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定学:究竟什么是规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59 次 更新时间:2016-09-14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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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定学  


内容摘要:规律是一个应用十分广泛的概念,然而长期以来,规律的传统定义大多存在着缺陷与不足,未能揭示出规律概念的真正含义,也未能对规律做出准确、清晰的解释。本文提出一个新的定义,试图揭示规律概念的真正含义,试图对规律做出更为准确、清晰的解释。最后还讨论了新定义与传统定义的不同之处。

关键词:规律;传统定义;新定义


无论是自然科学,也无论是哲学与社会科学,都经常使用规律这一概念,所以规律是一个应用十分广泛的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规律?或者说规律的定义是什么呢?我国哲学家对规律多有定义,但这些定义大多存在着缺陷与不足,未能揭示出规律的真正含义,也未能对规律做出准确、清晰的解释,所以人们通过传统定义很难清楚地知道究竟什么是规律。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很有必要为规律重新拟定一个更为准确、清晰的定义。那么,传统定义究竟存在着哪些缺陷与不足?如何为规律拟定一个更为准确、清晰的新定义?新定义的内容如何?新定义与传统定义又有哪些不同?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传统定义的缺陷与不足


“规律”这一概念是从古希腊哲学中的“逻各斯”一词演化来的,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最早提出“逻各斯论”,他把“逻各斯”理解为世界的普遍规律性,所以“逻各斯”一词后来就逐渐演变成“规律”概念。较早对规律进行定义的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黑格尔在《逻辑学》一书中指出:“规律就是本质的关系”。列宁在阅读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时也作过批注:“规律就是关系。……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1]

黑格尔的定义比较简约,后来苏联哲学家对该定义进行了诠释与补充,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定义。例如苏联哲学家罗森塔尔、尤金在其主编的《简明哲学辞典》中就对规律作出了这样的定义:“现象内部的本质联系,这种联系决定现象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发展。”[2] 中国哲学界基本上沿用了苏联哲学家的定义,1961年,著名哲学家艾思奇在《辩证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把规律定义为:“事物内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3] 后来我国哲学家对该定义作了一些局部的修补与改动,例如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一书对规律的定义是:“规律是事物发展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4] 冯契、徐孝通主编的《外国哲学大辞典》的定义是:“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的本质的联系和必然的趋势。”[5]

通过这些定义可以看出,我国哲学家对规律的定义大同小异,基本上是沿用了苏联哲学家的定义,其核心仍然是黑格尔的定义。然而从严格的意义上讲,黑格尔的定义还算不上一个真正的定义,因为它只是一个简短的判断,不够完整,不可能对规律做出准确、清晰和完善的解释。苏联哲学家和中国哲学家对黑格尔的定义进行了诠释与补充,这些定义要比黑格尔的定义更为完整,解释也更为详细,但是,当我们对这些定义进行深入思考时就会发现,这些定义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不足,这些缺陷与不足是:

(1)这些定义大都认为,规律是事物或现象内部的本质联系,那么,规律究竟是事物或现象“内部”什么东西与什么东西之间的本质联系呢?传统定义对这个重要问题含糊其词、避而不答,导致定义含糊不清。英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查尔默斯(A. F. Chalmers)在《科学究竟是什么?》一书中对规律做出了这样的定义:B类事件总是伴随着A类事件或者在A事件之后发生。[6] 查尔默斯的定义明确指出,规律就是事件与事件之间的联系,虽不能说这个定义就是最好的定义,但它确实准确、清晰,一语道破,让人们立刻就明白了什么是规律。与查尔默斯的定义相比较,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传统定义的不足,传统定义说规律就是事物或现象“内部”的本质联系,但它又说不清在事物或现象的内部,究竟是什么东西与什么东西发生了本质联系,这样的定义是不是有点含糊呢?

(2)为了对“联系”进行修饰与说明,传统定义都毫无例外地在“联系”一词的前面加上了诸多定语,例如“内部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以及“反复的”等等。如果仔细推敲,这些定语大都属于迭床架屋、重复累赘,例如必然的一定是本质的、稳定的和反复的,把这些意义相近的定语堆砌在一起,传统定义显得十分罗嗦和繁琐。

(3)以上两点是传统定义的不足之处,除了不足,传统定义还存在着一个重大的缺陷,这个重大的缺陷就是:传统定义未能揭示出规律概念的真正含义,所以人们通过这些定义很难清楚地知道究竟什么是规律。例如传统定义说,规律是事物或现象内部的本质联系,然而,究竟什么是本质联系?什么又是非本质联系?划分本质与非本质的标准究竟是什么?由于这些问题不易确定,所以人们通过这些定义就很难清楚地知道究竟什么是规律。“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7] 如果人们通过定义仍然无法清楚地知道究竟什么是规律,那就说明这些定义并没有揭示出规律概念的内涵或真正含义。


二、规律的新定义


传统定义存在着缺陷与不足,未能揭示出规律概念的真正含义,未能对规律做出准确、清晰的解释,所以人们通过这些定义很难清楚地知道究竟什么是规律。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促进规律研究的发展,很有必要重新为规律拟定一个更为准确、清晰的定义。经过多年思考与探索,作者尝试为规律拟定了一个新的定义:

所谓规律就是事物必然的演变过程。

与传统定义相比较,新定义对规律做出了大为不同的解释,那么,新定义是如何对规律做出解释的呢?它能够揭示出规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吗?它能够对规律概念做出更为准确、清晰的解释吗?下面我们就对新定义进行讨论。

(1)新定义明确指出了规律所表征的对象:事物的演变过程。

规律是人归纳、认识的结果,那么,人归纳、认识的究竟是什么东西呢?或者说规律这一概念所表征、所指称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呢?传统定义认为,规律所表征、所指称的对象是事物或现象内部的本质关系,也就是说规律表征的对象是“关系”。而新定义却认为,规律所表征、所指称的对象并非是单纯的关系,而是事物的整个演变过程,也就是说规律表征的对象是“过程”。为什么说规律表征的对象是“过程”呢?理由有二:其一,人类在发现规律的时候,大都是反复观察、总结事物的演变过程后才发现的,而人类用规律这一概念所表征、所指称的正是这种特殊的演变过程——必然的演变过程,所以“事物的演变过程”更符合规律的本义,也更能准确地表达规律的内涵。其二,规律总是体现于事物的演变过程中,离开了过程,规律就不复存在。正如我国哲学家所说的那样:“规律总是体现、贯穿于事物发展的现实过程中的,……所以,一讲规律,指的就是事物、现象的发展规律。离开发展,离开过程,规律就无从表现,就无所依托,就不复存在。”[8] 离开了过程,规律就不复存在,所以规律就是事物演变过程的表征。

规律就是事物演变过程的表征,那么,什么是事物的演变过程呢?所谓事物的演变过程是指,事物演变、变化或发展的一个比较完整的过程,或者说事物从演变开始到结束的完整过程。例如把一粒小麦种子种到农田里,如果温度、湿度等各种条件适宜,那么,这粒小麦种子就会长成一株小麦,最后还会结出许多新的麦粒来,这个过程就是小麦的演变过程。再如一个人,从他呱呱坠地开始,经历了婴幼儿、儿童、少年、青年、中年和老年几个阶段,最后离开这个世界,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人的演变过程。世界上的事物都在不停地发生着变化或演变,而事物的变化或演变都有可能形成一个个比较完整的过程,而规律所表征、所指称的正是事物的这种演变过程。

(2)新定义明确揭示了规律最显著的特征:必然性。

然而事物的演变过程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演变过程都是有规律的,那么,规律所表征、所反映的究竟是哪一种过程呢?新定义明确指出,规律所表征、所反映的并不是一般的过程,而是一种特殊的过程,这种特殊的过程就是“必然的演变过程”,规律所表征、所反映的正是事物演变中的“必然性”,而这种“必然性”就是规律的特有属性,就是规律最显著的特征。我们如何判断一个演变过程是否具有规律性呢?判断的标准就是必然性,如果这种演变过程是必然的,那就是规律;如果不是必然的,而是或然或偶然的,那就不是规律。

那么,究竟什么是“必然”?什么又是“必然的演变过程”呢?所谓“必然” 就是确定不移、必定如此,而所谓“必然的演变过程”就是确定不移、必定如此的演变过程。例如小麦种子种到农田里,如果温度、湿度等各种条件适宜,那么,这粒种子必定会长成小麦,而绝不可能长成水稻、土豆或南瓜,这个过程是确定不移、必定如此的,所以这种演变过程就是必然的过程。再如一个氧原子和两个氢原子结合必定会生成一个水分子,而绝不可能生成氯化钠、碳酸钙分子,更不可能生成小麦或土豆。这种确定不移、必定如此的演变过程就是必然的过程,而表征、描述、反映这种必然过程的概念就是规律,所以说规律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必然性。

世界是丰富多彩的,既存在着必然的演变过程,同时也存在着非必然的演变过程,例如或然过程与偶然过程。人类发现规律,就是从大量纷繁复杂的演变过程中发现必然的过程,就是从或然性或偶然性中发现必然性。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必然也不是绝对的和永恒的,几乎所有的必然都是一定时空条件下的必然;一旦脱离了这个时空条件,必然性就有可能衰减,甚至有可能变成或然或偶然。

(3)新定义明确揭示了规律的主体:事物。

我们在前面讨论过传统定义的不足,一些传统定义认为,规律是事物或现象内部的本质联系,那么,规律究竟是事物或现象内部什么东西与什么东西之间的联系呢?或者说规律的主体究竟是什么呢?这些定义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所以它们的主体是不明确的。而新定义就明确指出,规律就是事物必然的演变过程,规律的主体就是“事物”。这就是说,所有的规律都是关于事物演变的规律,脱离了事物这个主体,规律就无法存在。


三、新定义与传统定义的比较


上面我们分别探讨了规律的传统定义与新定义,那么,新定义与传统定义又有哪些不同?哪一个定义更理想一些呢?下面我们就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1)二者所表征的对象大不相同。

传统定义认为,规律是事物、现象内部的本质联系或关系,所以规律所表征的对象是“联系”或“关系”;而新定义却认为,规律是事物必然的演变过程,所以规律所表征的对象是“过程”,而不是“联系”或“关系”。

但需要指出的是,“过程”与“关系”之间并非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二者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事物的演变过程中,正是由于不同的事物、事件或阶段之间存在着本质的联系,规律这种现象才能够形成,可以说规律就是产生于事物的本质关系。如果从这个角度看,黑格尔的定义确实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说规律产生于事物的本质关系,指的是规律形成的原因,并非是规律所表征的对象,规律这一概念所表征的对象仍然是事物的演变过程,而非关系。

(2)对于规律最显著的特征,二者做出了不同的解释。

传统定义认为,规律是事物、现象内部的本质联系,所以规律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本质性”;而新定义却认为,规律是事物必然的演变过程,所以规律最显著的特征是“必然性”,并非是“本质性”。

当然也应该承认,在事物的演变过程中,新旧事物之间、不同的事件或阶段之间确实存在着本质的联系。然而在事物的演变过程中,这种本质的联系已经表现为事物演变的必然性,用“必然性”就可以包含、替代“本质性”,所以规律最显著的特征应该是“必然性”。除了“本质”之外,传统定义还为规律加上了“稳定的”、“反复的”等定语,由于必然的演变过程就是稳定的和反复的过程,所以用“必然”一个定语就可以涵盖“稳定”、“反复”等定语。正是由于必然性中包含着本质性、稳定性和反复性,所以规律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必然性。

(3)新定义要比传统定义更为简洁、清晰。

我们在前面曾讨论过传统定义的不足,该定义在“联系”一词的前面加上了诸多定语,例如“内部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以及“反复的”等等。由于这些定语大多含义相近,所以传统定义显得十分繁琐、罗嗦。而新定义仅用“必然”这一个定语来说明事物的演变过程,不仅更为准确,而且也更为简洁、清晰。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新定义明确地揭示了规律的对象、主体以及最显著的特征,揭示了规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对规律做出了更为准确、完善的解释,而且更为简洁、清晰,这样人们通过新定义就有可能对规律有一个准确而又清晰的认识,所以新定义明显优于传统定义。

2016年9月12日于郑州


参考文献:

[1] 《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61页。

[2] [苏]罗森塔尔、尤金:《简明哲学辞典》,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版,第500页。

[3] 艾思奇:《辩证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74页。

[4][8]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04、206页。

[5] 冯契、徐孝通主编:《外国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8页。

[6][英]A. F. 查尔默斯:《科学究竟是什么?》,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51页。

[7] 金岳霖:《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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