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维护国权与商权:天津商会抗议日本领事干涉会长选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39 次 更新时间:2017-08-18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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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英 (进入专栏)  

[摘要]1919年11月日本驻津总领事蛮横干涉卞荫昌当选为天津商会会长,企图迫使农商部罢免卞氏会长一职,成为近代中国商会发展进程中的罕有事件。天津商会接连呈文国务院、外交部,要求向日方表示严重抗议并撤换该总领事,得到全国商会、天津各界大力支持。虽因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天津商会的抗议目的最终未能完全达成,但却使日本领事不敢再进一步提出相关要求,在维护国权与商权等方面产生了值得肯定的正面社会效应。


[关键词]卞荫昌;天津商会;日本领事


在轰轰烈烈的五四运动发生后不久的1919年11月,天津总商会突然遭遇了日本驻津总领事船津辰一郎强行干涉该会选举卞荫昌担任会长事件,此类情形在近代中国商会发展史上十分罕见,不仅使天津总商会面临一次前所未有的考验,也引起社会舆论关注。面对这一突发事件,天津总商会如何应对?官府如何处理?各界又如何反应?以及此一事件所产生的影响,均值得深入探讨(1)。



自从1915年民国北京政府正式颁布《商会法》以后,全国各地商会即根据相关条文之规定,一律采取投票选举的方式选出正副会长和会董。通常都是由会员投票选举会董,再由会董投票互选正副会长,虽然选定之后须经地方行政长官报农商部备案,但整个选举从筹备直至投票均由商会自主进行,除非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情形,一般情况下官府都不予干预,更未曾发生外国领事横加干涉的先例。既然商会领导人选举属于中国合法民间社团内部开展的正常会务,与中日外交毫不相干,日本驻津总领事为何会干涉天津总商会的会长选举?揆诸史实,可知其缘由既与五四运动时期天津总商会的积极反日行动有关,也与新当选的商会会长卞荫昌个人的对日态度及其表现有直接联系。


在五四运动中,各地商会的表现并不完全相同。有的商会因态度消极受到社会各界强烈抨击,如号称近代中国第一商会的上海总商会,即因所谓“佳电”风波受到商界人士和社会舆论的激烈批评,被指为“不啻与虎谋皮”。社会各界更是强烈要求罢免“媚外辱国”“丧尽廉耻之正副会长”,由此使上海总商会穷于应付,会务陷于停顿。面对商界和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上海总商会正副会长最终不得不宣布辞职。与上海总商会相比较,天津总商会在五四运动中的表现则显得十分积极主动。该会在运动之初即致电巴黎和会中国专使,表示:“日人对于我国青岛,无条约根据承袭德人之后,竟强占不归,殊与我国领土主权攸关。刻全国合力协争,期于必达目的,使日人将青岛完全归还。用特电恳诸公,力为主张,勿稍退让,必将青岛收回,以保领土。”(2)随后,天津总商会又不顾地方官府训令,应各界之要求两次领导商人举行罢市,并组织商界开展抵制日货运动。天津总商会在五四运动期间的积极态度与表现,赢得了社会各界的称誉,但却遭到日本驻津总领事馆忌恨,时任天津总商会正副会长的叶登榜、卞荫昌,更被日本方面视为组织天津工商界反日的重要领导者和眼中钉。


叶、卞二人均为近代天津工商界实力雄厚、极具影响的重要人物。1912年,天津商会的总理宁世福、协理吴连元(在《商会法》颁布前商会领导人_般都称为总理和协理)相继因故提出辞职,对会务不无影响。按照民国北京政府工商部的要求,经由天津商会于当年10月“公举”,叶、卞二人被选为总、协理,成为执掌天津商会的新领导人。1918年3月,天津总商会举行《商会法》颁布后的第一次无记名投票选举,叶、卞二人又以高票当选而连任正副会长。但是,叶登榜在当选会长之后却致函商会,表示“鄙人前此就职会长以来,先后已历数载,知识薄弱,魄力毫无,又兼本务冗繁,顽躯多病,于会长职务未能稍尽万一,清夜思之,惶悚实甚……此次当场票举鄙人正会长一席,恳请另选贤能就职任事,鄙人情愿以会董名义帮同办事,稍盖前愆,是所切祷”(3)。在此情况下,新一届天津总商会的全体会董遂公推副会长卞荫昌“兼代其事,以为临时接济,俾期会务不致间断”。于是,在此之后直至五四运动期间,卞荫昌成为天津总商会的实际领导人。期间他还当选为全国商会联合会会长和众议院议员,因此而不得不“京津奔驰,恐难兼顾”,天津总商会会董又曾再次联名敦请叶登榜就任会长一职,但叶辞职之意已决,仍未就任,只能由卞荫昌继续勉力维持会务。


卞荫昌(1866—1926),字月庭,出生于天津商贾名门。坊间流传歌谣有称:财势大,数卞家,东韩西穆也数他。”显示了卞家在津门的雄厚经济实力。有关卞荫昌生前言行之各种记载虽然为数不少,甚至还有新近录制的历史纪录片“卞月庭与天津商会”上海电视台:百年商海”第34集),但这些记载多未注明原始出处,有些只是传闻,不足为信史。1926年12月,60岁的卞荫昌在天津总商会会长任上因病去世(4),总商会会同天津各行商研究所、天津各同业公会、天津银行公会、天津红十字会、天津八善堂等团体,共同成立了“追悼天津总商会卞会长月庭筹备处”,筹备处发布的哀悼启事对卞荫昌作出如下评述:


天津总商会会长卞月庭先生荫昌长才伟略,领袖群商,在职多年。如兴办各种慈善事业,保全本埠地方治安,组织天津商团,维持中交停兑,要求拨车运粮运煤,以及通商惠工,调剂金融,提倡海外贸易,协助社会经济,通达商隐,兴学育才,荦荦大端,久已口碑载道。兹值仙逝,痛悼同深(5)。


在天津商会的历史上曾出任会长一职者不乏其人,但逝世后由商会等多个团体联合发布哀悼启事,并组织召开隆重的追悼大会,全国各地31个总商会,直隶各县109个商会,天津各同业公会25家,各法团35家,各机关46处,均致送了挽联哀幛(6),享有如此隆誉者,显然唯有卞荫昌一人。即使就全国范围而言,出任各省市总商会会长者数不胜数,也极少见到有人在逝世后享受这样的礼遇,可见卞荫昌之不同凡响。这既是因其不幸病逝于会长要职任上,更是缘于其生前所作所为受到工商界拥戴和社会各界敬重,甚至与本文所述之日本驻津总领事强行干涉其担任会长事件也不无关联。


卞荫昌不仅热心公益事业,曾担任天津红十字会理事长,而且具有较高的爱国热情,积极参与领导天津工商各界的一系列爱国斗争。例如1915年年底至1916年,天津法租界当局以武力强占旧城老西开区域,企图吞并该地扩充租界。天津各界“爱国贤豪,咸起抗议,几累邦交”。卞荫昌积极投入这场爱国斗争,“奔走摒营,力持正义”,并联合各界爱国人士组成“国权国土维持会”,出任该会会长,“足见乡望之允孚矣”。天津商会还曾致函全国商会联合会总事务所、各省商会联合会,呼吁停止对法贸易,维护主权:“天津西开地被驻津法领带兵侵占,拘押华警九名,侵权辱国,激动公愤。政府、国会严重力争,本省商民誓与法国停止交易,力恐不逮,泣求全国同胞,死力抵制,以雪国耻,而挽主权。”(7)经过天津各界近一年的坚持抗争,最终迫使法租界当局不得不放弃吞并老西开的图谋。


对于日本侵略者在中国的渗透扩张,卞荫昌也一贯态度鲜明地表示反对。1915年,日本政府强行要求中国接受其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二十一条”,激起全国人民强烈反对。上海商界还发起成立救国储金团,“以中华国民协力保卫国家为宗旨”,天津总商会在正副会长叶登榜、卞荫昌主导下踊跃响应,于当年5月在津成立直隶救国储金团,由卞荫昌出任干事长。为唤起民众爱国储金热情,筹备中的直隶救国储金团向各界阐明:“国势岌岌,财政日竭,人民非实力救济,不足以维时艰,趋势之所在,不能稍是缓图,各同胞应急为猛醒者也。”于是,直隶救国储金团召开成立大会时,“到会者一万余人,演说员数十人痛哭流涕,闻者慷慨激昂,当场认储金二十余万,足见我同胞人心”(8)。在此后救国储金团的实际运作过程中,身为干事长的卞荫昌也一直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与影响。


五四运动期间天津总商会举行的一系列反日斗争,因会长叶登榜当选后始终未上任,主要由代理会务的副会长卞荫昌全力主持,这是卞氏遭致日本驻津总领事馆忌恨的根本原因。在天津总商会两次组织商人举行罢市之后,各界爱国人士为“达到最终之目的”,又联合发起组织各界联合会。卞荫昌不仅积极参与其事,而且还曾当选为各界联合会会长,另有商会会董分别担任联合会评议部、总务部部员及调查科、交际科科员。天津学生联合会呼吁抵制日货,总商会内部起初意见不一,有会董担心商家遭受经济损失,但稍后受到学生爱国激情的鼓舞和各界联合会的推动,也表示大力支持并积极予以配合,接连布置各业商人调查所存日货,制定抵制日货简章。于是,经过“商会提倡,频频劝勉”,天津商界抵制日货运动迅速展开,各业纷纷发表抵制日货宣言,拟订抵货具体办法,“情愿牺牲营业,共救危亡”。天津总商会还鉴于连年水旱频仍,米粮减收,议决“自兹之后,凡业米粮各商于售卖大宗米粮,必须审详查明,如果日人购买或国人甘心冒名作奸,间接转售,即行拒绝,勿得卖与”(9)。


对于卞荫昌领导天津总商会开展的抵制日货行动,尤其对商会决议“米麦等粮以及制品等类不得与日本人交易,并不得售与本埠中日合办寿星面粉公司”,而且还“通电各省商会及登报宣布”等举措,日本驻津总领事馆甚为恼怒,气急败坏地向天津警察厅去函,指责总商会“此种行为,有属妨害个人交易之自由,违反两国通商条约之精神,且阻害两国之国交,殊属不法”,要求警察厅立即“从严查办”。天津总商会面对这一指控,义正词严地向警察厅回复:“敝会通电禁止米粮出洋,系为维持本国民食,系国内一种政策,外人何得妄肆干涉?”(10)这是卞荫昌领导天津总商会与日本驻津总领事馆的第一次间接交锋,日本方面无疑也因此更增加了对卞荫昌的恶感,为此还曾向直隶交涉公署施加压力,企图逼迫卞荫昌“自行退职”,但未得逞。


五四运动时期,全国各地还曾普遍成立名为“救国十人团”的民众反日爱国组织。其组织方式是每10人为一团,以团代表(有的称团长)为首,各团联合起来推举总团长,共同行动,具有突出的民众性和普及性特点,在五四运动期间的活动十分活跃。“救国十人团”最初发源于北京,随即扩展至天津、上海及全国各地。天津“救国十人团”发表的成立宣言阐明,其职责为:“(一)提倡国货,宁死不买仇人的货物,自己的住屋不许仇人贴广告。(二)有款存在仇人银行,应立刻提出,并不得使用仇人银行的纸币。(三)各人均代表其家庭负责(以同居为限)。(四)十人互相监督,以人格或生命为担保……至我国国权土地完全恢复时为止”(11)。从《益世报》的报道中不难发现,天津“救国十人团”持续存在的时间较长,并开展了许多具体活动,在反日爱国运动中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而天津“救国十人团”的总负责人,也是由卞荫昌担任。其领导“救国十人团”开展抵制日货以及相关许多活动,也正是日本驻津总领事干涉其当选总商会正会长的所谓理由之一。


综上所述,日本驻津总领事馆对于天津总商会的一贯反日态度与种种行动早已有所不满,并认为担任总商会正副会长的叶登榜、卞荫昌是天津工商界反日行动的主导者,尤其在会长叶登榜辞职之后,以副会长身份代理总商会会务的卞荫昌,已属天津商界反日的为首之人。在此情况下,如果卞氏当选为总商会正会长,成为天津总商会名副其实的第一领导人,自然会更加对日本方面不利。因此,在卞荫昌当选正会长并上任之后,日本驻津总领事馆即以种种理由横加干涉,并由总领事出面要求北京政府农商部罢免卞荫昌的总商会会长一职。



1919年11月1日,天津总商会在当选会长叶登榜长期辞未就任的情况下,召集全体会董开会,投票选举卞荫昌为新会长。卞荫昌能够全票当选为会长,足见其当时在天津工商界的威望与影响。选举之后,天津总商会向其发出的请就职公函称:“先生当选为会长,素仰贤劳,益证德义,实众之所归,为商界之依赖,众意蕴成,纯洁无私。以先生声誉所积,由来久矣。群庆得人,津水同欢。”(12)另外,《益世报》也曾特别为此发表“时评”,阐明此次总商会改选会长意义重大,因为“自本埠总商会正会长辞职而后,屡闻安系中人在暗中运动,思有以攫得此重要地位,借可伸张其爪牙也。”现新会长选举产生,而且“当选者非他,乃名誉素著之卞君月庭也,可谓推举得人,公道自在人心矣。夫卞君既系地方著绅,为社会所推许,其奔走社会公益等事,尤具热诚,虽有莫大之牺牲,亦在所弗恤,数年如一日也。此次毅然就职,宁非我津商界中之大幸”(13)。由此可见,天津工商界以及社会舆论对卞荫昌之当选为总商会会长不仅给予大力支持,而且充满殷切期望。然而,就在天津工商界庆幸总商会会长一职长期空缺无人的难题得以解决,卞荫昌正式宣布上任三日之后,日本驻津总领事船津辰一郎却致函农商部次长,强烈反对卞荫昌担任天津总商会会长,要求农商部令其自行退职。该函内容如下:


本月一日天津总商会改选正会长,以卞荫昌当选,现已就任。自津埠排日风潮兴起,当抵制日货剧烈之时,致有殴伤大阪朝日新闻通信员及商业会议所书记一案。查知卞荫昌实为商界联合会主动之人,并为十人团团长。当时卞尚居商会副会长之职,因此本馆向直隶交涉公署交涉,有请取缔各商同业联盟抵制日货规条及令卞荫昌自行退职之条件。亦以现下彼此两国邦交尚固,以此无意识之举动,出之无智商民及学生团无可理喻,正在无可奈何。若以商会副会长有地位之人主唆其间,本馆断难默认,欲其自行退职,不特对于责我两国邦交上特留余地,即在卞之本人亦为之宽留面子。乃事未实行,本馆方在隐忍之际,该商会忽改组章选举卞为正会长,而卞仍腼颜就任。因思责我两国尚属友邦,是不应有此明示反对之举,今欲其即行退职(14)。


就此函内容可知,日本驻津总领事之所以粗暴地公开出面干涉中国法人社团商会的内部事务,坚决反对卞荫昌就任天津总商会会长,主要理由就是天津工商界出现“排日风潮”,“抵制日货剧烈”,并发生殴伤日人案件,卞荫昌当时虽只是总商会副会长,但却是商界联合会反日“主动之人”,并且担任天津反日民众团体救国十人团团长。因此,在其担任总商会副会长时,日本驻津总领事馆即已“断难默认”,并曾设法使之“自行退职”而未果。就在日本方面为没能顺利实现逼迫卞荫昌辞退总商会副会长一职的图谋而懊恼之际,天津总商会的全体会董居然又选举卞荫昌为正会长,这显然是对卞荫昌领导一系列反日行动的鼓励和奖赞,日本驻津总领事馆自然对此难以容忍,不惜公开出面蛮横干涉天津总商会会长选举这一内部会务。函中虽然声称中曰两国“尚属友邦”,而且曰本驻津总领事馆也深知总商会选举会长系该会内部会务,不应有“反对之举”,但却在此前向直隶交涉公署施压无果的情况下,又进一步向农商部要求逼迫卞荫昌“退职”,完全是无视中国主权、干涉中国内务的行径。


由于日本驻津总领事馆是向农商部提出罢免卞荫昌的总商会会长职务,所以最早需要应对此一事件的是作为中央政府机关的农商部。奉谕处理此事的农商部工商司所采取的具体应对办法包括两个方面的举措,一方面是函复船津辰一郎:“大意谓商会选举在商会法范围之内,官厅向不干涉……惟如有逾越范围举动,自当随时制止。仍请顾念邦交,加以曲谅等语。”另一方面,农商部工商司也致函卞荫昌并同时转发船津辰一郎致农商部次长的函。工商司函称:“本司奉谕转知执事,以商会为法定机关,会长副会长为群商领袖,执事又列名议席,一举一动每为外人所重视。船津总领事在华多年,深知现在之情势,务希慎重相处,勿令发生重大交涉,致令政府难于应付。”(15)就当时的具体情形而言,农商部在回复日本驻津总领事的函件中,表示商会选举按《商会法》规定办理,官厅向不干涉,如有违反规定之情节才能予以制止,其用词和态度虽比较委婉,但似乎也并无大错。然而相较于随后天津总商会以及社会各界的反应,农商部的态度显然十分软弱,由此受到舆论强烈批评。另外,农商部还担心此事发展成为重大交涉事件,使政府难以应付,故而告诫卞荫昌作为“群商领袖”,应与外国领事“慎重相处”,这一态度也导致天津总商会多数会董的强烈不满。


收到函件之后,卞荫昌即以个人名义先行回复农商部工商司:“查日领船津原函所述各节,事属子虚,原无辩论价值,且既承大部驳复,语婉词诚,备觉周妥。惟是曩日尊函寄发到会之时,适由敝会会董等拆阅,以该日领对于友邦法团无端干涉,任情诬蔑,种种轻慢言词,殊与国际体面攸关,当拟召集开会,筹议对待方法。众情愤激,碍难遇事逼制,致生反响。只惟随时监视,使不出法律轨道,以仰副大部殷殷告诫之至意。”(16)显而易见,卞荫昌的回复仅说明其人个对农商部驳复日领以及要求慎重处理此事件的告诫表示接受,但同时却又表明商会会董群情愤激,预示了天津总商会对这一事件将会有比较激烈的回应。天津总商会为应对这一突发事件,专门召集全体会董举行特别紧急会议进行商议,卞荫昌提出“此事与本席个人有连带关系,应推临时主席”,经众推举由张品题担任临时主席。讨论中有会董表示:“此事不止关系卞月庭君之个人,实与商会权限有莫大关系”,众皆赞成。另有会董指出:“日领此次之非理干涉,彼已不认中国为独立国家,试问彼对欧美各国亦敢有此种表示否?本席以此事为大耻,若不有相当对待,恐我商业彼亦要干涉,是不啻以对高丽者又来对吾中国。”最后,与会者就如下提议进行表决:“一方面质问农商部,一方面对各国宣言,附带日领致农商部之原函,然后通电全国商会,请协力赞助抗议。”获得“全场一致赞成”(17)。


随后,天津总商会呈文国务院和外交部,一方面反驳日本驻津总领事的干涉理由,另一方面对其蛮横干涉商会选举行径表示强烈抗议。这篇呈文首先阐明五四运动时期“国民抗争外交,原为爱国义愤所激,而为消极救亡之举。种种动作,纯出人民之自觉。商界虽有附和抵货之举,然究属国民爱国所当然,岂能即以鼓动理想之词而遽加诸机关之领袖”!因此,日本总领事对总商会会长的指责完全无任何依据。其次,按照惯例“领事无直接与中央交涉之权,更无未经我国外交当局而径函农商部次长之理,似此乖谬行为,若不及时抵抗,恐将来我国商会机关有全为媚日者充满之虞,而于门户开放政策当受莫大影响。”这显然是表明对此一事件如不加抵制,将会对商会产生严重影响。再次,“敝会依法选举卞君荫昌为会长,业经呈报省长转咨农商部在案。乃日领船津氏竟横加干涉,实足以侵我国权,扰害商务。况当此学潮日兴,地方多事,该领事有此非法举动……激起风潮,使之鼓动不息,自应由其负责。”天津总商会此番言词,严正指明日本总领事干预商会选举是侵犯中国内政和主权的行径,将引发严重后果,难辞其咎。最后,天津总商会强烈要求撤换该日本总领事。“兹为本国商务及各国在华商务种种关系起见,绝不敢忍辱安于诚(缄)默,应请依照国际通例,转请日政府将该领事撤换,并用相当国礼与敝会赔罪,以固两国邦交,而保我国威信。”(18)然而,从有关史料记载中,并未看到国务院和外交部对天津总商会的这份公开呈文有直接回复。


稍后,在得不到官厅及时回应的情况下,天津总商会又转而向各省商会联合会、总商会、各省议会、各教育会、各团体和各报馆公开发出“快邮代电”,阐明驻津日总领事干预会长选举缘由,强调“商会为法定机关,依法选举,无论何人不得干预,乃该领事有此越俎行为,已失其外交官资格,况措词强谬,法理弁髦,若不急谋对待,其不以昔日之韩人视我者几希!”同时,天津总商会向全国各商会各团体呼吁:“贵会谊属同舟,时艰共济,当此强邻逼处,势将夺我自由权,政府徒苟且了事矣,兴亡有责之谓何?此外交之所以需我国民也……敝会对此已呈请国务院、外交部与日人为最严厉之交涉,不得圆满结果不止。如荷赞同,应即电请中央对于此项外交万无让步,苟进行不利,吾辈更为后援。”(19)


天津总商会的呼吁很快得到一部分商会的回应与支持。例如兰州总商会致电国务院、农商部和外交部,阐明“天津总商会改选卞君荫昌为正会长,依法选举,局外不得干涉,乃日领竟以领事资格干涉法团,轻辱国体,莫此为甚。务恳转咨外交部……依国际公法与日公使严重交涉,不达撤换该领事目的不止,维法理,保主权,在此一举”(20)。湖南总商会也呈文农商部,表示“驻津日领干涉商会选举,侵我内政,侮我法团,湘商闻之,同深愤慨……应请大部转咨外交部严重交涉,无为强权所劫持,以保国权,而伸民气,不胜迫切待命之至”(21)。此外,全国商会联合会甘肃事务所除致电国务院和外交农商两部之外,还致函天津总商会表达坚决支持的态度。毫无疑问,各地商会的鼎力声援与支持,对于当时的天津总商会而言是一个极大的鼓舞。


在天津,总商会抗议日本总领事干涉事件的态度与行动,更是得到报刊舆论与许多行业的大力支持。该事件发生之后,在天津乃至全国均颇有影响的《益世报》就及时予以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该报随后还不断刊登天津总商会的有关通电信函以及采取的各项应对举措,包括各行各业声援总商会的电文及行动,从而在此一事件的整个发展进程中充分发挥了公共舆论机关的独特作用与影响。不仅如此,《益世报》还就这一事件发表多篇“社论”和“时评”,提出了一系列不乏启示意义的见解。例如该报1919年11月18日发表的一篇社论即指出:日本领事“前曾一度无理要求卞氏退商会副会长之职,已经直隶交涉员拒绝,嗣又反对卞氏之新当选商会正会长,再被直隶省长及交涉员拒绝,乃犹不自知其要求之无理,复向农商次长尝试而提出无理之抗议。以一领事而强事干涉吾国人民之事,且蔑视其自国驻使,而直接提出于北京该管部,可谓开交涉上未有之奇矣。”这篇社论还阐明:“国际间惟外交官有被驻在国拒绝之事,至国内之行政官,绝对非外人所得过问,若夫国内法人之组织,如商会之会长,虽该管部及本省民政长官,尚不得干涉其选举之人,岂有一外国领事,风马牛不相及,而竟欲横加干涉,是而可忍,孰不可忍?”因此,这篇社论认为农商部不仅应该对日领事之无理要求予以“正言拒绝”,而且还应“请日本公使严为儆戒”(22)。稍后,又发生日本公使干涉我国内阁阁员事件,《益世报》就这两次干涉事件再次发表“时评”,强调“日本领事船津氏既干涉商会会长于先,而公使小幡复干涉内阁阁员于后,可谓无独有偶,其欺侮吾国,亦太甚矣”(23)。创办于上海但发行范围广及全国的《申报》,也曾报道日领事干涉天津总商会选举会长这一事件,并特别说明:“商会会长完全为地方民意团体所举出,毫不牵涉行政范围。国际惯例,虽行政范围尚不得无故干涉,况地方民意团体更与外交毫无关系,日领此举殊令人不解也。”(24)


有了各行各业的全力支持,使身为天津总商会会长的卞荫昌更有信心领导总商会坚持不懈地抗议日本总领事的干涉行径。天津木商同业公会的“公启”指出:“查商会系属各商之代表,又属各同业公会之总机关,此次续选卞君为会长,实为我津各商之认定,亦我津人之素所信仰者也,他人无可干涉之余地……敝会为同业之代表,业开全体会议当场解决,应即函请贵会无论何项之抵抗,公理具在,国权昭然,务为坚持到底,勿为人所动摇,敝会幸甚,津商幸甚!”(25)天津众茶商也公开向总商会表示:“夫商会我商民自由组合之团体也,彼日人竟尔蔑视,妄加干涉,侮我太甚,望诸公坚持不可让步,迅电外部据理向该政府严重交涉,即将船津氏撤换,以重国权。”(26)不难看出,各业之声援均强调商会是商民自由组合之法定团体,选举会长为其独立自主之行动,外人绝无干涉之权。毗邻津门的宁河县商会致函天津总商会,更是明确强调:“我商会选举,决不能任人横行干涉,若认此,国权何在?机关何存?国将不国,无一能与存在。倘不竞争,丧权辱国,莫此为甚。敝会僻处海隅,不能争之于先,必期追随于后,望我商界,一致进行,非达到目的不止也。”(27)如同许多商会、同业公会所指出的那样,此番论说将抗议日领事干涉商会的行动提升至维护国权和商权的高度,更进一步彰显了此次抗议行动的深层意义。


值得重视的是在天津总商会的呼吁下,代表民意的直隶省议会对日本驻津总领事干涉总商会选举会长事件也进行了审议,并且以省议会名义致电国务院和农商部请严词拒绝。1919年11月19日省议会召开常会,议员乔宴廷提出临时动议,“谓近阅报载驻津日本领事对于天津总商会改选会长,因卞荫昌当选为正会长,该领事妄加干涉,我等既为人民代表,应不承认此种无理干涉,故拟电请农商部严词拒绝。”另一议员刘守荣表示:“吾等为人民代表,倘默认此事,不加抗议,是不啻以高丽之地位自居,本席主张一面请农商部严词拒绝,一面请外交部电饬驻日公使与该国严重抗议,使之撤退驻津领事。”但在讨论中,各议员的意见起初并非全然一致,“有主张慎重者,有主张电请农商部严词拒绝者,有主张调查者”。最后,刘守荣慷慨陈词:日领的无理干涉行径,“蔑视吾国人民,蔑视我人主权,是可忍,孰不可忍?我等为人民代表,当然应有抗议之表示,否则将来本会选举议员,选举议长,均须得日领同意,试问中国成何国家,我等成何人民代表?”刘氏这番讲话赢得了与会议员的一片掌声。会议主席遂提议表决并顺利通过决议:“立即起草拍电,取严厉对待,以尽人民代表天职。”(28)随后,直隶省议会即致电国务院:“查商会为民意机关,地方官且不得任意干预,遑论外人?似此无理干涉,殊于国权民意,均有莫大关系,请即查明,果属事实,应即严词拒绝,并将办理情形,速行电复是盼。”(29)省议会的这一举动对天津总商会而言确实是十分有力的支持,以至在随后的许多场合总商会都屡屡提及此事。


此外,天津各界联合会对于日本驻津总领事干涉总商会事件也十分关注,并对总商会的抗议表示声援。该会评议部不仅“提议对待办法,全场议决”,而且还公开致函总商会,指明“日领横加干涉,且欲借行政机关之势力压制民间机关,违背公理,蔑视主权,莫此为甚。凡属国民,自应同深公愤”。不仅如此,各界联合会还十分注重抗议行动的实际效果,向总商会表示:“以现在疲敝无能之外交当局,即使提出抗议,亦必无圆满之结果,吾侪商民,自救救国,对于此等利害切肤重要问题,究应取如何方法为最后之对待,自不得不积极筹备进行。敝会尤愿联合一致,协力对于此等毁信灭义之强敌,为公理正义之牺牲,诸君子如鸣鼓以闻其先,敝同人愿执盾以为后劲。”(30)


由上可知,自日本驻津总领事干涉总商会选举会长的消息披露之后,天津总商会不仅召开全体会董特别会议,及时就这一事件制定应对之策,并呈文国务院和外交部要求向日方表示严重抗议,撤换该总领事,而且还呼吁各界给予声援。紧随其后,全国许多商会以及天津同业公会、各界联合会乃至直隶省议会等诸多团体机构,均函电纷驰,对天津总商会给予大力支持,对日本驻津总领事的干涉表示抗议,并从各方面阐明抗议活动的重要意义与影响。当时的报章舆论,也明显站在总商会一边为其呐喊助威。种种事实表明,天津总商会应对此次突发事件的策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由于农商部对待日本驻津总领事干涉总商会选举事件的态度一开始就十分软弱,因而受到各界指责。对农商部较早表达不满者除天津总商会会董之外,天津同业公会也曾明确指出农商部对待曰本总领事的干涉,态度软弱,未尽其责。木商同业公会即曾阐明:“商会之选举,本属我国之商权,非国际亦非外交,日人冒然出而干涉,是揽我商权,照会商部是侵我国权,商部不拒绝之,反为函询之,是商部之形于弱也。”(31)尤其是在此之前卞荫昌担任总商会副会长时,日本驻津总领事馆曾向天津交涉署交涉,强行要求罢免卞荫昌副会长一职,遭到拒绝。卞氏当选正会长后,日驻津总领事在致函农商次长之前,又曾向交涉署提出同样要求,直隶省长仍然态度明确地表示日人此举系“无理干涉,令婉言拒绝”(32)。两相比较,农商部处置日人干涉总商会会长选举事件的态度和行为无疑更显得相当软弱。


随后,因天津总商会以及其他团体相继呈文国务院和外交、农商两部一直未得到满意回复,其不满情绪自然又与日俱增。1919年11月30日,天津总商会再次召开全体会董特别会议,商议下一步对策。有会董指出:“政府之交涉得力与否,及如何交涉情形,既不得中央回复,即是否能与交涉,亦不得真相”,致使关注此事之诸多商家屡屡问及,却无言以对,十分被动。“在政府方面,以此种事实如不关痛痒者,岂知吾商民非从前之商民,对于国家观念已接近多年矣。故本席主张二次致电呈追。”另有会董认为:“政府对于此事,一味敷衍,实无能力,俨然一木偶……此次呈中应质问如不严重交涉,得有美满结果,将来激动商民,有公愤之时,谁负此种责任?”(33)于是,天津总商会又再次呈文国务院和外交、农商两部,表示“日领船津干涉敝会选举一节,业经呈请钧院大部察鉴严重交涉,迄今多日未蒙批复。以此事关系我国商权,商民异常激愤,群相责问交涉情形。旋有旅津美国商会会员等亦以日领非分行为,曾经开会提出抗议,并知照敝会同人坚持力争,万勿为强权所屈服。是以敝会为保存中国在世界上之人格起见,用敢据情再请钧院大部察鉴,速予严重交涉,以平民气而保国权”(34)。


与此同时,直隶省议会议员对农商部之不满也溢于言表。国务院收到直隶省议会的电文之后,曾转农商部要求查核情形予以办理,农商总长的回复称:“查此案前承准国务院抄交顺直省议会电一件内开:闻驻津日领有干涉商会选举之事,请查明拒绝等因。当以商会选举,事关内政,在商会法内原有明白规定,如果本部接到此项正式公文,自当转咨外交部据理驳复。”(35)对于农商总长以未接到正式公文为由而拒不出面交涉的这一回复,省议会议员相当愤慨,认为“查卞会长已奉该部之公函,即可证明该部次长所接船津之函,乃为正式公函。本会对于该部之电文,当有质问,为维持本会人民代表信用,亦当有正当表示,不然今后本会即可不必致电中央矣。”12月3日省议会再次开会,首先讨论对该事件的进一步应对举措,主席提议:“由本会咨请省长转咨农商部,质问何以未接到正式公文,而该部即致函商会卞会长?众赞成。”(36)


伴随此次抗议事件的发展进程,有关日本驻津总领事致农商部次长的函是公文还是私人信件,出现了不少传闻。有的称之为私人函件,并说此次事件是一场误会:“据某方面云:日领干涉津商会事,系完全出于误会。缘曰领此函,系以私人名义致函江天铎,江氏亦以私人名义复函置之案头,时为农商司陈司长所见,遂代函达,并致天津商会。目下各方面既发生怒潮,农商部大为骇异,查明方知为该司长所为。如果日本领事正式交涉,自应直接函致农商部或外务部,何必向一区区司长交涉?”(37)但这—说法在当时并不为人所信。同时,也有说日总领事与农商次长往来之函属半公文性质(38)。为此,直隶省议会还曾函请天津总商会提供围绕此次交涉事件与农商部的“两方面之往返函件”,“以明真相”。可以想象的是,如果认定“日领与农商次长之函系属私人关系”,则天津总商会等团体对该事件之严重抗议似乎是小题大做。因此,天津总商会明确表示不同意这种说法,并阐明“日领船津辰一郎系日领事馆内有法人代表资格之自然人,农商次长江天铎亦系有代表农商部法人资格之自然人,其所述之事又关系敝会选举并侵害敝国主权。其人既有法人资格,其事又系关系政治,何得谓为私人函件?”(39)


然而,实际上日总领事船津辰一郎的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寄给农商部次长江天铎的私人函件,该函之抬头称呼即为“竞奄先生阁下”。那么,江天铎在此事件中扮演了何种角色?尤其日总领事所寄为私函,而农商部工商司却为何以公文形式向天津总商会会长卞荫昌发函?相关内幕不得不令人多有揣测。据天津商业联合会调查后在报章披露:“农商次长江天铎此次徇日本驻津船津领事之请,竟以公函迫令天津总商会会长卞月庭君辞职,经本会同人向农商部调查,据云此事工商司全然不如(知),所有以工商司名义转奉江次长意讽令卞君辞职一函,皆系江次长私人所为。似此假公济私,不顾国体,媚外无耻之小人,公然忝居次长之职,民国前途,不堪问矣!亟应登之报章,以为害群者戒。”(40)这一披露也驳斥了此前传闻本次事件是一场误会的说法。于是,农商部内部运行管理混乱,个人即可随意动用政府部门公权力谋取一己之私的情形为众所知,更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各界对农商部的强烈不满。另外,还需指明的是如果说农商部工商司最初致函天津总商会要求“务希慎重相处,勿令发生重大交涉”,只是农商次长利用职权的“私人所为”,似乎并非真正代表农商部的态度,那么,在这一事件已经公开并且天津总商会、直隶省议会乃至一些外省总商会相继呈文之后,农商总长仍然以未收到正式公文为由,拒绝接受总商会和各界所提出的要求,则足以真实地反映农商部对待这一事件的消极软弱态度。


就这一事件的结果与影响而言,由于受各方面因素制约,天津总商会以及各团体提出的与日方“严重交涉”、撤换驻津总领事等要求,在当时的情况下其实都是难以实现的。一方面,无论是向日方进行严重交涉,还是撤换日本驻津总领事,不仅天津总商会和其他民间团体无法做到,而且直隶省议会也力所不及,甚至作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直隶省长同样也无能为力,通常情况下应该只有中央政府的国务院、外交部才有此权利。正因如此,天津总商会、直隶省议会等团体机构虽然表示不达目的绝不罢休,但却只能反复向国务院和外交部呈文,要求政府出面向日方提出抗议并进行交涉,舍此并无其他更有效的斗争方式。另外,即使中央政府愿意出面交涉,但能否撤换驻津总领事,也并非中国政府即能决定,而是需要日本方面作出决策。另一方面,当时刚刚经历五四运动不久,北京政府在对日交涉方面早已焦头烂额,内外交困,唯恐出现新的交涉事件。所以,在日总领事干涉天津总商会选举会长事件发生之后,中央政府部门最为关切的是告戒总商会,要求身为总商会会长的卞荫昌与日总领事“慎重相处,勿令发生重大交涉,致令政府难于应付”。指望此时的北京政府能够应总商会、省议会和各界之要求,积极出面与日本政府进行严重交涉,迫使日方撤换驻津总领事,显然并不现实。正因如此,从现有史料看尽管来自总商会等方面的这些要求屡有上达,但却并未见到北京政府向日本方面提出抗议和进行交涉的记载。


但是,也不能据此认为天津总商会抗议日本驻津总领事干涉商会选举会长的行动,在当时没有任何积极成效。细加考察,不难看出这次抗议行动在多方面产生了值得肯定的社会效应。


首先,抗议行动增强了天津工商界的团结与协作,体现了工商与社会各界的爱国热情,提升了天津民众不畏外来强权干涉,勇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团体自治权的信心与决心。在遭遇外国驻津总领事蛮横干涉之际,天津总商会并未屈服,公开表明其态度并采取了切实行动。与此同时“津埠商民,群情愤涌,视为国家大耻”(41),鼎力支持总商会抗议日领事之蛮横干涉,增强了各业团体的联合。随着抗议日领干涉斗争与抵制日货运动的进行,天津各商同业公会意识到亟需“组织联合会,对外采取一致行动,对内互相提携”(42)。至1920年1月,天津各商同业公会联合会即正式宣告成立,并向全国公开发表宣言,表示“爱国救国,各尽其责,毅力坚心,必期同德,再接再厉,永远弗息,势迫利诱,无背我志”(43)。尤其应该指出的是,天津其他许多团体和机构虽然不是此次事件的当事一方,也没有置身事外,而是相继踊跃地挺身而出,向国务院以及外交、农商两部呈文上书,积极声援和支持天津总商会,要求政府向日方进行严重交涉,由此使本次抗议斗争产生了显著的社会影响。另外,尽管北京政府并未应天津各界之要求与日方进行交涉,但由于天津总商会以及各界的强烈抗议,日本驻津总领馆随后也不敢继续提出逼迫卞荫昌辞去总商会会长一职的无理要求,故而卞氏得以继续担任会长要职直至病逝。


其次,身为总商会会长的卞荫昌,通过这场抗议行动而声誉更隆,天津总商会也因此而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同情和关注。当时,各界各团体之言论以及报章之报道,均认为卞荫昌之所以能够全票当选为总商会正会长,乃是因其“德隆望重”,受到众商一致拥戴,而日本驻津总领事予以粗暴干涉,反对卞荫昌出任会长,又从另一侧面体现了卞氏在反日爱国运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与影响,以至于为日方所不容,由此更提升了卞荫昌的声誉。在福州日人枪杀中国学生与警察的“闽案”发生后,卞荫昌领导天津总商会积极开展反日运动,有人却暗中散布谣言抵毁其名誉,称卞故意以病假为由不出席有关会议,逃避会长职责,卞本人公开对此予以驳斥之后,《益世报》也立即发表“时评”对散布谣言者严加谴责:“夫以卞君之身份地位而论,既为吾津商会正会长,对于社会人情,素有历练,绝非懦弱无能之辈,—经斯种虚吓,即可阻其一切行动者。再以人格而论,卞君之一举一动,久为社会所推许,凡遇爱国及公益等事,辄有毁家纾难,奋不顾身之举,概非畏首畏尾、毫无国家观念者所可同日而语。今乃报竟造此种谣言,甘作日人奴隶,抑何丧心病狂之乃尔。”(44)由此不难看出《益世报》十分注重卞荫昌的社会声誉,不容别有用心者造谣中伤。除此之外,天津总商会也因为这场抗议行动,得到全国许多商会和天津本地各界团体的大力支持,声势和影响明显增强。一时间,总商会成为天津各界关注的焦点,也得到各界的普遍同情与支持,类似情形在近代天津商会的历史上并不多见。


再次,经历了这次事件后,天津总商会并未受其影响而导致在反日爱国运动中趋于软弱和保守,而是仍然一以贯之地积极踊跃,甚至因受到这次抗议行动的鼓舞而更为活跃。例如在不久之后的天津抵制日货运动中,总商会依然是工商界开展抵货运动的组织者。卞荫昌领导的天津救国十人团,也仍然继续积极从事倡导国货和抵制日货的活动。他还曾公开表示:“天下事无坚忍心牺牲心,断难久持与成功,诸君既已自觉救国,非抵制日货不可,万勿虎头蛇尾,图贪目前利益,不顾儿孙作奴隶牛马之惨痛,以及图个人赚钱获利,破坏大家团体。”(45)“闽案”发生后,天津总商会积极召集全体会董开会,众会董纷纷表示:“此案全国激愤,我会岂能默默无言?且与国权民命,关系非浅,政府之交涉,我会当为后盾。倘不得完全效果,我会当然取国民自觉主义,与上海一致行动。”(46)会后,天津总商会按照决议致电国务院和外交部,表示日人之“强暴行为,不但扰害我国治安,实与世界和平有极大之关系,敝会职司所在,为我国商务计,为各国在华商务计,均有不敢安于缄默者,当于月之三十日召集紧急会议,咸以事关国权民命,应请中央依照国际通例,与日人政府日公使严重交涉,务得完满结果,以舒民气而保主权”(47)。


与此同时,天津总商会还召集各业商董开会商议,积极部署抵制日货行动,与会“各商家一律宣誓”,嗣后“永远不进日货”。总商会随后发布通告:“所有售卖日货门市各家,由今日起将存货数目结清,限五日内造册呈报本会,不得再有隐匿等情。”(48)各商家踊跃响应总商会的号召,报载“天津商界自青岛福州交涉发生以来,对于抵制日货积极进行,近日各商家更进一步多主张自决其各行规定办法。”(49)不少商董还意识到“此次因福州交涉以致惹起各界公愤,而商界抵制日货,系自动适非上次被迫而成者所可同日而语,今既无学界携手,倘无圆满结果,我商界万无与日本交易之一日,然必须诸君坚持到底,尤请全国抱一致决心,斯为至要”(50)。天津商界在总商会组织下开展的抵制日货行动,受到社会各界的称赞,尤其“天津学生联合会以此次商界抵制日货,均有极大牺牲,约数千万之巨,既为天津商界放一异彩,并为全国首先提倡自决办法,且近日对于进行手续上,均携手共同进行,并不退缩,故拟定期开一欢迎商界会,以资联络感情而表钦佩之意”(51)。至1920年年初,抵制日货运动不断广泛开展,日商因损失惨重,不得不“纷纷呈请其政府改变对华方针”与此前所不同的是,“日货之在长江上下游被打击者,尚可冀图补救于京津一带,今京津一带商民亦本其爱国热诚,为自发的抵货举动,则日货在华之销路,惟有东三省一隅而已”(52)。


最后,天津总商会通过抗议日领干涉事件,还加强了与天津美国商会的联系。据《益世报》报道,由驻津美国商人组成的天津美国商会副会长法克司“对于此次日领非理干涉天津商会选举,大为不平,盖以商会为中国国内法人之组织,苟选举合法,中国之行政长官且不能加以干涉,外国领事何得无理要求,且其直接致函农商部,更为违背外交惯例,故提议对待方法,召集特别会议”(53)。次曰,该会即召开特别会议,到会会员40余人,会长马康在会上“略谓日领干涉中国商会之选举,不仅有违外交规则,且惹起中国人民之愤激,我国(美国)处在友邦地位,不能默视,故拟请驻京美国公使对于此次非理干涉,应有相当之表示”。副会长法克司提议:“仍筹一和平之抵抗,使此种事实,不再发生。”经过讨论之后,“全场对于上项两种办法,一致通过,并决定由书记干事先致函,申贺中国民意机关之商会坚持正大主义,保护本团体之自由选举不受外官之妨害及干涉。”(54)


天津美国商会另还致函天津总商会,表示“中国民意机关之商会选举,系自由之选举,尚望始终保守权利,幸勿以强权所迫而变更自主的选举”(55)。美国商会的这一态度对天津总商会无疑是极大支持,也加强了两国商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关系。故而天津总商会复函美国商会“特为致谢”,并阐明此事“一经退让,恐全国商会即有偏重一国之虞,若此不但于敝国商务有碍,即于各国在华商务,亦有极大之危险”。因此,绝不能“为非法之强权所左右,致违世界之公理”(56)。


总而言之,天津总商会以及社会各界团体机构抗议驻津日总领事干涉总商会选举会长的行动,虽因各方面因素制约而未能达到促使北京政府与日方严重交涉、撤换日本驻津总领事的最终目的,但却激发了天津社会各界反抗列强干涉中国内部事务的斗志与决心,天津总商会以及身为会长的卞荫昌,通过这次抗议行动获得了各界的同情与支持,声势与影响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并且与天津美国商会的联系与合作得到得以加强,在许多方面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正面效应与影响。


本文刊于《史学月刊》2015年第12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向洁提供稿件。


注释:

(1)有关日本驻津总领事千涉天津总商会选举会长之事件,拙文《民国时期天津商会选举的两次风波》(《浙江学刊》2007年第4期)曾简要述及,迄至目前学术界尚无专文论述。

(2)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7))第4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715页。

(3)(5)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7)》第1册,第41-42、105页。

(4)据天津总商会“哀启”云:卞荫昌原本“身体素健,只以积劳累年,遂致成疾,自乙丑冬间,病势增剧,延医调治,因心血过亏,迄未有效,竟于本年夏历十月十三日辰刻,弃不孝等而长逝矣。”《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7)》第1册,第108-109页。

(6)送挽联哀幛单位的清单,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7))第1册,第109-111页。

(7)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7)》第4册,第4704页。

(8)(9)(10)(11)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7)》第4册,第4580、4580、4759、4717页。

(12)《商会请会长就职函》,天津《益世报》,1919年11月3日,第3张第10版。

(13)《时评二》,天津《益世报》,1919年11月8日,第3张第10版。

(14)《日领千涉商会会长之无理》,天津《益世报》,1919年11月17日,第1张第2版。日本驻津总领事在致函农商部次长之前,就曾向天津交涉公署提出卞荫昌不能担任总商会会长,必须“自行辞职”,“交涉员呈报省长后,省长以此种事实为无理千涉,令婉言拒绝”。《省议会开会旁听记》,天津《益世报》,1919年11月20日,第3张第10版。

(15)(16)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7)》第1册,第57-58、58-59页。

(17)《天津总商会对于日领非理千涉之抗议》,天津《益世报》,1919年11月21日,第1张第2版。

(18)《天津总商会呈国务院外交部农商部文》,天津《益世报》,1919年11月25曰,第1张第2版。

(19)(20)(21)(25)(26)(27)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66、63、61、60、61、62页。

(22)《社论?忠告日领》,天津《益世报》,1919年11月18日,第1张第2版。

(23)《时评二》,天津《益世报》,1919年11月23日,第3张第10版。

(24)《津商会改选之波折》,《申报》,1919年11月19日,第2张第7版。

(28)(32)《省议会开会旁听记》,天津《益世报》,1919年11月20日,第3张第10版。

(29)《省会致国务院电》,《大公报》,1919年11月23曰,第2张第2版。

(30)《各界联合会愿为后盾》,天津《益世报》,1919年11月28日,第1张第3版。

(31)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60页。

(33)《商会之众志成城》,天津《益世报》,1919年12月1日,第1张第2版。

(34)《商会不为强权所屈服》,天津《益世报》,1919年12月3日,第1张第3版。

(35)(39)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60、64页。

(36)《省议会开会旁听记》,天津《益世报》,1919年12月4日,第3张第10版。

(37)《日领千涉津商会长事近闻》,《申报》,1919年11月26日,第2张第7版。

(38)《申报》报道此次事件的文章中虽使用的是“半官式”一词,但仍认为是公函而非私函。原文为“天津日领事船津辰一郎以津商会新被选之会长卞荫昌曾与闻排货,特以半官式公函致询农商部表示否认,该部农商司亦以半官式公函致达卞氏”(《津商会改选之波折》,《申报》,1919年11月19日,第2张第7版)。

(40)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61页。

(41)《天津总商会呈国务院外交部农商部文》,天津《益世报》,1919年11月25日,第1张第2版。

(42)《同业联合会之筹备会》,天津《益世报》,1920年1月12日,第1张第2版。

(43)《空前未有之各商联合会》,天津《益世报》,1920年1月15日,第1张第2版。

(44)《时评二》,天津《益世报》,1919年12月22日,第3张第10版。

(45)《空前未有之各商联合会》,天津《益世报》,1920年1月15日,第1张第2版。

(46)《商会开会旁听记》,《大公报》,1919年12月1日,第3张第2版。

(47)《商会之重要文电》,《大公报》,1919年12月3日,第3张第2版。

(48)《关于抵货办法之公布》,天津《益世报》,1919年12月23日,第3张第10版。

(49)《天津商界拒货之踊跃》,天津《益世报》,1920年1月4日,第1张第2版。

(50)《天津商界自决拒货之办法》,天津《益世报》,1920年1月3日,第1张第2版。

(51)《学生拟开庆贺商界会》,天津《益世报》,1920年1月5日,第3张第10版。

(52)《日商会研究对付我国抵货办法》,天津《益世报》,1920年1月28日,第1张第3版。

(53)《美商会对日领千涉之不平鸣》,天津《益世报》,1919年11月24日,第1张第2版。

(54)《天津美国商会开会纪闻》,天津《益世报》,1919年11月25日,第1张第2版。

(55)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第1册,第64页。

(56)《天津商会复美国商会函》,天津《益世报》,1919年12月2日,第1张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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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邢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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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史学月刊》2015年第1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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