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轩:新时代“德法合治”方略的哲理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33 次 更新时间:2019-03-10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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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大轩  

【摘要】 法律与道德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两次大的合与分,大凡合的时候治理效果相对较好,分则相对较差,故新时代选择“德法合治”的治国理政方略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具有必然性。就操作性而言,可以从三个层面展开:法律制定要将重要道德直接上升为立法,或用道德来改革逆情悖理的法律,或用道德来改良力度不足的法律;法律实施要明确两个大的方向,即不得让违反道德的行为通过法律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让符合道德的行为因为法律承受不利后果;法律遵守要用法治宣传裨助道德教化,用道德教育促进全民守法。从文化的角度考量,西方在“天人相分”的主体性价值观支配下形成了分析性思维方式,中国在“天人合一”的统一性价值观主导下形成了综合性思维方式,故西人所采道德法律分而治之的治理模式不适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选择“德法合治”具有合理性。

【中文关键词】 法治;德治;德法合治


法学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哲学问题。任何法律制度的出台,法学都有责任对其“是什么”的命题做出回应。然而,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合不合理,有没有可行性,如此等等的追问,则需要通过哲理分析来解答。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并确立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十九大报告再度重申了这一原则。从学术史的意义上考察,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法学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重大命题。主张二者的结合,乃是一种法律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种治国理政的策略。为了讨论的集中和深入,可名之为“德法合治”。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与德治为什么要结合?怎么样结合?二者的结合有什么样的文化基础?正是亟待回答的时代话题。


一、新时代“德法合治”方略的必然性

任何民族都无法割裂自身的历史。梳理中国数千年治国理政的实践状况可以看出,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在历史上经历了两次大的合与分。

(一)第一次德法合分及其得失

早在夏商西周时期,国家推行“礼乐之治”,是一种道德与法律相混同的治理模式,此为德法之间第一次合。礼作为当时的行为规范,既能够用来解决纠纷,具有法律的性质;又可以拿来教化民众,具有道德的特征。及至春秋战国时期,以前的礼遭到了全面的破坏,出现“礼崩乐坏”之局面。如何治理国家和社会,儒家主张德治,法家主张法治。值此群雄“争于气力”的乱世,儒家思想不受青睐,法家理论得其时运,大多数诸侯国莫不依循其思路进行法制改革,将以前用来保障礼施行的刑罚,从礼当中抽出来,制定成专门的刑书、刑鼎。法家鼻祖李悝在刑书、刑鼎的基础上,编纂了《法经》,商鞅又在《法经》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改法为律。”当法或律出现以后,以前的礼被抛弃在法律之外,不再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礼遂变成了道德。道德与法律由此分开。

夏商西周推行礼乐之治,虽然存在着道德法律混同不清、礼制等级森严等缺陷,却与华夏先民的生活生产有着天然的契合,产生了良好的功用。春秋战国,以礼为统帅的道德与法律分手而别,法治成为时代的最强音。及至秦灭六国,奉行“弃礼任法”的治国策略。由于缺乏道德的指导、引领,秦朝奉行法家之法,难免与人的道德情理相悖逆,失去了民心基础,故秦朝统治前后不到16年。

(二)第二次德法合分及其得失

汉初统治者总结前朝得失,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时,采纳了一代大儒董仲舒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主张。故汉朝开始了“引礼入法”运动,魏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到唐朝,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格局,宋元明清基本沿袭这一治理模式,直到清末向西方学习,才有了质的变化。在这一模式的治理下,中国形成了一以贯之的礼法社会,历史上出现了一个又一个的盛世,形成了一系列优秀的文化传统。清末以来,我们向西方学习,走上了道德法律分而治之的道路,道德的问题归道德约束,法律的问题归法律调整。这种模式能够缩小法律打击面,有利于人权、自由的保障,亦利于立法技术的专精,推动了法律制度建设的进步。但由于这一套法律体系是移植而来,有的领域不能与中国文化相适应,久而久之,难免会出现法律规定与道德情理相冲突的现象。

总结历史上道德、法律两次合与分的经验教训,可以看到这样的规律:合则治理效果相对较好,分则治理效果相对较差。故坚持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新时代“德法合治”方略的操作性

今日“结合”一词,在中国传统哲学中通常表达为“和合”。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世间万物、人间万象虽然各有不同,却可以调和起来;其二,这种调和不会使各物象改变其内在实质,在保留其自身不同的前提下与对象交织融合,从而获得更新更大的力量。新时代的德法合治则是在法律与道德之间,既承认其各自的独立性,又重视二者的有机统一。一方面用道德滋养法治;另一方面用法律保障道德。

(一)法律制定层面的德法合治

古人云:“律设大法,理顺人情。”法律作为人为制定的规则,应当体现这种情理。1.重要领域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立法。当下社会,在法律制定层面推行德法合治,首要环节就是将重要的道德范畴转化为法律制度。2.用道德改革逆情悖理的法律。没有道德的引领,单纯的法治很可能走偏,就可能出现一些不近情理的法律规定,还需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成功经验进行创造性吸收,使德法之间达到有机结合。3.用道德改良力度不足的法律。历史上的诚信之德,既依赖道德教化的引导,更得益于法律制度的规制,尤其是刑法的调控。近代以来向西方学习,奉行“民事行为不科刑”的理论,法律中分出刑事、民事。违反经济领域中的诚信道德而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违法,不再是犯罪,只能用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这些民事责任方式来制裁。这样的法律在某些人看来根本不具有惩罚性质,于是经济交往中违法失信的行为接踵而至,出现诚信危机。对道德有所维护而力度不足的法律,通过调整修改而加大力度,才能使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二)法律实施层面的德法合治

法律作为人为制定的规则,即使对道德做了最详尽的考虑与吸纳,也会因律条有限而情状无穷,在具体执行时都难免会和道德发生冲突,故需要用道德来指导执法司法,以使案件处理符合人的常情常理。1.不得让违背道德的行为通过法律而获得不当利益。法律乃人类行为之低限,而道德是高限。故一个人的行为违反了道德,却不一定违反法律。缺德只会受到舆论的谴责,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些人就视之蔑如,根本不拿道德当回事,还要依法去谋取利益。所以在法律施行层面,凡是违反道德的行为,要严格杜绝其通过法律途径获取不当利益。2.不得让符合道德的行为因为法律而承受不利后果。由于道德的限度高于法律,故从逻辑上讲,符合道德的行为不可能会违反法律,更不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但落实到纷繁复杂的生活中却并不尽然。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立足司法职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讲话中说:“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惩恶扬善的功能,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

(三)法律遵守层面的德法合治

法律的遵守在法治建设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以法辅德:用法制教育裨助道德教化。邓小平同志在上个世纪就说过:“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本身就包含着道德教育,是以法治促进德治的奥妙所在。2.以德助法:用道德教化促进全民守法。如果说法制教育可以培养民众被动守法的意识,那么道德教化则能够养成主动守法的品格。时下法律生活一些匪夷所思的现象,正印证了这一点,或者借助法律技巧去逃避制裁,或者利用法律缝隙去胡搅蛮缠。如此种种,恐怕不是行为人不懂得法律,而是不顾及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所以要达到全民守法的预期,法制教育固然重要,道德教育恐怕更为重要。


三、新时代“德法合治”方略的合理性

文化像土壤,法律制度不过是这土壤上的一种植物而已。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上,我们长出了礼法结合的“植物”,亦即道德法律综合为治的治理模式;近代以来向西方学习,推行的是德法分治的模式,强调道德与法律之间应当有明确的边界。这一治理模式,或许适应西方的文化土壤,移植到中国,难免水土不服。

(一)中西文化的差异

中西文化的不同,这就是决定我们在治理模式上有不同选择的文化根基。1.价值观不同。哲学与文化学意义上的价值观,指人们对宇宙、社会、人生的总体看法。中国人认为,人类在宇宙万物中太渺小了,必须和万事万物保持统一,才能长久地生存下去。这种价值观,我们的祖先把它叫做“天人合一”,哲学上则称其为“统一性原则”,即人要与万事万物保持统一;西方认为,人是“万物之灵”,可以征服、占有、利用整个世界,是万事万物的主体。这种“天人相分”的价值观,哲学上称作“主体性原则”。2.思维方式不同。中国人是统一性的价值观,遇到任何一个问题,都会把个体放在整体背景当中,综合起来考虑,是一种综合性的思维方式;西方人奉行主体性价值观,遇到任何问题,就要打破条件,逐一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占有它、利用它、征服它,是一种分析性的思维方式。由于文化是数千年积淀而成,各自有不同的传统,不可能用一种文化去压制或替代另一种文化。

(二)中西文化的差异决定了治理模式的不同

文化的差异不仅使中西方的日常生活各有异趣,处置社会生活的方法,亦大相径庭。1.分析性思维促成德法分治。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受分析性思维支配,西方否定两者之间的联系,采取的是道德与法律分而治之的治理模式。及于法律内部,亦以分析性思维进行设计,从而衍生出严密的法律规范形式,且有程序法与实体法之分。若要衡量某个行为是否为犯罪,则有犯罪构成理论。国人熟悉的是四要件说: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看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用这四个要件来套。套得上便是犯罪,套不上就不是。2.综合性思维铸就德法合治。中国人秉持综合性思维,在这种思维方式的指导下,中国在数以千年的实践中形成了“天理、国法、人情”的法律运行机制。在这一机制中,法律不是孤立的,需要和情理相勾连。注重情理法的融合,正是德法合治的传统。在法律内部,有的行为明明是犯罪,用四要件来套,居然不构成犯罪;有的行为明明不是犯罪,用四要件来套,可能就变成了犯罪。于此,法律便严重冲击了人们对是非善恶的基本道德判断。为了解决这种德法冲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指示,司法审判要将案件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我国有着数千年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于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蕴含着法治与德治的千古话题”。这正是对中国文化的回归。

比较可知,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土壤,是总结几千年治国理政经验智慧的结晶,必将指引我们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前进!


【期刊名称】《中国法学(文摘)》【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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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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