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道刚:鲁达和史进哪个更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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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道刚  

水泊梁山108条好汉几乎人人被逼“落草”,差不多个个有冤情。《水浒》(施耐庵著:《一百二十回的水浒》(上)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下同))第三回中的花和尚鲁智深和九纹龙史进没能例外。不过,此二人的冤情不可相提并论、同日而语。笔者以为:九纹龙是本“该”逼,而没被逼,上梁山属于自觉“革命”;花和尚则是“不该”逼,而被逼,上梁山属于被迫“革命”。此话怎讲?

还是不妨将这两个并不复杂的案子的主要情节作一对勘,就十分明白了:

一、两人作案动机相近。

二人皆为了一个“义”字,主动引火烧身,背负命案。

鲁达与朋友(打虎将李忠等)下馆子,偶然听到了一个悲惨的故事。为了拯救弱女子,不想三拳将恶棍打死。鲁达平生仗义,眼里揉不得沙子。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本是好汉的生性使然。而史进则不但不愿交出强盗,去解官请赏,还要与强盗朋友结为死党:“我若死时,与你们同死,活时同活”(第三回:史大郎夜走华阴县 鲁提辖拳打“镇关西”)。两人好汉做事好汉当,皆出于正直的本能,有道是刑罚不恕,天理也容。

二、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各异。

两人虽都属于杀人后逃逸,但前者是名副其实的“潜逃”,后者却不过云游他方而已。

鲁达“自离了渭州,东逃西奔,急急忙忙,却似:失群的孤雁,趁月明独自贴天飞。” 而史进是“饥食渴饮,夜宿晓行”,“披云雾夜宿荒林,带晓月朝登险道”。(第三回:史大郎夜走华阴县 鲁提辖拳打“镇关西”)。一开始两人同样在躲避官府的缉拿。但是,官府对两案的态度明显不同,对鲁达:办案认真,通缉令张贴到了代州雁门县,且出赏钱一千贯;而对史进案却是敷衍塞责。两人藏匿的地方与作案地点的距离几乎相等,但鲁达一会儿上五台山,一会儿钻菜园子,东躲西藏,既已剃度为僧,还时常有不安全感;而杀人在史进那里则一开始就似乎不是大事:要么“待平静了”,“重整庄院,再作良民”,要么“寻得师傅,也要那里讨个出身,求半世快活”。(第三回:史大郎夜走华阴县 鲁提辖拳打“镇关西)。须知他师傅正是在“东京恶了高太尉”,目前躲到“延安府老种经略相公处勾当”(第三回:史大郎夜走华阴县 鲁提辖拳打“镇关西”)的王进。太尉何许人?主五兵,国尉也。惹了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高太尉,自身小命尚且难保,如何还能收留杀人要犯?且从林冲一案得知,“八十万禁军枪棒教头”听起来吓人,其实就是个打工仔,靠一技之长混口饭吃的技术官僚。何况,王进此时的地位不过近似“体工大队”的陪练,怎会有权包庇、安插和提拔一个顽凶?但据书中的描写,史进虽畏罪潜逃,却大摇大摆、行不更名,坐不改性(更不化妆)。如此逍遥法外,似乎早已知道官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而且,更奇怪的是,作为杀人凶犯的他不仅不担心家人和财产等被“入官”、“籍没”,还要“待平静了”,再回来“重整庄院”。(第三回:史大郎夜走华阴县 鲁提辖拳打“镇关西”)。还没放下屠刀,就想立地成佛、金盆洗手、浪子回头的九纹龙有没有搞错?

值得注意的是:鲁达和史进固然可以有各自不一样的想法,但两者之所以具有不同法治观念的事实,是否也多少说明了“人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放诸四海而皆准、尚不曾被颠覆的原理呢?

三、犯罪情节轻重悬殊。

要是鲁达罪重,史进罪轻,要么两者罪行相当,或大致相当,倒也罢了。然而,事实恰恰是:前者仅杀一人,而后者却背着至少四条命(不亚于马加爵!)。就算庄客王四(丢失密信者)按家法处置,依然还有猎户李吉(为官府通风报信者)和县公安局的两个刑警大队长(都督)。从现代法理看,鲁达杀郑屠只是“防卫过当”,案件的性质充其量也只是假公济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已。就古代法治言,作为经略府的提辖似有兼管社会治安的职责。也就是说,鲁达找茬收拾郑屠,多少是在“执行公务”,虽稍滥用职权,却没有谋害后者的意思。他赤手空拳对付郑屠的“剔骨尖刀”,不想仅三拳就让其毙命,犯的是杀伤罪中最轻的一类:斗殴杀伤,且属于过失杀人。相比之下,史进犯罪的性质则有很大的不同:“滥杀”兼“袭警”、“拒捕”和“通匪”,仅最后一项在北宋时期就可构成死罪。此外,史进一伙还犯有“不义”罪(子民杀官吏),并在杀伤罪中犯有故意杀人罪。之前还犯有窃盗罪。宋以前的多个朝代中,窃盗皆为死罪。要是在隋朝,闻而不告者也处死刑。可见是相当重大的罪行。

四、身份与社会关系背景不同。

从一开始官府对史进的态度可知(这位老汉生前仗义疏财,挥金如土,收留落难枪棒教头,并促迫儿子拜师习武就为一例):“我们都是没事的,等你绑出来,同去请赏”。(第三回:史大郎夜走华阴县 鲁提辖拳打“镇关西”)。试想一下,史进本是被缉拿的要犯,却顷刻成了受蒙蔽无罪,反戈一击有功的“革命群众”了。他却还要“待平静了”,再卷土重来, 如此宽容,理由何在?不是史公子犯事儿,后自有人替他摆平,他怎敢如此逍遥?事实上,赎刑制度由来已久,即使是墨、宫和大辟等适用于中罪的中刑也可用百至千锾来赎买:“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郭沫若就曾对《吕刑》中的赎刑制度给予猛烈批判。(参见郭沫若著:《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科学出版社1964年版,第148-149页)。

而鲁达何许人?小种经略府的提辖。什么是经略府? “人民武装部”也。然而须知,北宋时期官与职殊,名与实分,冗官冗吏。如宋真宗时,一次裁减各路冗吏就达19万之多。(参见张晋藩、王超著:《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71页)。鲁达的提辖官阶,恐怕徒有虚名。鲁达从老种经略府调小种经略府公干,名义上是帮忙、人员支持,实际上是降职使用,“精兵简政”的结果。史学界权威理论认为,自唐中叶两税法实行后,中国封建社会逐渐进入末期。(参见赵俪生著:“综论两宋的阶级斗争和阶级关系——兼论资本主义萌芽在宋代发生的可能性”,载于《山东大学百年学术集粹•史学卷》(上),山东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4页)。尽管这一观点受到置疑,但可以肯定的是:商人、小业主、手工业者作为一种新兴社会力量这时开始抬头。而由于藩镇割据的大大削弱,“行伍”的社会地位有所下降。难怪向来并不谦虚的鲁提辖会酸溜溜地骂:“洒家始投老种经略相公,做到关西五路廉访史也不枉了叫做镇关西。你是个卖肉的操刀屠户,狗一般的人,也叫做镇关西!”(第三回:史大郎夜走华阴县 鲁提辖拳打“镇关西)。

笔者以为,要探讨刑法对史进鲁达区别适用的原因,还必须了解另一个因素。一般的命案民不告,官不理。鲁达负罪逃逸,被追逼得四处乱躲,官府的通缉令发到了几百公里之外的地方。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中国大陆,国民党的将军级人物尚可利用出家逃脱被追捕一劫,社会控制并非如此严密的古代,可见要想活命,绝不只当和尚一途。官家对鲁达的疯狂追捕由此不难想象。鲁达不会不知道:没酒没媳妇那还能叫生活吗?(德国谚语:Keine Frau kein Wein,ist das ein Leben ?)可见出家,是其走投无路的选择、不是办法的办法。再来看郑屠。从顾客、行人和左邻右舍观鲁郑殴斗的态度(“哪个敢向前来劝”),以及事后主动报案(“老小邻人迳来州衙告状”)可以看出,郑屠一家的群众关系尚不算坏,远强过被青面兽杨志手刃于街头的泼皮牛二,否则众乡亲难免幸灾乐祸、拍手称快。官府不得不“严格地依法办事”可能与社会压力,更可能与被害人家属的促迫有关。

如果说史进的赦免归功于史太公的阴德的话,那么,官府对郑屠案的重视则多亏大娘子的凶悍了。否则,一个“投托着小种经略相公门下的肉铺户”无非是挂靠人武部下面的一个三产服务公司经理而已,有多大能耐?且命已归天,爱莫能助了。郑屠的对象(齐鲁一带对夫妻的称谓)在施耐庵笔下尽管只有一次重要的暗出场,即通过金翠莲之口道出:“他家大娘子好生厉害,将奴赶打出来,不容完聚”(第三回:史大郎夜走华阴县 鲁提辖拳打“镇关西”),已颇露狰狞,且从对郑屠后事的处理和安排上,已不难看出她的“能量”。郑屠本人的出身不得而知,但从他选肉切肉的娴熟、对精肉肥肉软骨用途的了解,以及“整弄了一早辰”的体力,不难看出其“马仔”的来路、“倒插门儿”的家庭地位。而大娘子竟然不顾金翠莲明媒正娶(“强媒硬保”)的身份,连休书都不用,就在蜜月中随便坏了她官人的好事,将新娘子扫地出门,“不容完聚”。此举绝非只有几个小钱的小家碧玉所敢为与能为。没准这个肉铺就是老丈人盘给女婿郑屠的也未必。另由《阎婆大闹郓城县 朱仝义释宋公明》和《插翅虎枷打白秀英 美髯公误失小衙内》诸回可知,即便封建社会的妇女,不但可以使丈夫跪搓板儿,而且之于生杀大权在握的知府有时也能成为“河东狮子”。

阎婆媳和白秀英案虽属特例,前者有张三支招,后者靠“枕上关节”,有目共睹;且中国古代法律中平等原则缺位,官场黑暗、司法腐败本不是什么新鲜事儿。问题是:原旨在替梁山好汉伸冤平反的《水浒》文本中没有透露,史进鲁达两案为何相同的情况不同对待;更未予以抨击,还视为理所当然?是小说家施耐庵的疏忽,还是对古代法律救济的潜规则“会哭的娃娃有奶吃”的认同,抑或贺卫方教授所言之卡迪司法的一个旁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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