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在野:墨家尚同,世界上最早的“公民立宪”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40 次 更新时间:2015-05-28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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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在野  


中国墨子有尚同学说,是世界上最早的“公民立宪”组织纲领。墨子所说的尚同也就是提倡“同一天下之义”,这是个谋求共识的过程。而这个共识,就是当时的人定法,墨子认为应该得到必要的遵从。这里面的“上之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显然都是以这个法律为依据。而不是执政者主观意见的善与不善。而这个正是关键。也是法治的核心。

整个尚同篇其实就讲两件事:其一,求取共识:其二,执行共识。求取共识的时候自下而上;执行共识的时候自上而下。仔细看看,你就会明白其中的思路的。不能只盯住一两句话,这叫断章取义。

尚同的过程,很是有“公民立宪”的味道。人们选举政长,组成了一个专门的“制宪委员会”。首先,发布公告,广开言路,确保民意民情通达。其次,采用归纳的方法收集人民合意,总一家之义,总一国之义,总天下之义,并且将之公布于众,一直总到上天的意志那里,没有违背上天兼爱百姓的自然法,于是取得了共识,达成了合意,将之确立为“联邦宪法”。

有了共识就必须切实遵守,为了“同一天下之义”,墨子主张由先前的民选政长来担任法官,建立一个严密统一、逐级服从的司法体系。司法的规则是“上同而不下比”。规谏、傍荐都是可以的,但司法判决的结果必须得到遵从,“上之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墨家尚同学说的确有非常强烈的法制精神,其强调了司法系统的权威性,以及司法判决的刚性法则,墨子认为人们不管怀有何种异议,仍必须在行动上遵从司法裁判,这是不争的事实。但究其根本,“尚同”乃是一种对法意的遵从,而非对领袖的膜拜;“上同”乃是对天志民意的敬畏,而非对官僚的苟同;“上同”乃是求同而存异,绝非范天下于一型。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墨子并不认为这个人定法不可更改,也不认为天子永远正确。人定法必须符合天定发,这一点可以进一步参考墨子《法仪》篇,文中明确讲到了君亲师皆不可以为法,而是要“以天为法”服从自然正义。而尚同诸篇也明确讲到天子还必须服从于天,敬畏天志,联系到墨子“以天志为法仪”的重要思想,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实际上古典墨学是否认天子的绝对权威的,墨家学说中的天子必须接受“法仪”的约束。

我们当然不是说墨子的尚同学说非常完美无懈可击,毕竟是两千多年以前的学说,不论是从民选细节来看,还是从分权制衡的设计来看,古典墨学显然都是非常初步和不足的,但这依旧不妨碍我们赞扬其合理成分,正确评价其在中国古典政治学中的卓越不凡。至少来说我们应该有基本的学术良知,来还原墨学的真面目。真诚的学术应该是深入的探讨,而不是坚持或附和某些儒生的门户之见将谎言重复一千遍。

尚同,是墨子政治学说的第二大纲领。尚贤主要论及政治之中人的因素;而尚同主要论及国家起源,政治体制,以及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墨子》有尚同三篇,文分上、中、下。从篇幅上看,上篇最为简洁,中篇最为冗长,下篇居中。从内容上看,上篇语言明了,可操作性强,偏于强调民主选举,以及法制的统一性;中篇引经据典,长于说理,偏于强调政府的义务与责任;下篇明辨是非,偏于强调民情民意,主张自下而上“总天下之义”。据此推测,上篇是“从事者”的记录版本、中篇是“说书者”的记录版本、下篇是“谈辩者”的记录版本。

墨子尚同,后人颇多争议。孙中原说:“尚”即崇尚,“同”即同一、统一。任继愈说:“尚”字和“上”字有时通用,“尚同”也就是“上同”。伍非百说:尚同者,天下为公也。这些解读自有其参考价值,但皆各执一端,不可偏信。南方在野通考《墨子》,剔除偏见与苛责,深入分析墨家学说,得尚同之基本精神:共处精神,协约精神,法制精神,民主精神。

尚同乃是一种共处精神。读《墨子-经上》,墨家以为同有四种,而在社会学意义上,墨家所崇尚的乃是“合同”。墨家对“合同”有明确的定义,在墨家看来,社会失范,天下崩裂,人与人相贼,国与国相攻,乃是没有合同。没有合同,则天下之人不能相和合,故此墨家把“合同”关系,看作人与人之间的理性状态,并加以推崇与追求。这体现了了平民对政治和谐、国家法治、社会安定、世界和平的殷切期盼。

尚同乃是一种协约精神。合同的本质是人们之间的一种合意。在墨家看来,人们之间没有合意,缺乏基本共识,则社会合同难以订立。故此,有必要崇尚合意。读《墨子-尚同下》,墨家谋求人民合意,具体方法是自下而上的:选政长,总民意,得共识,订立合同。

尚同乃是一种法制精神。墨家崇尚社会合同的法律效力,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必须得到切实的遵守。所谓“言必行,信必果”,信守承诺,遵守合同,不可出尔反尔。故此墨子主张严密统一、逐级服从的司法体系。在这个司法体系中,司法者必须仰望星空,心中有道德律;司法判决的结果必须得到民众的遵从,遵从裁判,此时有“上同”的刚性法则;赏贤罚暴、罪行法定,又有求同而存异的地方,法定之外有自由,绝非范天下于一型。

尚同乃是一种民主精神。综观尚同三篇,“尚同”说并非主张天子专制集权,因为他是以“尚贤”即贤者在位的政治体制为基础,并且最终要服从于“天志”。[4]墨子认为政府的产生,乃是出于民选;选立政府的目的,乃是让政府行“义政”;公权力必须摆正位置,上同于天,下同于民;执政者不行义政,则上下不同义,人民莫肯上同,责任在执政者;面对党争,墨子强调搞民意调查,掌握民情,顺民意民情而为,做到“上下通情”。——每临大疑,谋及民意,尚此为“同”。

墨子的尚同学说,或谋求合意,订立合同;或裁判司法,执行合同;或服从民意,更新合同。——一切乃是立足公义,一切乃是是围绕“崇尚社会合同”这个中心点而展开的。——明确“尚同”之“同”,乃“合同”之“同”,这是解读墨家尚同学说的关键所在。

社会合同是人民之间达成的一种合意,合意既然是一种相互承诺,那么就必须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墨家提倡“言必行,信必果”,信守承诺,遵守合同,不可出尔反尔。换句话说,合意就是法律,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必须得到切实的遵守。

然而,社会合同虽然已经成立,未必就人人能自觉遵守。单方面失约的事情很是常见,对合同不同的理解也很常见,各说自话,纠纷由此再生,如果没有裁判,那么天下之乱就永无停息。人民之间没有合意,或者有合意而得不到切实遵守,这都是非常糟糕的事情。墨子把天下混乱残害的根源归结于两点:第一是由于缺乏共同的认识,第二是由于缺乏共同的政治领袖——缺乏共同的认识,指的是人们之间没有合意,社会合同就无法成立;缺乏共同的政治领袖,指的是没有裁判,社会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无法维持。故此,社会合同成立之后,为了维护合同的尊严,使合同得到切实的履行,就必须设立专门的裁判。

这个专门的裁判,今天我们称之为法官。在墨子那里,法官是由先前的民选政长来担任的。

有意思的是,法官上任时,有一个就职演说,法官们说:既然选我来执法,那么,执法的最终结果请大家务必遵守,“上之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上有过则规谏之,下有善则傍荐之。上同而不下比者,此上之所赏而下之所誉也。”否则,不仅是上面要惩罚,百姓也是要非议的。——这里的“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并非说大家不可以有语言上的异议,而是指大家必须有行动上的遵从。否则,就不会有“上有过则规谏之,下有善则傍荐之”之说。“上同而不下比”,强调的是向上走司法渠道,指的是对法官裁判结果的一种向上服从。墨子所担忧的是大家没有司法遵从意识,司法权威遭到破坏,纠纷无法停息,出现法官判决结果无法执行的情况。

石头抛上天,终究要落下地。有必要的司法遵从,才能息诉止讼。若大家都没有遵从裁判的意识,则法制社会就无法建立。所谓法以必合,为了“同一天下之义”,墨子主张建立一个严密统一、逐级服从的司法体系。这个司法体系有如下三个特点:

强调法官的道德修养,以及法官对天志兼爱的信仰。首先,各级法官都必须心中有道德律,有极高的道德修养,他们必须是,“里之仁人也”,“乡之仁人也”“国之仁人也”“天下之仁人也”;其次,墨子认为,各级法官还必须仰望天空,以天志为信仰,不得有违天志兼爱的原则。如果说墨子尚同也有上同的意思,那必须明确,墨子上同,最高的同是上同于天。天子上同于天,天又下同于民,“天志兼爱天下之百姓也”,墨子所谓天,不是苍苍莽莽之天,乃以百姓为天。墨子要求法官上同于天,下同于民,不忘民意与社会合同。

强调司法系统的权威性,以及司法判决的刚性法则。首先,各级法官有权依法进行判决,在出现诉讼的时候,里一级的法官“一同里之义”,乡一级的法官“一同乡之义”,国一级的法官“一同国之义”,最高级的法官“一同天下之义”;其次,司法统一,逐级上同,下级绝对服从上级。从司法判决的效力来说,上级法官的判决效力要高于下级法官。最后,司法的规则是“上同而不下比”。规谏、傍荐都是可以的,但司法判决的结果必须得到遵从,“上之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强调赏贤罚暴的路径,以及罪行法禁的存异法则。其实,如果明白墨家崇尚的乃是合同,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尚同,乃是求同而存异。所谓求同,那是谋求人民合意,以社会合同为法,遵从法官裁判;所谓存异,则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让不同的人各得所宜。这里列举两例:

墨子说“赏贤”“罚暴”——暴,必用法律来规范,一同天下之义;贤,适宜用奖赏的方法来鼓励,对不贤的人,可以存异;

B.《墨子.尚同》有言“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墨子?经说上》又提出“罪不犯禁,虽害无罪”;

这是墨家尚同之中的存异法则。从罚暴惩罪的原则出发,墨子在诸家中最早提出罪行法定主义。墨子将“罪”与法律明文所禁相联系,指出“罪,犯禁也”(《墨子?经上》);只要不触犯刑法明文所禁,虽然行为有害,也不构成犯罪。

任继愈说:“尚”字和“上”字有时通用,“尚同”也就是“上同”。[2]这种理解是部分正确的。

这种理解的合理之处在于:墨家尚同学说的确有非常强烈的法制精神,其强调了司法系统的权威性,以及司法判决的刚性法则,墨子认为人们不管怀有何种异议,仍必须在行动上遵从司法裁判,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任继愈没有认识到,墨家尚同,首要在于崇尚社会合同;其次在于谋求人民合意;然后才是“上同”于司法裁判。“上同”乃是一种对法意的遵从,而非对领袖的膜拜;“上同”乃是对天志民意的敬畏,而非对官僚的苟同;“上同”乃是求同而存异,绝非范天下于一型。剔除偏见与苛责,还原墨子尚同学说的基本精神:一曰共处,二曰协约,三曰法制。此外,还可以明了,贯穿尚同三篇的,有“义政”精神。

孙中原先生说:“尚”即崇尚,“同”即同一、统一。[1]孙中原之说,认为“尚”有崇尚之意,此论持之有据,墨子尚贤,就有崇尚贤智的意思。但将“同”作“同一、统一”之解,则有些随意。所谓“同一”,是何种同一?所谓“统一”,是何种统一?语义不明确,含糊其辞,未得要领。孙中原先生有所未察,墨家认为,“同”有四种:1.重同;2.体同;3.合同;4.类同。墨家论“同”,明察莫过于墨经。《经上》:“同,重、体、合、类。”《经说上》又有定义:“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所谓“重同”,即两个名字代表同一个实物;所谓“体同”,指包含在整体内部;所谓“合同”,意思是处在同一个空间范围里;所谓“类同”,是类别相同。

同有四种,那么,墨子尚同之“同”,所取的是哪一种“同”呢?若依孙中原先生,将“同”作“同一、统一”解,则未明其意。我们还需明白,墨家所说的上述四种“同”,乃是哲学意义上的“同”。至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同”,墨经另有论述:

《经上》:侗,异而俱于之一也。

《经说上》:侗,二人而俱见是楹也,若事君。

墨经的著作者特意在同字前加一人旁,以“侗”为标牒字,说明本条所讨论的则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同”。强调的是人的相同,而不是事、物的相同。人的同,与事物的同,是有区别的。作者又明确地说,人所谓同,特指“异而俱于之一也”,这与前面所说“俱处于室,合同也”是同一个意思:异者俱处于一室,不同的人并存于同一个空间。比如两个人都生活于同一个门楹之下,就像共事一君一样,各的其所。这就是墨家所强调的社会学上的“同”,墨家又把这个“同”称之为“侗”,其实质,就是“合同”。

墨家崇尚合同,对这个“合”的方法,也很有讲究。《经上》有注“合:正、宜、必”。“合”有三种,正合,必合,宜合。举例来说,建立兵团,要有诛伐无道的正义性与建立军功的积极性,这是“正合”;惩治暴行,一定要用法律的铁腕来规范,这是“必合”;发起慈善捐款,可以各尽所宜,这是“宜合”。

所以,南方在野的看法,墨家尚同,所崇尚的是“合同”。在墨家看来,世间事物的“同”有四种。有一种同,称之为“合同”,异者俱处于一室,在同一个空间范围里共存,和平共处,各得其所。而这种“同”,是墨家社会学所提倡的。人人共存于社会,也理应是“合同”关系,可以和平共存共处,各得其所:天下之人虽异,但共戴一片蓝天;天下之国虽异,但共存一个地球;父子兄弟虽异,共居一个家庭;领导员工虽异,共处一个单位;总统平民虽异,共栖一个国家。岂曰不可以合同?——不知道“合同”这个词,是不是墨子的发明。不过墨家对合同的定义,真是妙极:“俱处于室,合同也”“异而俱于之一也”。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理性状态,莫不是形形色色的合同关系。

如果说草原上的狮子与大象之间也处于一种“合同”状态,那是丛林发展的结果;如果说田野的夜晚百虫的鸣叫也居于一种“合同”状态,那是自然进化的结果。狮子与大象之间的平衡,百虫鸣叫之间的调和,纯粹是自然的状态,而非自觉的关系。动物界也可能会有自然的合同的状态,但却不可能有自觉的合同关系。——显然,人类社会不同于动物丛林。事物的合同与人的合同,也存在显著差异。如果说事物之间的合同是出于自然;那么人之间的合同则应该出于自觉。对“合同”关系的崇尚与追求,是人类应有的理性。

必须指出,合同而存异,也是墨子尚同的理性所在。《墨子-经上》深刻地说“同异交得放有无”。同异之间,实际上是对立统一的。天下之人,总是在同中求异,在异中求同。废天下之合同,则不能存异;废天下之异,则无与之合同。“江河之水,非一源之水也;千镒之裘,非一狐之白也。夫恶有同方取,不取同而已者乎?盖非兼王之道也!”(《墨子?亲士》)。崇尚合同,体现了墨子的兼爱之道。

墨家把“合同”关系,看作人与人之间的理性状态,并加以推崇与追求,是对暴力的抛弃,对和平的择取,对丛林法则的一种否定,对对话精神的一种褒扬,这寄托了墨家对良好社会秩序的希望,有深刻的时代背景。春秋战国,礼崩乐坏,天下四分五裂,人与人交相贼,国与国交相攻,社会人群背离“合同”关系甚远,人民深受其苦。所谓“国家昏乱,则语之尚贤尚同”(《鲁问》),墨家以重建社会合同为己任,立尚同学说,提出总天下之义,持天下之同,通天下之情的新社会组织法,体现了墨家学派强烈的救世性。“尚同”之论,不仅是为了解决各诸侯国内的政治混乱,也“正是为了解决中国统一问题所设计的方略。这个方案立足于和平一统,反对几个好战大国以武力兼并的办法来实现统一。”其中包含了平民对政治和谐、国家法治、社会安定、世界和平的殷切期盼。

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但在墨家看来,这个说法缺乏逻辑,有些矛盾。因为“和”的本质就是一种同,准确地说,“和”即是一种“合同”,一种合意。如果人群没有必要共识,不取得合意,则连家人都“不能相和合”,百姓也就不共戴天了。实际上,所谓的“和而不同”是不存在的。要想求和谐社会,就必须尚社会合同,谋人民合意。墨子回忆人类社会之初,说:

“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是以内者父子兄弟作怨恶离散,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至有余力,不能以相劳;腐朽余财,不以相分;隐匿良道,不以相教。天下之乱。若禽兽然。”(《尚同上》)

“明乎民之无正长以一同天下之义,而天下乱也,……”(《尚同中》)

“此皆是其义,而非人之义,是以厚者有斗,而薄者有争。是故天下之欲同一天下之义也,……”(《尚同下》)

大意是:古代人类刚产生,没有刑法政治的时候。纵观人们的言语,天下人无不说自己代表正义。一个人有一种正义,两个人就有两种正义,十个人就有十种正义,一百个人就有一百种正义。人越多,所谓的正义也就越多,多的数都数不过来。每个人都认为自己的正义对,别人的正义错,相互批评。父子兄弟相互怨恨、憎恶、仇视,不能相和合;天下的百姓,都拿着水火毒药相互亏害。他们有余力,不能相互帮助;有余财,宁愿烂掉,也不肯相分;有良道,宁愿藏匿,也不肯相教。天下那个乱。就像若禽兽一样。于是明白了天下乱的原因,是人民没有政长来统一天下的正义。每一个人都肯定自己的正义,批评别人的正义,重则发生斗殴,轻则发生争吵。所以天下人就想统一天下的正义了。

墨子的这段话意在说明:个人言论可以自由,但社会正义必须统一。因为,手握武器的人,无不说代表正义,但人人都以自己的正义为绝对真理,并一统江湖,那么天下就并无正义,只有相互怨恨、憎恶、仇视、亏害,天下之乱与禽兽无异。

世人论墨,颇多污辞。很多人将文中的关键字“义”,解释为议论的“议”,并进一步曲解,说墨子“一同天下之义”,乃是统一思想、钳制言论。其实,“义”是墨子学说中的核心概念,是“正义”、“公义”的意思。墨子“一同天下之义”,只是主张统一天下的正义,并未主张消灭天下的异议。墨家是提倡自由表达,百家争鸣的。所谓兼相爱,必有理相商,有道相教。人人平等,自由和平地表达,提出自己的主义,并且相互批评,这本无伤大雅。墨家的文化纲领“非儒”,哲学纲领“非命”,反腐败纲领“非乐”,军事纲领“非攻”,无一不是独立批评与自由争鸣的典范。墨子自己就是自由批评的大师,断无反对自由批评之理。墨家一向提倡独立批评,以真理为师,不盲从。《经下》指出:“诽之可否,不以众寡,说在可非。”《经说下》:“论诽,诽之可不可,以理之可诽,虽多诽,其诽是也;其理不可非,虽少诽,非也。今也谓多诽者不可,是犹以长论短。”在墨家看来,自由批评,言论自由是永远的真理。《经下》篇认为那些反对言论自由批评自由的人已经进入了一个悖论:“非诽者悖,说在弗非。”《经说下》:“非诽,非己之诽也。不非诽,非可非也。不可非也,是不非诽也。”

“天下之欲同一天下之义也”,实践教育了人们,大家都有了这样一个共识,这是崇尚社会合同,求取人民合意的一个起点。那么,又如何求取人民之间的合意呢?墨子认为,人们可以民主选举各级政长,来从事“同一天下之义”的组织工作。这个工作的要点,首先是自下而上地“总天下之义”,《尚同下》说:

然则欲同一天下之义,将奈何可?……

试用家君发宪布令其家?曰:“若见爱利家者,必以告;若见恶贼家者,亦必以告。”……

家既已治,国之道尽此已邪?则未也。国之为家数也甚多,此皆是其家,而非人之家,是以厚者有乱,而薄者有争。故又使家君总其家之义,以尚同于国君,国君亦为发宪布令于国之众,……

国既已治矣,天下之道尽此已邪?则未也。天下之为国数也甚多,此皆是其国,而非人之国,是以厚者有战,而薄者有争。故又使国君选其国之义,以尚同于天子。天子亦为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

天下既已治,天子又总天下之义,以尚同于天。

这个过程,很是有“人民立宪”的味道。人们选举政长,组成了一个专门的“制宪委员会”。首先,发布公告,广开言路,确保民意民情通达。其次,采用归纳的方法收集人民合意,总一家之义,总一国之义,总天下之义,并且将之公布于众,一直总到上帝的意志那里,没有违背上天兼爱百姓的自然法,于是将之确立为“联邦宪法”,成立了合同。

在人类社会中,“合同”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应然的理性状态,但合同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在墨子看来,天下之乱,生于没有合同。而没有合同,又源于大家没有必要的共识,缺乏合意。社会合同关系的建立,是人类社会自然状态丛林发展的终结,必需谋取人们之间的合意。所以,崇尚社会合同,谋求人民共识,是当务之急。通过选政长,总民意,得共识,订立合同,这就是墨子的民意归纳法。

墨子所说的“同一天下之义”:包括两个过程,其一,是选立政长,“总天下之义”,求取人们之间的共识,达成合意,建立合同关系(即上文所讲到的谋求人民合意);其二,是设立裁判,用合同关系来规范天下(即下文所将要论述的遵从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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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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