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克托:穿过大半个中国去办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2 次 更新时间:2015-05-25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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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克托  

原题:证明:为何在人家那不是问题,到我们这就成了问题?——找出症结才能避免喧嚣过后证明依旧

“我穿过大半个中国去办证,我把昂贵的机票打水漂去办证,我是无数个我奔跑成一个我去办证!”

“亲爱的,我们一起去远方,我带着你,放心,我还带着钱。你带着证,你一定要带着证啊!身份证、结婚证、计生证、证明‘我是吾’‘我妈是我妈’‘你妈是你妈’‘你妈是我妈’‘我妈是你妈’的证啊!……要不,咱不去了?”

1991年,央视春晚相声《着急》:“工厂说这种情况,托儿所先给工厂开介绍信,工厂才给托儿所开,哦,走走走走又回来了,到这边说工厂不给托儿所开,托儿所没有义务给工厂开,走走走又回去了,……,等我把介绍信开好了以后,我那孩子6岁半了。”

8年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翟继光在《写给女儿的信》里,讲述着给女儿办准生证的种种辛酸和无奈。

8年过去了,20多年也过去了, 喧嚣过后证明依旧。现在,关于各种奇葩和不奇葩的证明的讨论,热乎劲快要过去了。事情改观了吗?20年后,我们还会活在这些段子里吗?

过去常说的政府部门“门难进、脸难看”,现在改善了,态度还是蛮好的,但“事难办”却没有改观。

其实,并不是所有证明都不该开,有些证明还是有必要的。“证明我妈是我妈”这类证明,最初是出国签证时外国使领馆提出来的要求。你妈是你妈,对他人而言,不具有不言自明性。一个法治国家,每个人都可能涉及到很多法律事务,如财产的继承、转让、分割等等。不证明,如何保障其严肃性、准确性?网上有人分析,出境游办签证,旅行社要提供直系亲属证明作为紧急联系人,如本人与父母户口分开则须提供你妈是你妈的证明,看似无厘头,背后暴露的是国人深层次的诚信危机。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签证材料要求很高,原因是中国的非法滞留者逐年增多,一旦滞留不归将对组团社进行严厉处罚,不仅罚款三万元,短期内甚至不允许再做签证,至于网上所说开不到证明交60就行,实际操作不可能,因为这是国外领馆的硬性要求,没有哪家正规旅行社甘为60元冒如此大的风险。需要提供直系亲属证明,一来是防止发生意外时国内无人通知,二来是为了防范滞留不归,直属亲属隐含担保人之意。

证明之所以成为问题,原因主要有三:

第一,跟权力的监督制约有关。

看看这些文章的标题就知一二:《中国式证明:无处不在的权力触须》、《“证明你妈是你妈”背后的权力逻辑》……。都是讲权力的任性。不少地方是刻板的甚至带刁难的形式化执法。审批事项太多,职能部门之间存在“壁垒”、互相推诿、缺乏协调、缺乏监督。权力的任性、懒政、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设置审批事项和门槛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寻租。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想要什么证明张嘴就来。公仆啊,你要那么多证明,问过你家主人么?如总理所言:“你都搞不清楚他要什么证明,比如说让一岁小孩开不犯罪证明。”其实,对无犯罪记录证明,大部分地方都规定申请人应年满14岁。又如老人领社保,为防吃空饷,让老人证明自己活着,这个举证责任就搞错了。该政府部门干的事,全推给了群众。只要死亡登记制度健全,政府部门间联网,一比对,就可知道老人是否还活着,不是很复杂的事情,这在很多国家都不是个问题。任性,只有通过加强监督和制约来化解。

第二,跟治理思路,也就是政策有关。

这里,证明只是一个表象,后面是制度性的安排。如果制度的本意就是一个“卡”字,卡住你不让超生、卡住你不让进大城市,那各种相应的证明就会横在你面前。野百合也有春天,歪果仁也要证明。但国外要比我们简单很多,需要用到证明的地方少得多。最主要是比我们少了计划生育方面的证明、与户籍制度相联系的各类证明(如因享受不同教育资源而需要证明、购房资格不同需要证明、外来人口需要居住证)等。这方面我们的相关政策饱受质疑。如人口政策总是慢半拍,不该鼓励生育时鼓励生育,不该节制生育时节制生育,或错误判断,或见事迟,反应慢。一般国家只有户籍和身份证,而我们对外来人口还多了一个居住证(以前叫暂住证,孙志刚事件后这个名字有点臭了,改叫居住证)。不时有“神规定”出现,如去年出现“外来人员来穗三天内要登记”, 居然要求外来人员享受外宾待遇,要“落地签”。大家这才知道广州市有一个“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简称“来穗局”。于是有人言:档案是包袱,户籍是樊篱,来睡就是一个局。

第三,纯粹就是简单的技术性问题。

有时,不全是高大上的原因,上纲上线,显然是想多了。绝大部分“证明妈是妈”的问题,基本上都是因为目前的户籍登记简陋,基本信息不全,连亲子关系都无法在户口本上反映出来。如果户口本上的信息详细齐全些,跟外国的民事登记那样,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编号、住所地址、家庭成员姓名及与户主关系、文化程度、职业、民族、宗教信仰等,这些内容都有,那就一目了然,还证明个屁。你见没见过人家老外为“证明妈是妈”苦恼过?!为何在人家那不是问题,到我们这就成了问题?

最近,成都商报收集到了2000多条有关证明的市民诉求。其中,32%涉及户籍问题,最多的是户籍登录信息与档案、身份证、社保缴费记录等不符,导致“难以自证”的问题。又如不久前深圳郭先生被要求证明女儿是女儿一事。郭前往银行为女儿办医保卡。户口簿上户主是郭的父亲,上面写着儿子(即郭本人)、孙女(即郭女儿)。郭说簿上的孙女即他的女儿。银行人员却表示,其户主只有爷爷的名字,“也可能爷爷还有其他的孙女呢?”仅凭户口簿,没法证明两人的父女关系。银行人员说的没错。因为户籍登记的信息不齐全,户主是祖父母而要确认第二代与第三代之间是亲子关系,这是派出所经常遇到并头痛的问题。有人说“银行连公安局的户口簿证明都不认,也只能说,中国社会的诚信脆弱得连一张纸都不如。”此话很“文学”,但没说到点子上。

我国的户籍包含出生、死亡登记等重要民事登记内容,但《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公布施行的,里面还有“如果发现反革命分子….”这样的文字。登记内容过于简略和粗糙,缺乏必要的信息,甚至无法查证配偶及血亲关系。以本人为例,我家有两套房,三个人两个户口本,我和儿子在一个户口本,妻子在另一个户口本,于是问题来了,对我儿子而言,户口本上完全显示不出谁是他妈。

民事登记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一个人的出生、死亡、血缘关系、婚姻等基本情况,如果没有一个法定的记录和登记,其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法治社会,如何为个人提供一个法律身份十分必要。一个人的法律身份,通过民事登记来赋予。从法律上讲,“我登记故我在”:我有出生登记故我在,我有死亡登记故我不在,民事登记是我妈才是我妈,没有血缘只有领养关系也是我妈,而不是我自己想当然。不进行民事登记,法律上你可能根本不存在。没有民事登记,王思聪可能一下子冒出无数兄弟姐妹来瓜分财产。民事登记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越发显现出来。

国外民事登记内容具体,详尽全面。主要内容有:出生、死亡、婴儿死亡、迁出、迁入、结婚、离婚、认领、收养、失踪等项。以上每一个登记项目,都可以称之为一个生命事件。这些项目注册登记的具体内容,最主要的是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编号、住所地址、家庭成员姓名及与户主关系、文化程度、职业、民族、国际、宗教信仰等。这些内容比我国的户籍登记详细。

我国户籍制度历史悠久,远在夏商周时期,即具雏形,“平水土、定九州、计民数”,“惟殷先人,有典有册”,“司民登掌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秦朝推行“户籍相伍”“什伍连坐”制度,严密户口登记,“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而我国的身份证源流,就有我大秦的照身贴、大明的路引、几十年前的介绍信等。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是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物,在指导原则上,遵循的是通过户籍来证明公民身份,充当调控城市化人口流向和流量的阀门,公安部门以此作为维持社会治安的手段。当前,修改《户口管理条例》的呼声很高,但侧重点放在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上,由于难度较大,而未能修改,拖累了其中民事登记部分的修改和完善。我们必须要建立完善的民事登记制度,要抓紧修订我国户口管理法规,明订户口簿应登载资料,以强化户口簿的公信力及周延户籍数据管理,使其具有权威性、完备性。光空喊诚信不能解决问题,这是倒果为因。诚信社会的建立,恰恰是法治健全的结果。

群众常遇的证明难题中,仅次于户籍身份证明的,是“无犯罪记录证明”。目前该项证明应用已经十分广泛,如出国、就业等。因为辞职再度引发舆论关注的广州明星检察官杨斌,就在转行做律师过程中遭遇了“办证难”。据称,做律师须出具14周岁以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派出所称只能开具户口迁来以后的证明,之前的要找当时的户籍地派出所。而从14周岁至今,杨斌的户籍在湘潭、重庆、广州等地转了5次。无犯罪记录证明,原来派出所是“各管一段”的。

安徽小阎,去年通过教师资格考试,但要成为老师得有无犯罪纪录的证明。「先去了一趟居委会,居委会告知我,只有派出所能证明你有无犯罪。」於是小阎又跑到派出所,「他们现在不能盖这个章,你可以去教育局,让他给你开一个能证明你需要这个证明的函。」需要证明的证明,出现死循环。

在我国内地,犯罪记录制度并无具体的法律规制,只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如深圳规定的受理范围:1.因出国(境)签证需要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而提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2.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无犯罪记录为条件的某种特定职业而提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目前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是无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为法官、警察、检察官、教师、建造师、开锁业从业人员、律师等。这就是为什么派出所要求当事人出具“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证明”,也就是说,你这个工作是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要求是无犯罪记录的人。那么问题来了,这岂不是又多了一个“证明的证明”?

香港特区倒是十分痛快,规定:“签发「无犯罪纪录证明书」是一项由香港警务处提供的收费服务。本处发出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纯粹是供有关人士申请入境签证前往另一国家旅游或居住,或申请领养小孩之用。为任何其他目的而要求签发「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申请将不予以受理。”或许他们对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犯罪背景审查是通过该特定用人机构统一来办理的?

欧美各国,除了办签证的需要,法律还允许对儿童看护、银行、证券、航空等特殊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犯罪背景调查。当然,犯罪背景调查不能滥用。如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曾指控,宝马汽车制造部门在南卡罗来纳州的斯帕坦堡公司行使了员工犯罪背景调查,是对非裔美籍工人和求职者的歧视。我国也应建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这样,如果要求大街上搞卫生也要无犯罪记录的话,就不会求告无门,从而可避免出现滥开证明的问题。

国外,对办事所需的各种证件、材料一次性告知,在网上公布,一般填个表邮寄给相应的部门,人家就会办好给你寄到家,不必劳您大驾飞来飞去,为民航卡积分,也不必“本人”“亲自”办理。央视曝光过的河北小伙子小周,为了办护照,在北京和老家之间往返六次,跑了三千公里。我们不明白,为什么办个护照一定要跑回户口所在地去?这其实反映出的是有关部门的主观能动性的问题。再比如无犯罪记录证明,澳洲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不需要原件;国内则十分麻烦,申请人应为本地户籍,证件和证明均需原件、复印件,且不能通过邮寄办这个证明。只能回户口所在地的做法,明显是政府部门联网工作没做好的表现。回去一趟容易吗?!当然,该规定深受各航空公司欢迎。在侈谈“互联网+”的今天,公安系统内部都联不了网,遑论部门间的联网?

信息联网的问题。各部门往往不愿意开放对外的数据通道,尤其当该系统承担着重要的工作职责,为避免信息共享带来的管理风险,主管部门必定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点,拒绝提供共享服务。有些部门为追求信息安全性,简单地通过不上网、不共享、不互联互通来保安全,或者片面强调建专网。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造成大量信息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阻碍信息资源的正当共享。

去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今年4月,中办、国办公布《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中国将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代码、统一共享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探索建立公民所有信息的一卡通制度。“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是国家的重大基础建设。政府部门要打破信息壁垒,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当然,信息共享的同时,还要做好隐私保护工作,降低信息滥用的风险,对共享及查询范围实行差别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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