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商民运动时期商民协会与商会的关系:1926—1928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68 次 更新时间:2017-08-10 13:13

进入专题: 商民运动   商民协会   商会   国民党  

朱英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商民运动时期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其原因在于国民党开展商民运动之初,即认定商会是不革命的旧式商人组织,并确立了对商会进行改造以及由商民协会取而代之的方略。两会之间的矛盾在商民运动的各个阶段均有不同体现,包括广州总商会争取获得“革命”称号的行动被打压流产,汉口、汉阳商会领导人被关押,甚至还有少数商会被商民协会接收。不过,商民协会与商会的成员均属商人,在维护自身经济利益、调解劳资纠纷、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压迫等方面,双方也不乏一定程度的合作。


关键词:商民运动  商民协会  商会  国民党


商民运动期间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关系,是影响商民运动发展进程以及商民协会最终命运的一个重要问题。对这一问题己有的相关研究成果均较为重视,并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但认识却不完全一致。有的论著更加强调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冲突,认为许多地区的商民协会都与商会产生了纷争乃至较为激烈的冲突。(1)但是,另有论著指出,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也有相互合作,特别是商民协会在成立初期,与商会组织互相渗透,行动互为表里,二者团结合作,共同致力于反帝反军阀的斗争。商民协会与商会的矛盾与冲突,是在大革命失败和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才不断发生进而激化。(2)


考察有关史实,笔者认为两者之间确实并非只存在矛盾与冲突,在某些方面也有一些合作,因此应该注意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冲突与合作两个面向的关系,既不能因为强调两者之间的冲突而忽视其合作的一面,也不能由于重视两者之间的合作而忽略其冲突。同时还应注意,不同地区的情况是有差异的,有些地区的商民协会与商会冲突较多,合作较少;有些地区则是合作稍多一些,冲突不是那么明显。另从整体上看,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矛盾冲突,实际上早在商民协会成立之后不久即己开始出现,并非大革命失败和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才开始不断发生。


一、商民协会与商会产生冲突的原因


商民协会成立后,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即与商会存在着诸多矛盾与纠葛。国民党在推行商民运动初期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要利用新成立的商民协会取代原有的旧商会,但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只是规定对原有商会“用严厉的方法以整顿之”并没有下令强行解散所有的商会。而且由于种种原因,国民党当时也未采取什么具体行动真正对商会全面强制进行整顿。因此,在商民协会成立之后,各地的商会依然存在并基本保留原有独立的民间商人社团特征,从而在商界出现了商民协会与商会并存的新态势。


如果国民党在开展商民运动时,一开始就真正强行将商会取消,以商民协会取而代之,就不会有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的情况,当然也就不会有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矛盾冲突发生。但这事实上又是不可能做到的。姑且不论国民党建立的国民政府,最初的辖区仅限于广东一隅,对全国广阔的区域并无管辖权,自然不可能取消全国各地为数众多的商会,即使是随着国民革命军北伐的节节取胜,不断克复一个又一个重要的城市,国民政府的辖区范围随之不断扩大,己经逐步拥有对东南许多省份的管辖权,但同样也不可能将各地商会一举取消。在商民运动与国民革命的发展过程中,国民党中央商民部也己经逐渐意识到,商会在盘根错节的工商界早己奠定了根深蒂固的地位与影响,轻易实施取消商会的决策,不仅难以贯彻执行,而且还会自寻烦恼。另外,对于国民党和国民政府而言,商会在某些方面也有利用的价值。所以,除少数例外情况予以特殊处理之外,在多数情况下国民党实际上不得不以灵活方式承认商会的合法性,对商会既限制又利用,等到认为时机成熟的条件下才考虑取消商会。


由于商民协会与商会这两个商人团体同时并存,相互之间的矛盾与纠葛也就难以避免。有学者指出,“商会之所以引起商民协会的攻击,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因为商会在商界拥有的权利。……商民协会成立后,经常汲汲于此类商界权利的攘夺。”其二“劳资冲突中,究竟谁代表资方?这一点也是商民协会与商会争执焦点之一。”其三“商民协会成立后,因会址问题,也经常与原有之商会发生冲突。由于一般各地商会会所都有较大规模的建筑,因此新成立的商民协会如果不是商会主导者,多半都对商会的会所有所企图。”(3)除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与具体表现之外,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经常出现矛盾与冲突,乃至于许多地区的商民协会不断要求取消商会的一个根本性重要原因,其实主要还是缘于国民党最初在确定商民运动方略时,对商民协会与商会的不同政治定性以及拟订的相关政策。在1926年初举行的国民党“二大”会议的讨论发言以及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中,认定商民协会是由中小商人组成的革命团体,而旧商会则是买办、大商人控制的不革命甚至是反革命的团体。这实际上就是在政治决策的最高层面上,将商民协会与商会这两个商人团体列为了政治对立的地位,也可以说是在很大程度上定下了两者之间必然出现矛盾冲突的政治基调与根源。正因如此,许多地区的商民协会与商会发生冲突时,即使是由于其他各种具体原因所致,但商民协会对商会进行攻击或指责时,也往往会首先列举商会属于不革命或反革命团体这一理由,造成反革命的商会压制革命的商民协会这一舆论悲情,以求获得党部、政府与社会的支持。


不仅如此,当时的国民党不仅对这两个商人团体作出了不同的政治定性,而且还确立了要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策略。尽管在后来进行商民运动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国民党采取了灵活的方式加以处理,甚至以某些方式认可了商会的合法性,但国民党并没有正式否定商民运动决议案确立的这一策略。因此,在两者之间冲突白热化,出现商会存废之争时,许多地区的商民协会和地方党部主张取消商会的重要理由,就是援引国民党“二大”以及商民运动决议案确立的这一方略,将其作为最重要的政治依据,这也使国民党中央处于了两难的尴尬处境。可以说,国民党早先制定的商民运动方略,既为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埋下了矛盾冲突的种子,也为自己后来处理两者之间的纠纷带来了困惑,在较长的时间里只能左右摇摆,企图二者兼顾,直至最后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忍痛作出抉择。


且不说国民党的初衷就是要用商民协会取代商会,即使仅就这两个商人团体所具有的不同特点看,也不可避免地会经常产生矛盾与摩擦。在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大都市,商会的主要领导人都是各行各业的头面人物,连会员也大都是各行业的代表,基本上属于工商界上层,而商民协会的成员除少数大商人之外,主要以中小商人为主,甚至还包括店员在内,因而无论是经济利益还是政治利益都不可能完全趋向一致,自然会在一些相关的问题上意见相左。尽管商民协会是国民党直接组织的商人团体,有国民党强大的政治势力作后盾,但成立己数十年的商会也早己在工商界奠定了不可忽视的地位与影响,在与商民协会的冲突中并非都处于下风,常常形成针锋相对的局面。


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矛盾也并不是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才不断发生的,而是早己有之。即使是在商民协会与商会合作较多的广东,情况也是如此。例如国民党广东省商民部在各地组织商民协会,大力开展商民运动时,从一开始也同样是将商会与商民协会作为性质不同的两个对立团体。


在总结1925年11月至1926年5月广东商民运动的报告中,广东省商民部即明确指出:“商民虽有商会之组织,为商民团体机关,然组织不善,常为少数者所把持,利用该机关以为升官发财机会,不独不足以筹谋商民利益,甚至有用商会以压迫一般中小商民,及勾结帝国主义者及其军阀、官僚、买办阶级,故宜根本改造,另指导一般有革命性的商民,组织商民协会,从事训练指导,使其筹谋商民自身利益,及参加国民革命。”(4)显而易见,广东省商民部之所以要尽快组织商民协会,就是因为旧商会具有种种弊端,需要有新的商人革命团体与之对抗,并对旧商会进行“根本改造”。


受此影响,《广州民国日报》发表的文章也认为:“从前的商人,与革命绝缘,这并不是商人本身之过,而是从前领导商人的机关及领导商人的领袖,都是反革命派的缘故。我们任看那一省的商会,所谓会董,所谓总理,有那一个不是劣绅?有那一个不是买办阶级?有那一个不是亡清余孽?这些人都是反革命的急先锋,帝国主义的走狗,试问以这种人而领导商人,则商人又怎能会革命?……在中国国民党指导之下,我们承认只有一个广州商民协会是受着党的指导去努力革命的。”(5)1927年1月国民党广东第二次全省代表大会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仍强调要进一步扩大和扶植商民协会的发展,对商会进行改造甚至在必要时予以解散。该决议案第二条的内容是:“对于旧式商会之为买办阶级操纵者,须用适当的方法,逐渐为之改造,或遇必要时,应用相当的手段解散之。一面并指导各地中小商人,组织商民协会,及全省商民协会,尤须特别注意此种协会之组织及分子,有无复蹈从前买办阶级把持的旧商会之恶习的危险,并以全力助其发展,使全省商民运动,收指挥统一之效果。”(6)可见,该决议案对商会的政治定性以及拟采取的对策,在当时并无任何改变。


由上可知,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矛盾根源,一方面是国民党开展商民运动之初,对旧商会的政治定性以及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方略,从一开始就使这两个团体处在了对立的位置上;另一方面商民协会是以中小商人为主组成的新商人团体,商会则是由大商人主导而且早己成立的旧商人团体,不同商人阶层的利益需求以及对商界领导权的争夺,也势必使两者之间产生各种矛盾与冲突。因此,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冲突,在商民运动初期即己显现,并非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才开始产生。


二、广州总商会争取“革命”称号的挫折


虽然不断有指责和攻击旧商会为反革命商人团体的言论,但在商民运动初期,国民党广东省党部和国民政府也并没有真正对商会采取实质性的打击活动,商民协会更不可能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对商会加以限制和约束。不仅如此,商民部有时也会对商会采取另一种态度。1926年8月间,接任广州特别市党部商民部部长职务的简琴石,还曾在广州总商会召集会议,邀请市党部各部部长、总商会会长、会董及各行商领袖数十人出席。简琴石在会上反复说明商人加入国民党以及参加国民革命的重要意义,“再由总商会会长胡颂棠及林丽生、梁培基、陈远峰、潘琴航、杨公卫、许坚心等十余人发言,皆极言革命之重要,淋漓痛快,直至六时半乃散会。”(7)


在此之后,广州总商会也一直力图继续控制商界主导权,并希望取得“革命”的称号,摆脱不利处境。按照惯例,许多工厂店铺在旧历新年初二之后,会辞退一部分工人和店员。1927年旧历新年后,广州各店厂被辞退工人较多,工会组织各业工人店员进行大规模请愿,要求商家不得任意辞退工人,一部分失业工人还采取了抓捕或伤害店东等某些过激行动。于是,店铺商家作为资方也针锋相对地采取行动,在总商会等商人团体的领导之下,组织广州、佛山、石龙等地万余名商人向政府举行大请愿,并发表了请愿宣言。(8)广东省政府议决组织解决工商纠纷仲裁会,以农工、实业两厅厅长、省市工商两部,以及商界之总商会、市商会、商会联合会、商民协会,工界之广东总工会、广州工人代表大会、机器工会、革命工人联合请愿取消年初二团等,各派代表一人参与仲裁会,由农工厅出面召集,并由该厅厅长担任主席。


广州总商会认为商界之请愿行动颇有成效,希望借此机会进一步扩大声势,巩固在商界的主导权,遂提议筹备成立广东革命商人代表大会,并草拟了代表大会筹备处简章,第一条规定“以四商会每会五人组织之”实际上商民协会在其中只占5人,其他15人均来自于商会,而且筹备处附设于总商会,当然只能由总商会主导。商民协会对总商会的这一动向不无警觉,一开始即表示反对。2月15日,广州三大商会与商民协会代表40余人,在总商会举行会议讨论相关事宜。当总商会代表提出这一动议之后,与会的商民协会代表黄祖培等人,“以本会主张援助此次解决工商纠纷之仲裁会,而不主张与党纲不同之组织,故未便遽然加入,当即声言退席。”随后,广州市商民协会又正式致函总商会作出如下声明:“敝会为有党的指导之组织,会员亦受党的训练之会员,对于革命工作,自愿一致努力,对于商人利益,自应极力保障,以故对于此次解决工商一切纠纷之仲裁会,敝会竭其全力,以任后援,不肯稍落人后。惟对于此次与解决工商纠纷仲裁意义不同之组织,敝会未经党令许可,不敢苟且赞同,敝会是日对于贵会等发起组织之广东革命商人代表大会,一致退席,此为上述原因,诸祈谅察。……以前敝会承贵会等之请,选出筹备员5人,所有责任,同时声明解除,并希查照。”(9)


该函开篇强调商民协会受党之指导,会员受党之训练,显然是要以商民协会天生所具有的革命性,在政治声势上将总商会压倒,因为商会唯独在这方面无法与商民协会相提并论。至于“敝会未经党令许可,不敢苟且赞同”只不过是商民协会反对由总商会主导这个革命商人代表大会的一种托词。颇有意味的是,尽管商民协会表示反对,但总商会难得有此机会扩大其势力与影响,故仍然成立了筹备处,举定总务、文书、组织、宣传等七部之正副主任,加紧进行各项筹备工作。同时,总商会还公开致电广东各地商会、各法团与各商店,说明:“我广州、佛山、石龙等处商人联合请愿团,于十二日假座广州总商会开全体大会,一致议决将请愿团改组广东革命商人代表大会,先成立筹备处,并决定组织大纲,其宗旨在团结商人之实力,与自身之联合,进而与各界联合,参加革命工作,拥护革命政府。无论大小商店,每一商号,应举代表一人,即为会员。将来本会成立,一以解工商之纠纷,商业盛衰,在此一举。尚望一致奋起,踊跃参加,俾全省商界得一线生机,以促全民政治之实现,有厚望焉。”(10)


不过,广州商民协会也不会坐视总商会的这一行动以大获成功而圆满收场,转而呈请省市党部商民部出面予以阻止。当时,在商民协会与商会产生矛盾或争执时,除了个别例外,商民部一般都是站在商民协会一边,对商会予以压制。在此次事件中,广东省商民部的态度同样也是如出一辙。就在广州总商会信心十足地加紧筹备之际,月25日广东省商民部即决定报请取缔广东革命商人代表大会:“现在市面发生有所谓革命商民代表会,查其组织原因,系应付年初二问题,而其深意,则为对抗工人之行动。……本党对于商人团体,本应扶植,惟其掠革命美名,而为非革命之举动,此则非取缔不可。且在革命的国民党底下商民,如果实行革命,除了归于国民党旗帜底下,自无立场。而在党指导之下,己有商民协会,该商等离开革命的商民协会,而另外组织革命商民协会,其革命两字,固无根据,即此类行动,亦应取缔。故特提出第十四次执行委员会议,请将该会取缔,最低限度亦须饬令将革命二字取消,当经决议饬令取消革命二字云。(11)广东省党部在第十四次执委会上,根据商民部的这一报告,议决“除饬该会立即将革命二字取消”之外,并通报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实业厅、广东省执行委员会,“如该会仍用革命商民代表大会名义请求立案,请勿批准……以正视听。”(12)其后,广州总商会虽仍然继续筹备召开广东第一次商民代表大会,但却不得不取消了“革命”二字。在维持了作为唯一商人革命团体的独尊地位之后,广东全省商民协会最终也同意接受总商会的邀请,派张浪石、许庆之、陈国强三名委员参与全省商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13)


可以说,在这次短暂的纷争中,总商会是否能够使用“革命”字眼,取得“革命”的称号而召开商民代表大会,似乎成为了一个争执的焦点。广州总商会是希望在当时“革命”口号颇为风行和大行其是的年代,通过发起成立广东革命商人代表大会,使自己也能够变相穿上“革命”的外衣,由此摆脱其被视为不革命和反革命的被动政治地位,从而名正言顺而又理直气壮地掌握整个商界的主导权。在商民协会看来,商会就是不革命和反革命的旧式商人团体,虽然在某些方面可以与其进行合作,但在“革命”的大是大非问题上不能含糊妥协。如果商会也变成了革命团体,那么在其他许多方面都远远不及商会的商民协会,就没有任何与商会进行抗衡的资本了,最终只能依附于商会之下。就国民党而言,任何所谓革命的民众团体都应该是在其直接领导和指挥之下,而商会却由于历史的原因并非直接接受国民党的领导,因此不能使商会也穿上革命的外衣,否则就有可能为商会创造更好的发展条件,国民党却无法直接进行控制,也就谈不上将来实现对商会从根本上进行改造的目标。所以,广东省商民部坚决要求总商会将广东革命商人代表大会的“革命”二字予以取消。


三、商民协会与商会的激烈冲突


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在其他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常常会发生冲突与纠纷,甚至出现一些极端行为。例如1927年1月25日汉口商民协会与汉口总商会产生了冲突,将总商会副会长强行掳去关押。由于这次冲突影响较大,很快就惊动了武汉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高层。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简称武汉临时联席会议)召开第18次会议,专门讨论处理办法。汉口市市长刘文岛列席本次会议并报告冲突产生的缘曲“商民协会有数十人到总商会,迫令该会副会长签捐款二十五万元之字。此事起因,据云市党部因前方兵士很苦,应由民众募款接济,商民协会亦担任募款,要商会出二十五万元。近日,商会因财政部筹款帮同办理,因将此事搁起,而商民协会不明此中情形,以为藐视,要罚商会二十五万元。其时正会长适赴财政部,乃将副会长迫去。”刘文岛还说明总商会不宜取消,并“请予总商会以保障,俾其机关本身不生问题,可以帮忙财政。”(14)作为武汉市市长的刘文岛,显然并不主张在当时的情况下取消总商会。


如何处理这次冲突,是对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的一次考验。国民党一方面要大力支持作为革命商人团体的商民协会;但另一方面,又需要保留并且利用商会,不能完全满足商民协会取缔总商会的要求。讨论中,只有作为汉口特别市党部代表出席会议的詹大悲在发言中指出:“此次商协之事,总商会组织上之不能代表多数商人确是事实,应有相当解决。”但针对此次冲突的具体处理办法,多数委员原则上赞同刘文岛的提议,有的还认为民众团体现在经常出现一些过激行为,应注意纠正,以免产生不良影响。最后作出如下决议:“现在时局严重,各该会等应约束会员,不得自行捕人及有其他越轨行动,如发现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反革命事件,必须报告政府办理。总商会仍应存在,但希望能与各商民团体合作。”对于詹大悲提出的对总商会“应有相当解决”的问题,联席会议主席徐谦表示:“此点前在广州时亦己见及,拟另制商会组织法,现在可以决定总商会于商会法未公布前暂照旧。”(15)


但在1927年5月,又发生了汉阳商会会长周文轩被逮捕、其产业也被查封的案件。该案发生以后,当地报纸曾以“汉阳小商人斗争胜利”为题,在“社会新闻”专栏中作了如下报道“汉阳商民协会为一般中小商人的革命团体,汉阳商会为少数大资本家所操纵,与商协利益绝对相反。该会会长周仲[文]轩等,因见商协势不可侮,深恐影响商会组织,协谋破坏,种种罪状,己共见共闻。日昨周己就捕,商会账项财产,俱由县党部没收,交商民协会接收办理。”(16)


逮捕商会会长周文轩并查封其产业,是在汉阳商民协会的吁请之下,由汉阳县党部于5月11日下令采取的行动。中执会政治委员会主席团接到报告之日为周六,当即匆忙召集省市两党部派人商议,但省党部人员未到会。“主席团的意思,认为当现在极力联络小资产阶级的时候,汉阳县党部居然不呈请上级党部,擅行逮捕,显系违背中央的政策,并使一般小资产阶级的商人要说中央对他们是在用欺骗的手段。……因此,主席团就命武汉公安局释放被捕的周文轩,并发还他们的产业。不料汉阳县党部竟敢借口没有得着省党部的命令,抗不遵行。”(17)汉阳县党部抓人之前不呈请批准,事后又拒不执行中央要求放人之命,这种现象显然有违常理。


5月16日,中执会政治委员会第21次会议对此案的处理进行了慎重而充分的讨论,并请汉阳县党部、汉阳商民协会代表和汉阳县长到会作说明。汉阳县党部代表在说明中列举了周文轩的11项反动行为,并声称“县党部自知逮捕的手续不对,要向上级党部请罪,但如果将他释放,恐怕民众心中不服。”湖北省党部代表参董必武,在会上发言说省党部未收到主席团周六开会之通知,故而未派人与会,另还说明:“省党部本决定遵照中央的命令将周文轩等开释,但因为有汉阳商民协会等许多团体来请求不要释放,所以还是将他们拘押。”可见,周文轩之被捕与政治委员会主席团下令释放后仍继续遭关押,都与商民协会有关。汉阳商民协会的代表则在会上表示“商会无存在之必要”。(18)


对于周文轩的处置,会议讨论时有立即释放并发还其产业或送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两种不同意见,谭平山、董必武、顾孟余等人提出应送法庭或革命军事裁判所调查处理,徐谦则认为应该执行国民政府放人的命令,最后议定:“令武汉公安局将查封财产发还,周文轩、周仲暄二人释放。”至于周文轩被指控之反动行为是否属实,会议指定由司法部重新进行审查办理。关于对汉阳县党部的处理,作为顾问的鲍罗廷提出:“将汉阳县党部解散”,徐谦、谭平山对此基本上表示赞成,但董必武有不同意见,会议决定“汉阳县党部应由湖北省党部予以严重之警告,如再有违法行为,着即解散。”(19)


5月19日,武汉公安局接奉命令,于次日将周文轩释放。21日和22日,武汉公安局又接连两天派人至汉阳,与汉阳县长及逆产临时管理委员会约同两周之代表,将所没收之财产清查发还。在5月25日召开的中执会政治委员会第24次会议上,徐谦还报告了司法部重新审查周案的情况,认为“汉阳县党部所列举的十一条罪状,经审查之后差不多都不能成立。”(20)至此,该案才终于尘埃落定。


但在此前后,也有个别地区的商会被取消。例如1927年3月,长沙市商民协会即呈请湖南省商民协会筹备处,请求“将长沙旧商会实行取消,以便统一商民组织,集中革命力量”。湖南省商民协会筹备处呈报武汉中央党部、政府各委员会及省商民部,认为:“长沙全市商民均己加入市商协,同一地域实无两团体并立之必要。属会观察湖南情形,总商会名义尽可取消。”(21)中执会转批中央商民部审核处理,4月7日中央商民部回复:“该案现已令行湖南省党部商民部核办,俟其呈复再得呈报。”湖南省党部商民部对取消总商会的要求也表示支持,并呈文中央商民部,说明:“查旧商会为大商人从前承仰军阀鼻息之机关,剥削中小商人之利器,即以现在而论,每与各地商协暗相抵触,有妨商运之统一。当此革旧维新之际,自应铲除此种障碍,以利进行”。最后,中央商民部令湖南省党部商民部呈取消旧商会情形,准予备案,并在致湖南省商民部的指令中“合行令仰该省党部商民部核办,着即呈复备查为要”(22)。


另外,南昌总商会甚至也曾一度被南昌商民协会接收。1927年5月初,南昌商民协会执行委员会常委李郁等人呈请江西省党部商民部转中央商民部:“窃四月二十七日南昌各民众团体暨卫戍司令部、南昌公安局,会同清查反革命委员会于清查户口时,将南昌总商会会长张继周逮捕,认为有反革命行为,已致该会负责人。兼之本党三次全省代表大会决议案,应将旧式商会取消,交商民协会接管,根据以上原因,特于四月二十七下午七时开执委裁判委员执行联席会,关于接收总商会问题,议决成立南昌市商民协会接收南昌总商会委员会。”(23)中央商民部也曾一度同意“接管旧商会一节,暂准备案。”(24)在此之前,江西全省商民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己于5月5日召开大会,通过了“取消商会、商团并接收其器产案”。此案通过之后,中央商民部特派员张振鹏在大会上虽说“总商会为无明令取消,俟中央取消时说明接收办法,再行遵办”,但同时又同意“现在全省商民协会已成立,即以总商会为办公地点,其财产器具概由南昌市商民协会接收,可由其暂保管。”因而实际上江西省商民协会在未报经中央商民部批准之前,即己先行接管了南昌市总商会。(25)


由于当时中央商民部采取这种摇摆不定自相矛盾的政策,而且有批准一些地区取消商会的先例,于是,其他一些地区的商民协会很可能也会纷纷仿效,甚至不经呈报即自行其事,其结果势必引发更多与更尖锐的矛盾。国民党中央商民部,遂于5月16日报请中央执行委员会,说明:“查各省商民协会筹备处或全省商民代表大会,往往未经中央党部核准,对于旧商会即行接收或取消,似于手续未合。本部兹拟一办法,除己经接管省份不计外,嗣后各省商民协会筹备处等团体对于旧商会之接管,应事前先行呈请中央予以核准,经中央党部核准,然后遵令接管。”(26)很显然,中央商民部的意思并非是禁止商民协会接管商会,只是说明商民协会需要事先呈报核准,不得自行采取行动。但是,由于无论是取消还是接管商会,尽管有国民党中央商民部的训令,但实施起来也遭到商会的强烈反对,使商会与商民协会的矛盾冲突更加尖锐。因此,5月18日召开的国民党中执会政治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这一问题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商会问题应通过制订商会法的方式解决,在目前情况下商会与商民协会应“同时存在”,最后议决的结果为,商民协会对于商会“不准接管”。()27)于是,中央商民部又赶紧向各省党部商民部发布通令,说明“除湖南、江西己经接管不计外,合行该省党部商民部商民协会等团体,遵即以后对于旧商会不得任意接管”(28)。国民党也并未因此而完全改变对待商会的态度,只是根据当时的情况转而采取另一种权宜之策,故而为时不久就又发生了更大范围的有关取消商会的争议。


四、商民运动期间商民协会与商会的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除了不断发生矛盾与冲突,但在某些方面又不乏合作关系,甚至有些商民协会成立时商会领导人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1926年4月成立的湖南省党部商民部,为了推动湖南商民协会的兴起,组建了长沙市商民协会筹备处“通令长沙市商界一律加入”(29)。长沙市商会的领导人左益斋,是商民协会筹备处非常活跃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像这样由原商会领导人为核心,筹备建立该地区商民协会的情况,在此前的广东省未曾有过。1926年8月国民党湖南全省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商民运动决议案”,确定“商民协会会员,不宜脱离现在商会,并须同时积极谋商会之改革与刷新,商民协会在不妨碍全体商民利益时,须与商会合作。”(30)这样的规定,在其他地区也是很少见到的。1926年12月10日长沙市商民协会正式宣告成立,左益斋又被选为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


湖南湘潭的商民协会也是由原来的商会职员发起成立的。先是湘潭商会的阎振启等商董积极活动,联络本帮商人,发起“组织大规模之商民协会,藉作商会之替代机关”接着,客帮商人刘沅臣等商董“亦仿照举行,以资对抗”双方都“请县党部核准备案,并恳派员前来指导,以利进行”后经省商民部派员协调,会同县党部“与该两会中坚分子多方疏通,力劝双方化除意见,通力合作”在县教育会召开会员大会,正式推举筹备员,成立‘湘潭县商民协会筹备处’。至此,阎、刘两方之本帮与客帮商董分别组织之商民协会机关,“则归纳此处,合并办理。”(31)湘潭县商民协会的筹建也步入了正轨。


从一部分地区的情况还不难发现,在要求废除苛捐杂税、发展工商业和反对帝国主义等斗争中,商民协会也曾与商会联合开展过一些活动。尽管商会以大商人居主导地位,商民协会以中小商人为主,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但同为商人团体又在某些方面有利益相通之处。如苛捐杂税损害整个商人的经济利益,发展工商业则是整个工商界的一致要求,帝国主义的奴役更是对整个中国民众的凌辱,所以在这些问题上商会与商民协会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利益冲突,能够协调一致地合作开展活动。


在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维护国家主权的对外抗争中,商民协会与商会一般都没有什么明显的分歧,而且往往能够联合行动。1926年2月,担任粤海关税务司的英国人贝尔,借口省港罢工工人纠察队拘留未经海关查验的八艘货艇,使其无法行使职权,竟然宣布将粵海关封闭,“停止验货,不准起卸”企图以此手段断绝广州一切对外进出口贸易。这次“封关事件”激起广东各界民众的坚决反对。商会与商民协会也共同行动,联名表示强烈抗议:“断不容贝尔一人,而断中国与各国通商之交通;更不容以贝尔一人,而绝我全省之命脉。”(32)


随后开展的仇货运动,作为反抗英帝国主义侵略的方式广泛进行。为了更好地开展仇货运动,广州工商界在国民政府指导下成立了审查仇货委员会,并(33)发起召集四商会联席会议,讨论改善审查章程暨厘定办事细则,以利进行,而资改善。”③在本次联席会议上“四商会”即广州商民协会、广州总商会、广东商会联合会、广州市商会共同拟订了提议书,提交审查仇货委员会讨论通过。这一事例,再次证明国民政府需要利用和依靠商会解决相关问题。稍后,广州市商民协会又曾与广州总商会、市商会联名,“对于英舰武装驶入省河,水兵登岸,占据西濠口各码头事,会衔布告。”(34)


1927年1月初,由广东省商民部发起召开的广州商民代表大会,也是由省商民部、市商民部、全省商民协会、广州市商民协会、南郊商民协会、总商会、商会联合会、市商会等,分任筹备工作,并且由上述6个商民团体各推举1人组成大会主席团。与会的代表向大会提出了百余件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核并提交大会表决者,总共34件。由于这些议决案“关系于全省商民至为重大,故大会特通过组织一议决案促成会,负责办理促成事宜,以期决案早日实现。”()35)大会发表的宣言,还呼吁广州的新旧6个商人团体应该“联成一气”“团结我们的精神,扩大我们的力量,一致参加国民革命。”(36)该宣言没有将商会作为不革命甚至是反革命的落后商人团体加以排斥,而是强调商民协会应该与商会联合起来,扩大商民的力量和影响,共同参加国民革命,这在当时还并不多见。(37)


同年6月26日中央商民部部务会议讨论武汉店员工会应否存在问题,也涉及到对商会与店员工会、商民协会之间相互关系的新认识。当时任中央商民部代理部长的经亨颐认为:“一旦取消店员工会,三万店员难免发生纠纷,而且组织成立者,中途取消于革命进行上亦有未便。至于旧商会之组织,不但店员不能加入,中小商人亦多不能插足。现在只有请中央速颁新商会法。至于商民协会表面上与商会接近,精神上却与工会沟通,店员虽为商家之一部分,实际又加入工会。所以根据中央策略,似宜一方根据新商会法改组旧商会,使可以代谋一般商民之利益,与总工会对立;一方令店员工会与商民协会接近,如店员发生小纠纷,即由商协解决,大纠纷即由总商会与总工会解决。”()38)会后,中央商民部将此次部务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专门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进行了报告。由这段史料我们可以看出中央商民部的以下几点看法,第一,仍认为商会是大商人控制,中小商人不能插足的组织,只是表面上与商民协会接近,需要加以改造;第二,可通过制订新商会法,对旧商会进行改造,使之能够代表和维护一般商民的利益;第三,可以发挥商会调解店员与店东纠纷的作用,小纠纷由商协解决,大纠纷由总商会与总工会解决。但当时的中央商民部认为,旧商会的改造以及发挥其与总工会一起解决大的劳资纠纷的作用,并不是当时就能办到的,只不过是一种设想。


1927年4月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举行的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是商民协会与商会相互合作开展的一项重要活动。该会由“中央商民部、中央宣传部、国民政府财政部、国民政府交通部、总政治部、湖北省党部、汉口特别市商民协会、汉口总商会、武昌总商会、武昌市商民协会、汉阳县商民协会筹备处、汉阳县商会十三团体,各派代表一人组织筹备处。”(39)从中可以发现,国民党中央批准商界召开像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这样大规模的会议,不仅并没有将商会排除在外,而且还指定武汉三镇的商会与商民协会完全一样,均派代表一人参与组织筹备处,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将商会与商民协会等同看待了,这不能不说是国民党对待商会的一种新迹象。还值得注意的是,中央商民部负责编印的《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日刊》,在创刊号上登载的文章指出:“中国国民党领导之商民协会,是被压迫的商民群众之结合体,于国民政府治下,在大会中我们也觉得他己能广植其力量,并在积极谋实业之进展。同时旧日的商会,也逐渐趋于革命化而感发兴奋,急起直追,是第二种误解亦可解除。”(40)认为旧商会“也逐渐趋于革命化”,这也可以说是在某种程度上透露了当时国民党中央商民部中一部分人对商会的更新认识。


实际上,商民运动兴起之初,在国民政府辖区范围内的广州,商会也有表示拥护国民政府、支持国民革命的举动。例如1926年初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举行时,广州四商会曾共同召开欢迎大会代表的联席会议。商会代表在会上致词表示:“几年来的国民革命工作,只有农工学兵,从未有商界参加。今天这个会,就是商民参加革命的大会。”(41)在国民革命军北伐之后,所到之处大多也曾受到商会与商民协会的共同欢迎。例如1926年12月国民革命军接连攻克江西各地,南昌总商会即公开表示支持,并举行欢迎会,热烈欢迎国民军,总商会会长张继周表示:“今日欢迎会,非徒具形式,诚我商人表示与革命军势力合作之真意也。”()42)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南昌总商会的这一举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会拥护和支持国民革命的政治态度。


本文刊于《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仝宏博提供稿件。


注释:

1.冯筱才:《北伐前后的商民运动(1924—1930)》,台湾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93—196页。

2.乔兆红:《1920年代的商民协会与商民运动》,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另见其《论1920年代商民协会与商会的关系》,《近代中国》(台湾)第149期,2002年6月。

3.冯筱才:《北伐前后的商民运动(1924—1930)》第194—195页

4.广东省商民部:《广东商民运动报告》,中央商民部编印《商民运动》第1期,1926年9月1日。

5.《革命的商人快联合起来》,《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5月25日。

6.《全省代表大会商民运动决议案》,《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1月4日。

7.《市党部招待本市商界详纪》,《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8月25日。

8.《告广州工商界》,《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2月12日。

9.《商民联议组织代表大会纪》,《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2月17日。

10.《商人代表大会筹备之进行》,《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2月25日。

11.《省商民部请取缔革命商民代表会》,《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2月26日。

12.《省党部请省政府不准假借名义之革命商民代表会立案》,《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3月1日。

13.《省商协会昨日之会议》,《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4月18日。

14.郑自来、徐丽君主编:《武汉临时联席会议资料选编》,武汉出版社2004年版,第285—286页。

15.郑自来、徐丽君主编:《武汉临时联席会议资料选编》,第286—287页。

16.《汉阳小商人斗争胜利》,《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5月13日。

1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下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160页。

1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下册,第1160—1162页。

1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下册,第1165—1166页。

2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下册,第1205页。

21.《湖南全省商民协会致中执会函》,1927年3月,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收藏档案(以下简称台北党史会藏档),汉0899。

22.《中央商民部致湖南商民部指令》,1927年4月27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087。

23.《南昌市商民协会执行委员会常委李郁等呈》,1927年5月2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103。

24.《中央商民部致江西省党部商民部令》,1927年5月13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103。

25.《江西全省商民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议决案》,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104。

26.《中央商民部致中执会函稿》,1927年5月16日,台北党史会藏档,部1709。

2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下册,第1182页。

28.《中央商民部通令》,927年5月,台北党史会藏档,部6340。

29.湖南省商民部:《湖南商民运动概况》,中央商民部编印《商民运动》第6期,1926年10月21日。

30.湖南省志编纂委员会编:《湖南省志》第1卷“湖南近百年大事纪述”,湖南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11页。

31.《省党部派员促进商民协会》,长沙《大公报》1926年9月30日。

32.《工商联合对粤海关税务司贝尔宣言》,《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2月24日。

33.《四商会提议改善审查仇货章则》,《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4月10日。

34.《商界团体杯葛仇货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9月15日。

35.《各地商民运动概况》,广东省商民部编印《广东商民》第3期,1927年1月20日。

36.《广州市商民代表大会宣言》,广东省商民部编印《广东商民》第3期,1927年1月20日。

37.本次广州商民代表大会,广州总商会等三个商会与两个商民协会共同参与了筹备工作,并各派代表参加会议,体现了两者之间的合作。不过,这次大会仍严格限制商会中的买办会员作为代表出席会议。据报道“此次全市商民代表大会对审查代表资格,极为严重,特别留意于买办阶级之甄别,盖买办阶级不特为民众之敌,尤为革命商民之公敌。现闻审查结果,查出马伯年乃台湾银行买办阶级,已取消其出席资格云。《商民大会取消买办阶级代表资格》,《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1月14日。

38.《中央商民部一周工作报告》,1927年6月27日一7月2日,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387页。

39.《本会筹备经过》,《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日刊》创刊号1927年7月8日。

40.《本会筹备经过》,《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日刊》创刊号1927年7月8日。1926年11月广州总商会曾有将会长会董制改组为委员制之举动,报章称该会中人有云:“本市商人经已陆续加入国民党,商会之旧制,各会董之意见,亦拟根本铲除,以谋商人幸福。是以现拟改组委员制,将会长名义取消。”(《总商会将改组委员制》,《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1月20日。)这或许可以视为旧商会“革命化”的趋新表现。

41.《四商会欢迎全国大会代表记》,《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月11日。

42.《南昌总商会欢迎革命军》,《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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