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修泽 田如柱: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访产权经济学者常修泽教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55 次 更新时间:2016-12-08 17:00

进入专题: 产权保护制度  

常修泽 (进入专栏)   田如柱  

●产权内涵,不仅包括经济领域人们熟悉的物权、债权、股权等,而且包括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文化领域、环境资源领域的上述各种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各种人力资本产权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相应的,今天讲“产权保护”,不仅涉及经济体制,而且涉及社会体制、文化体制和资源环境体制等,并对政治体制产生重要影响。

●民间资本对内投资的大幅下滑和对外投资的亢奋,原因固然很多,但有一条无论如何不可否认,与民营企业在国内缺乏产权保护的安全感有一定的关系。正是从这点上我说,力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切中时弊的,它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具有重要作用。

●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这两种不同的财产关系:一方面,自然人违法不能随意牵连企业法人;另一方面,企业法人违法也不能随意牵连自然人,做到“井水不犯河水”。

他长期致力于产权经济学和人本经济学的研究,其中对产权理论倾注的心血尤多。从上世纪80年代发表其第一篇产权论文开始,30多年来,独著或主笔系列探讨产权界定、产权配置、产权交易和产权保护制度的专著6部,尤其是后期独著的《广义产权论》和《产权人本共进论》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有境外媒体称他是“对产权问题素有研究的经济学家”。他,就是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常修泽。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公布之际,新华社和央视等中央媒体播发了对常修泽教授的专访。尔后,他离开北京回到海口专家公寓,他希望能清静一下:一则深入探究文件的丰富内涵,冷静思考产权保护制度所涉及的深层问题;二则及时追踪和分析国内外(包括社会各个阶层)对此问题的最新反应,把握新情况、新趋势。十几天之后,他接受了本报记者的访谈,提出他关于产权保护理论与实践的一些“冷思考”。


理性思考之一: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基于什么样的战略考虑?

《经济参考报》:常教授,产权问题以这样的形式、这样的“级别”提出来,可以说是众望所归。您30多年来,致力于产权理论的研究,为建立中国的现代产权制度奔走呼吁,我看到有学者在微信里留言说,中国产权理论框架的构建、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直至最高决策层发布这份《意见》,包括您在内的一批学者功不可没。

常修泽:我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学者,个人的贡献微不足道。中国有句古语“应运而生”。我认为这是应中国历史之“大运”而生的,是水到渠成的结果。从文件出台后引起社会比较强烈的反应就能看到。

《经济参考报》:确实,《意见》出台后,各方面的评价都很积极,大家都想从字里行间获得更多有用的信息。您能介绍些情况吗?

常修泽:据我所知,这份《意见》的 “送审稿”,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持研究制定,然后经最高决策层会议讨论审定的。今年8月12日,我收到有关部门的来函,随函发来这份《意见》的 “送审稿”,并约我从专家的角度撰写一篇有自己看法的内部文稿,特别注明:“由于文件尚未提请审议和出台,请务必做好保密工作。”

《经济参考报》:这些都是在保密状态下扎扎实实做的工作啊。

常修泽:是的。我传递文稿都没有用外网,也怕出“邮件门”事件(笑谈)。接着到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9月2日,您所在的新华社发表了国内第一篇关于《意见》的报道。

《经济参考报》:我看到,新华社这篇报道中,引用了您的一个观点:“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给社会提供‘定心丸’和‘定盘星’具有重要作用。”并且,一些网站(例如由一批民营企业家创办的“正和岛”),还特别转载了您的这一观点。80多天后,11月27日,新华社受权全文公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正式文件。这样一份篇幅不足4300字的文件,为何上下如此重视呢?

常修泽:当初我看到这个文件的“送审稿”时,根据30多年产权研究风风雨雨的切身体验,就感到此件的意义非同小可。虽然这个文件不少内容是对中央过去一系列关于产权保护论述的继承、延续,或者说是“集其大成”,但是,它确实有新进展和新的内涵。就其思想的高度和政策的力度来说,是前所未有的。在当前情况下,很不容易。可以说,这是一份难得的关于产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改革在这方面的一个宣示,也是向人民做出的一个承诺。从中国改革史长河来看,如果真能得到落实的话,可能会成为2016年中国改革的一个重大事件。

《经济参考报》:那么,在您看来,应该怎么从总体上理解和把握这个《意见》的价值?

常修泽:根据我的研究,完备的产权制度是包括产权界定、产权配置、产权流转和产权保护在内的一套完整的体系。产权保护只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从更大的视野考虑问题,完备的产权制度也只是完备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方面。它涉及中国相当复杂的问题,可以说,产权保护“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研究要视野开阔。

关于对产权保护价值的评估问题,我在8月份写的内部文稿中,是从三个维度来评估的:一从制度基石维度;二从现代文明维度;三从恒产恒心维度。

先说制度基石维度。您可能听到了,那一天,中央电视台选播了我这句话:“产权保护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这没什么深奥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只有对产权予以严格的保护,才能稳定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预期,规范并保障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这是大家普遍的看法,我并未多讲。

我在提交的内部文稿中强调的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产权内涵在逐步丰富和扩展。前面您曾提到《广义产权论》。在此书中,我讲了广义产权论的三大要义:“广领域、多权能,四联动”。其中第一要义就是“广领域”。“广领域”广到哪里?一广到天上,这就是自然环境产权(例如“碳产权”);二广到地上地下,这就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三广到天地之间人的身上,这就是各种人力资本产权,等等。注意,这里不少是“无形财产权”呵。总之,今天讲的产权内涵,不仅包括经济领域人们熟悉的物权、债权、股权等,而且包括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文化领域、环境资源领域的上述各种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各种人力资本产权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相应的,今天讲“产权保护”,不仅涉及经济体制,而且涉及社会体制、文化体制和资源环境体制等,并对政治体制产生重要影响。这里强调的,不是狭义产权,而是广义产权。

不仅产权有狭义广义之分,而且,在文稿中对“基石”也做了狭义广义之分。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我要问一句:这里的“各方面”,是大“各”,还是小“各”?20多年流行的解释是把它界定为经济体制的“各方面”,我的理解是大“各”,即不仅指经济体制“各方面”,而且包括建设中国的社会主义“各方面”的体制。现在不是筹备中共十九大吗,我认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各方面”的体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从这个高度研究问题,我说,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不仅是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窄基石”),而且也是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资源环境体制等“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的基石,是“宽基石”。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没有一套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作为“宽基石”,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大厦难以建立起来,即使有个框架,也不稳固。

《经济参考报》:果然有独立思考。您这三组——广义产权与狭义产权、“大各方面”与“小各方面”、“宽基石”与“窄基石”,讲得深刻,也比较独特,有启发。再谈第二个维度。

常修泽:您可能听说过欧洲这句谚语:百姓的房子“风可进,雨可进,未经允许,国王也不可进”。你看,连进门都要经过主人允许,这就叫尊重别人的权利。我们现在倒好,有些老百姓的房子随意遭到拆迁,这不是有目共睹的现象吗?我好奇,曾追根溯源,查到这句谚语最初是出自18世纪中叶英国首相威廉•皮特之口,后来成为著名的“财产权保护”的至理名言。从那以后,经过二、三百年的发展,产权保护已成现代社会人类的共同文明。您也许知道,2011年,有一位英国学者名叫尼尔•弗格森的,在他出版的一部关于世界文明的书中,就概括了现代人类文明的六大方面,其中“财产权保护”被列为现代人类文明的重要方面。这里体现了人类一种什么样的渴求?从现代文明角度来看,就是“公平正义”嘛!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认为我们这种制度的生命力,也应该体现在遵循人类文明的基本趋势上,使中国所有社会成员——不论是中低收入阶层、富裕阶层还是中产阶层,都能享受“公平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恰恰是整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经济参考报》:我看过您在《包容性改革论》中提出的“社会共生”理论,那三句话印象特别深刻:“穷人不能再穷,富人不能出走,中产必须扩大”,产权保护确实是公平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那您第三个维度呢?

常修泽:第三个维度,就是从“恒产恒心恒法”来看。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对矫正并稳定心理预期、增强人们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这里我提出“三恒”——恒产恒心恒法。2000多年前,孟子在《孟子•滕文公(上)》中讲过一段治国理政的至理名言:“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孟子在此从“民本主义”出发,提出了恒产与恒心的内在联系,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尤其是后面一句更是惊心动魄、鞭辟入里,即没有恒心,人们就会“放辟邪侈”——“放”是放荡、“辟”是怪僻、“邪”是邪行、“侈”是糟蹋甚至破坏。倘用它来描绘王秋赦之类形象,不也很惟妙惟肖吗?我说的王秋赦就是《芙蓉镇》里敲着锣高喊“运动啰”的那个艺术典型形象。孟子这段哲理启示我们,人们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并得到保护,是稳定社会秩序、维持“公序良俗”的必要条件。

《经济参考报》:人们普遍认为,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在经济增速下降的当下,这个制约力可能更加突出,引发的后果可能更加严重。这是您认为这个《意见》发布“切中时弊”的一个原因吗?

常修泽:是的,是其中一个原因。人们都已经看到,进入2016年以来,我国民营企业的投资出现严重下滑,而对外投资则相当亢奋,形成一个很吊诡的现象。您知道的,2015年我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10.1%,但2016年前4个月,仅为5.2%。这个问题曾引起有识之士的关注和高度警觉。5月9日《人民日报》“权威人士谈经济”提到中国经济面临九大困扰,其中民企投资增速的大幅度下滑被列为首位。遗憾的是,这种问题并没有引起有关方面和整个社会的关注。后面几个月,情况未见好转甚至更趋恶化。民间资本对内投资的大幅下滑和对外投资的亢奋,原因固然很多,但有一条无论如何不可否认,与民营企业在国内缺乏产权保护的安全感有一定的关系。正是从这点上我说,力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切中时弊的,它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具有重要作用。请注意,我这里的顺序:一是“矫正”二是稳定。为什么?因为社会预期有问题,需要矫正,只有矫正好以后,才能把人心稳定下来。


理性思考之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命题究竟是什么?

《经济参考报》:产权制度理论,您已经研究了30多年,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理论观点和建议。在您看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需要把握的核心原则是什么?或者说有哪几大关键命题?

常修泽:三个关键命题——以公平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严格依法保护。

第一关键命题:以公平为核心。

记得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曾指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则进一步强调,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应体现上述精神:贯穿“以公平为核心”的原则。

《经济参考报》:那么依您之见,如何贯穿“以公平为核心”的原则呢?

常修泽:应该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着手展开。

首先是,保护主体的公平性。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不同所有制的关系上,应体现“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此相适应,应明确提出“两个不可侵犯”,即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尽管“不可侵犯”也体现了某种凛然之气,但就我个人意见来说,在“两个不可侵犯”前,如能加上“神圣”二字,则更鲜明、更坚定。二是在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上,不论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权,都同样保护。三是在境内与境外(在华投资)产权主体的关系上,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同样受到保护。在这些方面,都要“一碗水端平”。

其次是,保护内容的公平性。这里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权利平等;二是机会平等;三是规则平等。尤其是强调废除各种违反公平原则的不合理规定,这点十分重要。在这个问题上,要强调“同一条起跑线”、“同一类跑道”、“同一个游戏规则”,不能“吹黑哨”。

第二关键命题:坚持“问题导向”。

所谓坚持“问题导向”,就是要聚焦当前中国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经过38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产权保护是有进步的,但是,不容讳言,当前产权保护领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基于此,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就不应回避矛盾,讳疾忌医,而应以极大的历史责任感,直面现实,讲究针对性。

《经济参考报》:那么,应该针对什么?

常修泽:主要有四个针对性:首先是“公权力”对产权保护不到位,“政府违约”和政策不稳定,侵害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合法产权和权益。这里是把公权力的问题放在了首要位置。因为不少产权问题是公权力造成的,“解铃还须系铃人”。这是中央文件的高明之处。二是,不同所有制产权保护不平等,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保护。这里明确提出“弱于”的问题,相当尖锐。三是,公有产权保护制度本身仍存在不完善,特别是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仍然存在。您看到的,在国有企业,腐败案例屡见不鲜。同时,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保护也不到位。四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易发多发,盗版啊、假冒啊,等等侵权方面的问题,不胜枚举,而且他们的侵权违法成本低,我们的维权成本高。这种现象蔓延开去,谁还去创新?何谈“创新立国”?

总之,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而提出的,它不是理论空谈,也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实实在在、有的放矢的。针对问题,提出“管用有效”的改革措施。

《经济参考报》:您谈得很深刻,也很尖锐。那么,第三个是什么呢?

常修泽:第三关键命题是严格依法保护。

中央的文件只是顶层设计,顶层设计不能替代法律。我们国家是个法治国家,既然依法治国,就应该严格依法保护产权,把推进产权保护的法治化作为“根本之策”。这里有四个环节。

首先是“立法”环节。有些重要的产权保护问题迄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对于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究竟再续多长时期?50年?70年?还是永久?另外,续期时是“无偿续期”?还是“象征缴费”?还是“评估定价”?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这次《意见》中明确提出要研究续期的法律安排问题,这就要履行必要的立法程序。

第二个环节是“执法”,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腐败执法”、“权力寻租”,不同程度存在。

第三个环节是“司法”,这相当关键。我高兴地看到,司法部门已就落实中央文件做出了部署。

第四个环节是“守法”。这个环节,也十分重要。总之,在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应该贯穿严格依法保护的精神。

理性思考之三:在艰难改革中如何把产权保护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经济参考报》:也有读者担心,好的文件难以落实。请您谈谈,如何把产权保护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呢?

常修泽:我也有此忧虑。要真正落到实处,需要艰苦工作。除了已经讲的外,我考虑新增加这么几条:

第一,建议从甄别和纠正经济案件中的若干错案冤案入手,由“治标”走向“治本”。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既应治标,解决当前急于解决的问题,包括某些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更应注重治本,力求完善法律体系和制度安排,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当前,作为一个起步点,可瞄准以往经济案件中的错案冤案,尤其是社会反响较大、存在较多疑点的案件,实事求是地甄别,从依法纠正入手,使人民群众看到你确实真刀真枪地进行产权保护。

说真刀真枪保护容易,做起来很艰难、很艰难呐。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很复杂,既有在新阶段改革发展现实中出现的一些产权案件,也有一些是过去改革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产权案件,例如,由于过去司法不规范导致民营企业产权被侵犯的案件;还有长期以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身不规范甚至违法的问题(请注意:这个地方中央文件并没有使用所谓“原罪”的提法,因为“原罪”这个概念内涵很不清晰,同样中央文件也没有使用所谓“大赦”的提法,准确的说法叫“不溯及既往”等原则);此外,还有现实中,由于执法不够规范或公务人员腐败 ,出现刑事介入一些经济纠纷问题,等等。对此,必须仔细梳理,不能简单化、片面化、肤浅化。

还应看到,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既得利益力量的干扰、阻挠和掣肘。不信,你看产权保护的过程必然伴随利益的博弈,甚至尖锐的冲突。在这个问题上,就看能否突破既得利益集团造成的困境啦。

《经济参考报》:您这说到点子上了。肯定会有既得利益势力的干扰。

常修泽:不是常讲“提高驾驭能力”吗?能否驾驭既得利益集团是个看点。

《经济参考报》:是个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那么第二个建议呢?

常修泽:第二,务必要在“区隔”上作文章。

既然情况错综复杂,“一团乱麻”,要严格区分不同情况,务必在“区隔”上做文章,按程序办事,把握相关法律和政策所规定的界限。例如,过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曾经存在把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混同的情况。有没有?有。针对此,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这两种不同的财产关系:一方面,自然人违法不能随意牵连企业法人;另一方面,企业法人违法也不能随意牵连自然人,做到“井水不犯河水”。再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你处理违法财产,不能随意牵连人家的合法财产啊。此外还要区隔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等等。这些都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划清界限,防止混淆。

《经济参考报》:您讲的“井水不犯河水”很贴切。现在人们对“井水河水两水互犯”已经见怪不怪了。第三点呢?

常修泽:第三,新的启示:把“产权”和“人本”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的改革热情。

中央这份文件在社会上引起如此强烈反响是值得深思、需要升华的。这里边有规律性的东西可寻。中国改革已经进行了38年,在一定意义上说动力有所衰减,患了“改革疲劳症”,现在就像神舟发射一样,一级火箭完成后,亟须二级火箭推进。这次人们明显看到了新的“改革兴奋点”。你看,比如说关于70年房产土地使用权问题,虽然并不是这个文件的核心命题,但毕竟是文件的“题中应有之义”呀,文件中有句话说得好:“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这里并没有什么跑题不跑题的问题,广大老百姓一下子就扑到这个点上,说明人民群众对产权的关切度相当之高,这正是个正题,而且应该能从中引出深刻的哲理来。

《经济参考报》:那您得出什么深刻的哲理?

常修泽:我们要直面现实:经过38年的改革,今天绝大多数中国人(不能说是全部)已经不再是旧社会那种意义上的“无产者”,虽然社会成员之间贫富差距较大,需要进行“利益再平衡”,但是,人们拥有不同量级的财产权是不争的事实。

六年前我曾出版一部《产权人本共进论》,今天情况更有新的进展。第一,在广大农村,七、八亿农民拥有属于自己家庭的十几亿亩土地承包权、两亿亩左右的宅基地财产权以及相当数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在600多个城市和众多建制镇中,大多数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产(当然数量不等,那是另一个需要调节的问题);第三,知识分子、技术人员以及“大国工匠”等普通员工不少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技术产权;第四,在国有、民营以及各类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工作的管理者拥有自己的管理产权(人力资本产权)等等。至于国家拥有的各类资产净值估计约有三百多万亿计(2013年底),这些都是全民的财产啊。

为什么文件引起如此强烈的反响?显然和当今的财产结构有密切关系,文件这句话:“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是有战略意义的。

由此使我想到下一步改革战略思路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应提高改革整体效能,特别是扩大改革受益面,像中央领导近日所说的“四个多推”:1、多推有利于增添经济发展动力的改革;2、多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改革;3、多推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改革;4、多推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的改革。这应该是下一步改革的新追求、新方向。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进入 常修泽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产权保护制度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经济学 > 制度分析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02473.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