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从“公推”到“票举”:近代天津商会职员推选制度的曲折演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57 次 更新时间:2017-08-15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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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英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近代中国具有现代意义的投票选举制度虽然率先在清末的民间工商社团商会中实行,但各地商会的具体实施过程却并非同步进行。上海、苏州等商会正式成立后即开始制订并实行这一制度,天津商会则在清末坚持采用“公推”的方式推举总理、协理和会董,没有真正实施“票举”。到民国初期,天津商会依然认为“公推”优于“票举”,直至明定商会必须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商会法》公布之后,天津商会还希望政府“准予特殊办法,仍行公推”。但实施“票举”在当时已是大势所趋,1918年天津商会也在章程中拟订了投票选举制度,并由此进入“票举”会长和会董的新时期。自清末至民国时期天津商会从“公推”到“票举”的曲折演进历程,说明在选举制度的建设中,天津商会的领导人在思想认识和实践操作两个方面都偏向于保守,不仅自身缺乏创造性的举措,而且很少主动借鉴和学习其他商会已有的投票选举制度,这种现象也表明了清末民初各地商会对现代投票选举制度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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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商会史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初在中国大陆迅速开展以来,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重要成果。关于商会的投票选举制度,已有的相关论著也从不同角度有所提及,但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题论述的成果并不多见,仍缺乏深入细致的探讨。(1)揆诸史实,可知商会的投票选举制度是伴随着商会从西方的引入自然而然地产生的,并非孕育于中国本土。而在商会投票选举制度产生及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与民间工商界人士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但应该注意的是,在商会选举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各地区的商会既有许多共同之处,同时也有一些不同的特点,甚至也并非每个商会都主动接受投票选举的制度安排,因此笼统而论难免失之偏颇,需要进行更多的个案考察和分析。天津商会是1904年中国商会正式诞生后,于当年在全国最早成立的少数商会之一,其后不仅在华北地区的众多商会中堪称翘楚,而且也位于清末民初著名的全国八大商会前列(3),但其投票选举制度的建立却经历了一个较为复杂的曲折演进过程,具有相当的个案研究价值。正因如此,本文主要对清末到民国时期天津商会职员推选制度的发展变化进行初步探讨。


一、清末天津商会的“公推”制度


在保存至今的上海和苏州商会档案中,不难看到有关这两个商会清末民初职员选举的大量资料。天津商会档案虽是国内保存数量最多也最为完整的珍贵商会资料之一,但令人不解的是在卷帙浩繁的天津商会档案中,我们却发现有关清末天津商会职员选举制度以及有关选举活动的记载为数甚少,这可以说是天津商会较为独特的历史现象。实际上,这种现象所反映的是天津商会对选举问题持有不同于上海、苏州商会的认识和态度,并且采取了不同于上海、苏州商会投票选举的一种“公推”制度。


天津商务总会正式成立于1904年11月,在此之前只有上海商务总会等为数极少的几个商会诞生,这几个商会也是近代中国最早诞生的一批商会,在当时具有开风气之先的示范作用。另外,上海商务总会系由1902年成立的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改组而成,天津商务总会则是由1903年成立的天津商务公所演变而来,具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不同的是上海商务总会成立时拟订的章程已开始对选举问题有所涉及,规定总董、董事均由会友大会选举产生,光绪三十年(1904)五月修订的上海商务总会第二次暂行试办详细章程,对投票选举制度又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从表面上看,天津商务公所建立时在暂行章程中也曾提及“公举”董事。该章程第二条说明:“天津商情涣散,互相倾轧,现设商务公所以资联络。拟令各行商业大者公举董事二人,小者一人,以便详求受病之原及救急之法,和衷共济,一洗从前积习。”(4)但这里所说的“公举”,其实际涵义乃为“公推”而非投票选举。1904年5月商务公所商董筹备成立天津商务总会时,也并未重视制定投票选举制度。在其最先拟订的《商会就地便宜章程二十条》中,没有明确规定总理、董事等职员由投票选举产生。参与其事的商董仍受商务公所时期“公举”制度的影响,对商部奏定商会简明章程相关条文的理解也有偏差,在呈请将商务公所改组为商务总会时,该“商等查部章第四条,商会之总理协理须由各行董保荐”,遂据此保荐原商务公所四大商董中的宁世福为总理,王贤宾为协理,另保荐么联元和卞煜光为坐办。(5)据《大公报》记载,商务公所诸董集议设立商会公推总、协理时,被推举之“诸绅等再四逊让,谓正在将行举办、需才孔殷之际,诚恐才不胜任,欲告退以便各行商董选保贤能总理等人,以专责成。各行商等集议,以诸绅素为各行所悦服,非该绅等难负此任。(6)实际上,部订章程要求总、协理必须由会董“公推”,会董则必须就地由商家“公举”,而不是保荐。因此,直隶总督袁世凯批示天津商会修改便宜章程:“总会之总理协理,分会之总理,应由各会董会议公推,分会董事应由各商家公举,仍应遵照部章及会议通例章程办理,期收得人之效。”(7)


但是,1905年天津商会重新拟订的试办便宜章程中,第4条仍含糊地说会董由商会总理“先约会董十数员”,而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直隶总督袁世凯再次批示此条必须修改:“一曰公举宜实行也。查部章第五款商会董事应由就地各商家公举为定,总会自二十员以至五十员为率。今该会第四款云,本会遵照部章先约会董十数员,不曰公举而曰约,似总理、协理、坐办即有无限之权。查部章商会董事应由各商家公举,而总理、协理由各会董会议公推,所以联络商情允孚众望者,全在‘公举’二字为之枢纽,非少数之总理等人可以任便纠约也。”另外,袁世凯还认为“坐办宜裁撤也”,因部章“本无坐办名目”。这里所说的会董由商家“公举”,是指会董必须经由商家推举产生。接到这一批示后,天津商会对试办便宜章程进行了修改,确定“商会遵照部令,先令各商家公举会董十数员,由十数员内拣选评议会董四人、会计会董二人、庶务会董二人,常川到会监理各项事宜,以期实事求是。倘遇疑难事件,准临时公举,惟不得逾部章五十员之数,以示限制”。这一具体情况表明,清末商会引进并实施选举制度,也有一个认识和学习的过程,并非都像上海商会那样一开始就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同时也说明清朝官员在商会选举制度建立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作用与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商部对袁世凯提出的批示修改意见,除表示对会董应由商家选举之改动予以肯定外,对设立坐办一条却准允通融。商部认为:“坐办名目虽为部章所无,现在风气初开,各处商会甫经设立,不得不量予变通,期得实际。上海商务总会总、协理外,亦经本部札派坐办有案。盖总、协理类皆事务稍繁之人,而会中一切事宜,必须有常川驻会者以资经理。该会章程第二十条所拟,本会坐办有管辖全会收发各项事件之权,是坐办权限不过管辖收发各事,核与本部添派坐办之意尚属相符,自不虞于总、协理办事之权有所侵越。”(8)


另外,有关会员的选举在天津商会修订的章程中也略有不同之处。在清末,上海和苏州商会都规定会员由入会的各行、帮商家选举,并以缴纳会费的多少确定不同的会员名额。其人数最多的成员主要是各行帮的会友,上海商会会友年纳会费12两,苏州商会会友“岁捐会费12元”,会员的人数并不多,由会友选举产生,基本上都是各行帮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比较突出的商董。清末的天津商会无会员和会友这样的不同称呼,但规定“无论何项商业,凡允认常年会费四元以上者,均得入会”。入会者实际上相当于上海、苏州商会的会友,但年纳会费少得多。除会董之外,天津商会还有所谓行董,即各行董事,相当于上海、苏州商会的会员。天津商会的行董从表面上看也以各行商家公举的方式产生。1903年天津商务公所成立时,“各行商业大者公举董事二人,小者一人”。商会成立后,“各行董事仍援商务公所旧章,大行三、四员,小行一、二员,应由就地各商家公举为定。(9)但天津商会没有像上海、苏州商会那样以缴纳会费的数额的差异,确定各行帮选举会员的名额,而且所谓“公举”实际上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票选举,仍然是采取“公推”方式。整体而言,清末的天津商会与上海、苏州等地的商会相比较,在选举制度的建设方面并无多少建树,甚至显得较为保守。这不仅反映在上述天津商会成立时拟订的章程中没有明确制定有关投票选举的制度,仍然试图沿袭传统行会推选董事的方式,而且当这一问题被政府官员指出并要求修改时,天津商会也只是在章程中写出简单的几句话,并未像上海、苏州等商会那样在章程中列出“选举”的专章,制定详细的相关条文,更没有像苏州商会那样另行拟订选举章程。当时,最早成立的上海商会拟订的章程,曾被许多商会自行制订章程时作为范本加以参照,包括其选举制度在内的规定均为许多商会的章程所采纳。时人记载:“中国商埠之中,集全体商人而设公共机关,自上海始也……余往办华商联合报,曾调查各处商会章程,类皆沿袭沪会,所损益无多也。”(10)然而,天津商会却没有借鉴上海商会制定的投票选举制度。在天津商会正式成立之前,时任商部左参议的王清穆还曾专门致函宁世福、王竹林等天津商董,说明“沪埠商会业已开办,谨上章程二册,务祈台端迅速联合绅商,斟酌时宜,参照沪会章程,克日举办报部,由部颁给关防。凡有陈请,即可径行达部核办,而一切应兴应革之举,亦得随时具报,实于商务大有裨益。”(11)在保存完好的清末天津商会档案资料中,我们也查到当时商部寄给天津商会参考的光绪三十年五月上海商务总会第二次拟订的暂行试办章程,该章程已对选举制度列出专章作了详细的规定,按理说天津商会并不是没有看到上海商会的章程,也完全有借鉴和参照上海商会所定选举制度的条件,但天津商会却没有像其他许多商会那样加以仿效。这种情况只能说明,天津商会对选举制度的建设并未予以充分的重视。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经过袁世凯和商部的数次批示,天津商会虽然在修订的试办便宜章程中写上了“遵照部令,先令各商家公举会董十数员”这样的条文,但却并不能简单地据此认为天津商会此后已开始真正实行投票选举制度,还需要通过具体考察相关史实才能知晓其“公举”的确切涵义,得出合乎实际的结论。光绪三十三年(1907)四月美国驻津总领事若士得向天津商会函询有关章程及职员情况时,天津商会在复函中明确回答:“天津商务总会之设,系遵照农工商部奏定章程参拟会章办理。所有驻会办事各员,均由各商选举,分任职司。”(12)从天津商会的这一复函看,似乎其所有职员都是由商家“选举”产生,很容易使人误解为当时的天津商会已经实行投票选举制度。但严格说来,天津商会的所谓“选举”并不是指投票选举的方式,而仍然是一种带有传统色彩的“公推”方法。真正实施投票选举的上海、苏州等许多商会,在每次会董换届改选前都要发布选举通告,不仅有关选举的过程以及相关具体情况的记载在档案中均保存完好,而且改选后又将选举结果包括各位当选会董的名单以及获得的不同票数,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纸上予以公布。随后的总、协理投票选举通告和选举结果,也照此在报上公布。但是,在保存完好的清末天津商会档案中我们却看不到任何关于投票选举会董和总、协理的具体资料,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纸《大公报》上也同样找不到有关天津商会投票选举结果的报道。这实际上是证明了天津商会并没有真正实行投票选举制度。因为换届改选对于商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商会档案中一定会有详细记载,在当地的报纸上一般也应有报道。就笔者目前所能见到的商会资料,只要是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商会,即使是资料保存并不完整,也都无一例外地在这方面留下了或多或少的记载。而唯独在数量最丰富、保存也最完整的天津商会档案中,却找不到任何有关投票选举的具体记载。这种例外不可能有其他的解释,只能证明天津没有真正实行投票选举制度。


天津商会在清末制订的章程中,也没有对投票选举制度及其实施办法列出详细的具体条文,这是天津商会与其他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商会又一明显的不同,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天津商会在清末并没有实行投票选举制度。因为实行投票选举必须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法,例如像上海、苏州等商会那样在章程中对投票选举做出一系列规定,否则就无法实际操作。由于清末天津商会没有明确规定投票选举及其具体操作方法,而是仍然采取所谓“公推”或“公举”方式,其总、协理的产生结果也与实行投票选举的商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商会对总、协理的任期和连任次数都有规定,尤其是对总、协理的连任次数有所限制。但天津商会却对此没有限制,从其1904年成立起直至1911年,都是通过“公推”的方式推举王贤宾连任总理,如果不是1911年王贤宾因涉案被革职,恐怕还会继续无限期地连任。是年5月,身兼长芦盐商帮纲总的王贤宾,因涉案被斥革纲总一职,随即不得不辞去商会总理职务。“总理一席,责任綦重,非才望素优不克胜任。现在王贤宾辞职,遽难选举”,全体会董遂“公同酌拟所有商会一切事务”暂由协理宁世福兼任。但这只是一时的权宜之计,天津商会意识到必须尽快公举新的总、协理才能真正解决问题。不久之后,天津商务总会全体会董开会集议,公推宁世福担任总理,吴连元担任协理,并报请农工商部加札委用。同年7月农工商部批示:“查宁世福、吴连元二员,既据该总会公推,堪任总、协理之职,应即照准加札委用,以专责成。”(13)


除总、协理的连任无限制之外,天津商会也没有对各行帮当选会董的名额加以限制,以致有些经济实力雄厚的行帮占居会董名额过多,而其他行业则在会董中难有一席之地。上海、苏州等商会都在选举制度中规定各行帮至多只能3名会员,因会董在会员中通过投票选举产生,所以各行商董当选会董的名额自然也有所限制,天津商会却并非如此。根据档案文献的记载,天津商会光绪三十二年(1906)的会董共12人,其中绸锻洋布业即有5人,所占比例高达41%;光绪三十三年(1907)的会董共15人(包括坐办1人),其中银号业即有4人,再加上粮食业3人,绸锻洋布业4人,这三个行业已多达11人,所占比例为73%;宣统元年(1909)的会董增至20人(包括坐办1人),但其中绸锻洋布业也增至6人,银号业仍有4人,仅这两个行业即占据了全部会董的一半名额。(14)显而易见,天津商会由于没有实行投票选举制度并制订相应的具体规定,使得少数几个行业在会董名额中一直占有相当高的比例,而为数更多的行业则在会董中始终无法拥有一个名额,这难免影响到商会作为工商各业之代表的信誉。


综上所述,清末的天津商会在投票选举制度的建设方面并无什么建树,仍继续沿用传统的“公推”方式,这是天津商会不同于上海、苏州等许多商会的一个明显特点。之所以如此,除天津商会领导人自身认识方面的主观原因之外,与清朝商部颁布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对此未予明确规定也有一定关联。该章程是由清朝政府拟订的中国第一个有关商会的规章,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省垣或城埠,均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达稍次之地设立分会。关于商会的职员,总会设总理1员,协理1员,会董20员至50员;分会设总理1员,会董10员至30员。但对于职员的产生却无具体规定,只是说明总、协理“应由就地各会董齐集会议,公推熟悉商情,众望素孚者数员,禀请本部酌核加札委用,以一年为任满之期,先期三月仍由会董会议或另行公推或留请续任,议决后禀呈本部察夺”;会董“应由就地各商家公举为定”,“举定一月后各无异言者,即由总理将各会董职名,禀明本部,以备稽查。至任满期限及续举或续任等,悉如上条办理”。(15)值得注意的是,奏定商会章程说明总、协理由会董“公推”,会董由商家“公举”,而且对“公推”和“公举”的具体涵义均未加以说明,更没有指明必须通过投票选举,就此而言天津商会在清末仍沿用传统的“公推”方式也并非违背法理。


问题在于,当上海、苏州等地商会已经率先实行投票选举制度,商部官员要求天津商会参酌借鉴的情况下,天津商会却未予理睬,这就说明天津商会领导人主观上对投票选举制度持排斥态度。除此之外,天津商会不仅在清末没有真正实行具有现代意义的投票选举制度,甚至在民国初期的一段时间内也仍然希望坚持这种传统的“公推”方式,并就此一问题与北京政府工商部发生过争执,从而更进一步体现了天津商会领导人自身对这一问题所持的保守态度。


二、民国时期天津商会职员从“公推”到“票举”的变化


在民国初期,经历政体变更之后上海、苏州等商会都顺应时势进行改革,包括在选举制度方面实行“各业普通选举”和记名投票等新举措。但天津商会的职员推选制度仍没有像上海、苏州商会那样进一步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而是经历了一段曲折的改变历程。面临中华民国建立后的新形势,天津商会的领导人却似乎对投票选举仍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不仅没有实行投票选举以完善原本存在缺陷的职员推选制度,相反还继续坚持传统的“公推”方式。(16)在民国元年王贤宾能否再度出任天津商会总理一事中,天津商会曾就“公推”与“票举”问题与工商部发生争执,这一事件可以说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天津商会对投票选举制度似是而非的认识。


1912年3月,天津商会总理宁世福以“年老气衰,不能襄办商务”,再次提出辞职,并且态度坚决地表示:“嗣后商务应如何办理,一任诸君尊裁,鄙人不负责任。”与此同时,协理吴连元也以“能力薄弱”为由请求辞职,要求“一星期内召集会董另选协理……即或满一星期尚未选出协理,连元对于会务亦不负责任”。(17)4月初,张荫棠、王子臣等12名商董联名代表津埠189家商号致函商会,吁请王贤宾再度出任总理。5月,天津商会全体会董和行董集议,“佥以商会总协理统括全局,担负綦重。总理宁世福等既卸责而去,遗缺未便久悬,恐误要公。兹经公同推选,查会办王贤宾热心公益,学识兼优,遇事不辞劳瘁,久为津商信服,以之推升总理,委系人事相当……叶登榜、卞荫昌为津商巨擘,见义勇为,平日赞襄之功,众情浃洽,推补协理职任,使实与会务商情均有裨益。”(18)但是,工商部却态度坚决地驳回了天津商会的这一禀文。其主要理由是:王贤宾于前一年因为以长芦盐商帮总纲名义滥借外债,并将借款私办高线铁路,不仅本人亏累169万余两,业不抵债宣告破产,而且导致其余各商亏欠甚巨,总纲和商会总理等职均已被革除。此前据津埠商会以津地市面停滞,禀请添派王贤宾为商会会办,经前清农工商部暂准通融办理,现在津埠秩序已渐恢复,商会本无会办名目应即取消,以归划一,更不能由其出任总理。另外,当时的工商部已明确要求商会总、协理必须通过投票选举产生,不能以“公推”方式决定,因而其批复还明确指出:“总理宁世福既因老告退,协理吴连元因事辞职,自应由众商全体投票,另行公举,方为合格,断不能遽以从前通融暂设之会办推升总理。况王贤宾系因案斥革之人,其名誉已损,信用已失,设再充为总理,亦无补于商会。应饬该总商会另行投票,正式公举公正绅商接充,俟举定咨复到部,再行核办。”(19)联系上下文看,可以肯定工商部批复中所说的“公举”就是“票举”(即投票选举),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推”方式。


对此,天津商会领导人也不无了解,但仍对工商部的批驳颇不以为然,并再次呈文进行了申诉。其呈文首先解释了王贤宾之信用已失问题:查商会新章,民国现未颁布,前清旧章亦无限制选举明条。至谓王贤宾信用已失,从前商部既无此项之规定,而普通自治之选举法又以尚未清了四字为准绳。王贤宾曾失信用,究其果否清了,董等未能探悉详情。第观其行动自由,职衔开复,似已默认为清了。其词意虽然较委婉,但显然认为这一原因并不能完全否定王贤宾具备担任总理的资格。除此之外,呈文更多的是对工商部要求的“票举”方式提出了异议,认为“公推之习惯万难一旦改革”。天津商会指出:“大部以总理必须票举方为正当办法,董等虽无学无识,或不至票举之法不知。徒因商会习惯,向以全体会员为主体总理、协理特受会员之指挥者耳,非若他项机关,以会长、会员为代表也。夫代表之性质,遇事得有全权,商会总理非得全体会员之同意,一事未尝自专。揆其情形,正如一群之中,有耳目以司视听,有口舌以告疾苦也,会员与总理,常若五官百骸之相依相附而不可须臾离。”天津商会此番会员与会长关系之大段解释,用意无非是为了说明:今一旦欲行票举之法,是使全体会员随波逐流,不知此身之竟将谁属也。就当时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一因果关系的推论颇为令人费解。姑且不论会员与会长之间是否存在着如同天津商会所说的这种关系,即使如此也未必会因为实行投票选举会长而导致“全体会员随波逐流,不知此身之竟将谁属”这样的结果。在清末民初,绝大多数商会都是通过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总、协理或正副会长,也极少看到这些商会出现天津商会描述的这种结果。事实上,工商部批示中所说之“票举”方式,也并不是说由全体会员投票选举,而是按照章程的规定由全体会董投票选举。因此,天津商会以所谓会员与会长的特殊关系为理由,声称“票举”之不可行,并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因为会员根本不参加对会长的选举。更有甚者,天津商会还认为传统的“公推”方式优于现代“票举”制度:“查公推之法,推举者对于被举之一方,大抵不言感情,但言公理;被举者对于推举之一方,大抵既重公理,尤重感情。倘用票举,则推举者半属私情,被举者反无感情矣。”这种推论同样难以理解,实际上“公推”更容易受到感情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当被推举者在场的情况下,持不同意见者一般都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当面表示反对,而“票举”的方式则无需公开当面表示反对,只是以选票表达自己的意愿。天津商会还以商会不同于其他机关的三个特点,即“不受政府之补助”、“不取地方之公款”、“总(理)协(理)会(董)行(董)不支薪水及车马饭银”,说明“商会乃商界全体之商会,非天津全体之商会也。如用票举,特恐百弊丛生,转失本来面目商界一线自保之生机,则从此败坏矣”。(20)商会确实不同于其他机关,天津商会所说的上述三个特点也并不为错,但这与商会实行投票选举的制度并不产生矛盾。选举由商会独自进行,政府官员和社会其他各界并不干预,不可能造成“百弊丛生,转失(商会)本来面目”的局面,这在其他许多严格实行选举制度的商会中均可得到证实。


由于天津商会仍要求工商部准允王贤宾担任总理的申诉理由并不充分,工商部又再次予以批驳,并进一步阐明:“查商律第七十三条内载,董事遇有倒账,即退任等语。倒账者,不能为公司董事,岂能充商会总理!……本部办理此案,毫无成见,惟既责在保商,则凡有碍于商者,一经本部查悉,断不容滥厕其间。所请仍以该商接充总理,碍难照准。应请转饬该商另行选举,毋庸多渎。”(21)王贤宾也意识到自己乃“曾经破产之人”,“信用已失,不足代表社会”,出任总理要职确系勉为其难,向天津商会提出“另行选举”。(22)1912年10月,天津商会重新经过“公举”并报经工商部备案批准,由叶登榜、卞荫昌出任总、协理。王贤宾最终仍未能担任总理,这显然是天津商会不得不做出妥协让步的结果。但是,天津商会的这一让步也并不意味着该会此后即开始严格实行投票选举制度。


如果不是受特殊原因的影响,一般来说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商会都将于任期届满后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举行换届改选,这也是商会投票选举制度是否正常运作的具体表现。从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商会基本上都能够照此执行。但天津商会在民初却出现了与此不同的情况,由此同样可以看出当时天津商会对选举的认识与态度。1912年天津商会虽因王贤宾出任总理之事与工商部发生争执,直至当年10月才另推叶登榜、卞荫昌出任总、协理,但是年改选的时间仍应为当年的6月。按照规定商会应每年改选一次,但到1913年9月天津商会仍未准备改选,也未做出任何解释,相当一部分商董对此颇为不满。于是,估衣商、洋布商、洋广货、银钱商等22个行业的近60位商董,联名向天津商会致送说贴,陈请遵章按期举行改选:“窃查商会为商务机关,所有内容办事,自应遵照章程,以维秩序。查我会奉工商部奏明简章第四款内载:商会总协理每年改选一次等因。我会自去年六月改选,迄今一年余兹,所有改选办法尚无音信,实与章程不符。若不遵照办理,则内务不清,何以服人!商董等当经开会公同研究,决定应请贵会召集各行董开会,即行组织改选,以保定章而重会务,实为公便。”(23)


当时,并无什么特殊原因致使天津商会不能按期进行改选。是年10月工商部曾饬令整顿商会,主要是“外省自行组织商会并未报部者恐亦难免无此流弊,似此办法纷歧,殊属不成事体,亟应查明,以资整顿。所有前农工商部核准有案之各商会,除已照章呈报者外,应请饬其将更迭总协理等日期,呈明地方长官核咨备案。其新设之商会,如已在地方长官衙门核准有案者,应请查明咨部立案……新商会法尚未经国会议决,此后如有新设商会,应请批令暂缓,统候新章颁行后按新章组织,呈明地方长官转咨核办。”(24)天津商会不属新设商会,自然不在整顿之列,只需要将总、协理更迭日期报工商部备案,这也并不影响商会的改选。从档案文献的相关记载看,天津商会很可能是认定上届总、协理和会董的任期并非从1912年6月算起,而是始于重选叶登榜、卞荫昌为总、协理的10月。在致直隶民政长的公函中,天津商会说明:“窃查敝会总协理前经公举叶登榜为总理,卞荫昌为协理,呈请前都督转咨工商部核准立案,兹届一年任满之期。”实际上按照惯例,中途接任者的任期仍应按前任者之任期接算,否则将会给任期时间的计算带来严重混乱。不仅如此,在众多商董的催促下,天津商会会董和行董坚持在其自行认定的一年任满之期,“开会集议,佥以叶登榜、卞荫昌自任事以来,殚精竭虑,凡有保全振兴各事,无不悉心筹画,均臻完备。且天津为北洋巨埠,商事殷纷,总协理独能苦心经营,不辞艰瘁,似此成绩昭著,热心公益之员,岂容遽卸仔肩,致失众商之望。兹经公同议决,仍留续任,准叶登榜为总理、卞荫昌为协理,经理一切会务,俾孚众望而顺商情。董等仍随事随时会商妥协。”(25)就法定程序而言,尽管叶、卞二人在一年的总、协理任期之内领导有方,成效卓著,深得全体会董乃至商界人士拥戴,但在任期届满之后,仍需要通过投票选举的法定途径才能连选连任,而不能采取所谓“议决”的方式继续连任,何况改选并不仅仅只是限于总、协理,会董也需要重新进行改选。天津商会以这种方式要求总、协理连任,同时也不改选会董,这就意味着总、协理和会董全体留任,显然不符合法定选举程序。但是,由于工商部对各个商会改选的具体操作情况无从了解,竟然也对天津商会呈报叶、卞二人连任总、协理的请求予以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清末民初天津有些行业成立的研究所或研究会等新型同业组织,已经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实行投票选举制度。例如书纸业商号于1910年7月成立的南纸书业研究所,规定“凡在本所与会各商号经理人,皆得为本所会员,即由会员中选举正会长一员、副会长二员,会董四员”,并且“用投票记名法选得正会长李荫恒、副会长魏富泰、张士元,会董司兆鸿、范春第、王金铎、李庆元”。(26)又如1912年5月成立的洋广货行会议所简章也规定:“本行董事拟定四位,由各号全体投函公举,得票多数为赞成。选定后该董事不愿认责,实在挽留不住,按得票次多数公推,责任一年为限,照章改选,可否续任,当场公决。”(27)这些新型同业组织,实际上可以说是天津商会的下属基层团体。(28)而天津商会在下属基层组织已先行实施投票选举制度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接受这一制度,类似的情况在当时确实少见。


天津商会将投票选举制度的一系列条文明确而具体地载入章程是在1918年,此举称得上是天津商会自成立以来在选举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是,天津商会的这一进步还不能说是自身认识改变和主观努力的结果,而是缘于《商会法》公布实行的外力推动。1914年9月,经参政院议决的《商会法》及施行细则相继公布,起初因全国商会联合会被取消等问题受到海内外商会的抵制,北京政府最终接受了商会的要求,于1915年底又公布了重新修订的新《商会法》。新《商会法》对商会职员推选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在此之后,各省商会都相继依照该法进行改组,并修订章程,确立新的选举制度。天津商会在根据《商会法》制订投票选举制度之前的1914年底,又曾公开表示“票举”之制不适合商会,只有“公推”才能杜绝流弊。此次天津商会是在致巡按使公函中详细解释其理由:“窃敝会恭读政府公报公布商会新法,敝会自当遵照,预备期于六月内组成,以符法令。当经开职员会议,佥以商家有特种性质,其声息相关,较之普通人民选举必造具人名册者不同。商会为众商代表机关,于商业相兴辅助极关重要。近年来天津票选行为舞弊,离奇怪状,罄竹难书,倘故辙复蹈,商业前途何堪设想。如近日众行董声告,有人假众行董名义私出传单,召集开会,议举总协理。此就显著而言,其未明张旗帜,当不乏人。且津埠商务繁盛甲于他处,自商会成立以来,经之营之,商业赖以维持。若遵新法票选,倘若举非其人,特恐正直大商避而去之,关乎商务前途,良非浅鲜。查商会向章,选举例用公推法行之,素有经验学识及正直大商皆得举之经理会务,实于商情大有裨益,非然者,其不正当之人,皆运动而得之,会务商情反滋扰累。敝会有见及此,惟有恳请巡按使察核,对于天津准予特殊办法,仍行公推,以杜流弊,而维商业。”(29)从现有史料中,尚未见到其他商会提出这种特殊的要求,由此可以更进一步证实,在此之前天津商会“选举例用公推法行之”,一直未曾真正实行投票选举制度,另外也可以看出当时的天津商会仍然认为“公推”方式更具有优越性和可行性,但这种认识未必正确。由于民初的《商会法》不像清末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那样对选举制度含糊其词,而是做出了一系列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并要求各地商会照此实行,所以天津商会的这一请求并未获得批准,也不得不在新的章程中对投票选举问题相应做出明确规定。


1918年8月,天津商会制订颁布了《天津总商会章程》,其中第二章为“职员及选举”,主要内容如下:

第五条  本会之职员如左: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会董六十人,特别会董十二人。

第六条  本会职员之任期以二年为限,但届改选时再被选者得连任,惟以一次为限。

第七条  会董由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会长副会长由会董投票互选,均用记名投票法。

第八条  职员因故辞职或解职,得组织临时选举会,召集会员投票补选,但任期仍按前任者之任期接算。

第九条  每届选举时,应造具有选举权者名薄,于先期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会员,以便观览。前项之名薄,会员若发现遗漏或错误时,得请求更正或填补。

第十条  会员投票,应以该商号之图章为凭。

第十一条  有得同票数者二名以上时,以年长者当选;若同年龄时,以抽签法决定之。

第十二条  特别会董由全体会董推选。

第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会董、特别会董均为名誉职。

第十四条  每届改选时,新职员就职后,旧职员方得解职。(30)

以上除第九、十、十一条系天津商会自行拟订外,其余各条内容均与《商会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还应注意的是,天津商会在1914年底提出继续实行“公推”制度的请求被拒绝后,1915年初准备按照农商部统一规定进行改组,已着手拟订新的选举制度,并经过全体会董和行董商议,确定如下数项原则:一、改组商会必本业董事为选举代表,担负全体责任;一、各行董事各就本行公地召集全体会员公举董事,报会注册;一、各行董事原额在六人以上不再添举,如未满六人者,以六人为定额;一、各行改组董事以十日为期,如逾期无正式答复,本会即以旧董事注册,下信(原文如此一引者)改选担负完全责任;一、各行改组行董,在期间内完备报会注册,据报后不得过四日开场票选会董;一、各行改组行董,已设有公地者,即在公地办理,其未设公地之各行,预期通知本会,借用商会为改组之地;一、商会开场选举,务须本董事亲到投票,如有替代,作为无效。(31)这一新的选举制度已确定实行“票选”会董和行董方式,只是随后因海内外商会对《商会法》进行抵制,农商部批准上海、天津、汉口等地商会“暂行变通,稍缓改组”,在当时才没有实施。同年底,新《商会法》公布施行,农商部重新规定各商会于半年内进行改组,后又准允再延期半年。但天津商会的改组一直拖到1918年,农商总长曾为此向天津商会发布训令:“案查自修正商会法公布后,各省总商会先后呈报改组,既已一律报齐,该商会逾限已久,尚未实行改组。天津为北洋通商巨埠,商务素称繁盛,该处商会职务重要,亟应依照法定手续从事改组报部,切切勿延。”(32)


此前,天津商会也已为改组开展了相关的准备工作,要求各行选举董事驻会担任筹备组织员,最后确定了28位董事。在此期间,曾因改组时的选举是否仅限在会者享有选举权问题,引发一些争议。有商董指出:“查前议改组,其选举权以在商会者为限,事未实行,而物议沸腾,诸多反对……此番继议改组,若仍按在会者有选举权,仍恐不无反对。我津乃通商大埠,而在商会者甚少,是以会费不甚充足,维持力亦甚薄弱,其未入会者,平日未尽纳会费之义务,而今享选举之权利,实属不公。以万商云集之大埠,若以现在已入商会之会员选举,又未免向隅。今拟以义务权利并行之法改组之,其选举权仍以在会者为限,惟必须预为登报,并遍贴布告,通知阖津及租界商号广招入会,以凭选举。会员应求普及,会费不宜太重……似此办法,会员可以普及,会费可以加增,纳费之义务与选举之权利两无偏重。”天津商会认为这一提议不无道理,遂加以采纳,随后公开发布通告,一方面说明“本会开办至今十余年之久,岁糜颇巨,概系在会各商所担负,此次改选,当然取得优先权利,以奖其平素辅助会务之热心”,另一方面又指出“津埠为通商口岸,商业繁盛,为北方之门户,未入会各商尚实繁有徒,未可以此綦限,致有向隅”,为此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各商号未入会者急速请本行行董介绍来会注册”。(33)除此之外,天津商会此次不同的做法还包括将享有选举权之注册各商号,列榜通告宣示,以便于商家更正补遗。随后,由商会发给正式公函,通知改选日期。“此种公函于应有选举权利之商号收受时,加盖该商铺字号戳记保存,至选举日期,持原函来会,当时换领选举票,入场投票。”如无公函及公函未加盖商铺字号图章,均不得领取选举票。“此系慎重选举,以免冒滥之意。”(34)


根据档案文献的记载,天津商会于1918年3月19日举行了改组选举,从当日早8点至晚8点为投票时间,总计发出选举票1570张(35),意味着共有68个行业的1500余位工商业者直接参加了此次选举,这在天津商会的发展史上无疑是前所未有的景观,也标志着天津商会实行投票选举的第一次成功尝试。当地有影响的报纸也比较详细地报道了天津商会的这次选举。例如《益世报》报道了选举当日天津商会的具体布置:“一、头门、二门高揭国旗;二、前院北房为接待室;三、西院为领票处(即用通知书加盖本号戳记以凭换票);四、议场作为写票处;五、会议厅前设票匦三个,厅内为接待长官室;六、八句钟将票投毕,各室执事萃于一处,当众开票宣示被选人姓名。”(36)《大公报》也报道这次“会董改选,会场秩序由王小舟布置,甚为井然,并在会场公布有瑕疵之选举票证明有效数例……至晚八时宣布开匦,由文牍长夏琴西唱名”,并推定刘渭川、李颂臣等8人“监视开匦唱票”,另推王小舟、赵文卿等7人监视记票,“至夜一时余,始行蒇事”。(37)此次选举共选出会董60名,当选者姓名及其各自所得到的票数,同时在1918年3月21日的《大公报》和《益世报》予以公布。不过,天津商会这次进行的会董选举也不可能使所有行业的商家都表示满意,一些小行业的会员较少,仍难以有代表当选为会董。尤其是有的小行业较早即加入商会,“商等负担经费多年,当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按宣示名册核计,一人应得二十三票为当选。商等二十余行商,分定投票,一行仅得七、八票至十余票者,按照宣示名册规定,商等即不能当选,而当选者,统归他行号占优胜。”(38)尽管仍有此瑕疵,但天津商会所进行的这次选举以及由此建立的投票选举制度仍然是值得肯定的。在会董选举后的数日天津商会又以投票的方式选举了正副会长。据《益世报》报道,新当选的60名会董除2人因故请假,其余会董都参加了选举,省长、警察厅长、实业厅长均派代表出席。选举前推举孙俊卿为临时主席,另推监票人数名,先“将票选法详细报告毕,即按照记名分选法举行”。投票后“当场开匦由文牍长夏琴西唱名”。会长选举叶登榜得51票当选,副会长选举卞荫昌得48票当选。(39)至此,天津商会历史上的首次投票选举遂顺利完成。


通过对清末民初天津商会选举制度发展变化进程的考察与分析,并结合与上海、苏州等商会的选举制度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和启示:


在选举制度的建设中,清末民初天津商会的领导人在思想认识和实践操作两个方面都偏向于保守,不仅自身缺乏创造性的举措,而且很少主动借鉴和学习其他商会已有的投票选举制度;天津商会坚持认为传统的“公推”方式优于现代“票举”制度,甚至当有关法规已明确规定商会必须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时候,也仍然希望继续沿用旧的“公推”方式,这种情况在当时的全国商会中尚属少见。


但是,商会作为一个不同于传统行会的近代工商社团,实行新的投票选举制度是大势所趋,并不以天津商会领导人的主观意愿而转移。1915年《商会法》颁行之后,天津商会才不得不遵照有关规定制订了投票选举制度,其职员的产生方式也开始从“公推”变为“票举”。此后,天津商会同样进入了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新时期,但时间明显晚于其他许多商会,并且这一重要演变仍然不是出自于天津商会领导人的主动行为,而是在其请求继续沿用“公推”方式遭到拒绝后,被动地接受政府有关投票选举的制度安排。据目前所见资料推断,类似于天津商会的这种情况在全国的商会中虽不能断定仅此一例,但估计也不会很多。


如果说在清末商会正式诞生之际,上海商会在投票选举制度的建设方面发挥了开创性的重要作用,产生了突出的示范效应,那么在民国初期农商部通过制定和颁行《商会法》,对于推动天津商会实行投票选举制度则产生了不可缺少的外在影响。由此可知,在清末民初商会投票选举制度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商会和政府两个方面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都发挥了值得重视的作用和影响。


上海、苏州等江南地区的商会实行现代投票选举制度起步早,发展快,另有相当一部分商会随后予以借鉴和实施,但也有像天津商会这样在清末民初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拒绝实行投票选举制度的例外情况。近代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乃至思想文化各方面发展都极不平衡的国家,具有现代意义的投票选举制度虽然得以在商会这样的民间工商社团中率先实行,但并非在各个商会中都是同步进行,而是存在着相当明显的差异,这种现象证实了清末民初各地工商界对现代投票选举制度认识的不一致。


本文刊于《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3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张超提供稿件。


注释:

项目说明:本文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商会与近现代中国社会”(04JZD00029)的阶段性成果。

(1)最近已有学者意识到这一研究课题的意义与价值并开始撰写专文进行论述。例如有学者对清末民初苏州商务总会的选举制度进行了专题研究,特别是对以往忽略的“选举权数”问题有所涉及,并考察了民初苏州商会选举制度新旧交替的特点。见谢放《清末民初苏州商会选举制度》,提交“近代中国社会群体与经济组织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2005年10月,苏州还有学者针对过去流行的结论,对与商会选举制度紧密相关的清末民初上海商会领导层的改选更迭问题,包括上海著名商董出任总、协理的意愿1920年上海总商会改选,1924年和1926年上海总商会的选举纷争等,都进行了新的探讨,提出了不同于以往流行观点的新见解,见李达嘉《上海商会领导层更迭问题的再思考》,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9期,2005年9月。

(2)有关这方面的问题,笔者在另一篇论文《近代中国商会选举制度之再考察——以清末民初的上海商会为例》(《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中有较详细论述,本文不再重复。

(3)清末民初的所谓八大商会,一般指北京、上海、天津、汉口、广州、苏州、南京、重庆等8个商会。

(4)《天津府凌守禀定商务公所暂行章程》,天津市档案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5)《公裕厚等六十一户商号禀请将商务公所改为商会并公推宁世福王贤宾为总协理文》,《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第30—31页。

(6)《中外近事》,《大公报》,1904年7月25日,第4版。

(7)《直隶总督袁对商务公所绅商宁世福等公议〈商会就地便宜章程二十条〉的批示》,《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第34页。

(8)本段引文见《直隶总督袁并商部对修改〈天津商会试办便宜章程〉的三点意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第50、51—52、52—53页。

(9)《天津商务总会试办便宜章程三十条》,《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第45页。

(10)金贤采:《上海商务公所章程草案序言》,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127页。

(11)《商部左参议王清穆为请速联合绅商举办商会事致宁世福王竹林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第4页。

(12)《美驻津总领事若士得为查询津商会章程办事人员事致商会函及复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第81页。

(13)《天津商会禀请札委宁世福吴连元为商会总协理文及劝业道孙转发农工商部直督陈批文》,《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第138—139页。

(14)《天津商务总会总理协理会董一览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第108—110页。

(15)《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第22页。

(16)胡光明撰写的《论北洋时期天津商会的发展与演变》一文对此曾有所论及,见《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5期,第125页。

(17)《宁世福吴连元坚辞商会总协理函》,天津市档案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18)《津商会坐办李向辰并全体会行董公举王贤宾叶登榜卞荫昌分任商会总协理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4—5页。

(19)《直隶劝业公所转发工商部驳回王贤宾升任商会总理照会并天津商会申诉文》,《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7页。

(20)本段引文均见《直隶劝业公所转发工商部驳回王贤宾升任商会总理照会并天津商会申诉文》,《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8—9页。

(21)《直隶劝业公所转发工商部驳回王贤宾升任商会总理照会并天津商会申诉文》,《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9—10页。

(22)《王贤宾陈述请辞商会总理职理由书》,《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6页。

(23)《二十二行商董吁请商会遵章按期改选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19页。

(24)《天津县转发工商部旧设商会速报总协理更迭日期并新设商会一律暂缓令》,《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20页。

(25)《津商会全体会行董吁请叶登榜卞荫昌续任总协理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21页。

(26)《南纸书业请立研究所函并附章程及劝业道批》,《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144、146页。

(27)《洋广货行请立研究所函并附简章及照会》,《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147页。

(28)有关清末民初天津同业研究所(会)等新型工商同业组织的详细情况,请参阅拙文《清末民初天津工商同业研究所初探》,《天津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129页。

(29)《天津商会请按公推法选举总协理以杜流弊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680页。

(30)《天津总商会章程》,《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44页。

(31)《津商会关于召开讲座商会改组问题会议的通知》,《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24页。

(32)《农商总长饬津商会速依法实行改组令》,《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34页。

(33)《行商公所董事杜禹铭对商会改组的建议并商会坚持选举资格敦促未入会行商限期入会的布告》,《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35、36页。江苏阜宁益林商会曾发生“未入会之会员争选成讼”事件,1919年江苏商会联合会议定:1非入会会员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二、自通告改选之日起至选举之日止,暂停入会。农商部认为“所呈办法两条,为杜选举竞争起见,核与商会法尚无抵触,自应照准”,并通令各地商会一体遵照执行(《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53页)。由此可知,天津商会此前采取的办法,即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未入会商号可由本行行董介绍加入,尚属通融之举。

(34)《津商会常川组织员申明改选手续及选举日期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36页。

(35)《民国七年天津商会改选发放票数情况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38—40页。

(36)《商会投票秩序之筹备》,《益世报》,1918年3月19日,第7版。

(37)《商会改选记事》,《大公报》,1918年3月21日,第3张。

(38)《津埠众小行业商董申述本行在商会选举中权利义务均归失败情形函及商会复函》,《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40页。

(39)《商会选举会长记事》,《益世报》,1918年3月24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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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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