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为“经济人”正名:斯密利己经济人理念的悖论解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21 次 更新时间:2019-05-10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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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 (进入专栏)  

   

摘要:斯密在《国富论》里主张,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只会基于利己动机、凭借理性权衡追求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从而为现代经济学有关“利己经济人”的基本预设奠定了基础。但反讽的是,他在某些经典论述中又自败地否定了这一预设,不仅自发地承认了经济人也内在拥有利他的动机,而且还自觉地要求经济人遵守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解开斯密在这个问题上的悖论,有助于我们回答“看不见的手”、“经济人”与“道德人”截然二分等著名的难题。  

“利己经济人”或“理性经济人”是许多经济学流派用来解释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和运行机制的一个有争议的基本预设,其理论根源则可以追溯到现代经济学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那里。[1]他虽然没有直接提出这个预设,却通过大量论述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者描述成了基于利己动机、凭借理性权衡仅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为这个预设的形成发展奠定了基础。不过,仔细分析斯密著作的原初文本会发现,他在这个问题上其实陷入了一个反讽的悖论,因为他的某些经典论述不仅自发地承认经营者内在兼有利己和利他的动机,而且还自觉地要求经营者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不可违反道德维度上的正义底线,结果以“斯密反对斯密”的自败方式否定了利己经济人的理念。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富论》以及《道德情操论》的研读,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利己经济人的理念内涵  

斯密有段话清晰地展示了利己经济人的理念:“任何将资本运用于产业的人都以赚取利润作为唯一目的,所以也总是努力将资本运用到其产出能够具有最大价值、或者能够交换到最大数量的货币或其他商品的产业中去。”[2]30结合其他相关论述,我们可以将他在这方面的基本见解澄清如下。  

第一,利己经济人主要是指那些在所谓“商业社会”里将资本运用于产业以求赚取利润的人们,或者说是那些将资本投入到生产和销售各种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以获得收入的人们,在最广泛意义上则可以扩展到任何参与市场交易行为的人们那里,因而除了资本经营者之外还能包括普通消费者。虽然斯密在其他地方论及这个问题的时候也曾泛泛地谈到“每个人”,甚至宣称“一切人都要靠交换生活,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商人”[3]19,但结合上下文语境看,这种普遍性的定位依然是指“每个”或“一切”参与了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这一点可以说是斯密对于利己经济人概念中“经济”一词的清晰限定。就此而言,如果我们随意扩展“经济人”的理念,不加辨析地断言每个人在人类生活的其他领域内也会极力追求将自己的非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像加里·贝克尔那样主张以利益或效用最大化为基础的“经济分析适应于说明全部人类行为”[4]11,或许就会造成比斯密本人的自败悖论更为严重的理论扭曲了。  

第二,利己经济人的首要特征是只有利己动机、仅仅考虑自己的利益,却没有利他动机,不会考虑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前面引语中说经营者“以赚取利润作为唯一目的”,已经隐含这层意思了;在这段论述前后,斯密更明确指出:“每个人都不断努力为自己能够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诚然,他考虑的并非社会的利益,而是自己的利益,但他对自己利益的这种审视却会自然甚或必然地引导他选择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他只想实现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下,就像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去达成一个完全不是他本意的目的。也不因为完全不是他的本意,就总是对社会有害。”[2]28—30众所周知,这种有关经济人在经营活动中只有利己动机、没有利他动机的自觉认定,前后一致地贯穿于《国富论》以及《道德情操论》里,构成了斯密对于利己经济人概念中“利己”一词的清晰限定。  

第三,利己经济人在基于利己动机从事经营活动的时候,总是以赚取最大数量的利润亦即定量维度上的最大收益作为唯一目的,也就是前面引语中说的“努力将资本运用到其产出能够具有最大价值、或者能够交换到最大数量的货币或其他商品的产业中去”。至于后世认为利己经济人主要是通过“理性(工具理性)”的权衡比较以求利益最大化的见解,在斯密这里也已经初见端倪了,因为他不仅接着就陈述了每个人在判断如何运用资本获取最大价值方面比其他任何人都更好的命题[2]30-31,而且在其他地方也反复提到经营者所做决策究竟是“合理”“精明”“审慎”还是“不合理”“鲁莽”“冲动”“放纵”的问题,因此可以说对于理性经济人概念中的“理性”一词也做出了清晰限定。  

第四,利己经济人虽然只是自觉地具有利己动机、仅仅考虑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其经营行为却能够自发地增进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甚至比他们试图基于利他动机自觉地从事经营行为更有效。除了刚才引用的《国富论》那段话外,斯密在《道德情操论》里也表达了类似的意思:“尽管他们的天性自私贪婪,尽管他们只图自己便利,尽管他们雇用千百人劳作的唯一目的是满足自己永不餍足的无聊欲望,他们还是与穷人分享了他们所做一切改良的成果。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他们,对生活必需品做出了与全体居民平均拥有土地的假设状态下可能做出的几乎一样的分配,从而在既没有意愿、也不自知的情况下增进了社会利益。”[5]229-230众所周知,斯密正是由此提出了自己的另一个标志性理念“看不见的手(无形之手)”,并且与利己经济人的理念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对于现代经济学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6]  

于是,从上面的引文及其解读来看,作为现代经济学的奠基人,斯密已经逻辑一贯地诠释了利己经济人的理念,自觉揭示了它的丰富内涵(包括利己经济人在看不见的手引导下自发增进他人或社会利益的内涵)。严格说来,后世论者围绕这个理念做出的进一步阐发,主要是将他点到为止地分散陈述过的见解加以系统化、完善化而已,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它的这些基本内涵。例如,贝克尔尽管主张经济人也有指向家庭成员乃至邻里同事的利他动机,却非但没有因此放弃、反倒还强化了利己经济人的基本预设,依然主张这类利他动机归根结底也是一种旨在追求经济利益以及非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偏好,同样可以纳入到利己经济人的理性选择模型加以分析。[4]332-350就此而言,虽然斯密的上述见解至今还在受到这样那样的修正、质疑和挑战,它们在确立利己经济人的基本预设方面对于现代经济学具有的开创性意义,却是我们无从否认的。  

二、经济人的内在利他动机  

不过,反讽的是,恰恰是斯密自己在某些相关的经典论述里,自发地否定了他自觉倡导的利己经济人理念中除开“经济”之外的几乎所有内涵,结果在做出了原创性理论贡献的同时,又陷入了自己否定自己的内在悖论。  

在这方面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国富论》第一篇第二章里有关“交易通义”的那段名言:“一个人几乎随时随地需要同胞的帮助,要想仅仅依赖其他人的仁惠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之有利于他,告诉他们为他做事情对他们自己也有利,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多了。不论是谁要与旁人做买卖,他首先就要这样提议。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得到你想要的东西,这是交易的通义。我们需要的相互帮助大都是依照这种方法取得的。我们每天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面包师的仁惠,而是出自他们的利己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3]12这段论述虽然浅显直白,但由于揭示了市场经济有机体的组成细胞——交易行为的运行机制,对于斯密自己的经济学以及整个现代经济学都具有奠基石的经典意义。同时,就字面意思看,它与斯密的利己经济人理念也是根本一致的,明确主张交易双方只有利己动机,没有利他动机;所以,要完成交易行为,他们就应当唤起对方的利己心而非利他心,让对方相信做买卖对自己有利。因此,这段论述可以说是依据市场经济的交易通义,为利己经济人理念提供了最基本最原初的证成理据。  

然而,倘若不是停留在这段论述的表层含义上,而是深入到字里行间的深层意蕴中,我们会发现斯密在此已经以自败的方式抽掉了利己经济人理念的立足根基,因为他陈述的“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想要的东西”的交易通义,足够清晰地指认了交易双方在拥有利己动机的同时也有利他动机的基本事实。毕竟,一旦承认了“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强调的是交易者内在具有的自觉利己动机——我想要得到你拥有的那个对我有利的好东西(作为我从交易中获取的收益),我们就没有理由否认“你也可以获得你想要的东西”强调的是交易者同样内在具有的自觉利他动机——我愿意给你我拥有的这个对你有利的好东西(作为我在交易中付出的成本)。进一步看,也只有依据交易双方兼有的利己与利他动机之间的这种内在关联,我们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最后那句与其说是出于客套、毋宁说是直指要害的话:我之所以不说自己有需要,并非因为我没有从交易中获益的利己动机,而是因为我要是只说自己有需要,却不打算基于利他动机把我拥有的东西交给你,除非你是斯密业已指明不在经济学考虑范围之列的想要无偿施惠于我的慈善人士,你肯定不会单单由于我有需要的缘故便把你拥有的东西交给我。换句话说,假如我只有利己动机、没有利他动机,你在利己动机的支配下是根本不会愿意和我做买卖的。正因为我身为经济人对此了解得一清二楚,所以才会向你表达“我也会做对你有利之事”的真诚意愿,让你相信我会把我拥有的东西交给你以帮助你实现你的利己动机,来换取你同样心甘情愿地把你拥有的东西交给我以帮助我实现我的利己动机。就此而言,只有在交易双方既有利己动机、又有利他动机、并且愿意将两者一并实施的基础上,他们才能像斯密在这段论述之前描绘的那样,在相互提出“我想用我拥有的东西换取你拥有的东西”的诉求后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契约”,然后“公平审慎”地交换各自拥有的物品,最终通过买卖达成“合作互助”的实际后果。[3]11-12  

值得指出的是,在质疑和批判利己经济人的基本预设时,不少学者曾经从各种角度出发,论证了经济人在家庭关系或其他非经济性的人际互动中也会形成利他的动机,并进一步对他们从事的市场经济活动产生影响。[7]不过,恰恰由于这一原因,这些论证所强调的利他动机往往还是与经济人的利己动机保持着外在的关联,亦即主要作为外部因素才能干预经济人的市场经济活动,因此不像斯密在上述论述中自发指认的利他动机那样,始终是与经济人的利己动机无法分离地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交易行为得以完成的不可或缺的内在前提。例如,目前兴起的行为经济学虽然针对利己经济人预设提出了鲜明的异议,不仅强调了人们理性的有限性,而且还主张人们在利己偏好之外总是有这样那样的社会偏好,却依然没能抓住隐含在斯密论述中的那个要害:按照交易通义,经济人的利他动机在本性上就是与利己动机关联在一起的,并且因此才能发挥出推动交易行为的决定性效应。[8]就此而言,这些外在的质疑和批判反倒不像斯密自己的自败论述那样,对于利己经济人的预设具有致命一击的杀伤力。  

进一步看,透过斯密这段以深层内涵否定字面意思的自败论述,我们还能发现那只被他命名为“看不见”的手,并且找到它是如何增进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谜底:既然交易双方内在地兼有利己和利他的双重动机,那么,他们在按照交易通义两厢情愿地完成了交易行为后,当然就能在增进自己利益的同时又增进对方的利益(不然对方怎么会同意做买卖呢),从而间接地增进社会利益了。用斯密自己的话说就是:“别人需要的东西他能充分供给,他需要的东西别人也能充分供给,于是社会各阶层就普遍富裕了。”[3]9从这里看,现代经济学在强调“自愿交换对双方都有利……可以改善双方的福利”时[9]11,实际上在利己经济人预设的误导下忽视了关键的一点:这条来自于斯密揭示的交易通义的基本原理,只能建立在交易双方都有互利动机的双向度基础上,无法建立在交易双方只有利己动机的单向度基础上。毕竟,按照斯密自己在《道德情操论》里给出的论断——“人性中的原初利己动机……决不会限制我们去做任何有助于增进我们利益而损害他人的事情”[5]164,只有利己动机、没有利他动机的人们只会倾向于在冲突中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损害对方的利益,以致有可能将互惠互利的市场变成你死我活的战场,却很难达成双方通过买卖都得到了自己想要的好东西的双赢后果。至于像一个人单纯出于自身健康的考虑戒了烟、同时也让其他人免于遭受二手烟之害这类虽然没有自觉的利他动机、却实际产生了利他后果的情况,主要还是日常生活中一些自发偶然的非意图现象,无法和市场经济氛围下经济人之间诉诸签订契约的自愿途径例行展开的交易行为同日而语。  

细究起来,斯密之所以会在自发指认了经济人兼有利他动机之后又自觉否认了这个简单的事实,主要是由于西方道德哲学中利己与利他二元对立架构的深层影响。其实,他在《道德情操论》里展开的伦理学研究中,已经批判性地考察过以往某些将两种动机对立起来的学说,在利他主义方面像主张“人的心智的完美德性……在于充满了那种影响着神灵一切行为的仁惠和关爱原则”的晚期柏拉图主义,以及认为“德性必定只存在于纯粹无私的仁惠之中”的哈奇森等,在利己主义方面像主张“人更关心自己的幸福而非他人的幸福……所有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的做法只是对人类的欺诈哄骗”的孟德维尔,以及从“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对于保护自己生命最有利的事情”的“自然法”出发强调“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的霍布斯等。[5]395-407、420正是凭借这些分析批判,斯密不仅肯定了自私欲与同情心在自然人性中的实然性并存,强调“无论我们假定人是怎样地自私(利己),其本性中都明显有某些原则促使他关心他人的命运,把他人的幸福看成自己的事……即使最残忍的恶棍和最冷酷的罪犯也不会完全没有这种情感”,而且明确要求人们从“无偏私旁观者”的应然性视角出发,依据利他同情心克制利己自私欲的偏私扭曲,将“不可害人”的正义德性设定为不可突破的行为底线和人类社会的主要支柱[5]5、96-108、164-170,从而呈现出将利己与利他结合在正义底线之中的哲理意向。  

但问题在于,斯密在经济学研究中却没有摆脱二元对立架构的积淀性影响,反倒时常站在利己主义立场上彰显了利己与利他的互不兼容,认为既然经济人肯定要追求自己的利益,他们就不可能同时再拥有利他的动机了。例如,即便在《道德情操论》里谈到追求物质财富的经济活动时,除了自觉指认经营者的天性自私贪婪、强调利己动机不会限制损人意愿之外,他也多次感叹“既然我们的消极感情通常是这样卑劣自私,积极的道义怎么会如此慷慨高尚呢”,甚至认为通向德性和财富的道路有时候是截然相反的。[5]76、165也是由于类似的原因,他在《国富论》有关交易通义以及看不见的手的众多论述里,更是背离了他在伦理学研究中主张人的自然本性同时包含自私欲和同情心的深刻见解,转而像霍布斯等人那样以非此即彼的方式断言,人们在经济领域内与在道德领域内不同,只有利己动机、没有利他动机,结果倒向了利己主义一边。在这个意义上说,主要就是根深蒂固的二元对立架构遮蔽了斯密的双眼,让他没有看到自己业已自发指出的那个简单事实——人们在从事交易行为的时候也像从事其他行为包括道德行为一样,既可能形成想让自己得到自己想要的好东西的利己意愿,又可能形成想让他人得到他人想要的好东西的利他意愿,二者内在地并存于人们的交易动机之中,却反倒匪夷所思地宣称经济人连恶棍和罪犯还不如,居然在人际交易行为中完全缺失利他同情心,结果不仅为利己经济人的错谬预设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还让经济人尤其是资本经营者从此背上了“天性自私贪婪”的恶名。  

三、经济人的理性权衡  

在《国富论》里陈述了每个人在判断运用资本获取最大价值方面比其他人更好的命题之后,斯密接着又指出:“每个精明的家长都知道,如果制作一件东西的代价超过了购买它的代价,就不要自己制作。裁缝不会为自己制作鞋子,而是向鞋匠购买。鞋匠不会为自己制作衣服,而是雇裁缝制作。农民也不会为自己制作衣服和鞋子,而是雇不同的工匠制作。”[2]31结合前面的分析研读这段文本,我们会发现它一方面展示了斯密有关经济人在交易行为中怎样进行权衡比较的若干洞见,另一方面又体现了理性经济人理念所陷入的自败泥潭。  

第一,在符合交易通义的正常交易行为中,虽然双方内在地兼有利己和利他动机,并且据此才能达成相互帮助的互利后果,但这不意味着他们就不会遭受任何损失了。相反,正如斯密指出的那样,双方为了获得自己想要而对方拥有的东西(收益)以实现利己动机,都会基于利他动机付出自己拥有而对方想要的东西(成本),这样才有可能完成交易。举例来说,裁缝只有付出为鞋匠制作衣服的成本,才能从鞋匠那里获得自己想要的鞋子,反之亦然。正是因为双方愿意付出对对方来说属于收益的成本是为了让自己获取收益,才决定了下面一点:在市场交易中,经济人的利他动机通常只是达成利己动机的一种工具,亦即斯密谈到交易通义时所说的“如果我能够告诉你为我做事情对你自己也有利,我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多了”。换言之,对经济人来说,利己动机总是作为目的具有第一位的意义,相比之下利他动机通常只是作为手段具有第二位的意义,而这也是利他动机在经济人的自觉意愿中往往不像利己动机那样强烈明晰的重要原因。  

当然,我们并没有理由因此就否认经济人也有利他动机的事实,因为两种动机之间的这种地位差异恰恰是以它们的并立共存为前提的,不然也就谈不上经济人以利他为手段达成利己目的的问题了。要是再考虑到利己动机总是与经济人获取的收益直接相关,利他动机总是与经济人付出的成本直接相关,事情就更清楚了:假如经济人原本没有利他动机,他们怎么有必要围绕收益和成本展开权衡比较呢?换句话说,经济人之所以离不开收益和成本的权衡比较,归根结底正是因为他们兼有利己和利他的双重动机。就此而言,一方面断然否认经济人的利他动机,另一方面又特别看重收益与成本的权衡比较,也构成了斯密以及现代经济学的利己经济人预设在逻辑上的自败困境。  

第二,由于利己与利他动机在并立共存的同时又会形成刚才分析的张力冲突(要获取收益就必须支付成本),从而造成交易双方的一定损失,他们自然就会在这种“有得必有失”的局面下展开权衡比较,通过评判两者的“权重(权衡哪一个更重要)”来做出自己是否应当从事交易行为的决策了。所以,在市场经济氛围下,鞋匠无疑会像斯密指出的那样,宁肯拿自己制作的鞋子与裁缝交换自己想要的衣服,也不想付出更高的代价为自己制作衣服,因为按照他的权衡比较,后一种做法由于成本超出了收益是不划算的。同时,这种权衡机制与自愿交易行为对双方都有利、利他动机总是利己动机的工具也是完全一致的:经济人在通过利他手段实现利己目的的时候,都会遵循收益超出成本的原理,试图通过付出自己认为是次要(不那么想要)、对方却认为是重要(更想要)的东西,来换取自己认为是重要(更想要)、对方却认为是次要(不那么想要)的东西,由此从交易中获取超出成本的收益以改善各自的福利;否则的话,自身并非生产活动的交易行为怎么能够“增进”交易双方以及社会利益的问题也就属于天方夜谭了。毕竟,撇开经营者赚取利润的目的不谈,就是消费者在买卖中也会觉得自己看中的商品在重要性上超出了自己兜里的钞票,不然他怎么会愿意把辛苦挣来的钱交给商家,一方面让自己得到心仪的商品,另一方面让商家获取想要的收益呢?  

从这个角度看,斯密的等量劳动交换说主要就是由于一方面相对忽视了交易双方指向收益的有效需要(需求)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过分夸大了交易双方为满足这些需求付出的(劳动)成本的从属效应[3]24-31,才扭曲了他自己以及现代经济学已经在不同程度上指出的那个事实:市场价格的调节机制归根结底在于交易双方分别围绕自己的成本与收益(对对方来说则是收益与成本)展开的纠结交织的权衡比较,以及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的内在关联。当然,倘若按照前面的分析来理解供给与需求的互动关系,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所谓看不见的手在这方面对于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仍然离不开利己与利他两种动机在经济人本性中的内在并存以及在交易行为中的联合实施。  

第三,经济人在权衡比较的时候,大多数情况下的确会诉诸精打细算的工具理性,围绕成本与收益的权重做出头脑冷静的清醒评判,在确认收益超出成本后才做出从事交易的决策,否则他们就会宁愿保留自己拥有的东西不做买卖了。正是基于这些事实,斯密不仅在讨论交易通义的时候谈到了“审慎”的德性,而且在刚才引用的那段话里指认了家长们的“精明”之后,紧接着就探究了禁止外国商品输入的法律条文是否“合理(reasonable)”的问题,并且因此流露出将“有利”与“合理”等同起来、让“理性”变型为“利益”的倾向。[2]33此外,在《道德情操论》里斯密也曾强调,对我们自己最有用的品质就是由较高理性和自我控制结合而成的审慎德性,我们据此放弃眼前较小的快乐以获得未来更大的快乐,实现长远利益的最大化。[5]235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见解与西方道德哲学中源远流长的理性利己主义思潮也是潜在相通的。例如,霍布斯在彰显人的利己本性时便声称:“每个人都可以凭借这种自由,去做按照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是对自己最合适的任何事情。”[10]97  

第四,尽管如此,要是我们因此就假定经济人是完全理性的,又会站在理性主义立场上扭曲了交易行为的实然性真相,因为无论理性因素在经济人的权衡比较中怎样经常地发挥着主导作用,都不足以否定经济人同时也会受到非理性因素的影响(有时候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从而以灵机一动、心血来潮之类的方式从事交易行为。行为经济学尽管未能抓住经济人的利己动机与利他动机总是内在交织在一起的关键,却精辟地揭示了理性经济人的预设忽视了理性有限性的弊端,特别强调了人并非总是理性的另一面。[11]500-501其实,斯密自己在《国富论》里也反复谈到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某些非理性交易行为的案例,一方面指出了经济人在非理性因素特别是贪婪欲望的主导下,很可能会对成本与收益的权重做出错误的评判,从事连自己也会感到后悔的交易行为,甚至谴责了那些非理性地滥用资本、挥霍浪费而损害自己和社会利益的“游惰者”或“奢侈者”[3]278-279、317-330;[2]140、188-190,另一方面又依据看不见的手的理念主张:“个体的私利和激情自然会促使他们把资本投在通常对社会最有利的用途上”,并在发现出错之后加以纠正[2]204-205,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非理性因素的积极效应。就此而言,斯密并没有像后世许多论者那样,走向了只看重理性却忽视非理性的片面极端。  

第五,虽然经济人在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下的确会出现头脑发热的错误评判,但只要不执迷于“理性无谬”的虚幻信念,我们也没有理由否定下面的事实:由于理性自身的有限性(其中就包括按照斯密有关每个人在判断自己的利益方面比其他人更好的见解,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基于利他动机考虑他人利益的时候经常会出现的失误扭曲),经济人在理性因素的主导下同样会做出头脑冷静的错误评判,以致形成斯密自己指出的“理智之人(sensiblemen)”可能会被利己享乐所毁灭的现象[2]480,或是后世论者所说的“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现象[12]40-41。所以,从元价值学的实然性视角看,对于经济人围绕成本和收益展开的权衡比较来说,关键的因素并不在于理性还是不理性,而是在于正确还是错误,因为理性并不足以确保经济人的权衡比较就一定是正确或有利的。就此而言,斯密将“合理”与“有利”不加辨析地等同起来的笼统看法,以及现代经济学依据“理性行为就是指效用函数或福利函数等良序函数的一致的极大化”的流行说法[4]183,不仅在逻辑层面上混淆了“理性”与“利益”的概念,而且在事实层面上也是无从成立的:一方面,审慎严谨的理性权衡有可能产生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匪夷所思的非理性权衡也可能产生有利的后果。不幸的是,现代经济学往往像斯密那样在“利益”与“理性”之间直接划等号,结果不加辨析地将利己经济人与理性经济人看成是同一个理论预设,却没有注意到前者偏重于强调经济人仅仅拥有利己的动机,后者偏重于强调经济人通常诉诸理性的权衡,彼此间存在微妙的差异。在这个问题上,阿马蒂亚·森曾指出了“合理”与“有利”之间的某些区别。[13]20-26  

综上所述,在经济人的理性权衡问题上,斯密尽管提出了某些有启迪意义的深刻见解,但又在某种程度上遮蔽了市场交易行为的本来面目,不仅没有看到经济人只有兼具利己与利他动机才有必要考虑收益与成本的权衡比较,而且站在理性主义的规范性立场上,片面地主张凡是理性的就是有利的、凡是非理性的就是不利的。在这个意义上说,斯密有关理性经济人的见解也潜藏着自败的悖论。  

四、经济人的正义德性  

最后来看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问题。毋庸讳言,特别是在以货币计算的情形下,资本经营者往往会基于利己动机,以赚取定量意义上的最大利润作为自己追求的自觉目标,亦即斯密说的“努力将资本运用到其产出能够具有最大价值、或者能够交换到最大数量的货币或其他商品的产业中去”。不过,按照前面的分析,这个貌似颇有理据的流行说法仍然存在片面性的缺失。  

问题首先在于,从第三节的讨论看,与经济人在权衡比较中确认的定性维度上的“更重要”利益相比,定量维度上的“最大化”利益其实是一种容易产生误导的不准确说法。例如,消费者在面临成本(付出的钞票)与收益(购得的商品)的权衡比较时,其注意力与其说聚焦在抽象空泛的利益最大化之上,不如说聚焦在具体实在的怎样过日子之上:对自己来说,是保留钞票今后购买其他商品更重要呢,还是付出钞票当下购买这件商品更重要?再如,裁缝在决定自己究竟是与鞋匠还是农民做买卖的时候,同样会倾向于判断自己哪方面的需求在质上更迫切,而不是判断鞋子与粮食哪一个能给自己带来量上更大的利益。此外,尽管赚取以货币计算的最大利润一般来说的确构成了经营者的抽象化目标,他们在现实中也会基于自己在人生历程中形成的具体价值观,偏重于从定性视角选择自己心爱的经营行业或服务对象等,像某人明知房地产赚大钱,却还是出于对田园生活的向往而投资于利润不高的农林业。就此而言,利己经济人的预设抽象笼统地强调利益最大化,显然会诱导人们在权衡比较中误把量上利益最大化的“成功”看成是质上确保基本善的“正当”,结果从事了连自己也会后悔的经济行为。不幸的是,诸如此类的具体案例在现实生活中绝非罕见。[14]  

更重要的是,利益最大化的流行说法依然建立在经济人只有利己动机的预设之上,因此忽视了关键的一点:既然经营者内在地兼有利己和利他的双重动机,并且要在评判成本与收益的权重时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他们在从事经济活动的时候,就不可能只是单向度地考虑如何赚取自己朝思暮想的最大利润了。相反,尽管他们总是十分看重如何尽可能减少自己付出的成本以获取尽可能大收益的问题,但同时依然要兼顾消费者方面的收益,甚至会在经济维度上给自己划出一条定性而非定量的正当底线:在尽可能减少成本之后,自己提供的商品照样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增进消费者的收益,以符合交易通义的正常方式确保交易行为得以完成。不然的话,如果经营者在权衡比较的时候让利己动机压倒了利他动机,以致遗忘了后者毕竟是实现前者的手段而突破了这条正当的底线,仅仅关注自己的收益如何达到量上的最大,却忽视了一味减少成本会对消费者的收益造成质上严重的损害,其后果也将是自败的:自己尽可能减少成本的最终效应,是消费者不再购买难以满足其需要的商品,因而自己追求的最大利益也将由于交易行为无法完成的缘故,沦为镜花水月的梦幻泡影。所以,以否定性的方式说,如果经济人只是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就不可能达成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以肯定性的方式说,经济人追求的并非毫无限制的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是受到兼顾他人利益的底线约束的自己利益最大化。  

值得注意的是,斯密在批判重商主义时也曾指出:“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它们对于增进消费者的利益必不可少的时候才应当关注。这条原则是完全自明的,要证明它才显得荒谬。”[2]233不错,斯密在此主要还是从政府角度言说的,所以才强调对全社会来说“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并要求政府在制定法令政策的时候优先关注消费者而非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利益。然而,按照前面的分析,即便从经营者角度看,“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的原则也是可以成立的,因为他们只有通过有效地增进消费者利益、吸引他们前来购买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途径,才能在符合交易通义的前提下增进自己作为经营者的利益,达成最大利润的可欲目的;不然的话,他们的经营活动就真的会成为“自生自发”的没头苍蝇,只能靠着瞎飞乱碰撞大运以求成功了。令人诧异的只是,为什么斯密在强调了“这条原则是完全自明的,要证明它才显得荒谬”之后又把它遗忘得一干二净,居然以命名“看不见的手”的怪诞方式,声称自己不了解经营者为了追求自己利益从事的经营活动何以能够增进消费者和社会利益的内在奥秘。至于后世经济学从斯密这段论述中推出了“消费者至上论”之后,依然认为它是以利己经济人或理性经济人的基本预设作为理论基础的,就更令人不知所云了[15]:让据说其天性自私贪婪、只会考虑自己利益最大化、却没有任何利他动机的经营者自觉地将消费者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乃至真诚地喊出“顾客就是上帝”的浪漫口号,在逻辑上是不是有点自相矛盾、莫名其妙,而在实践上则是不是属于异想天开、强人所难呢?  

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虽然由于自觉地主张经济人缺失利他动机,斯密几乎没有在经济维度上为他们明确划出一条保证质量的定性底线,而是着力彰显了他们想要赚取最大利润的定量目标,但由于自发地承认经济人兼有利己和利他动机,他在道德维度上却为他们明确划出了一条“不可害人”的定性底线,这就是他主张的只有凭借利他同情心约束利己自私欲才会形成的“正义”德性。[5]96-108事实上,即便在《国富论》里,斯密也曾依据“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想要的东西”的交易通义,强调了正常交易行为以一致同意的契约协议为前提的公平属性,指出了交易双方互不施加强制性压力、允许自己和对方从心所欲地达成目的的自由特征[3]11-12、311,[2]236、258-259,从而触及到了市场经济为什么有资格号称“自由”的终极奥秘。此外,他还多次抨击了当时某些资本经营者凭借同业组合、垄断特权等为了自己谋取高额利润不惜欺骗劳工大众、压制自由竞争、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恶劣做法。[3]55-62、92、246-247,[2]69-72、212-215联想到今天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时有所见的某些经营者不惜诉诸偷工减料、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不正当的途径,诱导消费者购买某些难以满足其需要的商品,以求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恶劣现象,斯密在此划出的这条道德维度上的正义底线,以及它与那条经济维度上的正当底线在本质上的内在合一,就更值得我们深入反思了。  

不过,尽管斯密的确以上述方式将他在《道德情操论》里设定的正义底线前后一贯地运用到了《国富论》中,指出了这条道德底线对于经济人从事交易行为也有重要的意义,但如果我们因此就像某些论者那样声称这种前后一贯能够证明不存在所谓的“斯密悖论”,或许就有些操之过急了。[16]41-45问题在于,斯密的这两本代表作恰恰前后一贯地自觉坚持了经济人与道德人相互绝缘的错谬理念:一方面主张经济人只是基于利己动机追求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又要求道德人凭借同情心约束自私欲以守住正义底线。结果,正是在这种前后一贯中,斯密悖论才显露出来:经济人在从事交易行为的时候,是应当以赚取最大利润作为唯一目的呢,还是应当严格遵守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假如经济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时候有可能违反这条道德底线,他是不是还有理由“努力将资本运用到其产出能够具有最大价值、或者能够交换到最大数量的货币或其他商品的产业中去”呢?最重要的是,在完全缺失利他动机的前提下,经济人诉诸什么东西才能像道德人诉诸利他动机那样有效地克制自己的利己动机,守住那条不可逾越的正义底线呢?显而易见,斯密在两部代表作里前后一贯的自觉论述,非但没有为人们揭示这些难题的答案,反倒很容易把人们带进面对最大利益与道德底线无所适从的五里雾中,是谓“悖论”。  

举例来说,斯密曾在《国富论》的两个地方谈到了“公正商人(thefairtrader,行事正派的商人)”与“下流商人(aninferiorsetofdealers,品格低劣的商人)”[2]79、99-103,便折射出利己经济人理念在上述两难中的自败悖论:如果说两类商人都是以赚取定量维度上的最大利润作为唯一目的,为什么在定性维度上公正商人这样做就是公正的,下流商人这样做却是下流的呢?显然,要是我们单纯诉诸利己经济人的预设,只拿利益最大化当标准,很难找到令人信服的答案。毋宁说,只有首先依据经济人不仅兼有利己和利他动机、而且交易行为必然涉及人际关系的实然性事实,然后引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早已形成、斯密也明确承认的不可害人的应然性底线,从而在两方面都突破利己经济人预设的束缚,我们才能发现泾渭分明的要害所在:虽然都试图在定量维度上赚取最大利润,公正商人遵循了“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你也可以获得你想要的东西”的交易通义,下流商人则因为自私贪婪、哄抬物价等步入了“你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我却不给你以你想要的东西”的交易邪路——用斯密自己的话说就是:“某些零售商也许会诱骗软弱的消费者购买自己全不需要的东西。”[3]342于是,在这两类情形下,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行为理应具有的公平自由属性也就呈现出天差地别的状态了:前者才是公平自由的,后者则是不公平不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当然有理由断言,经济人要想走出斯密悖论的错谬怪圈,就不应当像他自觉倡导的那样只以赚取最大利润作为唯一目的,而应当像他自发指认的那样,把守住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先决前提。  

综上所述,利己经济人理念在斯密那里陷入的最深刻悖论其实在于:一方面,他自觉地强调经济人只有利己动机、没有利他动机,因而只会凭借理性的权衡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并且据此把经济人与道德人截然分离开来了。另一方面,他又自发地承认经济人不仅拥有利己动机、而且拥有利他动机,因而除了追求自己的应得利益外,还要尊重他人的应得利益,接受不可害人的正义底线的严格约束,让自己在作为经济人的同时也成为道德人。不难看出,斯密自发承认的后一方面根本否定了他自觉强调的前一方面,结果可以说已经釜底抽薪地掏空了由他发其端的利己经济人预设的立论基础。  

遗憾的是,现代经济学的后续发展虽然在某些问题上纠正了斯密利己经济人理念的若干扭曲,包括试图解答由于经济人与道德人彼此绝缘所导致的斯密悖论,但在总体上还是未能清醒地意识到这个理念在斯密那里落入的自败窘境,反倒一方面继续坚持他在《国富论》里自觉彰显的利己意向,另一方面又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他在《道德情操论》里自觉划出、在《国富论》里也努力贯彻的正义底线,结果在无力自拔的理论泥潭中沿着错误的道路越走越远了,严重妨碍了自己对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理论探讨。特别是那些只从定量角度彰显利己经济人追求最大利润、主张经济领域无关于道德价值的流行说法,在遮蔽了交易行为实然性本来面目的同时,还可能产生误导经济人遗忘或突破正义底线的应然性负面效应,乃至让经济人沦为不惜以损人利己的方式也要拼命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缺德之人”。有鉴于此,今天我们通过仔细研读斯密本人的经典论述,深入反思他在首倡利己经济人理念方面的自败悖论,全面揭示经济人在现实生活中既不是纯粹利己的、又不是完全理性的、也不是仅仅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更不是无关于道德的,而是内在地兼有利他动机和非理性因素、必然会考虑他人的相关利益、因而不可能与道德人截然二分的事实真相,通过这种“正名”重新对经济人做出如其所是的精确定位,尤其是借此让他们彻底摆脱斯密也曾加在他们头上的“天性自私贪婪”的扭曲性恶名,显然具有无可否认的重大理论意义。  


注释:  

①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在引用西方论著的中译文时会依据英文本略有改动,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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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M].王宇、王文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14]刘清平.“避恶”对于“趋善”的前提性意义——兼论“成功学”与“正当论”的关系[J].贵州社会科学,2016(7).  

[15]布雷特、兰塞姆.经济学家的学术思想[M].孙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6]王国乡、李高阳.“亚当·斯密问题”的终结[J].社会科学战线,2015(4).  


本文原载于《贵州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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