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博树 王桂兰:私立大学的概念界定与类型区分:一个理想范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54 次 更新时间:2008-07-17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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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树   王桂兰  

本文试图分析“私立大学”这个概念,并就中国私立大学的类型区分做一设计。它未必是中国马上能够实现的现实,但我们相信,就对象的内在规范含义言,它应该代表着中国私立大学发展的未来走向。

业内人士皆知,除广东省以外,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文件和相关法规中,多用笼统的“社会力量”指称民间办学这个事实;至于高等教育,则多用“民办高校”称呼之。那么,“民办高校”与“私立大学”是不是一回事?还是说,它们有着概念上的明确区别?

2000年11月至2001年元月,我们设计、进行了一次以“民办高校”校院长为对象的小规模问卷调查,共收到答卷15份,数量虽少了些,但涵盖了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河南、辽宁、山东、江西、浙江、广东、宁夏等11个省、自治区与直辖市,其中,既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也有实施“非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学校,提供答卷的学校(院)长中,任职时间2年以内的3人,2-5年的2人,5年以上的10人,应该说,有相当的代表性。问卷调查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您认为‘民办大学’与‘私立大学’的概念是否一致?”结果,答“一致”者仅2人,“不一致”者13人。“不一致”的重要根据是:认为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办的学校属于“民办”,私营企业和个人办的才是“私立”;也有的认为,凡非政府财政投入的学校都是“民办”,“私立”作为私人或私企办学,是“民办”中的一部分,或曰“民办”包容了“私立”,但“民办”的外延更宽。

客观地讲,民办大学校长的这种认识,有其一定的现实依据。在过去20年的大部分时间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办学或有各类政府机关“挂靠”的学校,的确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占了很大比例。公民个人办学虽然开始就有,但数量很少。私营企业财团进入这个领域,更是近些年才发生的事情。还有一个事实值得注意,那就是私营企业出钱办的学校,在很多人看来就是私企老板的学校,校长、教师都是给老板打工的“雇员”,在这个意义上,私营企业与私营学校似乎没有什么不同。这也可能是校长们把民办与私立分而论之的观点的促成因素之一。

而政府之所以坚持使用“社会力量”或“民办”高校称谓,回避使用“私立大学”概念,可能与某种更深层的意识形态忌讳有关。《社会办学条例》虽承认了私营企业办学的合法性,但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生怕教育领域里“私学”多了,将会麻烦多多,问题多多。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才有人提出“人大修宪,写进‘私营经济’,对民办教育发展有好处”的说法。

我们认为:虽然政府与民间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不同,角度不同,但有一个误解似乎是共同的,那就是把私立大学与私营企业划了等号。其实,二者间的关系要复杂得多,有相同的一方面,但更本质的是不同的一面。我们就来深入地探讨一下这个问题。请注意:在下边的讨论中,我们将更多地采用“规范主义者”的立场,即我们首先考虑“私立大学”应该是什么?或曰给出一个“私立大学”的理想模式,以便从事物的本质层面界定私立大学的真正属性。我们很清楚,中国今日现实生活中的私立大学或“民办大学”与这个理想模式有相当大的距离,但我们必须先把这些差异抽象掉,然后才有可能在规范已经证明的基础上去讨论现实中的差异是如何产生的。

私立大学需要界定的第一个方面是产权界定。

诚然,支持私立大学建校、运转、发展的经费投入并非来自政府(或主要不是来自政府),而是各种民间资本,以及办学过程中收取的费用,但这些投资者并不必然就是私立大学的产权所有者。这里,有必要把私立大学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我们称之私立大学Ⅰ)的产权特点是:学校乃独立的产权主体,并据之与各种出资者发生关系;从本质上说,学校的资产既不是国家的,也不是出资者的,而是社会公共资产。出资者对学校的投入,可以是无偿捐助,也可以是有偿借贷,但出资者不能作为学校资产的所有者进入学校产权结构。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坚持出资者并非学校的“老板”,才能避免出资者过多地把个人意志带入办学实践中(事实上,这种“带入”在今天的私企办学中并不鲜见,且负面结果远多于正面结果――尽管,在大多数场合,出资者的本意并不为错)。大学理事会及其属下(或与之平行)的基金会应是这笔社会公共资产的受托管理者,理事会同时又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作为最高行政首脑则是被理事会聘用的、理事会决策的执行人。基金会的任务是为学校筹措资金,并监督这笔资产的使用。

与此相关的私立大学Ⅰ的第二方面的界定是运营性质的界定。

学校的资产属性既然是社会公共资产,其运营性质只能是公益的、非营利性的;换言之,这类学校确实不能以赚钱营利为目的。它的存在的全部理由就是推进科学与文化事业,为社会培养高质量的人才,以发挥高校作为公民社会重镇的作用。说得再明确些:不以营利为目的就是要保证私立大学的功能不错位,保证私立大学身份的清朗,保证私立大学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污浊面前凛然正气,威武不屈。当然,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能营利,“非营利性”仅是就私立大学的运营性质言;但它既然要“运营”,就要计算成本,计划收支,就有可能出现“盈余”或“亏损”。为了把学校办好、办“火”、办大,当然是“盈余”强于“亏损”,因为只有“盈余”,才能更好的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办学投入,也才能给希望得到回报的投资者以更优厚的补偿,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只要办学者没有把赚的钱私分、“入股”、抽逃、转移,只要建立起一套严格有效的资金监管制度,在保证办学质量的前提下,难道不是办学经营有方、“盈余”多多益善为好么?

私立大学Ⅰ的第三方面的界定是办学层次及其产品属性的界定。

由于这类大学本质上的公共性,由于它在公民社会中承担的独有功能,,必然要求其办学层次相对较高。一般而言,私立大学Ⅰ的办学层次至少应在大学本科以上,以研究生培养 为主的“研究型大学”更接近我们理想中的私立大学Ⅰ的模式。从制度哲学、而非经济学意义上讲,私立大学Ⅰ提供的服务产品是“公共产品”,而不是“私人产品”,因为它是公民社会建构中的一部分,其定义根据并不是经济学所说的服务对象的“排他性”与“竞争性”。当然,另一方面,私立大学Ⅰ的运作同样离不开市场;在这个意义上,其产品属性亦含有私人产品的某些特征,只不过与公共属性相比,这些特征退居次要地位罢了。

总之,私立大学Ⅰ虽然是“私立”的,但这只是就其主办者、出资者不是国家而言;从它的产权界定、运营原则、办学层次与产品属性几个方面看,私立大学Ⅰ毋宁说是真正“公共”的,是全社会共有的。本文所说的“私立大学”,首先是、也主要是指私立大学Ⅰ这个类型。它应代表中国私立大学发展的方向。

至于私立大学Ⅱ,也就是私立大学的第二种类型,则是更多考虑到中国现实,并参照国际经验设计的。首先,产权方面,不同于私立大学Ⅰ,私立大学Ⅱ的产权主体应是投资者本身,不论投资者是企业还是个人,是独立投资还是联合投资。这就是说,私立大学Ⅱ的资产属于投资者的自有资产,其产权性质决定了学校可以建构自己的股权结构,不但出资者享有股权,学校管理者、教师以及为学校做出贡献的人都可以根据相关规则享有一定股权。以投资者为主体组成的学校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则是董事会聘用的最高行政首脑。其次,既然产权私有,私立大学Ⅱ的运营性质属于营利性的,也就在所难免,或势在必然。学校当然也要为社会提供“服务”,学校培养的学生当然也要满足社会的需求,但这并不否认办学者的主观动机首先是为了通过学校赚钱,使其投入的资金获得尽可能多的回报。这个类型的私立大学倒是可以与私营企业划等号,因为“企业”的天职就是谋取利润的最大化。不同只在于,通常所谓“私人企业”可能经营的是工业、商业、房地产业,而私立大学Ⅱ经营的是教育产业。没有理由从价值方面指责私立大学Ⅱ存在的正当性,似乎把办学与营利扯在一起就失去了办学行为的神圣性。不是的,当我们把这个类型的办学行为理解为市场行为的一种时,它固然谈不上神圣,也谈不上不神圣。也没有必要担心以营利为目标的办学主旨会影响办学效果和办学质量。道理很简单:在市场上,优质、高效的服务,会给服务提供者相应的回报,增大服务提供者的市场份额;而低劣的服务最终将使服务提供者自己退出市场。这个交换铁律对教育产业同样是适用的。需要做的只是如何使教育市场更加规范,更加合理化,如何减少教育市场竞争中的不公正因素。最后,从办学层次讲,我们认为私立大学Ⅱ应以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因为这是一个与市场直接“对接”的领域,存在无数的市场机会与相关办学“伸张点”,易于吸引民间资本的投入,并把它作为一项有益于社会、同时又有利可图的实业去开发。有必要说明的是,按照惯例,提供大专或高职层次高等教育的机构,称“学院”更准确些,只是出于行文上方便比较,我们仍称之“大学”。至于私立大学Ⅱ的教育服务产品属性,是否可以说具有两重性:从经济学意义讲,它当然属于“私人产品”,因为它具有明显的排他性、竞争性;从制度哲学意义讲,也不能说它全无“公共产品”的内涵,只是与私立大学Ⅰ相比,其“产品”的公共性相对较弱、私人性相对较强罢了。也许,下面这样讲更清楚、连贯些:就私立大学的产品属性言,私立大学Ⅰ以公共性为主,私人性为辅;私立大学Ⅱ以私人性为主,公共性为辅。换言之,在教育服务方面,私立大学Ⅰ更强调自身使命与公民社会职能的一致性,而私立大学Ⅱ更注重自身行为与市场经济规则的一致性。

我们可以把两类私立大学的不同界定归纳、列表如下:

界定

类别 产权界定 决策机构及其属性 运营性质 办学层次 产品属性 对应

社会领域

私立

大学Ⅰ 社会公共

资产 大学理事会(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受托管理机构 非营利性 研究生教育

本科教育 公共产品

为主 公民社会

私立大学 Ⅱ

(私立学院) 自有资产 大学董事会

投资者的直接管理机构 营利性 专科教育高职教育 私人产品

为主 市场经济

现在,似乎可以回答“私立大学”与“民办大学”是否一致的问题了。

假如可以以“(1)学校的举办者为非政府组织,(2)学校的经费来源为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3)学校是面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这三条作为是否属于社会力量办学的“必要条件”(见“民办学校产权归属与学校权益问题研究”课题组的总报告,载《民办教育参考》2001年第1期,页19)那么无论私立大学Ⅰ还是私立大学Ⅱ都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不但如此,我们的研究还证明:政府出于意识形态考虑对“私立大学”称谓的忌讳,本来是不必要的,因为私立大学中的主要部分恰恰是最“公共”化的。至于校长们谈到的民主党派、民间社团办学这个事实,应该说,这是一个已经或即将成为“历史”的事实。北京市教委1998年就出台了《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举办者资格的通知》。《通知》指出:“目前,我市部分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都有自己的‘主办单位’或‘挂靠单位’(简称‘主办单位’),对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管理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市教育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由于‘主办单位’的资格和职责界定不准确,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既不符合《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也不适应扩大教育机构办学自主权的需要。”《通知》对举办者的资格条件和职责做了明确规定,那就是举办者必须“具有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设置的教育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的能力”。其中,高等教育(非学历)层次的设置标准是300万元。这就是说,不管哪一个民主党派,还是民间社团,如果你还想办大学,就必须先掏出300万人民币来!虽然后来北京市教委又发了个补充通知,把达到以上标准的期限延长为3年,但对于被要求对象来讲,这仍然是一个极其短暂的时间表。可以说,就目前北京市的情况言,绝大多数民办高校的民主党派或民间社团“主办单位”没有能力达到这个要求。所以我们才敢说这个事实即将成为“历史”。从更大一点的时间跨度看,民主党派、民间社团办学只是开放年代中国私立大学发展的一个过渡阶段,虽然功不可没,但不具备历史延展性。因此,也就没有必要把它作为私立大学与民办大学界定的一个重要参数来考虑了。

我们的结论是:私立大学与民办大学没有原则意义上的区别,或者更干脆地说,民办大学就是私立大学。我们还以为,无论从国际惯例角度讲,还是从中国自身的历史沿革角度讲,用“私立大学”指称今天的中国私立高等教育办学现实,要更准确,更明确,也更易于国际社会所理解。

张博树,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

王桂兰,教育学博士,美国中密歇根大学国际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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