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抗议的背后——论中国转型期冲突性集体行动的社会情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964 次 更新时间:2011-11-02 14:00

进入专题: 社会转型  

曾鹏   戴利朝   罗观翠  

体制转轨是对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重大调整,在此过程中会有一部分人不可避免地因为相对利益受损而萌生社会怨恨;而强势阶层为了维护和增加其既得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借助公共权力干预利益分配,则使社会怨恨更加迅速地扩大再生产。在社会怨恨快速生产的同时,弱势阶层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却在一定程度上淤塞而日渐失效。这就是转型时期冲突性集体行动的社会情境。于是,转型过程里的中国如同一个大气罐,一方面怨气在不断地生产和积聚,另一方面“安全阀”的泄气降压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失灵。要防止这个气罐爆裂,一方面应该停止怨气的生产,另一方面应当修好安全阀。如果什么都不做或者变本加厉地增加气罐启动压力,则后果是可想而知。

转型过程里的中国确实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经济奇迹,但与此同时社会不满以及表达不满的群体性事件也有惊人的增长。2005年发表的《社会蓝皮书》表明,这类群体性事件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而且规模不断扩大,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年平均增长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由1994年的1,400起增加到2003年的7千多起(汝信、陆学艺、李培林,2004)。另据全国总工会提供的数字,1992年到1997年间,每年卷入劳动纠纷的工人人数大约在126万[1].一份官方资料指出,1995年,在30多个城市里发生的与工人有关的示威活动中,参与人数超过了1百万[2];1998年,参加这类示威的工人人数进一步上升到360万[3].同时,全国各省(区、市)县级以上党政信访部门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批次、人次迅速增加,2000年分别比1995年上升2.8倍和2.6倍;仅国务院信访局受理的集体上访批次和人次,2000年就比上年上升36.8%和45.5%,2001年又比2000年上升了36.4%和38.7%(程浩、黄卫平、汪永成,2003)。此外,在农民抗税和土地维权中,由于冲突双方的争议无法协调,导致农民维权抗争的方式不断升级,由到政府机构门前静坐、游行示威发展为到高速公路、铁路上静坐;尽管中央明文禁止使用警力,但一些地方政府为平息农民的抗争还是动用警力对待维权的农民,引起了一定规模的警农冲突。[4]

以上资料表明,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不论在数量、规模、频率、范围和强度上都呈现惊人的增长态势,这种态势无疑对社会稳定与和谐构成威胁。应当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些群体性事件呢?若运用消极和强硬的方式来压制参与者,可能奏效一时,但治标不治本。要想达到长期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就应当透过这些群体事件的表象,探究社会不满的真正根源,这才是对国家对民族负责任的态度。

一、转型时期导致社会不公正的结构再造

自改革开始至今已将近30年了,目前社会结构正日趋断裂和固化,一个由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部分知识精英结成的同盟如同巨大的水泵和严守城门的卫士,将稀缺的资源源源不断地向社会上层输送和积聚,而同时却将社会大众排除在资源共享和规则制定之外。

改革前的中国社会里,国家垄断了几乎所有重要的稀缺资源(孙立平1996)。举凡土地、有形财富、收入等物质性资源,权力、声望等关系性资源,教育、信息等文化性资源,全部都由政府垄断。国家通过强制性的资源配置方式分配社会财富,虽然在一定程度和某些范围里分配得相对比较平均,但并未实现社会的公正;相反,这种分配方式造就了一个不公正的等级社会。

首先,再分配权力自上而下的授受方式造就了一个特权阶层──干部或国家代理人。这个阶层拥有对社会资源再分配的特权,在这种体制内,与其说是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垄断着各种社会资源,倒不如说是干部或国家代理人(精英阶层)以“国家”的名义控制着稀缺资源的分配权。在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方面,再分配者(国家代理人)是自私的,总是以福利、价格补贴的方式,使自己在使用、租用以及购买国家供给的公共物资和消费品时处于有利地位(Ivan Szelenyi 1978)。而普通民众为了在资源分配中维护或增进自我利益,就不得不对掌握资源配置权的干部(或国家代理人)表示服从甚至忠顺,从而形成了全面的依附型等级关系。其次,这种再分配方式是在某些阶层内部实行相对的平均主义,而在阶层之间则按照等级化的社会阶梯和权力体系来安排资源的占用。严格的户籍制度和资源向城市倾斜的经济政策便是其典型特征,这造成了城乡社会分割的二元格局(谢海定2003)和工农之间在身份等级和财富占有上的悬殊差距。再次,国家按照民众的政治态度和个人历史上的身份实行歧视性政治和社会政策,将当权者不喜欢或欲打击的人定义为“地富反坏右”、“叛徒”、“特务”、“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等专政对象(徐贲2005),这些专政对象及其亲属因此沦为下等公民。结果中国社会被从政治经济上分割成一个以身份为主要划分标准的不公正的等级社会,其中各社会群体由高向低排列依次为干部、工人、农民、专政对象。

再分配体制窒息了社会发展的动力,引起了经济衰退,产生了不公正的社会结构,由此造成的政治冲突在70年代末几乎使国家政权遭遇合法性危机,从而引发了由邓所主导的从再分配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的变革。改革开放虽然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社会的总财富也迅速增加,但这种经济繁荣在某种程度上以牺牲社会公正为代价。从80年代初开始至今的20多年里,中国社会逐渐形成了政治精英(官僚集团)、经济精英和部分知识精英相勾结的权力资本经济形态,社会公正原则被扩张(致富)欲望严重扭曲,于是在社会分配的规则、机会、过程和结果方面出现了公正性困境。社会公正的愿景不仅难见端倪,反而渐行渐远,一种新的不公正结构正在取代原有的不公正结构。改革中出现的这种不公正结构主要表现为贫富分化、社会结构刚性化和社会结构断裂和固化。

1.社会结构的断裂

早在1990年代初,就有不少社会学家关注日趋严重的贫富分化现象,他们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即阶层差距、城乡差距和中间阶层的发育状况。

按国际通行的基尼系数衡量,中国的基尼系数按最保守的估计也已达到0.40,相当于国际上中等的不公平程度;而大多数专家的相关研究发现,中国现在的基尼系数实际上高达0.458,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在0.49以上,换言之,这样的基尼系数表明收入分配的社会不公已大大超出了合理的范围。[5]

若按照五等分法按收入高低分组,中国总户数中20%最富有户的收入占全社会收入的51%以上,而20%低收入户只占4%左右,两者之比从改革初期的4.50比1扩大到12.66比1,这一差距今后还会进一步扩大。

还可以按照最富和与最穷的差距来比较。2001年度《福布斯》排名显示,2000年中国最富有的前50名富豪的财富之和为100亿美元,而该年陕西、宁夏、青海、云南、甘肃、贵州6省区的人均年纯收入为1,464元,50个富豪的资产相当于5千万中国农民的年纯收入;而中国最富有的300万人的资产则相当于9亿农民两年的纯收入。[6]这意味着中国居民收入的“库兹涅茨指数”和“阿鲁瓦利亚指数”都已经达到警戒线。

在阶层差距日益拉大的同时,城乡差距也显著扩大。由于家庭农业的规模偏小、效率低下,加上乡镇企业相对不景气,农户的苛捐杂税繁重,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现在农民的平均年收入只有317美元,与城市居民平均收入之比已从80年代中期的1.8比1扩大到2003年的3比1.2000年到2002年间,42%的农村家庭的绝对收入呈下降状态。2003年生活在人均年收入75美元这一政府确定的贫困线以下的农民人数增加了80万,这是1978年以来农村贫困人口绝对数的首次净增加。[7]

贫富差距悬殊的另一个表现是经济高增长情况下中间阶层比例相对偏低。据统计,由高级知识分子、中小型企业经理、中小型私有企业主、外资企业白领雇员、国家垄断行业职工组成的中间阶层上层共2,930万人左右,占从业人口的4%左右;由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律师、大中学教师、普通文艺工作者、普通新闻从业者、中低级机关干部、企业中下层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中的上层所构成的中间阶层底层共约8,200万人,占从业人口的11.8%(杨继绳1999)。两者合计仅占从业人员的15%左右。

几乎所有关于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实证研究都表明,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十分悬殊,这已成为国际上公认的事实。世界银行在其研究报告中称:在如此之大的国家之中,在如此之短的时间之内,收入分配差距如此迅速地扩大,这是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不曾有过的现象(世界银行2002)。

社会资源分配失衡造成了当今中国社会结构的断裂:一个垄断了所有政治、经济特权与大多数社会财富的权贵(精英)阶层,和一个主要由贫困的农民、农民工和城市下岗工人构成的底层社会构成了尖锐对立的两极;在对立的两极之间,中间阶层只占很小的比例。据此,孙立平早已指出,中国已出现了一个断裂的社会(孙立平2002)。

2.社会结构刚性化

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社会成员可以有大致均等的向上流动的机会,这样就能形成一个富有活力和弹性的社会结构,社会不满得以消解。在这样的社会中,阶层分化并不一定引起社会冲突。例如,美国社会虽然贫富悬殊,但它的社会结构富有弹性,所以其政权几乎从未遇到合法性危机。

在改革前的中国社会里,户口制度、人事档案制度和意识形态控制为人们的社会流动设置了3道难以逾越的高墙,极大地阻碍了社会中下层成员的向上流动,从而使社会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刚性、僵硬、封闭的特质(李春玲)。

改革最初十几年中,原有的3道制度性屏障的作用日渐弱化,社会上层、中层和下层群体开始重组,社会流动机会大大增加;同时,体制外领域也为社会流动开辟了新渠道。

但进入90年代以后,由权力资源、经济资源屏障、文化资源屏障和工作机会屏障构成的新的结构性屏障开始形成,这样阶层之间的流动机会大大减少。首先,对权力和资源的垄断将社会中间层和控制着大量权力资源和经济资源的党政官员阶层、经理人员阶层和私营企业主阶层构成的社会上层区隔开来;社会上层特别是党政官员阶层在社会流动中表现出日益强烈的“封闭性”和“排他性”。随着这道屏障的不断闭合和加固,下层社会成员进入中上层社会的障碍越来越难以逾越。其次,文化资源屏障将由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员阶层和个体工商户阶层构成的中间阶层与商业服务业员工和产业工人构成的社会下层或蓝领阶层区分开来。由于获取文化资本的难度日益增加,蓝领阶层及其后辈接受良好教育的成本明显提高,因而他们的受教育机会减少,结果蓝领阶层上升流动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且随时可能因工作机会的丧失而沦落到社会底层。再次,工作机会屏障将缺乏工作机会的社会底层与其他阶层区隔开来,这个阶层由于既没有权力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也没有社会关系资源,甚至还缺失最基本的人力资本,该阶层的成员要摆脱限制、向上流动,简直比登天还难。

总之,90年代以来新筑的3个结构性屏障如同藩篱一样,将社会成员圈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尽管部分社会成员还能在层内流动,但要翻越这些藩篱进入更高的阶层就如同远涉重洋。社会结构的这种日益明显的刚性化趋势意味着社会成员社会地位的固化,而中下阶层持久的社会地位固定化很容易导致底层社会不满情绪的积蓄、阶层意识和冲突意识的不断强化。

3.权力商品化:社会结构不良变化的重要原因

在讨论转型中国家制度和权力结构演变基本趋势时,美国社会科学界有两种判断截然不同的观点。以倪志伟(Victor Nee)为代表的“市场转型论”以及伊万·泽兰尼(Ivan Szelenyi)为代表的“精英再生论”认为:在市场转型过程中,行政精英的权力和特权会受到市场机制的冲击;随着市场机制的扩大,他们的权力和社会地位会日益削弱,而在市场机制中人们的禀赋、技能、资本将对社会分层发挥关键性作用。泽兰尼的“精英再生论”是根据东欧国家转型期的特点提出来的,它与中国的情形不符并不奇怪。倪志伟的“市场转型论”是根据他对中国农村改革前期情况的观察提出来的,这一观点过分强调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中国的现实表明,他忽视了一个最根本的事实,那就是中国的权力垄断体制和市场机制二元并存的混合状态为权力的寻租活动打开了大门。美国还有一些社会科学学者[8]批评了上述观点。他们认为,在中国这个渐进式改革过程中,操纵资源配置的行政权力通过原有的社会网络、对形成中的市场机制的强力介入、主导改革的优势位置和权力的重组等等方式,不断扩大权力寻租的机会和收益。

社会分化的根源何在,是什么因素导致了日益严重的社会结构断裂和固化?不可否认,市场机制确实会对社会分化产生影响,但权力商品化对当下中国社会结构的断裂和固化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一部分从集权体制内脱胎出来的政治精英,还有与政治精英紧密结合的商业人士,利用经济改革过程中的规则真空,成功而快速地从“计划型”分配机制和“市场化”机制中攫取资源,完成了个人的资本原始积累,成为新一代的经济精英。这些经济精英并未象某些学者所预期的那样成为制约威权政治的主力军;相反,他们和体制内的政治精英联起手来(谢岳2004)。其实,体制内政治精英的权力资本和体制外经济精英的经济资本彼此之间有很强的共存性,经济精英的经济资本之扩大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有政治精英的支持和保护,而政治精英手中权力的商品化过程只能通过经济精英的协助才能实现。在上层和民间的有效监督均付诸阙如的情况下,这两类精英结成巩固的精英同盟是必然趋势。为了维持他们支配下的改革之权威话语和合法性,他们又与一部分拥有文化资本、并且主动放弃社会责任的知识精英合作。

这三类精英结盟的后果是,经济资本、政治资本和文化资本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顺利地建立了牢固的“圈内交换”机制(孙立平1998)。这种“圈内交换”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政治精英的集团性腐败、“私有化”过程中“国有”资本的大规模流失、各种税收优惠向富裕群体倾斜的政策、权贵阶层利用现行法律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缺失而对普通民众私人财产的巧取豪夺。这种牢固的“圈内交换”使得权力、财富、声望和社会等级之间的关联日趋紧密。为了保护和增进这个强势群体的既得利益,他们构筑起垄断性边界,加大对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影响力(陈映芳2003)。这个垄断性的精英同盟培育了一个集聚社会资源又排斥社会成员流动机会的机制。它如同一个能量巨大的水泵,将来自底层社会的资源持续不断地输送积聚到上层社会,同时剥夺了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权力;它又如同一个严守城门的卫士,不让精英同盟这座城堡外面的弱势群体有机会过问各种稀缺资源的占有和制度设置。

在中国社会的结构断裂和固化过程中,虽然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催化作用,但公共权力的商品化无疑是主要推手。公共权力理当为公众共有和共享,而权力的商品化实质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窃为私用。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促进社会公正的政策都可能被扭曲成为强化社会不公的工具,任何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都可能被转化成为窃取公共利益以自肥的手段;而过程的不公正比结果的不平等可能产生更多的社会不满和冲突意识。

二、日益明显的相对剥夺感与阶层意识

中国的改革未能从根本上改变旧体制造成的社会不公,而且还造就了一种新的严重的社会不公。社会不公并不会必然引起冲突性集体行动。克兰德尔曼斯认为:只有当社会问题被人们感知并赋予其以意义时才会成为问题(即引发集体行动),许多原本可以被视为严重社会问题的状况并未成为公众讨论的话题,甚至未被察觉,所以也不可能激发集体行动(Klandermansand

Oegama,1987)。“在有关社会抗议(冲突性集体行动)的文献中,有一个见解正在赢得广泛的支持,即人们对现实的解释,而非现实本身,引发了集体行动”(Klandermans1987)。由此看来,要了解中国是否会因为严重的社会不公引发冲突性集体行动,就必须探讨人们对这种社会不公的评价(即不公正社会的意义建构)。究竟目前社会成员对社会不公持什么态度,底层社会成员是否有相对剥夺感和阶层意识(即意义建构)呢?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9],面对改革中出现的社会不公,很多人在回忆和旁顾中产生了一种被剥夺和地位不平等的感觉。这是一种危险的现象。

1.相对剥夺感的产生原因

按照结构决定论(如马克思、韦伯)的观点,相对剥夺感的形成与现存的不公正的社会结构之间有必然的逻辑关联。但实际上,不公正的社会并不必然唤起民众的相对剥夺感。例如,改革前的中国社会同样是一个不公正的等级社会,但人们并未因此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显然,结构决定论缺乏足够的解释力。

在分析相对剥夺感的产生原因时,有些学者认为,发展失衡引起的贫富差距导致了相对剥夺感的产生(吴群芳1999);有的认为,改革开放刺激了人们的欲望,从而产生了相对剥夺感(杜传贵1995);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是收入和财富获取过程的不公正引发了相对剥夺感(张贤明1996)。笔者认为,相对剥夺感是行动者对价值期待和价值能力不一致的认知,主要源于参照群体的选择、生活条件的变化和公平理念。这种视角综合了现实、历史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据此分析,改革中倾向与选择高于自身地位的群体为参照系的人群、生活条件比过去相对恶化的人群、非常关注结果平等的人群,比较容易产生相对剥夺感。

从动态上看,改革25年来,获益者的总量呈下降趋势;尽管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比改革前好,但90年代中期以来,农民、部分城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以及部分离退休人员实际上已沦为利益相对或绝对受剥夺阶层。早在80年代中期,农民就开始逐渐退出改革的相对获益者行列;近年来,行政部门对他们的剥夺日甚一日,几乎把农民变成了被绝对剥夺的阶层。随着大批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经营失败,部分城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从原本享有诸多福利待遇变成了收入极其微薄且几乎没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群体。从改革前一直到80年代,工作单位始终是现职和退休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载体,但随着许多企业的衰落,退休员工的基本福利和社会保障面临威胁(李朝晖2003),而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系统无法支撑企业退休员工的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近年的的调查显示,离退休社会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人认为自己的收入趋于下降,产生了严重的被剥夺感(孙立平、沈原、李强,2004)。

2.阶层意识的强化

这里讲的阶层意识指的是个人对社会不平等状况及其自身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的主观意识、评价和感受。改革前,特别是在“文革”时期,平均主义意识形态弱化了人们在经济层面的阶层意识,但政治层面的阶级意识空前强化。而在改革初期,随着阶级意识的淡化,中国出现了一种“非阶层化”趋势(Parish 1984)。这种情况延续到90年代初,例如,1991年卢汉龙对上海市民的调查结果仍然显示,“中国社会目前有阶层化差别但无阶层化意识”。

自从9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成员当中的阶层意识不断强化。有学者指出,中国城市居民的绝大多数具有明确的阶层认知,有大约四分之三的人意识到自己所处的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财富和权力对阶层意识的影响最大;各阶层对自己的权力地位的认知有向下“位移”的倾向,三分之二的人认为自己的权力地位属中等以下层次,而自认权力地位属社会上层的只占0.4%(刘欣2002)。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里的阶层意识有以下3个特点:其一,公众的阶层意识比改革开放前更为普遍明显;其二,社会成员的阶层自我认同明显偏向低层,自认属于中间阶层的人并不多;其三,即便是自认为属于中间阶层,他们对现存体制的规则合法性也持怀疑态度。

究竟哪些因素影响着社会成员的阶层意识?在这个问题上大致有2种认知框架。其一是静态的或结构决定论的认知,它假定人们的阶层意识由其社会经济地位决定[10];其二是“相对地位变动论”,它强调阶层之间社会流动和生活机遇的相对变化影响和决定阶层意识[11].

有学者认为,阶层意识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变动的剧烈程度有关。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里,阶级阶层分化的程度也可能会相当明显,但未必导致阶层意识的强化;而在一个急剧变动的社会中,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的相对变化使他们对自己的得失格外敏感,因此可能产生明确的阶级阶层意识。改革中一部分人在社会经济地位或生活机遇上处于相对剥夺状态,即丧失了旧体制赋予的既得利益或未能获得充分的改革时期的新机会,这时无论他们自认的社会分层地位是高还是低,他们都会倾向于做出社会不平等的判断(刘欣2002)。还有学者发现,中国目前的社会中间阶层受到相对地位变动和社会地位矛盾的影响,可能产生消极的主观阶层认同;某些中间阶层的成员在改革过程中经济社会地位不断下滑,且没有改善的希望,这些人就会质疑现存社会的合法性(张翼2005)。

被剥夺感和阶层意识是社会成员对不公正社会结构的意义建构,这种消极的意义建构背后隐含着弱势阶层指向政府或某些特权阶层的社会怨恨。若这种社会怨恨能通过适当的途径化解,它未必会成为弱势阶层参与集体抗议的驱动力;如果这种社会怨恨无法找到制度化的发泄渠道而不断积压和发酵,它就极有可能变成集体抗议的引擎或导火索。

三、民众利益表达途径的梗阻

弱者的声音本来就不大,如果还要穿透重重阻隔才能传到远处,这声音就更加微弱和失真。在贫富分化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不满和阶层意识日渐明显并不断强化的情景下,社会下层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是消解社会不满和冲突意识的基本要件之一:一方面,民众的利益表达本来就应该是政府制定决策时必须参考的依据;另一方面,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本身可以是一种下层不满情绪的泄洪装置(陈映芳2003)。中国历史上一向是国家权力过于强大,社会力量过于弱小。改革以来虽然在城市基层社会里这种情形稍有改变(朱健刚1997),但这只是某些地方政府为追逐政绩而制造的局部的暂时的社会表象。总体说来,目前中国依然是强国家弱社会模式,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声音和力量十分弱小。

表面上看,中国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途径比西方国家更加多样化(例如,信访制度、人民代表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此外还有行政领导接待制度(如市长接待日、书记信箱、市长热线等),但对弱势群体而言,这些渠道往往存在着梗阻现象,民众无法有效地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那些政府“热线电话”、地方行政首长“接待日”,以及电视台、广播电台和报社开设的“热线电话”,仅仅是为政府增加了搜集民众意见的管道。至于民众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民众的“意见”能否被采纳,在法律制度上并无任何保障,民众只能寄希望于个别“好干部”的热心和真诚,这样的制度措施明显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人治色彩。实际上,不少地方政府设立“热线电话”和地方行政首长“接待日”,只不过是为政府的形像工程或政绩工程做“表演”,并不是真要给弱势群体更多的利益表达机会,更不打算处理弱势群体亟待解决的问题。据调查,弱势群体普遍表示,面对各种现存的正式利益表达渠道,他们往往倾向于“不利用”,而且认为“表达无门”、“表达无用”(陈映芳2003)。

1.政党利益表达制度的困境

改革以来出现了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共产党人不再是铁板一块,他们必然被分化到不同的利益群体之中。而当部分共产党人的个人利益与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求共产党作为一个整体来充当最广大人民尤其是弱势阶层根本利益的代言人,事实上是十分困难的。而所谓的“民主党派”其实只是一个个与底层社会没有利益关联的以知识精英为主体的小圈子,要让他们为社会大众代言,只能寄望于他们作为知识分子的道德、良知和勇气。尽管“民主党派”近年来为了向执政党和公众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越来越积极地利用各种机会为弱势群体呼吁(康晓光1999),毕竟那不是一种基于自身直接利益需要的行动。只有允许“民主党派”吸收更多的来自底层社会的成员时,他们表达和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声音才可能真正变得响亮而执着。

2.信访制度的缺陷

信访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利益表达途径,一直是执政党和政府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也是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特殊方式。信访制度建立于1951年,经历了大众动员型信访(1951年至1979年)、拨乱反正型信访(1979年至1982年)、安定团结型信访(1982年至今)这样3个阶段。(应星2004)

这种利益表达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已不适应目前的社会政治环境。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首先,信访体制只是接受来信来访,然后转送同级或下级行政部门,既不能依法立案,也没有适当的结案监督机制,不但无法有效地处理民众要求解决的问题,也不可能对各级政府官员的行为构成有效约束。相反,由于信访部门将来自民间的申诉转给案发地政府,导致当地政府对信访者的打击报复,反而进一步诱发官民冲突(于建嵘2005)。其次,由于地方政府的信访部门事实上没有能力解决当地发生的各种问题,地方信访机构对本地民众信访的不作为逼得民众只能越级上访,导致中央的信访部门的接待压力越来越大。据国家信访局统计,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14%,省级只上升0.1%,地级上升0.3%,而县级反而下降了2.4%。而中央政府的信访部门其实也缺乏处理民间申诉的制度化权力。再次,对急切需要表达利益诉求的民众来说,现有的信访系统实际上处于失灵状态,信访立案机率非常低,而信访解决率就更低了。2004年5月至10月,一个课题组对上访人群的专项调查结果显示,民众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的比率只有千分之二(李俊2005)。第四,中央政府曾经提出信访责任追究制,结果却在各级政府之间意外地生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畸形机制,由于民众的上访可能构成对其居住地部分强势群体不当利益的威胁,一些地方政府或强势群体拦截、收买、欺骗、强制遣送上访者,甚至打击迫害他们,使上访者在人格尊严、自由安全、身心健康上受到更大的伤害。最后,信访制度与法治建设存在着制度性矛盾,本来应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的民间申诉并不能通过信访加以解决,也不应该用信访制度来替代司法程序。当然,这里涉及的不仅是信访制度的缺陷,也涉及司法制度的缺陷。

以上情形最终将导致人们对信访制度的信任危机,结果信访制度的缺陷本身就可能成为国家政治认同性流失的重要原因。对上访者来说,上访成功的可能性不断下降,而代价却越来越高。加上政府部门以及信访机构对民众的信访推诿塞责,信访者不得不在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的信访机构之间不断“转圈”,付出大量的时间、财力和精力,“转圈”的时间甚至长达几年到几十年,许多上访者为此倾家荡产。上访者经常处于非常艰难的生活环境里,无处洗澡,无衣服可更换,病了则只能听天由命,实在忍耐不下去了就只能去“自首”、让“截访”的拉回家去。[12]随着信访制度的作用日益衰微,弱势群体对这种利益表达途径渐渐望而却步,不得不转而寻求其他更为有效的表达方式。

3.人民代表大会的利益表达制度之名与实

名义上最主要的民众利益表达制度本来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果人民能够在选举中选择他们提名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这些民众的利益代言人来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同时又允许各级人代会真正监督同级政府,那么民众的利益表达应该就有了制度化的正常管道。改革以来,尽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作用有所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

首先,各级人大代表现行的遴选提名完全由党政部门主导,这种提名方式使得人大代表不能真正代表选民利益。同时,人大代表的候选人产生后,在投票、计票等一系列选举环节中,又有过多的政府干预,影响到选举程序的公正透明,使得人大代表的选举仅具有形式主义的意义。其次,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以及各类代表的比例与选民的人口结构并无关联,被提名代表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因此也令人质疑。例如,随意抽查某省“出席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结果发现67名代表中只有一位代表可被推断为“农民”,没有一个工人;而与此同时,在京官员、知名人士占用各地代表的名额已成惯例,约占去各地代表团名额的十分之一(于立深2004)。再次,人大代表的权力极为有限,在相当程度上只不过是一种摆设。近年来,尽管人大代表的职能有所强化,但他们的权限仍不足以对政府部门实行有效的监督。最后,选民对人大代表无法有效地监督,因此人大代表事实上并不是民众利益的代言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怎样对选民负责,人民怎样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只有当每个公民都真正享有基本政治权利时,他们才可能运用自己的政治权利去制约权力(郭道晖1997)。如果民众不能有效地监督各级人代会,那么各级人大代表在利益驱动下就可能与强势阶层结成巩固的利益同盟,从而由名义上的人民的利益代言人变为实质上的利益侵犯者。近年来,人大代表的权力寻租现象屡见报端,这些被披露的还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4.政治协商制度的局限

中国的政治协商会议名义上是一个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少数民族通过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来表达和维护各阶层利益的重要制度。然而,如果考察一下政协制度的实际运作,就很难消除对此制度之真实作用的疑虑。在现行制度下,政协委员产生方式的非民主性、委员构成的倾斜特征、委员提案的非透明性以及缺乏社会代表性等问题,大大消解了政协作为社会利益表达管道的价值。

政协委员的产生一般经过团体推荐、党委组织部审议、政协常委表决,然后向社会公布。候选人由内部推荐产生,再经过党政系统的层层把关,这种产生方式实难体现程序的民主性和委员的代表性。而这种产生方式的必然后果是委员构成的倾斜性。例如,上海市过去3届政协委员的人数分别为627、694和685人,其中的农民委员每届都是10人[13],这样的比例显然与农民阶层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大相径庭。

提案是政协委员表达民众利益的主要方式。如果分析提案的内容,可以充分了解提案的诉求在社会上是否具有代表性。有学者比较分析了全国政协第九届会议的全部14,346份提案的题目,结果发现,虽然全国政协的提案质量整体上比地方政协好得多,但提案内容仍然具有随意性、地方性和寻租企图(于立深2004)。显然,提案的如此特征表明,政协委员所关注之事不见得代表着民众的利益。即便其中有些提案能充分表达一些社会集团的利益诉求,提案提出后还要提交由一小部分政协委员组成的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审查、处理,然后再交有关行政部门办理。[14]由于提案的“审查─处理─办理”程序完全采取闭门方式,在小范围内完成,这种提案处理的非透明性令政协制度表达利益的效力大打折扣。

5.民间社团的生存空间狭窄

社会团体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中国近代有无数的社团,早期有名的有孙中山的“同盟会”和毛泽东的农民协会。社团可以代表、综合、表达、捍卫特殊集团的利益,这是社团存在的根本目的之一。而社团表达和维护群体利益的效能则受制于社会的自由度、社团目标与政府及民间目标的共意性、以及社团的资源获得途径和自主性。

1949年以来,中国的宪法中虽然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但这种自由就像宪法所列的言论自由一样,只是抽象地存在,并不受任何具体的法律保护,同时却存在着许多剥夺这些自由的法律法规。结社活动就像言论发表行为一样,随时都可能遭到难以意料的后果。在这样的环境下,民间自发社团的形成由于不可预知的风险而陷入难产境地,而这对弱势群体社团的产生以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有效表达尤其不利。

中国目前存在的社团可分为“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外部输入型”3类[15].“自上而下型”社团与党政目标共意程度高,主要从党政系统获得权力资源和经济资源,因为对党政系统高度的依附关系而失去相当程度的自主性,无法真正表达和维护民众的利益。共青团、妇联、残联、工会、科协、文联和侨联即属此类。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尽管名义上是社区居民的自主组织,但它们从产生方式、资源获取、绩效奖惩到人事安排都受党政系统的控制,所以实质上还是一个“自上而下型”社团。

“自下而上型”社团与民间社会的目标共意程度高,其资源获得主要来自民间社会,因此拥有更多的独立于政府的自主性,但它们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而只能艰难度日,自生自灭。另一方面,政府又担忧其目标与党政目标不一,甚至担心此类社团与政府对立或成为民间的抗争工具,所以长期以来一直将此类社团视为异己而严格控制。1989年之后,政府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所有社团置于党政系统的严格监控之下,“自下而上型”社团的发展空间被压缩到极限。此外,即便有一些小型民间社团试图维护小群体的利益,也会遭到来自强势群体的直接或间接打击和压力。近年来,城市商品住宅小区的业主为了维护小群体的利益而自发组织业主委员会,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成立到运作往往受到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强力干预。

总之,在党政系统的严密控制和强势群体的挤压下,真正能表达弱势阶层利益的社会团体难以生存发展,勉强存活的民间社团的活动空间则被限制在社会和政府共同认可的“交叉地带”。在这种情景下,民间社团要想成为有效地表达维护民众权益的压力集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结语

由于正式的利益表达渠道存在种种缺陷,中国的弱势群体通过这些途径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时或者求告无门,或者代价高昂而收效甚微,因此他们就可能对这些利益表达渠道表示怀疑甚至加以否定,转而寻求其他表达方式,比如借助媒体表示对现状的不满和抗议、集体上访、甚至非正式地组织对抗等艰难而危险的方式。当然,当弱势群体既不可能通过适当途径声张其利益,而他们的诉求又得不到公正的对待时,他们可能因为不敢与强制性权力公然对抗而选择“服从”。但这种“服从”对社会结构的稳定而言完全是消极的,因为他们随时都会成为支持捣毁现存社会结构的力量(彼得·德鲁克,2002)。改革中强势阶层为了维护和增加其既得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借助公共权力来干预利益分配,使社会怨恨迅速积蓄,与此同时,弱势阶层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因梗阻而淤塞失灵,这就是今天中国频繁发生冲突性集体行动的社会情境。

「注释」

[1]全国总工会研究室,1999:40.[2]FBIS-CHI-96-007,19April 1996.[3]SouthChina Morning Post,26March 1999.[4]于建嵘,“农民土地维权抗争的调查”,《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6月21日。

[5]吴忠民,“贫富差距合理论有误?专家撰文挑战权威”,《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3月28日;《改革内参》,2003年第4期。

[6]《改革内参》,2003年第4期。

[7]乔治·吉尔博伊、埃里克·赫金伯瑟姆,《中国的拉美化》(http://www.cfr.org/pdf/gilboyhegin.pdf)。

[8]如简·奥伊(Jean Oi )、阿科斯·罗纳塔斯(Akos Rona-Tas )、边燕杰和约翰·罗根(Yanjie Bian and John Longan )、白威廉和麦谊生(Willian Parish and EthanMechilson )等。

[9]参阅刘欣的“相对剥夺地位与阶层认知”(《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李培林的“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研究”(《社会》2005年第1期)、于建嵘的“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冲突──对当代工农维权抗争活动的观察和分析”(《凤凰周刊》)、李俊的“相对剥夺理论与弱势群体的心理疏导机制”(《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张贤明的“论当代中国利益冲突与政治稳定”(《中国政治》1996年第6期)、张海东的“城市居民对社会不平等现象的态度研究”(《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6期)和张翼的“中国城市社会阶层冲突意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10]Robinson ,Robert V.&Jonathan Kelley 1979,"Classas Conceived by Marxand Dahrendorf:Effects on Income Inequality and Politics in the United Statesand Great Britain"(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44);Vanneman,Reeve andFred C.Pampel 1977,"The American Perception of Class and Status"(American SociologicalReview,Vol.42);Wright,Erik Olin,1978,Class,Crisis ,and the State(London New Left Books );Wright,Erik Olin,1997,Class Counts :ComparativeStudies in Class Analysi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Jackman ,Mary R.&Robert Jackman 1973,"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Objectiveand Subjective Social Status"(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38);JackmanMary R.&Robert Jackman 1984,Class Awaren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Hodge ,Robert W.&Donald J.Treaman 1968,"Class Identifi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73)。

[11]Weber,Max.Economy and Society ,ed.by 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Berk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Thompson,E.P.1963,TheMaking of the English Working Class (Harmondsworth :Penguin Books);Thompson,E.P ,1965,"Peculiarities of the English,"in The Socialist Register ,ed.by R.Miliband(London:Merl in Press)。

[12]苏永通,“‘上访村’的日子”,《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13]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地方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

[14]见“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15]康晓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中国青年科技》,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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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鹏/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社会工作博士生

戴利朝/江西师范大学助理研究员,社会学博士

罗观翠/中山大学政务学院社会工作系教授

原载《当代中国研究》[2006年][第2期(总第93期)]

来源:http://www.chinayj.net/StubArticle.asp?issue=060213&total=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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