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彦弘:以图证史:艺术与真实 ——凭几而写抑或持简而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24 次 更新时间:2019-02-0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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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彦弘 (进入专栏)  


我曾撰文讨论中国古代的书写,何以会形成自上而下书写、从右往左移行的习惯。我认为这是由日常使用竹木简来书写而形成的。在用纸以前,普通用以书写的材料是竹木简和牍,更为高级的材料,是帛(甲骨、吉金,都不是日常使用的书写材料)。影响书写习惯的,是典籍(文书的书写,是学习典籍。应将典籍与文书分开来讨论,不宜混为一谈)。以竹木简为书写材料时,典籍只能是单篇别行;即使如此,单篇或单卷的长度,也颇可观。抄写典籍,一般是先将竹木简编联成册,然后抄写,犹今之先订成本、然后用以抄写(至于档案或类似如今之收据等,只能是在使用后再行编联、存档,基本没有讨论其编联与书写何者在先、何者为后的必要)。从出土的典籍来看,也有先在简背写下编号或刻划记号,写完后再行编联的例子,但我想这总不会是普遍的做法。


先编联成册、然后再抄写,决定了从上向下书写、从右往左移行;无论是书写还是查阅,这都是最为方便的。小文草就,得读邢义田先生讨论汉简体积、重量的大作。邢先生以“抄写、编联、读写姿式和家具”为名,专立一目,谈简的编联与书写的先后。他认为应是先书写、后编联,这样才能与图像中所反映的一手执简牍、一手书写的姿式(或坐或立)相匹配。小文发表时,我特作“附记”,加以申说,无非仍持先编联、后书写之说。我认为“图像资料上的书写者左手持牍、右手持笔的形象,或者反映的是特殊场合,或者反映的是作图像者的意图,其象征意义远过于写实,如著名的《女史箴图》,就未必是写实。我们实在很难想象,宽度约一厘米的薄薄竹木简,如何能左手持之、右手书写”。



针对我的这个看法,马怡先生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她曾经当面告诉我,同意我关于古人书写格式或习惯的解释,但认为这个习惯是因为那时的书写是左手持竹木简册(即已经编联)、右手书写(单支的竹木简,是无法持以书写的)。此后,她撰写了系列文章,来论证此事。揆其逻辑,大前提是在高脚家具产生以前,按照礼法的要求,跽坐,即将双膝并拢、双脚在后,臂部坐在脚跟上,“这是当时的正规坐法,其他坐法皆不合礼仪”。这种坐姿决定了人们无法伏下身去写字;同时,也没有供人书写的较高的几案(只有低矮的用以承物的案)。其次,图像所见,时人无论是坐、是站,书写的姿式都是一手执简牍、另一手书写。


就坐姿而言,在高脚坐具出现以前,人们“正规坐法”的确如马怡先生所言,但这是在正式场合。在私人场合,总不至于一直这样正襟危坐吧?现在日本仍有人席地而坐,同时使用高腿桌子、伏案而写。这可以说明盘腿坐即可伏案书写。只要有高腿几案,人们在写字时,一定会采用类似盘腿坐的姿式,而不会因为要株守“跽”,而不使用这种几案。因此,用“正规坐法”来论证不适宜于伏案写字,我认为是不能成立的。况且,马怡先生已经论证过,有种T形器——置于臂下和双脚之间,是专门用以坐呢。


问题的关键,是高脚坐具出现之前,有没有高腿几案?最近邢义田先生著文,解决了这个问题。文章用三节的篇幅,即“五—汉代图像资料中的几案”“六—高及腰腹的汉代几案:实物举例”“七—中国两晋至五代与日本中世纪几案举例”,证明了在席地而坐即无高脚坐具时,高腿即高及腰腹的几案已经出现。同时,也谈了在用帛、纸作为书写承载物时,是无法左手托举、右手书写的;简上的画,也是先将若干支简并排摆放,画毕后方才编联(该文第三、四节)。这说明,如无几案可凭,这些工作是无法完成的,除非是爬在地上来进行。


邢义田先生指出,画像或考古实物,是有高腿几案的。比如,湖北荆门包山二号墓(楚怀王前期),有四件高足案,其中两件,其面板长80、宽39.06—40、高46cm;另两件,面板长117.6—118、宽40.8—41.2、高49.6cm。湖北随州战国早期的曾侯乙墓,出土了一件长137.5、宽53.8、高44.5cm的漆木案。此前的研究,认为这是置放祭品的几案。放在墓中,用以摆放祭品,是完全合理的。但是,时人能制出用以摆放祭品的这类高足几案,难道就不会用作书写吗?邢义田先生也特别举出了包山二号墓中一件,长80.6、宽22.4、高33.6cm的拱形足几,与司法文书简和铜刻刀同时出土于北室。我想,这即使不是实用的几案,至少是具体而微吧。其实,只要有了这种形制的器物,长、宽、高等尺寸,都是可以随各人情况,加以改造的吧。


新疆阿斯塔那唐墓曾出土双陆局,日本正仓院也收藏有类似的两件。它的高度正适于席地而坐者。我们很难想象,时人不能制成类似的物件,用作书写。时人能制做窄长条、两头有足的“挟轼”,也一定能加长、加宽、加高,制成可用以书写的凭几。至于坐姿,伏案书写,与坐姿并无矛盾。“跽”,是会客或正式场合的坐姿,这并不排除在私下伏案书写时,会用盘腿等更舒适的姿式(事实上,图像资料中已有高脚坐具流行前,席地盘腿而坐的形象。即使图像中没有出现盘腿而坐的图面,我们总不至于认为当时的人还没有学会这样的坐姿,或在非礼仪性的正式场合、也绝不会采用这样的坐姿吧)。这正如在“跽坐”为正式坐姿时,不妨碍T形坐具、隐几的使用一样。


如果说对用于书写的几案的认识,是“视而不见”;那么,将图像资料所表现的人们左手托简牍、右手书写的姿式,视作时人的日常书写姿式,我想就属于“无中生有”。



在汉代画像中,经常有小吏左手持简牍、右手作书写状的画面。这个画面,多是为表现小吏在主官面前毕恭毕敬、忙忙碌碌、勤勤恳恳的样子。这样的题材,当然不宜于用安坐于几案前的造型来表现。有些听讲的图像,主题是表现讲课者传道授业、学生弟子认真听讲,所以不会用学生弟子伏案书写的造型(这就像现在表现认真听讲的绘画或摄影,也多是用学生聚精会神去“听”来表现,而不是用埋首“写”来表现。相反,官员作报告,则常常会用听者作记录的形式;这是为体现讲话内容的重要)。《女史箴图》中有一个画面,是一女子左手持纸、右手挥毫。整个画面,主要并不是为了表现“写”,而是通过这样的“写法”,来表现“敢告庶姬”;重点是“告”。总之,画面上的这些举动,并非写实,而是根据题材,使用的表现手法。在所有涉及“书写”的画像中,书写本身都不是该幅画的重点。这也决定了,画面中出现的“书写”,都只具意象,不是写实。这是画像中没有伏案而书的画面的根本原因。


就目前我们所掌握的一些图画材料来看,同样的题材,会有许多人画。如著名的“捣练图”题材,既出现于长安县兴教寺青石槽线刻画(时属唐前期),又出现于金墓的壁画。我想,对大多数画匠来说,都是依照粉本,“照本宣科”,即使作画时有所改动,应该也是“小打小闹”;他们没有能力、大概也未必愿意进行大幅改动。这也正是唐代的绘画题材,会出现在辽代墓中的原因。


粉本,或近似于临摹得来的底稿,也会有变化。比如,北朝造像,由胡服而变为宽衣褒带、佛像造型转为削瘦。这可以视作类型的变化。一种类型,在一定的时期及一定的地域,是大致固定或相同的。画面中出现的“名物”,从时间上说,只能确定其下限,即作画时已经出现或存在。


宗教壁画及塑像等,人物形象大致相同或相近。考古发掘中,也确实发现过用以制作泥塑菩萨头像的“范”。宗教画中的世俗人的形象,也未必是写实。比如唐代壁画中的供养人,女性常画得颇为丰腴,有人据此认为唐人以女性丰腴为美,甚至认为唐代女性实际长得即颇丰腴。我对此十分怀疑。画工对供养人体态、面相的“描绘”,大概主要是以他所绘制的宗教人物形象为基础而略加改造而成,未必完全写实。艺术与真实,要充分留意题材的表现手法有着固定的格式或套路。这种格式或套路,并不是写实的。对绘画的分析,似乎也应该借用考古类型学的方法,对同一类型的题材及其表现手法,作综合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再分析其艺术的风格、技巧等。将壁画与画史论著所著录的著名画家的画作,进行简单比对或勾联的作法,也需格外慎重。画史论著中的著名画家的作品,或许可以视作一个时代、某个地区流行的粉本或样本,却不宜将某壁画直接视作某著名画家的画作。——创作,大概只是少数画家的追求并能达到的境界;对大部分画师来说,主要是模拟、复制吧。



以图证史,要考虑作品的题材以及要表现什么、如何表现(程式、格式或类型),要考虑该图是不是写实、在多大程度上写实以及如何写实,还要考虑怎样来证明它的写实的成分。脱离题材以及表现手法,简单地“以图证史”,常常会失之毫厘、差之千里。这就像一千年以后,如果有人用文革期间表现农村幸福生活的画作,来证明当年农村生活的实况,那结论会是什么呢?我们如果用两会新闻发布会的画面,是否能得出我们现在的书写方式是左手持本、右手书写,并否定凭桌而写乃日常的实况呢?


总之,在高脚坐具产生以前,凭几或伏案而书,是席地而坐时代的日常书写的实况。邢义田先生已强调,小吏在日常书写、处理大量官文书时,一定是凭几而写,不会是左手持简牍、右手悬腕书写。我在上引小文中也曾经强调,典籍或书籍的书写习惯,影响乃至决定了公文书的书写习惯,而不是相反。日常典籍的抄写或书写,并不需要在礼仪场合,必须用“正规坐姿”来书写。学者依据左手持简牍、右手悬腕书写的图像,来证明这是当时人的书写姿式,真可谓是使用了实实在在的材料,证明了一个不存在——或者准确地说,是“非常态”的书写姿式。是用“真材料”勾勒出来的一个“假事实”。


历史研究,要重视常识。以图证史,更应如此。回归常识,也许会少一些不是问题的问题。


(本文原载《学术月刊》2017年第12期。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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