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理性的悖论:工具神化为目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38 次 更新时间:2016-08-16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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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 (进入专栏)  


摘要:作为逻辑思维的认知能力,“理性”原本只是在认知领域才具有目的性的价值,而在非认知领域仅仅具有工具性的价值。但西方主流哲学在“实践理性”精神的主导下,却将这类工具性的价值神化为目的性的价值,结果陷入了一个长达两千多年的深度悖论,并且在理论和实践中造成了一系列扭曲和误导。


西方主流哲学从古希腊起就高度推崇“理性”,逐步使其成为西方文化的精神支柱之一,而在进入“理性化即现代化”的历史阶段后,更是在全球范围内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深入反思会发现,这种“理性”精神潜藏着将“工具性价值”神化为“目的性价值”的内在悖论,结果在理论和实践中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扭曲和误导。本文试图通过厘清“理性”概念的核心语义,分析某些西方哲学大师的相关见解,指出西方哲学“理性”精神蕴含的这一深度悖论。


一  理性概念辨析


中文的“理性”一词通常是对英文“reason”一词的译读,后者在日常语用中主要拥有“原因及其解释”、“正当理由”、“思维或理解能力”等多重语义,而在作为哲学概念时首先是指人们凭借逻辑推理从事思维活动的认知能力,并且因此与“感性”(包括感觉、知觉、情感、欲望等)截然有别[1](P239),从中衍生出来的形容词“reasonable”(以及名词“reasonableness”)则通常包含着“合理的”、“合乎理性的”、“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接受或公平的”等多重语义。


此外,英文形容词“rational”在汉语里通常也被译成“合理的”、“合乎理性的”、“理智的”,像“rationality(合理性)”、“rationalism(理性主义)”、“rationalize(理性化)”这些富于哲理意蕴的概念正是由此衍生而来的。同时,由于在词源学上都发端于拉丁文里意指“思考”、“计算”的“reri”、“ratio”,并且拥有某些相互叠合的共通语义,无论在日常言谈还是理论话语中,“reasonable”与“rational”也往往被人们混同使用,直到罗尔斯等人试图辨析二者的微妙差异后才有所改观。


再从哲理的角度回溯,这两个术语及其拉丁文词源最初又植根于古希腊文的“logos(逻各斯)”和“nous(努斯)”,后二者虽然有着错综复杂的多重语义,但在哲学语境里也包含着某种共通性的内涵,主要指人们拥有的从事逻辑推理、追求真理知识的思维能力。古希腊哲学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把人界定为“理性的动物(animal rationale)”,并且确立了后来作为西方文化主要支柱之一的“理性”精神。有鉴于此,本文下面也将在“凭借逻辑推理展开思维活动的认知能力”这一核心语义上运用“理性”的概念,以免出现混淆和偷换概念的现象。


马克斯·韦伯在讨论“社会行为”的问题时,曾提出了影响广泛的“工具—目的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区分,认为两者虽然都包含理性的因素,却又微妙有别:前者主要是指人们借助理性的工具旨在获得最大化功利后果的行为,后者主要是指人们不计后果地努力实现那些本身便具有精神价值的道德、信仰、艺术等目的的行为。[2](PP56-57)相比之下,本文则是依据词义本身来区分理性的“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的,因此与韦伯很为不同:当理性只是作为工具有助于人们达成任何目的的时候,它具有的就是“工具性价值”;当理性构成了人们旨在实现的目的本身的时候,它具有的则是“目的性价值”。下面的分析将表明,韦伯的区分不仅存在着混淆概念的逻辑缺失,而且同样潜藏着化工具为目的的理性悖论。


澄清了以上几个概念,我们就不难得出下面的结论了:对于人生在世来说,“理性”只有在认知领域的范围内才能呈现出目的性的价值:第一,人们通过诸如教育学习、科学探索、学术研究之类的认知行为,形成和发展自己的理性能力;第二,人们凭借自己的理性能力,在这类认知行为中追求正确的理性知识(真理)。除此之外,在人类生活的所有非认知领域内(其中不仅包括了韦伯归属于“工具—目的合理性”的功利领域,而且包括了韦伯归属于“价值合理性”的道德、信仰、艺术等非功利领域),理性能力及其认知成果都单纯具有工具性的价值,仅仅构成了有助于人们实现各种非认知目的的有效手段。但奇怪的是,从古希腊时期起,西方主流哲学就在大力肯定理性在认知领域内确实具有的目的性价值的同时,又在非认知领域内也赋予了它目的性的价值,甚至将它说成是人生在世的普遍本质和终极目标,结果反倒扭曲和贬抑了各种感性的非认知目的本身的重大意义。


二  理性悖论的产生形成


从某种意义上说,古希腊哲学区别于其他文明古国哲学的头号独特之处,就是它十分关注人类基于好奇心从事的认知行为,敏锐地抓住了人类在这方面具有的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理性特征,最终确立了强调“理性”在“认知”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的“认知理性”精神;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古希腊哲人从泰勒斯主张“水是万物本原”开始起,直到亚里士多德宣称“求知是人的本性”的绵延努力之上。


不过,尽管这种认知理性精神充分彰显了理性在认知领域确实具有的目的性价值,并且构成了古希腊哲学对于人类思想文化的最重要贡献,它依然包含着某些不容忽视的理论缺失,不仅严重贬抑了意志情感对于人生在世乃至认知行为的重要作用,将它们打入了“感性”的冷宫,而且还以偏概全地将理性能力说成是人之为人的独特本质,把“人的认知行为基于理性”的片面性命题扩张成了“人的所有行为都基于理性”的总合性结论,从而在认知理性精神的基础上又确立了以“理性”作为一切“实践”行为的终极目的的“实践理性”精神,结果生成了“工具变目的”的悖论。这一点在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有关见解中表现得十分清晰。


首先,苏格拉底指出:“认识自己的人知道什么事情是合适的,可以弄明白自己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所以由于做自己了解的事就能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从而活得滋润,不做自己不了解的事则不会犯错,从而避免祸患。”[3](PP149-150)[①]不难看出,他在此肯定的实际上仅仅是理性的工具性价值:通过让人们认识自己和世界,理性能够帮助人们获得有益的好东西、避免有害的坏东西;但他却据此主张“正义和其他一切德性都是智慧”、“智慧是最大的善”[3](PP117、171),结果将原本只是有助于人们实现各种目的善的智慧本身当成了比这些目的善更重要的终极目的善。无论如何,只有依据这种把工具当目的的扭曲观念,我们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苏格拉底声称“明知是坏事还要去做”胜过了“因为无知才去做坏事”的荒诞见解 [4](PP288-296):由于在“自觉作恶”的情形下主体还拥有明知“那是坏事”的智慧这种“最大的善”,所以它才优越于主体连“那是坏事”也不知道的“无知作恶”的情形。也正是基于这种实践理性精神,他才提出了凭借理智有目的地创造出宇宙万物的“理性神”观念[3](PP28-32),明确将“理性”神化了。


其次,柏拉图曾专门批判快乐主义主张“爱恨情仇主宰着人类行为、知识只是奴仆”的流行见解,并且结合日常案例彰显了理性的目的性价值:声色犬马虽然能给人们带来当下强烈的快乐享受,长远看来却会让人们陷入贫困、身患疾病;只有将“分辨善恶的智慧”视为“人生最重要的因素”,通过度量权衡判定了各种善恶乐苦的大小多少,人们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为了维护长远的较大利益不惜放弃当下的较小利益。[4](PP477-484)很明显,他在此强调的依然是理性智慧作为手段的工具性效应,亦即它有助于人们实现像生活富裕、身体健康这类原本充满感性意味的长远目的善;但这种一目了然的清晰事实并没有妨碍他像苏格拉底那样,再次把理性本身说成是凌驾于感性欲情之上的终极目的善,反复主张理性的智慧不仅应当在个体灵魂里占据驾驭一切的绝对地位,而且哲学王也应当在城邦国度中发挥统辖全民的至上效应,将富于激情的军人和充满欲望的工匠治理得井井有条。


最后,亚里士多德尽管对苏格拉底的“德性即智慧”命题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强调了将理性认知付诸实行、指导实践的工具性意义,却没有因此就放弃他倡导的实践理性精神,相反不仅依然彰显了“逻各斯”或“努斯”的主导效应,断言“感性欲望的对象只是表面善,理性意愿的对象才是真实善”[5](P247),而且还从“目的论”的视角进一步强化了将理性从工具神化为目的的扭曲倾向,主张既然某个东西的本质就是它的一切活动趋于的终极目的,以“理性”为本质的人类也理应以“理性”作为全部生活的终极目的;所以,合于智慧的静观思辨就是人生在世最高贵最有神性的幸福境界,远远超出了另外还包含着实践、感情、人际互动等因素的正义、节制、勇敢。[6](PP305-311)无需细说,这种以理性思辨作为人生终极目的的说法最多只能适用于为数很少的哲学家或科学家,却根本没法适用于从事其他职业、追求种种感性目的善的大多数人,因此明显存在着以偏概全的片面性弊端。


于是,这三位古希腊哲人几乎流露出了某种共通的哲理倾向:虽然实际上讨论的是理性作为认知能力的工具性作用,但为了强调它在人类生活中应当占据统辖性的主导地位,他们却不知不觉地将这种工具性的作用悄然转型成了目的性的意义,亦即把本来只是作为手段有助于人们达成其他目的的理性本身当成了人生在世的终极目的来追求,结果引发了将工具神化为目的的理性悖论。


三  理性悖论的深化发展


在西方社会率先进入了韦伯称之为“理性化”的现代历史阶段后,原本只是由几位古希腊哲人在理论上确立起来的理性精神第一次在现实生活的众多领域真正落到了实处,并且很快就充分显示出了“知识即力量”的强大效应。与之相应,理性精神也再次成为西方哲学的主流倾向;就连十分看重感性知识的经验主义思潮,也像理性主义思潮一样明确肯定了人的“理性”本质,甚至还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理性因素在非认知领域的主导功能。不过,伴随着“实践理性”精神的长足发展,化工具为目的的理性悖论也越来越清晰地暴露出了它的深度内涵。


例如,霍布斯认为,“理性”的自然法一方面要求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去做最有利于自我保全的事情,甚至不惜造成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另一方面又要求人们为了避免战争的伤害签订和平的契约,形成正义、感恩、谦恭、仁慈的道德德性。[7](PP97-122)显而易见,他在此实际上是将理性的工具性意义分裂为二了:既能怂恿人们为了自我保全的利己目的相互厮杀,又能鼓励人们拥有正直高尚的道德德性。然而,基于“人和理性两个术语的范围相等”的传统理念,他不但没有意识到自己陷入了后来被说成是“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二元对立,相反还强调“法律决不能违反理性……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理性认为是法律的东西,必定是所有人的理性都会接受的”,结果将本来只是旨在达成法律正义的一种手段的理性本身反转成了能够评判法律正义的终极标准。[7](PP20、209-211页)


再如,继古希腊的快乐主义思潮之后,休谟站在不可知论的立场上重申了理性只是“激情奴仆”的论断,先是宣布“理性对我们的激情和行为没有影响……理性是完全惰性的,永远不能阻止或产生任何行为或情感”,然后又退一步补充说:“凭借激发或指导某种激情,理性和判断的确能够成为行为的间接原因”。[8](PP453、496-503)这些论述不但否定了理性能够在人类生活中具有任何目的性的价值,而且还断言理性的工具性作用最多也不过是间接性的,结果以剑走偏锋的极端方式将工具变目的的理性悖论充分展现出来,对于实践理性精神构成了致命的挑战。


又如,正是在休谟的直接冲击下,康德试图独辟蹊径地重新确立实践理性精神的主导地位:一方面,他主张理性无从把握自由意志、上帝、灵魂不死等“本体之物”,因此人们只能出于实践利益“设定”它们作为“道德和宗教的基石”,所谓“悬置知识给信仰腾出位置”。[9](PP19-22、374-392)另一方面,他又声称“纯粹理性单就自身而言就是实践的,(给人)提供了一条我们称为德性法则的普遍法则”[10](PP 40-41),甚至将基于道德律的“目的王国”界定为“只服从理性规律”的“理智王国”。[11](PP75-77)这样,康德就在几乎抽空了理性要发挥工具性的效应便必须具备的认知功能基础的同时,又极大地彰显了理性在实践领域特别是道德领域作为终极目的的主导意义,结果以出人意料的方式重新陷入了化工具为目的的理性悖论,以致他自己也不得不富于反讽意味地宣布:“我们确实无从理解道德命令的无条件实践必然性,但我们又确实理解它的这种不可理解性。”[11](PP89-90)


复如,韦伯在区分“工具—目的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时候,一方面明确指出了理性对于达成功利目的的工具性意义(不然他也不会提出“工具合理性”的概念了),另一方面却照旧没有摆脱工具变目的的理性悖论,所以才依然主张理性本身在非功利领域能够构成人们应当追求的“目的”。当然,由于他已经将“目的”的概念限定在功利目的之上了,结果就只好在三重性的混淆概念中将这些非功利的“目的”叫作“价值合理性”,既没有意识到“工具性”的意义也像“目的性”的意义一样有资格构成人生在世的一种“价值”(“工具性价值”),又没有意识到人们在非功利领域追求的“价值”也像在功利领域一样有资格称之为“目的”,更没有意识到人们为了达成这些非功利的价值目的同样能够诉诸“理性”的工具。有鉴于此,我们其实很有理由怀疑,当法兰克福学派后来在如此混乱的概念界定基础上,把功利性价值与非功利价值的冲突(或者说是广义上的“义利之辨”)转型成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对立时,他们怎么能够把已经被扭曲了的问题讲清楚。


最后,罗尔斯在后期研究中曾试图将“rational”与“reasonable”区分开,主张前者偏重于“合乎理性地追求目的”的工具性意蕴,后者偏重于“合乎理性地对待他人”的道德性意蕴,包含了前者缺乏的“道德敏感性”或“正义感”。[12](PP50-56)不难看出,他在承认理性的工具性效应的同时又肯定了理性的目的性意义,并且强调“reasonable”既不是从“rational”推出来的,也不是与“rational”相对立的,实际上也潜含着凭借两者分离的二元架构以消解工具变目的的理性悖论的意图;尤其是他主张“原初状态”下的“无知之幕”已经具有了“合乎理性地公平安置”所有社会成员的伦理意蕴,更是与康德抽去理性的认知性工具功能、突出理性的道德性目的意义的做法颇为相似。然而,罗尔斯因此陷入的逻辑窘境也是一目了然的:如果说道德性的“reasonable”区别于工具性的“rational”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包含了本来属于“感性”范畴的“道德敏感性”或“正义感”,它自身又是在什么意义上作为“道德理性”构成了伦理领域的终极目的的呢?要是我们承认了“理性”与“感性”之间不容混淆的本质差异并且坚持不混淆概念的话,岂不是只有“感性”的“道德敏感性”或“正义感”才真正有资格构成人们应当达成的伦理目的,而罗尔斯以及许多西方哲学家特别看重的“reasonable”只不过是在人们实现这种感性目的的伦理行为中扮演了一个纯属工具性的角色吗?


因此,虽然许多西方现代哲学家已经逐步意识到了理性从工具神化成目的的悖论,并且试图经由不同的途径消解这一悖论,但由于未能放弃理性主导一切的传统成见,他们的努力不但谈不上成功,毋宁说反倒加深了它的扭曲程度。


四  如何消解理性的悖论


应该承认,西方主流哲学的“实践理性”精神也包含许多积极深刻的思想因素,尤其是在某种程度上指出了理性在非认知领域具有的重大工具性价值:这种逻辑思维的认知能力能够帮助人们分辨权衡各种东西的善恶属性及其主次轻重,从而指导人们在若干不同的目的性价值出现冲突的时候做出清醒的选择,按照“两善相权取其重,两恶相权取其轻”的人性逻辑,确保实现对于自己来说最重要的目的性价值,以免犯下一时冲动、情迷心窍、只看眼前、不顾长远的错误。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休谟等人否认理性对于人们的激情和行为具有影响作用的见解是站不住脚的。


不过,无论我们有多少理由全力彰显理性的这种工具性价值,我们都没有理由像西方主流学界那样偷换概念、喧宾夺主,硬把它本身也说成是非认知领域的目的性价值——道理很简单:“工具”与“目的”原本是性质不同的两类价值。事实上,当人们在实践行为中将各种非认知目的“理性化”的时候,他们依然只是在运用理性的手段帮助自己实现这些“感性”的目的(或者诉诸科学的知识获得了实用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炫美艺术的创新,或者凭借逻辑的思辨证成了道德伦理的规范、巩固了崇拜神灵的信念),却不可能因此就消解了这些目的的“感性”特征,将它们本身变成“理性”的。例如,理性的论证无疑有助于人们理解“正义感”的重要意义,促使他们在人际行为中实现“尊重他人”的道德目的,但这显然不等于说“理性”也像罗尔斯以及许多西方哲学家所宣称的那样,本身就包含着“正当公平地对待他人”的伦理意蕴,甚至还能够凌驾于感性的“正义感”之上,直接成为评判人际行为是否道德的根本标准。毋宁说,正如“rational”与功利目的之间的关系一样,“reasonable”在此也不过是人们用来强化和实现“正义感”的一种有效工具,并不足以将这种原本“感性”的道德目的脱胎换骨地变成“理性”的道德目的。


就此而言,西方主流哲学在非认知领域将“工具理性”说成是“目的理性”,在理论上肯定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中也会产生种种扭曲性的误导效应——比方说,在伦理领域引诱人们把只是一种手段的“道德理性”当成了应当追求的根本目的,反倒忘记了“感性”的“正义感”才是真正具有终极意义的东西。事实上,无论在日常言谈还是理论话语中,人们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在应然性层面将“理性”看成是“客观”、“中立”、“正当”、“不偏不倚”、“不带成见”、“值得赞美”、“合乎道德”、“公平正义”等等的同义词,仿佛任何东西一旦经过了逻辑的论证、得到了思辨的说明,就能水到渠成地具有这样那样的肯定性正面价值,却没有意识到它原本只有“凭借逻辑推理展开思维活动的认知能力”这种实然性的核心语义,因此与后面这些概念之间存在微妙而深刻的差异,便是这种误导效应的典型体现。[②]然而,一些简单的生活现象就足以显示这种误导效应的荒诞无稽了:在大多数人看来,一时冲动的见义勇为肯定远远优越于精心策划的偷盗抢劫,而高科技的“克隆人”当然也不会仅仅因为拥有科学理性的认知性逻辑基础就能在道德领域获得正当性的证成。


从这里看,如果说“理性”在现代生活中确实像韦伯指出的那样对于“情感”或“传统”的行为方式具有“祛魅”的效应,那么相当反讽的是,从苏格拉底有关“理性”的神话描述起,西方主流哲学就已经给它披上了一件带有神秘意味的“魅惑”外衣,赋予了它神圣不可亵渎的绝对权威,让它变成了“真实、高尚、美好”的代名词了。说穿了,当苏格拉底宣布“未经反思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生活”的时候,他本来只是彰显了“理性反思”对于人们过上好生活的工具性意义有多么重要;但他从中得出的“智慧是最大的善”的结论,却误导着西方主流哲学将整个人生在世的终极目的也仅仅归结为这种单纯作为手段的“理性反思”本身了。


那么,总是强调同一律作为理性思维的逻辑底线的西方主流学界,为什么不惜付出混淆概念的惨重代价,也非要将理性的工具性效应说成是非认知领域的目的性价值,以致陷入长达两千年的深度悖论无法自拔呢?这里的原因还是要追溯到古希腊就已经确立的“认知理性”精神上去:由于特别关注人们追求理性真理的认知行为,并且因此把理性当成了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本质所在,西方哲学家们就顺水推舟地将理性在认知领域具有的目的性意义扩展到了整个人生在世之中,主张人们在道德、信仰、功利、炫美等领域同样也应当以理性作为崇高的终极目的,结果不仅一笔勾销了感性的意志情感在这些领域作为目的性价值的主导地位和重大意义,而且还有意无意地遮蔽了他们自己已经在字里行间揭示出来的理性作为有效手段的工具性价值,以坚持“实践理性”精神的方式扭曲了人类生活的本来面目。


综上所述,由于西方主流哲学“实践理性”精神的误导效应,在现代化进程中作为头号“祛魅”利器的“理性”早就已经扭曲变形,反倒将自己变成了弥漫于人生在世的某种神秘“魅影”。有鉴于此,我们今天应当首先在理论上展开新的“祛魅”努力,剥去“目的理性”或“价值理性”的假面具,还原“工具理性”的真面目,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消解“理性魅影”在实践中所产生的种种负面效应。


参考文献:

[1]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Z].第5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

[2]韦伯. 经济与社会[M]. 上卷. 林荣远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3]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M].吴永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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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6]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7]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8]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9]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0]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1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12]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①] 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在引用西方论著的中译文时会依据英文本或英译本略有改动,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②]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更有工具理性意蕴的“rational”则往往被狭隘地曲解成“能够获得最大化利益或效益的”,结果同样遮蔽了它原初意指“逻辑思维的认知能力”的核心语义。


原文发表于《兰州学刊》201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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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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