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春泰:国际政治中武力的潜在运用:威逼与威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07 次 更新时间:2008-07-14 16:11

进入专题: 国际政治  

钱春泰  

内容提要:武力的潜在运用是历史上早就客观存在的国际政治现象,根据所达成的目标可以将它分为威慑和威逼两种形式。然而,威慑作为一种战略术语和对外政策却是在核武器出现之后才产生的,而且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将威逼与威慑两个概念明确区分开来。本文简要阐述了关于威逼、威慑的思想和实践的历史轨迹,剖析威逼和威慑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并指出国内学术界在继续研究威慑的同时,有必要对威逼进行一些专题研究。

关键词:国际战略;武力;威逼;威慑

作为一种对外政策工具,武力有两种运用方式:武力的潜在运用和武力的实际运用。[1]前者又可称为武力的非实战运用、武力威胁、武力警告等,而后者又可称为武力的实战运用。两者之间并不完全相互排斥,而是具有同一性。它们都是为了维护或追求国家利益,也都是以可靠的军事实力为基础,否则就不可能取得既定目标。国家通过对武力的潜在运用,有可能避免流血而达成一定的政治目的或者以小的代价换得大的胜利。因此,武力的潜在运用方式对决策者往往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西方学术界根据所要实现的目标,将武力的潜在运用划分为威慑( deterrence)和威逼( compellence)两种主要表现形式。简单地说,威慑是迫使它国不要做某事,而威逼是迫使它国做某事。虽然威慑、威逼都是国际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相对而言,威慑已得到了比较充分的研究,而威逼研究还不够深入,国内学术界甚至尚未对威逼展开专题分析。

一、威逼和威慑的历史轨迹

威逼、威慑的思想和实践源远流长,并非现代的产物。中国古代军事思想家孙武在《孙子兵法》中指出,“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兵,善之善者也。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 [2]古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就有关于希腊城邦国家如何频繁地运用武力威胁从而取得了目标的描述。[3] 意大利政治思想家马基雅维里则强调指出,“武力显示”以及其他类似的策略是使敌人相信其侵略行动的代价和风险也许过高的一种较为合算的方式。[4] 可见,尽管孙武、修昔底德、马基雅弗利等人从未使用过威逼和威慑这两个词,但是从他们的著作中可以发现这样的思想。

到了近代,在拿破仑战争之后,欧洲的均势体系维持了一个世纪。这种均势体系与当今所说的“威慑”体系具有许多共同特点,各国领导人都试图使这个体系中的战争变得无利可图。当各国通过调遣海军舰艇、互派军事观察员、缔结同盟等活动向对方传递威胁的信号或发出警告时,威慑也就寓意其中了。[5] 另一方面,欧洲列强对外则实行“炮舰政策”,力图通过武力威胁手段,逼迫亚洲和非洲的许多弱小国家给予某种特权或接受其殖民统治。在近代史上,中国长期遭受欧洲列强的威逼。1844年,法国派遣特使和一支舰队来到中国,炫耀武力,逼迫清政府签订了《黄浦条约》,取得了基本与英美相同的在华特权。在英法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趁火打劫,以战争相威胁,先后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中俄《瑷珲条约》和《北京条约》,总共割占了100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1898年,德、俄、英、法等国都以炮舰进行示威,逼迫清政府同意租借中国沿海优良的港湾及附近土地,并承认列强各自划分的势力范围。

威慑作为一个术语和政策主要是核时代的产物。战略在过去几乎就是筹划如何在战争中取得胜利,但在核战争无赢家的新形势下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何通过威胁使用核武器来慑止敌国可能发动的战争,成为二战后西方尤其是美国战略研究的重点。伯纳德·布罗迪(Bernard Brodie) 、威廉·考夫曼(WilliamW. Kaufmann) 、阿尔伯特·沃尔斯泰特(Albert Wohlstetter) 、赫尔曼·卡恩(Herman Kahn)等一批研究威慑的战略理论家应运而出,他们的观点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当时决策层制定国家安全政策的基础。[6] 根据各自的国力和战略意图,美、苏、英、法四个有核国家所奉行的核威慑理论可分为三类:美苏两个核大国奉行最大限度的核威慑理论、法国则倡导有限核威慑理论、英国奉行的是最低限度的核威慑理论。

威逼一词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进入国际政治和战略文献。美国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托马斯·谢林(Thomas Schelling)于1960年和1966年先后撰写了两本战略理论著作《冲突的战略》和《军备与影响》,运用博弈理论模型解决冲突问题,并研究如何从战略上操纵威胁,以影响别国的行为。[7] 在这两本著作中,谢林创造了“compellence”(“威逼”)一词,首次将威逼与威慑这两种行为明确区分。[8]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亚历山大·乔治(Alexander L.George)等人在《强制外交的限度:古巴、老挝和越南》一书中,使用“强制外交”( coercive dip lomacy)一词替代谢林的“威逼”概念,并对此进行专题研究。[9] 不过,此后,由于美苏对峙的两极格局尚未打破,西方国家军队的主要使命仍是慑止苏联对其本土发动攻击,因此威慑概念仍在国际战略理论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对于威逼的研究则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冷战结束后,西方国家不再担心其军事行动会遭到苏联那种全球性强国的反击,也不用担心与强国对抗可能会带来的升级危险。另一方面,曾被东西方对抗所掩盖的地区性冲突日益凸显。在这种新的国际环境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越来越多地运用威逼来维护“国际秩序”,并达成其他的对外政策目标。它们先后于1990年至1991年期间逼迫伊拉克从科威特撤军;在1991年至1994年期间逼迫海地塞得拉斯军政府将权力交还给民选总统阿里斯蒂德;在1991年至1995年期间逼迫前南地区冲突各方尤其是塞尔维亚和波黑塞族同意停火;在1998年至1999年期间逼迫南斯拉夫联盟停止对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分离运动的军事打击并接受西方的和平协议;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逼迫伊拉克萨达姆政权下台。

随着威逼行动显著增多,其理论研究日趋活跃。西方尤其是美国出版了一些专门研究威逼(或者说强制外交、强制)的理论著作,例如:亚历山大·乔治等人在修订和扩展基础上再版的《强制外交的限度》、美国学者丹尼尔·拜曼(Daniel Byman)等人的《强有力的强制:美国对外政策与军事力量的限度》、美国学者罗伯特·阿特(Robert J. Art)的《美国与强制外交》、英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Lawrence Freedman)的《战略强制:概念和案例》、丹麦学者彼得·雅各布森( Peter Viggo Jakobsen)的《冷战后西方对强制外交的运用:对理论和实践的挑战》等。[10] 此外,还出现了不少专题论文,其中包括一些学术质量较高的博士论文。[11]

总之,从实践方面来看,在古代群雄争霸和近代多极制衡体系中,威逼占据主导地位,而威慑往往占据次要地位。[12] 在二战后形成的两极体系中,世界大国的主要对外战略是威慑,威逼退居第二位。在冷战后的单极体系中,威逼逐渐成为一种非常醒目的国际政治现象。从思想方面来看,在人类漫长的历史上,威逼和威慑思想并没有形成由古至今的一条清晰而系统的发展轨迹。相比之下,统治者更加崇尚武力征服,强调实战。这是因为一方面战争常常更能迅速地直接解决问题,甚至可以说,过去的世界在一定程度上是打出来的。另一方面,尤其是在近代以前,人们的伦理和价值观的标准大多是,“只要能征服对方,己方付出的代价再高也是值得的,得不偿失的胜利同样值得追求;防御一方则认为,只要还有力量就应当进行抵抗,作困兽之斗,哪怕最终结局注定要失败,这种毫无意义的抵抗也被认为是有价值的”。[16] 二战结束后,由于美苏等国相继研制出具有巨大毁灭性的核武器,同时常规武器的破坏力也不断增大,因此大国决策者通常对实战持谨慎态度,威慑理论和政策开始主导国际战略理论。20世纪60 - 70年代,美国学者首次将威逼与威慑两个概念明确区分开来,并展开专题研究。冷战结束后,西方学术界在进一步深化威慑理论的同时,非常重视对于威逼的理论研究。

二、威逼与威慑的共同点

威逼与威慑之间关系相当密切,存在一些共同之处。两者都是主要通过武力的潜在运用,影响敌方的代价—收益评估和威胁可信性评估,间接地达成既定目标。

(一)威逼与威慑都是主要依靠武力的潜在运用

多数学者认为,威逼和威慑都是威胁使用武力,而不是实际使用武力。例如,沃尔特·彼得森(Walter Peterson)是如此定义:威逼是指一国发出明确而具体的使用军事力量的威胁来改变现状;威慑是指一国发出明确而具体的使用军事力量的威胁来慑止对手改变现状。[17]埃里克·海凌( Eric Herring)认为:威逼是A国使用武力威胁以迫使B国做某事,而不是A国使用武力实现该目的———那是武力的进攻性使用,不是威逼;威慑是A国使用武力威胁以阻止B国做被禁止的事情,而不是当B国试图做被禁止的事情时A国抵御B国———那是武力的防御性使用,不是威慑。[18]加里·肖布(Gary Schaub)的分析是:威逼和威慑是依赖于武力的潜能或者所威胁的某个行动的潜在力量,而进攻和防御则是依赖于对武力的实际使用。[19] 在这些学者看来,如果一国实际使用武力,那就超出了威逼和威慑的范畴或者就意味着威逼和威慑的失败。

有些学者认为,在威逼和威慑中除了威胁使用武力外,也可以实际运用有限武力即未达到战争程度的武力,来影响敌方的决策。亚历山大·乔治认为:“强制外交战略,或者如同有些人所喜欢称呼的威逼战略,就是指使用威胁或有限武力说服敌国取消或消除( undo)某个侵犯性的行为”。[20] 不过,他也指出,这种战略是依靠武力的威胁而不是武力的使用来取得目标。如果必须使用武力来加强外交的说服努力,那么武力的使用是以一种惩戒方式,以十分有限的军事行动形式,来展示若有必要就将升级为更高水准的军事行动之决心和意愿。[21]

不仅威逼的定义存在着是否包含有限武力方式之争,而且威慑的定义也同样如此。很多学者坚持认为威慑只能通过武力威胁的方式进行,这样的威慑被人们称为“纯威慑”。在他们看来,威慑与实战是使用军事力量的两种基本形式,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22] 然而,有些学者认为威慑既可以是威胁使用武力,也可以是实际使用武力。那种以实际使用武力方式进行的威慑被他们称为“实战威慑”。不过,即使是那些认为可以通过实战方式进行威慑的学者也指出,“威慑战略从本质上说,是一种非实战战略。尽管威慑战略并不排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武力,但是其基本的出发点还是避免诉诸武力,尤其是避免大规模使用武力”。[23]

总的来看,威逼和威慑都主要依靠武力的潜在运用。换言之,主要是通过最后通牒的发出,军事力量的部署、调动、演习、阅兵等形式来威胁使用武力,达到左右敌方战略决策的目的。

(二)威慑和威逼具有相同的作用原理

抽象的威慑和威逼理论都建立在西方理性选择理论的基础之上,把纯理性(pure rationality) 即导致“完美”决定的完全条件,作为其最基本的假定。一方面,作为人类社会基本单位的个人是具有理性的。对象国( target)决策者有能力收集和评估所有相关信息,根据价值或效用大小进行排序,正确评估建立在预期结果基础上的每种备选方案,精确评估发起国( initiator)执行威胁的能力、可信性和意愿,选择在决策者代价—收益估算中排序最高的备选方案。另一方面,作为国际社会基本单位的国家也是具有理性的。双方国家都是一元行为体,即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单一的决策者。“这个行为体”知觉到某种形势,发出或收到基于“这个”国家的利益所阐释的威胁信息,有意图地估算“他的”可能收益或损失,然后选择一个使“这个”政府的收益最大化的战略。[24]

从上述抽象理论来看,威逼和威慑奏效与否首先取决于对象国进行战略判断时的两种评估:代价评估(亦可称为代价—收益评估)与风险评估(亦可称为威胁可信性评估) 。发起国威胁采取的行动给对象国造成的损失是潜在代价,对象国若拒绝服从,其获得的收益是潜在收益。所谓代价评估,是指对象国在对形势进行判断时,对潜在代价与潜在收益进行的比较。如果代价大于收益,对象国就很可能会做出服从的决策;如果代价小于收益,对象国就很可能会做出拒绝服从的决策。威胁失败时,发起国可能完全兑现自己的威胁,也可能部分兑现自己的威胁,还可能仅仅是虚张声势。所谓风险评估,是指对象国在对形势进行判断时,对发起国兑现其威胁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实际上也就是从所涉及到的国家利益大小、军事实力强弱、国内外支持程度等方面对发起国威胁的可信性作出评估。发起国兑现威胁的可能性越大,对象国要冒的风险就越大,因而对象国做出服从决策的可能性就越大;发起国兑现威胁的可能性小,对象国要冒的风险就小,因而对象国做出服从决策的可能性就越小。由此可见,在对象国的评估系统中,至少有两组四个变量在起作用———代价与收益的大小和威胁可信性的大小。如果对象国根据两种评估的综合情况,做出服从的决策,威胁就取得了成功;反之,则失败。[25]

纯理性的假定在抽象的威慑和威逼理论上是有用的,因为它简化了现实,“为演绎分析和理论构建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工具”。[26] 然而,与具有纯理性的理想人不同的是,真实人并非全智全能、头脑冷静,绝不感情用事,他对外界信息的知觉能力有限,对知觉到的信息的处理能力例如分析能力和计算能力等也很有限。[27] 另一方面,在现实中,国家在一定意义上也并不是高度统一的一元行为体,而是由多重行为体组成的。一项对外政策很难说必然就是国家利益或意图的直接体现,而实际上是国内不同官员、不同政府部门或利益集团之间政治上讨价还价的产物。

正是基于复杂的现实情况,运用威慑和威逼战略的决策者,必须“用从经验中得出的行为模式替换关于‘理性’敌手的一般假定”,即必须用那些可能影响敌手的心理、文化和政治变量来替换纯理性的假定。[28] 因此,发起国决策者应当了解对象国决策者的个人背景和动机,高度重视对象国国内政治和社会因素对于决策者的影响,从而减少或避免出现对于对象国的错误知觉;同时,发起国决策者通常应当公开而明确地提出要求和作出威胁,使对象国决策者对发起国的军事实力以及使用武力的决心具有正确的知觉,从而作出理性的决策。

三、威逼与威慑的差异

西方学术界之所以将威逼与威慑区分开来进行研究,是因为两者存在若干明显的不同之处。

(一)两者在概念上有重要区别

从所追求的目标来看,威逼是“劝行”(persuasive) ,即迫使它国做某事———停止正在实施的行动、消除已实施的行动或从事己方要求它实施的其他行动,前两种情况是针对它国已经实施的行动所作出的武力威胁;而威慑是“劝阻”( dissuasive) ,即迫使它国不要做某事,这是针对它国尚未实施的行动所作出的武力威胁。[29] 威逼旨在改变现状,它是促使敌人改变其行为;而威慑旨在维持现状,它是促使敌手不要改变其行为,即继续“不要做目前尚未做的事情”。[30]

从时间界限方面来看,威逼要求敌人确切地知道在遭受更多的惩罚前还有多长时间,因此,最后期限的确立、最后通牒的发出常常是威逼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直接地或间接地规定最后期限,对象国在面对更多的制裁之前可能就不会采取所要求的行动。然而,威慑在时间安排上往往是含糊的,没有什么确定的时间界限,实际上是愿意永久地等待。[31] 不难理解, 1962年,美国逼迫苏联从古巴撤走导弹,如果它没有间接地规定一个时间界限,未能造成一定的紧迫感,那么苏联就不会或者没有必要撤走导弹。但是,冷战期间,美国以核武器为工具来慑止苏联对其本土可能发动的侵略战争,毋须规定什么时间界限,它当然愿意永久地等待,期望苏联永远不会发动这种战争。

威慑与威逼有时出现在同一个危机或冲突中,但是它们被用于不同的阶段。以海湾危机为例,在1990年8月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之前,美国对伊拉克实施过威慑;而在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后和美国实际使用武力前,美国对伊拉克主要是实施威逼。同样,有时某个具体的武力威胁可能既包含威慑性的外交目标,也包含威逼性的外交目标。[32] 仍然以海湾危机为例,在1990年8月伊拉克占领科威特至1990年11月联合国对伊发出最后通牒这段时间内,美国的武力威胁一方面是为了慑止伊拉克对沙特阿拉伯可能进行的侵略行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逼迫伊拉克撤出科威特。在此之后的危机下半阶段,美国的武力威胁目的才完全转为逼迫伊拉克撤军。

因为威逼与威慑的关系非常紧密,都有着相似的作用原理,所以有时容易被混淆。特别是一国逼迫它国停止做某事,似乎可以被人理解为一国慑止它国继续做某事。如果所阻止的行动实际上是一系列行动,或者说正要被阻止的行动是这个系列中的下一个行动,那么威逼和威慑两种情形的相似点就会增加。[33]

例如, 1987 - 1988年美国在波斯湾地区实施护航政策,以阻止伊朗对油轮的袭击,贾尼斯·斯坦(Janice Gross Stein )将此看作是“扩大的威慑战略”。可是,严格的威慑定义并不是宽泛地指“阻止它国做某事”,而只是指“阻止它国从事尚未发起的行动”或者说“阻止它国开始做某事”,因此,试图阻止已经开始做的某事继续进行,不能被看作是威慑。在上述案例中,伊朗攻击科威特的航运的事件已经在进行,将这个案例定性于威逼更加恰当。[34] 不过,除了逼迫它国停止正在实施的行动之外,其他两个类型的威逼,即逼迫它国消除已实施的行动或从事己方要求它实施的其他行动,与威慑的区分都比较容易。

(二)两者在研究的方法论上有所不同

在实施威慑时,敌方事实上可能没有从事某个行动的意图,因此防御的一方本无必要慑止它这么做。即使敌方希望看到现状产生变化,但是他可能受到劝阻而没有发起军事行动,这是出于意识形态、政治、道德或法律方面的考虑,而不是由于防御方或许会强加的预期代价。[35] 当威慑奏效时,什么都没发生———你从不知道你拥有成功的时候。正因为很难对威慑的成功做出可靠的判断,所以威慑常常是通过它的失败进行研究,旨在解释威慑为什么会“失灵”。[36]

在很大程度上,威逼避免了这个问题。威逼的成功,是使对手严格而迅速地按己方意图行事。[37] 威逼需要明确的威胁,且具有明确的目的。如果目的没有达到,那么威逼就失败了。如果目的达到了,那么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就可以合乎情理地推断威逼获得了成功。不管结果如何,威逼都留下了行为痕迹( behavioral traces) ,而威慑却做不到。特洛伊·古德费洛( Troy Stephen Goodfellow)甚至认为:“研究冲突的学者们在理解威逼之前,已被误导于先研究威慑。如果人们承认这两种政策几乎是彼此的镜像(mirror images) ,那么就应当首先研究那种留下更清晰些的行为痕迹的政策。” [38]综上所述,威慑研究主要是限于那些失败的历史案例,而威逼可以通过成功的以及失败的两方面案例进行研究。

(三)威逼比威慑更难取得成功

沃尔特·彼得森曾对威慑和威逼进行了定量分析。他将135个国际危机归类为威逼或威慑的案例,分析每次的结果是顺从还是冲突。在67个威逼案例中,有46个案例的结果是升级为战争,其他21个案例的结果是顺从,成功率为31%;而在68个威慑案例中,只有17个案例的结果是导致暴力,其他51个案例的结果是顺从,成功率为75%。[39] 在西方学术界,威逼比威慑更难成功几乎已成为共识,托马斯·谢林、巴里·布莱克曼(BarryM. Blechman) 、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 N. Waltz)等许多学者都持这种观点。[40] 虽然包括罗伯特·杰维斯(Robert L. Jervis)在内的一些学者反对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威慑看作比威逼容易,但是他们也认为,在所有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威慑确实比威逼更易取得既定目标。[41]

威逼之所以更难取得成功,是因为它要求对象国明确地采取行动和从先前的政策立场上后退,必须放弃其也许冒着极大危险或付出极大代价才得手的既得利益,对象国在威逼面前退让往往就会“丢面子”。[42] 正如谢林所写的那样:“正是这种服从的行为———做被要求做的事情,与面对威慑性威胁仅仅是忍住不做某件事相比,更突出地具有屈辱性质,更被公认为是在胁迫下顺从。” [43]换言之,顺从威慑通常没有顺从威逼那么醒目,对于其声誉不会造成任何损失或者不会造成太大损失。如果威慑的对象国没有公开表态要从事“所禁止的”行动,就可能会声称它从未打算做发起国要求其不要做的事情。因此, 1980年苏联在美国发出报复警告之后没有入侵波兰,这并未对苏联的威望造成严重损害。毕竟,苏联领导人从未说过他们打算入侵波兰。[44]

正由于如此,相对于威慑而言,在威逼中更需要给予对方适当的报偿或者作出一定的让步,使对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全面子或者降低损失,从而可以减少其抵制要求的动机。如果威逼国把最初的坚定立场与随后的妥协意愿相结合,那么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提高。[45] 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美国之所以能够在1962年逼迫苏联从古巴撤走了导弹、在1993 - 1994年逼迫海地塞得拉斯军政府交出了权力,与它综合使用“胡萝卜—大棒”战略是分不开的。[46]

四、结语

正是由于威逼与威慑具有不同的特点,尤其是威逼通常比威慑更难取得目标,因此将两者区分开来研究更有针对性。在西方学术界,对于威慑与威逼的分类早已为绝大部分学者所接受。然而,的确有少数学者持不同意见。例如,依照斯蒂芬·辛巴拉( Stephen J. Cimbala)的观点,威慑包括主动的和被动的两种形式。被动威慑(passive deterrence)是A国使用威胁来阻止B 国从事尚未开始做,但A国有理由相信B国正在考虑的行动。主动威慑( active deterrence)也被称作威逼,是A国使用威胁使B国停止或消除已在进行中的某个行动。[47] 事实上,既然承认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两类目标迥然不同的威胁,就说明“威慑与威逼的区别在语义学上( semantic)具有可行性”。[48]

虽然西方尤其是美国学术界已对威逼作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是相对于威慑研究而言还远远不够。现有的研究文献往往都是从美国的角度考虑问题,所分析的案例绝大多数都是二战后尤其是冷战后由美国所实施的威逼。保罗·劳伦( Paul G. Lauren)认为,冲突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威逼性威胁的普遍性和重要性。[49] 亚历山大·乔治、彼得·雅各布森等学者也指出:相对来说,关于威逼的知识目前在许多方面仍然是欠缺的,需要通过进一步研究加以改进。[50]

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学术界才不再把威慑当作帝国主义的专利品,开始研究如何通过武力的潜在运用,以慑止它国可能进行的侵略战争。虽然国内对威慑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但是已经出版了一些很有价值的专题著作,例如:陈崇北等人的《威慑战略》、杨旭华等人的《威慑论》、姚云竹的《战后美国威慑理论与政策》、吴莼思的《威慑理论与导弹防御》等。[51] 然而,迄今为止,在国内学术界,尚没有威逼与威慑之分,基本上都是将威逼纳入到威慑的概念中。例如, 20世纪30年代希特勒对奥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所实施的以讹诈为内容的威逼被有些学者看作是威慑。[52] 姚云竹博士注意到了西方对威慑与威逼的明确分类,但在具体研究时仍旧把威逼作为威慑的一种类型来看待。[53] 中国军事科学院战略研究部编写的《战略学》一书,列出了威慑的两种基本作用:“一是通过威慑遏止对方不要干什么,另一种是通过威慑胁迫对方必须干什么”。[54] 然而根据西方学术界的观点,前者才是威慑,而后者则被称作威逼。尽管国内学术界的威慑概念包含了“遏止对方不要干什么”和“胁迫对方必须干什么”两个方面,但是基本上都集中于对前者的研究,并未对后者即西方学术界所说的威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我国学术界可以借鉴西方理论,对武力的潜在运用进行分类,在继续研究威慑的同时,对威逼展开专题研究。因为这有助于深化对武力的潜在运用的探讨,从而进一步丰富我国的战略理论;也有助于深刻认识威逼的本质和特有规律,正确把握当前国际政治斗争的特征和走向;有助于我国以及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开展反威逼斗争,以及实施合法的防御性威逼。长期以来,威慑在国际政治及战略学科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深化了人们对于武力潜在运用的认识。由于威慑和威逼具有一些共同点,因此“理解其中的一个就能够更好地理解另一个” [55]。一方面,关于威慑的现有研究成果有助于分析威逼,在威逼研究中应当充分利用丰富的威慑理论;另一方面,威逼与威慑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异,应防止从威慑理论全盘推导出威逼理论。

注释:

[1] 对于充当对外政策工具的武力的分类,可参见Thomas Schelling, A rm s and Inf luence,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6, pp. 1 - 4; BarryM. Blechman and Stephen S. Kap lan, ForceW ithout W ar: US A rm ed Forces as a Political Instrum ent, Washington: Brookings Institution, 1978, pp. 12 - 15; 俞正梁等:《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19 - 121页。

[2]孙武:《孙子兵法》,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35页。

[3]Thucydides, The Peloponnesian W ar, New York: Penguin Books, 1972, Book Ⅴ, p. 402, pp. 406 - 407.

[4]AlexanderL. George and Richard Smoke, Deterrence in Am erican Foreign Policy: Theory and Practice,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4, p. 12.

[5]Ibid. , pp. 14 - 16.

[6]冷战期间威慑理论研究的代表作有: Bernard Brodie, The Absolute W eapon: A tom ic Power andW orld O rder, New York: HarcourtBrace, 1946; W illiamW. Kaufmann, “The Requirements ofDeterrence”, inW. W. Kaufmann ed. , M ilitary Policy and N ational Security,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6; AlbertWohlstetter, “The Delicate Balance of Terror”, Foreign Affairs, Vol. 37, January 1959; Herman Kahn, On Therm onuclear W ar, New York: Free p ress, 1960; Thomas Schelling, The S trategy of Conf lict,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0; Alexander L. George and Richard Smoke, Deterrence in Am erican Foreign Policy: Theory and Practice; PatrickMorgan, Deterrence: A ConceptualAnalysis, Beverly Hills, CA: Sage, 1977; Robert Jervis, Psychology and Deterrence, Baltimore, MD: Johns HopkinsUniversity Press, 1985.

[7]Thomas Schelling, The S trategy of Conf lict; Thomas Schelling, A rm s and Inf luence.

[8]关于“compellence”一词的翻译,国内学术界尚未取得一致意见。究其原因,正如埃里克·海凌所指出的那样:“‘compellence’是英语中的一个新词,因此也就难怪在俄语和汉语中都没有对等的词”。参见Eric Herring, Danger and Opportunity: Explaining International Crisis Outcom es, ManchesterUniversity Press, 1995, p. 78。例如:在姚云竹的专著《战后美国威慑理论与政策》(第16、206页) 、徐纬地等翻译的著作《当代安全与战略》中(第148、149页)将“compellence”译为“威逼”;在阎学通等翻译的著作《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第389 页) 、信强翻译的著作《国际政治理论》(第254页)中译为“强制”;在薛利涛等翻译的著作 《世界政治中的军备动力》(第201、212页)中译为“驱使”;此外,国内还有一些学者将该词译为“逼从”、“胁迫”、“强迫”等。笔者认为,根据“compellence”的特定含义,将其译为“威逼”比较贴切一些。顺便说明的是,本文将“compellence”(威逼)的动词形式“compel”译为“逼迫”,将“deterrence”(威慑)的动词形式“deter”译为“慑止”。

[9]Alexander L. George et al. , The L im its of Coercive D iplom acy: Laos, Cuba, V ietnam (1st ed. ) , Boston: L ittle, Brown, 1971. 需要指出的是,西方学术界基本上将“强制外交”与“威逼”视为两个内涵相同的术语。对此,加里·肖布指出:“在过去三十多年里,人们在关于这个现象的术语方面没有达成多少共识,‘强制’( coercion) 、‘强制外交’和‘威逼’互相竞争,被许多学者交替使用”,参见Gary Schaub, “Compellence: Resuscitating the Concep t”, in Lawrence Freedman ed. , S trategic Coercion: Concepts and Cas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38.

[13]冷战后西方研究“威逼”的理论著作主要有: Alexander L. George and W illiam E. Simons eds. , The L im its of Coercive D iplom acy (2nd ed. ) , Boulder, Colo: Westview Press, 1994; DanielByman and Matthew Waxman, The Dynam ic Coercion: Am erican Foreign Policy and the L im its ofM ilitaryM ight, Cambridge: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 2002; Robert J. Art and Patrick M. Cronin eds. , The United S tates and Coercive D iplom acy,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 2003; Lawrence Freedman ed. , S trategic Coercion: Concepts and Cases, 1998; PeterViggo Jakobsen, W estern Use of Coercive D iplom acy Af ter the Cold W ar: A Challenge for Theory and Practice, New York: St. Martinps Press, 1998.

[14]冷战后西方研究“威逼”的论文主要有: Janice Gross Stein, “Deterrence and Compellence in the Gulf, 1990 - 1991: A Failed or Impossible Task?”,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17, No. 2, Fall 1992; Troy Stephen Goodfellow,“Period, Power and Purpose: Understanding Compellent Threat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Ph. 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Toronto, 2000; Gitty Madeline Amini, “Sanctions and Reinforcement in Strategic Relationship s: Carrots and Sticks, Compellence and Deterrence”, Ph. 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2001; Hyug2Jun Choi, “Exp laining ConventionalCompellence Success: The Role of the Percep tion of the Balance of Forces”, Ph. D. Dissertation, the University of Kentucky, 2003.

[15]姚云竹:《战后美国威慑理论与政策》,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7页。

[16]陈崇北等:《威慑战略》,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21页。

[17]Walter Peterson, “Deterrence and Cmpellence: A Critical Assessment of Conventional W isdom”, International S tudies Quarterly, Summer 1986, p. 270.

[18]Eric Herring, Danger and Opportunity, p. 14, 30.

[19]加里·肖布区分威逼、威慑、进攻、防御四个概念的另一个依据是:威逼和进攻是旨在改变现状,而威慑和防御是旨在维护现状。参见Gary Schaub, “Compellence: Resuscitating the Concep t”, pp. 43 - 44.

[20]Gordon A. Craig and AlexanderL. George, Force and S tatecraf t: D iplom atic Problem s of Our Tim e ( 3rd ed. ) ,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196.

[21]AlexanderL. George and W illiam E. Simons eds. , The L im its of Coercive D iplom acy, p12.

[22]李景治、罗天虹等:《国际战略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56页。

[23]陈崇北等:《威慑战略》,第50、177页。

[24] Paul Gordon Lauren, “Theories of Bargainingwith Threats of Force: Deterrence and Coercive Dip lomacy”, in Paul Gordon Lauren ed. , D iplom acy: N ew Approaches in History, Theory, and Policy,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79, p. 198; Alexander L. George and Richard Smoke, Deterrence in Am erican Foreign Policy, p. 72.

[25]Barry Buzan, An Introduction to S trategic S tudies: M ilitary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London: MacmillanAcademic and ProfessionalL td. , 1961, pp. 16 - 27;姚云竹:《战后美国威慑理论与政策》,第16 - 17页。

[26]Paul Gordon Lauren, “Theories of Bargainingwith Threats of Force”, p. 196.

[27]J·E·儒索等:《决策行为分析》,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7 - 18页。

[28]AlexanderL. George and W illiam E. Simons eds. , The L im its of Coercive D iplom acy, pp. 19 - 20.

[29]Thomas Schelling, A rm s and Inf luence, pp. 69 - 91; AlexanderL. George andW illiam E. Simons eds. , The L im its of Coercive D iplom acy, pp. 7 - 8; GittyMadeline Amini, “Sanctions and Reinforcement in Strategic Relationship s”, p. 9.

[30]Walter J. Petersen, “Deterrence and Compellence”, p. 270; Robert Jervis, TheM eaning of the N uclear Revolution: S tatecraf t and the Prospect of A rm ageddon, Ithaca, NY: CornellUniversity Press, 1989, pp. 29 - 30.

[31]Thomas Schelling, The S trategy of Conf lict, pp. 70 - 72; Lawrence Freedman ed. , S trategic Coercion: Concepts and Cases, p. 19.

[32]BruceW. Jentleson, “The Reagan Administration and Coercive Dip lomacy: Restraining more than Remaking Governments”,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 106, No. 1, 1991, p. 57.

[33]Eric Herring, Danger and Opportunity, pp. 16 - 17.

[34]BruceW. Jentleson, “The Reagan Administration and Coercive Dip lomacy”, pp. 58 - 63; PeterViggo Jakobsen, W estern Use of Coercive D iplom acy Af ter the Cold W ar, p. 11.

[35]Alexander L. George and Richard Smoke, Deterrence in Am erican Foreign Policy, p. 517.

[36]Troy Stephen Goodfellow,“Period, Power and Purpose”, pp113 - 14.

[37]Robert J. Art and Kenneth N. Waltz eds. , TheUse of Force: M ilitary Power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American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6.

[38]Troy Stephen Goodfellow,“Period, Power and Purpose”, pp113 - 14.

[39]Walter J. Petersen, “Deterrence and Compellence”, p. 279.

[40]Thomas Schelling, A rm s and Inf luence, pp. 69 - 78; BarryM. Blechman and Stephen S. Kap lan, ForceW ithoutW ar, “tables 3. 1, 3. 2, 4. 2”; [美]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信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53 - 254页。

[41]Robert L. Jervis, “Deterrence Theory Revisited”, W orld Politics, Ap ril 1979, pp. 297 - 298; Eric Herring, Danger and Opportunity, pp. 28 - 32.

[42]Stephen J. Cimbala, S trategic Im passe: Offense, Defense and Deterrence Theory and Practice,Westport: Greenwood Publishing, 1989, pp. 41 - 42.

[43]Thomas Schelling, A rm s and Inf luence, p. 82.

[44]Martin Patchen, Resolving D isputes B etween N ations: Coercion or Conciliation, 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 182.

[45]Thomas Schelling, The S trategy of Conf lict, p. 40; Peter Viggo Jakobsen, W estern Use of Coercive D iplom acy Af ter the Cold W ar, p. 21; Troy Stephen Goodfellow,“Period, Power and Purpose”, p. 29.

[46]PeterViggo Jakobsen, W estern Use of Coercive D iplom acy Af ter the Cold W ar, pp. 110 - 129; Alexander L. George and W illiam

[47]Stephen J. Cimbala, M ilitary Persuasion: Deterrence and Provocation in Crisis and W ar, Pennsylvania: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 21, 169.

[48]Eric Herring, Danger and Opportunity, p. 15.

[49]Paul G. Lauren, “Ultimata and Coercive Dip lomacy”, International S tudies Quarterly, Vol. 16, No. 2, June 1972, p. 132.

[50]AlexanderL. George, Forceful Persuasion: Coercive D iplom acy as an A lternative toW ar, Washington: Institute of Peace Press, 1991,“Preface”; PeterViggo Jakobsen, W estern Use of Coercive D iplom acy Af ter the Cold W ar, pp. 2 - 3.

[51]陈崇北等:《威慑战略》;杨旭华、蔡仁照:《威慑论》,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90年;姚云竹:《战后美国威慑理论与政策》;吴莼思:《威慑理论与导弹防御》,北京:长征出版社2001年。

[52]陈崇北等:《威慑战略》,第16 - 19页。

[53]该书根据美国的威慑概念对威慑类型进行划分:“根据威慑要阻止的行动尚未发生还是业已发生,可以把威慑区分为威慑与威逼”,参见姚云竹:《战后美国威慑理论与政策》,第16页。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在美国战略理论界,通常把威胁分为威慑性威胁( deterrent threats)和威逼性威胁( compellent threats) ,因此正确的说法应当是“根据威胁要阻止的行动尚未发生还是业已发生,可以把威胁的行为区分为威慑与威逼。”

[54]中国军事科学院战略研究部:《战略学》,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232页。

[55] Troy Stephen Goodfellow,“Period, Power and Purpose”, p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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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欧洲研究》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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