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戈:一国两制与国家整合:写在香港回归22周年前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77 次 更新时间:2019-06-24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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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点点灯火彷佛流萤,照亮百家姓。

成全这小岛变巨星。

东方跟西方的文明,邂逅了冲劲。

繁荣这里遇上安定。

——陈少琪词、金培达曲:《始终有你》(2007)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10周年之际,《始终有你》这首歌道出了香港未来的美好愿景。东西文明交汇是香港的主要特质,也是它生命力的来源。但如何避免东西文明在香港的相遇不演化为亨廷顿所言的“文明的冲突”,而变成互补互利的资源,使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保持其繁荣和稳定,这是“一国两制”这种举世无双的宪法设计所欲解决的问题。同时,香港问题深深镶嵌在中国始于被迫、继而热切追求的现代化过程之中,在压缩的时间、巨大的空间按照自主设定的节奏和步骤完成现代化成为中国政治的主要关切点,外国势力的插手始终是中央政府所警惕和防范的因素,因而曾经作为英国殖民地的香港在回归后又成了国家安全和稳定机制的重点关注地区之一。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民心归聚是现代宪法秩序的三个基础,这些都涉及到国家整合问题。如何用一国两制这种兼容异质秩序的宪法安排来实现国家整合,确保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继续保持繁荣问题,这不是一个已有相成答案的问题。


一国两制的实践是一个正在发生的、具有丰富可能性而又充满风险的进程。转眼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0周年的纪念时刻,面对香港社会回归后出现的新问题,回到一国两制的宪制基础,探讨两制并存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国家整合的问题,可谓正当其时。


一、“一国两制”的经济维度


要理解一国两制这种独特宪法安排的历史逻辑,我们就需要回到清政府割让香港时的历史背景和中国自此之后努力实现现代化的曲折进程。物质力量差距是传统中国与现代西方遭遇时彼此的第一印象。比如,薛福成曾这样描述胡林翼见到西洋蒸汽轮船之后的反应:


“文忠驰至江滨,忽见二洋船鼓轮西上,迅如奔马,疾如飘风,文忠变色不语,勒马回营。中途呕血,几至坠马。文忠前已得疾,自是愈笃,不数月薨于军中。盖粤贼之必灭,文忠已有成算。及见洋人之势力方炽,则膏肓之症,着手为难,虽欲不忧而不可得矣。阎丹初尚书向在文忠幕府,每与文忠论及洋务,文忠辄摇手闭目,神色不愉者久之,曰:此非吾辈所能知也。”[1]


香港正是在中国错过了工业革命的第一波浪潮、在物质力量上落后于西方列强的情况下被迫割让和租借给英国的。中国传统士人练达于人情、义理和礼教,然而面对西方工业化时代的兵船炮舰却无能为力,物质的鸿沟构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碍。对此,康有为于1904年在加拿大写就的《物质救国论》作出了精炼的表述:“若中国则数千年之政法,本自文明,所乏者独物质耳。”[2]此后,中国应对列强压境、实力悬殊的策略经过了器物之变-中体西用、制度之变(变法、立宪)和文化之变(新民-新文化运动)等几个阶段的发展。但驱动中国知识分子和政治人物不断寻找现代化之路的主要动力始终是救亡图存的紧迫感 。


从这种历史视野看去,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在中国最终取得胜利具有某种必然性。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即各种生产关系的总和)决定它的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制度)。中国的当务之急是在一个先进政党的领导下加速实现现代化。同时,在一个少数人拥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人人得享平等与自由只能是一种缺乏实质的形式。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胜利在望的中国共产党就宣布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建国后更是很快遣散了“旧法人员”,这样做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打破旧法统所保护的私有财产权,为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准备条件。而土地改革是中国共产党对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承诺,这种承诺及其在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早期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取得胜利的主要原因。[3]在建国之后的头30年,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各种激进的社会改造措施,以巨大的社会-经济成本颠覆了存续数千年的差序格局,为国家的进一步现代化创造了条件。如果对比一下中国和印度这两个文明古国在20世纪后半叶的发展道路,就会发现:没有经过激进社会改造而直接照搬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印度,其社会基础层面仍存在普遍的不平等以及宗教、文化冲突,使法律形式上自由、平等与公民权利流于表面。[4]


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领导人深知自己所要进行的社会改造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试验,这种在一个尚未实现工业化的农业大国进行的社会主义试验甚至突破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理论构想,必将使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在世界上处于孤立的地位。在这个过程中,中国需要有一个同世界、尤其是西方世界保持联系的窗口,这个窗口便是香港。1946年在12月9日,毛泽东会见了三位西方记者,其中包括英国记者哈默(Gordon Harmon)。当哈默问道:“在香港问题上中共的态度如何”时,毛泽东回答道:“我们现在不提出立即归还的要求。中国那么大,许多地方都没有管理好,先急于要这块小地方干吗?将来可按协商办法解决。”[5] 而哈默记述下的毛泽东的完整说法是:


“中国面临着首先处理好内地广大地区问题的任务,??现在还不是时候处理香港回归问题。??可能再过十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我们才会要求或讨论香港的回归。但我的态度是,只要你们的官员善待香港的中国人民,只要香港的中国人在税收或政治参与方面不受到歧视,我就不会对香港感兴趣,而且肯定不会让香港问题成为你我两国之间的争议点。”[6]


由此可见,从不承认导致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的不平等条约之有效性的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在有能力解放全中国的时候放弃武力收复香港,是有着成熟而清醒的战略考虑的。而且这种战略考量被历史事实证明是非常明智的。这不仅换来了英国于1950年1月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英国是第一个承认新中国的西方国家),还换来了抗美援朝时期香港成为中国被联合国禁运情况下向中国转运军需物资的唯一渠道。这一战略后来被概括为“长期打算,充分利用”。[7]


到了1963年8月9日,在会见索马里总理舍马克的时候,毛泽东又说:“至于香港,英国没有多少军事力量,我们要占领是可以的。但过去有条约关系,小部分是割让的,大部分是租的,租期是九十九年,还有三十四年才满期。这是特殊情况,我们暂时不准备动它。”[8]舍马克接着问:“如果香港人自己要解放,把英国赶走,能拒绝帮助吗?”毛泽东回答说;“香港人就是我们中国人。香港是通商要道,如果我们现在就控制它,对世界贸易、对我们同世界的贸易关系都不利。我们不动它并不是永远不动它,英国现在安心,将来会不安心的。”[9]在这里,毛泽东关于香港问题的观点就表述得更加清楚了:首先,香港人就是中国人,这是一个任何人都无法改变的事实;其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国际关系格局中,让英国人继续管理香港对中国、对世界都更有利;最后,中国终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但这个过程最好不要大动干戈,所以最好等到香港的大部分区域租期届满之时。这是一种非常务实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不承认不平等条约,但却愿意为了自身的发展和世界和平而作出妥协。


实际上,中国内地的社会主义建设在事实上强化了香港的资本主义发展。到1949年,香港仍只是一个英国的海外贸易中心和英国在远东的海军基地,几乎没有工业,人口也仅有190万。但新中国的成立以及随后进行的土地改革、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却使得内地(尤其是上海)资本家逃往香港。香港迅速变成亚洲首要的制造业和物流中心,生产玩具、烟火、皮制品、简单的电子设备、纺织、服装和塑料制品。随着上海和宁波的航运巨头来到香港,香港也成为亚洲重要的远洋航运中心。[10]中国内地强调自力更生,拒绝加入世界政经体系的二、三十年,恰是香港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


到了1978年之后的改革开放年代,香港对于整个中国的意义便不仅限于作为一个贸易转运港了,更多的是作为境外投资的主要来源地和市场经济及其相关制度配套的示范地。在1982年9月24日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Margarat Thatcher)的时候,邓小平明确提出了中央对香港问题的三个基本立场,一是主权问题不容讨论,中国要在1997年7月1日收回香港,因此明确拒绝了英国“以主权换治权”的提议;二是“继续保持香港繁荣”;三是中英双方应妥善商谈,确保当时到1997年主权移交这十五年间香港不出现“大的波动”。[11]“一国两制”就是为了实现和平统一、收复台湾、香港和澳门,同时确保这些地方的持续繁荣而设计出的宪法结构,是八二宪法第31条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础。


但“一国两制”中的“两制”指的是什么,中央和香港却存在不同的理解。在中央看来,两制指的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经济制度,而在香港多数人看来,两制主要指的是两种政治-法律制度。这种认识上的分歧是导致回归后出现的各种问题的根源所在。中央可以包容在中国的几个特别行政区搞资本主义经济,并允许这些地方保留已经形成的政治-法律制度,但却有个限度,这就是不能威胁到“一国”,即中国的统一主权结构。


现已退休的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包玉刚讲席教授佳日思是香港学者中最清楚地看到“一国两制”的经济面向的,他说:


“在维持香港‘制度’的总体框架中,经济制度的保留占有最优先的地位。在《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中,香港现行的经济制度得到最仔细和最完全的保存。确保香港的持续繁荣及其促进整个中国现代化的能力,这一关切体现在以经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中英联合声明》中。在中国承诺适用于香港的十一项基本政策中,六项直接与经济有关,而其余的则间接支持这些经济政策。”[12]


《中英联合声明》对一国两制中经济因素的重视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一国两制的设计初衷及其现实张力和未来走向。


在改革开放之初,也就是“一国两制”方案诞生的年代,香港是逐步开放的内地经济的主要境外资金来源地和对外贸易伙伴。作为一个城市规模的经济体,中港贸易额曾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30%上下,而港商投资曾经占到中国实际利用的外资总额的一半左右(见下表)。一直到回归之前,香港对于整个中国经济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明白了这一点,我们才能理解《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中香港被赋予的高度自治背后的实力因素。



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和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经济腾飞,香港在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日间减弱,而香港经济本身的结构性问题则日益凸显。如前所述,香港经济的起飞得益于内地经济的封闭,希望与中国做生意的世界各国一度都需要以香港作为转口港。而当内地经济全面开放之后,香港的优势便不复存在了。美国、日本和欧盟各国的资金源源不断流入中国市场。更重要的是,中国经济早已度过了依赖外资阶段,国内资金已经积累到足以维持经济增长的水平,中国资本家和企业进而走出国门,到世界各地投资。到2015年,中国对外投资流量首次超过引进外资流量,达到1456.7亿美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资本输出国。[13]作为重要的转运港,香港赶上了1970年代的“货柜革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集装箱港口之一,但据2016年的公布,香港于2015年的排名跌至第五位(前四位为上海、新加坡、深圳、宁波),其中上海更于2010年超越新加坡,连续数年成为世界第一大集装箱港口。[14]在目前的国家级顶层战略“一带一路”中,“海上丝绸之路”中心港口确定为广州、泉州和宁波,这必将进一步边缘化香港的转运港地位。香港制造业在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的鼎盛时期曾雇佣超过90万产业工人,而如今制造业北移,港商在内地雇佣的工人数量超过600万,而在香港只有不到25万人从事制造加工业。[15]


香港的金融业也面临着内地金融中心的竞争,主要是上海(证券市场)、深圳(企业首次上市募股)和北京(银行业)。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进一步表明中央试图实现金融中心和自由贸易区分布的多元化,不再刻意维护香港在这方面的地位。[16]虽然“全球金融中心指数”一直把伦敦、纽约、新加坡和香港排为全球四大金融中心,中国内地城市排名都很靠后,但这主要是因为中国为维护“金融主权”而有意保持的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状态。这使得中国得以成功躲开1997年发源于泰国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起源于美国华尔街的世界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并帮助深受其害的香港渡过难关。


由此可见,一国两制运行于其中的物质环境和相应的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质的转变,中国经济的不断开放和发展使香港作为一个转口贸易港的地缘优势不断减弱。这并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而是一个不期而至的客观事实。同时,在按照自己的方式和节奏取得经济高速发展的成就之后,中国领导人对中国发展模式产生了强烈的自信。习近平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的大会上提出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这“四个自信”,并强调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17] 中国的发展模式也得到许多西方学者的肯定,乃至概括成对新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Washington Consensus)构成挑战的“北京共识”(Beijing Consensus)。[18]香港的长远发展有赖于与内地经济的进一步整合,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布局才是为民生福祉着想的明智之举。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2014年发生的香港的占中事件是不可能迫使中央改变其在香港普选问题上的既定立场的。占中行动的理论提供者戴耀廷提出:


“过去的策略包括举行大型游行(如2003年七一大游行)、变相公投(如上一回政改时的五区公投)、占领政府总部配合绝食(如反国教科时的公民广场),但面对政改,这些行动能有多大成效,实在成疑??而这些策略所产生的压力可能还不足够;因此,要争取香港落实真普选,可能要准备‘杀伤力’更大的武器——占领中环。行动以非暴力的公民抗命方式,由示威者违法地长期占领中环要道,以瘫痪香港的政经中心,迫使北京改变立场。”[19]


这种以瘫痪香港的政经中心来迫使中央就范的思路,且不论其是否违法(戴本人明确承认其违法性),从实际效果来看也是十分糟糕的。这个思路是建立在错误的事实认知和对形势的误判之上的。香港如果陷入经济瘫痪和秩序紊乱,受害的是香港人自己。中央当然不希望看到这种情况发生,但香港社会经济对内地的影响力已经日渐微弱,倒是庞大的内地物质力量对香港具有压倒性的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谋求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香港人应当谋求与内地、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实现更大程度的经济整合,而不是将香港这个小经济体孤立于整个中国的庞大市场之外。斯密(Adam Smith)早在两个世纪多以前就已经指出,分工受市场规模限制。[20]香港作为一个小经济体不可能实现充分的劳动分工,单一化的产业布局也不可能创造出足够的就业机会。而中国内地巨大的市场规模则已经孕育出充分多元化的产业结构和分工,并开始参与争夺国际分工制高点的竞争。回归为香港开放出广阔和美好的发展前景,固步自封和缅怀过去会使香港丧失这个绝好的机会。


二、港式法治无法成为国家整合的纽带


作为西方与中国相遇的贸易转口港,香港已经充分享用过了它的地缘优势,但这种优势随着中国整体的现代化和经济开放已经渐趋微弱。“闷声大发财”是一国两制设计者们心目中的香港人形象,而这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希望中国人民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保持的形象。这种理解在中英谈判的时候的确符合事实,因为英国殖民者在香港实行的是大政统于港督的治理模式,这种行政主导模式再加上主要由英国人主导的、与香港华人保持距离的独立司法,使绝大多数港人既无法参与政治、也因此不关心政治。[21]港英当局通过港督委任的立法局和行政局来吸纳香港本地商界和专业界人士参与政策咨询,从而实现了精英整合,构建出了稳定的管治联盟。用金耀基的术语来说,这是一种“行政吸纳政治” 的体制:“这是一个政府统合通常由精英集团所代表的政治力量的过程,政府把它们吸纳到一个行政决策机构当中,由此实现了某种程度的精英整合;由此达致的结果是,统治权威获得了正当性,一个松散整合的政治共同体得以建立起来”[22] 。


所谓行政吸纳政治,其实是政治在别处——香港的政治,在殖民地时代是由英国人在伦敦讨论决定的,所以港人有机会参与的只有行政,而且是在行政过程中充当辅助性的、建言献策性的角色。普通法(Common Law)则很巧妙地帮助英国人实现了对香港的政治统合,而这与普通法自身的历史是息息相关的。普通法的最初含义是全英格兰一体适用的法律(the law common to all England),它是金雀花王朝(House of Plantagenet)用来瓦解封建领主的地方习惯法、实现主权统一的重要手段。亨利二世(Henry Ⅱ)在伦敦设立若干王室法院,任命王室顾问担任法官,派这些法官定期到全国各地巡回审案,这些法官的判决逐渐积累成判例,这是普通法形成的历史过程。从这个角度看,普通法的功能主要是巩固王权(以及“光荣革命”后的议会主权),而不是制约和削弱主权。在其他国家通过王权之下的行政官僚体系来实现的统一,在英国则是通过君主和他/她的法官们来实现的。


尼日利亚民族主义政治家麦考来(Herbert Macaulay)衷心佩服英国人用法治来收服殖民地民心的技艺,他曾写道:“确保一群人民心悦诚服地归顺并持久地热爱一个政府的最稳固纽带,就是纯粹且不偏不倚的司法。”[23]英国人善于用法律技艺来包装政治图谋,但在技术化的法律推理背后掩藏的是清楚明了的文明优劣论和帝国利益论。低等文明的法律不是法律,武力胁迫下的条约倒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1907-1912年担任香港总督的卢押勋爵(Lord Frederick Lugard)根据自己在非洲担任殖民管员的经验,提出了殖民统治的双重使命理论:“让我们一开始就开诚布公:欧洲的人才、资本和能量从未、而且永远不会出于纯粹慈善的动机而被用于开发非洲的资源;欧洲在非洲是为了实现它自己的产业阶级与当地族群之间的互利互惠,帮助当地人进步到更高的阶段;这种利益可以被营造为相互性的,文明化的管治正是以实现这一双重使命为目的和欲望。”[24] 这里的“文明化的管治”就是指法治化的管治。


英国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曾经是英国所有海外殖民地(包括回归前的香港)的终审法院,它在向殖民地人民宣示“帝国的正义”方面发挥过至关重要的作用。曾经担任该委员会成员的哈尔德恩勋爵(Lord Haldane)讲述过这么一个故事:一个旅行者在印度发现一个部落在向一个不可知的神灵献祭,他问土著人这是什么神,当地人说:“我们不知道,我们只知道它法力无边,它为了我们的利益而干预政府的行为,让政府归还从我们这里夺走的土地。”哈尔德恩勋爵说:“我们还知道另一件事情:这个神灵的名字叫枢密院司法委员会。”[25]在很长一段时间,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一直支持英国殖民者用胁迫或欺骗手法与当地首领签订的割让土地的条约,不尊重当地关于土地共有的习惯法,并冠冕堂皇地用文明程度来做借口: “有些部落在社会组织程度上如此之低,以至于它们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习惯和概念无法与文明社会的制度或法律观念相兼容。”[26]但在1921年的“梯贾尼诉南尼日利亚布政司案”(Amodu Tijani v Secretary of Southern Nigeria)中,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一反先例,承认原住民部落的土地属于部落民众,此前酋长与英王签署的割地条约无效。[27]这在表面上看仅仅是一个法律技术层面的变化,背后的故事却是美国总统威尔逊(Woodrow Wilson)倡导的“民族自决”运动风起云涌,英国人不得不开始面对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清算殖民者恶行的诉求。同样,威尔逊提出的“民族自决”虽然看似一个法理概念,但其政治目的却在于瓦解老牌的殖民主义帝国,建立国际新秩序,令美国在此过程中发挥领导作用。受马克思主义实质平等观和正义观的影响,中国政府很长一段时间轻视法律,不屑于用法律形式来包装政治手段,法治话语在最近几年才成为主流话语。对于长期受普通法法治主义思想熏陶的香港人而言,没有穿上法治礼服的“赤裸裸的”政治话语是很难接受的。这也是中央在处理香港问题时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方面。


不过,冠冕堂皇的法治话语并不能掩盖背后的政治动机。佳日思从他作为肯尼亚人的本土经验出发,指出普通法的优越性并不在于其道德或技术上的先进性,而在于其背后的政治力量。他指出,普通法在殖民地的实践导致了“变态的法治”(perverse rule of law),固化了对黄种人和黑人的歧视,给殖民政治披上了一层貌似中立公允的外衣。[28]他写道:“英国处心积虑且认真细致地培育了普通法体系之下的法治主义意识形态,一开始是为了正当化殖民统治,后来(在为主权交接做准备的阶段)则是作为民主的替代品(因为无论是英国还是中国都不准备让香港居民享有完全的民主权利)。”[29]末代港督彭定康(Christopher Patten)把自己的民主化政改方案提交到英国下议院讨论,下议院先后找了三组国际法专家来对该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这些专家均认为该方案没有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30]这种把政治问题包装成法律问题来获取正当性的方法可谓深得英国殖民统治的精髓。倒是撒切尔夫人把其中的政治考量讲得很清楚:“我提议在[中英]谈判没有进展的情况下我们现在应当在香港发展民主结构,就好像我们的目的是在短期内促成[香港的]独立或自治一样,我们在新加坡就是这样做的。”[31]在殖民统治上百年的时间里从未实现民主,而在主权移交的日期已经确定、中英双方同意在过渡期保持香港现有制度不出现大的波动下,骤然推行所谓“民主化改革”,这显然不是合不合法的问题,而是给中国治理回归后的香港制造麻烦的政治谋划。事实证明,这种谋划是十分成功的,在彭定康策划的1995年立法会选举中,当选的许多议员在回归后成为“反建制”的中坚力量。不仅原来的“直通车”安排被破坏,中央原来设想的在香港循序渐进推进政制改革的节奏也被打乱。“民主化”作为英国殖民者撤退计划的一部分,不是为中国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区)的长治久安做打算,而是为中国治理香港增加了难度。2015年6月,特区政府在中央支持下提出的符合《基本法》的政改方案之所以会在立法会遭到否决,“彭定康政改”所导致的虚高的期望值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在为香港回归奠定基础的《中英联合声明》中,第三条(四)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里的“协商”是当时香港当时政府运作中的重要环节——大事统于港督,庶政诉诸协商。由于香港是去殖民化时代英国在远东留有的唯一飞地,治理香港的要务便是维持这个商贸和金融中心的稳定与繁荣,而尽量使其“去政治化”。香港成功的秘诀在于19世纪末确立起来的“见习官”(cadets officer)通道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高效廉洁的政务官(administrative officers)体系,而不是政客。正如研究香港史的著名学者曾锐生所言: “当英国国旗最终于1997年在香港降下的时候,行政官员仍旧是政治精英,他们继续在提供优质管治方面起着带头作用,尽管政治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一套政治中立的职业公务员系统(其中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就是行政官员)的存在,是英国留给香港人民的最伟大遗产”[32]。从这个系统中出来的精英人物,比如陈方安生和曾荫权,后来也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政官员。然而,“彭定康政改”却破坏了这个遗产,使得中央政府所接受的香港是一个“反建制”力量被充分激活并再难沉寂下去的香港。


香港的去政治化法治导致的一个结果是社会等级秩序得到巩固,任何试图打破原有利益分配和社会差序格局的改革都很难推行。比如,香港迟至2010年才通过历史上第一部最低工资立法,而该法案所确立的最低工资标准也非常低(2011年施行时为时薪28港元,2013年提高到时薪32.5元),这在一个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 per capita)位居世界前列的社会是极不正常的。在香港的法学教育中,劳动法、反垄断法、社会福利法等有损资本家利益的课程一直是极不重要的选修课,很多法科学生直到毕业也没有修过任何与此相关的课程。相反,保护私权的土地法、财产法则一直是必修的重头课程。此外,香港的收入不平等是一个明显的事实,以基尼系数来衡量,香港的基尼系数在2006年达到0.533,2011年上升到0.537。[33]而中国在2010至2015年间的基尼系数则为0.422.[34] 需要注意,0.4是联合国确定的警示线。再如2016年去世的郑裕彤所创办的新世界集团,以地产业为起家,同时在珠宝业(周大福珠宝金行)、道路、能源、水务、港口与物流(新创建集团)和公共交通(城巴/新巴)等行业占有垄断地位。香港十大富豪的财产占香港GDP的35%。法律适合于在一个社会秩序和分配格局已经稳定的地方保护既有的秩序,而不能胜任改变现有等级秩序的任务。但有政治追求的法律人却可以利用民众对现有秩序的不满,来诱导他们反对对自己的政治前景不利的改革方案,哪怕民众所关心的分配问题和这种方案无关。就香港而言,反政改方案的“泛民”担心自己过不了提名委员会这一关,便鼓动选民反对整个政改方案。在这个阵营中,法律人的人数虽然不多,但却是最有鼓动力并起着带头作用的,因为他们掌握着法治的话语权,而香港民众对法治有着对待宗教般的信仰。


此外,港式“法治”往往以让香港社会付出巨大代价的方式维护者少数人的利益。比如1999年香港终审法院“吴嘉玲案”和2001年“庄丰源案”的判决,前者本会导致一百多万香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骤然涌入香港,为香港社会的福利、医疗和教育系统造成难以负担的压力,因为人大释法才得到控制。“庄丰源案”则加速了内地孕妇赴港产子潮,此后要靠特区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干预才得以中止。这种司法独立使法院得以获得声誉和口碑,但不必承担相应的成本,而律师更可以在此过程中赚取高额法律服务费,骂名和成本则由特区行政部门和中央政府来承担。更甚的是,为了香港利益着想而进行的干预不得不背负破坏一国两制的恶名。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2010至2011年的“港珠澳大桥环评案“。在主要由“大状”(大律师)组成的公民党的鼓动下,香港东涌的公屋住户朱绮华于2010年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主张环保署于2009年10月通过的两份环评报告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要求,申请司法复核。原讼庭于2011年4月作出判决,裁定环评报告无效。随后,《信报》等香港本地报纸揭发朱绮华是公民党的支持者,她的两个律师郭荣铿和黄鹤鸣都是公民党执行委员会成员。这个判决导致与港珠澳大桥相关的七十多个基础设施项目停工,万余工人上街游行。近一年的停工导致无法估量的损失,仅可见的损失就包括立法会追增的65亿港元拨款,使香港方面的拨款增加到485亿港元。高等法院上诉庭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推翻初审判决。朱绮华此后宣布不再上诉到终审法院,声称自己对导致那么多人无工可做感到不安,并说自己本来无意提起诉讼,是受人撺掇才这样做的。而两个律师声称与此无关,自己是法援署指派提供公益服务的。[35]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律政司代环保署支付的律师费达750万港元,法律援助署向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支付了149万港元的律师费。多数香港人受“实现正义,哪怕天塌地陷”之类观念的洗脑,对法律机器运作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视而不见。但重视经验事实的社会科学家有义务将“法治”的这个“阴暗面”呈现出来。


由此可见,在殖民地时代帮助英国实现了“帝国整合”的普通法法治,在回归后却因为内地政法传统与香港以法院为中心的法治传统之间的巨大差异而成为国家整合的障碍。这种“两制”之间的差异集中体现在对《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理解上。这一条共分四款,从其结构和文意可以清楚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完全的、不受限制的、独立的解释权。香港特区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来自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对此,佳日思在《香港的新宪法秩序》(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 The Resumption of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he Basic Law)中写道:对基本法的“一般性的解释权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它享有两种权力。一种是全面的(plenary)解释权,因为它覆盖基本法的所有条文;这种权力可以在不存在诉讼的情况下行使;第二种是基于香港法院的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对香港法院没有被授权进行最终解释的某些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香港法院享有一种更为有限的解释权,而且它们只有在诉讼中才能行使这种解释权。”[36]在1999年的“刘港榕诉移民局局长案中,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师贤(Sir Anthony F.Mason)爵士也非常清楚地指出:


基本法是根据“一国两制”原则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全国性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国宪法授予它的立法权而制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力必然随时可能得到行使,而不限于具体案件裁判过程中。因此,“在裁判案件中”这一表达十分明确地表明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仅限在这一范围内,由此区别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国《宪法》第67条第(4)款和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所享有的一般性的(general)和自主发动的(free-standing)的解释权。


这一结论在一位普通法法律人看来可能有些难以理解,但是,在我看来,如果在《基本法》及其法律属性(体现在全国性法律中的特别行政区宪制性法律)的背景中来考察第158条的文本和结构,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结论。[37]


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享有无可争议的最终解释权,而且在实践中它十分审慎并节制地行使着这种解释权,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还是不断引导香港民众相信人大释法会破坏香港法治、破坏一国两制,这些人只看到基本法中关于“两制”的条款,而对确保“一国”的条款似乎视而不见,也不愿提及香港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已经作出的判断,这是对香港终审法院的不尊重,是对法治本身的不尊重。


对于解决《基本法》解释程序和解释技术方面的认同问题,比较现实的办法是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包括内地和香港两方面的《基本法》专家)的作用,使之成为一个针对香港问题的“宪法实施机构”,解决中央政府与香港人之间涉及重大宪制问题的争议。这样做至少有三个好处:一是避免“释法”程序的政治化,彰显人大释法程序的公正性;二是理顺中国《宪法》与《基本法》之间的关系,使港人不仅知道《基本法》,还了解中国《宪法》,不仅知道“两制”,还理解“一国”,在港人中培育“宪法爱国主义”;三是为我国内地落实“宪法实施”提供一个参照,使“依宪治国”早日落到实处。


三、一国前提下的地方民主


如前所述,香港社会由于严重的阶级分化和促进平等的公共政策与法律的缺位,很难完成追求共同利益的“人民”建构。同时,由于殖民地时代形成的“恐共”“仇共”心态,回归后政治派系的分野主要围绕着是否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央政权而展开,基本上没有形成代表本地公共利益的政党。近年来冒起的所谓“本土派”,更多是在抵御香港与内地的融合,而不是在充分理解中国崛起和香港回归这两个基本事实的前提下代言香港民众的利益。在利益和观念分化严重的社会搞所谓一人一票的“真民主”,不仅会偏离“一国”的轨道,使国家整合无法实现,还会进一步撕裂社会,使香港自身的繁荣与稳定付之东流。


既然一国两制下无法通过社会主义改造来消除阶级差异、实现横向整合,就需要借助功能组别模式实现基于职业共同体认同的纵向整合。在现代社会,职业团体是成年人除了家庭外接触最密切、最能产生归属感的群体,而且,基于社会分工而形成的不同职业群体之间,存在相互依存而不是相互倾轧、相互敌视的关系。因此,立法会的功能组别选举和按照功能组别原理组成的选举委员会(即实现普选后的提名委员会)是最有利于香港社会稳定的选举方式,不仅不应被废除,还应该得到强化。正如一位政治学者在谈论民主制度时所指出的那样:“经验和反思并没有导致关于民主制度的共识。绝大多数其他的可能性并没有被尝试或讨论。实际上,许多可能性过去不可能被尝试或讨论,因为它们直到现在、在刚刚兴起的信息化时代才成为可能。把实践和反思限定在狭小范围内的不是理性,而是习惯和固化。我们深深地镶嵌在约定俗成的民主形式里。”[38]民主虽然已经成为一种“普世价值”,但实现民主的形式却多种多样,香港没有理由拒绝功能组别这种已经实践多年且行之有效的民主形式。


“一国两制”是在以兼容主义的临时宪制安排来实现整合主义的长远宪制目标的独特宪法模式。整合主义是宪法设计中的主流,大部分有序社会基本都奉行整合主义的宪制方案,只在整合基本实现的情况下,才能在边际上采取兼容主义方案促进多元文化并存。整合主义者认为以族群和地区差异为基础而进行的政治动员是社会不稳定和国内冲突的祸根,以平等公民权利为基础的制度设计则是实现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因此,整合主义宪法对基于国内亚群体(无论是以民族、种族还是地方群体为基础)身份认同的特殊权利或利益诉求不予认可,试图将国家公共文化和公民身份之外的独特文化/宗教实践“私人化”,不为其营造公共空间,更不允许以这种独特性为名而进行政治鼓动。中国《宪法》序言中的“反对大民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就是一项体现整合主义原理的宪法原则。


有学者进一步将整合主义宪法分为三种:共和主义的、自由主义的以及社会主义的。[39]共和主义的整合性宪法着力于激发和培养公民的“公心”,即对整个国民群体的共同福祉和公共利益的体认与维护,从而避免私利和派系利益对政治过程的侵蚀。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则是统一语言、公民教育(主要是爱国主义教育)以及推行实现平等的各种措施。香港在回归二十周年后尚未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的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也未能全面推行国民教育以培育公民的爱国主义品格。这些事实都表明,香港未能达到一个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所应为国家尽责的最低限度标准。


自由主义的整合性宪法则以个人权利为立基点,试图打破传统的、非自由选择的出生地、民族和宗教归属对个人的束缚,并消除基于地域、种族、民族和宗教的差别待遇和不平等。自由主义者并非不承认或不尊重多元文化,恰恰相反,以罗尔斯(John Rawls)为代表的主流自由主义者都将多元文化的存在作为其理论的事实前提。不过,整合主义的自由主义者认为保护区域和群体独特文化的办法不是对特殊性给予政治承认,而是将其“去政治化”。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看,香港人享有中国内地公民不享有的某些“特权”,甚至可以用反对中央政权的政纲来进行政治动员,乃至最近出现当选的立法会“议员”在效忠宣誓中公然侮辱祖国的闹剧,这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社会主义的整合主义宪法将社会上基于经济因素而产生的阶级区分视为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地方主义和民族问题被视为伪装了的阶级问题。通过再分配、尤其是向贫困地区进行“输血式”财富转移来实现经济平等,被认为是解决地区差异和民族问题的根本之道。从这个立场出发,香港作为“资本家的天堂”更是无法达标,在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已经迈向“福利社会”建设从而实现了资本主义的自我救赎之后,香港仍奉行极端的自由放任经济政策,任由贫富差距持续扩大,中产阶级贫困化,极少数富豪掌握社会的绝大多数财富。


国家之本,在于人民。没有人心回归的领土回归,是不完全的回归。国家需要有某种全体国民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来汇聚人心,形成“四海归心”的向心力。对此,邓小平提出的极简主义的底线标准是“爱国”:


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未来香港特区政府的主要成分是爱国者,当然也要容纳别的人,还可以聘请外国人当顾问。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只要具备这些条件,不管他们相信资本主义,还是相信封建主义,甚至相信奴隶主义,都是爱国者。我们不要求他们都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求他们爱祖国,爱香港。[40]


这个说法其实已经为香港的自治提供了最大可能的政治空间:一方面,它只要求特区政府的“主要成分”是爱国者,并不排斥“别的人”继续参与香港的管治,落实到《基本法》里就是外国人可以继续在香港担任法官、公务员和立法会议员,只有特定的关键职位才有中国国籍的要求;其次,它只要求爱中国、爱香港,而不要求爱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爱国的港人治港是无法被司法化的政治标准,因此被许多香港人认为不具有可操作性。受普通法法治主义思维熏陶的香港法律人无法理解作为具体法律秩序之前提的政治决断,试图把“大是大非”的政治问题(比如主权问题)简化成法律技术问题。比如,罗沛然大律师把基本法比喻为“外人制定的宪法”,并且认为香港司法界可以通过解释《基本法》而完成香港宪法秩序的“二次奠基”:“我们可以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解释《基本法》的判决之累积已经在普通法和比较法的基础上实现了对香港制度的第二次奠基(second founding)。”[41]但这种技术化的法律人思维无法看到政治的司法化有其限度,爱国的港人治港就是一个不能被司法化的政治判断。说到底,这是一个确保国家整合的政治效忠问题。


以特首选举为例,在推行“国民教育”未果、香港年轻人的国家认同愈来愈薄弱的情况下,如何确保选举出来的特首是一个“爱国者”就成了一个难题。政改方案建议的提名委员会是在不能保证大多数选民是爱国者的情况下、以限制选民的选择范围的方式来确保“爱国者治港”的必然选择。所谓“守尾门”的方案,即认为中央可以在选举结束后动用《基本法》第45条所赋予的任命权来拒绝任命被判断为“不爱国”的候任特首,是一种完全不懂现代政治的运作机理及其中包含的政治风险的无稽之谈。试想,如果中央拒绝任命一位“民意所归”(mandate of the People)的当选特首,那么无论此后以何种方式产生中央信任的特首,他/她都会缺乏基本的正当性。届时香港势将出现大众领袖与中央任命特首之间的对峙,引发无可挽救的管治危机。认识到这一点,就会明白2015年6月18日在香港立法会遭到否决的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草案是在香港渐进推行民主的惟一可选方案。反对者所采取的表达政治意愿的方式,比如“占中”运动,反而使中央看到香港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是“爱国者”,从而愈来愈强调要亮出底线。


陈端洪在《理解香港政治》一文中把一国两制的精髓概括为修正现代国家同质性原则的“对峙”结构:


“一国两制” 是个新学堂, 在这个自建的新学堂里, 中国已经在局部范围内演绎对峙型政治。在对峙型政治中, 我们要修正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 反思何谓资本主义的政治稳定,既要学会包容反对者, 也要学会资本主义政治的话语逻辑和游戏规则对抗反对者。我们的学习还处于初级阶段。2047的7月是毕业季节, 那时“一国两制” 将有望升人一个高级阶段。”[42]


实际上,一国两制的设计初衷显然不是两制永恒对峙,而是渐进整合。“对峙”是对现实的描述,而“整合”则是对未来的规划。香港歌手陈奕迅的歌曲《十年》中有这样一句歌词:“如果对于明天没有要求,牵牵手就像旅游”,显然,这不是“一国两制”所欲达致的状态。这种宪法设计对于明天的要求,就是香港从领土到人心的全面回归。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0周年之际,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领土回归已经毫无争议。以中国如今的综合国力和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任何西方国家都不可能公开支持台独,更不可能支持港独。在这个前提下,中央政府应当有更充分的自信和更从容的气度来实现人心层面的国家整合。


要收服香港的人心,就需要了解香港人是什么人。首先,正如王庚武先生所言:“了解大多数香港人是从何而来很重要,因为这表明他们大多数对政治很敏感,尽管只是对中国大陆的而非香港的政治。”香港在1949年之后人口的迅猛增长主要是因为几波大规模的移民潮:第一波是国民党政府的官员及其亲眷以及恐惧共产党政权的人士,第二波是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期间逃到香港的大小资本家,第三波是文革前后因生计问题逃难到香港的人士。[43]这一代人虽然已经老去,但他们对共产党政权的负面印象却影响着下一代,造成出生在香港的、如今成为活跃政治力量的一代人,一方面缺乏老一代对中国历史进程的切身体认,另一方面又因抵触和抗拒的心态而不愿意去深入了解。


其次,由于殖民史所播下的种子,香港人与中国内地人民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回归并没有使两者趋同。同时,香港主要政治力量的政纲围绕着它们不能控制的因素(即中央政府的对港政策)而展开,乃至有些政治团体一味地“逢中必反”,无法承担代表香港本地民众利益的公共职能。在英国,反对党也不会反对建制,不会反对主权者,而是作为“忠诚于女王陛下的反对派”(Her Majesty’s loyal opposition)来竞争议会席位的“建制派”。由此看来,只有当香港的主要政治力量不再反对《基本法》已经确定的建制框架,面对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区这个政治现实时,当下这种畸形的政治生态才可能得到扭转。


第三,殖民地时代形成的政商联盟如今持续存在。关于对香港管治真正发生影响的力量,回归前有这样的说法:按影响力排序依次是赛马会、怡和集团、汇丰银行和港督,现在的说法是“跨行业垄断集团”。[44]强世功曾经直白地指出:“在中央的决策思维,对‘繁荣’的理解,就是要确保‘两制’下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而资本主义制度的核心就是要保证资本家的利益。”[45]由于回归后中央能够介入香港的事务十分有限,尤其无法在香港“走群众路线”,进行群众动员,所以大体上是在运用“统一战线”工作的方法吸收香港资本家进入人大委员会和政协会议,团结香港社会中的商界领袖和专业精英。与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图景不同,全球化时代出现的情况是“全世界资本家联合起来”,资本的跨界流动使得资本家成为“世界公民”,可以在全球任何地方称心如意地生活,而无产者则被牢牢地绑定在自己生于斯长于斯的土地上,严重依赖于本地政府所能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然而,回归后的香港延续着殖民地时代的社会、经济政策,在发展水平相若的地区均已迈向福利社会的时代仍延续着资本主义阶段的自由放任理念,着重保守经济社会竞争的结果,而对确保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条件殊少着力。香港社会政策和法律中体现的理念仍然是“穷人之所以穷是因为他/她们品格上有问题”,法律上“不存在所谓福利权”,1993年才开始建立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被设计得带有“惩罚性”,其保障范围和幅度被设置得尽可能小,目的是“尽可能令人难受”。[46]在香港,这些为数不少的穷人目前也很容易被反建制势力利用,将满腔的怨气投向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


《基本法》所确立的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结构使得中央政府很难直接介入香港的社会政策制订和执行过程。所以有人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北京在1997年以来充当了香港内部结构性矛盾的真正制造者与受益者‘替罪羊’。香港最主要的结构性矛盾是极少数大商人控制了香港的经济命脉,通过房地产绑架本地中产阶级,并以其庞大的经济势力利诱并俘获了香港的不少地方政治人物。”[47]但包括“自由行”在内许多政策确实在促进香港零售业、旅游业发展并为一部分资本家带来了巨大好处之外,给普通香港市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不便。内地居民到香港抢购奶粉及此后“限奶令”的出台就是一个例子。考虑到中国内地和香港相差悬殊的体量,更有利于赢得香港民心的政策恐怕不是便利内地人民前往香港的政策,而是利用内地广阔的空间和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吸纳港人的政策。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协调特区与内地省市之间的关系来帮助香港实现其劳动人口就业和社会福利目标。比如,梁振英担任特首期间极力推进的“广东计划”和“福建计划”,安顿了许多香港老人到内地养老。


最后,李彭广在《管治香港:英国解密档案的启示》一书中专门强调了信息和知识在治理中的重要性。英国殖民者充分意识到自身“对殖民地的认识有很大的落差”,同时相信“知识是任何稳当发展的唯一坚实基础”。因此,英国政府投入了大量的经费来资助对殖民地的研究,形成了以本土研究型大学的专门研究机构、各种智库、以及政府特别聘请的研究人员三位一体的研究力量。[48]当下中国面对的社会治理问题在于缺乏独立、客观的研究。在涉及敏感问题的领域,所有的研究都不会提出与政府立场不一致的观点,这就好比是踢足球时只在己方半场传球,永远无法突破对方禁区。要使一国两制在香港得到成功实践,我们需要说服更多与我们的背景知识不一样的人,而不是取悦领导或者在观点相同的人中间以自我感觉舒适的方式说些周围人爱听的话。由于“占中”事件之后香港问题被赋予了国家安全的维度,所有在内地发表的文章都只有一个口径,这也导致知识的“内卷化”,在没有争议的问题上做文章,引发新的争议。这是一个大有改进余地的方面。


从治港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方面来看,“港人治港”也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港人精英中很少有在中国内地接受过系统教育,对内地政治、经济或法律有深入了解的人才不多。这与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区的当下地位严重不符。在殖民地时代,香港的管治精英大多来自英国,在英国的顶尖大学接受过完整教育,并在英国本土或殖民地公务员系统中工作和接受培训。回归以后,由于对“两制”的过分强调,“内地背景”“内地教育”“内地工作经验”反倒成了有意从政的香港人避之唯恐不及的“负资产”,这对实现国家整合是十分不利的。在下一个十年,应当有愈来愈多的香港青年通过公开竞争的考试进入内地大学学习,并回港参与特区政府的管治工作。只有当香港人就读内地顶尖大学时比就读牛津、剑桥大学还感到骄傲的时候,香港在人心上的去殖民化才算完成了。


四、结语


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指出:“今天我想讲讲不变的问题。就是说,香港在1997年回到祖国以后五十年政策不变,包括我们写的基本法,至少要管五十年。我还要说,五十年以后更没有变的必要 。”[49]这表明了中国领导人对包括香港在内的中国未来的开放态度。“一国两制”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当代香港人自己的作为。如果一国两制的实践失败了,它也不会变成“两国”,而只可能变成“一制”。认识到这一点,对香港前途最有利的选择便是履行《基本法》所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义务、发展国民教育以培养爱国爱港的下一代,并在此前提下循序渐进地推进特首和立法会的民主选举。


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中国的政治改革遵循的是渐进主义的、试验主义的发展模式,经济、社会每前进一步,政治、法律制度就跟进一步,正是出于这个原因,中共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香港社会面临着很深刻复杂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形式理性的法治所掩盖的社会不平等以及中产阶级的贫困化。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在两极化的情况下保持繁荣和稳定,因此香港特区政府未来几年的工作重点应该是采取措施抑制房价,营造福利社会,提升中下阶层的生活水平,同时改变税收政策,使巨富阶层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


中国内地法治与香港法治的整合点,应该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融汇点。为此,内地和香港之间有许多值得相互学习的方面。此外,香港的经济前途在于与中国内地、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保持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实现更大程度的经济整合,而不是试图与内地保持距离。内地可以向香港开放更多的养老设施和工作机会,实现基层整合。


香港人应该明白“一国”这个底线,愈是尊重这个底线,香港能够获得的自治空间就越大;否则,这个空间会变得越来越小。毕竟,特别行政区的权力范围是由全国人大决定的,全国人大可以通过解释或修改《基本法》来改变特区的自治范围。


注释

[1] 薛福成:《庸庵笔记》,商务印书馆,1937年,pp.15-16.

[2] 康有为:《物质救国论》,见《康有为全集》,第八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5页。

[3] 请参阅郑戈:“法治立国的两个步骤,”《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第13-22页。

[4] 请参阅:Delia Davin and Barbara Harriss-White (eds.), China-India: Pathways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British Academy, 2015. 尤其是其中第二章:Kunal Sen, “The Indian Economy in the Post-Reform Period: Growth without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5] 毛泽东:“同三位西方记者的谈话,”《毛泽东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07页。

[6] 转引自:Steve Tsang p153.

[7] John W. Garver, China’s Quest: The History of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p.581.

[8] 毛泽东:“受压迫的人民总是要起来的,”《毛泽东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36页。

[9] 同上,第336-337页。

[10] John W. Garver, China’s Quest: The History of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p.

[11]  “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2页,第297页。

[12] Yash Ghai, 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 The Resumption of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he Basic Law, 2nd edition,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9, p.231.

[13]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16年1月。

[14] “全球前五大集装箱港口排名生变,”《航运交易公报》,2016年1月18日。

[15] Yue Chim Richard Wong, Hong Kong Land for Hong Kong People,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5, p.3.

[16] Christopher Bruner, Reimagining Offshore Fina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p.159.

[17] 冯鹏志:“从‘三个自信’到‘四个自信’:论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建构,”《学习时报》,2016年7月7日。

[18] Joshua Cooper Ramo, The Beijing Consensus, London: The Foreign Policy Center, 2004.

[19] 戴耀廷:“公民抗命的最大杀伤力武器,”《信报》2013年1月16日。

[20] 亚当?斯密:《国富论》,唐目松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一卷,第三章。

[21] 参见郑戈:“普通法心智与香港政改,”《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第61-66页。

[22] Ambrose Yeo-chi King, “Administrative Absorption of Politics in Hong Kong: Emphasis on the Grass Roots Level,” Asian Survey, Vol.15, No.5 (May 1975) p.424

[23] Hebert Macaulay, ‘Petition to the Colonial Secretary’, National Archives of Nigeria, Chief Secretary’s Office 33115 Vol 1, Ibadan-West African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s of 1936.

[24] Lord Frederick Lugard, Dual Mandate in British Tropical Africa, 3rd edition, Blackwood, 1926, p.617.

[25] Lord Haldane, ‘The Work for the Empire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 (1922) 1(2) The Cambridge Law Journal 153. This story is also recounted in James Morris, Pax Britannica: The Climax of an Empire (London: Harcourt, 1979) 194.

[26] Re Southern Rhodesia [1919] AC 211 at 233.

[27] Amodu Tijani v Secretary of Southern Nigeria [1921] 2 AC 399 at 404–6.

[28] Yash Ghai, “The Intersection of Chinese Law and the Common Law in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Hong Kong: Question of Technique or Politics,” in Jorge Oliveira and Paulo Cardinal (eds.),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Three Legal Orders—Perspectives of Evolution, Springer, 2009, p.14.

[29]同上,p.17.

[30] Christopher Patten, East and West: China, Power and the Future of Asia, New York: Times Books, 1998, pp. 53–4.

[31] Margaret Thatcher, The Downing Street Years, HarperCollins, 1993, p.496.

[32] Steve Tsang, Governing Hong Kong: Administrative Officers from the Nineteenth Century to the Handover to China, 1862-1997, I. B.Tauris, 2007, p.181.

[33] Research Office, Legislative Council Secretariat, “Hong Kong in Figures (data as at 31 March 2016),” downloadable at: http://www.legco.gov.hk/research-publications/english/1516fs01-hong-kong-in-figures-20160406-e.pdf.

[34]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16: Human Development for Everyone, New York: UNDP, 2016, p.207.

[35] Lo Pui Yin, The Judicial Construction of Hong Kong’s Basic Law: Courts, Politics and Society after 1997,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4, pp.147-151.

[36] Yash Ghai, 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 The Resumption of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he Basic Law, 2nd Edition,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9, p.198.

[37] Lau Kong Yung and Others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FACV nos 10 and 11, 1999.

[38] Thomas Pogge, “Self-Constituting Constituencies to Enhance Freedom, Equality, and Participation in Democratic Procedures,” Theoria, June, 2002, 26-54.

[39] John McGarry, Brendan O’Leary, and Richard Simeon, “Integration or accommodation? The enduring debate in conflict regulation,” in Sujit Choudhry (ed.), Constitutional Design for Divided Societies: Integration or Accommod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46-47.

[40]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1984年6月22日、23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1页。

[41] Lo Pui Yin, The Judicial Construction of Hong Kong’s Basic Law: Courts, Politics and Society after 1997,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14, P.469.

[42] 陈端洪:“理解香港政治,”《中外法学》,第28卷,第5期,2006年,第1125-1148页。

[43] 参见王庚武:“谈香港政治变迁,”《二十一世纪》,1997年6月号,第78页。

[44] 参见关信基:“香港的政治演变,”《二十一世纪》,2010年10月号,第19页。

[45] 强世功:《中国香港:文化与政治的视野》,牛津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77页。

[46] Jick Joen-Lee, The Road to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Welfare in Hong Kong: The Historical Key Issues, Hong Kong: Hong Kong Institute of Asia-Pacific Studies,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1996, pp.26-7.

[47] 阎小骏著:《香港治与乱:2047的政治想象》,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0页。

[48] 李彭广:《管治香港:英国解密档案的启示》,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13-118页。

[49]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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