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崇胜 何路社:试论社会主义国家特权腐败现象的制度根源

——以前苏联为鉴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17 次 更新时间:2014-11-16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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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崇胜 (进入专栏)   何路社  

 

讨论特权现象的制度根源,观以往不少专家学者之研究,可谓大都有所收获、有所价值、有所意义,其中不乏许多深刻的思考与见解,但却也还远不尽如人意,而多有局限甚或失误。究其道理,笔者以为乃在于没有完全把握到制度的科学含义,即人们还没有意识到制度的核心是利益机制这点。而这正是理解制度这一概念的关键。所以,本文在具体阐述之前,需要首先厘清制度的概念,建立起一个正确分析框架。此须从制度与规则的区别谈起。规则是规定人们去怎么样,仅有消极、被动、简单的利益因素,其无利益机制,需要人工手动操作,无法自动运行,即“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语)也。规则是简单的,是单独的一个个零件而不组成封闭的系统整体,是开放的孤岛四面受敌。规则的产生是即时的,又是易变和流动的,没有稳定性,其事在人为。制度则能激励人们去怎么样,有积极、主动的利益因素,具有一种利益动力机制。其由一系列相互作用联系的规则所构成,具有复杂的系统性,是一个封闭的整体。制度的形成是历史的,有一个渐进生长成熟的量变过程而后却相对稳定。制度由于她从简单到复杂,各个子系统及大量规则相互作用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体”,从而产生了“生命”,会自动运行。用规则反特权腐败需要人治,开展运动是其有效形式,弊端则社会高度紧张且时紧时松,成本及负作用极大;用制度反特权腐败需要法治,加强司法是其有效形式,好处是社会十分平稳而始终如一,成本较小负作用几无。常有人说制度不在多而在管用,在于落实。其实,那样只能算假制度或规则,真正的制度是不需要落实的,只有假制度或规则才需要落实。当然,从广义的角度讲,规则也可以算一种消极、被动、简单的制度。另外,即使制度人也还是能使其坏得少一点或好得多一点,而且有科学不科学、公平不公平与符合少数人还是多数人利益之分。

我们的上述观点与国内外学术界对制度含义的权威或规范性表述是一致及相通的,但又不完全一样,或许还更明白一些。如制度就狭义而言,指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等。再如,制度是一种规范个人行为的规则,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著一个社会的秩序。又如,制度具有一种激励作用,即制度支配着人的行为,规范着他们行为方式的选择,影响着他们的利益分配、社会各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个人的发展。还有,在旧制度学派代表人物康芒斯看来,制度无非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或规则。哈耶克则承认制度提供了人类在世界上行为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世界将充满无知和不确定性。规范性主义学派以为制度的形成是规范性价值影响的结果。不同的社会都会有不同的价值,这就会导致制度迥异,而制度亦会随社会的变迁而变更。理性选择论认为制度的规则会影响个体如何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制度提供的环境会令个人才采取不同的策略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而个体亦可以为了最大化自身的利益,而促使建制的改变,以求达至利益最大化的效果。总之,各种表述大同小异,不一而足。下面言归正传,且以前苏联为鉴,试对社会主义国家特权现象的制度根源进行具体探究。

1964年7月14日,中共发表了《关于赫鲁晓夫的假共产主义及其在世界历史上的教训》(即“九评苏共中央公开信”中的第九篇)一文,毛泽东亲自审定时改写了一大段话,揭露苏联的特权阶层和特权现象:“苏联特权阶层控制了苏联党政和其他重要部门。这个特权阶层,把为人民服务的职权变为统治人民群众的职权,利用他们支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力来谋取自己小集团的私利。这个特权阶层,侵吞苏联人民的劳动成果,占有远比苏联一般工人和农民高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收入。他们不仅通过高工资、高奖金、高稿酬以及花样繁多的个人附加津贴,得到高额收入,而且利用他们的特权地位,营私舞弊,贪污受贿,化公为私。他们在生活上完全脱离了苏联劳动人民,过着寄生的腐烂的资产阶级生活。……他们唯一的考虑,是如何巩固自己的经济地位和政治统治。他们的一切活动,都以特权阶层的私利为转移。”

但对此俄国学者在研究中很少使用“特权阶层”的概念,他们往往使用的是“官职等级名录制”。这在俄语中是用HoMekJiaTy-pa这个词来表示的。从字面上来说,这个词来源于拉丁语“nomen”,意思是人名名单或者品名清单。借用到俄语中,这个词指的就是职务名册或职务一览表。具体地讲,是指其人选由上级任命的职位名称表。这个术语作为集合名词,也可以指上级任命的干部。她源于在列宁病重已不能视事的情况下,由斯大林运用手中掌握的分配干部权力所创立。其实际上就是政务官(即领导干部,下同)委任制,是一种权力资源配置的利益机制,成为斯大林及苏共各级领导掌控权力的最根本方式。而权力天然优越,为任何政治制度的基础性利益机制,并必然与具体的权力资源配置方式相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政务官委任制却违背权力天然优越必然引起竞争的政治权力客观规律,否定公平自由的权力竞争,是一种在权力道德化幌子或误导下的人治计划政治,实践中会自然形成权力系统的封闭垄断性。这种自上而下任命和运行的“官市”中,人治性的利益机制是如何产生官僚特权阶层并“劣币驱除良币”逆向淘汰的呢?具体逻辑表现为所有官场者要想求得“进步”,都必须“眼睛向上”,因为对拟提拔任命官员人选的取舍上,在已任职官员的调整中,在官员选拔出来后的使用中,以及在以后的进一步发展中,已在位权力者特别是“一把手”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甚至决定权。即使选拔使用过程中所谓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怎样从群众中来?又如何到群众中去?能动的主体始终是权力者。这样一来,官员的任命往往能在小范围核心权力者内部秘密确定产生,当权者可加操作使其符合自己之意图,如凭私人依附关系亲疏有别甚至买卖交易,其致使权力系统任用亲信近亲繁殖,进而抱团结帮与官官相护形成小圈子则属必然。而且这其中无须什么去落实,利益驱动之下,一切皆是上下级官员们积极、主动所为,就像高考教育制度下老师学生们积极、主动地努力想方设法去应付考试一样。从而做人(搞好上下左右人际关系甚至溜须拍马、阿谀奉承)成了决定各级官员仕途和升迁的最重要砝码,做事(能力道德)反是可有可无之点缀。环境如同一大染缸,让好人也难以独善其身,出污泥而不染如梦呓一般。诚然,由于人的主观能动性差异,充其量而“效果”不同而已。从政治哲学意义上讲,官僚特权阶层只有在这种人治保守性的权力利益机制基础下,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慢慢形成和巩固起来。此外,从权力优越的视角看,官员之待遇是否属于特权?与其贡献大小相关,若贡献相称便“物有所值”;而要使贡献相称,只有公平自由的权力竞争中才能自然而然地实现。权力竞争由权力优越而生,反过来又影响权力优越,权力竞争自由、民主、法治完全充分到位,权力优越便趋向正常合理。如权力优越过大时竞争激烈制约易使之降低,太小时则竞争乏力制约难使其增大。在我们看来,这些正是造成前苏联官僚特权阶层及特权现象的制度之核心利益机制根源。

然而,国内学者中有人却总结出前苏联是干部制度中的“官职等级名录制”产生出种种弊端,以及由此造成了特权阶层。只看到特权问题的表层规则根源,而没有看到特权问题的深层制度根源,即将制度问题混同于规则问题,或者没有直接指出其制度的核心利益机制。如刘克明先生认为:“苏联的官僚特权阶层是在缺乏民主、高度中央集权的斯大林模式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斯大林模式虽然可分为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思想文化体制等几个方面,但其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集权于党、集权于领袖个人的这样一种党政合一的领导体制,是这个模式的核心。特权阶层制度则是斯大林模式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特权阶层制度不仅仅限于生活待遇的特权。同这个制度相联系的还有中央对领导干部的委任制、领导干部终身制、高级干部保卫制以及干部问题上的保密制等一系列保证领导干部层的特权制度。”(刘克明:《论苏联共产党的官僚特权阶层》,《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3年第3期)这里将斯大林模式政治体制的诸多方面尽罗列而出,看似面面俱到,实则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得要领。未意识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集权于党、集权于领袖个人和领导干部终身制、高级干部保卫制以及干部问题上的保密制、生活待遇特权制等等,这些都不过是只有利益因素的规则,惟领导干部委任制才可以成全为一种有利益机制能自动运行的制度,不可并列等同起来。如生活待遇特权,人们不可能直接去拥有它,只能间接通过领导干部委任制获取领导干部职务来拥有生活待遇特权。同理,其余也以此类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集权于党、集权于领袖个人和领导干部终身制、高级干部保卫制以及干部问题上的保密制等,人们不可能直接去拥有或利用它们,只能间接通过领导干部委任制获取领导干部职务来拥有或利用它们。即是以领导干部委任制为核心,通过与上述诸多方面规则配套相互作用联系之下,形成了一种利益动力机制,其便是使斯大林模式政治体制得以自动运行的根本保证。正确如刘克明所说:“在这种制度下形成的官僚特权阶层,是斯大林模式的支持者,同时斯大林模式反过来又成为这个阶层利益的维护者。”(同上)

作为领导干部委任制表面形态的“官职等级名录制”规则,实际上在十月革命之后就开始逐渐实行,只是最初还没有规定这一表面形态的指令性文件,更尚未完全规范完善。当时具体负责这一工作的是1920年在俄共(布)中央和各省委会成立的登记分配部。它专门负责提拔和调动党的负责工作人员、干部登记等方面的工作。如中央登记分配部隶属于俄共(布)中央书记处,其在1922年就进行了一万多项任命。那么,我们这里必须要问,这些干部的任命是按照什么原则决定的?她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然而,中、俄学者却皆忽视了这点,毫无疑问,其是按照列宁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虽然,民主集中制作为政治(领导)艺术(群众路线)与政治(组织)规则(宪法和党章),无论过去或现在还是将来也许都是正确合适的。但将其用于权力资源配置,形成人治性利益机制成为政治制度,就是完全反民主的了,必然走向专制集权产生官僚特权阶层。民主集中制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的特殊环境时期,那时其的实行中有种自然利益机制在发挥作用,即敌我双方你死我活的残酷权力竞争,夺取政权为天大的一种利益机制。革命理想大于天,于中实现了阶级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有大利益管着小利益,何况敌强我弱权力尚少利或无利可图甚至需要牺牲付出。那时用集权进行权力资源配置能行之有效,正是依赖敌我竞争利益机制的存在。因为显而易见,如果权力者领导失误,革命立刻受到损失,在那种情况下,即使你想不优胜劣汰都不成。所以,在夺取政权的非常历史条件下,用人的确可以通过民主集中制来专断。而革命一旦成功进入和平执政时期,这种天大的利益机制从理论上讲即刻消失。具体历史环境决定相应的具体政治制度,民主集中制适用的范围必须与时俱进重新界定和发展,民主政治制度则理应得到相应建立。如“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其乃为一种科学的领导艺术。按照毛泽东的说法,领导干部的主要任务就是“用干部、出主意”。这里的用干部(即委任制)正是民主集中制领导艺术适用的范围。由于交易费用的限制,我们不可能事事都直接民主;受信息不对称影响,太大规模的政治中直接民主也比较困难;但对“用干部、出主意”权力拥有者,也即政务官的选择上,适度规模的政治中之直接民主应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否则,那民主就真的是一无所有了。只要在凡适度规模的政治中,“用干部、出主意”权力拥有者选择是行直接民主的;那么,民主她又真的是无处不在了,因为所有的集权都将是于此基础上派生之,不能不受到其的影响与制约。但民主集中制由列宁最初奠基,后来经过斯大林却使其成为政治制度定型,并在利益动力机制层次上,随后的半个多世纪里十分稳定,直到戈尔巴乔夫时期才告终结。除戈尔巴乔夫外,包括列宁在内的苏共历任领导人只程度不同地反对作风性的特权现象,甚至仅是形式性地反对某些特权现象,而不反对这一制度性根源,使特权腐败问题久治不愈不断恶性发展丧尽民心后,最终由于戈尔巴乔夫改革失措,导致苏共被广大民众抛弃而前苏联解体。但在规则层次上她却几经变更,有着一系列嬗变与演进的过程,并大致是以苏共最高领导人的更替而形成若干个不同时期。

列宁时期反对作风性的特权现象,相对而言是最清醒、最坚定的。但受历史局限(社会主义当时还是一种崭新的实践),在权力优越上他又是权力道德化的,反对官僚特权并不是去着眼于建立一种权力客观化利益机制的政治制度,结果是事倍功半,官僚特权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十月革命后,列宁就对领导干部的工资和待遇做了严格规定,要求一切公职人员的薪金“不得超过熟练工人的平均工资”,并率先垂范为自己规定的月工资是500卢布,大约只相当于当时彼得格勒和莫斯科熟练工人的工资,其他党政领导人的工资也都低于工人的最高工资。当时,许多老布尔什维克的禁欲主义和领导干部最高工资上限不是神话,而是革命胜利后最初的现实。比如,一个典型事例是,在1918年发生粮食危机时,有权调拨千百万吨粮食的人民委员瞿鲁巴,竟连自己都吃不饱,在一次人民委员会会议上饿得昏倒了。但这是革命者的理想主义热情,而不是制度利益机制。问题在于权力天然优越,这需要官员们都如坐怀不乱的柳下惠般精诚奉公,可是过去、现在、将来都不可能有这样崇高卓绝、整齐划一道德水准的官员群体。于是事实上当理想主义热情渐渐被现实冷却后,领导干部们很快就不仅靠那点微薄的工资生活了,在工资之外的其他方面,享受特殊待遇的领导干部们与群众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列宁曾命令要求提供给人民委员的住宅,每个家庭成员不得超过1个房间,但苏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莫洛托夫却占有着整整一层楼,许多干部的住宅里连女仆也都有自己单独的房间,列宁家的女仆甚至在1919年时就有自己的房间。而普通群众呢,则绝大部分还两三代人一起住在用床单和窗帘隔开的一小块“住房公社”里。(参见谌旭彬:《苏联70年腐败史》,共识网2012年12月21日)这正如考茨基所指出:“马克思所提出而为列宁所采取的那个要求,即任何担任公职的人都不能取得比普通工人工资更高的薪俸那个要求就是行不通的。这个要求与无产阶级的感情和我们的社会主义观点的确是符合的。但是它与那经常在贯彻着的经济要求是不相容的。”(《考茨基言论》,三联书店1966年版,第396页)考茨基距权力天然优越(即否定权力道德化)这个理论制高点已仅一步之遥,可惜失之交臂。随着苏维埃政权的巩固稳定,“干部的工资低于技术工人的工资”这个曾被布尔什维克所宣传的社会主义原则也很快地褪色了。从1918年至1920年各个领域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就不止一次地提高。党和国家机关中各级官员的特权现象更是日趋严重,列宁时期成为苏联官僚特权之滥觞。不过,由于列宁对民主集中制领导艺术与组织规则的较好发挥运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官僚特权现象。

斯大林时期非但没有按照列宁反对官僚特权的思想努力改进,他为消除政敌的竞争威胁以巩固个人集权,强化领导干部委任制用特权豢养忠诚笼络官员团聚在自己周围成了最有效手段,因此反而将其发展到定型制度化的程度,并同时在民主集中制领导艺术与组织规则上却倒退,党的民主作风还远不如列宁时期。在1923年4月俄共(布)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斯大林提出要对登记分配部进行改革,扩大该部的权力。大会根据斯大林的精神,通过了《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指出党的当前任务是在挑选“苏维埃机关的、其中包括经济机关和其他机关的领导人员的工作中加强党的领导,认为实现这一任务应该依靠正确的、全面规定的登记和挑选领导人与苏维埃、经济、合作社和工会组织的负责的工作人员的制度”。根据这一决议的基本原则正式创立了官僚等级名录制,中央登记分配部改组为组织分配部,开始起草《关于任命制》的决议及其实施细则。(参见《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第303页)同年6月,俄共(布)中央组织局通过了《关于任命制》的决议。10月,中央委员会又作出了关于登记分配工作基本任务的决议。11月,俄共(布)中央决议规定了选拔、分配领导岗位干部的任务,并批准了三类官职等级名录的表格。第一号官职等级名录中大约有3500个最重要的领导职位,其中包括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各局首长,托拉斯、辛迪加的领导人,大工业企业领导人等;第二号官职等级名录,包括各部、局的副职以及其他相当职务;第三号官职等级名录,即地方上的领导干部,其只有最重要的职位才由中央委员会来确定。到1924年年初,由中央委员会确定的领导干部总数为13163人。地方各级也规定了自己的官职等级名录,如乌拉尔州委规定本州的领导干部为1066人。1925年11月,中央组织局又通过了《关于选拔、任命工作人员的程序》条例,并通过了一份重新修订的“职务名册”。(参见А.Н.波汉诺夫等:《20世纪俄国史》,莫斯科阿斯特出版社1996年俄文版,第244~245页)与此配套,同时规定按照官位等级享有一定的各种合法特权以及实际上支配着职权范围内的国家资源。斯大林规范化了以领导干部委任制为核心的苏联官僚特权阶层制度,结果是官职等级名录中的领导干部就逐渐转化为拥有自己利益、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等的特殊社会集团。当然,客观地讲,斯大林至少表面上是反对作风性特权现象的,在20年代就曾为个人生活方面的禁欲主义表率。但制度的自动运转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30年代之后,开始以国家的名义为斯大林到处修建别墅和疗养院,每年为他个人的服务费用开支十分巨大,以致人们怀疑,当年花在尼古拉二世身上的费用和花在斯大林身上的费用差不多,甚至后者要更多。斯大林的女儿斯维特兰娜·阿利卢耶娃认为:斯大林对特权是一种无奈的反击。虽然他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他却无力反对这种制度,这一制度像巨大的蜂房一样在他周围成长起来,他既不能摧毁,甚至也无法控制。(斯维特兰娜· 阿利卢耶娃:《致友人的二十封信》,赵洵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版,第227页)可以说,只要未改变这种制度,对官僚特权现象他也鞭长莫及,或受认知局限根本不引起他重视,日后苏联官僚特权现象的恶性发展应是他所始料未及,从而埋下了亡党亡国的祸根。

赫鲁晓夫时期苏联官僚特权阶层制度已暴露出明显的不适应,如无法制止斯大林的个人专断,造成肃反扩大化的悲剧,同时不断显露出它内在的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以及种种弊端,对其批评和质疑日益增多,党内外改革的呼声愈来愈强烈。赫鲁晓夫顺应时代的要求,不仅采取了若干改良措施在某些方面触动了官僚特权阶层利益,如削减高薪,取消官员的部分特权待遇(免费早午餐、免费别墅、专用汽车等)。更重要的是还对干部制度进行了部分变动,即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和定期轮换制,强调干部应不断更新。规定每次例行选举,苏共中央委员及其主席团成员至少更换1/4;加盟共和国党中央、边疆区委、州委的成员至少更换1/3;市委、区委、基层党组织党委会和支委会的成员至少更换一半。还规定:苏共中央主席团委员以及设有州的加盟共和国党中央领导机关的成员,连续当选不得超过3届,每届任期4年;不设州的加盟共和国党中央、边疆区委、州委以及市委、区委领导机关的成员,连续当选不得超过3届,每届任期2年;基层党组织书记连续当选不得超过2届,每届任期1年;如果超过上述规定长期地连续当选,则必须有3/4以上的投票赞成。除了党的领导机关的成员以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各级领导干部也照此办理。(参见《苏联共产党第二十二次代表大会主要文件》,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75页)然而,这严重触动了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所以遭到了很多人特别是高层的强烈反对,其要真正在实践中推行十分困难。如赫鲁晓夫在新党纲报告中提出的干部选举原则实际上未能实行,仍是实行传统的委任制。赫鲁晓夫是一位草率鲁莽的政治家,他所谓的改革在思想理论上明显准备不足,未真正认识清楚斯大林权力模式之过失的关键所处,并没有注意到干部终身制的根本性体制原因,充其量仅是在规则上对其小修小补或小打小闹式的改良而已,完全没有从根本触动斯大林权力模式的核心利益机制,即用革命战争年代由于特殊环境而可行的民主集中制操作权力资源配置的领导干部委任制。因此,他这种改革只能半途而废。总起来看,赫鲁晓夫只是针对斯大林时期官僚特权的表面现象动了一下小手术,官僚特权阶层也经历了某种动荡,但官僚特权阶层制度基本上依然保存了下来。之所以如此,有人认为源于赫鲁晓夫本身是斯大林权力模式的产物,体制是他安身立命成为党的最高领导人的根基,他不敢也不能毫无顾忌地批判改革这种体制;相反,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必须同时又维护斯大林的理论和体制。这种诠释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完全站得住脚,因为后来的苏共最高领导人戈尔巴乔夫,同样是斯大林权力模式的产物,却决然地向斯大林权力模式的核心利益机制领导干部委任制开刀。这只能用认知来解释,而非利益,即人的理性可以超越个体的、表层的、眼前的利益。笔者以为赫鲁晓夫揭露批判斯大林的目的主要在于树立自己的个人权威来推行有限度的改革,他需要利用这种体制的集权机制。赫鲁晓夫虽然多次宣称:“必须大力发展苏维埃民主,消除—切阻碍它全面发展的东西。”但实际中却从未把民主作为所追求的目标,而只是把形式性民主作为推行改革的手段。以领导干部委任制为核心的人治性权力利益机制政治制度,不仅是产生特权的温床,同样是产生集权的温床,其滋生特权与集权都具有必然性,斯大林如此,赫鲁晓夫也如此,勃列日涅夫还如此。因此随着赫鲁晓夫个人意志的膨胀,追逐集权的势头愈来愈严重,瞎指挥愈来愈多,给国家经济发展造成大量失误,人民群众对他不支持。更主要的是他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了官僚特权阶层的利益,官僚集团对他不满,这位不彻底的改革家终于在类似宫廷式政变中被彻底地赶下台。

勃列日涅夫时期官僚阶层的特权不仅得到恢复,而且还有新的扩大。干部任期制和定期轮换制也被废除,官僚特权阶层制度中的领导干部委任制及终身制更有了新的发展。如在苏共二十三大上,连选连任的中央委员达79.4%,二十五大时,除已经过世的中央委员,连任率竟高达90%,有的任期竟长达25年。勃列日涅夫及许多高级干部都是在他们的职位上寿终正寝的。(参见纪彭:《特权阶层的兴起与苏共的败亡》,人民网2010年9月7日)总之,苏联官僚特权病在赫鲁晓夫时期经表层治疗,稍稍减轻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复发并变本加厉地恶化。苏共高层官僚集团联手罢黜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则因是一位平庸保守的政治家,符合官僚特权阶层的利益而被捧上台并得以善终。在他统治下,苏联表面上长期稳定,特权阶层的腐败却不断加速,导致苏共官僚特权阶层愈来愈脱离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为戈尔巴乔夫时期的苏共最后败亡准备了条件。勃列日涅夫时期向斯大林权力模式的回归,充分印证了规则的人治易变性,其或左或右,时紧时松,事在人为,反复无常。也说明某一个派生性局部领域官僚特权阶层制度规则层次的改革,其是否能够推进或能够推进到什么程度,最终都要由官僚特权阶层的原发性基因——斯大林权力模式的核心利益机制领导干部委任制来决定,就像生物的基因密码决定着物种的形态功能特征一样。

戈尔巴乔夫时期的苏联已然是一个身染重疴的庞大巨人。当戈尔巴乔夫掌权时,绝大多数苏联人民实际上已认为苏共是代表官僚特权阶层的利益,如在前苏联解体前,苏联科学院就“苏联共产党究竟代表谁”进行调查,结果认为苏共代表劳动人民的只占7%、代表工人的只占4%、代表全体党员的只占11%,而代表官僚、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竟达85%。(陈爱茹编译:《苏共解散前夕共产党员的情绪》,中国社会科学网2011年12月22日)以致有人说戈尔巴乔夫上台后大刀阔斧地推行改革,已是“死马当着活马医”,根本无力回天。戈尔巴乔夫的重大突破是开启了政治改革,随着政治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务名册” (“官职等级名录制”的通俗叫法)制原则也开始被触动。1989年10月,苏共中央的一个委员会通过了一项终止执行有关党的建设和干部任用问题的《职务名册登记监督》决议,“职务名册”制代之以选举制,从此“职务名册”制作为一种干部任用制度在苏联实际上已经不起什么作用了。(参见1989年10月16日《真理报》)从对“斯大林权力模式”进行改革的核心关键而言,这确实是一着决定性好棋也是险棋。其使得苏联政治制度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苏共官僚阶层放弃了对权力的垄断。尽管也有人以为“一切当事人供述的真材实料的证据充分证明苏共自动把权力交出来搞所谓‘权力客观化’搞所谓‘权力竞争’,直接导致苏联彻底解体”(宋鲁郑:《何路社的<无产阶级权力客观化>与苏共的垮台》,东方之子网2012年1月17日)。而问题却实际在于即使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改革,也需要政治家推进改革的坚定政治意志和控制改革进程的高超政治艺术完美地相结合。作为政治制度权力利益机制重构这种如此重大的全局性改革举措,其进程的可控性如何是对改革领导者的严峻考验,若在政治制度转型期中央权力的失控则会导致难以预料的后果。我们认为若选择非激进的正确政治民主化路径,并始终保持中央对改革全面的可控制能力,改革本来完全可以成功。遗憾的是戈尔巴乔夫是一位幼稚不成熟的政治家(尚欠火候),从浅层讲多政治勇气而少政治智慧,改革急躁,破立失当,没有循序渐进,致使政局混乱失控;往深层议则缺乏对苏联政治制度的科学认识,也缺乏对苏联复杂国情的慎重把握,更没有创新的科学理论和正确的改革方案及路线。其中,最严重的错误是戈尔巴乔夫之“民主化”和“新思维”把改革变成了“改向”,全然不顾苏联的政治现实,竟盲目地走上了多党制的邪路,使党自我否定。正如戈尔巴乔夫后来所回忆:“我们在创记录的短时间内进行了自由选举,建立了议会,实行了多党制,使组织反对派成为可能——一句话,使社会有了政治自由。”从1988年到1989年,前苏联的非正式组织从3万个猛增到6万个,许多非正式组织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纲领并且开始按照政党形式活动。接下来便由于苏共官僚阶层的特权腐败,在勃列日涅夫时代已经全面泛滥,而且得不到有效遏制仍在不断扩大;加上戈尔巴乔夫等苏共领导人未能从苏联的社会主义实际出发,在思想意识形态上造成严重的分歧和混乱,结果使苏共、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丧失了威信,而已脱离苏共的叶利钦则打着反官僚特权腐败的旗帜,通过竞选赢得了俄罗斯总统的宝座。至此,反对派力量坐大既成事实,苏共已是岌岌可危,而1991年“8·19事件”更加速了苏共的垮台,戈尔巴乔夫的政治改革以失败告终;面对前苏联的解体人民却无动于衷,漠视中流露着对官僚特权阶层的憎恨和厌恶。

毛泽东历来主张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要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他在主观上十分强调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所领导建立的新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就一直有着自己的某些特色。但也毋庸讳言,客观上他更多的是深受列宁及苏联斯大林权力模式的影响。在权力优越上,他一方面像列宁一样固守马克思的权力道德化立场;另一方面,具体实际执行中却是灵活变通的(这也许与他又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及特立独行的个性有关)。比如,他认同中国传统文化中“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的观点(言谈与读书批注中都曾多有提及)。这其实便有某种朴素的权力客观化意识:你要想使人或有人愿意跟你做事,就总得关照善待一下为你做事的人呀!权力天然优越,如果认认真真权力道德化,将会出现“十座衙门九座空”的局面。总而言之,不管怎样,在延续革命战争年代领导干部委任制的情形及环境下(与前苏联一样,某些所谓的选举多是程序形式,没有实质性竞争),中共几乎与建国执政同步,原本便已有的干部生活待遇等级差异,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与允许,就很自然地仿照苏联开始明确规定各级官员的种种特权,这些特权几乎包罗万象,衣、食、住、行甚至连子女教育等都纳入到了特权分配范围。官僚特权就这样诞生了,并且更是一步步的不断膨胀和发展。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政治制度是具有何等巨大的威力,她完全不以即使像毛泽东这样高超的政治家的意志为转移,甚至连他自己也如斯大林一样“身不由己”地享受着各种特权。其最根本原因是权力垄断性优越,广大普通党员和人民群众手中无任何真正举足轻重之筹码。建国后毛泽东反对官僚特权,但多年来没有找到解决的方法,文革前曾指望重复战争年代那套行之有效的整风运动成功经验,他最早想出的办法就是整风,发动党内外群众给各级官员提意见,试图用此和平方式来解决或减少官僚特权化问题,却最终无异于“刻舟求剑”。他之所以另起炉灶探索新路发动“文革”,想通过群众运动的激烈方式整治官僚阶级;可以说因为发现整风运动式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也即权力道德化的思想道德教育不管用了是一个重要原因,其也许是毛泽东天才地意识到这点之后祭出的人治性大手笔。群众性运动反官僚特权的效果是毋庸置疑的,但这种人治性的反官僚特权方式存在着反法治的巨大弊端,必然会导致群众集体无意识的民粹主义。当年,即使有神一般的毛泽东存在,也无法阻止动员起来的群众所带来的政治动荡,最后只能通过军事管制来恢复法制秩序。如今,神一般的领袖个人崇拜特殊历史环境早已不可复制,若此则只会带来更无法控制的灾难性后果。更何况非法治、非制度性地反官僚特权也非长久之计。

邓小平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官僚特权现象有着深刻的认识,他曾指出官僚主义(特权是官僚主义的实质利益性表现)不是作风问题,是体制问题。他始终坚持用法治的方式来反对官僚特权,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实现这一正确方式的前提,即必须先进行政治改革建立起科学的政治制度,从而一直达不到所预期之目的。现在我国仍处于政治制度改革转型时期,至今也已经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只要同时也借鉴前苏联的上述历史经验教训,就一定能走出一条成功的中国特色政治制度改革转型之路。纵观从列宁时期直到前苏联解体,苏共一直实行领导干部职务委任制,官员的权力都是由上级领导和机关委任得来的,即使名为选举,实际仍是上级委任。其形成了权力的封闭垄断性,造成苏共权力者在自己的权力领域中至高无上,谁拥有的权力越大,其拥有的特权就越多;并且,严格保密之下,很难受到监督。更何况权力服从来源,对政务官最根本的监督在于权力公平自由竞争的选举,而于权力来自委任的官员来说则服从委任者。所以,对基层领导班子核心的选择邓小平早在1962年就说过:“不管党也好,政也好,根本的问题是选举。”(《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1页)现任俄共总书记久加诺夫也曾指出,苏共的垮台源于对于政治权力的垄断,对于经济和一切资源的垄断,对于真理的垄断。而这三个垄断中对于政治权力的垄断是最基础性的。谚云“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权力人事代谢中打破垄断最有效的动能是权力竞争。其实,只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央集权,不搞政党竞争及全国普选,在政治治理上实行县(市)地方自治,用权力个体竞争来增强党的活力,并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不让资本或权势介入,在党的高度权威领导和引导下主动有领导、有指导、有组织、有纪律之权力竞争,就并没有那么可怕,其进程完全是可控性的。相反只有竞争,甚至是置于死地而后生的竞争,才恰恰是一个政党生命不息的动力和永葆青春的奥密。人口规模相当于中国一个小地级市的新加坡人民行动党之政治实践便是一例实证。毛泽东生前曾不无担忧地多次提到过“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可怕的是没有了竞争对手,失去了竞争压力,统治阶级官僚内部就“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黄炎培语)。最终乃至走向反面,再次去重蹈专制集权王朝历史周期率之覆辙便是必然。更令人悲观的是,在某种意义上,社会主义国家产生官僚特权阶层的人治性领导干部委任制的权力封闭垄断性,比中国历史上的专制集权王朝更甚,因为后者尚有科举制度于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权力的封闭垄断性,其也大概即是宋鲁郑先生所言的中国传统上都是精英选择精英之法治制度形式吧(尚有精英选择精英人治制度形式,呈双轨制),只是她不如自由、民主、法治三位一体的现代选举制度更科学而已。当然,宋鲁郑先生却认为是精英选择精英更为科学,而且还有所谓的事实与理由(参见宋鲁郑:《中国创造新的制度文明》,《红旗文稿》2013年第22期),但那三两言事实与理由是以偏概全,现代选举制度的科学之事实与理由则汗牛充栋。这正如列宁曾经指出:“在社会现象方面,没有哪种方法比胡乱抽出一些个别事实和玩弄实例更普遍、更站不住脚的了。挑选任何例子是毫不费劲的,但这没有任何意义,或者有纯粹消极的意义,因为问题完全在于,每一个别情况都有其具体的历史环境。如果从事实的整体上、从它们的联系中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顽强的东西’,而且是绝对确凿的证据。如果不是从整体上、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如果事实是零碎的和随意挑出来的,那么,它们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连儿戏都不如。”(《列宁全集》第28卷第364页,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如果随意抽出一些事实与理由来证明自己的观点,那么任何观点之事实与理由都有可能被找出来,任何观点也就都可以无所谓是非而自圆其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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