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雷:中国改革宪法的源起与展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48 次 更新时间:2019-01-24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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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雷  

本文为2018年11月在第十六届开放时代论坛“中国话语”发言稿。


我一直是《开放时代》的忠实读者,但参加年度论坛的研讨还是第一次。我提交本次会议的,是我暑假完成的一篇文章。为了好好研究香港《基本法》,我反复细读了邓小平在20世纪80年代关于香港问题的论述,主要集中在1982年到1984年。1984年是个有意思的年份。根据《邓小平文选》,邓小平讲他这一年只做了“两件事”(中英两国年末在北京签署《联合声明》,故此第二件就是“用‘一国两制’的方式解决香港问题”);⑥而读《邓小平年谱》,1984年年初视察经济特区时,这位八十岁的老人留下了“我从来不走回头路”⑦的人生经验。起笔时我想得简单,能否以这些官方文本为素材,写一篇别开生面的文章。严肃的学术议题并不必然排斥灵动的文字以及清新的文风,花三五天写上六七千字,就当做一次学术写作的试验和自我训练。

动笔后我却越写越长,欲罢不能,修宪后也未停笔,写到目前版本的两万字,这是动笔时没有想到的。这么看,文章就并非只是偶然的意兴而为,也从研究方法上贯彻了我这些年倡导的思路,是“重新发现中国宪制”的一次身体力行。文章写成这样子,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我们宪法学界长期弥漫着一种“巧妇”心态,功夫再好,奈何难为无米之炊,因此做的都是一般将来时的研究,寄望着未来某个宪法时刻之后,等待宪法被“司法化”了,方能大显身手。我不这么想,大概属于少数派。说到底,能不能看到中国宪法的实践,取决于我们头脑中的宪制到底是什么,我们究竟如何理解立宪政治这种秩序形态。在这个问题上,我基本同意苏力老师的论断,每个相对长期存在的政治共同体,必定有其宪制。⑧当然只是基本上的同意,对于苏力老师一贯以来的彻底实用主义进路,在《大国宪制》中具体表现为挤干时间的历史观以及穿越上下五千年的论述,我有些意见不吐不快,不过今天并非合适的场合。

但即便承认中国有宪制,如何去发现,始终是难题。不夸张地说,如果尽信目前宪法学的理论框架,确实会变得“盲目”,观察者只要带上这副眼镜,就看不见中国的宪法实践。在法学院给学生讲宪法,总论比较好讲,围绕着如何理解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一一展开。但学期过半进入分论,尤其是到了讲基本权利时,我对自己的课堂特别不满意,总觉得很别扭,明明是要讲中国的,但讲来讲去都是外国的,或者说同中国压根无关的比较法。说到底,在这个课堂上始终有一个矛盾难以摆脱,一方面是要给学生讲好中国宪法的故事,但另一方面我们只会说源自西方的话语。这是一种格格不入,学院内的宪法理论是西方舶来的,其底色无疑是自由主义的,而我们的宪法却是中国的,是社会主义的。

我时常因此而心神不安,感觉没有念对经,对不起学生。上半年写作时,我甚至冒出过一个大胆的念头:总论部分照常讲,进入分论后,直接带学生去读《邓小平文选》并参照《邓小平年谱》,以邓小平的言与行作为理解中国宪法文本的基本材料。若是同宪法学用以做文本释义的种种学说相比,邓小平在现实政治中的决断和论述才是原汁原味的,是第一手的宪法材料。这就好像我们要研究美国1787年的建国宪法,就必须读《联邦党人文集》,要理解美国内战后通过的三条宪法修正案,就不能不看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讲。宪法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没有先行的、呈现为历史决议的政治共识,就不会有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生成和变革。同理,不理解邓小平理论,解释“八二宪法”可以说门都没有。重新发现中国宪制,首先存在着扩展宪法学研究的视野和材料的问题。

那么作为宪法学者,应如何读邓小平?大道至简。我们并不是也无需做改革开放四十年史的专家,材料不能越读越厚,“传闻证据”未必可信,不要舍近求远,放着官方文献不读,非要忍不住关怀那些往事并不如烟的讲述者。我们要做的,就是立足官方文献,从三卷本的《邓小平文选》开始,必要时参考《邓小平年谱》。就方法而论,是用邓小平来解释邓小平。我在文中有一段话,是这么讲的:“收入《邓小平文选》的全部文字,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意义世界且融贯的规范秩序,其中不可避免存在逻辑的空隙、话语的冲突、实践的紧张,但却没有无法弥合的意义真空和路线分裂。在这个意义世界内,不存在某个历史分水岭,以此将邓小平分割为前期的和后期的,无法兼容,更无基于派性的政治角色扮演,左派只提一个反右的邓小平,右派则是一个主要防左的邓小平,难以并蓄。”在这一方法论自觉下,宪法解释之初步,是把《邓小平文选》当作一部字典来查,制作词条和索引,用邓小平解释邓小平,对其全部论述做基于融贯性推定的文本互证和整体解释,拒绝断章取义,各取所需。

一旦以邓小平理论作为解释“八二宪法”的“原旨”,那么摆在宪法学者面前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有一个,如何理解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从成文宪法出发,“八二宪法”第一条第一款即开宗明义,论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向前看,这一规范紧接着宪法序言最后一段,也即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往后看,2018年年初的修宪再次确认了社会主义的道路,新时代初心不改。故此,理解作为国家根本制度的社会主义,首先是一个宪法解释的,也因此是政治的问题。回答这个问题时,美国学说是如何说的,德国判决是怎么判的,统统不关乎中国宪法的解释,不加论证地以西方学理来注解“八二宪法”,是解释学的“邪路”。

关于社会主义,立足于邓小平的论述,可见到一个在摸索中定型的历史进程。在此化繁为简,只看几个时间点的关键论述。金庸先生几天前刚刚以94岁高龄过世,在纪念先生的洪流中也得见一段尘封往事。1981年7月18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通过半个月,邓小平在北京会见金庸,宾主双方从“决议”谈起,其间论及社会主义,邓小平自问自答:“现在世界上的社会主义有多少种?有一百多种罢?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要采用符合中国国情的方法。”⑨我想,这里的社会主义有一百种,就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方法论了,也即摸着石头过河,杀出一条血路,不论黑猫白猫,以至于到90年代初南方谈话中的“不搞争论”,其要旨就是既坚持社会主义这个宪制前提,又把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留给实践去解决,交由时间来下论断,“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⑩

“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故“贫穷不是社会主义”,11因此要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但社会主义也“不搞两极分化”,“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12可见,总设计师在论及社会主义时,更倾向于用“消灭”和“不搞”这样的否定表达来界定“邪路”,如果说有论断,往往落实为社会主义不是什么,而非是什么。不争论,绝不是不搞社会主义,只是暂时搁置不必要的口舌,因为“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13所谓“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这个总括式的表述中,“中国特色”曾是我们“无问西东”的改革策略,是不需要也一时无从讲清楚的道,但时间一到,在“中国特色”通过“建设”而“有”了之后,给社会主义下论断,使其得以“定型化”就是中国宪制的大哉问。如邓小平在1992年所言,“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14在这一以40年为期的历史时间轴上,我把“八二宪法”在今年初的第五次修改,尤其是第一条的增补,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理解为对社会主义制度加以定型化的政治发展。从1982年到2018年,以修宪之举完成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定型化,也即宪制化,从而在政治上回答了“不搞争论”时期予以阶段性回避的问题,这是本次修宪的政治意义所在。

法学界此前常会忘记“社会主义”条款,但无论我们爱或不爱,它就写在国家根本法的第一条里,白纸黑字地存在,故此之于整个法律体系,无分公私,“社会主义”条款都是基石。我在文中有一处小题大做的尝试。邓小平在1988年某次谈及香港问题时曾这样讲:“五十年只是一个形象的讲法……前五十年是不能变,五十年之后是不需要变”。15为什么以五十年为期,在邓小平口中,“不能变”就变为“不需要变”,这里的一字之变,若有微言大义,应做何解?曾有宪法学者听出言外之意,认为香港回归五十年后,中国内地也将资本主义化了,两制由资本主义而一统,故此说“不需要变”。但这种解法,岂止是荒诞!远的不说,这次修宪不就是对这类误读的打脸吗?之所以对第一条视而不见,归根到底还是向来不吝以最坏的恶意去理解社会主义而已。

我有一解,用邓小平去解释邓小平,从其立足所在和视野所见,来解这一字之变。长话短说,即便理解香港问题,我们也不能只看到深圳河以南,胸中要有全国一盘棋。若是只看深圳河以南的资本主义,想着“舞照跳,马照跑”,那么邓公口中的“五十年之后”就是以香港回归为起算点,指向2047年。但在邓小平的视野中,这个时间点并不只是2047年,还是“下世纪中叶”,是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心一意搞建设的七十年。这里面有一次时间的偶遇,我们此前之所以混为一谈,错在用搞学术一亩三分地的逻辑,遮蔽了“埋头苦干”搞建设的全国一盘棋的要求。从经济特区“杀出一条血路”开始,中国经济改革的逻辑之一就是要在内地再造更多的“香港”。那些虽然先富起来但最终仍姓社会主义的地区,如是讲,“五十年之后”也即“下世纪中叶”,“香港”会在社会主义内地星罗密布。站在20世纪80年代讲“前五十年”,“不能变”就是一种至高的政治承诺,其规范力在于邓小平在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所说,“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16而仔细推敲“不需要变”,从此一时到了彼一时,“不需要”并不必定排斥“需要”,因为究竟是需要还是不需要,并非当下承诺所规范,而要交给后来人回答。眼下只是表态,届时处理“这些问题”,“泱泱大国”不会“小里小气”,其余的如何,都要且听下回分解。这么解读并非孤证深入。1987年会见李政道,邓小平在解释“振兴中华”口号时,也畅想了一番“到下个世纪五十年代”的中国:“到那时,台湾、香港在整个国家经济中占的比重就更小了,这就更没有变的必要”。17想想看,“没有变的必要”,不就是“不需要变”吗?在此意义上,“大国宪制”的视角即便是在理解“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时,也是必要的。

此次修宪,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从宪法上论断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即增补入宪法第一条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如何从宪法解释上去保障此次修宪之初心,也因此构成新时代法制建设的根本。现在法学界兴起研究党规党法的潮流,是一种对接,但还不够。因为“规”和“法”所讲,仍是要把党和国家装在笼子里,其基于的法治理想仍难以摆脱自由主义底色,只讲了依法治党这一面。宪法第一条所写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领导”是一个极富能动性的动作,再究细节,“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一种主谓表述,是面向未来而言的,党的领导地位是题中应有之义,但又不仅于此,党领导谁,为了谁,领导是要干什么,要回答这些新时代宪法解释的重大问题,并非党规党法研究能承担。甚至可以说,按照控权思路讲得越多,反而同“领导”这个文意的原旨距离越远。要是从宪法第一条扩展到第一条所在的总纲搜索“国家”一词,共出现61次,是宪法总纲部分当之无愧的高频词。从第四条开始,宪法文本连续出现以“国家”一词为主语的条款,诸如国家维护、国家保障、国家鼓励、国家反对、国家建立、国家实行、国家加强、国家发展、国家举办、国家推广、国家培养、国家倡导、国家组织……这一系列以“国家”为主语的主谓表达,都表达出对社会主义国家这一主体的期望和托付。最简单的文本列举,也足以折射法理学中所谓规范分类的单调。作为解释之初步,总纲的每一条、每一款——此前宪法学者视而不见的——不正是诠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文本内资源吗?忠实于现行宪法之文本,我们基于社会主义制度所要检讨的,并不是党在哪里领导多了,国家管到何处就越权了,恐怕还是哪些任务被放弃了,哪些承诺遭背叛了,如何通过党领导来兑现社会主义的承诺,这可能是合宪性审查在中国的工作重心。

最后回到一段往事,1986年6月邓小平会见海内外荣氏家族成员,在此照录《邓小平年谱》所载原话:“所谓小康社会,就是虽不富裕,但日子好过。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没有太富的人,也没有太穷的人,所以日子普遍好过。”18这句话读来令人动容,不外乎它表达了中国人颠扑不破的道理: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党又如何领导,都不可脱离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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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开放时代》杂志2019年第一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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