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杰:快递的市场发育与政府管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20 次 更新时间:2008-09-17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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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杰 (进入专栏)  

5月19日,“促进快递物流业发展座谈会”在北京举行。快递企业、政府部门、专家学者聚集一堂的目的,就是为中国快递市场的发育进行定位和作技术诊断。说得更具体一些,就是为中国快递市场的管制环境和《邮政法》对国内快递市场的规范,交流思想,形成共识。

对快递公司而言,如何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是公司的家事,是快递行业协会的事。但是,为快递业务的市场属性进行准确定位,则必然是一个政府管制部门、理论研究工作者和快递公司多方研讨才能形成共识的一个复杂话题。

普遍服务概念中的传统邮政业务,与新兴的市场竞争范畴中的快递业务,主要有以下不同:一是依赖运行的网络设施及其资金来源的性质不同。一个是国有和公共投资形成的公共邮政网络,一个是民间私人投资形成的或大或小的、区域性的市场配送网络。二是消费类型不同。一个体现为全体公民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简单化消费,一个体现为消费者与运送公司在特殊约定交易条件下的个性化消费。

尽管有一些关于快递业务属性的争论,但是快递业作为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并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的新兴产业,以满足个性化需求为宗旨,依赖社会资本实现网络的地域覆盖,提供快捷的、门到门的、个性化的附加服务,实行差别定价的付费结算方式,诸多特征决定了快递业务虽是脱胎于传统邮政业务,但是正不断具有其独立属性;快递业的成长,必然表现为一个不断满足客户个性化需要、不断“异化”于传统邮政业务但又与邮政业务有适度交叉的运行过程。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这两种不同的节约市场交易成本的产品,共同面临着一个不断扩张的中国市场。而且,国有邮政网络的自我转型与民营快递网络的市场扩张,还伴随着外资快递公司市场拓展和竞争。因此,快递市场中的三类企业都企盼着一个公平、规范的管制环境,都在积极地为自己的发展寻求法律和政策空间;面对不断扩张的市场规模,寻求对己有利的管制政策,正日益成为快递市场运行主体间的一种新的“竞争”方式。

从经济学理论分析来看,我认为,政府管制(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既是一种理由,又是一种激励。理论上讲,政府活动对市场活动的干预理由就是解决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管制的理由和指针对象是确实的。但是,当面对一个新兴的市场业务时,政府管制的理由和指针对象必然发生变化。改变不合时宜的政府管制,为市场发育提供公平规范的法律环境,正成为民营快递企业当前极其重要的利益诉求。这种诉求对《邮政法》内容和政府管制政策变化的影响,恰恰为民营快递企业提供一种政策激励:他们将在一个新的管制空间中,发展和开拓自己的市场业务。当然,政府管制“传统理由”的受益者,也会产生为新的管制框架中形成于己有利的制度安排而努力的政策激励。

不断扩张的快递市场规模,一方面对快递市场管制政策作出新的调整提供激励,另一方面也对快递市场传统竞争格局及其惯性运作提供激励。两种激励有可能是针锋相对、“针尖对麦芒”的反向力量。这描绘了目前民营快递公司在影响《邮政法》出台时机和内容方面的现实处境。

对一个新兴的快递市场而言,政府管制部门需要冷静地分析其发展趋势,通过建立一个行业协会、市场主体与政府部门间合作管理的政策讨论平台,来规范其中的国有邮政企业、民营快递企业和外资快递公司的健康发展。这样,才能让管制政策的“理由”与“激励”,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平衡好快递市场主体诸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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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2007年05月21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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