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杰:网络讨论对转型期的利益诉求的折射——对“宝马案”讨论热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05 次 更新时间:2011-11-02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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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杰 (进入专栏)  

1月10日,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人正式对人民日报记者发表谈话称: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苏秀文“宝马肇事案”,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政法机关及有关部门正在严肃认真地开展调查、复查工作。由于新闻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激烈讨论,又一例司法案件进入中国公众热点问题讨论的视野。

“孙志刚案件”发生后,成千上万的人通过互联网表示对孙志刚的同情和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谴责。有人评价为“民众通过互联网进行抗议的最终胜利”。

湖南女教师“黄静案”也得到无数网民的声援。“黄静案”成为了湖南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二次大会的建议之一。

沈阳刘涌被终审改判死缓后,广大网民再次通过互联网表达自己的质疑和批评。光在搜狐网新闻中心的留言板上,网友意见就多达7万条,创造了搜狐新闻留言的记录。

“宝马案”在今年初成为舆论讨论的焦点,也不是偶然的。对“宝马案”的质疑主要在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上。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度?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司法腐败问题?成为调查、复查工作的重点内容。

公众舆论对“宝马案”的关注焦点或者说“宝马案”的社会影响,集中在生命、名贵吉普车、穷人与富人三个方面的“符号”上:(1)一死十二伤作为“符号”的特殊性在于:不是直接在交通事故中而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解决纠纷过程中酿成重大灾难。(2)名贵吉普车作为“符号”的特殊性在于:肇事者驾驶的名贵吉普车“撞了人”的事实与“判二缓三”的判决结果不相称。(3)穷人与富人作为“符号”的特殊性则更多。在去年的网络讨论热点问题基础上,“宝马案”的讨论紧紧抓住案件的疑点进行评析,或者说是把去年一系列司法案件讨论中“未尽兴”的内容重新搬出来结合到“宝马案”的讨论中“说事”。传达着中国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对司法公正的呼吁和期待不断加强的心声,对转型期利益冲突、贫富差距不断加深加大的的不满的心声。

网络讨论毕竟不同于司法调查,网络传达的民意还需要在司法调查中证明其价值。在等待“宝马案”重新调查的结果公布过程中,对“宝马案”的舆论讨论做一些分析,针对“宝马案”背后蕴藏着的转型期利益冲突特点,把脉转型期公众的利益表达特点,加强利益均衡机制建设,对处理好转型期社会矛盾,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领域,不平衡现象、不公正现象的呈增多趋势。在以群众上访规模、上访次数增多形式表现同时,在近期更增加了生命抗争的极端形式。在《血酬定律》中,学者吴思揭示了古代农民以生命抗争的形式,换取应得收益的原理: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酬报、利息是对资本的酬报、地租是对土地的酬报,血酬是对暴力的酬报,即流血拼命所得的酬报,体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可以说,大规模群体性集中上访也好、强制拆迁也好、强制收容遣送制度也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都具有“生命的价值”“公民的生存权”的“通约性”,即:在生命的呐喊声中,讨论制度的缺陷,讨论公正的回归;在公民权利的维护和保障中,讨论制度的改进,讨论对“失衡”现象的“平衡”。这充分折射出社会转型与发展不平衡状况中,公众对健全的、良性、互动的利益平衡机制的期待,对利益冲突解决的司法程序公正性的期待。公众抓住而不放过任何一例包含生命的“非自然死亡”的事件,倾诉着对社会发展进程中“制度性缺陷”的不满。社会各届借由网络这一新媒体反映民情、表达民意、展示民智,参与公共问题的讨论,已经形成了转型时期特定条件下、具有网络特点的“利益观”、“贫富观”。拿热点问题反复“说事”,实质就是转型时期“利益观”、“贫富观”的集中表达。这正是转型时期公众利益表达的主要特点。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已经注意到改革深化进程中的发展难题和利益冲突问题,特别强调将人民群众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作为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利益的实现途径。2003年7月1日,胡锦涛同志在“三个代表”研讨会上的讲话指出,“人民群众既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者,又是其成果的享有者。”同年9月3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坚持把广大群众是否赞成、是否受益作为决策和工作的重要依据,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使我们的各项决策和工作真正体现群众的愿望、符合群众的利益,不断使群众从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更多的实惠。”深刻阐述了群众利益、群众意愿始终是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的道理;强调要把群众受益程度、群众能否成为先进文化的享有者,始终作为继续推进改革前进、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准;强调了通过增量创造来平衡群众的远期利益和近期利益,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和困难,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过程中保护他们推动改革深化的积极性,使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同群众的承受程度相适应的深刻思想。

转型时期的“利益观”、“贫富观”追求对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期待建立利益均衡机制。我国上世纪后期开始的改革逐步使社会各阶层利益调整加深。改革的深化,既造就了物质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同时也使竞争程度愈益激烈。改革在造就成功者的同时,也从原有社会群体中剥离出不适应者、不成功者,甚至是严重的利益受损者和失败者。改革深化引发利益分化是必然的。关键在于改革的成果及其副产品,均应该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得以分享和分担。换句经济学的话说,改革的正的收益应该各阶层共享,改革的负的损失也应该有各阶层共同承担。改革的外部性应该有人“埋单”。应该赋予社会各阶层共同推动改革深化的利益动力。

但由于转型期社会发展“公地的悲剧”,社会秩序、司法公正、对公权的必要限制,以及社会群体利益表达途径和表达机制严重缺位,共享利益与分担损失的机制并没有与利益分化加剧同步确立。这导致了利益冲突采取各种极端化形式而且愈演愈烈的趋势。网络对此类“血酬”事件相关信息的传播提供了讨论的便利,网民的极高程度的讨论兴趣由此而来。

其实,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并不必然要求是平均分配,而是强调应利用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抓紧对经济秩序、司法程序、社会救助、公共卫生、普通教育等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形成安排,依靠提供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产品释放的公益性影响,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与程度相适应的利益均衡机制。利益均衡,不是利益享有份额的均等化,而是利益增量享有的公共化;不仅仅强调物质条件改善的一致性,而必须突出公民权利保障的一致性;利益均衡不能消灭利益失衡,而是通过不断提供公共产品,为解决利益失衡、协调利益冲突,形成制度内解决矛盾、平衡利益要求的制度安排。因此,“共享”至关紧要的含义是强调对社会公共产品公益性的共享,是对社会公正秩序的共享。

在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实现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必须加快建设利益均衡的“共享机制”。而利益均衡机制建设的基础是利益表达机制建设。这离不开对网络民意的分析、把握和运用。

为了合理而有效地协调各阶层的利益矛盾和要求,必须建立反映不同阶层利益要求的渠道畅通、机构健全、结构合理的利益表达机制。21世纪初,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人获取信息的首选。互联网用户的普及,使得网络媒体对转型期公共问题的介入程度陡然加深,网络讨论成为民意表达的重要形式。有关统计数据标明,截至2003年12月底,全中国互联网用户已经达到7800万。互联网以其迅捷、海量和互动的信息传播方式和其他天然优势,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将互联网作为工作和生活的依赖。在网络环境下,民众表达意见更直接,更充分,更迅捷,作为公共管理机关,想逃避这些意见都难。于是,网络媒体已经成为利益表达的最直接、最便捷的形式和载体,成为社会讨论公共问题的大众论坛,成为转型期利益偏好的显示器和感情表达的“宣泄吧”。

网络是需要引导的,但网络意见对是非曲直、事件真相的揭示本身也有引导作用,网络对转型期的社会秩序建设又有缓冲、教化功能。

重视网络意见表露出的情绪对把握民意是重要的,但冷静分析网络讨论中的利益表达特点更重要。突出刻画社会不同群体对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状态,正视不同群体在社会公共产品享有中的不平衡,应成为网络激情的主流。这既有利于网络舆论对社会转型期利益均衡机制建设发挥积极作用,又有利于网络舆论讨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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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探索与争鸣》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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