2010,1(2):487-508.

⑨在这方面,2016年加盟哈佛大学政治系的王裕华博士的系列研究特别值得关注。有别于警察学的研究,他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了中国的维稳体系、强制力量以及党对强制力量的管理。参见:Yuhua Wang and Carl Minzner.The Rise of the Chinese Security State[J].The China Quarterly,222:339-359; Yuhua Wang.Coercive Capacity and the Durability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State[J].Communist and Post-Communist Studies,47(1):13-25; Yuhua Wang.Empowering the Police:How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Manages Its Coercive Leaders[J].The China Quarterly,219:625-648.国内的类似研究参见:樊鹏,汪卫华,王绍光.中国国家强制能力建设的轨迹与逻辑[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5):33-43.

⑩英语文献中,笔者仅见两项研究中国警察回应民众抗议的文献。参见:Murray Scot Tanner.Rethinking Law Enforcement and Society:Changing Police Analyses of Social Unrest[M]//Engaging the Law in China:State,Society,and Possibilities for Justice,ed.Neil J.Diamant,Stanley Lubman,and Kevin O'Brien,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 Zhou Kai and Yan Xiaojun.The Quest for Stability:Policing Popular Protes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J].Problems of Post-Communism,2014(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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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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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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